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有2级精神病患者监护人的精神病患者监护人人在精神病患者监护人住院期间医疗费用有谁承担,是监护人还是国家的相关部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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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在精神病住院期间打伤精神病人谁承担责任?医疗费用该谁负责处理?打官司医疗费用如何承担?
精神病人在精神病住院期间打伤精神病人谁承担责任?医疗费用该谁负责处理?打官司医疗费用如何承担?
甘肃 甘南 发表时间: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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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医院有过错,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医院无过错,打人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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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责任医疗费
律师回答共 1 条
你好,医院如果证明不了自己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那么将由医院承担相应的责任。
回复时间: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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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责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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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版权所有 找法网()- 中国大型法律服务平台&精神病人没有任何监护人, 行强制治疗,由什么部门来送医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精神病人没有任何监护人,平时有暴力倾向,如果进行强制治疗,由什么部门来送医?如果这些部门都推诿,那么由谁来提起诉讼指定监护人?
精神病人无父母,其兄弟姊妹不愿意做监护人,法律是否会强制其担任监护人 问题补充:精神病人无父母,无配偶、无子女、无单位,只有一个妹妹已成家,但这个精神病人很敌对和仇视这个妹妹,经常对其妹威胁恐吓使用暴力,他们关系一直不好。现在这个妹妹不愿意承担监护人责任,那么在法律上,法院是否会强制其妹担任监护人。也就是想问问:其妹是否必须履行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
您好!我家隔壁邻居是一对脑子不清的夫妻,其中男的经常会放火,破坏人家的财产,现在还要杀人!前年就放火烧我家几次,我们也打电话报警,警察也只是把他带到派出所一二天又放他出来了,村委也来调解过,但总没有得到好的解决,事情总是不了了知。很多人都说对这种人没有办法,只能让着他!我想问的是像他这样的人是不是真的就没有办法管他了吗?他有父母、兄弟姐妹,他们是不是应该起到监护作用,是不是不应该让他回到监护人的身边?如果他犯罪了是不是真的没有人承担责任?
情况:此人现有两个哥,一个姐,均已成家,家境贫寒,各自养育3个小孩,他姐有一小孩现年15岁患有狼疮红斑病(一直在吃药),两个哥的小孩排老大的刚成家!
谭生,男38岁,未婚!有暴力倾向,现被两个哥哥关在一小屋子里,但经常被他砸坏,逃出来! 村里的人都怕他!逃过两次但未伤到任何人!
请问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这里表明: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精神病患者..于2010年4月用钝器伤害9岁女童,,造成女童头盖骨严重碎裂,右脑严重受伤,经4个月治疗,现女童已出院 ,但由于右脑伤害严重,目前女童左支瘫痪。前期 医疗费已花了7万多元,后期待女童15岁后还需进行头盖骨修复治疗,预计费用将近10万元。现..监护人只拿出7千元钱治疗费用,当地派出所说精神病患者伤人不受法律制裁。我想咨询以下,在此情况下该如何完善相关程序,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受害者权益。
我是一名吸毒人员的母亲,由于儿子长期吸毒,戒毒,复吸,现在已经患上了精神病,现在有安康医院强制治疗,可是我们是单亲家庭,儿子吸毒早已使家里负债累累,没有钱来付治疗费,怎么办,希望咨询一下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谢谢
我是一名吸毒人员的母亲,由于儿子长期吸毒,戒毒,复吸,现在已经患上了精神病,现在有安康医院强制治疗,可是我们是单亲家庭,儿子吸毒早已使家里负债累累,没有钱来付治疗费,怎么办,希望咨询一下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谢谢
我一朋友和她丈夫在离婚前借钱买了一套房子,(男方是精神病)现在离婚了,财产平分了还多给了一万,可是债务他不想承担,他有收入,也能工作。我朋友现在怎么办?
一个农村的精神病人,只敢对自己的亲戚打骂,有时还迁怒去亲戚家的狗,把狗打得血淋淋的,其父母劝架的话,就会把父母打的遍体鳞伤,因其家境贫穷,如果精神病人打死人,父母又没钱赔偿的话,该怎么办?前段时间,政府部门把他带到精神病院,因为要付钱后才能在精神病院呆着,家里又拿不出钱,所以只能又把他带回来。现在连110的人只要听到他的名字,根本就不愿来处理事情,现在他知道任何人都拿他没办法,每次一闹事,他就会说:我有精神病的,你打我要犯法的!我们应该怎么办?出...
