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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省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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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导读:中共甘肃省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意见省委发(2006)19号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
中共甘肃省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意见
省委发(2006)19号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以下简称《决定》),更好地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迫切需要,现就我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 &职业教育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担负着培养高技能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的艰巨任务。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是实施西部大开发、科教兴省和人才强省战略的必然要求;是实施工业强省战略,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推进城镇化进程,加快经济发展,提高全省综合经济实力的迫切需要;是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
职业教育是我省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战略重点。改革开放以来,我省职业教育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但必须清醒地看到,职业教育与其他各类教育发展不相协调,在整个教育体系中处于最薄弱的环节,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职业教育办学观念落后,市场化程度低,办学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滞后,教育和就业不衔接,严重制约着职业教育的健康协调发展。对此,各级党委、政府务必要警醒和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坚定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信心和决心。当前职业教育面临着强烈的社会需求和加快发展的良好机遇,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各部门和各职业院校,必须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提高对加快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重要性的认识,把职业教育放到事关劳动者素质提高、事关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位置上来抓,树立&大职教&的观念,强化抓职教就是抓经济、抓经济必须抓职教的理念,把加快职业教育特别是加快中等职业教育与繁荣经济、促进就业、消除贫困、维护稳定紧密结合起来,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下定决心,坚定信心,力争&十一五&期间我省的职业教育能有一个大的发展。
&&& 二、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和服从于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以市场需求和就业为导向,以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为动力,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加快技能型人才培养,大力推动职业教育快速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十一五&期间,基本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满足人民群众终身学习需要,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灵活开放、自主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立和完善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继续完善&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多元办学格局,建成一批办学特色鲜明,办学质量、规模、效益突出的职业院校。每年为社会输送10万名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和6万名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并实现就业。每年培训城乡劳动者360万人次,使劳动者的素质得到明显提高。到2010年,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达到18万人,与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大体相当;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达到7万人,占高等教育招生规模的一半以上。
&&& 三、以服务为宗旨,组织实施好&四大工程&
(一)组织实施好&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工程&。根据区域、行业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实际需求,加快培养现代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紧缺的技能型人才。&十一五&期间,在数控技术、汽车维修技术、计算机应用及软件技术、建筑技术、煤矿安全、护理、电工电子、生物技术应用等专业领域共培养5万名急需的技能型人才;培养技师和高级技师1.2万人,使技师和高级技师总数达到2万人,占全省技术工人总数的2%;具有高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者达到20%以上。
(二)组织实施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大力推进《年农民工培训规划》、&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大规模开展劳务输出,促进劳务经济超常规发展。&十一五&期间,每年组织劳动力转移培训22万人次,经过培训的人员90%要掌握1&2门技能,就业率达到90%左右。
(三)组织实施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继续强化农村&三教&统筹和&农科教&结合,充分发挥农村各类职业学校、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各种农业技术推广培训机构和龙头企业的作用,把农业技术推广、科技开发、扶贫开发和教育培训紧密结合起来,积极培养农村实用型人才和技能型人才。&十一五&期间,每年组织300万人次参加培训,使每人掌握1&2门农业实用技术。
(四)组织实施好&成人继续教育和再就业培训工程&。加强对城市从业人员、失业人员、新增劳动力的职业培训。鼓励职业院校面向失业人员开展就业培训。大力发展社区教育、远程教育,通过自学考试和举办夜校、周末学校等多种形式,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学习需求。&十一五&期间,每年培训在职职工25万人次,每年为15万名失业人员提供再就业培训。努力做到初中和高中毕业后不能继续升学的所有学生得到培训,绝大多数实现就业。
&&& 四、以就业为导向,不断深化&四项改革&
&&& (一)推进职业教育办学思想转变,推动职业院校更好地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办学。积极推动职业教育从计划培养向市场驱动转变,从政府直接管理向宏观引导转变,从传统的升学导向向就业导向转变。教育部门要严把招生关,确保职业院校招生生源,严禁区域封锁,优先保证国家级、省部级重点职业院校生源,以充分发挥其龙头作用。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扩大职业院校的办学自主权,采取更加灵活的招生制度,加快建立弹性学习制度,逐步推行学分制和选修制,为职业院校走向市场,服务社会创造条件。
(二)强化职业院校学生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的培养,切实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逐步建立有别于普通教育的,具有职业教育特点的人才培养、选拔与评价标准和制度,把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能力和就业率作为考核职业院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指标。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最后一年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进一步推进学生获取职业资格证书工作,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的毕业生,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免除理论考核,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到2010年,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有条件的高等职业院校都要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学生考核合格后,可同时获得学历证书和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逐步建立和完善半工半读制度。推动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办学,形成前校后厂(场)、校企合一的办学实体。职业院校要为企业和社会用人单位提供&订单培养&,也可以为企业建立研究开发机构和实验中心,企业要为职业院校提供实习场所和设备,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做好学生实习中的劳动保护、安全等工作,为顶岗实习的学生支付合理报酬。在有条件的职业院校中开展学生通过半工半读实现免费接受职业教育的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四)进一步推进省内职业院校与东部地区职业院校、城乡之间职业院校的联合招生、合作办学。职业院校要充分利用东部地区和城市优质教育资源、就业市场,加大工作力度,拓宽合作领域,丰富合作内容,努力扩大联合招生、合作办学规模。实行更加灵活的学制,采取分阶段、分地区的办学模式,学生前1&2年在本地区和农村学习,其余时间在东部地区和城市学习。鼓励省内城市对农村的学生跨地区学习减免学费并提供就业帮助。
五、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努力完成&四个计划&
(一)完成&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计划&。&十一五&期间,要紧密结合我省实际,在数控技术、汽车维修技术、计算机应用及软件技术、建筑技术、电工电子、煤矿安全、护理、生物技术应用等专业领域建成60个以上条件较好、适应技能人才培养需要的实训基地。要加大投入力度,打破部门、行业和所有制界限,实现实训基地的共建共享,充分发挥实训基地在教育、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技术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使其成为职业教育的新亮点。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职业教育专项资金以重点投入和奖励方式支持市场需求大、机制灵活、效益突出的实训基地建设。
(二)完成&县级职教中心建设计划&。&十一五&期间,全省每个县重点办好一所起骨干示范作用的职教中心或职业学校。市县两级政府特别是县级政府要整合县域各类职业教育资源,使教育资源进一步向具有竞争优势的骨干职业学校特别是国家级和省部级职业学校集中,在争取中央财政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同时,省上也将给予重点扶持。通过5年努力,做大做强一批县级职教中心或职业学校,使其成为人力资源开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技术培训与推广、扶贫开发和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重要基地。
(三)完成&职业教育示范性院校建设计划&。&十一五&期间,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统筹规划,将行业办学纳入政绩考核内容,充分利用各类教育资源,发挥国家级和省部级重点学校的作用,在此基础上,建设30所就业率达到100%的示范型中等职业学校和3所示范型高等职业院校。大力提升这些院校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的能力,促进他们在深化改革、创新体制和机制中起到示范性作用,带动全省职业院校办出特色,提高水平。原则上中等职业学校不再升格为高等职业院校或并入高等学校,专科层次的职业院校不再升格为本科院校。
(四)完成&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十一五&期间,在建设好西北师大国家职教师资基地的同时,重点建设好3个省级职教师资培训基地。积极开展以中等职业学校骨干教师为重点的全员培训,全省培养300名省级专业学科带头人,1000名省级骨干教师,专任教师学历达标率提高到60%以上。建立职业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专业教师每2年必须有2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对于实践性要求较高专业的教师,可按照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申请评定第二个专业技术资格,也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定和完善职业教育兼职教师聘用政策,支持职业院校面向社会聘用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努力提高&双师型&教师的比例。
