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许北京协和医院治疗痤疮有男以吗,在那里治疗可以吗

  我在武汉协和医院另人气愤的遭遇  从小感冒到尿血,病情越治越重,这就是我在协和的遭遇  10月28日,我到协和门诊部呼吸科就诊。当时只是普通感冒引起的扁桃体发炎,鼻炎等症状(我是超敏体质,小医院不敢贸然用药)。在就诊时我和医生详细说明了我的病情以及过敏史,医生也做了纪录。在确定感冒成因,病情严重程度以后医生给我开了三天的静脉注射药物(不需要皮试)和其他口服药物。当天下午吃过中午饭我就到门诊部二楼的注射室输液。输液开始十几分钟之后我就感觉左手疼痛,在调整了输液速度之后疼痛并未消失,于是我把情况告诉了护士。护士查看之后告诉我,药物本身有些刺激性,没什么事情的。想到自己身体还需要一个适应阶段于是我在疼痛中完成了第一次输液。  第二天下午,我再次拿着药物到医院输液,护士在看过我的左手后告诉我换右手输,左手已经肿起来了。这次输液我要求使用小针头并且把输液速度调整到了最慢。这一次没有出现疼痛的情况,但是输到一半左右我感觉身体很烧,朋友和她的母亲陪着我一起和护士说明情况,护士过来用手背摸了一下告诉我并没有发烧,也不是药物过敏。我和朋友无奈,等了几分钟之后朋友起身去要温度计,却被告知没有。很快到下班时间,我和其他病人被转到一楼急诊室继续输液,期间朋友已经做末班车回去,我发烧以及其他不适的感觉仍在继续。在急诊继续输液几分钟后我感觉呼吸急促,心跳很快,发烧的情况并未改善。于是我报告了急诊室的医生。医生查看情况之后终止了输液,为我测量了体温和脉搏。脉搏稍微有点快基本正常但是体温却是37.6度,很快我被夜班护士带到了观察室。通知当晚值班医生之后,医生过来询问了病情,并查看了病历,我也向医生及护士说明我是超敏体质。医生为我使用了退烧药,泰诺。用药半小时左右我开始呕吐,左肾疼痛,头晕。夜班护士把我的情况再次通知医生,得到的回复是,这些是因为发烧引起的,烧退了就没事了。再后来夜班护士陪着我去向医生第三次说明情况,医生把我从内科急诊转到了外科急诊,外科急诊在对我的病情做了纪录之后安排我做了肾和输尿管的B超,结果一切正常。外科再次把我转回内科,内科急诊在为我测量了体温(37度)之后让我回家休息。当时已经是29日晚上11点左右。离开医院时我呕吐和肾痛的情况依然持续。  30日早上,肾痛还在继续,呕吐情况已好转。我再次到门诊部挂了呼吸科。希望把情况告诉医生看剩下的药是退还是换。呼吸科帮我调整了用药之后我挂了肾科,医生询问病情之后安排我做了肾功能和尿的检查。结果表明,肾功能正常但是却出现了尿潜血的情况!拿到报告当时,医院已经下班,我又挂了急诊拿着结果去问医生,医生看过报告之后让我自己观察,没有用药。回到宾馆,我查看了退烧药的说明书,上面清楚的写着“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31号,肾痛还在继续,我在朋友的陪同下找到门诊办公室投诉,期间,又去肾病科专家门诊咨询了一下,专家说不会是肾的问题,把我转到了腰科,腰科医生在初步检查之后立刻否定了肾科医生的判断!最后我和朋友只能拿着投诉表回到门诊办公室,工作人员复制了病历和退烧药说明书后把剩下的药帮我退了,让我等医院处理结果。  当初就是怕出问题才去大医院看病,现在好了,小病没看好,还弄出了大病!医院能否公正的给我一个答复我很担心!尿血绝对不是小事,我只希望医院对这个事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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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很诡异,楼主多保重!
