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低保标准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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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种情况吃不到低保 看看申请低保要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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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群可以享受低保?哪些情况申请不到低保?10月20日,市民政局在“社会救助宣传月”期间,发布了我市低保的相关政策,并进行了解读。城乡低保申请必须以户为单位,拥有机动车或者2套房屋等6种情况吃不到低保。老人长期卧床重病 符合条件获低保救助梁平县龙云镇东风村的罗书益老人,今年69岁,去年干农活时,他不慎摔断脊椎现瘫痪在家,妻子汤兴芬也已61岁,无法干重体力活。儿子在成都打工,每月工资也不固定,大部分都拿来付了父亲的医药费。罗书益一家每个月都要为药费发愁,“我儿子有工作,我以为我们没有申请低保的资格。”妻子汤兴芬说。梁平县民政局相关工作人员向汤兴芬解释到,儿子在成都打工,并没有与他们共同生活,每月只需付赡养费,罗书益老人又属于卧床人员,尽管他们没申请低保,但符合低保申请条件,因此民政部门已经主动为他们申请了低保金。吃低保要符合哪些条件?来看看政策解读那么申请低保究竟需要哪些条件?为此市民政局就低保相关政策进行了解答:申请享受城乡低保为什么必须以户为单位,而不以个人为计算单位?解读:赡养老人、帮扶兄弟姐妹、家庭和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都明确规定,“凡依法形成赡 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赡养、抚养、扶养的法定义务”,《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也明确规定低保应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所以,申请低保必须以户计算,而不能以个人计算。但是,家庭人均收入在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的,有两种人群可以个人为计算单位申请:一种是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另一种是长期卧床不起的重病人员。为什么不是所有老年人、残疾人都能享受低保?解读: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以家庭为单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才能申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不是所有老年人、残疾人均能享受低保。为关爱和照顾困难群众,对重残人员(一、二级)、患有重大疾病人员、70岁以上老年人、学龄前儿童和在校学生,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每人每月增加 45元救助金,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救助金;凡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员(包括已享受重点救助的一、二级重残人 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救助金。为什么许多低保对象实际享受的低保金要比低保标准低?解读:这是因为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是按照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的。比如,主城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每人每月360元,某家庭人均月收入200元,那么,这个家庭实际得到的低保金每人每月只有160元(360-200=160)。在核定家庭收入时,哪些收入算家庭收入?具体是怎样核算的?解读:核定家庭收入,是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全部可支配收入来核定。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城市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按申请人提出申请前一个月核定的家庭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确定;农村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按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家庭月均收入(扣除直接生产经营成本)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确定。要申请低保,家庭月人均收入必须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保家庭收入中的赡养费如何计算的?解读:按赡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扣除当地低保标准后的20%计算,赡养义务人有两位赡养人的按40%计算,以此类推。如,子女在主城区生活,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为1360元,扣除主城区低保标准360元,剩1000元,其父母的赡养费为400元。为什么故意放弃法定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吃不到低保?解读: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首先应根据自己的合法权力进行自救,有取得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权利。如果为了要吃低保,故意放弃了这些权利,也是申请不到低保的。有下面六种情况之一的,都吃不到低保。(一)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超过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银行存款包括所有银行(邮政储蓄)的存款;有价证券、债券以核查当日的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认定)。(二)拥有2套以上(含)房屋,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3倍。(三)拥有商业门面、店铺。(四)拥有机动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五)拥有注册的企业、公司。(六)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家庭消费支出水平有下面七种情况之一的,不能吃低保。(一)3年内修建自有住房、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二)家庭月水电燃料费、通讯费或物业管理服务费总额占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定比例以上的。具体比例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自费出国留学的。(四)雇用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五)半年内购买非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为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含)以上的。(六)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享受低保后,认定的低保金是不是就不再变化了? 解读:如果家庭收入发生了变化,低保金也会跟着变。民政部门对低保家庭分A、B、C三类,实行分类动态管理:A类每年复核一次;B类每半年复核一次;C类每季度复核一次,根据复核情况,作出调增、调减或停发低保金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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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1998 - 2015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2015上海低保申请条件
【导语】:本文为你整理了2015上海低保申请条件相关信息,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新版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4月10日发布,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须同时符合5项条件。那么,上海申请低保家庭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更内容请点击
