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什么导致水库移民补偿标准人数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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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移民局故意卡扣水库移民人数,至今没解决
竹湾群众 发表于 &20:54:30『标签:&->&』
  尊敬的湘乡市纪委张书记:  我们是湘乡市毛田镇竹元村竹湾组13户48位水库移民。在06年全国落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扶政策时,因湘乡市移民局肖攻副局长和毛田镇彭振斌驻村干部在落实移民人口登记时,不懂政策故意卡扣移民人数,没有登记我们为水库移民后扶对象。致使我们13户受到了很大损失,后来我们13户拿着1963年的水府庙水府移民档案到湘乡市委市政府、湘潭市政府、省移民局、省人民政府等都有回复。说湘乡还有三万指标,要求湘乡市移民局按政策予以给我们落实(湘乡上报到省移局的移民人数是8万,其中发放群众的只有5万人,上报了3万假的),但是毛田镇党委书钱超新和市移民局局长童国平一手遮天、徇私枉法、权大于法,要求我们送一万元钱给原移民站长喻少泉就有可能帮我们补登。我们没有钱,故没有送,并且我们是真正的水库移民不存在去送,故一直没有落实。现在党的群负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正在进行,解决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解决群众反映比够烈的问题,只好再次请求市纪委书记张茂丰同志为民作主着力解决我们的切身利意。我们将不兴感激。  竹元村竹湾组陈汉湘、陈树连等13户48人
湘乡市移民开发局:关于《湘乡市移民局故意卡扣水库移民人数,至今没解决》一帖的回复第1楼  关于《湘乡市移民局故意卡扣水库移民人数,至今没解决》一帖的回复  根据国发《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2006〕17号)第四条的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宣传提纲和国发〔2006〕17号文件政策解答的通知》(发改农经〔号)附件二《国发〔2006〕17号文件政策解答》第22条规定,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范围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  其中,对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扶持的范围为现状人口,也就是说对于日之前已经完工的水库,扶持范围是水库完工时实际动迁的移民人口再加上水库完工时至日之间移民自然增长的人口。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扶持的范围为原迁人口,也就是水库完工时实际动迁的移民人口。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无论是原迁人口还是现状人口,都必须是实际动迁过的移民。  水府庙水库动工于1958年9月,完工于1960年9月。毛田镇竹元村属于水府庙水库库区村。在2007年移民登记过程中,工作队员在档案馆查阅了网友所述对象户主在修建水库时的移民档案,在1963年湘乡省建水府庙水库移民费发放卡上注明“仍未拆搬”。由此可见,上述对象属于修建水府庙水库时应搬迁而实际未搬迁的户主。  毛田镇竹元村竹湾组十三户四十八人中,陈惠阳于日就上述事项向湘乡市人民法院起诉,湘乡市人民法院于日作出“驳回原告陈惠阳的诉讼请求”的判决〔(2010)湘法行初字第15号〕。事后,上诉人陈惠阳不服湘乡市人民法院(2010)湘法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2010)潭中行终字第37号〕。上诉人陈惠阳再次不服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潭中行终字第37号判决,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了“原判决应予维持”的判决,向陈惠阳发出了《驳回申诉通知书》〔(2011)湘高法行监字第0121号〕。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和对象的实际情况,竹元村竹湾组13户不能列入移民后期扶持范围,不存在市移民局和镇政府没有进行登记,强制扣留移民后扶资金的现象。  感谢社会各界对湘乡移民工作的关注!  湘乡市移民开发局  二一四年六月十一日&18:24:40跟帖者:关于合东水库库内人第2楼我是合东水库库内人,关于库内人民人平600元一年,从实施到现在库内人民手中没有拿到一分钱。请问群众路线是怎样,请问实施到现在人平多少钱一个。请问这笔不是小数钱用如何去??????????? 南岳坪村全体村民拜上&&20:21:31网友49:打丰歪风,坚持正义第3楼坚持正义,严格追责。&06:48:49网友21:驳回上诉没有法律依据第4楼一、湘乡市人民法院驳回上诉没有法律依据。 二、水府庙水库动工于1958年没错,但完工于1960年没有依据,只是1960年因国家三年自然灾害经济困难而停工,实际是到64年才继续开工,不存在60年完工的说法。 三、我们在曰以前实际都进行了搬迁,完全符合移民后扶对象的条件。 四、湘乡人民法院驳回我们的诉讼请求的依据是:村上没有申请登记市政府和市移民局不可能帮我们上报审批,把责任推到村上,但我们在法庭上出示了村上证明,不是村上不上报而是移民局和政府直接阻止。 五、法院驳回上诉是法院乌黑,领导权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六、请湘乡市委、市政府、市纪委高度重视,为百姓还一个公道,严格追究违法犯罪领导的责任。否则我们只好集体上访北京,讨一个说法。&16:39:21网友12:不负责任的回复第5楼&发改农经(号〉是一秘密的名词解释,不是什么文件,更不是法律,请湘乡移民局再不要糊甬群众,应作出深刻的自检,早曰为民办好实事。&16:56:12跟帖者:关于合东水库库内人第6楼湘乡市移民局的领导们:我是合东水库库内人,关于库内人民人平600元一年,从实施到现在库内人民手中没有拿到一分钱。请问群众路线是怎样走,请问实施到现在人平多少钱一个。请问这笔不是小数钱用如何???????????请说明&&&&&&&&&&&&&&&&&&&&&&&&&&&&&&&&&&&&&&&&&&&&&&&&&&&&&&&&&&&&23:24:03网友51:应由市纪委回复第7楼上面楼主所反映的问题和情况,应该由市纪委调查后进行回复,不是移民局欺骗百姓进行回复。要求楼主继续发帖,直到市纪委调查落实为止。&16:06:51网友09:为什么假的能够登记第8楼为什么没有档案的移民能够登记,而有档案的真移民又不能登记,要在鸡蛋里面寻骨头,是不是行政腐败的原因所在,是不是在与民争利,要求严肃处里。&16:19:09网友08:坚持正义第9楼坚持正义就能战胜邪恶。严惩损害群众利益的腐败官员。&19:31:08跟帖者:正义你在那?第10楼坚持正义就能战胜邪恶。严惩损害群众利益的老虎和蝇虫。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试问各路神仙你们的群众路线是怎样走呢???????????????&18:06:47网友15:回复错误第11楼湘乡市移民局回复本贴的那个人是吃粪的,不是吃饭的。因法律有规定没有公布的文件不能作为法律依据。并且1539号文件第22条是名词解释,第23条才是规定,不懂政策就不要占着毛坑。&06:27:15网友:关于合东水库库内人平600元到何去了?第12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兴建了一大批大中型水库,在防洪、发电、灌溉、供水、生态等方面发挥了巨大效益,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中型水库移民为此作出了重大贡献。为了帮助移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国家先后设立了库区维护基金、库区建设基金和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努力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对保护移民权益、维护库区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扶持政策不统一、扶持标准偏低、移民直接受益不够等多种原因,目前水库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依然普遍较差,有相当多的移民仍生活在贫困之中。当前,我国总体上已进入统筹城乡发展、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有必要也有能力加大对水库移民的后期扶持。为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新时期水利水电事业健康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现就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以下简称后期扶持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后期扶持政策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到工程建设、移民安置与生态保护并重,继续按照开发性移民的方针,完善扶持方式,加大扶持力度,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促进库区经济发展、水库移民增收、生态环境改善、农村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使水库移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近期目标是,解决水库移民的温饱问题以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薄弱的突出问题;中长期目标是,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经济发展,增加移民收入,使移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逐步达到当地农村平均水平。 (三)原则。 --坚持统筹兼顾水电和水利移民、新水库和老水库移民、中央水库和地方水库移民。 --坚持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 --坚持解决温饱问题与解决长远发展问题相结合。 --坚持国家帮扶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 --坚持中央统一制定政策,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 二、完善政策,提高移民后期扶持标准 (四)扶持范围。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其中,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在扶持期内,中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日前已搬迁的水库移民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对移民人口的自然变化采取何种具体政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五)扶持标准。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六)扶持期限。对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日起再扶持20年;对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七)扶持方式。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还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方式。具体方式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并编制切实可行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采取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方式的,要核实到人、建立档案、设立账户,及时足额将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到户;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可以统筹使用资金,但项目的确定要经绝大多数移民同意,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公开透明,接受移民监督,严禁截留挪用。 (八)扶持资金筹集。要坚持全国统筹、分省(区、市)核算,企业、社会、中央与地方政府合理负担,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东部地区支持中西部地区的原则。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由国家统一筹措:(1)提高省级电网公司在本省(区、市)区域内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的电价,提价收入专项用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为了减轻中西部地区的负担,移民人数较少的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区)的电价加价标准根据本省(区)的移民人数一次核定,原则上不再调整;如上述12个省(区)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水库移民所需后期扶持资金出现缺口,由中央统筹解决;其他19个省(区、市)实行统一的电价加价。(2)提高电价形成的增值税增收部分专项用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3)继续保留中央财政每年安排用于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资金。(4)经营性大中型水库也应承担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具体办法由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水利部另行制定。 (九)扶持资金管理。后期扶持资金作为政府性基金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通过电价加价筹措的后期扶持资金由各省级电网公司随电费征收,全额上缴中央财政;应拨付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后期扶持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按照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等部门核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移民人数和规定的标准据实拨付。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和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等部门另行制定。 (十)现行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的处理。现行的库区建设基金并入完善后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现行的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并入库区维护基金,并相应调整和完善库区维护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另行制定。自完善后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之日起,现行关于征收库区建设基金和后期扶持基金的政策即行废止,各地自行批准向水利、水电和电网企业征收的涉及水库移民的各种基金、资金一律停止收取。 三、统筹兼顾,安排好其他移民和征地拆迁人口的生产生活 (十一)做好大中型水库非农业安置移民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进一步完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把符合条件的大中型水库非农业安置移民中的困难家庭,纳入地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同时,要积极通过其他渠道进行帮扶,努力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三峡工程的移民工作,依照《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理。 (十二)妥善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和现有后期扶持项目续建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通过提高本省(区、市)区域内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的电价筹集资金,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并保证对在建后期扶持项目的后续资金投入,确保项目按期建成并发挥作用。提价标准为每千瓦时不超过0.5厘,具体方案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十三)切实做好其他征地拆迁人口的工作。完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可能对其他征地拆迁人口产生影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密切关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采取多种措施,及时解决他们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妥善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四、加大投入,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长远发展 (十四)明确扶持重点。在提高后期扶持标准帮助解决水库移民温饱问题的同时,要继续从其他渠道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扶持力度,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长远发展问题,重点加强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加强交通、供电、通信和社会事业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加强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通过贴息贷款、投资补助等方式对移民能够直接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给予支持。 (十五)落实扶持资金。一是现有政府性资金,包括预算内投资和国债资金、扶贫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以及政府部门安排的各类建设基金和专项资金,要向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倾斜;二是从筹集的后期扶持资金结余中安排,用于对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扶持,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等部门另行制定;三是从调整和完善后的库区维护基金中筹集。