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计划生育协会职责职称科工作计划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人事处
《2015年全省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意见》(吉人社办字[2015]54号)
2015年是深化全省职称制度改革的关键之年,全省职称评聘工作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对人才工作的重要部署精神,按照全国和全省人社工作会议要求,立足服务人才强省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突出“人才优先”主线,坚持“改革创新”主题,健全人才评价标准,完善人才服务体系,强化人才监管机制,大力深化职称制度分类改革,加快推进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切实提升人才服务效能和自我监管水平,提高社会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有效促进创新创业人才竞相涌现、基层一线人才合理配置、各类人才有序流动,努力为推动吉林新一轮振兴发展提供重要的人才保障和支撑。&
  一、规范完善人才评价标准体系&
  (一)修订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和条件。按照国家和省职称制度分类改革要求,结合各行业发展实际和人才队伍建设需求,坚持“职业分类、企事分开”原则,突出“立足省情、创新突破,以用为本、注重实践,区别对待、突出重点,统放结合、强化服务”的思路,指导各级部门(行业)评委会办事机构深入实际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充分科学论证,集中精力做好职称评价标准和条件修订完善工作,努力提高全省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科学化、专业化水平。重新修订后的评价标准和条件,须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规范整合职称评审权限和范围。按照行政授权、归口管理、权责明晰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各级评委会职称评聘权限和范围,并对各级评委会中参评人员长期不足30人的系列(专业)评审权限进行统筹整合,确保全省职称专业评委会设置的唯一性和权威性。各级评委会办事机构要严格按照《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聘权限和范围》(附件1)规定的权限和范围开展工作,不得越权评审,对越权评审取得的资格(职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一律不予核准备案,并按照相关规定对违规评委会进行通报。&
  (三)调整优化高校、中小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为深入推进我省职称“评聘结合”改革,进一步规范我省“评聘结合”改革高校和中小学校及相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着力解决教育体制改革与人才体制改革不符合、不适应、不平衡的矛盾和问题,在广泛调研基础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联合制定了《关于调整吉林省高等院校和中小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附件7)。调整后的比例控制标准,按照统筹调整和宏观调控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实行总量控制、统筹调整、动态管理,重点向教育优质学校和乡镇及以下一线学校倾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要结合实际,按照因需设岗、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精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调整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加强动态管理和宏观调控。各改革学校要以此为重要契机,加快建立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工作运行机制。&
  二、深化职称制度分类改革&
  (一)实施七项改革&
  1.继续深化中小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扩面试点改革。一是做好正高级教师推荐评聘工作。积极争取人社部支持,有序增加推荐评聘指标。根据国家改革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按照“横向分类、纵向分层、体现人选差异性”的原则,采取答辩考核、业绩评审和现场公布结果相结合的方式,有序做好2015年人选的推荐评聘工作。二是做好特设岗位教师校际交流工作。组织开展首批正高级特设岗位教师聘中考核评估。探索中级以上特岗教师评聘交流工作机制,实行“岗位专设、职务特聘、待遇先兑、关系不动等激励政策,择优选拔一批优质学校中的优秀教师到基层基础教育薄弱学校开展教学服务,扩大教师校际之间竞聘交流,促进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三是做好扩面改革系统培训工作。分期分批开展省、市、县三级中小学校校长职称改革业务培训,指导各地区、各学校坚持一地一策、一校一策和优中选优的原则,严格执行规定的核岗比例和工作程序,结合实际自主修订条件、开展竞聘推荐和专家评审工作。对改革中遇到的新问题,须按照程序逐级报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研究处理。&
  2.探索开展企业高技能人才和事业单位复合实用人才职称“双试点”改革。为促进各类人才合理顺畅流动,拓宽人才职业发展空间,今年,将探索开展企业高技能人才参评高教系列职称和高校、科研院所复合实用人才参评工程系列职称的“双试点”改革。凡在我省高等院校(含高职高专)、职业院校中兼职从事教学工作的技师、高级技师,可按照规定标准条件申评相应级别的高教系列职称;在我省企业及社会组织中兼职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高校教师、科研院所中的复合型科研人员,可按照相关工程系列(专业)标准条件申评相应级别职称。符合条件的以上两类人员可采取个人自荐、同行推荐的方式申评相应级别职称,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集中受理、统一组织、专门评审。通过人员取得的职称资格证书,可作为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依据。&