六、推动办学体制改革与创新,形成多元化办学格局
&&& (一)深化公办职业院校办学体制改革。大力推动公办职业院校资源整合和重组,走规模化、连锁化、集团化办学的路子,做大做强一批公办职业院校,充分发挥公办职业院校在职业教育中的主力军作用。公办学校教育划拨用地,按当地土地基准价进行评估作价后,可作为股份与其他民间资本开展合作。加快公办职业院校以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为重点的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以学校在校学生人数为基数,适时建立领导职数、人员工资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人员编制、经费供给等动态保障制度,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聘任制和高等职业院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任期制。全面推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和岗位责任制,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不断优化教师队伍。
(二)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教育。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把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教育作为加快发展职业教育新的增长点,纳入职业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民办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在学校评估、实训基地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待遇等方面与公办职业院校一视同仁,切实保护民办职业院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非公有制企业兴办的各类学校及专业技术培训等机构的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其房产能够单独计价的,免征房产税。还可以采取出租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借用闲置的国有、集体资产等措施对民办职业院校予以扶持。
&&& (三)充分发挥行业企业在发展职业教育中的作用。行业企业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继续办好已有的职业院校,不得随意降低学校规格、缩减招生规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单独举办职业院校,也可以与其他职业院校合作,进行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学。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在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的指导下,开展本行业人才需求预测,制定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和指导行业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参与制定本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标准、职业技能鉴定和证书颁发工作;参与制定培训机构资质标准和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参与国家对职业院校的教育教学评估和相关管理工作。要认真解决职业教育发展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对一些行业主办、面向在职职工开展培训的职工中专,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尊重历史的原则下帮助其转制为普通中专,以解决该类学校生存面临困境与中等职业学校培养能力不足的矛盾。
七、推进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一)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用人单位招录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从取得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各级劳动保障、人事和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督查力度,对用人单位违反就业准入等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视情节给予处罚。
(二)推进和规范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评价、职业资格证书颁发工作的指导与管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会同省教育厅选择几所办学条件优、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面向生产服务一线的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三)加强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加强协调,建立毕业生就业服务网络平台,为他们提供准确、快捷的就业信息服务。职业院校要准确把握市场需求,积极与用人单位联系,切实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建设,广泛开展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努力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率。引导、鼓励和支持社会中介机构积极参与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就业服务体系。
八、多渠道增加职业教育经费投入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省政府决定,&十一五&期间省财政对职业教育新增投入1亿元,重点用于县级职教中心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师资培养培训和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市、县两级政府也要增加对职业教育的投入,确保用于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政性经费逐年增长。省政府将尽快制定职业院校学生人均经费标准,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要高于普通高中,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技术学院,执行和中等职业学校同样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二)多渠道增加职业教育经费。从2006年起,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一般市县不低于20%,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市县不低于30%。认真落实&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的规定,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职业院校的经费投入,支持学校加快发展。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以及国家和地方安排的扶贫和移民安置资金要安排一定的比例,专项用于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劳动力的培训。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可按规定享受再就业培训补贴。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对通过政府部门或非盈利组织向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建立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制度。各级政府都要安排一定资金专门用于资助贫困家庭学生接受职业教育。金融机构要为贫困家庭学生接受职业教育提供助学贷款,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家庭学生助学贷款可在生源地申请办理,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以提供贴息。各地区要把接受职业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纳入国家助学贷款资助范围。要通过助学金、奖学金、贷学金等多种形式,对贫困家庭学生和选学农林及地矿等艰苦行业职业教育的学生,实行学费减免和生活费补贴。对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资助,按国家有关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执行。
(四)加强对职业教育经费的管理。职业院校要严格执行学费标准,教育、劳动保障、财政、物价等部门要加强监管。按规定收取的学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全额返还,用于学校发展,财政部门不得统筹、冲抵财政拨款或挪作它用。严禁向职业院校乱收费、乱摊派。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努力提高职业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
九、加强领导,营造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良好社会氛围
(一)进一步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发展职业教育的责任,把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依法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要把职业教育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作为对主要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指标,接受人大、政协的检查和指导。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定期巡视制度,把职业教育督导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加强对职业教育的评估检查。
(二)建立职业教育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政府都要建立职业教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共同研究职业教育改革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向政府提出决策意见和建议。发展改革委、经委、人事、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职业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着力推动职业教育和就业的结合,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财政、农牧、科技、扶贫等部门要从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大力扶持职业教育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也要发挥各自的优势,积极支持职业教育工作。各行业和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发展职业教育的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和目标任务的完成。
(三)营造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出版等大众媒体的作用,大张旗鼓地宣传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优秀技能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的劳动价值和社会贡献。鼓励科技创新和技术发明,引导企业和社会用人单位建立科学的绩效考评和薪酬制度,逐步提高生产服务一线技能型人才的经济收入。建立优秀技能人才政府津贴制度,把技能人才与科学、工程技术人才同等对待,切实提高其社会地位和待遇。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甘肃省公安招一万名警察政策有失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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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常年如一的艰辛付出和默默坚守,他们正在诠释人民警察誓言。
这次招录是为解决派出所民警长期缺少人手,一个人长期值班的困难,解决民警困难,无形就解决了老百姓困难
218.203.192.*
大家好。那天报名,俺也报上凑凑热闹。谢谢
218.203.192.*
014.10.27内容更新:今天早上看了讨论件。1、报考条件必须是全额拨款事业编制。另外报名必须有单位同意报考证明。2、男女招录比例方面,男性不
现在基层乡镇的干部对维稳工作有很大的帮助,所以基层的人更有执行力度。
现在的乡镇干部对于维稳工作更有发言权在基层人民的心中更有地位。
人民警察为人民,特别是一线警察你们是榜样的力量。
60.164.248.*
狗屁,那些协警等都是拿钱买的,这个政策算是英明,老百姓坚决拥护!