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鼓励社会捐助和企业对口帮扶,努力拓宽资金渠道。 (十六)做好项目规划。要以水库移民村为基本单元,按照优先解决突出问题的原则,抓紧编制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作为国家安排扶持资金和项目的前提与依据。项目的确定要坚持民主程序,尊重和维护移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十七)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做好移民工作,妥善解决移民群众关心的问题,使他们的长久生活有保障,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威信,关系到党群、干群关系,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完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加大扶持力度,是坚持以人为本、体现执政为民思想的一项重要举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水库移民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把移民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稳步推进,确保移民政策落到实处。 (十八)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移民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移民工作和社会稳定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有一位负责同志分管移民工作,实行一级抓一级,逐级落实责任,做到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水库移民工作的指导。要抓紧研究组建统一的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新机构组建之前,由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省级人民政府也要整合现有移民工作力量,明确负责移民工作的管理机构,明确职能,充实人员,工作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地明确负责移民工作的机构。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机制。要切实加强移民乡村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配合做好移民工作。 (十九)制订方案,抓好干部培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抓紧制订本地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要细化实施办法,制定相关配套文件,选择若干不同类型的水库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在全省范围内推开。各地要挑选一批思想素质好、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组成移民工作组,深入库区开展工作。对参与移民工作的干部要分期分批进行培训,使移民工作干部深刻领会中央精神,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掌握正确的工作方法,提高依法办事能力。 (二十)强化监督,保证资金安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政策,严肃工作纪律。要审定移民人数,核实移民身份,并在乡村两级张榜公布,严禁弄虚作假。要认真执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严格资金支出管理,防止跑冒滴漏,严禁截留挪用。监察部要会同财政部制定有关责任追究办法。各级监察和审计部门要提前介入,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对后期扶持资金使用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十一)加强宣传,维护社会稳定。各级宣传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为后期扶持政策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大力宣传国家的移民法规,配合移民部门做好后期扶持政策的有关宣传、解释工作,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水库移民的关心和照顾。要把握好宣传报道口径,严肃宣传纪律,防止炒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始终注意做好维护稳定的工作,认真排查各种不稳定因素,及时化解矛盾。要耐心细致地做好移民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移民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确保社会稳定。 发展改革委要会同财政部、水利部等有关部门,对各地实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10 这是国务院发的文件,请问合东水库库内人平600元何去了??????????&12:55:07网友56:认真阅读第13楼请湘乡市移民局的领导认真阅读国发(2006)17号文件的第(四)扶持范围是怎么写的,不要瞎了你们的眼睛。&13:00:56网友19:坚持贴主继续发贴第14楼坚持贴主继续发贴,甚至集体上访到省纪委。直到解决为止。&16:06:19这是第1 - 14条评论,共有14条评论。&首页&上一页&1页&下一页&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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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移民政策问答
来源:市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
&&&&&&&&&&&&&&&&&&&& 水库移民政策问答
一、基础知识篇
1.水利水电工程是什么?
答:水利水电工程是指为了控制、调节和利用自然界的地表水和地下水,以达到除害兴利目的而兴建的各类工程。
2.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是什么?
答: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指规模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水利水电工程。其中,大中型水利工程以水库库容来划分,总库容在1亿立方米以上为大型水库,总库容在1亿立方米以下、1千万立方米以上为中型水库;水电工程以水电站装机容量来划分,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以上为大型水电站,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以下、5万千瓦以上为中型水电站。
3.什么叫水库移民?
答:水库移民是指因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水库淹没而搬迁或安置的居民。
4.什么叫移民安置?
答:移民安置是指在移民搬迁或安置后为其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帮助其在安置区生存、发展的全过程。移民安置包括搬迁安置和生产安置。
5.什么叫农村移民安置人口?
答:农村移民安置人口是指因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需恢复生产或生活条件的农村人口,分为生产安置人口和搬迁安置人口两类。
6.什么叫农村移民生产安置人口?
答:农村移民生产安置人口是指水利水电工程土地征收线内因原有土地资源丧失,或其它原因造成土地征收线外原有土地资源不能使用,需重新配置土地资源或解决生存出路的农村移民安置人口。
7.什么叫农村移民搬迁安置人口?
答:农村移民搬迁安置人口是指水利水电工程居民迁移线内因水库淹没及其影响,需重新建房或解决居住条件的农村移民安置人口。
8.移民安置工作指导方针及含义是什么?
答: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开发性移民,指坚持以人为本,在保障移民合法权益、尊重移民意愿的基础上,把移民安置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为移民群众的生存与发展创造基本条件,使移民在搬迁安置后获得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前期补偿、补助是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补偿补助的统称,是指移民搬迁安置时,对因工程建设征地和水库淹没造成的土地等生产资料以及移民财产损失给予的经济补偿、补助。
后期扶持指对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搬迁安置后生产生活恢复给予的经济扶持,包括发放给移民个人的生产生活补助,以及为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拓宽就业渠道、发展生产等开展的项目扶持。
9.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体制是什么?
