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昌胜练英语连笔字怎么写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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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期间景泰县寺滩乡大学生马昌胜自发组织了一场文艺演出
活跃了当地群众文化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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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期间景泰县寺滩乡大学生马昌胜自发组织了一场文艺演出,极大地活跃了节日期间基层群众的文化生活。
马昌胜说:通过这次活动,希望能为提高全县人民的文化素质、丰富全县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提升景泰精神文明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近年来,景泰县采取多种有效措施,积极引进宣传文化人才,着重打造文化人才高地。全县人才队伍日益壮大,文艺事业蒸蒸日上,广大宣传文化工作者以饱满的热情和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谱写着一曲曲文化繁荣发展的新赞歌。
同时景泰热烈欢迎有识之士、莘莘学子回来丰富家乡的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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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景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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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昌胜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何迪锋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绍诸民初字第108号原告:马昌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礼均。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负责人:阮献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竺小洪、周统。被告:何迪锋。被告:何世明。原告马昌胜与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保险)、何迪锋、何世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尉子靖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昌胜的委托代理人张礼均、被告天安保险的委托代理人周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迪锋、何世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昌胜诉称,日,被告何迪锋驾驶被告何世明所有的浙D×××××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次坞镇新民村驶往凰桐村,12时30分许,途经十店线19KM诸暨市次坞镇新民村地方,与丁仲木驾驶其本人的浙D×××××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浙D×××××号轻型普通货车上乘坐人原告马昌胜、周政友和丁仲木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经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认定被告何迪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伤后经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1635.62元。另肇事车辆浙D×××××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天安保险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后,双方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特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1635.62元、误工费3915.60元、护理费978.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交通费200元、营养费300元,合计17330.1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天安保险未提出书面答辩,在庭审中辩称,对事故的发生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对原告与被告何迪锋、何世明之间所达成的损失确认协议,被告天安保险因未参与调解,不予认可;原告的医疗费中非医保用药5704.48元应当予以扣除,误工费过高,被告天安保险认可按住院天数计算误工时间,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可20元每天计算,护理费没有异议,交通费、营养费没有依据,不予认可。被告何迪锋未提出答辩。被告何世明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日12时30分许,被告何迪锋驾驶被告何世明所有的浙D×××××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次坞镇新民村驶往凰桐村,途经十店线19KM诸暨市次坞镇新民村地方,与丁仲木驾驶其本人的浙D×××××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浙D×××××号轻型普通货车上乘坐人原告马昌胜、周政友和丁仲木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何迪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马昌胜、周政友、丁仲木无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诸暨市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头部裂伤、多处软组织挫伤、右下6牙残冠折,共住院10天,花费医疗费11635.62元(含非医保用药4500.49元)。另查明,浙D×××××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天安保险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含不计免赔限额为5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上述事实,由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强险及商业险保单、门诊病历、住院病人费用汇总清单、住院病历、出院记录、临时医嘱单、长期医嘱单、医疗费发票等证据证实,被告何迪锋、何世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对上述证据质证的权利,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对本起交通事故所作的责任认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双方当事人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确定本案赔偿责任的依据。被告何迪锋驾驶被告何世明所有的机动车与丁仲木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相应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对于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因被告何迪锋负事故全部责任,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因本次事故致原告头部裂伤、多处软组织挫伤、右下6牙残冠折,对于原告诉请的误工费,本院予以支持;交通费结合原告的伤情及就医情况,酌定100元;营养费没有相应的依据,不予支持。原告可列入赔偿范围的损失为医疗费11635.6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误工费3915.60元(97.89元/天×40天)、护理费978.90元(97.89元/天×10天)、交通费100元,合计16930.12元,因浙D×××××号车在被告天安保险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上述损失可由被告天安保险在交强险及商业险内赔偿。被告何迪锋、何世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鉴于本案事实已查清,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赔付给原告马昌胜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16930.12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马昌胜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元,依法减半收取117元,由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尉子靖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齐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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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蹄催趁明月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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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日寻芳泗水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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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格剖象法分析:
天格:(旱苗逢雨)万物更新,调顺发达,恢弘泽世,繁荣富贵。(吉)
人格:(铁镜重磨)权威显达,博得名利,且养柔德,功成名就。(半吉)
地格:(.....)..........(..)
