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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电池摩托罗拉168C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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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盗窃案件被告人成功减刑五年的重新鉴定申请书
发表时间: 日  关键词: 重新鉴定申请书 阅读次数: 107
重 新 鉴 定 申 请
申请人:杜正武四川法银律师,系盗窃案件汪明(化名)的辩护人。
申请事项:申请人对[遂安价认鉴[号]《关于对涉案物品的价格书》的鉴定结论不服,请求对本案涉案物品价值重新组织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查阅案件事实和材料后,依据相关审查后认为,本案[遂安价认鉴[号]《关于对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存在若干重大违法和错误之处,为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判决,特申请重新鉴定。《关于对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遂安价认鉴[号]的主要违法和错误之处如下:
一、鉴定人员没有在鉴定结论书上签字,该鉴定结论依法不产生法律效力。
《》第120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鉴定工作属于人身信赖性极强的专门工作,委托人是基于对鉴定人员专业知识的信赖,而不仅是对鉴定机构的信赖,对鉴定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应由鉴定人负责。为此《刑事诉讼法》才明确规定了必须由鉴定人签名。本案中鉴定结论只有“遂宁市安居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的盖章,而无具体的鉴定人员签名,因此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鉴定结论生效要件的法律规定。
二、鉴定人员超越鉴定权限出具鉴定结论,属于违法鉴定,当属无效。
根据《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号】第12条规定“价格鉴证人员暂分为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员、价格鉴证师、价格鉴证员。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员除具有价格鉴证师的上岗资格外,可从事价格鉴证的复核裁定业务,并具有在《价格鉴证复核结论书》上签名的资格。价格鉴证师除具有价格鉴证员的上岗资格外,还具有主持内部审核、出庭质证、在对外的《价格鉴证结论书》上签名等的资格。价格鉴证员,具有从事价格鉴证的上岗资格,并具有与价格鉴证师共同在内部的《价格鉴证技术报告书》上签名的资格。”
根据该规定,价格鉴证人员共分为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员、价格鉴证师、价格鉴证员三个层次。只有具备价格“鉴证师”以上资质的鉴证人员,才有权在对外的《价格鉴证结论书》上签名。价格“鉴证员”无权在《价格鉴证结论书》签字,而本案《关于对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便是由两名仅取得“鉴证员”资格的人员出具的,因此“鉴证员”超越鉴证权限所出具的鉴定结论应属于无效鉴定。
三、《关于对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有意对鉴定人员资质进行虚假陈述,以掩盖其鉴定人员不具有鉴定资格的事实。
遂宁市安居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知晓“价格鉴证员”无权在《价格鉴证结论书》上签字的规定,故在本案《关于对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第十三项中有意将唐胜恩的执业资格证名称标识为“价格鉴证师”,而其提供的资质证表明其仅为“价格鉴证员”。同时,鉴定结论书所记录的资格证书编号与唐胜恩真实的编号也不一致,鉴定结论书记载证书编号为:0010735,而唐胜恩的真实编号为:510838。另一位“鉴证员”杨桦则根本无权在本次鉴定结论书上签字。
四、鉴定结论没有考虑折旧因素,与被盗物品真实价值不符。
《鉴定结论书》记载价格鉴定所采用的方法是“市场法”,即以被盗物品成品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予以估价的,估价过程中没有考虑折旧因素,对该问题辩护人已向本案鉴定人唐胜恩予以了核实。
据凤平厂负责人王凤兰的《》(第32页第5行)记载所盗物品“都是以前老厂搬过来的旧货都生锈了”。可见该成品已露天堆放多年,并且已经生锈,使用价值已大为降低。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9项、10项、第11项的规定,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当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序进行折算。
即使根据计算,库存多年的工业品也应当计算折旧率。关于锰铁已生锈的事实许胜志、舒万华的《询问笔录》也都有类似陈述。而本次价格评估中却没有考虑折旧因素,因此评估价格与其真实价值不符。
五、《鉴定结论书》中关于鉴定结论这一关键性数据记录错误,无法采信。
价格鉴定结论的总价这一关键性数据,小写记录为:55460元,大写则为:伍仟伍佰肆拾陆元整。辩护人有理由相信大写金额更为严肃和不容易出错,同时考虑到刑事诉讼以有利于被告人为基本原则,本案在大小写金额不一致时更应当以大写的“伍仟伍佰肆拾陆元整”做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六、鉴定结论书记载的物品明细存在错误,价格鉴定结论不可信。
《鉴定结论书》在被盗物品明细第13项的记载中记载“锰钢侧板压块部件,200KG/件,1660元”,而辩护人找遍扣押物品清单和发还物品清单,均未找到200KG/件的物品,该物品从何而来,又何以作为被盗财产进行估价的?