  3.启动部分医院、科研院所职称“评聘结合”试点改革。按照国家职称制度分类改革要求,今年,我省将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参照高校、中小学校职称改革模式,在卫生系统部分医院和科研院所中逐步推行职称“评聘结合”改革,赋予用人单位更多的选人用人自主权。经研究,确定延边大学附属医院、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北华大学附属医院、吉林医药学院附属医院、四平市结核病医院和梅河口市中心医院等六家医院和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省交通科学研究所、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省医疗器械检验所、省药品检验所、白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延边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吉林市结核病防治研究所、长春市农科院、延边州农科院、白城市林科院等十一家科研院所为试点单位,探索开展本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自主评聘改革。试点单位须按照程序自行制定本单位主系列评聘条件,并根据所属省或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确认的年度竞聘岗位数额开展评聘工作。试点单位其他辅助系列(专业)人员的职称评审须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
  4.探索开展中职院校正高级讲师评聘试点改革。为推动全省职称制度均衡改革,今年,将探索开展中职院校正高级讲师评聘试点改革,选定长春机械工业学校、吉林女子学校、敦化市职业教育中心和双辽市职业中专等四所中职院校为正高级讲师评聘试点单位。各试点单位要按照程序自行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评聘条件,逐级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定后,依据竞聘条件开展竞聘推荐工作,推荐比例控制在1:3以内,评聘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评定通过人员专门设置岗位进行聘任。 &
  5.继续深化高校职称“评聘结合”改革。根据改革需要,进一步扩大试点改革范围,今年,将新增吉林建筑大学城建学院、延边大学师范分院、延边职业技术学院和辽源职业技术学院四所院校为“评聘结合”改革试点单位,探索开展教学主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自主评聘改革。继续实施高校正高级实验师评聘试点改革,新增延边职业技术学院和辽源职业技术学院两所院校为评聘试点单位,在指导试点单位做好标准条件修订完善和竞聘推荐工作的基础上,有序扩大试点改革范围,根据试点外高校发展需求,适时将具备规模和条件的高校纳入试点改革范围。各“评聘结合”高校要按照规定程序做好年度评聘工作方案及评审条件修订完善工作,并报所属省或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核准后实施。要严格执行工作承诺制度和信息公示制度,由主要领导签订《承诺书》,做好评前公示和评聘结果公示工作。要严格评委设置数量比例,评委会评委不得少于17人,按照外聘专家和校内专家3:7比例设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采取随机抽检或社会公示监督方式进行监管指导。“评聘结合”高校其他辅助系列(专业)人员的职称评审须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各正高级实验师评聘试点单位要按照程序自行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评聘条件,逐级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定后,依据竞聘条件开展竞聘推荐工作,推荐比例控制在1:3以内,评聘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评定通过人员专门设置岗位进行聘任。 &
  6.继续深化技师院校职称“评聘结合”试点改革。继续做好技师院校职称“评聘结合”改革试点工作。结合技师学院教师成长发展需求,不断深化技师院校正高级讲师评聘试点改革范围,新增吉林省工程技师学院、吉林省工程技术学校和辽源技师学院等三所技师院校为正高级讲师评聘试点改革单位。各试点单位须按照规定程序做好岗位核定、条件制定、自主评聘和竞聘推荐等工作。各试点单位要按照程序自行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评聘条件,逐级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定后,依据竞聘条件开展竞聘推荐工作,推荐比例控制在1:3以内,评聘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评定通过人员专门设置岗位进行聘任。 &
  7.稳步推进职称评审信息化试点改革。按照我省职称评审信息化改革要求,今年,我省将适时选定有条件的市(州)、省直单位(部门)和高校评委会启动试点改革,加快推动全省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进程。经研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所属评审权限的系列(专业)将全部纳入信息化评审范围,职称申报、审核和评定等工作将全程实行信息化方式操作。&
  (二)增设五个评审专业。根据我省相关行业发展实际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需要,今年,我省将进一步拓宽职称评价领域,增设电信网络安全工程、物联网工程、动漫设计工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研究和朝医等五个职称评审专业,对在省内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以上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首次评审。新增设专业职称评审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相关事宜由评委会办事机构另行通知。&