  上海申请低保家庭需要满足的条件具体包括:  1、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同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3人户及以上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3万元(含3万元),  3、2 人户及以下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3.3万元(含3.3万元);  4、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但有“居改非”房屋且兼作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这些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宅基地住房等。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其中第二条标准,以后随着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会适时适度调整。  办理材料  申请书  1.书面申请书;  身份证件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会保障卡;  工资凭证  3.职工工资单或工资领取凭证;  养老金凭证  4.养老金领取凭证;  收入证明  5.职工收入情况证明(单位劳动工资、人事部门出具);  失业证明  6.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证明(街道、乡镇劳动服务部门出具);  补助证明  7.协保人员和再就业特困人员生活补助情况证明(同上);  就业证明  8.就业或职业培训介绍证明(同上);  承诺书  9.接受就业服务承诺书或就业双向承诺书(同上)  鉴定书  10. 失业人员丧鉴定书(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出具);  评定表  11.上海市残疾人员登记、评定表(区县残联出具);  抚养证明  12. 离异家庭子女抚养费证明(区县民政部门或区县法院出具);  费用单  13. 公用事业费用单;  相关证明  14.外来人员结婚、出生等相关证明;  其他材料  1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办理流程  咨询—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证明—救助所调查—救助所审核后上报街道办事处审批—审批通过后,报区民政部门备案。  办理地点  所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办理时限  1.救助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所填报的有关情况以及申请人个人或者家庭的实际生活水平进行核查、材料搜集;2.材料齐全之后,救助所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3.街道办事处在审核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通知。  收费标准  不收费&相关文章:&&&上一篇文章:下一篇文章:本文为你整理了2015上海低保标准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本文为你整理了上海低保标准2015相关信息,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本地宝郑重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地宝无关。其原创性及文中陈述内容未经本站证实,本地宝对本文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和承诺,请网友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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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低保标准
女,73岁北京市居民户口。86年离异至今。现已丧失劳动能力,且有多种疾病。无退休金,无房产。问怎样申请低保和廉租房?现租住朝阳区双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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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相关社会保障政策
一、&& 最低生活保障的认定
对于城市户口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不超过430元的困难职工,要指导其到户口所在街道或乡镇申请低保,办理《北京市社会保障金领取证》。
二、低收入家庭的认定
对于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70%(含)以内的家庭(目前城市低收入标准为731元,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参照各区县的标准),要指导其到户口所在街道或乡镇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
三、&& 医疗保险及医疗救助
(一)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o& &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
医疗保险费,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缴纳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职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每月3元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
目前,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13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在职职工在一个结算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院等级和费用数额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按照规定比例分担。退休人员个人支付比例为职工个人支付比例的60%(如下表):
在职职工个人
在职职工个人
在职职工个人
起付线—3万元的部分
3—4万元的部分
4万元以上的部分
&&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用于按比例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一定数额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和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具体规定如下:
1.职工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800元的部分,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费用,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90%;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外的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
2.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300元的部分,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费用,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90%;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外的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7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80%。
3.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的最高数额为2万元。
4.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含起付标准以下以及个人负担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职工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85%,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90%。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最高数额为20万元。
有关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1年第68号;2003年第141号;2005年第158号;京人社医发[号
退休人员统一的补充医疗保险
我市从2006年4月起,建立了退休人员统一的补充医疗保险,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不含起付标准以下部分)及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范围内(不含门诊1300元以下部分)由个人按比例支负担的医疗费,由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支付80%”。
有关文件:京劳社医发[2006]9号;京人社医发[号
城镇无保障老年人和儿童大病(“一老一小”)医疗保险