42.88.102.*
强烈反对!事业单位编制的工人为什么不能考?考试本来是体现公正渠道为什么要受限制。
招考国家级公务员都不要求身高,只要体能测试达标就行啊!为什么还要拒人与千里之外1CM啊
60.165.133.*
看来国家是不会考虑好多人的事,只在乎自己的利益
兄弟你不用喊了没人会理你。你就是累死到协警的岗位上那也是应该,没人能看见,他们只在乎在岗在编的。在这个体制下你就只有下苦的份儿,没有你得好处的份。公平在协警这个
好多事必须各就其位,各司其职。比如吧,谁种地种的好,当然是农民了;那么,搞农业的技术人员他们为什么不去找农民呢?公安队伍也是这个样子,个人文化素质、接受的教育、
27.226.2.*
就是太不公平了,在职不在编不让考试,每天干的比别人多,拿的比别人少。领导只关心自己的利益,搞群众路线,搞四风,那个是为了群众,又有多少为了群众。形象工程比较多,
42.92.45.*
确实是的,我们这些尴尬的人们,奉献了多年,本来看到一点曙光,到头来我们还是尴尬。
61.178.181.*
42.92.181.*
这是啥政策?甘肃警察学院是干嘛的???还公安厅下属单位,唉……
42.92.181.*
这是啥政策?瞎扯,让警察学院关门吧
42.92.181.*
警察学院的学生们退学吧!!!!!!!!!!!!!!!!
221.7.37.*
这个政策好,公平、公正, 协警那些都是当时的混混子、地痞念不进去书的,都是家里有钱的、有人的托关系买的安置卡回来弄个工人身份混饭吃,初中没毕业的大有人在,现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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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国社区-人民网肉贩:愿意拿出1千元与老太打赌猪肉不会发光。
因《东莞空姐服务城管》过于火爆,造成不良影响。
  为做好2015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本着招生工作稳定、连续、规范和适应形势的原则,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报名
  (一)报名时间
  日至10日。其中,报考艺术类专业考生文化课报名时间为日至7日;参加中等职业学校对口升学考试招生的考生(以下简称中职生)随同普通类考生进行集体报名,专业考试报名的时间、地点、报考条件等按照《关于做好2015年甘肃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对口升学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14]34号,以下简称《2015年中职生对口升学报名工作通知》)执行。
  (二)报名地点
  应届生由毕业学校到户籍所在地的县(区)招生办集体报名;往届生、具有同等学力的考生和现役军人等到户籍所在地的县(区)招生办报名;省教育厅批准面向全省招生的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在学校所在地县(区)招生办集体报名;非我省户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学籍所在地的县(区)招生办报名;兰州新区舟曲中学甘南州籍考生在兰州市参加报名、体检和考试,由兰州市招生办负责组织实施。
  (三)报名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4.根据《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甘教厅[号)规定:2015年起,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具有我省连续高中三年完整学籍并实际就读的,可在我省报名参加普通高考;
  5.参加中等职业学校对口升学考试招生的考生,按照《2015年中职生对口升学报名工作通知》要求,分农林牧渔类、医药卫生类、工业类、土木水利类、信息技术类、财经商贸类、旅游服务类、教育与文化艺术类等8类参加报名。
  6.在我省定居的外国侨民,具有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持省公安厅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在居住地所在县(市、区)招生办报名;
  7.除符合教育部规定外,考生还须符合我省对户籍、学籍等报名条件的要求,详见《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规定》(甘招委发[2008]40号)。
  (四)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6.非随父母或抚养人工作调动,以升学为目的将户口迁入我省的外省籍考生。
  (五)报名资格审核及工作程序
  按省招委会、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委、省监察厅联合下发的《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规定》(甘招委发[2008]40号)、《关于做好2015年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14]33号)及《2015年中职生对口升学报名工作通知》执行。
  在考生报名资格审核中,凡是不以升学为目的、不属于弄虚作假且情况特殊的考生,由县(区)招生委员会组织审查后,报市(州)招生委员会裁决。市(州)招生委员会将批准报考考生的名单和情况上报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办)备案。
  (六)报名信息上报截止时间
  日前上报艺术类考生照片;日前上报所有考生报名数据库(含考生照片)。
  (七)报名数据库的更正
  数据库上报后,如个别考生信息确需修改,须由县(区)招生办公室写出书面报告,并经市(州)招生办公室审核后报省招办。
  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一)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如因隐瞒个人病史造成无法录取或入校后退录等问题,均由考生本人负责。
  (二)体检时间:由各市(州)自行组织安排,3月底前完成体检工作。
  (三)体检医院:县级招生委员会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条件较好的县级以上医院。
  (四)体检要求: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通知》,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和《关于做好2015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通知》(甘招委发[2015]7号)及高校根据相关专业提出的补充规定执行。
  (五)兰州大学第一医院为我省的高校招生体检终检医院,对各地体检中有疑义的问题进行终检,并做出最终裁定。
  (六)军队、公安、司法警官、招飞及对身体有特殊要求的高校及专业,体检、复查、面试等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体检表扫描工作在2015年4月中下旬进行,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八)军检表及部分特殊类考生扫描工作于2015年7月上旬录取开始前完成。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1.应届生由所在学校在《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综合信息表》上按要求进行评价。《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综合信息表》的扫描工作于2015年4月上旬结束,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2.普通非应届考生及中职生的品德评价由所在学校(单位、社区)在《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登记表》做出鉴定或评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军队、公安、司法警官及对政治身份有要求的高校及专业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考生档案
  (一)考生电子档案
