众和心理咨询廖静文再婚丈夫夫女儿开支大财产怎样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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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青少年心理咨询离异家庭多
爸爸再婚,她朝自己手臂割了二十几刀
一个14岁的小姑娘,手臂上竟有二十几道或深或浅的划痕&&
  昨天,当我在杭州市七医院儿童心理科门诊看到这一幕时,完全被吓到了。家暴?自残?我脑子里快速闪过造成划痕的各种可能。
  很快,接诊医生刘燕给出了答案,这一切都是小姑娘自残所致。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孩子的问题不止自残,还有生活懒散、爱撒谎、偷窃等各种品行问题。而造成孩子各种问题的根源在于:没有安全感的养育环境。孩子打小父母离异,在爷爷奶奶无条件的溺爱中生活,之后父亲再婚,紧接着又有了小弟弟,所有生活的改变她都只能被动接受。
  民政部发布的《2014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去年全国依法办理离婚363.7万对,粗离婚率(离婚对数与平均人口数之比)为2.7&,连续12年攀升。离结比约为27.8%,这意味着,每4对人结婚的同时就有1对人离婚。
  在离婚如此普遍的当下,被动遭受父母离异的孩子又岂止这小姑娘一人。究竟父母离婚会给孩子造成怎样的伤害?负责任的父母又该做哪些补救来尽量减少对孩子的伤害呢?来看看杭州儿童心理专家和青少年成长辅导专家们怎么说。
  &你为什么要在自己手臂上弄出这么多的伤,难道不觉得痛吗?&我小心问了声。
  &很舒服!&她平静地回答。
  &那你是什么时候划的呀?&我继续问。
  &不知道。&她回答时的表情和语气依然平静,随后就再也不愿多说什么。
  &从7月底至今我已经跟这个孩子接触了近两个月时间,对于大部分提问,她都会平静地回答&不知道&,但发生在她身上的事情却相当复杂。&接诊的刘燕医生说。
  在小姑娘2岁时,父母就离婚了,双方协议决定她跟着爸爸,但爸爸为了赚钱养家,长年在外工作,所以有很长一段时间,她跟爷爷奶奶一起生活在老家。因为孩子从小失去父爱母爱,爷爷奶奶对她疼爱有加,甚至到了无条件溺爱的程度。
  差不多从她懂事开始,小姑娘所暴露出的品行问题不断,爱撒谎、偷家里钱、不合群、不关心人&&然而,对于这一切,爷爷奶奶都视若无睹,还总是在孩子面前同情地说:&爸妈离婚不要你了,你好可怜!&
  俗话说&三岁看小,七岁看老&,即使小姑娘已经暴露出这么多问题,可家人却没有一个引起足够重视。在她7岁那年,父亲再婚,很快家里还多了个小弟弟,小姑娘的情况因此变得更加糟糕。
  家里大人不在的时候,她会偷偷做一些伤害弟弟的事情;在学校里,她没有朋友,不合群。更离谱的是,据说在她六年级时跟男生发生不正当关系而被学校劝退。
  离开学校之后,她整天无所事事,在杭州工作的父亲把她接来同住,并安排她进工厂学设计。但结果是,小姑娘依然我行我素,明明犯了错误也不承认,还经常无理取闹。更令人难以忍受的是,她的生活懒散到了极点,内衣、内裤不洗,用过的卫生棉在房间里到处藏。
  父亲和后母实在看不下去,这才带她到市七医院就诊,就诊时才注意到孩子身上还有这么多自残的伤痕,粗心的父亲此时才意识到自己给孩子的成长带来了那么多的伤害。
  14岁小姑娘自残
  背后故事令人感慨
  家庭残缺加负罪感
  离婚家庭子女多自卑
  如果家长不仔细观察的话,可能并不一定能发现离婚对孩子带来的伤害,但宋老师在接触了无数离婚家庭后发现,来自离婚家庭的子女普遍很自卑。
  他讲述了一个发生在他身边的真实故事。
  故事的主人公是一个小男孩,在他三年级时,父母离婚,他跟着妈妈过。看着妈妈在外为生计奔波,回家又得忙很多家务,懂事的他总是表现得非常听话。然而,妈妈在忙碌的时候忽略了一些细节,儿子的个性越来越孤僻,很少跟别人互动。
  直到小男孩上初一时,妈妈再婚了,新爸爸十分优秀,而且他们俩也特别合得来。小男孩的学校经常组织家长互动的活动,他很渴望新爸爸也能去一次。当然,新爸爸答应了,还精心做了准备,表现得非常好。于是,男孩突然变得阳光开朗起来,还主动邀请同学们到家里做客。
  &我是后来跟他谈心时才知道,孩子们在读书期间总会有各种各样的攀比,其中就包括家庭成员,像他这样家庭成员不完整的就会贴上一个自我标签,认为自己是有缺失的,自卑感油然而生,人格就变得孤僻、黑暗。后来新爸爸来了,他终于觉得自己的家庭完整了,可以跟其他同学平等对话了,于是个性来了个180度转变。&宋老师说,离婚家庭的孩子即使表现得很乖巧听话,大人也千万不可忽视对其心理的沟通引导。