答:国务院令第471号明确规定:&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对移民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的经济责任,及时足额拨付移民资金,并配合人民政府做好有关的移民安置工作。
10.移民工作以哪级人民政府为基础?
答:县级人民政府是移民安置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和工作主体,移民安置的主要具体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实物指标的分解、移民搬迁、接纳移民安置、后期扶持等有关具体工作,并确保移民得到妥善安置和社会稳定。
二、后期扶持篇
1.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主要任务有哪些?
答: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主要任务有三项:
(1)解决部分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存在的突出困难;
(2)改善部分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薄弱的问题;
(3)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长远发展。
2.为什么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要坚持&不算老帐、不搞退赔、不重新补偿&?
答:由于历史和政策等方面原因,1985年以前建设的大中型水库,采取&先生产、后生活&的做法,淹没补偿和移民安置补助标准低,一部分水库甚至没有补偿补助。1986年以后,国家逐步实行了淹没补偿和移民安置补助政策,于是一些移民要求国家按照新的补偿补助政策,对1985年以前建设的水库淹没实物进行补偿,对这时期移民的搬迁安置进行补助。针对这些情况,《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电力部关于抓紧处理水库移民问题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86〕56号)明确规定,处理水库移民问题,要坚持开发性移民的方针,不能简单地算老帐、搞退赔,更不是按新标准重新补偿。这次落实后期扶持政策,也应坚持这一原则。
3.为什么要坚持政府帮扶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
答:政府帮扶为移民生产生活的恢复和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是必要的。但是,要从根本上改变移民贫穷和库区落后状况,还得靠移民自力更生,发挥主观能动性,变&输血&为&造血&,将政府的帮扶与移民自身的努力有机地结合起来,要把政府帮扶作为加快发展的契机,消除消极埋怨情绪,克服&等、靠、要&思想,树立自立、自信、自强不息的奋斗精神,通过共同努力实现水库移民的安居乐业。
4.后期扶持的范围是什么?
答:后期扶持范围为我区境内的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农村移民是指户口制度改革前户籍为农业户口,且现在仍从事农业生产的水库移民。
5.后期扶持的补助标准是什么?
答: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标准为600元。
6.后期扶持的开始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7.2006年7月1日后新开工建设的水库,后期扶持人口如何核定?
答:2006年7月1日后新开工建设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按照原迁人口(实际安置的农村移民)核定,每年核定一次,核定依据为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等相关文件,具体核定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对后期扶持期限内移民人口自然变化的政策是什么?
答:经核定登记的村民小组移民后期扶持人数,一次核定,20年不变。但是,考虑到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期限较长,各地情况千差万别,移民生老病死、婚丧嫁娶情况比较复杂,涉及到移民现状、政策延续性以及风俗习惯等多种因素,因此,在扶持期限和核定的扶持人数内,村民小组可根据人口的自然变化情况,对扶持对象的变更提出处理意见,逐级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9.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对象有那些?
答:2006年6月30日前已经完(竣)工的大中型水库,扶持人口登记对象为:具有安置地(村民小组)农业户口的原迁移民和移民在2006年6月30日前出生的后代;具有安置地(村民小组)农业户口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在2006年6月30日前娶进或招赘并迁入户口的农村人口;具有安置地(村民小组)农业户口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中户口临时转出的现役义务兵、在读大中专学生。
2006年6月30日前开工并正在建设的大中型水库,其扶持人口登记对象为已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规划水平年动迁人口。
10.哪些人口不能核定登记为后期扶持人口?
答:中央明确规定下列人口不能核定登记为扶持人口: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户的后代;为安置农村移民调出土地的人口;水库淹没影响的城(集)镇、工矿企业、专项设施迁改建新址占地涉及的征地拆迁人口。
11.后期扶持方式有哪几种?
答:有三种方式:
(1)直接补助的方式,后期扶持资金尽量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的补助;
(2)可以以项目扶持的方式,后期扶持资金通过项目扶持,解决移民安置地(村民小组)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3)还可以实行直接补助和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方式。
12.后期扶持方式确定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后期扶持方式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尊重民意、政府引导的原则;
(2)&一个尽量、两个可以&的原则;
(3)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
13.后期扶持方式确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后期扶持方式确定的依据是:
(1)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成果;
(2)移民意愿和安置地(村民小组)群众的意见;
(3)移民安置所需土地等生产资料的取得方式;
(4)移民的生产生活状况;
(5)安置地(村民小组)的基础设施状况。
14.后期扶持方式如何确定?
答:按照&一个尽量,两个可以&的原则确定扶持资金的使用方式,具体采取哪种扶持方式,由村民小组提出并征求安置地(村民小组)群众意见后,逐步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确定。
15.对后期扶持资金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有哪些要求?
答:后期扶持资金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
(1)要将扶持人口身份核实到户到人,并张榜公示;
(2)要建立档案,设立账户;
(3)要及时足额发放后期扶持资金。
16.对后期扶持资金采取项目扶持的,有哪些要求?
答:后期扶持资金采取项目扶持的:
(1)要扶持项目原则上要在移民所在的村民小组范围内;
(2)要扶持项目的确定要经大多数移民同意;
(3)要后期扶持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严禁截留挪用;
(4)扶持项目要纳入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
17.如何兑现后期扶持资金?
答:采取直接补助扶持方式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将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到移民个人;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按有关规定及时启动后期扶持项目;采取两者结合扶持方式的,发放后期扶持资金、启动后期扶持项目也要与以上两种扶持方式同步进行。
18.国家对后期扶持资金如何管理?