  1.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含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评语)、体检信息、高考成绩、外语听力成绩、志愿信息、术科成绩、享受照顾政策信息、诚信记录(主要有考生在考试各环节的违规违纪事实、处理结果以及其它不诚信记录等)、综合素质评价报告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须与纸质档案相关内容一致。电子档案一旦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2.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是高校录取考察的重要方面,原始依据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按时提供,省招办按考生电子档案的格式负责扫描合成,录取时供院校参考。
  (二)考生纸质档案
  1.考生纸质档案由县(区)招生办统一建立并保管。考生纸质档案应装有《高中毕业生登记表》、《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登记表》、《普通高校招生考生体格检查表》、《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享受照顾考生登记表》和《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综合信息表》等。
  2.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领取本人档案,入学报到时交录取学校。
  五、招生来源计划的编制、公布与管理
  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的通知》执行,并按全省招生工作的统一安排做好计划的编制、公布与管理。
  (一)计划编制
  1.录取批次的编制
  (1)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分5个批次编制:本科提前批、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高职(专科)批,每批次分若干段。
  本科提前批(A段):提前批特殊类段(含体育艺术类本科
  一批(二本以上院校)
  (B段):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省外院
  校及兰州大学、西北民族大学)段
  (C段):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省属院
  (D段):地方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
  本科一批(E段):自主选拔招生段(农村单独招生、自
  主选拔招生、艺术特长生)
  (F段):本科一批文理类及民族班段
  (G段):本科一批其它类段
  本科二批(H段):本科二批文理类及民族班段(含体育艺术类本科二批(三本院校))
  (I段):本科二批其它类段
  本科三批(J段):本科三批文理类及民族班段
  (K段):本科三批其它类段
  高职(专科)批(L段):高职(专科)特殊类段
  (M段):高职(专科)文理类及民族班段(含体育艺术类高职(专科)批)
  (N段):高职(专科)批其它类段
  (2)艺术类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分3个批次编制:艺术类本科一批(二本以上院校)、艺术类本科二批(三本院校)、艺术类高职(专科)批。
  (3)体育类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分3个批次编制:体育类本科一批(二本以上院校)、体育类本科二批(三本院校)、体育类高职(专科)批。
  (4)中职生招生来源计划分3个批次编制:中职生本科(二本以上院校)批、中职生本科(三本院校)批、中职生高职(专科)批。
  (5)特殊类型招生来源计划的编制:根据相关规定、计划来源和录取要求等,分别编制在相应批次相应段内。
  2.招生来源计划的编制
  (1)普通类招生来源计划的编制
  普通类招生来源计划按招生院校录取批次、科类、院校所在地、分专业编制。
  (2)艺术类招生来源计划的编制
  ①艺术类专业计划按照艺术类统考和艺术类校考分列编制招生计划。
  ②艺术类专业计划编制不分艺术文、艺术理,统一列为艺术类(文理兼收),有特殊要求的专业,院校在报送计划时必须注明。
  ③艺术类统考专业按照美术与设计学类(美术、书法、唐卡)、音乐学类(声乐、器乐、理论作曲、音乐表演&空中乘务&)、戏剧与影视学类(广播电视编导、播音与主持艺术)和舞蹈学类编制计划。省内院校艺术类各专业、省外三本院校和高职(专科)院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均使用相应类别的统考成绩。
  (3)体育类招生来源计划的编制
  ①体育类专业分别按照田径类、篮球、排球、足球类和体操、武术类三类不同专业进行计划编制与报送,并在专业备注中注明具体使用哪一类专业成绩和分类人数。
  ②体育类专业计划编制不分体育文、体育理,统一列为体育类(文理兼收)。在体育类栏目下,直接公布体育类各招生院校名称及代码、专业名称及代码以及招生计划数。有特殊要求的专业,院校在报送计划时必须注明。
  (4)中职生招生来源计划的编制
  中职生计划编制,由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处(以下简称省教育厅职成处)会同发展规划处按照农林牧渔类、医药卫生类、工业类、土木水利类、信息技术类、财经商贸类、旅游服务类、教育与文化艺术类等8类分解招生专业来源计划,省招办负责编制招生院校代码、专业代码。
  (5)民族院校、民族班和预科招生来源计划的编制
  民族院校、民族班、预科招生来源计划实行单列分类编制。省外民族院校普通班招生时,由招生院校按照少数民族和汉族分列编制计划;省内民族院校普通班招生时,由招生院校按照聚居少数民族、散居少数民族、长期居住在民族地区的汉族和不区分民族成分计划四种类型分列编制计划;省内民族班、预科班招生时,由招生院校按照聚居少数民族、散居少数民族两种考生类型分列编制计划。如有特殊要求的招生院校(如要招收稀少民族的)须在招生计划中予以说明。
  (二)招生来源计划的公布
  2015年甘肃省高校招生来源计划在省招办指定的《2015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上、下册)》上公布。
  (三)招生来源计划的管理
  1.根据教育部要求,我省高校招生继续使用网上管理的办法。来源计划的编制、上报、审核、汇总、调整等均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进行。未经教育部批准和我省同意的招生来源计划一律不安排招生。
  2.招生院校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并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严禁招生院校利用调整计划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3.招生院校对生源计划的调整一律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中进行。如在我省进行生源计划调整,必须征得省招办同意后方可进行。
  4.高校招生来源计划录取批次原则上按同一高校同一学历层次的招生计划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如确有必要,可将同一学校的不同专业安排在同一学历层次的不同批次录取,但同一专业同一学历层次的招生计划必须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
  六、考试
  (一)考试时间和地点
  1.文化课全国统考
  全国统考于日开始举行,考点设在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考试时间表由教育部发布。
  2.艺术类专业统考
  美术与设计学类统考(美术、书法、唐卡):日,考点设在西北师范大学。
  音乐学类统考(声乐、器乐、理论作曲、音乐表演&空中乘务&):声乐、器乐、理论作曲考试时间为日至9日,音乐表演&空中乘务&考试时间为日至16日,考点设在西北师范大学。
  戏剧与影视学类统考(广播电视编导、播音与主持艺术):日至13日,考点设在西北师范大学。
  舞蹈学类统考:日至15日,考点设在西北民族大学。
  3.艺术类专业校考
  省外高校艺术专业校考:2015年1月至3月,考点设在兰州城市学院、兰州文理学院、兰州艺术学校和甘肃省广播电视学校。
  4.体育类统考
  我省体育统考分为一般身体素质和专项两部分。一般身体素质考试时间为至19日,专项考试时间为至22日。考点设在西北师范大学。
  5.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文化课考试
  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文化课考试时间为至26日。
  6.中职生对口升学考试
  按照《关于做好2015年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对口升学考试专业报名及考试工作的通知》(甘教职成[2015]4号)执行。
  7.听力测试
  英语听力测试工作按照《关于2015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英语听力测试有关事宜通知》(甘招委发[2015]6号)执行。