  离异家庭孩子多自卑感,还有一个很重要原因是他们对父母离婚这事有强烈的负罪感。
  &我前段时间接待了一个一年级的小男孩,在他6岁时父母离婚,之后他跟着妈妈生活,因为孩子学习成绩较差,同时又不愿跟人交往,妈妈带他来心理咨询。我在跟孩子交流时得知,他认为爸妈的离婚是他造成的,因为在他的印象中,之前爸妈常常是因为他不听话而吵架。&宋老师说。
  这个孩子的感受代表了大多数离异家庭孩子的想法。离异父母们不妨仔细回想一下,你们在离婚前有多少次吵架是借着孩子的名义开战的?据宋老师了解,90%以上夫妻是以孩子为借口吵架的。殊不知,当父母双方在发泄愤怒、抱怨的时候,孩子已无辜地为你们背了黑锅。
  举&口&之劳
  可以让家庭更幸福
  说了这么多离婚可能对孩子造成的伤害,但并不代表所有来自离婚家庭的孩子今后都长不好,也不能保证健全家庭的孩子就不会出问题。
  宋老师在做了多年的青少年成长辅导工作中发现,正所谓言传身教,父母在家庭中的所有言行举止,孩子都在默默学习,并可能直接影响到他们的未来。
  因此,宋老师建议各位家长,家庭成员间的言语方式要多一些反思,不要抱怨、冷言冷语、讽刺、挖苦、讥笑&&尤其是在饭桌上不要讨论是非,让孩子远离负面情绪,可以始终保持一个相对高涨的情绪,有助于提高孩子工作、学习的效率。
  所以,从现在开始时刻提醒自己,举&口&之劳,可以让家庭更幸福。
  当然,对于那些离婚的家庭来说更得注意,离婚前得征求孩子的意见,深入了解孩子的处境和困扰,然后大家一起朝着好的方向努力;在离婚后的生活中,尽量不要在孩子面前评价另一方,如果不得不说时,最好只说好的也不要说坏的。当走到再婚这一步时,也要事先尊重孩子的想法,采用一些相处的技巧让孩子对新家庭成员有个慢慢接受的过程。
  青少年心理咨询电话
   1/3来自离异家庭
  民政部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每4对夫妻结婚的同时就有一对夫妻离婚,在当今社会,离婚正成为一个普遍现象。可离婚并非只是夫妻两个人的事,对于那些有孩子的家庭来说,离婚要是处理不当,就会对孩子今后的成长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每年都有很多孩子来我们医院就诊,主要都集中在孩子的学习问题上,至于是否来自离异家庭,很少提及。不过据医生们回忆,每年碰到类似这位14岁小姑娘的病例不下10例。&市七医院儿童心理科主任周国岭说。
  2012年,上海同济大学社会学系学者曾对6.3万名16&25岁青少年做过一个调查,发现再婚家庭中有21.6%的儿童有较严重的情绪烦恼,18.9%的儿童精神紧张,更有56.8%的儿童有较强的压抑心理。从中也能看出离婚家庭子女存在很多心理问题。
  杭州12355青少年服务台主任宋健男同样告诉我们这样一组数据:&我们平均一天接听的心理咨询电话为10&15个,一年接听4000个左右,80%以上来电者是家长,其中1/3的家庭处于离异状态。&
  放眼身边,有多少离婚夫妻是在友好、冷静、商议的环境下和平分开的?更多的可能是不计后果的冲动性离婚,这里的后果就包含了对孩子的伤害,给他们留下了深深的心理阴影。
【浙江亲子行业大佬育儿经访谈实录】本期嘉宾:苏宁红孩子杭州大区经营部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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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微信平台:辣妈萌宝(微信号:lamamengbao2013)丈夫去世财产怎么分割_百度知道
丈夫去世财产怎么分割
  丈夫去世财产按照遗产继承法排序进行分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二十四条 存在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三十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财产继承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法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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