答:国家对后期扶持资金的管理:
(1)财政部会同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核定的各省(区、市)移民人数和规定的标准据实核定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2)财政部根据全国的后期扶持基金入库情况,按季向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3)自治区财政部门根据自治区核定给各市、县(市、区)移民人数和规定的标准,按季逐级拨付;
(4)后期扶持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5)后期扶持基金直补到人的,必须建立完整的移民个人或家庭档案以及后期扶持资金发放记录,用于项目扶持的,必须按项目制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6)后期扶持资金年终结余,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19.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中有哪些要求?
答: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实行政府负责制。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全区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负总责。各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承担相应责任,负责对水库移民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县级人民政府是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20.如何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在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中的作用?
答:要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其在组织群众、教育群众、引导群众、解答政策、反映群众意见,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作用。
21.如何解决非农业安置移民的困难问题?
答: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普查的基础上,认真做好非农业安置移民登记核实工作,了解他们的生活状况。对符合条件的大中型水库非农业安置移民中的困难家庭,由当地民政部门纳入地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对于符合条件的非农业户口移民,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税收减免、小额贷款、社保补贴、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等现行再就业优惠政策,积极帮助其实现就业或再就业;对于仍居住在农村的非农业户口移民,通过纳入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统筹解决其困难。
22.水库移民新村建设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水库移民新村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2)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3)分类处理、民生优先的原则;
(4)政府引导、移民主体的原则。
23.水库移民新村建设的范围如何确定?
答:水库移民新村建设的范围主要是水库移民搬迁安置的村民小组、淹田淹地不搬迁的村民小组。
24.水库移民新村建设的重点是哪些?
答:水库移民新村建设要优先对水库移民整体搬迁后靠或外迁安置的村民小组、部分搬迁后靠或分散插花(有20户移民或100人以上)安置的村民小组、移民搬迁后整体农转非仍居住在农村的村民小组。
25.水库移民新村建设&三个阶段&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水库移民新村建设&三个阶段&的具体内容是:
第一阶段,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水库移民新村内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和移民住房问题。
第二阶段,在巩固前一阶段基础设施建设的基础上,再用3年时间加强水库移民新村内其它公共设施建设,加强移民培训,提高移民素质,积极引导移民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增加移民家庭经济收入。
第三阶段,在前两个阶段的基础上,最后用3年时间全面开展水库移民新村建设,使水库移民新村达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
26.水库移民新村建设第一阶段的具体建设内容有哪些?
答:水库移民新村建设第一阶段的主要建设内容为:
(1)饮水设施建设。水库移民新村安全卫生饮用水普及率达到80%以上,自来水普及率达80%以上。
(2)供电设施建设。水库移民新村照明线路到户并一户一表。
(3)道路设施建设。水库移民新村建成完整的主街道和环村道路,道路硬化率达50%以上。
(4)移民住房建设。移民住房质量有所提高,全村砖混结构住房占60%以上。移民旧危房改造可分为就地重建和择址重建方式开展,人均砖混结构住房面积达到18m2以上。
(5)水库移民新村标牌设立。要在水库移民新村村口、村内道路旁等合适地方修建拱门或碑牌,标明&&&水库移民新村&。有条件的地方,要在拱门或碑牌旁永久标明水库移民新村建设基本情况。
27.水库移民新村建设第二阶段的具体建设内容有哪些?
答:水库移民新村建设第二阶段的主要建设内容为:
(1)饮水设施。水库移民新村内的安全卫生饮用水和自来水普及率达到100%,给水、排水系统进一步完善。
(2)道路设施。水库移民新村内的道路硬化率达100%、主干道路灯安装率达50%以上,实现水库移民新村对外通泥结石结构以上的道路。
(3)住房建设。水库移民新村砖混结构住房达100%,住房外墙整洁、粉刷,无茅草房和破旧危房。
(4)生产发展。以种植项目为中心,因地制宜,调整品种结构和产业结构,引导移民大力发展农业生产,使水库移民新村种植项目连片规模在30亩以上,优良品种覆盖率达50%以上,逐步形成优势特色农业产业。
(5)移民培训。加大移民培训力度,水库移民新村的劳动力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率达80%以上,外出务工移民都掌握1门以上的务工技能,留在水库移民新村从事农业生产的移民70%以上掌握1门以上农业生产实用技术。
(6)卫生建设。水库移民新村的燃气、沼气入户率达70%以上;村民厕所实施卫生改造;生活垃圾定点堆放、定期清运,有集中的垃圾处理点。
(7)文化设施。水库移民新村有篮球场或其他运动场所并配备有相关设备;建有信息服务站,站内具备互联网接入点和至少1台电脑;建有室内阅览室或活动中心等。
(8)村容村貌。水库移民新村内的溪渠、道路清洁、卫生,畜、禽圈养,无&五乱&现象,生态环境保护良好。
28.水库移民新村建设第三阶段的具体建设内容有哪些?