  好久不来天涯了  来了这后看到这个帖,有点后怕  现在的医院。。。。  不负责任呢
  你不晓得想被宰去协和这句话啊
  多找几家医院吧
  网易论坛网易首页 && 网易新闻 && 网易新闻论坛 && 社会万象      摘自:【强烈谴责】武汉协和医院道德沦丧的庸恶医  链接:http://bbs./bbs/society/.html      共浏览 《〈————————————————这是个什么概念    网易论坛网易首页 && 网易新闻 && 网易新闻论坛 && 社会万象      摘自:【何谓腐败】 腐败就是只要有利可图,会对任何无冤无仇的人下毒手!  链接:http://bbs./bbs/society/.html      共浏览《〈————————————————这又会是一个什么概念    ----------------------------------------------------------------------------      敬畏生命是人类文明发展迄今总结出最为闪光的法则之一,作为救死扶伤的医生更不能践踏这一法则。  
  武汉协和医院丑恶事件之一:优秀研究生邱飞之死——武汉协和医院之罪   武汉协和医院丑恶事件之二:豆蔻年华女高中生汪悦因不治被活活吊死   武汉协和医院丑恶事件之三:七天杀死26岁体壮如牛的农民工   武汉协和医院丑恶事件之四:胳膊植入废旧钢板断裂,女民警耗尽家产终归家破人亡   武汉协和医院丑恶事件之五:老太婆连开数刀最终毙命,大孝子鸣不平惨遭毒打   武汉协和医院丑恶事件之六:医生故意用劲吸允,一口气吸破女婴肠子   武汉协和医院丑恶事件之七:强行输入工业用血,青年公务员传染丙肝危命旦夕   武汉协和医院丑恶事件之八:武汉协和医院把食道癌癌前病变者手术致死   武汉协和医院丑恶事件之九:武汉协和医院延误治疗,华科大著名院士生命权被过早剥夺   武汉协和医院丑恶事件之十:明理暗里多收病人费用,大病人小病人人人被宰   武汉协和医院丑恶事件之十一:武汉协和医院错误打针,险伤病人性命   武汉协和医院丑恶事件之十二:欺外又欺内,专拣软的欺;答应的福利待遇应是耍赖不兑现   武汉协和医院丑恶事件之十三:输血单据屡屡搞错,误伤人命何止万千   武汉协和医院丑恶事件之十四:脑部检查粗枝大叶,致使病人惨遭死亡   武汉协和医院丑恶事件之十五:患者不送大红包,乳腺瘤子不切净   武汉协和医院丑恶事件之十六:胡乱用药,21天夺取女人生命   武汉协和医院丑恶事件之十七:武汉协和医院治坏了小孩的眼睛   武汉协和医院丑恶事件之十八:武汉协和医院比墨水还要黑   武汉协和医院丑恶事件之十九:武汉协和医院诱骗我做剖腹产手术   武汉协和医院丑恶事件之二十:诓骗家属动手术,诈其钱财夺其命   武汉协和医院丑恶事件之二十一:武汉协和医院医生的医德都被狗吃了?(大部分的)   武汉协和医院丑恶事件之二十二:武汉协和医院真是一家耐人寻味的医院   武汉协和医院丑恶事件之二十三:武汉协和医院把骨折手术做成中风偏瘫   武汉协和医院丑恶事件之二十四:武汉协和医院内分泌科的袁丽不是人   武汉协和医院丑恶事件之二十五:武汉协和医院不是东西   武汉协和医院丑恶事件之二十六:一夜间将17岁少女莫名治死!   武汉协和医院丑恶事件之二十七:老妇肺部不适被活生生给治死!   武汉协和医院丑恶事件之二十八:武汉协和医院龙跃平教授的人生直白   武汉协和医院丑恶事件之二十九:湖北宜昌的小孩被手术感染后不治身亡   ......……...... 武汉协和医院罪恶事件:多得很, 待续!      ╭╩═╮╔════╗╔════╗╔════╗╔════╗╔════╗   ╭╯GO ╠╣支持楼主╠╣再接再厉╠╣波过留声╠╣人过留帖╠╣全力奋顶╣   ╰⊙═⊙╯╚◎══◎╝╚◎══◎╝╚◎══◎╝╚◎══◎╝╚◎══◎╝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事实胜与雄辩。群众的眼睛雪亮着呢!   
  “生命的价值高于一切”——这是一个最基本的社会伦理,“保护每个公民的生命和健康”也是国家的基本法定责任之一,尊重生命=尊重自己!            在这个社会,尤其在不良的喝血医院里,医疗暴力事件真是层出不穷。         有识之士忧虑地说,当今中国,可以表述为个人原子化、利益碎片化、人际关系干燥化,一擦就出火。        诚然,社会充满戾气不是好事,戾气多了,就可能导致燃烧乃至爆炸。  
  揭露医疗事故背后的黑洞
  元旦快乐    
  真理,哪怕只见到一线,我们也不能让它的光辉变得暗淡。  
  首先恭喜楼主还能发帖!活着真是好!医院现在是一个很恐怖的地方!楼主自己小心啊!病好了以后建议自己多加强锻炼身体,不要老去医院那地方啊!一不小心命就被忽悠了!
  协和等于喝血。
  医院有风险,生病须谨慎!