200公斤一件的物品被记入本次被盗物品明显有违常理。根据被告人的陈述,是由“何哥”一人将被盗物品从铁栏杆里传出来的,何哥并不是举证冠军,他不可能将200公斤重的物品从厂内搬出,并且是从铁栏杆的缝隙里递出来的,同时不造成铁栏杆的损坏。很明显该200公斤重的物品不可能是本次盗窃所得。鉴定结论明显是将此前已存放于“废品收购站”的其他物品计入了被盗物品,整个鉴定结论由此缺乏了可信性基础。
综上所述,基于本次鉴定结论存在以上六点严重违法和错误之处,本辩护人依据《》第59条“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对本案涉案财物价值进行重新鉴定。为便于贵院查明案件事实和公正判决本案,恳请贵对本鉴定申请予以批准。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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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杜正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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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论盗窃案件司法认定中运用鉴定结论的两个问题(2002)
&&&&(载:陈光中主编:《诉讼法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盗窃案件是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的一种刑事案件。据笔者对所在检察院1998年至2001年四年受案情况的统计,盗窃案件占同期由公安部门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件总数的42.37%。盗窃犯罪严重侵害和威胁着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安全,影响社会的稳定,历来是我国公安司法机关惩治和打击的重点。然而,盗窃案件司法认定中存在着的许多问题却时常困扰着司法工作人员。本文拟就盗窃案件司法认定中运用鉴定结论的两个相关实务问题作一初浅的研究。
&&&&一、关于盗窃案件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问题
&&&&物价鉴定是物价部门依法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委托,对案件中的物品进行分析、估定其价值的活动。1&物价鉴定结论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七类证据之一---鉴定结论中的一种,在盗窃案件的司法认定中起着关键的作用。据笔者对1998年至2001年四年间本院审查起诉并已由法院作有罪判决的464起盗窃案件的实证调查,其中,有81.45%的盗窃案件的盗窃数额是通过物价鉴定予以证实的。不仅如此,涉案物品价格的确定有时还涉及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的认定。因此,研究物价鉴定对依法准确认定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贯彻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实现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就具体的盗窃案件而言,物价鉴定结论的相关性是显而易见的。此外,通过对鉴定人的鉴定资格、鉴定人是否在物价鉴定结论上签名或盖章等相关问题的审查,从而判断物价鉴定结论有无合法性,是必要的,但本院在近年司法实践中尚未发现此类问题。然而,在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充分可靠、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是否受到外界的影响、鉴定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物价鉴定结论的作出是否符合逻辑,即物价鉴定结论是否科学、客观、真实、合理这一问题上却存在着问题。
&&&&㈠由于物价鉴定部门据以作出物价鉴定结论的依据大多不充分,从而导致物价鉴定结论缺乏客观真实性。司法实践中,由于案发后被盗物品被依法追回的比例极小,据统计尚不到10%。因此,物价鉴定部门据以作出物价鉴定结论的依据大多并非涉嫌被窃的实物,而是仅凭被害人对涉案物品名称、品牌、型号、数量、取得时间、使用年限的陈述,且大多并未向物价鉴定部门提供原始发票等凭证。而被害人陈述的客观真实性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从司法心理学的角度来讲,(盗窃案件的)“被害人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财物遭受无端的侵害,其心理因人因案而异。有的被害人能够积极主动、如实客观地反映案件事实,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揭露和打击犯罪;有些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后,虽然对犯罪人十分痛恨,但基于一些个人原因而忍气吞声,不愿主动谈及案件事实,即使在接受公安司法机关询问时,也常常对受侵害的情节轻描淡写,闪烁其辞,甚至否认被侵害的事实,给揭露、打击犯罪带来阻力;有些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后长时间处于极度激愤的状态之中,怒气难消,心理极度不平衡,恨不得把犯罪嫌疑人千刀万剐。