答:水库移民新村建设第三阶段的主要建设内容是:
(1)生产发展。每村有1~2个优势特色支柱产业,移民人均农业产值比上年增长10%以上,非农产业收入有较快提高;大力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作物优良品种覆盖率达95%以上;农田水利建设进一步加大,灌溉干渠及支、毛、斗渠配套完善,农田旱涝保收水平达80%以上;农业实用技术得到普遍推广,农业机械化综合作业水平达45%以上。
(2)生活宽裕。后期扶持资金或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率达100%;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并不断扩大覆盖面;移民人均砖混结构住房面积达25m2以上;厨房、厕所实施卫生改造;基本实现人人享有初步卫生保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率达80%以上;广播、电视、电话进村入户率达90%以上;文化、体育活动场所进一步完善;建有便民商店和综合服务社。
(3)乡风文明。劳动力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率达80%以上,外出务工的移民掌握1~2门的务工技能,留在水库移民新村从事农业生产的移民80%以上掌握1~2门农业生产实用技术;九年制义务教育进一步巩固,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小学入学率达100%,初中入学率达100%,高中或职业技术教育普及率达70%以上;符合政策生育率达95%以上;水库移民新村社区管理有序、村规民约完善、邻里和睦、团结互助、民风淳朴、社会治安状况良好,无&黄、赌、毒&现象。
(4)村容整洁。通往行政村的支道硬化率达100%;村内主干道硬化率达100%,主干道路灯安装率达95%以上;给水、排水系统完善,自来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入户率达90%以上;太阳能、电力、燃气、沼气等清洁能源广泛使用;设有农具堆放间和农作物晾晒场地、仓库;建有休闲健身绿地或场地;设有垃圾收集点和简易生活污水氧化塘,基本消除垃圾及废水对土地、水体的污染;80%以上的厕所进行无害化处理;村内无乱堆垃圾、乱贴、乱建、乱摆摊、乱堆放等现象。
(5)管理民主。村民民主管理机构完善,组织健全;村级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勇于开拓,团结协作,在群众中威信高,并有较强的组织协调、管理服务和帮助群众增收致富的能力;村务公开,制度完善,民主选举依法、民主决策规范、民主监督有效;村民公共事务合作管理组织和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农村新型社区管理有序,村规民约完善。
29.水库移民新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额度如何确定?
答:按照自治区水库移民新村建设工作要求,原则上每个移民新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在30万元以上。
30.水库移民新村建设规划投资来源有哪些?
答:水库移民新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主要来源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小型水库后期扶持基金和自治区财政专项移民资金。以上资金主要作为水库移民新村的引导性启动资金,重点用于水库移民新村内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要完成水库移民新村建设任务,还需整合水库移民新村所在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安排的涉农资金。
31.水库移民新村三个阶段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如何安排?
答:水库移民新村第一阶段的建设投资,主要由自治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从有关水库移民资金中安排;第二阶段的建设投资,以自治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安排的移民资金为主,水库移民新村所在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安排的涉农资金为辅;第三阶段的建设投资主要由水库移民新村所在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安排。
32.如何解决已建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
答:对于小型水库移民,国家不纳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范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认真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的同时,关注并妥善解决好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解决小型水库移民中困难群众生活问题和安置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突出问题。具体做法是:
(1)对小型水库移民中的特困家庭,由各级民政部门核实后纳入农村低保,列入特困救助对象给予补助;
(2)通过完善小型水库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
(3)多渠道筹集资金,在通过全区销售电量加价筹集解困资金的基础上,各级财政统筹安排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困难问题所需资金,加大对小型水库移民困难群众的帮扶力度。
三、信访知识篇
1.什么叫信访?
答:《信访条例》中所称的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2.什么是信访人?
答:是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3.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4.信访人对哪些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这些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哪些部门提出信访事项?
答: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3)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4)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5.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哪级机关提出?什么情况下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答:采用走访形式的信访人,应当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设立或指定的场所提出信访事项;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6.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取什么形式?如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什么?
答: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7.多人走访形式应如何推选代表?
答:多人走访的信访事项,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8.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遵循哪些要求?
答: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9.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如何办理信访事项?
答: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10.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对信访事项如何处理?
答: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对信访事项按分级管理原则,经过调查核实,依照有关水库移民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1)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水库移民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2)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水库移民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3)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水库移民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11.信访人对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在多少日内办结?
答: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期不得超过30日,并应告知信访人延期的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信访人对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应在多少日内请求复查?
答:信访人对本级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的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的上一级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进行复查。
13.收到复查请求的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应当在多少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答:收到复查请求的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14.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应在多少日内请求复核?
答: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的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请求复核。
15.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是否受理?
答: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不再受理。
16.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如何处理?
答: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信访条例》对信访事项实行几级终结制?
答:《信访条例》对信访事项实行信访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制度。
18.《信访条例》对信访工作机构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作出哪些规定?
答:《信访条例》规定信访工作机构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是: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19.信访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信访人的权利:
(1)信访事项提出权(信访权);
(2)不受报复权(要求保密权);
(3)请求复查、复核权;
(4)了解权(要求答复权);
(5)申述权(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反映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权;
(7)受奖励权。
信访人的义务:
(1)遵守提出程序的义务;
(2)如实反映情况的义务;
(3)遵守禁止性行为的义务;
(4)遵守走访规定的义务;
(5)执行行政机关处理决定的义务。
20.哪些信访事项属于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处理?
答:凡是涉及国家和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范围内的信访诉求属于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处理的信访事项。具体是:
(1)对各级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的行政效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建议、意见;
(2)涉及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开发中长期规划和计划项目编报工作范畴的信访诉求;
(3)涉及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水库淹没处理和移民安置工作范畴的信访诉求;
(4)涉及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和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工作范畴的信访诉求;
(5)涉及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管理工作范畴的信访诉求;
(6)群众举报有关水库移民工作管理职能的事项。
21.不属于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的信访事项如何处理?