  (二)考试科目和计分
  1.文史类和理工类
  文史类(含体育文、艺术文):语文、数学(文)、外语、文科综合。语文、数学(文)、外语(120&1.25)各科满分为150分,文科综合满分为300分,总分为各科目成绩相加之和。
  理工类(含体育理、艺术理):语文、数学(理)、外语、理科综合。语文、数学(理)、外语(120&1.25)各科满分为150分,理科综合满分为300分,总分为各科目成绩相加之和。
  2.中职生
  按照省招委会、省教育厅下发的《关于甘肃省普通高等教育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甘招委发[2010]34号)执行。考试科目为:公共基础测试、专业基础测试和专业技能测试。考试内容按照《2015年甘肃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对口升学考试大纲》执行。
  3.藏文民语类
  藏文民语类继续采用“双记总分”办法。
  ①以藏文答卷“民考民”考生:藏语文、藏数学(文/理)、藏文综/藏理综、汉语文、英语。藏语文、藏数学(文/理)、汉语文、英语(120&1.25)各科成绩满分为150分,藏文综/藏理综满分为300分。
  “民考民”英语科目100%、藏语文和汉语文各占50%、藏数学(文/理)100%、藏综合(文/理)100%,以上科目相加所产生的总成绩参加普通类高校的录取;“民考民”藏语文100%、汉语文100%、藏数学(文/理)100%、藏综合(文/理)100%,以上科目相加所产生的总成绩(英语成绩作为参考)参加民语类高校和专业的录取。
  藏语文使用“五协”命题试卷,藏数学(文/理)和藏文综/藏理综试卷使用全国统考的翻译卷,汉语文、英语科目为全国统考卷。
  ②以汉语文答卷“民考汉”考生:语文、数学(文/理)、文综/理综、“加试藏语文”、英语。语文、数学(文/理)、“加试藏语文”、英语(120&1.25)各科成绩满分为150分,文综/理综满分为300分。
  “民考汉”英语科目100%、语文和“加试藏语文”各占50%、数学(文/理)100%、综合(文/理)100%,以上科目相加所产生的总分成绩参加普通类高校的录取。“民考汉”语文100%、“加试藏语文”100%,数学(文/理)100%、综合(文/理)100%,以上科目相加所产生的总分成绩(英语成绩作为参考)参加民语类高校和专业的录取。
  语文、数学(文/理)、文综/理综、英语科目为全国统考卷,“加试藏语文”为自命题。
  4.哈文和蒙文考试科目与2014年相同,所用试卷另行通知。
  5.统考语种:全国统考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
  6.英语听力测试:按照《关于2015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英语听力测试有关事宜的通知》(甘招委发[2015]6号)执行。英语听力成绩是高校录取考察的重要依据,2015年我省英语科目听力暂不计入高考总分,录取时供招生院校参考。
  7.美术与设计学类、音乐学类、戏剧与影视学类和舞蹈学类统考按《关于印发&2015年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美术与设计学类、音乐学类、戏剧与影视学类和舞蹈学类专业统一考试大纲&的通知》(甘招办发[2014]85号)》执行;体育专业统考按《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统一招生考试评分标准与办法(2014版)》执行。
  8.英语口语和徒手画测试工作,由考生按照院校招生章程和个人情况选择报考,入校后学校负责测试;若测试不合格,由招生院校负责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三)考试组织与管理
  1.普通类文化课考试
  我省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使用教育部统一命制的试题及部分科目自主命题,考试的组织与管理按照《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规定》执行,全部考试安排在标准化考场进行。2015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继续统一使用文具,具体事宜按《关于做好2012年全省普通高校招生文化课考试统一使用文具的通知》(甘招办发[2011]77号)及补充通知执行。
  2.艺术类考试
  ①艺术类专业统考。我省艺术类专业统考分美术与设计学类、音乐学类、戏剧与影视学类和舞蹈学类四大类。其中,委托西北师范大学负责组织美术与设计学类、音乐学类、戏剧与影视学类统考;委托西北民族大学负责组织舞蹈学类统考。考试的组织和管理按《关于做好2015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甘招办发[2014]81号)和《关于印发&2015年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美术类与设计学类、音乐学类、戏剧与影视学类和舞蹈类专业统一考试大纲&的通知》(甘招办发[2014]85号)执行。
  ②省外高校艺术专业校考。在我省组织艺术类校考的外省院校考点分别是:兰州城市学院、兰州文理学院、兰州艺术学校和甘肃省广播电视学校。考点的考试与管理按照《关于印发&甘肃省省外院校艺术类招生专业校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招办发[2014]86号)执行。校考工作于3月底前结束。
  3.体育类考试
  ①我省体育类专业统考。我省体育类统考分田径类、篮球、排球、足球类和体操、武术类三大类,委托西北师范大学负责组织。考试的组织和管理按照《关于做好2015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体育类专业统一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15]8号)执行。
  ②省内高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考试。我省具有招收高水平运动员资格的有兰州大学(田径、排球、武术),西北民族大学(田径、足球、武术),西北师范大学(田径、足球、健美操),兰州交通大学(田径、乒乓球),甘肃政法学院(足球)。考试的组织和管理按照《关于做好2015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15]3号)执行。
  ③运动训练、武术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招生考试。考试组织和管理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教育部学生司《关于印发&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的通知》(体科字[号)和《关于做好2015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甘招办发[2015]4号)执行。文化考试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命题印制试卷;省招办负责试卷接收和考试的组织实施,考点设在西北师范大学。
  ④体育特长生资格认定工作按照《关于做好2015年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体育特长生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甘招办发[2015]24号)执行。体育特长生测试项目限定在田径、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武术、游泳、羽毛球和健美操等九项。
  各类体育专业术科考试时,考生必须持有身份证(或其他规定的有效证件)和县(区)招生办签发的专业准考证参加考试。
  4.中职生对口升学考试
  我省中职生对口升学考试由省教育厅职成处负责,考试的组织和管理按照《关于甘肃省普通高等教育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执行。命题、组考、评卷、划线以及安全保密、考风考纪等工作由省教育厅职成处负责。
  (四)考试安全与保密
  1.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带试题内容的答题卡、副题,下同)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省招委会授权组织考试命制的中职生和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的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2.各级招生委员会和有关高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制度,加强巡视督查,建立应急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考试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