基于这种心态,他们在反映案件情况时往往激愤难平,有意无意地夸大案件事实,夸张危害结果,以求对犯罪嫌疑人严惩重罚。在这种激愤的情绪之下,往往会造成回忆和陈述障碍,而受其情绪的牵制和支配,影响提供案件情况的真实性。”2&司法实践中,如&市朱&&等盗窃案,其中一辆已使用2年的摩托车的评估价竟比当时当地的同型号新车的市场零售价还高出9千元,比二审认定的实际价值多达1.4万元,而全案的估价值比二审认定数则要多4.7万元。估价不准确,直接影响了对被告人的正确量刑。尤其是当涉案物品的鉴定价格介于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上下,可能影响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或量刑幅度时,其重要性则显得更为突出。此类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㈡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法律知识和经济能力制约了其对所涉案件中物价鉴定结论实然存在的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抗辩。司法实践中,由于盗窃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多为来甬(宁波简称)打工的外地民工,大多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经济上又难以承担委托辩护人的费用,因此,委托律师辩护的比例较低。据笔者统计,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仅占同期本院起诉盗窃案件总数的17.34%。在没有聘请律师的情况下,通常犯罪嫌疑人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时只会要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而对公诉人例举的被害人陈述、物价鉴定结论等相关证据难以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质疑意见。即使庭审时偶尔有犯罪嫌疑人提出“物价鉴定数额偏高”的意见,亦终因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佐证而几乎无一例外地被法庭不予采纳。
&&&&笔者认为,针对上述问题的应对措施是:
&&&&⒈首先,在司法实践中,公安司法人员必须彻底摈弃物价鉴定结论是不可怀疑的、可以直接作为定案根据的“科学的结论”这一错误的观点。切记作为鉴定结论之一的物价鉴定并不具有优先采信或必须采信的证明力,只有经过审查判断,查证属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⒉公安司法人员在依法办理盗窃对象为现金以外的其它实物的盗窃案件时,应尽可能地努力追回涉案物品,向物价鉴定部门提供真实可靠的鉴定依据。
&&&&⒊在不能追回涉案物品的情况下,公安司法人员要不厌其烦地认真做好细致的调查工作,包括向被害人本人、被害人的亲友和邻居、被害人的单位同事、相关证人和犯罪嫌疑人调查涉案物品的名称、品牌、型号、数量、购置时间、使用年限、新旧程度等情况,并尽可能地取得涉案物品的原始发票等相关凭证。为物价鉴定提供充足的依据。
&&&&⒋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受理由公安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盗窃)案件后,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涉案物价鉴定结论和依法对该物价鉴定结论有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异议理由确实、充分的,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作进一步的调查,并委托物价鉴定部门作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同时向物价鉴定部门提供相关调查材料。
&&&&⒌检察院、法院在依法办理盗窃案件时,应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物价)鉴定结论有疑问的,可以聘请鉴定机构,对涉案物品的价格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⒍应逐步建立物价鉴定的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制度,就鉴定人的鉴定资格、鉴定方法和依据等相关问题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和质疑,以进一步强化法庭的说理性。
&&&&⒎司法人员在审查物价鉴定结论时要注意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是否受到外界的影响、鉴定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特别是当涉案物品的鉴定价格数额介于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上下,涉及犯罪嫌疑人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问题时,更要仔细审查,严格把关。
