胰腺炎病人出院后食谱,疗养费算不算是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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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公办养老院床位费、护理费由政府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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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讯(记者 石小磊) 江苏省物价局日前出台《江苏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明确,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其中公办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伙食费、代办服务收费和特需服务收费由养老机构依据实际发生的成本自主定价,并保持相对稳定。
办法规定,制定、调整公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应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并考虑群众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核定。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养老机构床位、护理收费标准,应当实施成本调查或监审,明确成本核算方法。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按月计收。伙食费是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营养餐食服务收取的费用,应当实行单独核算,按月公示,有结余的自动滚存使用,不得转入利润。
行业规范以内的基本养老服务不得变相转为特需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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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岁孩童发生交通事故出院后能计算护理费吗?
&&& 日10时07分许,被告周某驾驶一辆自卸式低速货车,沿新(干)庙(前)路由新干往庙前方向行驶,途经桁桥村路段时,与由左边往右边横过道路的原告谢某(当时三周岁)相撞,造成原告左股骨粉碎骨折和右股骨转子间骨折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共住院治疗40天,并在原告的第一次出院记录上载明:&石膏继行固定1月&。日,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周某于日为该车在新干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限自日至日止。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就原告出院后是否应该支付护理费一直达不成一致意见。为此,原告随诉至法院。
&&&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出院后能否计算护理费?在处理过程中,形成了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 第一种处理意见认为,护理天数的计算应与住院天数一致,原告在没有医嘱或鉴定机构意见确定的情况下,而且原告系三岁孩童本应由监护人看管,则原告出院后不存在计算护理费的问题;
&& 第二种处理意见认为,虽然原告并没有医嘱或鉴定机构意见确定护理的情况下,且仅三岁,但原告出院后仍须&石膏继行固定1月&,存在护理的事由,结合相关法律对护理费的规定,原告出院后仍须计算护理费。
笔者同意第二种处理意见,理由如下:
一、相关法律对护理费的规定。
&& 根据《》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从以上规定可看出,护理天数并非等同于住院天数,以住院天数为依据,而是以受害人是否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基准。只要受害人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护理期限即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二、在该案中,原告出院后是否具备获得护理费的条件
&& 目前法院关于护理费的计算,一般是按住院天数计算护理天数,出院后需要护理的,须遵照医嘱或者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该案中,原告出院后是否即恢复了生活自理能力呢?原告的出院记录载明&石膏继行固定1月&,我们可以看出原告出院后并没有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仍存在护理的情形,因而在没有医嘱或鉴定机构意见确定的情况下,法院亦应根据原告的实际情况予以计算出院后的护理费。
&& 三岁孩童在出院后,需要护理的情况下能不计算护理费吗?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本身还是一个三岁的小孩,此时即便不发生交通事故,原告仍须其监护人的看护。该辩称混淆了监护人职责与原告是否能生活自理的范畴。原告虽属三岁孩童,仍存在监护人,但从该案来看,原告在发生事故时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能够自己行走、跑跳等,无须专人予以看护。发生事故后,原告虽住院治疗但出院后仍须&石膏继行固定1月&,这明显需要专人来看护原告,则由此亦产生相应的护理费用。
&&& 综上所述,该案中,原告的护理天数并非等同于住院天数,其在出院后仍须计算护理费,直至其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即拆除石膏第二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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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老干离休后住院卧床,生活不能自理,请陪护的护理费可以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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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我想咨询一下我爸昨天被人带刀砍伤,导致卧床住院生活不能自理,那人被带到派出所,因曾做过大脑手术,看守所认为其有精神疾病不收礼,第二天被人担保释放。。。请问对于这样的蓄意伤人但也许有精神病因素的案件我们起诉会有怎样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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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人护理了,就没有护理费了病人出院后,就应该有护理费的、如果生活不能自理、确实需要人扶助的。根据自己的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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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2条回答
因为他是左脚骨裂,应该出院有护理的钱的吧!今天刚出院,要有护理请问护理应该算多久!钱怎么算?
按当地护理标准、河北每天15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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