  同济协和集全省的资源,但是看病的人太多,所以他们把病人没有当数,基本是站一天的对,看5分钟的病,开一堆高价药,
  事实真相如下:    摘自:【强烈谴责】武汉协和医院道德沦丧的庸恶医    中国网络医疗纠纷第一案  http://bbs./bbs/society/.html    共浏览    武汉协和医院 我知道它是一个以看病为幌子专用活人来做实验,教学培养医学博士的好地方这里有一个地址如果有兴,进去看看   /techforum/content/828/73963.shtml    
  17#作者:天下蚁族
回复日期: 17:19:00    同济协和集全省的资源,但是看病的人太多,所以他们把病人没有当数,基本是站一天的对,看5分钟的病,开一堆高价药  --------------------      转摘:早4点在武汉协和医院亲历不齿一幕(组图)     文章提交者:飞得更远 加贴在 社会聚焦 铁血论坛 http://bbs.tiexue.net/bbs68-0-1.html     这是我曾经有一次凌晨4点去医院排队等着挂号时亲眼见到的恶劣行为!     这是一件发生在武汉协和医院极端让人不齿的事件!    
  我去的时候是当时凌晨4点多(我听说协和医院和同济医院都有非常多的人排队挂号,所以去的很早),大家可以看见地上有很多废弃的报纸、被撕成一片片的纸箱、黑白色的塑料袋、装放烟酒的外包装等等等……     这些废弃的东西都是用来干嘛的大家知道吗?是一些专门做此营生的“商人”放在那占座用的。协和医院的窗口总共有8个,他们利用这些废弃的物品,在8个窗口前占着前面的十几个座位,目的是为了让之后在5点后者6点甚至更晚前来看病挂号的人买他们的位置,花钱买了位置的人这样就可以占着比较前面的,从而拿到前面的号。一个位置20块,越靠前越贵!!大家看现在坐在前几排的有可能是买了他们的位置,也可能是有人比那些“商人”更早的来这里排队,所以“商人们”也只能曲居其后占座了。这些废纸的后面自然是那些宁愿排队也不买他们位置的人。    
  因为还很早,大家都很疲累。医院是7点半开始挂号,可是病人还要辛苦的排队3个多小时。这位穿着花格子衬衫的老太太的背影很醒目。她其实就是这伙“商人”中的一份子,主要负责不让“有机可趁的人”踢掉那些废弃物(我开始还以为她也是病人,后来我发现这伙人至少有十来个,以一个矮个子的瘦男人为首,听口音几乎都是武汉本地人)。     
  大家应该看到在那些废弃物后面的这位很老很老的老人,因为手机拍不清楚,但是你们可以看见他拿烟的右手捂着左手,但是我看的很清楚,因为老人的左手已经溃烂的不成样子,甚至流脓发肿了,我看不清老人昏黄的眼睛,但是表情是在告诉别人他非常痛,但是他需要等。因为如果他前面的位置被卖出去的话,至少他得排到25或者26位以后才能轮到他挂号。大家也看清楚那里还有一个才刚满月的小婴儿,不知生了什么病,是另一排窗口的,她也需要等很久。大家都坐在地上,很无赖、很累。    
  人群慢慢多起来了,那些曾经是废弃物的地方开始站满了人。因为他们都出了钱,所以就算后到,也可以占前面的位置。先来先得,后面还有没卖出的位子。但是马上也会有人要的,至少排在十几位,也比排在30位要强,哪怕多花20块…     一个座位20块,有8个窗口,每个窗口大概占了20个,那么,他们一天可以赚3200块!他们可以月赚10W啊!    