&&&&二、关于指纹鉴定问题
&&&&指纹鉴定属于痕迹鉴定中的一种。痕迹鉴定是利用痕迹检验技术对与犯罪有关的形象痕迹进行分析、比对、推断,从而得出同一或不同一认定的结论性意见。3
&&&&指纹具有人各不同、触物留痕、终身不变的特点,可以直接认定人身。4&在司法实践,尤其是涉嫌盗窃案件的刑事诉讼中,指纹鉴定为证实犯罪和查找犯罪嫌疑人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据笔者统计,虽然有指纹鉴定结论的盗窃案件仅占本院起诉后法院作有罪判决盗窃案件总数的7.51%,且其中大多数指纹鉴定结论的作用在于印证和补强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但在10余起无犯罪嫌疑人自白和相关证人证言的盗窃案件的认定中,指纹鉴定结论则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如杨&&涉嫌盗窃一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杨&&有以下犯罪事实:
&&&&&年&月&日凌晨,犯罪嫌疑人杨&&撬门进入&市&区&镇&&路&&号&幢&室周&&家中,窃得人民币150元、石英电子表1块(价值人民币280元)、西装1件(价值人民币80元)。
&&&&同日凌晨,犯罪嫌疑人杨&&撬门进入&市&区&镇&&路&&号&幢&室张&&家中,窃得人民币6900元,摩托罗拉168C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800元)。
&&&&同年&月&日凌晨,犯罪嫌疑人杨&&撬门进入&市&区&镇&&路&&号林&&家中,窃得“中华”牌香烟35包(价值人民币1085元)。
&&&&同年&月&日凌晨,犯罪嫌疑人杨&&伙同杨&(另案处理),携带螺丝刀和手电筒,先后撬门进入&市&区&&路&&号陈&家和&&号叶&&家中意图行窃,因故未果,在离开现场的途中被公安巡逻民警拦截盘问,并依法起获随身携带的螺丝刀一把、手电筒一支。
&&&&为证实以上事实,公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
&&&&失主周&&、张&&、林&&的陈述各一份。证实案发的地点、时间和失窃财物等情况;
&&&&证人陈&、叶&&的证言各一份。证实案发当天凌晨,家中大门被撬,但未发现财物被窃等事实。
&&&&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三份。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分别从各失窃现场的门、卧室的抽屉等处提取指纹各一枚。
&&&&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手印)鉴定书三份。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各失窃现场提取的指纹与犯罪嫌疑人杨&&的&手&指的指纹,经比对、分析,具有同一性。
&&&&公安机关破案经过证明一份。证实犯罪嫌疑人杨&&被公安机关抓获的经过和案件的侦破情况。
&&&&&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报告书”一份。证实了涉案物品在案发时的价格。
&&&&犯罪嫌疑人杨&&的供述及辩解五份。证实了犯罪嫌疑人杨&&与失主周&&、张&&、林&&均素不相识,犯罪嫌疑人杨&&辩解其从未到过各案发现场,更未实施盗窃行为。
&&&&该案经本院审查后以被告人杨&&涉嫌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杨&&未提出上诉。
&&&&在该案的司法认定中,指纹鉴定结论就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但是,在运用指纹鉴定认定盗窃案件的司法实践中亦存在着许多问题,必须引起注意。
&&&&㈠指纹鉴定对从盗窃案件案发现场依法提取的指纹与犯罪嫌疑人的指纹作出同一认定结论的科学性、真实性问题。对此,国外有关权威人士已提出异议。美国于日作出的一项判决中,宾夕法尼亚州的联邦法官路易斯·波拉克(系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和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的前任院长,并曾一再应邀担任上诉法院法官——原文)裁定,指纹证据是不可靠的。首先,在犯罪现场采集的许多指纹是所谓的隐约指纹,也就是说,采集者为了“回收”它们,进行了特殊的化学处理,或者使用了紫外线灯光照明。这种隐约指纹往往是不完整和不清楚的,不可能得出独一无二的配对。另一个原因是,宣布两个指纹相一致通常需要两者之间一定数量的相似点。就需要多少相似点而言,不同的司法权确立了不同的标准,这使这种标准看上去是任意的。更糟的是,根椐某些司法权,宣布指纹相符只需要某个专家得出总的相似“印象”。这是美国法院所作出的首次这种性质的判决。美国康涅狄格州奎因尼帕克大学的伊丽沙白·菲利普斯·马什教授(领导美国律师协会证据部——原文)和费吉尼亚大学的珍妮费·姆诺金教授称他的判决是“非常有道理的”。5&即由于各种客观条件所限,司法实践中指纹鉴定同一性认定结论是否已达到了百分之百的精确程度。这个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注意。
