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轻微伤怎么处理引起肾轻微破裂现在鉴定标准能鉴定什么伤害

刑事伤害伤残鉴定_百度知道
刑事伤害伤残鉴定
1、刑事伤害伤残鉴定的依据是《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2、赔偿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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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鉴定,指的是:两部两院90《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及《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中的轻微伤、轻伤和重伤的鉴定。它是用来判断伤害案件中属于一般违法(治安案件)或严重刑事犯罪的标准;
伤残鉴定包括的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试用)》等。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是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在民事和刑事案件中,故意伤害或过失伤害致人损伤的伤残程度也是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这个标准的。
单纯的交通事故所致的人身损害、伤残程度是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评定的。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
我本人在租房家里被人用刀刺伤左手臂,使其左手臂的经、血管其全部段裂、因行凶人有其关系,就补偿我医疗费用3万,现在我左手己不能正常活动了,找派出所去做伤残鉴定也没人管、请问走什么法律才能围护自己的全力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对方的伤势是刑法中规定的清伤害,你朋友可以向其赔礼道歉,并积极赔偿,争取得到对方的谅解。至于赔偿问题的多少,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这主要看你们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而定。
伤残鉴定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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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轻伤害司法鉴定
轻伤害司法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规定,法院直接受理不需要侦查有原告被告、因果关系清楚的轻伤害案件;对需要侦查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受理,在司法实践中也确实难以把握,由于分工上的交叉和是否需要侦查在认识上不一致,造成公安和法院两机关在处理轻伤害案件上各执已见,互相推诿,在群众中也酿成了不好的影响,为了改进立法上的不严谨,管辖权限上重复的问题,笔者认为,解决办法有二:
解决办法之一,从立法上加以完善
根据我国《刑法》《刑诉法》和两院一部《关于执行刑诉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国?现行的司法实践经验,建议对有关轻伤害案件管辖范围作补充修改,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或者制定切实可行的新的实施细则,譬如:哪种损伤在时间鉴定,哪种结果由哪个机关受理,哪种行为需要侦查等等,划定一条既明确又易于掌握的界限,从根本上解决扯皮推诿的问题。这样,才有利于公安、法院机关在工作中的配合和协调,才有利于互相监督。
解决办法之二,从鉴定结果上划定管辖范围。即以结果论,就是说,公安、法院接到报案后应当积极进行调查,并及时聘请法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中的规定作出鉴定结论。如果鉴定结论为重伤,则由公安机关受理,按照《刑法》第134条2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如果鉴定结论为轻微伤,这由公安机关受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治安处罚;如果鉴定结论为轻伤,则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至于轻伤案件中对于案情复杂,影响较大,因果关系不明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协助县人民法院调查,但最终由人民法院处理。这样,既可以避免公安、法院两机关由于受理管辖界限不清而推诿扯皮的问题,又可以减少诉讼程序,做到快审快结,便民利民,及时打击违法犯罪。
处理轻伤害案件过程中的问题及建议
近几年来,作者处理几起轻伤害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发现有些问题需要解决,下面结合处理过的两个案例来共同探讨一下处理轻伤害案过程中的问题及建议。
案例1 日,程某某(69岁)与刘某某(61岁)因宅基地发生纠纷,两人系妯娌关系,两人厮打过程中造成程某某胸11椎体上缘轻度压缩骨折。程某某报案后,有当地派出所立案调查,派出所委托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伤情鉴定,该鉴定所不能做出明确的鉴定意见。受害人程某某到处上访,要求重新鉴定,直到日濮阳市公安局再次委托郑州华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构成轻伤。随即刘某某被拘留羁押。案件到法院后,刘某某申请法院重新鉴定,日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程某某不构成轻伤的结论。