2007年,我市建立了城镇无保障老年人和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凡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且年满60周岁的居民,应当参加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且女年满50周岁的居民,也可参加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资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800元,其中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助1500元;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以及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13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为15万元。   凡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各类学校)就读的在册学生,以及非在校少年儿童(包括托幼机构的儿童、散居婴幼儿和其他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应当参加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按学年)100元,其中个人缴纳50元、财政补助50元;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以及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的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65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为17万元。
有关文件:京政发[2007]11号;京劳社医发[2007]95号;京人社医发[号
城镇无业人员医疗保险
我市从2008年起,建立了城镇无业人员医疗保险。具有北京市城镇户口的人员,男性年龄在16岁—60岁之间,女性年龄在16岁—50岁之间的,未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的,也未参加北京市“一老一小”医疗保险的,可参加无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1)无业人员:共700元/年,个人600元,财政100元。(2)残疾人员:共1400元/年,个人300元,财政1100元。(3)低保人员、困难补助人员由户籍所在的区财政负责缴费。(4)重残人员由区残联负责缴费,参保人不用缴费。
无业人员医疗保险只报销参保人住院的费用。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都是65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药费用,由城镇医疗保障“无业”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为15万元。
有关文件:京政发[2008]24号;京人社医发[号
缴费标准(元)
城镇无业人员
职工互助保险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险:保费为50元/份,保障期为1年,按照如下标准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
起付线(元)
特殊门诊病
二次以上住院
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险:保费为90元/份,保障期为3年,在同一保障期内最多可参加两份;在保障期内,对患保障计划中规定的急性心肌梗塞、冠状动脉搭桥术、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重要器官移植、白血病、颅内原发肿瘤手术、严重烧伤烫伤、截瘫9种重大疾病的职工给予慰问金、治疗费用互助金、康复休养互助金、生活补助互助金,总共最高给予10100元,如下表:
治疗费用互助金(元)
康复休养互助金(元)
每日生活补助金(元)
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险:保费为36元/份,保障期为1年,在同一保障期内最多可参加两份;在保障期内,对患保障计划中规定的子宫颈癌、输卵管恶性肿瘤、卵巢癌、子宫内膜癌、绒毛膜癌、乳腺癌6种疾病的职工给予慰问金、治疗费用互助金、康复休养互助金、生活补助互助金,总共最高给予16680元,如下表:
治疗费用互助金(元)
康复休养互助金(元)
每日生活补助金(元)
有关文件:京工发【2007】31号
(二)医疗救助
本市城乡低保及低收入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不高于低保标准的170%的家庭)成员可申请医疗救助,其中:
按照普通住院床位费50%、基本手术费20%、CT及核磁共振大型设备检查费20%的标准享受优惠;
未享受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及低收入家庭人员在门诊就医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门诊救助。救助额度按照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不含自费部分)的60%支付,全年个人累计医疗救助支付额度不超过2000元;已享受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再享受门诊医疗救助;
低保及低收入家庭人员住院时发生的治疗费用,经过各项城镇大病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还可申请享受住院救助。救助额度按照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不含自费部分)的60%支付,全年个人累计医疗救助支付额度不超过3万元。
符合本市低收入家庭标准、并持有本市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的孕产妇(即贫困孕产妇)自孕期检查12周产后42天内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中进行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所发生的药费、检查费、诊疗费、床位费、输血费、材料费、手术费等,可以享受救助。其中,孕期检查费救助支付额度不超过1200元,正常产住院分娩救助支付额度不超过2600元,剖宫产住院分娩救助支付额度不超过4200元(以上费用随本市实际医疗费用的变化适时调整)。经生育救助后,因怀孕合并其他疾病,可按本市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救助。
&&& 有关文件:京政办发【2001】94号;京民救发【2004】
378号;京民救发【2005】30号;京民救发【号;
京民救发【号
四、教育救助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减免
公办义务教育阶段本市户籍学生、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
段学生、已审批合格自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收学杂费;10个远郊区县及朝阳、海淀、丰台三区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交教科书费;山区学生及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教学校学生(含随班就读)、工读学校学生做到“三免一补”:即免杂费、教科书费、寄宿生住宿费,并按照每人每年300元的标准发放学习补助,对寄宿生按照每人每年1600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对在公办学校就读的来京务工农民工子女免收借读费。
(二)普通高中人民助学金制度
甲等助学金——就读于普通高中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享受甲等人民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并免交学费,寄宿学生免交住宿费。
乙等助学金——家庭经济情况略好于城市低保家庭的普通高中学生(放宽范围由各区县确定),享受乙等人民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对于享受乙等人民助学金的学生,区县可视情况减收或免收部分学费和寄宿学生的住宿费。人民助学金每年按10个月计发。
宏志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经济困难学生按照每人每年8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三)职业教育阶段助学制度
1.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一等助学金——按照每人每年2500元的标准,资助城乡低保家庭、享受社会优抚待遇的革命烈士子女和孤儿、重残家庭子女和残疾学生。
二等助学金——按照每人每年1800元的标准,资助农村户籍、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及就读于农林类专业的学生。
三等助学金——按照每人每年500元的标准,资助不享受一、二等助学金的其他学生。
2.免学费政策
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本市户籍的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学生,涉及农专业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和孤儿以及重残家庭子女、残疾学生;纳入北京市统一招生计划录取的非本市户籍学生中的农村低收入家庭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实行免收学费政策。
(四)高等教育阶段助学制度
1.国家励志奖学金
按照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
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国家助学金
对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市属、市管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生(不包括定向生)中,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特困生,给予特困补助金,一等每人每月320元、二等160元,全年按10个月计发。
3.国家助学贷款
对在校家庭困难学生实行贷款贴息,具体内容包括:一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安排,毕业后改为学生自付;二是延长贷款年限,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三是对北京户籍在京外就读的高校困难学生实行生源地贷款,贷款利息由政府予以资助。