  (三)做好五类人员职称专门评定。按照省委、省政府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今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科技厅将继续联合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科研人员成果认定工作(附件8),对经确定为规定类别的科研人员进行职称单独认定,评定通过人员,单位无空岗的实行超岗聘任。同时,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人才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有关文件要求,开展吉林省创新驱动领军人才暨科研成果转化英才选拔表彰工作,集中选拔表彰一批在省内实现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贡献突出、且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领军型科技人才、企业家和科技中介服务人才。继续做好非公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才正高级经济师和高层次人才、机关调转人员、部队转业干部职称认定工作,经认定通过的高层次人才可实行超岗位聘任。以上五类人员的职称认定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相关事宜由评委会办事机构另行通知。&
  三、优化健全相关评聘政策&
  (一)初级职称认定问题。从今年开始,我省将按照属地管理和归口认定的方式开展初级职称认定工作。省属事业单位和省工商注册企业的人员,按照从事岗位系列(专业)分类目录,报省属相关评委会办事机构受理;各市(州)及梅河口市、公主岭市所属企事业单位人员,按照属地管理方式,由各市(州)及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受理; “评聘结合”单位人员,由各单位按照以聘代评的方式进行认定,认定结果须报所属省或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初级职称认定工作由省属相关评委会办事机构和各市(州)及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安排中统一部署。具体事项参照《吉林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办法(试行)》(附件9)执行。&
  (二)省委组织部选派的援疆、援藏人员职称评聘问题。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我省专业技术人员援疆、援藏服务工作,经研究,从今年开始,我省将省委组织部统一选派的援疆、援外专业技术人员开辟职称评聘“绿色通道”,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可按照规定程序直接申报认定省评专业范围以内的上一级职称。此类人员在正常申报晋升相应级别职称时,可免除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条件限制。我省将不再审核批准异地评审,对在援助地参加评审取得的相应职称资格,一律不予复核备案。此类人员职称认定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认定通过人员可实行超岗位聘任。&
  (三)通过国家考试取得相应职(执)业资格人员职称评审问题。为进一步推动我省职(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并行改革,有效拓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空间,经研究,从今年开始,我省将对取得国家明确规定“取得该专业职(执)业资格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职(执)业资格人员放宽职称申报准入门槛,省内企事业单位中已聘任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职务的该类人员,可对照聘任资格(职务)等级,按照相应学历、资历以及职称外语、计算机等规定条件要求,申报参评相应级别职称。具体对应标准参见《吉林省职(执)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资格对照表(试行)》(附件4)。&
  (四)技师院校相关毕业学历问题。根据《人社部关于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人社部发〔2014〕96号)要求,结合我省职业教育改革实际和技师院校毕业人才成长发展需求,经研究,今后在全省职称评聘中,省内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学历按照全日制大专学历对待。&
  (五)职称外语和计算机条件对照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我省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条件要求,我省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政策参照《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水平等级要求对照表》(附件5)和《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等级对照表》(附件6)执行。&
  四、进一步深化职称评聘程序规范改革&
  (一)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材料受理程序。按照科学规范、强化监管和精简高效的原则,建立运行省直评委会办事机构集中受理工作机制,统一时间和地点集中受理审核申报材料,切实推动全省职称工作科学化、人性化和高效化。&
  (二)进一步规范单位推荐申报程序。各地区、各单位(部门)要严格落实单位、主管部门、人社部门或委托代理机构逐级审核、公示工作制度,采取正式行文统一报送的方式进行推荐申报。申报单位要成立考评领导小组,采取单位领导、纪检监察干部、人事干部、考评专家四方联审的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考评。推荐人员经单位集中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由所在单位按照申报程序报送相应主管部门或各级人社部门,由主管部门或人社部门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行文报送相关评委会办事机构。&