  这位花衬衣大妈就是“商人”一份子,终于露脸了。大家可以看见角落里那个挺着大肚的男人,怀里还挎着个公文包,正在指挥着什么。他也是“商人”之一,正在指挥着买了位置的人该站在哪个位置上。能够上场指挥安排的人算是头头了,那些看座的只是小角色。    
  挂号处上面的红色灯箱上打出来的醒目标语可真让有的人羞耻啊!     “排队守秩序文明又时尚”“我排队我文明我礼让我快乐”     “倡导排队倡导礼让倡导文明”“公德装在心中文明贵在行动”    
  看到这些情况,我非常的愤怒!我在当时那种状况之下大声的斥责这些人,但是并没有人站出来帮忙,都是一群老弱妇孺,能抗得动谁?但是听到我说的那些义愤填膺的话,那些“商人”的口也有些软,还劝我反正我挂的科人不多,可以挂到前面的号。如果当时群众们都站在我这边,相信可以暂时缓解并制止这种恶劣的行为,将这些废弃物踢掉。当时我恨不得希望自己是李小龙或者能言善变、武功超群将这些人一一击败,为病人争口气。从人们的麻木看来,这种行为不止一天,甚至有可能已经很多年了。他们以收取这种黑心钱为生,有男有女。     我记得当时有个男人因为气愤又有人排在他前面时,生气的大声指责让那个插队的人出来,旁边的人们也因此大声的谴责让插队的出来,但是被“商人”中的领头人破口大骂,甚至威胁他敢在他的地盘撒野,他说要插就插,因为地方是他先占的,现在他卖给别人是公平的,他的架势有些像是要打人。因为他的威胁,没人出来吭声了。     想想看,他们这群野蛮人用一堆废弃的旧报纸,在凌晨1、2点或者更早的在地上摆满他们的占位,让后来的人不许越界,如果不买位置就只能排在最后那张废弃物后面,这分明是侵犯人权!     这里是医院啊!是完全属于医生和病人的地方!是救死扶伤的地方!如果病人们要来看病还要花钱买他们排队的地方,是多么一件让人辛酸的事情!从各个地方来的人们,有的是搭晚上的汽车赶到武汉,有的是从武汉周边赶来的,他们赶晚上的车就是为了早到挂前面的号早些看医生,他们容易吗?大家都知道医院有的教授级别的医生一个星期可能只看半天病,每天也顶多挂15个号,那这样,排在后面的人从千里迢迢的各个地方赶过来,有些都是搭乘晚上的车希望能排在前面,却被这些黑心肠的人利用近水楼台早早派人用废纸占座,那病人还得起多早?还得等几个星期?他们的病能拖那么久吗?而且里面还有医院的看护和保安,却没有人出面阻止,我能说什么?     看这条新闻的每一位朋友。如果你是一名热血沸腾的年轻人,如果你是一个还未忘记见义勇为是何物的人,如果你是一个时刻提醒自己不要麻木于这个社会潜规则的人,如果你是一位记者或者律师,请你帮忙,我在这里郑重呼吁大家,如果你们看见这则新闻,请将它传递出去,请有关部门好好整顿这种违法行为!杜绝这种社会道德风尚败坏的恶劣行为继续猖狂!从社会的各个角落,充当文明的守护者,为建设我们的文明城市而努力!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患者就医是为了治病,而不是去找庸医来害命。  医生,历史上一直以来作为救死扶伤的形象出现的。    医生本应履行其职责和义务为患者提供及时、高效和安全的医疗服务。  然而现在,越来越多的医生,已经不具备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了。    
  转:    【揭露】武汉协和医院篡改病例的事实  连接:http://bbs./bbs/society/.html  共
浏览——————————》》    在医疗官司审理的过程中,病历是至关重要的证据。邱飞官司的判决结果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病历所记载的内容。武汉协和医院在对邱飞疾病的治疗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严重错误,直至把病人活活整死。正是这种“做贼心虚”的心理作祟,才造成他们对保存在手中的患者原始病历进行了隐匿、修改和添加,致使患者家属拿到手上的病历和护理记录严重失真。正是这份严重失真的病历,导致了中华医学会武汉分会做出了错误的鉴定结论。进而,有关基层法院顺水推舟,也做出错误的审判结果。     犯罪分子只要实施了犯罪行为,就必然会留下一些蛛丝马迹。各位网友,请看武汉协和医院的卑略行径吧!     一、隐匿病历资料     二、涂改病例、医务人员代签名和添加病历资料     三、法律援引     在医疗侵权纠纷中,病历作为案件的主要证据,是判定责任的重要依据。保证病历的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对于公正审判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日开始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8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第9条又明确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日发布的《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中规定:“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颁布并于日起施行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六条规定:“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四、结论     ……    本贴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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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天涯杂谈』 优秀研究生之死——武汉协和医院之罪  连接:/publicforum/content/free/1/2065754.shtml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民事抗诉书   鄂检民行抗[            原告与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武民二终字第297号民事判决,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本院抗诉,本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武民二终字第297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存在错误。理由如下:            一、法院所采信中华医学会武汉分会医鉴(号鉴定结论,属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            本案中,医患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协和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中华医学会武汉分会医鉴(号鉴定结论依据的病历本身却存在涂改、添加等问题:将死亡时间从AM3时改为PM3时,添加日下午2.15-2.45的ICU医嘱单,添加何静医生填写的病历单。致使鉴定结论错误认定“患者于当天15时心电图提示全心停博,宣布临床死亡“,而事实上,患者邱飞的死亡时间为日凌晨3时。在医疗侵权纠纷中,病历作为案件的主要证据,是判定责任的重要依据,保证病历的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对于公正审判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9条明确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卫生部日发布卫政法发[2005]28号《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中规定: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协和医院未能提供真实的病历导致了鉴定结论存在错误,法院对该鉴定结论的采信,属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            二、协和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明显医疗过错            1、原告所提供的院方收费单据,患者邱飞应当享受的是特级护理,但日邱飞在层流室无人护理,并因摔倒癫痫发作,导致邱飞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后,无法在层流室继续接受治疗,直接影响了移植效果。