夫妻离婚,房屋判给女方甲,但其甲女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其合法监护人为女儿乙,房产证上写的是甲名字,现买主丙主张办理过户,可甲一听到要过户就精神激动,不配合,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其女儿乙需要做些什么,例如公证之类的,具体程序怎么办?在办理过户时甲是否必须到场?问题,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您好,我是镇政府的一名工作人员。我镇有一精神病人,经常在自己家砸东西,有时还往楼道里砸东西,打邻居家玻璃,在楼道点火,特别扰民。子女在外地打工,经济能力差,该精神病患者自己生活。居民向政府求助,政府也和有关部门反映,并同意出部分资金并派人强制其入院治疗,但其子女不同意强制治疗,如果政府承担强制治疗的后果,他们就同意。子女也不愿回来监管其母亲。请问政府该怎么处理?强制治疗的法律程序是怎么规定的?家有“精神病”监护人该做哪些事 安徽日报农村版
家有“精神病”监护人该做哪些事
专家:监护人要履行监护责任,也要申请医疗救助
“农村地区很多人家对精神病人都不管不问,既不去治疗,也不加监护,这是很大的安全隐患。难道法律对于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行为没有相关规定吗? ”近日,岳西县冶溪镇鸿雁村的黄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很是疑惑。  黄先生的疑问想必也是看了上期关于精神病伤人案件报道的很多读者心中的疑问,监护人在精神病人的日常生活中承担哪些责任?在其肇事肇祸后又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监护人又能为精神病人申请享有哪些救助政策呢?  对此,记者咨询了本报法律顾问韩宝律师。他告诉记者,在日常生活中,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具体到精神病人时,其监护人应当加强教育、看管和及时治疗。  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案件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虽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上期报道中,一旦砍人者被鉴定为精神病人,并在精神病发作期间实施了砍人行为,那么根据有关规定,他虽将不负刑事责任,但是砍人者的家人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时,有财产的精神病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  除了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外,韩宝告诉记者,我国的《精神卫生法》也给予了精神病人家庭很多保障措施。  该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范围。  同时,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民政部门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  “家有精神病人是不幸的,所以通过良好的家庭教育预防精神病的发生是首要的。但一旦出现精神病人之后,切不可放弃治疗,不管不顾,应当主动承担责任,积极寻求治疗,这既是为自己,也是为他人。 ”韩宝建议说。 本报记者 陆杨有法律问题要寻求律师帮助您可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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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案例
精神病人在医院自杀身亡医院是否担责
医疗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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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田某等四人。
&&& 被告:某精神病防治医院(简称医院)。
&&& 2005年,田建华(女)因患精神分裂症再次发作,到医院就诊,住院82天后出院。日,田建华因精神病复发行为不能自制,自服“奋乃静、硝西泮”各一瓶后,乘家人熟睡之机实施伤害家人的行为,经家人制伏后送人民医院icu病房洗胃抢救,6月29日16时,转至精神病防治医院住院治疗,经检查:意识清,接触被动,查及被害妄想、嫉妒妄想,情感淡薄,意志减退,自知力缺如。诊断为:1、抗精神病药物过量。2、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入院时原告顾鹏与被告签订了精神科住院议定书。入院后给予“维思通、奋乃静”控制精神症状,护理措施为一级护理、密切看护、严防自弃。7月2日经治医生将一级护理改为二级护理。7月8日,如东县公安局作出鉴定结论:田建华罹患精神分裂症(目前处于发病期),无责任能力,建议系统治疗、加强监护。7月9日,田建华家人到医院进行探视,当时田建华情绪激动,后经过经治医生和护士的心理疏导情绪有所平稳。7月10日4时15分医院的护士在巡视病房时,发现田建华用枕头垫的边子布条吊在二楼卫生间冲水箱的三角铁上,护工当即将田建华抱住并放在卫生间内,而后通知护理人员和医生在卫生间内对田建华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于5时7分死亡。日经如东县公安局法医对田建华尸体进行检验,结论为:田建华系缢死。
&&& 南通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意见:患者系“偏执型精神分裂症”,诊断明确。入院时,医患双方签定了“精神科住院议定书”,履行了告知义务;入院后医院治疗措施符合医疗原则,按精神病人的护理常规进行护理和管理,定期进行危险物品的检查,按规定进行病房巡视,患者曾有多次自杀倾向,自杀是其精神疾病症状之一,且具有冲动性、突发性、隐蔽性等特点,难以防范,自缢死亡是精神病理症状所致的严重后果。在治疗过程中,医方存在病房设置欠合理、人员配备不足、条件简陋的缺陷。田建华系精神分裂症患者,无民事行为能力。
