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活不小心膝盖碰伤怎么处理胳膊后弯曲了能箅工伤吗?

退休年龄过了后受伤算不算工伤?-吴远国律师-法邦网
退休年龄过了后受伤算不算工伤?时间: 09:33:40&&&&文章分类:法律实务
退休年龄过了后受伤算不算工伤?劳动部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属工伤法院:没有禁止退休年龄人员从事劳动
农民女工熊女士在传菜过程中滑倒受伤,申请工伤认定时,劳动部门以她已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熊女士向政府申请复议,政府认为劳动部门的决定适用依据错误,责令重新认定。可劳动部门依然旧调重弹,决定不予受理。熊女士还能申请工伤认定吗?
  农民工:传菜受伤工伤认定被拒
  日出生的熊女士,是云阳县巴阳镇村民。2006年12月,熊女士来到万州一酒店务工。日,熊女士与酒店续签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工种为传菜生。酒店为熊女士交纳了工伤保险费。
  去年1月3日,熊女士在传菜过程中滑倒受伤。酒店向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熊女士已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存在与酒店的劳动关系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对酒店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熊女士得知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消息后,向万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区政府认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适用依据错误,以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该不予受理决定,并责令被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3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一直未重新作出决定。熊女士多次口头和书面要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工伤认定无果后,于今年1月1日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邮寄了工伤认定申请书,要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并作出工伤认定。
  今年1月18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熊女士受伤时已过退休年龄50周岁,与酒店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终止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人社局:不属工伤认定受理范围
  "我作为女性农民工,未满55周岁,与酒店的劳动合同尚未满期,且办理了工伤保险并交纳了工伤保险费,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无奈之下,今年4月15日,熊女士向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受理决定书;判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限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至于为什么作出对熊女士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说法是:因熊女士于日已满50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规定》(国发[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渝人社发[号文件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熊女士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与第三人(酒店,记者注)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终止,劳动关系不成立,熊女士所受损伤,不属工伤认定受理范围。
  法院:传菜中受伤应属工伤性质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熊女士与酒店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区法院认为,我国《劳动法》只有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从事劳动的人员,法律未作禁止性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由此可见,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应看劳动者是否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熊女士虽超过退休年龄,但属农民工,未享受退休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熊女士与酒店签订了劳动合同,应为劳动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熊女士系农民工,并未享受退休待遇,且熊女士系在传菜过程中受伤。虽然熊女士已超过了法定的50周岁的法定退休年龄,仍应属于工伤性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熊女士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撤销。
  日前,区法院一审判处撤销被告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原告熊女士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限被告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声音
  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程航:已满退休年龄人员有劳动的权利,其所提供的劳动在性质上与其他劳动者并无差异,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应当受到同样的保护。
  《劳动法》对劳动年龄只有下限规定,对上限并无明文规定,将退休人员排除在劳动关系之外于法无据。
原文链接:
执业机构: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重庆 万州区
手机号码:
联系电话:023-
擅长领域:
常年顾问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私人律师
咨询吴远国律师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咨询内容:无须注册,点击立即提交!
吴远国律师文集
您的位置:&&&&&&&&&&&&吴远国律师文集查看
|||||||Copyright &2007- 版权所有 ||京公网安备76号您的位置:>
在工作场所被同事打伤 这能算工伤吗? 日 09:28  来源: 
条评语 设置字体:【
】 摘要: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于日起施行,工伤,一时间成了大街小巷热议的话题。
-鲁北晚报讯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于日起施行,工伤,一时间成了大街小巷热议的话题。淄博市的于女士多年来一直在滨州一家工厂打工,近日,她就带着一则关于工伤的疑问,拨通了本报《律师说法》栏目的咨询热线。
  于女士所在的工厂是轮班制,今年1月28日当天,正好轮到于女士上夜班,晚上8点20分左右,于女士和另外一个值班的同事赶到了单位,谁知迎接他们的却是一场意想不到的风波。“按理说,交接班时间是在晚上8点半,我们还算是提前到了呢,可是在我前面上班的同事非嫌我们来得太晚,我认为她是故意找麻烦,就和她吵起来了,最后她把她妈也叫来,两个人把我给打了,”于女士在电话中回忆说。
  因为这场风波,于女士不得不入院治疗,还遵照医嘱在家休养了一个月,才重返工作岗位,而打人的两母女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但由于于女士在打斗中划伤了对方的脸,于女士也被罚了500元。
  由于对方拒绝赔偿于女士的医药费,于女士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在等待开庭的过程中,于女士看到了关于工伤的一系列消息,她突然想到,自己的情况可不可以算作工伤呢?
律师说法:
山东中捷律师事务所 郑新兵
  在《工伤保险条例》中,确实有涉及于女士情况的相关规定,如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等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但是,是否认定为工伤不能一概而论,必须同时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等伤害的条件。通常情况下,“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应理解为——“他人因不服从履行工作职责的管理行为而施加暴力对职工造成的伤害”,该暴力伤害必须与工作职责之间应具有因果关系。而且,在工作场所斗殴,本身就是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因此,在于女士的遭遇中,于女士与对方是否存在个人恩怨(打人同事叫来其母一起动手)、是否与打人者具有管理和被管理关系,是否是在“履行工作职责”,均需要于女士举证,劳动部门和司法机关予以认定,否则很难证明是在履行工作职责受伤,认定为工伤。
□记者 常云怡 责任编辑:李肖
滨州传媒网微信平台
手机微信--发现--扫一扫
滨州传媒网新浪微博
手机微博--扫一扫--关注
07/25 08:23
07/23 08:26
07/21 18:08
07/21 15:29
07/16 20:34
09/03 14:23
09/03 10:14
09/03 10:03
09/03 09:24
09/03 09:23
05/09 10:10
04/30 11:37
04/04 17:35
03/07 10:53
02/21 15:40
05/24 19:34
05/15 16:00
03/20 19:30
03/08 11:03
09/02 16:20
09/02 10:40
08/28 14:11
08/27 17:16
08/22 15:29
48小时新闻排行榜
努力加载中...