后又转入普通病房,和一肺炎患者住在一起,加大了术后并发症及感染其它疾病的风险。            2、在日的输血过程中,协和医院为邱飞输入A型血小板和A型红细胞(邱飞的血型为AB型),违反《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必须ABO同型血型才能相输”的规定。而对于进行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的邱飞,必须输用血型相同的血小板才能使其存活期较长。            3、日、日邱飞的血检验报告单显示低钠、低钙,说明患者出现血电解质紊乱症状,协和医院未及时采取相应医疗措施。            综上所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武民二终字第297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特向你院提出抗诉,请依法再审。                此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五日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8】武民再终字第13号   抗诉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原审上诉人与原审被上诉人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医疗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本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4)汉民一初字第970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日作出(2006)武民二终字第29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鄂检民行抗【号民事抗诉书,对本案提出抗诉。2007年1O月29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鄂民监一抗字第166号函交本院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6)武民二终字第297号民事判决及本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04)汉民一初字第97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重审。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            在当今法制社会的中国,优秀的检察官、为人民办实事的好法官法官还是普遍存在的。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能对邱飞医疗侵权冤案作出抗诉,同时得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审理”的支持;继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裁定撤消原一审、二审法院的错误民事判决;发回原一审法院重审。           如此艰辛历程长达五年余的诉讼冤案裁定书的下达,足以说明了邱飞死的冤,死不瞑目。。。。。。                                 o︻|▅▆▇◤   o︻|▅▆▇◤   o︻|▅▆▇◤  o︻|▅▆▇◤    o︻|▅▆▇◤                                        武汉协和医院竟然能够如此超越国家法律,肆意妄为,毁灭证据,视国家的明文法律法规于不顾……我们身为法律工作者有责任强烈谴责其垩行,对正义的伸张我们必须给予大力的支持与援助!           全力为这位被武汉协和医院离奇残害致死的受害人邱飞讨回原本该属于他的公道!!!      
  退 案 说 明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    通过对送检材料及庭审质证内容审查,我鉴定所认为武汉协和医院在对邱飞的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诸多值得争议的焦点问题。        通过初步审查,认为协和医院的处置有些焦点问题值得关注,如日邱飞突发倒地,是否在护理上存在不足;又如日给邱飞输入A型血(邱飞的血型为AB型),是否妥当,日至1月31日期间护理记录缺失;但是更为重要的是,由于病历中缺失日和1月11日CD34计数的化验单,且协和医院在第三次采集供者干细胞时存在机械故障。因此,难以判断协和医院干细胞采集数量是否达到预期要求,这一关键材料的缺失,将导致不能客观地作出医疗过错鉴定。        综上所述,经审阅送检临床资料及相关庭审质证内容认为,其病历涂改及相关记载不全内容为争执的焦点内容,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 第二款之规定,        我所不能受理该鉴定委托。        故我中心作出退案处理,特此说明。                 武汉市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三日  
  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应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病历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是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行为的记录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应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1、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从行政责任看,该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3、情节严重,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已有医生因为做虚假证明,故意出具错误鉴定,被判伪证罪。  
  继续转:【何谓腐败】 腐败就是只要有利可图,会对任何无冤无仇的人下毒手!  连接:http://bbs./bbs/society/.html    共