&&& 田建华的家人作为原告认为,精神病防治医院应全面监护和治疗患者,对患者在医院期间的所有行为承担监护责任。田建华在住院期间缢死应当由医院承担对家属的全部赔偿义务。故起诉要求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因田建华死亡而造成的损失元。
&&& 被告医院辩称,精神病人自杀是精神病理的严重表现之一,属精神病意外事件,具有不可抗力性质;精神病人入住精神病院并不是监护权的转移,被告作为精神病院不应该承担监护责任;只要被告尽到了注意义务就无过错,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审判]
&&&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田建华因精神病复发自知力缺失而实施了自杀和伤害家人的行为后,被送到被告处住院治疗,经被告诊断为偏执型精神病,精神病人住院治疗期间医院对其实行封闭式管理,不允许家人陪护,其法定监护人在该期间实际上已经失去对被监护人的控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医院基于与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之间的医疗合同而负有对精神病人的临时监护义务,精神病人在住院期间,医院除给予恰当的治疗外,还应当严格履行监护职责。同时医院还负有一种法律上的安全保障义务。田建华到被告处住院时,向其法定监护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告知田建华在住院期间有可能出现不可预料的、难以防范的突发性自伤、自杀等意外事件,但是被告在田建华住院治疗期间其医务人员是否尽到工作职责和合理的注意义务,被告应当举证证明,不能因为被告履行了告知义务就免除医院的责任。被告是明知其精神病的严重程度,经治医生在制订治疗计划时,也充分考虑到患者病情的严重程度而确定为一级护理、严防自弃,符合精神病治疗原则,无可非议,田建华入院后三天内被告的护理记录上也明确记录着严防自弃,按照精神科分级护理的要求,严重的抑郁自杀、自伤和入院一周内的病人应当进行一级护理,但被告在田建华入院后的第四天即7月2日就将其改为二级护理,违反了精神科分级护理的要求。尤其是7月9日田建华在家人对其进行探视时情绪激动,虽然经过被告的经治医生和护士的心理疏导后情绪有所平稳,但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情绪平稳到何种程度。不可否认田建华系精神病患者,一心寻求自杀是造成田建华自缢死亡的一个内在原因,但其在患病期间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危害行为都不能认为其存在主观过错。但考虑到自杀是精神病患者症状表现之一,且具有冲动性、突发性、隐蔽性的特点,被告的过错行为并不直接导致田建华的死亡,只是在客观上为田建华自缢提供了一个可利用的条件。
&&& 被告之“精神病人自杀是精神病理的严重表现之一,属精神病意外事件,具有不可抗力性质;精神病人入住精神病院并不是监护权的转移,被告作为精神病院不应该承担监护责任;只要被告尽到了注意义务就无过错,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考虑到主观上收治精神病患者对精神病医院虽有一定的经济利益,但同时精神病医院对精神病人的收治也是一种不能推脱的公益性社会义务,其本身没有拒绝收治精神病患者的权利。客观上丧失自我控制能力的精神病患者的行为又具有冲动性、突发性、隐蔽性等特点,因此收治了精神病患者后精神病医院就承受了一种客观存在的高度风险。被告在收治田建华时就将这种客观存在的高度风险告知原告,原告对此表示理解才将田建华留在被告处住院治疗,综上理由可以酌情相应减轻被告的民事责任。
&&&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原告田某等人因田建华死亡而造成的损失死亡赔偿金185240元、丧葬费785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35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合计236616元,由被告医院负责赔偿元。
&&& 一审宣判后,医院不服,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精神病人入住精神病院并不是监护权的转移,被告作为精神病院不应该承担监护责任。上诉人作为精神病院已充分履行了其职责,并没有任何过错。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
&&&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
&&& 一、关于监护权的转移问题。
&&& 本案原审原告在起诉时称,原告将精神病人送至被告处进行诊治时,在患者与医院之间便产生临时监护关系,医院方应承担对患者的监护职责。由于其未尽到监护义务,造成患者死亡,应对此承担监护责任。而医院则辩称医院依法不应成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监护权并未转移,其不承担监护责任。对此二审认为:第一,监护具有法定性。我国民法通则既明文规定“监护职责”,同时又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由此可以看出,监护作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合体,集监护权与监护职责于一身。监护的权利义务双重属性和不可分离性,意味着监护责任的转移必须以监护权的转移为前提。第二,监护职责的变更与监护人的变更是密切相关的,而且必须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而不能随意约定或推定变更。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是“监护职责”的委托而非监护责任的转移,监护职责与监护责任并非同一概念,且该司法解释本身已表明监护职责的转移并不必然导致监护责任的转移。故一审以医院方为临时监护人而承担责任的认定无法律依据。