鲁ICP备号 滨州网警
滨州传媒集团主办 版权所有
山东新闻办公室新闻备案
地址:滨州市黄河五路358号 邮编:256603为承包人干活时受伤能算工伤吗?-免费法律在线咨询-法帮网()
> > >为承包人干活时受伤能算工伤吗?
为承包人干活时受伤能算工伤吗?
为承包人干活时受伤能算工伤吗?
发表时间: 09:58 
(此答案是权威解释)
通常承包人与雇工的关系是雇佣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受伤的话当事人申请工伤会因为不属于劳动关系而不认定为工伤。但是当事人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来要求承包人进行赔偿,在起诉的时候当事人需要找证据证明雇佣关系的存在,同时要证明当事人是在为承包人工作的时候受的伤。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劳动纠纷律师
5分钟内,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还可以输入50字
问题补充(选填)
请输入问题内容
还可以输入1000字
获得法律解答耗时
拥有认证注册律师
法帮网已经帮助过
有法律问题?法帮网万名律师为您解答……第04版:视点
本版新闻列表
台州日报社旗下媒体:
下班途中骑电瓶车摔伤,属不属于工伤?
人保局“不予认定工伤” 受伤女子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本报通讯员黄&远&罗&洁&&&  临海黄女士,下班途中骑电瓶车不慎摔倒受伤,她认为这属于工伤,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却以交警部门出具的“全责”认定书而不予认定工伤。黄女士不服,一纸诉状将人保局告上法庭。  今年4月的一天,黄女士被公司要求加班。当晚8时左右,她下班骑电瓶车回家,途经椒江前所街道松浦闸路段时,因路面湿滑摔倒受伤,造成头脑部多处受伤,左眼失明。黄女士受伤后在台州市立医院住院治疗,因无钱支付高额医疗费,住院两个月后提前出院。事故发生后,黄女士上班的药业公司先行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并主动去申请工伤认定。  8月底,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椒江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女士骑二轮电动自行车因操作不当,车辆摔倒造成其受伤,黄女士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责。9月中旬,临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发生交通事故并本人负全责的不构成工伤”的规定,以及黄女士受伤情形也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对于这个结果,黄女士难以接受。她认为自己加班后身体不太舒服,加上雨天路滑才导致事故发生,这中间并没有造成任何国家和个人的损伤,怎么能定义为“交通事故”并且根据“全责”认定书而认定她不属于工伤呢?她认为自己摔伤应该属于意外,而在上下班途中意外摔伤,应该认定为工伤。但几番协商后,她都得不到想要的结果。她要求法院依法撤销原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法庭上,双方代理人围绕着“此次事故是否为交通事故”这一矛盾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例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黄女士驾驶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包含在“车辆”范畴,受伤路段属于公共通行的“道路”,发生事故的经过符合“交通事故”之定义,且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同时,黄女士受伤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其他情形,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原告黄女士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  日前,临海法院审结了该起劳动行政确认案件,作出维持原认定的判决。此案后经承办法官协调,黄女士获得了药业公司一定的经济补偿。寿光这家人请了个保姆,结果保姆干活时受伤,算不算工伤_掌上寿光_新闻中心_中国寿光网
寿光这家人请了个保姆,结果保姆干活时受伤,算不算工伤
寿光日报讯 &我家保姆在工作时意外受伤,我们第一时间支付了医药费,现在保姆要求按照工伤赔偿她损失,请问这个要求合理吗?&近日,市民刘女士打来电话咨询。
刘女士是我市一家单位的职工,儿子刚满三岁,正是调皮的时候,婆婆因身体不好不能独自照看孩子。半年前,经亲戚介绍,刘女士请了58岁的隋阿姨到家里帮忙,主要帮婆婆照看孩子、收拾家务,一段时间以来双方相处融洽,尤其是刘女士的儿子,很喜欢跟隋阿姨打闹嬉戏。一个多月前,隋阿姨一边拖地,一边陪着孩子玩耍,孩子在家里跑来跑去,一不小心把隋阿姨撞倒在了地板上。事后,刘女士和家人赶紧把隋阿姨送往医院,并承担了所有的医药费。住院十多天后,隋阿姨出院,本以为事情至此结束,没想到隋阿姨通过亲戚找到刘女士,说自己是在工作时受伤的,按照医生说的,因为伤及腰椎,以后不能再干重活了,让刘女士一家按照工伤的赔付标准来赔偿损失。
&雇佣时没有签合同,但我们已经口头多次提醒她,工作时要注意安全,若发生意外事故自己负责,当时她都答应了,如今又反悔。&刘女士认为,隋阿姨受伤后自家人及时送她到医院治疗,并承担了所有的医药费,已算仁至义尽,不应该再额外承担其他赔偿。
对此,山东舜泰律师事务所的刘桂芳律师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职工是指与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只有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才能算工伤。隋阿姨是为家庭服务的雇工,不是职工,因此她的受伤不是工伤。但根据事实,双方确实形成了雇佣关系,隋阿姨在提供家政服务的过程中,只要不是故意自我伤害,雇主就应该负责赔偿包括&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在内的经济损失。
本案中,虽然双方有口头约定&意外事故概不负责&的条件,但这属于霸王条款,当属无效。刘律师建议,当雇佣关系建立时,雇主最好为雇工买份商业保险,以分担和减轻因雇工在受雇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索赔而应当承担的雇主责任风险。记者袁萍
责任编辑:董科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碰伤 日语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