浏览    我发表此文章的目的就是要让更多的易友知道:华中科技大学 同济医学院 附属协和医院内正滋生着一群又一群“舔屎的白蚁”......     作者:医难者的心声 回复日期: 11:21:18   1、提醒正在就医或将去就医的患者及其家属,千万不能“崇药媚医”,千万不要让自己成为“杀死”亲人的“帮凶”。     2、呼唤医德,呼唤良知,呼吁珍爱生命、关爱弱者——为了可怜的病人少受罪,为了无辜的家属少流泪。     3、希望党和政府倾听我们的呼声,督促相关部门尽快妥善解决医患纠纷;不要让我们在身体上遭遇了医疗伤害后,精神上再饱尝医疗维权之艰辛。     4、希望网友参与审案,渴望媒体跟踪报道——“把弱势群体的声音放大,使全社会都来关注;将违法违规的行为曝光,让全社会都能了解。”       武汉协和医院丑恶事件之一:优秀研究生邱飞之死——武汉协和医院之罪     武汉协和医院丑恶事件之二:豆蔻年华女高中生汪悦因不治被活活吊死     武汉协和医院丑恶事件之三:七天杀死26岁体壮如牛的农民工     武汉协和医院丑恶事件之四:胳膊植入废旧钢板断裂,女民警耗尽家产终归家破人亡     武汉协和医院丑恶事件之五:老太婆连开数刀最终毙命,大孝子鸣不平惨遭毒打     武汉协和医院丑恶事件之六:医生故意用劲吸允,一口气吸破女婴肠子     武汉协和医院丑恶事件之七:强行输入工业用血,青年公务员传染丙肝危命旦夕     武汉协和医院丑恶事件之八:武汉协和医院把食道癌癌前病变者手术致死     武汉协和医院丑恶事件之九:武汉协和医院延误治疗,华科大著名院士生命权被过早剥夺     武汉协和医院丑恶事件之十:明理暗里多收病人费用,大病人小病人人人被宰     武汉协和医院丑恶事件之十一:武汉协和医院错误打针,险伤病人性命     武汉协和医院丑恶事件之十二:欺外又欺内,专拣软的欺;答应的福利待遇应是耍赖不兑现     武汉协和医院丑恶事件之十三:输血单据屡屡搞错,误伤人命何止万千     武汉协和医院丑恶事件之十四:脑部检查粗枝大叶,致使病人惨遭死亡    ……    武汉协和医院丑恶事件第九十九:武汉协和医院把小川搞死了 『 湖北 』武汉协和医院误诊害人命 伤心父母欲哭无泪急盼援助 作者:医者父母心1 发表日期: 03:27:30     ……     武汉协和医院丑恶事件第一百五十二件:武汉协和医院草菅人命 华声论坛 .cn .cn/topic--1.html
    …… 武汉协和医院丑恶事件:多多得很, 待续!      “健康所系,性命所托”—— 白衣天使,是谁让白衣举起了杀人的屠刀?  
  关于原告XXX,XXX与被告协和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相关情况的说明              经本院开庭审理,当事人举证质证,可确认如下事实:              一、医院病历有部分涂改现象。日上午3时(AM3时)改成下午3时(PM3时)。         二、输血型号不一致。2003年1 月30日输血,邱飞是AB型血,协和医院承认输的是A型血小板,另外原告根据病历记录认为邱飞被错误输入A型红细胞。但协和医院予以否认。             三、病历上有被告医生代签名现象,日护理记录,是由高磊代汪菊平签的字。             四、采集供者干细胞时曾发生过机械故障。日第三次采集供者(邱飞二姐邱萍)干细胞时,被告的机械曾发生过故障,延长采集时间,但协和医院认为采集数量仍达到预期要求,日化验报告单显示CD34+0.33%。且日和1月11日的化验报告单中未显示邱飞的干细胞数字,及无日和1月11日显示CD34计数的化验报告单(原告称邱飞当时身高1.78M,体重68Kg),故原告认为,协和医院干细胞采集数量未达到预期要求。             五、化验报告单对是否找到真菌孢子存在矛盾。协和医院于日11:01检验报告单载明:涂片找到真菌(孢子)。未找到菌丝。但原告提供的协和医院5月21日至5月27日的化验报告单均未显示找到真菌孢子。原告复印的协和医院病历显示,协和医院于日、26日给邱飞注射两性霉素B各5mg。             六、重症会诊发生在病人转入重症病房之前。原告提供的协和医院原始病历复印件显示患者于日00:55拟转ICU病房。但协和医院却提供了日ICU会诊记录。             七、护理记录不全。协和医院病历上(日8时AM)载明:患者(指邱飞)术后生命体征暂稳定停记护理记录单,故无患者日至1月31日病历记录。             八、护理收费与实际护理等级不一致。被告协和医院是按照特级护理收费,但医嘱单上记载的是一级护理。日早晨7时15分,邱飞突发神志不清倒地,口吐白沫,呼吸急促,小便失禁后转出层流室,随后被告将邱飞与其他肺部感染者共处同一病房。据原告复印的日被告协和医院病历记载:“因患者同病重患者有感染”。             九、临时医嘱单上的当班医生与病历单上的当班医生名单不一致。原告复印的被告协和医院病历记载显示,日何静医生在病房工作直到当日下午5时,次日凌晨又由何静医生当班。但原告复印的被告协和医院“临时医嘱单”上记载显示日凌晨当班的医生是黎医生和何静婷护士。              补充说明一、二、原告复印的被告协和医院日、27日、31日~2月1日血检验化验报告单载明:低钠、低钙、低氯等血症的数字说明。              补充说明三、根据原告复印的协和医院日ICU医嘱单记载:日下午2.15分—2.35分,程琳医生仍给邱飞开药。其实邱飞于日凌晨已死亡。              补充说明四、日上午9时至1月31日9时之间,被告复印的协和医院医嘱单上无邱飞用药和输入A型红细胞的记载。              补充说明五、日早晨7时15分,被告协和医院发现邱飞突发神志不清倒地、口吐白沫,呼吸急促。                                江汉区人民法院审监庭              日  
  案情链接:〉〉 》》                     司法鉴定委托回函                   江汉区人民法院:             贵院委托我所对“原告之子邱飞在被告处治疗期间,被告协和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鉴定一案。经审阅送检临床资料及相关庭审质证内容后认为,其病历涂改及相关记载不全内容为争执的焦点内容,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 第二款之规定,我所不能受理该鉴定委托。              特此回函                           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                    日    
  退 案 说 明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    通过对送检材料及庭审质证内容审查,我鉴定所认为武汉协和医院在对邱飞的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诸多值得争议的焦点问题。        通过初步审查,认为协和医院的处置有些焦点问题值得关注,如日邱飞突发倒地,是否在护理上存在不足;又如日给邱飞输入A型血(邱飞的血型为AB型),是否妥当,日至1月31日期间护理记录缺失;但是更为重要的是,由于病历中缺失日和1月11日CD34计数的化验单,且协和医院在第三次采集供者干细胞时存在机械故障。因此,难以判断协和医院干细胞采集数量是否达到预期要求,这一关键材料的缺失,将导致不能客观地作出医疗过错鉴定。        综上所述,经审阅送检临床资料及相关庭审质证内容认为,其病历涂改及相关记载不全内容为争执的焦点内容,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 第二款之规定,        我所不能受理该鉴定委托。        故我中心作出退案处理,特此说明。                 武汉市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八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第六十一条 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    第一百零二条 诉讼参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第8项: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据此规定,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如果医疗机构不能尽到前述证明责任,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第三十二条 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第四十七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五十条 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     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7.《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8、《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    