&&& 二、关于医院的过错。
&&& 医院方的行为存在过错。主要是医院方对自己行为可能发生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虽然预见到了却轻信这种结果可以避免。违反了注意义务并造成精神病人的损害,由此医院方须承担过失的侵权责任。因而,其对田建华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过失侵权责任。
&&& 三、关于赔偿范围问题。
&&& 二审认为:侵害生命权,通常的损失包括为救治受害人所支出的常规费用(如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按照间接受害人理论,由受害人原来抚养的人的抚养
&&& 考虑适用损害赔偿的衡平原则。医院方作为从事精神病防治的专门医疗机构,在较大程度上带有一种公益性质。因而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一方面要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应考虑医院方的实际情况,通过适用衡平原则,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由此,医院方的责任须在其有过错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其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其“适当”的赔偿责任。从本案看,参照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对医院方的过错分析,适用衡平原则,判令上诉人赔偿给被上诉人死亡赔偿金185240元、丧葬费7856元两项中的50%。
&&& 综上所述,于日二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一审判决;被上诉人田某等因田建华死亡而造成的损失即:死亡赔偿金185240元、丧葬费7856元,合计193096元,由上诉人医院赔偿96548元。其余损失部分,由被上诉人田某自行承担。驳回被上诉人田某等其他诉讼请求。
&&& [评析]&&
&&& 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医院是否构成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笔者认为,精神病人田建华在住院治疗期间死亡,损害事实客观存在,足以认定。而在证明医院方与其死亡有无因果关系及过错,即为本案处理的关键所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本案实行的是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证明责任转由医院方即上诉人承担,其不能证实自己无过错及与患者的死亡无因果关系,即可依法推定其有过错。医院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医院的医疗行为,具备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要件,其理由如下:
&&&& 一、医院的行为构成了因果关系的原因。因为医疗行为既包括积极的作为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医院方不作为的特征就是不履行特定义务而侵害了病人的权利。本案中田建华的死亡,从现象上看是其自杀而致,但其是一名精神病人,此时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既不能辨认亦不能控制,对损害结果也不可归咎于他。而医院方作为从事精神病防治的专门医院,在对病人的诊疗护理中未尽到应尽的监督、看护之责。如,由进院时的一级护理改为二级护理;在发现病人躁闹病情加剧后,对其未能加强监护,充分注意看管和保护,以致其自杀死亡。由此不难看出,由于医院方未履行其业务上的特定义务和职责,其不作为的行为已构成了损害发生的原因,换言之,如果医院方在当时能够给予精神病人及时有效地看护、诊治,那么自杀死亡的后果就能够避免发生。当然,造成死亡的原因不是一个,病人家属作为监护人对病人的死亡,也有一定的责任。可适当地减轻精神病院的赔偿责任。
&&&& 二、医院的行为存在过错,具体表现为过失。主要是医院方对自己行为可能发生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虽然预见到了却轻信这种结果可以避免。其过失的核心在于违反了注意义务并造成精神病人的损害,由此医院方须承担过失的侵权责任。本案中,医院的注意义务属特殊的注意义务,它作为专门的精神病医院,其从事的医疗活动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理应对病人负有特殊的注意义务,并有着与其他非精神病医疗单位不尽相同的专门职责。然而由于其未对精神病人保持高度的注意义务,正确、完全地履行其相应的专门职责,造成了死亡的损害事实,因而其对田建华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过失侵权责任。
&&& 三、医院方以“精神病人自杀是精神病理的严重表现之一,属精神病意外事件,具有不可抗力性质”为由,主张免责。对此,笔者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医疗意外,实际上是意外事件在医疗活动中的具体体现。结合前面分析,医院的行为根本不构成“医疗意外”。
&&& 综上所述,虽然二审从衡平原则出发对赔偿范围作了一定调整,但一审认定医院构成医疗损害侵权责任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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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呼和浩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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