答:信访人提出不属于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无权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22.移民群众到各级党政机关走访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移民群众到各级党政机关走访的要求是:
(1)应当逐级到各级党政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反映问题;
(2)多人反映共同问题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3)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党政机关工作秩序,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4)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5)不得群体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不得拉标语、呼口号、静坐和拦截公务车辆的通行;
(6)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23.哪些上访行为违反《信访条例》规定?
答:下列七种上访行为违反《信访条例》:
(1)围堵、冲击党政机关的;
(2)拦截公务车辆、堵塞交通的;
(3)在党政机关门口拉横幅标语、呼口号或静坐、下跪、自伤自残的;
(4)纠缠、威胁、侮辱、殴打工作人员的;
(5)打、砸公物、聚众闹事、制造混乱的;
(6)在各级党政机关设立的接待室,工作人员已接谈完毕仍不离开继续纠缠,妨碍正常工作秩序,经教育告诫无效的;
(7)其它以上访为由影响党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交通秩序、生活秩序、社会秩序的行为。
对以上七种违法行为,公安、政法机关将依法给予处罚和惩治。
24.什么是进京非正常上访行为?
答:凡到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周边、驻华使领馆区、中央领导人住地以及其它重要敏感场所等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的行为,均属于进京非正常上访。
25.进京非正常上访行为要受到哪些处罚?
答:凡进京非正常上访人员一经劝返,交由居住地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告知、告诫,并由所在地综治办组织进行法制教育。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重予以处罚。经告知告诫再去上访的,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处罚。
26.在重点地区、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或其他公共场所非法聚集行为应受到哪些处罚?
答:到天安门广场等重点地区,或者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或者其他公共场所非法聚集,静坐、散发上访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跪地喊冤、出示状纸、穿着状衣或采用其他方法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不听制止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其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决定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对拒不服从人员强行带离现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二)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违法行为人携带的有关材料和物品,应予收缴、登记、拍照。与案件有关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依法扣押。
27.到非信访接待场所和机关走访的行为应受到哪些处罚?
答:信访人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到非信访接待场所和机关走访,不听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一)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28.多人走访不按规定推选代表的行为应受到哪些处罚?
答:多人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拒不按照《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推选代表,不听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一)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29.在信访过程中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受到哪些处罚?
答:在信访过程中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安机关可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一)、(二)项和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在上访过程中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解救被侵害人,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三)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0.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行为应受到哪些处罚?
答: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不听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一)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被弃留的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应送民政部门处置。
31.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行为应受到哪些处罚?
答:以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等方法扰乱信访秩序或社会秩序的,公安机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一)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32.阻挠企事业单位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活动的行为应受到哪些处罚?
答:采取堵门、堵路或者其他方法,聚众阻挠企事业单位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活动,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不听制止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规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一)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搬迁安置篇
1.停建令由谁发布、何时发布?
答:实物调查工作开始前,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发布通告,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并对实物调查工作做出安排。
2.谁来开展实物调查工作
答: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法人会同涉及占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实施。实物指标调查结果由设计单位、项目法人、当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移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被调查者分别签署意见认可,并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3.实物调查工作的主要程序是什么?
答:实物调查工作的主要程序如下:一是实物调查工作开始前,由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发布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并对实物调查工作做出安排。二是实物调查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三是调查结果必须经过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认可并公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对调查结果签署意见。
4.移民搬迁安置方式有那些?
答:以移民安置点所在行政区域来分,主要分为村内安置、乡内安置、县内安置、省(自治区)内跨县安置和跨省(自治区)安置等。其中村内安置、乡内安置、县内安置的,叫本地安置;省(自治区)内跨县安置和跨省(自治区)安置的,叫异地安置。
以安置点规模来分,分为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集中安置一般指农村移民搬迁后,在移民安置区新建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相对集中安置移民的方式。分散安置一般指农村移民搬迁后,分散插迁到移民安置区已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相对分散安置移民的方式。
以组织方式来分,分为政府安置和移民自找门路安置。政府安置一般指移民搬迁到政府规划的安置地进行安置的方式。移民自找门路安置一般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移民自愿采取自谋职业、投亲靠友等方式,自行选择安置地的安置方式。
5.移民安置标准有那些?
答:移民安置标准是指规划移民安置的生产生活资料配置标准和达到的收入水平指标。主要指标有人均占有耕地等生产资料、人均宅基地和人均村庄占地面积、移民安置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标准、规划水平年收入水平等。
6.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如何参与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
答:新开工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但不是所有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都要采取听证的方式,只有当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与规划编制单位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对移民安置方式和去向、补偿标准和资金兑付方式,以及移民安置区的生产生活条件等问题存在严重分歧时,才采取听证的方式。
7.农村移民安置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农村移民安置坚持以农业生产安置为主,遵循本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移民自找门路安置相结合的原则,首先在本县(市、区)内安置;本县(市、区)内安置不了的,在该大中型水库工程受益县(市、区)安置;受益县(市、区)安置不了的,在其他县(市、区)安置。
8.农村移民安置点规划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农村移民安置点应合理规划,并遵循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保护生态的原则。移民安置点的规划是农村移民安置规划的重要环节。选择安置点要综合考虑地形地质、水源水质、能源交通、医疗教育等因素,结合移民的生产方式和生活习惯,本着节约用地、协调发展进行规划设计。
9.移民安置规划有什么作用?