  3.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并落实应急保障,快速、妥善处理突发事件。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接报省招办,同时报告当地招生委员会,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七、评卷
  (一)2015年高校招生考试评卷工作按《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网上评卷实施办法》执行。
  (二)省招委会成立由评卷高校及参与单位组成的全省高校招生考试评卷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组织全省高考评卷工作。
  (三)省招委会与评卷高校签订《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评卷工作责任书》。兰州大学负责理工类各科目的非选择题网上评卷;西北师范大学负责文史类各科目非选择题网上评卷;西北民族大学负责民族语言类文字翻译卷及汉语文科目的网上评卷;省教育厅职成处负责中职生对口升学考试科目的评卷。
  (四)评卷工作遵循“坚持标准,公正准确,给分有理,扣分有据,一把尺子量到底”的原则,按教育部制定的答案及评分参考,制定评分细则。各学科成立质量检查组,加强评卷复查,控制评分误差,确保评卷质量。
  八、成绩公布与查询
  (一)普通高考成绩查询
  6月23日左右公布高考成绩。考生可通过三种办法查询:县(区)招生办公室查询;选择电信168信息台、移动12580信息台和联通1161148信息台等付费查询;登录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网站免费查询,网址:http://www.和。
  (二)艺术类统考专业成绩公布
  1.日,省招办和西北师范大学网站公布美术与艺术设计学类专业课统考成绩;
  2.日,省招办、西北师范大学和西北民族大学网站公布音乐学类(声乐、器乐、理论作曲)、戏剧与影视学类、舞蹈类统考成绩;
  3.日,省招办和西北师范大学网站公布音乐学类(音乐表演&空中乘务&)统考成绩。
  (三)艺术类校考专业成绩公布
  2015年5月上旬,省招办网站开通校考成绩查询。
  (四)体育类统考专业成绩公布
  2015年5月上旬,体育类全省统考成绩在省招办网站公布。
  (五)中职生考试成绩由省教育厅职成处负责公布。
  (六)藏文民语类过渡接轨考生,省招办将“双记总分”的两种成绩通知考生本人。
  (七)考生的成绩以县(区)招生办打印的成绩通知单为准。
  (八)考生对成绩有疑问时,可到报名所在地县(区)招生办申请查核考分。查核考分仅限于查核答卷是否漏评、漏统计。如有误,省招办将予以更正。对答题评分宽严等问题,不属查核范围。查分过程中,省招办将组织专人负责查核,答卷不与考生和家长见面。
  九、填报志愿
  2015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继续采取网上填报志愿方式,部分批次投档录取实施大平行志愿。填报志愿的办法、要求及具体流程按《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填报志愿及征集志愿实施办法》执行。
  (一)网上填报志愿
  1.志愿设置
  (1)实施大平行志愿的本科一批(F段)、本科二批(H段)、本科三批(J段)和高职(专科)批(M段)设置“A、B、C、D、E、F”6个平行志愿。每个志愿院校设置6个专业选项。
  (2)不实行大平行志愿的均实行“1+1”顺序志愿(1个第一志愿和1个第二志愿,下同),本科一批自主选拔招生段(E段)除外。每个志愿院校设置6个专业选项。
  (3)体育、艺术类各批次志愿设置为“1+1”顺序志愿。
  2.填报安排
  第一次填报:6月25日20:00至27日20:00。
  填报批次为:本科提前批(含体育艺术类本科一批)、本科一批、本科二批(含体育艺术类本科二批、中职生本科(二本以上院校)批)。
  直招士官生、甘肃警察职业技术学院、单独招生的残障生(不参加高考)志愿参加第一次填报志愿。志愿填报在本科二批后单独设置的页面。
  第二次填报:8月6日20:00至8日14:00。
  填报批次为:本科三批(本科三批文理类、中职生本科(三本院校)批)、高职(专科)批(含体育艺术高职(专科)批、中职生高职(专科)批)。
  3.填报要求
  (1)在我省网上填报志愿规定的时间内,考生按填报志愿的要求在网上填报志愿。考生填报志愿前必须认真阅读网上填报志愿的说明和要求,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操作,确保志愿信息准确、有效。志愿系统在规定时间内关闭后,考生所提交确认的志愿一律不得更改。逾期不予补报。因考生志愿填报失误或未按规定程序操作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2)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按考试科目类别分:理工类、文史类、体育(文/理)类、艺术(文/理)类、中职生类等。理工类、文史类考生应分批次按科类填报志愿。体育(文/理)类和艺术(文/理)类的考生既可填报体育艺术类院校及专业,也可填报普通类文理院校及专业;但同一批次内只能选定一类,体育、艺术类志愿不能与普通文理类志愿交叉混报。
  (3)藏文民语类考生可根据“双记总分”办法产生的两种总分成绩,考生结合考试成绩、本人意愿自行决定填报普通类高校或民语类高校志愿。
  (4)参加艺术特长生、自主招生及农村学生单独招生志愿填报在本科一批自主选拔招生段(E段)。符合三类自主招生条件的考生只能根据自身情况填报其中的一类志愿。
  (5)填报直招士官生、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单独招生的残障生(不参加高考)志愿的考生,志愿填报在本科二批(I段)后单独设置页面。
  (6)凡填报定向招生专业的考生,录取后须与招生学校和用人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
  (二)征集志愿
  1.征集的批次
  除本科提前批次(C段、D段)、本科一批(E段)、高职(专科)批(L段)等3个批次4个段不实行征集志愿外,其他批次其它段均实施征集志愿。
  2.征集的次数及范围
  本科提前批:A段(1次):征集控制线上未被录取的考生。
  B段(1次):征集控制线下20分(含20分,
  下同)以内的考生。
  本科一批:F段和G段(1次):征集控制线下20分以内的考生,G段征集后如生源不足,按规定适当降分。
  本科二批:H段和I段(2次):第一次征集控制线上未被录取的考生;第二次征集控制线上未被录取和线下20分以内的考生。I段征集后如生源不足,按规定适当降分。
  本科三批:J段和K段(1次):参照线上未被录取和线下30分以内的考生。K段征集后如生源不足,按规定适当降分。
  高职(专科)批:M段和N段(2次):参照分数线上(一次性划定参照分数线)未被录取的考生。N段征集后如生源不足,按规定适当降分。
  使用统考成绩的体育艺术类各批次各段征集1次志愿,征集志愿的具体实施办法按体育艺术类录取工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3.征集志愿的设置
  填报志愿实行大平行志愿的本科一批(F段)、本科二批(H段)、本科三批(J段)和高职(专科)批(M段)征集志愿时仍设置“A、B、C、D、E、F”6个平行志愿。每个志愿院校设置6个专业选项。
  填报志愿实行顺序志愿的本科提前批(A段、B段)、本科一批(G段)、本科二批(I段)、本科三批(K段)、高职(专科)批(N段)征集志愿时仍设置“1+1”顺序志愿。每个志愿院校设置6个专业选项。
  体育、艺术类征集志愿设置为“1+1”顺序志愿。
  4.征集志愿的时间
  详见《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填报志愿及征集志愿实施办法》。
  5.征集志愿的投档要求
  实行大平行征集志愿投档模式按院校计划缺额数的100%比例投档。
  征集志愿后,原填报志愿作废,二次征集后第一次征集的志愿作废,录取程序将按最新征集的志愿投档。
  (三)组织分工
  1.网上填报志愿和征集志愿的工作在省招委会领导下由省招办具体负责,各级招生办公室按照分工及职责负责具体实施。
  2.省招办负责网上填报志愿和征集志愿的整体组织工作;市(州)招生办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各县(区)志愿的网上填报工作,及时传达省招办相关要求,实时监控辖区内各县(区)志愿填报进度;县(区)招生办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工作人员及考生的培训、实时监控辖区内志愿填报进度,提供网上填报志愿所需的网络环境。
  (四)填报地点及网址
  1.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主页是我省网上填报志愿的唯一官方网站,考生按志愿填报系统要求和提示登录页面进行志愿填报。征集志愿的网址与填报志愿的网址相同。
  填报网址:或www.