4.学费收入资助制度
高校从学费收入中提取10%的经费,用于对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展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包括:减免学费、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俭学、校内无息贷款等。
5.生活物价补贴
市属普通高等院校按照每人每月60元、市属师范院校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市属农业院校按照每人每月116元的标准为学生发放生活物价补贴。
6.困难学生饮用水、洗澡、电话补助政策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每人每年发放饮用水补助45元、洗澡补助80元、电话费补助60元。
(五)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制度
本市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以及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重残人家庭中,于当年参加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在本市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内、经北京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正式录取、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全日制本科、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的学生,当年一次性救助4000元;学费低于此救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金额救助。
有关文件:京教财【2005】77号;京教财【2007】1号;京民救发【号;京民救发【号
五、生活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
1.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目前,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家庭月人均收入430元。
2.低保补助金待遇
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差额补助,公式如下:
低保补助金=(低保标准-低保家庭月人均收入)*家庭人口
3.配套救助措施
粮油帮困补贴:对城市低保家庭中无就业能力的成员,每人每月给予40元的粮油帮困补贴。
医疗救助:具体参见上文专项救助政策之医疗救助内容。
教育救助:具体参见上文专项救助政策之教育救助内容。
住房救助:符合低收入标准(人均731元/月)和住房困难标准(人均不超过7.5平方米)的城镇居民可申请廉租住房救助。其救助方式为——租金补贴: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按规定标准发放租金补贴,到市场上租赁房屋;实物配租:政府对申请的家庭出租租金低廉且面积适当的普通住房;租金减免:住房面积达到标准的廉租对象,执行新增租金免交的办法。
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持粮油供应帮困卡的低收入居民户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经所在区、县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后,可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丧葬优惠:我市城市低收入人员凭粮油供应帮困卡,可减免火化、运输应交纳费用的50%,特殊困难户可由殡仪馆视情况再予以一定额度的减免,直至免收运输费或火化费。
公园门票半价优惠:我市持有低保证的人员凭证半价优惠。
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城市低保对象家庭按居住建筑面积60平方米、30元/平方米·采暖季·户的标准发放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住宅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的,按实际居住建筑面积补贴;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补贴,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城市低保对象家庭同住人员中有一人已在其他部门领取此项补贴的,该家庭按照15元/平方米·采暖季·户的标准享受补贴;有两人(含)以上在其他部门领取此项补贴的,该家庭不再重复申请享受。
冬季采暖救助:采用集中供热方式进行冬季采暖的低收入家庭,符合本市冬季采暖救助政策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采暖救助待遇。
就业援助:低保及低收入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人员,可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就业援助。
法律援助:城乡低收入家庭需要法律服务时,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本市法律援助。
4.最低生活保障的认定程序
(1)持本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加盖本单位公章,一式四份)和相关证明(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混居户的婚姻证明、子女出生证明、失业人员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居、家委会,提出书面申请(人户分离的,由其现居住地居家委会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将详细证明材料提供给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家委会);
&&& (2)居、家委会入户调查核实,评议小组认定;
&&& (3)填写审批表;
&&& (4)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审核;
(5)区、县民政局审批(不超过一个月),每半年一次复审核查。
有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9】第271号;京政发【1996】15号;京政发【1997】4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0】第58号;京政发【2002】19号;京政发【2005】13号;京民救发【号;京民救发【号;京民救发【号;京民救发【号;京政发【2000】7号;京政办发【2001】62号;京政发【2007】26号;京国土房管住字【号;京国土房管住字【号;京国土房管住字【号;京国土房管住字【号;京国土房管住字【号;京国土房管住字【号;京建住【号;京建住【号;京政办发【1999】68号;民殡业发【1997】34号;京价(收)字【号;京民救发【2006】56号
(二)低收入家庭救助
1.低收入家庭标准
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当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的170%。目前为家庭月人均收入731元。
2.低收入家庭救助待遇
我市低收入家庭可持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开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享受我市低保家庭能过享受到的医疗、教育、住房、法律援助等各项专项救助政策。
3.低收入家庭认定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符合条件的城乡低收入居民,应以家庭为单位,根据本家庭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由户主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申请享受相关救助,并出具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收入证明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居(村)委会以及工会、残联等组织可以协助救助对象提出申请。未成立社区居委会的居民小区,申请人可直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社区、居(村)委会经办人员协助做好申请对象资格初审、评议、公示和填报相关申请审批表格等工作;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做好申请对象的入户调查、资格审核及协助提交有关材料等事务性工作。
区县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应当在自接到审批材料30日之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30日之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符合条件的城乡低收入家庭,可按照有关专项救助政策规定的程序,持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到有关社会救助部门申请享受相关救助待遇,办理各种审批、发放或领取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具体管理。
有关文件:京民救发【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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