&&&&㈡在无犯罪嫌疑人自白和相关证人证言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盗窃数额的认定问题。据笔者统计,在无犯罪嫌疑人自白和相关证人证言的情况下,本院起诉后由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盗窃案件,仅有依据指纹鉴定同一性认定这一种情形,并且盗窃数额均是依据被害人的陈述全额认定。然而,笔者认为,并非对侦查人员在案发现场提取的指纹与犯罪嫌疑人的指纹作出了同一认定的指纹鉴定结论就必定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该案中全部具体的盗窃事实。首先,因为在无犯罪嫌疑人自白和相关证人证言的情况下,能够证实具体盗窃数额的直接证据仅有被害人的陈述。而根据前述,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因人而异,十分复杂,需仔细甄别。其次,根据前述,侦查人员在案发现场提取的指纹受各种条件所限可能是不完整的,即指纹的同一认定结论可能存在差错,亦需谨慎考察。如&年&月&日深夜,曾经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过的某甲翻墙进入&企业仓库,窃得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物品后携赃逃离现场。大约二十分钟后,某乙戴手套爬窗进入同一家企业的同一仓库,窃得价值人民币20000元的物品后离开现场。次日上午,失窃企业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昨夜被窃价值人民币20000余元的物品。侦查人员依法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察,并提取指纹一枚,经比对、分析,认定该指纹与某甲右手食指的指纹具有同一性。但犯罪嫌疑人某甲辩解其从未到过该企业,更没有实施盗窃行为。据此,公安部门结合相关物价鉴定结论认定犯罪嫌疑人某甲涉嫌盗窃,价值人民币22000元。三日后,某乙因另一起盗窃案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后供认了上述盗窃事实。至此,该案才真相大白。
&&&&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在无犯罪嫌疑人自白和相关证人证言的情况下,主要依据指纹鉴定结论认定盗窃案件时至少需要同时考察下列相关因素:
&&&&⒈通过对案发现场所处地理位置、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关系等相关问题的审查,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通过合法途径出入案发现场的可能。如不能明确排除,则一般不宜认定。资料显示,在一起盗窃案件中,侦查人员在现场提取了一枚手印,后经专家鉴定其为嫌疑人张某所留。侦查人员主要依据这枚手印的同一认定结论认定张某为作案人,但是事实证明这个认定是错误的。因为张某平时就有出入该案现场的条件。6
&&&&⒉通过对承痕客体是否能够移动和案发期间移动情况等相关问题的审查,判断犯罪嫌疑人有无在案发现场之外的其它场所触摸承痕客体从而留下指纹的可能性。指纹若是从案发现场中可移动的物品,如被害人家中的衣架上提取的,则要进一步调查该衣架购置的时间、商场和犯罪嫌疑人在被害人购置该衣架前有无到过该商场触摸衣架的可能,或被害人是否在行人可能经过的地方晾晒衣物和犯罪嫌疑人有无经过该地方的可能等问题进行审查。
&&&&⒊通过调查犯罪嫌疑人在案发期间的行踪,审查犯罪嫌疑人在案发期间有无不在案发现场的可靠证据。如有可靠的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于案发期间确实不在现场,根据前述,因指纹鉴定结论可能因条件所限出现一定概率的误差,则一般应不予认定。
&&&&总之,在盗窃案件司法认定中运用物价鉴定结论、指纹鉴定结论证实犯罪时,要结合其它相关证据,依法严格审查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做到不枉不纵,公正司法。
&&&&注释:
1&参见卞建林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版,第152页。
2&参见罗大华主编:《刑事司法心理学理论与实践》,群众出版社2002年1月版,第70-71页
3&参见卞建林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版,第151页。
4&参见何家弘主编:《证据调查实用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8月版,第368页。
5&参见郑诚编译《指纹证据不可靠?》,载《国外社会科学文摘》2002年第4期,第61页
6&参见何家弘主编:《证据调查实用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8月版,第1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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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几天跟几个天涯的老灯一起吃饭,我们还探讨了一下这么多年以来我们用过多少通讯工具,悉数一下真不少啊,从我开始,我得先从BB机讲起......
  我拥有的第一款BB机是数字的,那时候名称好像是叫八达加强,印象中是摩托罗拉的,好像是127台的链个图给大家看看...居然在淘宝上找到一个,估计只能当表使了,传呼是收不到了!