  2.我省网上征集志愿对上网地点不作限制,考生可自行选择上网地点。
  十、录取
  我省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在省招委会的统一领导下,由省招办具体组织实施,录取工作全部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1.录取时间:7月6日开始,8月26日结束。
  2.分数线公布
  (1)全省录取分数线将分三次确定,三次公布。
  第一次:6月23日左右,在公布高考文化课成绩时,同时公布本科一批、本科二批和民族院校本科的文、理科最低控制分数线;
  第二次:在体育、艺术类本科志愿汇集后,公布艺术类本科一批(二本以上院校)、艺术类本科二批(三本院校)、体育类本科一批(二本以上院校)、体育类本科二批(三本院校)和中职生本科(二本以上院校)批分数线;
  第三次:在本科三批,中职生本科(三本院校)批、高职(专科)批和体育艺术类高职(专科)志愿汇集后,公布本科三批、中职生本科(三本院校)批、高职(专科)批文理类参照分数线,体育艺术类专科和中职生高职(专科)批参照分数线。
  3.投档原则
  (1)高校和省招办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的考生解释。省招办负责监督、检查我省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
  (2)高校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录取新生。高校录取工作要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省招办应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省招办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招生院校未经省招办投档、《普通高校录取新生名册》未加盖省招委会录取专用章而被录取的考生,均属国家录取体制外招生,其录取无效。
  各种特殊招生,省招办也需网上投档,保证考生正常电子注册。
  (3)高校根据在我省的招生计划数,结合生源分布情况,与我办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要求,并在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调档比例按照相关规定和高校协商意见执行调整。
  4.投档程序
  (1)本科一批(F段、G段)、本科二批(H段、I段)、本科三批(J段、K段)、高职(专科)批(M段、N段)投档时,先投放普通文理类及民族班段,再投放其它类段。两类结束后同时征集,征集志愿仍然先投放普通文理类及民族班段,再投放其它类段。
  (2)在本科提前批次,体育艺术类使用统考成绩的招生院校,按文化课和专业课“双上线”条件投放第一志愿考生全部档案;使用校考成绩的招生院校,按文化课上线和校考专业课成绩合格条件投放第一志愿考生全部档案。
  (3)体育类考生中符合高水平运动员条件的,录取时省招办按考生志愿投档。
  (4)填报直招士官生、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单独招生的残障生(不参加高考)志愿的考生,志愿填报在本科二批(I段)后单独设置页面,录取在高职(专科)批(L段)。
  (5)体育、艺术类投档安排在对应批次和对应段进行。
  (6)自主选拔、农村学生单独招生、艺术特长生等特殊类型招生,省招办根据入选资格考生高考成绩总分、试点高校给予的优惠分值和试点高校第一次模拟投档线投档。高校必须在投档后6小时工作时间内使用预留计划录取结束。
  (7)本科提前批次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省属院校(C段),如计划地生源不足时,可按照考生志愿和成绩在批次控制分数下40分以内(含40分)发档,确保招生计划顺利完成。地方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D段),如院校生源不足时,可按照考生志愿和成绩在批次控制分数下40分以内(含40分)发档,确保招生计划顺利完成。
  5.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6.高校根据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核准并加盖省招委会录取专用章的《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填写《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公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和相关材料在县(区)招生办公室领取纸质档案,办理户籍迁移和报到注册等手续;高校凭新生入学《录取通知书》和经省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新生名册》办理新生入学手续及户籍登记等手续。
  由于网络传输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省招办和高校协商妥善解决。
  7.为净化招生环境,排除外界干扰,招生录取场所实行“全封闭”管理。参加远程网上录取的高校,应提前向省招办提供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联络人等,加强通讯联络,使网上录取畅通无阻。
  8.高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无计划招生,不得擅自录取分数线以下的考生,不得先招生后审批,不得通过中介组织招生,不得乱发《录取通知书》。
  9.藏文民语类考生录取
  藏文民语类考生,本科一批安排在本科一批其它类段(G段)录取,本科二批安排在本科二批其它类段(I段)录取,本科三批安排在本科三批其它类段(K段)录取。征集志愿后如生源不足,按规定适当降分。
  10.民族院校、民族班录取
  (1)我省高校招生民族院校、民族班实行分列招生计划,按考生志愿及分数从高到低投档。
  (2)省外民族院校、民族班按照我省普通高校录取控制分数线投档;省内民族院校、民族班招收聚居少数民族考生按照我省民族院校录取控制分数线投档;报考省内民族院校的汉族考生和散居少数民族考生,执行我省普通高校录取控制分数线。
  (3)本科二批第二次征集志愿后,省内民族院校如生源不足,招收聚居少数民族考生的计划最低可在我省民族院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投档;招收汉族考生和散居少数民族考生的计划最低可在我省普通高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40分以内投档。
  11.预科生的录取
  (1)预科生招生录取安排在本科一批其它类段(G段)、本科二批其它类段(I段)、本科三批其它类段(K段)和高职专科批(N段)进行。
  (2)预科生的投档线参照普通类计划招生录取批次控制分数线:高于批次控制分数线的院校,按院校提档分数线为参照点投档;未完成计划的院校,按批次控制分数线为参照点投档;征集志愿后,仍按批次控制分数线为参照点投档。
  (3)本科预科班录取分数线最低分不得低于相应批次高校提档线(控制线)下80分;专科预科班录取分数线最低分不得低于相应批次高校提档线(控制线)下60分。
  12.定向生录取
  定向生录取降分幅度按教育部规定执行。如招生院校在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不能完成任务时,可将定向计划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定向生的录取安排另行通知。
  13.中职生录取
  中职生对口升学考试及录取工作按照《关于做好2015年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对口升学考试专业报名及考试工作的通知》执行。中职生与对应批次实行大平行普通文理类考生同步投档录取,并参加相应批次征集志愿。
  14.保送生录取
  按照《关于做好2015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甘招办发[2015]22号)执行。已被录取的保送生,其录取信息在省招办网站公布,同时省招办将有关数据上报教育部备案注册。此类考生不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且不得填报志愿。
  15.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考生录取
  报考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考生的招生工作按照《关于做好2015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15]4号)执行。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如已被招生院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录取,则不再参加其他高校的录取。这类考生不得再填报普通高考志愿参加录取,如因考生填报志愿,造成重复录取不能进行学籍注册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16.报到与注册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要求,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可延期报到。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按生源所在省(区、市)分别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传报生源所在省招办。录取后确定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要及时和录取院校联系,避免招生院校网上注册学籍。如因考生上一年度录取后不报到而影响下一年度再次录取注册的,由考生负责承担。
  我省将继续严格执行省招委会做出的“凡按考生志愿录取的考生,如果没有报到入学,下一年度录取时,省招办将其上一年度录取未报到情况向招生院校提供,若学校以考生诚信缺失不予录取,其后果由考生自负”的规定。
  17.根据教育部规定,所有高校本科层次的招生,一律不得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再进行补录或换录。
  十一、照顾政策
  (一)教育部规定照顾政策项目:
  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以下1-5项全国性加分项目有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具有相关加分资格,加分项目及分值适用于今年普通高考。
  (1)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前6名、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参加省级招生机构统一测试达到相应标准的考生,按体育特长录取时文化课加5分。
  (2)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考生,录取时文化课加5分。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奖项的考生,录取时文化课加5分。