问题:轻伤鉴定的标准与轻伤案的犯罪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1990]6号] 已经“试行”近二十年,原有的鉴定标准已经不能适应现有的司法体制。就拿上面提到的案例来看,虽然有胸椎骨折的现象,但是如果简单的对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程某某的伤情就构成了轻伤。然而,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经过综合分析认为,程某某的急性期骨折应是在胸椎陈旧性病变的基础上发生的,不能完全适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对其进行损伤程度评定。虽然排除程某某的轻伤,然而刘某某在看守所里已经羁押七个月之久。
目前,《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存在着严重不足,影响轻伤案件的处理,有些处理不当激化了社会矛盾。有些条款标准过低,无损害或者损害很少,可以忽略不计,打击面太大;有些条款标准模糊,不易操作;
(一)对鉴定标准的建议
1.适度提高伤情鉴定的评定标准。许多伤害案件中,伤害结果仅为眶部单纯骨折、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性骨折伴有明显移位、外伤性鼓膜穿孔、牙齿脱落或者折断两枚以上等情形屡见不鲜。上述伤情按现在的医术治疗水平给被害人造成的精神痛苦、肉体损害程度已大大减轻,它的社会危害性亦大大减弱,并且很容易造假,很多地方的鉴定人员因此而犯罪。
2.模糊性概念应确定化。《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八条规定:“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的情形属轻伤,而医院临床中头部外伤后“脑震荡”的临床症状和体征应属于这一条的范围之内。问题的难度出现在如何判断有无脑震荡中的“确证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上。这一条标准是纯粹的主观症状,没有客观的体征或医学辅助检查来支撑,只能依据伤者的叙述来判断。许多伤员及陪护者故意隐瞒真情或夸大伤情,其目的在于求得较长时间的治疗和较多医药费的赔偿,或是故意追究、加重对方的刑事责任或抵消自身对对方伤害的责任。此时,法医根本就无法确证或者否定这段病史,处理的结果无非有两种:要么是只凭伤者的叙述进行认定,要么就是不认定,而多数结果往往是对真正的伤者也不敢认定。诸如此类的情况还有视力、听力损害程度的核查鉴定等等。
(二)注意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不简单地把轻伤等同于构成轻伤罪。伤害等级虽然是确定能否构成轻伤罪的前提条件。但轻伤等级不是决定构成轻伤罪的唯一条件。也就是说,达不到轻伤标准,一定不能构成轻伤罪;而达到轻伤标准,并不一定构成轻伤罪。是否构成轻伤罪,还应把伤势程度和情节结合起来,全面分析判断。轻伤从法医学的角度可分为重度轻伤、中度轻伤和轻度轻伤。一般来说,在轻伤中,伤势较重(重度轻伤),或伤势虽然不重(轻度伤害或中度伤害),但有恶劣情节的,应作轻伤犯罪处理。而有些伤害虽达到轻伤标准,但从全案衡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仍然应根据刑法第13条规定,作无罪处理。笔者认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轻伤(特别是轻度伤害和中度轻伤),一般不宜作犯罪处理。(1)间接致人伤害的。即伤害并不是加害人直接以暴-力手段所致,而是介于其他间接因素造成的。如两人扭打摔倒地上撞伤等。本案中的程某某就是摔伤的,不宜认定为犯罪。(2)受害人有重大过错的。如受害人无故挑起事端,漫骂侮辱他人,或者首先动手殴打他人等,引起他人气愤而致伤受害人的。(3)防卫性质的轻伤。相互打架斗殴,一方在斗殴过程中,有明显的忍让或节制,或要求和解,而另一方却仍继续纠缠行凶,激发对方进行还击,因而致伤他人的。(4)亲属间对违法犯罪者教育失当而致伤的。如对确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不肖之子”,有的甚至是“害群之马”,其父母或兄长采用棍棒等不正当方法教育,有时气愤之下,一时失手,将违法犯罪者打成轻伤的。(5)因民事纠纷引起的伤害。如因婚姻家庭纠纷、相邻权纠纷等引起打架致轻伤的。 对于轻伤罪与非罪的认定,不能搞“唯伤级论”。要把伤害等级和伤害情节结合分析,综合判断。只有既属于轻伤,又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按照轻伤犯罪处理。本人曾受理过一位教师因一名学生多次严重违反学校纪律,在老师批评教育时顶撞老师,该老师出手打了学生一记耳光,结果学生耳膜穿孔,学生家长要求老师赔偿60000元,否则就追究老师的刑事责任。教师委曲求全,赔了60000元。该教师的行为不宜认定为犯罪,因为其没有伤害的故意。
案例2 冷甲与冷乙产生矛盾,日16时两人在生产路上相遇,发生厮打,后冷乙左胸部受伤,经鉴定构成轻伤。当时两人打架时没有其他人在场,冷甲不承认将冷乙打伤。冷乙报案后,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后,仅有受害人冷乙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冷甲将冷乙打伤的事实,公安机关建议冷乙提起刑事自诉,材料送到法院后,法院认为既然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就应当有公安负责将案件按照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进行公诉。公安机关认为证据不足,不能提起公诉。至今案件没有结果。
问题:轻伤案件的公诉与自诉
轻伤害案件即可以公诉也可以自诉,这是目前法律上都认可的事实,并且大多数都是公诉,很少有自诉的。这样的结果就是报案就立案,侦查就拘留、批捕,公诉到法院调解处以缓刑或则拘役,最终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一旦让受害人自诉,法院就会扯皮推诿,导致当事人无法自诉,随后就会形成一个上访案件。