答: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是组织实施移民安置工作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重新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未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或者移民安置规划未经审批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其建设,不得为其办理用地等有关手续。
10.什么是土地补偿费?
答:土地补偿费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补偿标准,对征收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所给予的补偿费用。
11.什么是安置补助费?
答:安置补助费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补助标准,对征收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12.什么是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答: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对征收、征用或使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补偿的费用。
13.什么是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
答: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对移民个人财产损失进行补偿的费用,主要包括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青苗、零星果木、手工作坊等补偿费。
14.什么是青苗补偿费?
答:青苗补偿费是指农作物正处于生长阶段,因征收或征用土地致使农作物不能收获,给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的补偿费。
15.什么是搬迁费?
答:搬迁费是指对移民个人或集体在搬迁时的车船运输、食宿、医药、误工、物资损失和临时住房等补贴。
16.什么是库底清理费?
答:库底清理费是指专项用于水库库底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除与清理、林木砍伐及卫生防疫清理等费用。
17.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办理有何规定?
答: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淹没面积大、建设工期长、投资大的特点,国务院令第471号明确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应当依法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实行一次报批、分期征收,按期支付征地补偿费。
对于应急的防洪、治涝等工程,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先行使用土地,事后补办用地手续。
18.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有何规定?
答:国务院令第471号明确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标准的,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批准。
19.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有何规定?
答:国务院令第471号明确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20.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标准有何规定?
答:国务院令第471号明确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2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补偿标准有何规定?
答:国务院令第471号明确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22.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使用国有耕地补偿标准有何规定?
答:国务院令第471号明确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23.对水库周边淹没线以上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房屋等的补偿标准有何规定?
答:移民远迁后,在水库周边淹没线以上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房屋等应当分别依照以上第30、31条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24.工矿企业和交通、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专项设施和中小学的迁建或者复建的补偿有何规定?
答:国务院令第471号明确规定:工矿企业和交通、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专项设施和中小学的迁建或者复建,应当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进行补偿。
25.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包括哪些?
答: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是指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影响处理中,对移民个人房屋和附属建筑物、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青苗、农副业设施等个人所有财产的补偿费用。
移民个人房屋和附属建筑物,指移民个人房屋及其附属的围墙、门楼、水井、晒场、粪池、沼气池、禽舍、畜圈、厕所等建筑物或构筑物。
移民个人所有的农副业设施,指移民个人家庭兴办的榨油坊、砖瓦窑、采石场、米面加工厂等农副业设施。
26.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如何兑付?
答:搬迁费以及移民个人房屋和附属建筑物、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青苗、农副业设施等个人财产补偿费,由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直接全额兑付给移民。
27.对移民自愿投亲靠友跨县安置有哪些规定?
答:移民自愿投亲靠友的,应当由本人向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接收证明;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其具有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后,应当与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和移民共同签订协议,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交给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将个人财产补偿费和搬迁费发给移民个人。
28.移民自愿投亲靠友安置主要有哪些程序?
答:移民自愿投亲靠友安置的主要程序如下:
(1)由移民本人自愿向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接收证明;
(2)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认移民投亲靠友后具有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
(3)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和移民共同签订协议;
(4)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交给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移民的生产生活;
(5)由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将个人财产补偿费和搬迁费发给移民个人。
29.对集中安置的农村居民点迁建有哪些要求?
答: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的农村居民点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规模和标准迁建。
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的农村居民点的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由乡(镇)、村统一组织建设。
30.如何建设农村移民住房?
答: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统一规划宅基地,由移民自主建造住房,不宜强行规定建房标准、统一建设模式。
31.什么是农村移民安置用地?
答:农村移民安置用地是指农村移民的生活安置用地和生产安置用地。生活安置用地包括宅基地和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用地等;生产开发用地包括耕地、林地、园地等。
32.如何合理有效利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成后形成的水面和水库消落区土地?
答: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成后形成的水面和水库消落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该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管理。为合理开发利用这一宝贵的资源,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成后形成的水面和水库消落区土地可以在服从水库统一调度和保证工程安全、符合水土保持和水质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优先安排给当地农村移民使用。
33.移民享有哪些权利和应承担哪些义务?
答:移民依法享有获得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以及监督移民资金使用的权利,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搬迁义务。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移民,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搬迁或者拒迁。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严格执行,规划范围内确定的必须搬迁的移民,应当顾全大局,按照要求进行搬迁,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搬迁或者拒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积极落实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件,对移民搬迁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摸清情况,妥善解决移民的实际困难,帮助移民按照要求进行搬迁。
已经安置的移民不得返迁。移民搬迁安置去向,是在对环境容量进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确定的。移民搬迁安置后,在原住地已经失去了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移民返迁不仅给移民自身带来很大的精神负担和经济负担,也给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带来了不稳定因素。
对移民搬迁安置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可按照正常渠道向当地政府反映。移民安置区地方人民政府应将移民纳入移民安置区当地社会管理体系,妥善解决移民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帮助移民安居乐业,并与当地居民和谐发展。
移民安置后依法与移民安置区当地居民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移民的合法权益。
安置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为移民办理户籍登记、子女就学及土地、山林和房产确权发证等手续,并提供方便。
3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如何处理?
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
(1)拖延搬迁或者拒绝搬迁的;
(2)按规定标准已获得补偿、补助费,搬迁后擅自返迁的;
(3)按规定标准获得安置补偿、补助后,无理要求再次补偿、补助或者干扰其他移民搬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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