  (4)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按中办发〔2000〕28号和教基〔2001〕1号文件评选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的考生,录取时文化课加5分。
  (5)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经市(州)党委、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由新闻媒体报道,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考生,录取时文化课加5分。
  以上项目只适用于应届高中毕业生。
  日之后获得以上项目相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特长、突出事迹、优秀表现等情况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供高校录取时参考。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可在考生统考实际成绩上加一项最高照顾加分,作为考生的总分进行投档。录取与否由高等学校决定。
  (1)烈士子女,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2)对报考汉语言授课的普通高等学校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录取时文化课加20分。
  (3)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4)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5)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录取时文化课加20分。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可优先录取。录取与否由高等学校决定。
  (1)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2)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残疾军人、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二)甘肃省地方性照顾政策项目:
  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以下1-4项甘肃省地方性加分项目有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具有相关加分资格,加分项目及分值适用于今年普通高考。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教育厅评定颁发的学生艺术特长A级以上证书的考生,报考省属院校理工、文史类专业,录取时文化课加5分。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三等奖或者省级竞赛一等奖的考生,报考省属院校理工、文史类专业,录取时文化课加5分。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中国青少年机器人竞赛一、二、三等奖或省赛区联赛一等奖的考生,报考省属院校理工、文史类专业,录取时文化课加5分。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教育厅评定颁发的学生体育运动一级证书的考生,报考省属院校理工、文史类专业,录取时文化课加5分。
  以上项目只适用于应届高中毕业生。
  日之后获得以上项目相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特长、优秀表现等情况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供高校录取时参考。
  2.长期居住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汉族考生,报考省属院校理工、文史类专业,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3.农村户口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考生,报考省属院校理工、文史类专业,录取时文化课加5分。
  各类考生享受照顾加分在录取时不累计,只加一项最高分。预科生、定向生、中职生、高水平运动员投档录取时不享受照顾加分;艺术、体育类考生报考艺术、体育类专业,投档录取时文化课不享受照顾加分。
  (二)享受照顾政策考生资格审查
  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规定和省招委会、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体育局、甘肃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甘肃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省科学技术协会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招生享受照顾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10]1号),明确责任,健全省、县(区)、中学三级公示制度。
  (三)照顾证明信息采集的有效期限
  各类享受照顾考生须在5月底前提交照顾证明,逾期一律不予认可。具体时间详见《关于印发2015年&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享受照顾政策考生登记表&的通知》(甘招委发[2015]37号)。
  (四)享受照顾政策考生的公示
  对于享受各类照顾加分的考生名单、项目除在省招办网站上公布外,还须在考生所在县级招生办和考生所在单位及中学集中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8月底,充分接受群众监督。
  十二、信息管理与公示
  (一)考生信息的管理
  考生信息包括报名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录取信息等。考生信息受国家有关法律的保护,未经招生部门许可不得擅自修改和向外界提供。
  (二)新生入学资格信息的审核
  高校要加强新生入学资格的审核工作,严防冒名顶替等问题的发生。高校要认真核对考生信息,确保录取信息的准确。如因学校审核疏漏造成考生电子档案无法注册或信息不准确等后果,一律由学校负责,省招办概不受理。
  (三)考生诚信信息的建立
  考生在领取准考证时要签订《考生诚信承诺书》,省招办依据相关规定将考生诚信信息及各类违规事实记入《考生电子档案》,并上报教育部备案。
  (四)招生信息的公开与公示
  高校教育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要按照有关要求,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级招生办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十三、招生章程
  (一)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校的招生章程。
  (二)省内高校的招生章程和广告必须经省教育厅审核并备案后方可发布;学校法定代表人要对招生章程和广告的真实性负责。对严重违规招生和乱登广告的学校,省教育厅将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给予限制招生、暂停招生等处罚;对严重违规招生学校的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
  十四、单独招生
  (一)单独特殊类招生
  部分高校单独招收的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空军招飞、外国语言文学(非英语)单独招生、运动训练、武术和民族传统体育、甘肃矿区核类普通本科对口支援、职教师资、特殊教育、华侨、港澳及台湾籍学生等单独招生按教育部、有关部委及我省的规定执行。
  (二)省属院校高职(专科)层次单独测试和推免招生
  省属院校高职(专科)层次单独测试和推免招生工作按照《关于做好2015年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省内高职院校单独测试和推免招生的通知》(甘招委发[2014]37号)执行。
  单独招生计划由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和下达;测试录取工作由招生院校负责;省招办负责向教育部报库电子注册。
  单独招生的考生必须参加2015年普通类高考报名,录取后不能参加当年高考,单独测试和推免招生工作于4月30日前结束。
  十五、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招生
  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按照《关于做好2015年甘肃省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15]10号)执行。
  (一)教育部下达我省的省外院校和兰州大学、西北民族大学的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按照教育部《关于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通知》执行。招生院校面向58个贫困县(市、区),使用高考成绩按考生所报志愿投档录取。
  (二)教育部下达我省省属院校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由西北师范大学、兰州理工大学、兰州交通大学、甘肃农业大学、甘肃中医药大学、兰州财经大学等6所院校参照58个贫困县(市、区)考生报名人数、按专业分解招生计划到县(市、区),录取时使用高考成绩按考生所报志愿,分县(市、区)投档录取。
  十六、拓宽农村学生就读重点高校的升学渠道
  农村学生单独招生和地方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按照《关于做好2015年甘肃省农村学生单独招生和地方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15]11号)执行。
  (一)下达我省的教育部直属高校和其他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高校农村学生单独招生计划,按照教育部自主选拔录取办法以及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高校相关规定执行。
  (二)西北师范大学、兰州理工大学、兰州交通大学、甘肃农业大学、甘肃中医药大学、兰州财经大学、兰州工业学院等7所省属院校面向全省农村户籍的优秀学生进行招生。具体招生计划按照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招生经费
  招生经费在地方教育事业费中列支。各级招生考试机构、招生院校均要按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规定的标准收费,不得多收费、乱收费。
  十八、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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