(二)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9.《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   
第十七条 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麻醉记录单、手术及手术护理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记录、病程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        第二十三条 病程记录是指继住院志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内容包括患者的病情变化及证候变化情况、重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临床意义、上级医师查房意见、会诊意见、医师分析讨论意见、所采取的诊疗措施及效果、医嘱更改及理由、向患者及其近亲属告知的重要事项等。        第三十三条 危重患者护理记录是指护士根据医嘱和病情对危重患者住院期间护理过程的客观记录。危重患者护理记录应当根据相应专科的护理特点书写。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别、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床位号、页码、记录日期和时间、出入液量、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等病情观察、护理措施和效果、护士签名等。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10.卫生部日发布卫政法发[2005]28号《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中规定: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11.《关于审理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中规定:一旦确定医院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病历资料的,就可以直接认定医院存在过错。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日起施行)第58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第十三条规定: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文 件 公通字》 [2008] 36号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及时、准确地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对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消防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立案侦查,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        
▲第五十六条 [医疗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刑法第399条  徇私枉法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文 件 公通字》 [2008] 36号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及时、准确地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对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消防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立案侦查,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社会制度不改变,一切都是空谈,我们还要漫长的等待。。
  1。《关于审理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一旦确定医院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病历资料的,就可直接认定医院存在过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第8项: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据此规定,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如果医疗机构不能尽到前述证明责任,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日起施行)第58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4。卫生部日发布卫政法发[2005]28号《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中规定: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第十三条规定: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关于审理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一旦确定医院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病历资料的,就可直接认定医院存在过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第8项: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据此规定,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如果医疗机构不能尽到前述证明责任,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日起施行)第58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4。卫生部日发布卫政法发[2005]28号《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中规定: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第十三条规定: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又是协和医院的医疗纠纷    
  顶起,让更多人看到     
  庸医杀人不用刀,   患者含冤何处告?   滥药滥用如儿戏,   徜徉法外自逍遥。      手中棍棒口水舞,   飞扬跋扈丑态骄。   貌似圣贤心肠歹,   烧杀抢掠觅寻臊。       医德败坏众发指,   厚颜无耻分赃钞。   泯良败德国遭害,   怨声载道怒狂潮。       恶性循环无宁日,   何日人间来舜尧?   抓住医匪和谈霸,   砍断尾巴用火烧!    