建议轻伤案件的刑事诉讼自诉为主、公诉为辅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第170条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六部委《规定》)第4条之规定,轻伤案件属于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只有对于其中证据不足的轻伤案件,才由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刑事诉讼法第88条之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因此,轻伤案件中受害人完全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向法院提起自诉。编辑提醒:请注意查看“轻伤害司法鉴定”一文是否有分页内容。原文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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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后,对方鉴定为二级轻微伤,要求索赔3万,讹人怎么办?
如对方确系二级轻微伤,则很可能评不上残,故损失一般为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住院才有)、误工费、交通费,故你方出2万应该足以弥补损失,对方如起诉,可能还赔不到2万;一般仅就轻微伤而言,不会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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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关于民事赔偿方面
首先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需要轻伤以上,轻微伤不构成犯罪。其次,民事纠纷可能对方会要求医药费赔偿误工费等,但是至于总额多少不好确定。不知道你是哪里的,各地都有标准,出2万差不多了,调解的时候出两万你出多了,毕竟是讨价还价的。不过现在你也不用担心,赔偿的话也就在两万左右了。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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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人体损伤鉴定标准2014年的,这个是轻伤还是轻微,求助懂的进_百度知道
人体损伤鉴定标准2014年的,这个是轻伤还是轻微,求助懂的进
提问者采纳
检查报告要医院诊断证明终医鉴定意见书准见: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4 轻伤二级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5.2.5 轻微伤d)眶内壁骨折
因为是在三个医院都看了,有三个,一个是左眼眶底骨折,还有个是眶壁骨折,后来找人问了问,朋友有法医的,问了问,说可能轻微伤,所以我也闹不清了,看病花了7000多,现在也不知道用不用做鉴定,怕是轻微伤他不赔偿了
这个问他要多少费用合适呢?
标准规定的很清楚,眶内壁骨折,是轻微伤, 眶壁骨折,是轻伤二级,公安机关接受报警受理案件后,必须在24小时内给被害人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到指定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法医鉴定,根据不同伤情,结果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微伤;轻微伤的,是治安案件,双方达不成赔偿协议,要对嫌疑人拘留罚款,被害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轻伤一级、轻伤二级,是刑事案件,要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判刑三年以下,重伤一级、重伤二级,判刑三年以上,被害人可能构成伤残等级的,在公安机关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被害人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可以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谅解的,从轻处罚,可能会判缓刑,具体赔偿数额,要提供证据,根据相关规定详细计算的。见:1.《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2.《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3.《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这些我都查过了,就是怕不够刑事,提起民事他也不赔偿
必须要做法医鉴定,这是证据,个人认为,有可能是轻伤二级,要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即使是轻微伤,双方达不成赔偿协议,派出所要行政拘留嫌疑人,仍不赔偿,被害人向法院起诉,并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如要追问,请先采纳。
好的,现在伤好的差不多了,做鉴定,影响鉴定结果吗?
法医鉴定依据的是医院的原始诊断证明,不管现在是否康复。
这些基本的常识,你问的法医应该明确告诉你的。
提问者评价
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的解决了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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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委托鉴定
我知道会委托,想问问,因为听说内侧壁只算轻微伤了
人体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你对照一下 太专业 回答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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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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