  第二部传呼机是中文的,就是传呼机里面的大哥大,号称大顾问,那个号码好像换成193台的了,年头太多都忘了......,这个传呼经历无数次的摔打,现在好像还存活在我老家的床头柜里面。
  传呼机一共就用了两个,下面开始就是手机噩梦的开始.....
  由于家里从事商业,很早就开始接触手机了,我自己的第一部是亲人淘汰下来的二手货,号码是90034XX,那时候感觉这手机太霸道了,确实是大哥大......,这个电话用了不到半年就废了,电池实在是太不抗用了
  先发到这吧,出去办事!有时间继续!
  沙发。。。
  啊哈,怀念经典!吡哔哔。。。
  这帖子有摩托罗拉滴广告的嫌疑。。。
  想当年摩托确实是很强大的!
  这才是经典的回忆啊。
  话说你用残的那些手机你都还留着?
  书接上回,那个超级大哥大退伍淘汰以后,家人又给我一部淘汰的摩托罗拉168C,这次牛了,居然是中文的......  这个电话最搞笑的一次,也不知道是因为厚电池太重了,还是我新买的夹克怀兜质量不好,硬是把我的衣服搞坏了。  在白城上学的时候,第一次接触到了数字移动电话,就是俗称139的号码的,那时候月租60,接打电话4毛,漫游更是超贵,第一个数字移动电话还是摩托罗拉的308(真不是给他做广告,那时候也没有别的可选)俗称掌中宝,这个电话是我从用电话以来陪我时间最长的了,用了近2年多,把我的英文水平也提高了很多,恩,这个电话是英文的......
  写几个那时候超级羡慕别人的手机吧,一直因为太贵而没舍得买。99年去大连玩的时候,曾经在某一个餐厅遇见一美女,手里拿了一部摩托罗拉998手机,那时候给我们羡慕的,口岁差点都流出来,想不到手机可以造的那么小、那么精致、那么美女......
  2000年的时候庆祝我终于毕业了,买了三个大件,摩托车,手机,电脑。那时候家里比如宠我,花了近1万块买了一部手机,就是经典的诺基亚8810,这款也是我最喜爱的一款,直至后来出的我都用了,但还是喜欢8810.很经典的手机
  我的8910死的是最惨的,由于是按键向上滑盖的,结果滑动的过程中,自己没停下来,飞出去后,屏幕碎了,那时候可把我心疼坏了,从那时候开始,我也不再追求高端手机了,太TM心疼了......
  快下班了,我再整理整理最近这几年用过的手机,这几年换的比较频繁,需要好好整理一下。
  那个大哥大,很霸道!!!!相当滴霸道!
  看到摩托368。。。我终于赶上楼主的步伐了。。。
  来长春工作以后,一直在用8910,坏掉了以后正好联通出133的号码了,通过关系弄了一张警务通号码,结果就是因为一念之差,我每个月多花20块钱,多花了6年了!原因是这样滴,当时有两个选择一个是单屏的,每个月130包市话,一个是双屏的每个月150包市话,那时候咱的业务量比较大,以为不差那20块钱,结果啊...满脸悲剧到现在。  这个是130块每月的  这个是150块每月的  现在这个133号码我还在用着呢,只不过是一直在呼叫转移呢!
  哈哈,我终于进入双枪时代了,现在开始都用两个电话了,所以得写明白,哪个是电信哪个是移动的。
  对了,有朋友问我,为什么电话越用越便宜了,最主要的原因是以前花家里的钱,出来工作以后花自己的钱,没钱啊~~~~!
  当当当当.......想当年的街机来了!大家猜猜这是什么型号的?V3?错,这是V3C,CDMA版本的,哈哈哈!
  说句实话,想当年的V3C用着是真舒服,电话反映很快,而且最好的地方是已拨电话记录得比较多,像我这种公用电话级别的,特实用。
那时候用V3手机的,相当于现在使用苹果,满大街的V3,真正的街机啊!
  来晚连土堆儿都没的坐了  
  继续,继续。
  还好…还好……俺用过几样……  
  摩托罗拉,诺基亚,三星。。。都是大牌子啊,一个国产的都没有呢。。。
  那个街机,很熟悉,当年确实很多人用
  以上出现的这些我一个没用过,不过我掐指一算,后期出现的,我就有用过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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