  “健康所系,性命所托”—— 白衣天使,是谁让白衣举起了杀人的屠刀?    
  无德恶医,超越无耻,严重违法,力鼎追究。  
  “健康所系,性命所托”—— 白衣天使,是谁让白衣举起了杀人的屠刀?      
  请看看“襄阳黒医知多少”是我的亲身经理,我觉得应该搞几个黑医生当典型,灭门!!
  医院,本来应该是一个救死扶伤的地方,护士,本来应该是白衣天使。但是,血淋淋的事实告诉我们:有的医院,却是鬼影憧憧的鬼门关,医师护士,则是残夺病人生命的刽子手。
  55#作者:wang262857
回复日期: 1:09:00    请看看“襄阳黒医知多少”是我的亲身经理,我觉得应该搞几个黑医生当典型,灭门!!    ------------------------------------      应该灭门,支持!
  这种医疗损害致死案给患者及家属的身心和精神所带来毁灭性的莫大灾难,这种失去生命的惨痛代价与生者心灵的创伤是任何事物都无法取代的!
  只有每一个公民都团结起来,共同呼吁与关注,让立法更公正完善,让执法监督更合法透明,我们每一个人的合法权利和切身利益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      
  祝全天下富有同情心且与正义同行的网友新年快乐!  
  生命脆弱,医患紧张,为了更有序合理的医疗制度,为了每个人的医疗保障,为了社会更和谐健康,让我们一起关注,一起呼吁。    
  敬畏生命是人类文明发展迄今总结出最为闪光的法则之一,作为救死扶伤的医生更不能践踏这一法则。      
  不要迷信协和…小毛病一般的医院都能看。店大欺主,何况协和?
  救死扶伤?治病救人?p!早就改为--制病救人和救钱为上了!
  越大,名声越响越能忽悠。  
  揭露医疗事故背后的黑洞?深不可测的“医德”黑洞。事实上,是在为人也是为己能有一个良好的生存、医疗环境而抗争。
  协和里有些护士蛮漂亮的,呵....
  协和比同剂差百被
  社会需要诚信,更加需要政府的诚信!社会需要公平,更加需要政府的公平!失去诚信,失去公平就会影响中国的崛起!    
  呼唤医德,匡扶正义,谴责庸医。
  呼唤医德,匡扶正义,谴责庸医    
支持楼主,举报投诉去、、我也亲身经历过、、
  现在病了只能挺挺
挺的过就好 挺不过......大家懂的··
  zhichi
  人类的爱心与责任心,首先表现在热爱生命,尊重生命,关怀生命。我们今天强调以人为本,也首先要以生命为本。在千千万万的医疗行为中,救命第一,是基本的人伦观点,也是基本的人性要求。  
  做个有良知与正义感的人,举顶起!  
  维护正义,强力顶起!
  当贪官们拿着不义之财尽情享乐时,可曾想到被自己制造的错案受害者过的是什么日子吗?轻者水深火热、度日如年,重者倾家荡产、家破人亡。  
  一条公平正义之路要靠大家的共同不懈努力才能铺就。
  源于事实,尊重法律,追求正义,维护公平!  
  一条公平正义之路要靠大家的共同不懈努力才能铺就。
  另类群
  敬畏生命是人类文明发展迄今总结出最为闪光的法则之一,作为救死扶伤的医生更不能践踏这一法则。  
  人在做,天在看!那些沾满患者鲜血,犯下人命案的白衣杀手,想妄图逃避法律惩罚的话,他们的子孙也会遭天谴得到报应的!    
  关注医疗纠纷,为己、为人创造一个良好的就医环境!
  您好!能否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方便记者联系?
  1、呼唤医德,呼唤良知,呼吁珍爱生命、关爱弱者——为了可怜的病人少受罪,为了无辜的家属少流致使病人惨遭死亡。    2、希望党和政府倾听我们的呼声,督促相关部门尽快妥善解决医患纠纷;不要让我们在身体上遭遇了医疗伤害后,精神上再饱尝医疗维权之艰辛。      3、希望网友参与审案,渴望媒体跟踪报道——“把弱势群体的声音放大,使全社会都来关注;将违法违规的行为曝光,让全社会都能了解。”  
  我们性命相托的医生:他们谦谦的笑容下包裹着冷漠的心,他们的灵魂并不象白大褂那般的素净,长期的职业疲倦,使他们早已丧失了对生命的珍重与敬畏,而丧失了这一切,就让天使的优美变得狰狞,本来是获得怜爱的医院演变成埋藏杀机的可怕之地。  
        法不容违,民不可欺;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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