外格:(春日牡丹)才艺多能,智谋奇略,忍柔当事,鸣奏大功。(吉)
总格:(非运)沉浮不定,凶吉难变,若明若暗,大成大败。(半吉)念好工作“六字诀” 促进问题“真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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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好工作“六字诀” 促进问题“真解决”
念好工作“六字诀” 促进问题“真解决”
永川日报记者 张天彦 通讯员 冉万红
人大工作的潜力在代表,人大工作的水平看代表,人大工作的发展靠代表。中山路代表联系组有区第十六届人大代表36名,为做好代表工作,提高代表履职能力、增强代表履职自信,中山路街道人大工委坚持念好“调研、培训、督办”代表工作六字诀,以调研接地气,以培训强底气,以督办壮士气,促进代表工作上台阶、民生问题“真解决”。
2012年至2014年,中山路代表团共有15件建议被区人大常委会评为年度区人大代表优秀建议。其中,2014年,中山路代表团就有6件建议被区人大常委会评为年度区人大代表优秀建议,占全区优秀建议的五分之一。
调研:接地气
“没有调查研究,就没有发言权”。中山路街道人大工委为避免代表提写建议时临时抱佛脚、急时拍脑壳,在每年的人代会前,通过微信、短信、人大QQ群和电话联系等方式,向代表广泛征集建议议题,从中筛选出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多年未解决的难点问题和有前瞻性的冷点问题,组织代表展开集中视察调研,引导代表开展分析研究,看清事物本质、查出问题根源、找到破解措施,提出高质量、接地气的建议。
针对城区基础教育“大班额”现象突出问题,日,中山路街道人大工委组织代表深入汇龙小学实地调研,代表们在充分听取学校负责人、老师代表、学生代表和家长代表的意见后,提出了《关于多管齐下解决大班额问题的建议》、《关于尽快建好兴龙湖小学,解决新城区适龄儿童“无学上”的建议》等。建议提引起了区委、区府高度重视,区委书记、区长多次进行专题调研、召开现场办公会,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分解整改任务、建立整改日志,2013年秋期,城区新生入学全部告别了“大班额”。为进一步缓解原有学生的“大班额”问题,2013年起,我区加速了城区新校区的规划建设。兴龙湖小学已于2014年9月建成招生,凤凰湖小学计划日竣工并交付使用,神女湖小学计划2016年动工建设。
“打蛇要打七寸,这七寸在那里,就需要代表通过调查研究才能击中要害。”中山路街道人大工委负责人了陈明富告诉记者,《关于多管齐下解决大班额问题的建议》这份建议就很接地气,抓住了时机、击中了要害、回应了关切、推动了工作。
培训:强底气
“没有万能的代表。”有着多年代表经历的林梅代表告诉记者,代表要履好职,关键在学习。“既要闲时学来急时用,也要临阵磨刀现炒现卖。”
中山路街道人大工委十分重视代表的履职能力提升培训,一是自编资料学习。专门制作了《重庆市永川区人大代表中山路联系组代表须知》,通过提问的方式,对代表的权利、义务、执行代表职务的内容、代表在人代会期间、闭会期间的工作等知识进行了汇总,方便代表学习。二是强化“事前”培训。去年,在代表向选民述职前,组织代表和选民共同学习《代表法》、《选举法》,提高代表意识和选民意识,进一步明确代表和选民的权利、义务;2013年11月,在开展《消防法》执法检查前,组织代表和代表所联系的选民200余人开展了消防安全知识专题培训,学习消防安全、公共安全应急知识及应急自救知识,期间还进行了现场演示和互动答题,丰富了培训形式,增强了培训效果。三是做好“借船”出海。积极组织代表参加区、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代表履职能力提升培训,做到能去尽去,力争多去;开展向优秀代表学习履职活动,将优秀代表的优秀建议分发给代表参考学习,请优秀代表谈履职体会。计划今年4月下旬,中山路街道人大工委还将组织代表开展履职经验交流活动。
“肚里有才气,履职才有底气。”林梅说。
督办:壮士气
人大代表依法向本级国家机关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但政府部门办理代表建议的质量高低,往往会影响代表提出建议的积极性和质量。
中山路街道人大工委积极探索代表建议督办新机制,在全区镇街人大中率先实施代表建议办理“二次评价”机制,让“被满意”代表有了说“不”的机会,从而促进了问题的“真解决”。在2014年初的人代会期间,区人大代表马昌胜提写了《关于依法拆除迎宾大道81号、105号两处占道经营、违章建设的建议》,建议承办单位回复表示将依法坚决予以拆除,马昌胜在办理回执单上高兴地签上“满意”二字。但一年快过去了,两处违建占道经营依旧,马昌胜代表在“二次评价”单上愤然签下了“不满意”的办理意见。中山路街道人大工委将“二次评价”结果和街道人大工委的意见及时与建议承办单位进行了沟通。日,两处违章建筑被依法拆除,马昌胜代表又欣然在办理回执单上签上了“满意”二字。2014年,街道人大工委通过代表建议“二次评价”机制,督促5件重点督办建议得到落实,重点督办建议办理满意率达100%。
有了“二次评价”这个督办利器,代表们的士气大振。今年,代表们积极围绕物业管理、城中村改造等提写建议91件,占区人大代表总建议的五分之一,成为全区的第一建议“大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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