  (三)进一步规范评委会办事机构审核程序。各级评委会办事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范围受理审核申报材料,对不属于本评委会评审权限和范围的申报材料一律不得受理。申报人员的材料须经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和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提交评委会评审;对不符合要求的,注明存在的问题,及时退回;对弄虚作假或举报核实确有问题的取消申报资格。各级评委会办事机构在材料受理工作结束后,须对全部审核确认的参评人员进行5个工作日的评前公示,经公示无任何异议的,可按照规定程序向所属省或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例会。&
  (四)进一步规范评委会评审程序。一是申请例会。各评委会办事机构须按照规定时间准备例会,并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申请例会。在申请例会时,须正式行文报送例会申请、评委专家库(按例会评委人数1:2比例)、参评人员名册、评审工作方案等材料(附电子版),评审方案中须明确评审规则和办法,由省或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随机抽选专家评委,下发《例会通知单》。二是按时例会。各级评委会办事机构须按照《例会通知单》规定要求准时例会,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申请例会或按期完成评审工作的,须正式行文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三是规范评审。各评委会例会时,要根据评审系列(专业)实际,明确评审规则和办法,对事业单位和企业参评人员进行分类评审,对省、市、县事业单位人员进行分层评审。要进一步创新评审方式,探索运行专家盲评、答辩考核、材料评审和现场公布结果相结合的评审工作机制,确保评审结果公平公正。今年,我省将全面推行职称答辩考核机制,各级评委会办事机构都要对所属评审系列(专业)进行试点探索。要严格执行规定的评审通过比例,正高级评审通过率要控制在60%左右,副高级和中级评审通过率要分别控制在70%左右。四是强化监督。各评委会办事机构例会期间要邀请纪检监察人员全程监督,同时做好评审记录及材料保存工作,评审结果无纪检监察人员签字的不予核准。&
  (五)进一步规范审核备案程序。各级评委会评审结束后,须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送评审结果材料,主要包括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和未通过人员名单一览表、证书打印信息、公布文件名单及电子版,评委会评审统计票,通过人员《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等材料。《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申报评审材料册(一)》由各评委会统一封存管理,以备核准调用。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确认后,对各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予以备案发证。为提高职称核准发证工作效率,今年,我省将实行职称证书归口打印制度,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确认后,根据通过人员数量向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印发相应级别的职称证书,由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归口负责证书打印,证书打印后提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验印。&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区、各单位(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深化职称评聘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制定科学的工作计划,完善细化工作任务,加强职称工作人员队伍业务培训,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实施。&
  (二)广泛宣传,强化服务。各地区、各单位(部门)要广泛宣传职称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优质服务。要建立资格审查工作责任制,开设专门的政策咨询电话和信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统一在门户网站予以公布),指定专人负责解答咨询和处理相关问题。 &
  (三)加强监督,严肃纪律。各地区、各单位(部门)要严肃职称工作纪律,严格职称工作程序,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指导。要根据《信访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信访和举报处理工作,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违规推荐、重复申报等问题,切实维护和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
  (四)其他事宜。2015年度全省职称评聘工作相关材料,请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专业技术人才”栏目中下载,也可拨打12333电话、订购《劳动保障世界》杂志、关注“劳动保障世界”微信公众号、登陆“吉林省职称官方交流”工作群(QQ:)查阅相关信息。以往文件与本安排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安排意见为准。本安排意见未重复明确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依照《2014年全省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意见》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尽事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七、总体时间安排&
  2015年度全省职称评聘工作从6月份开始至10月底前结束。省属“评聘结合”高校拟定于7月20日前结束;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授权组建评委会开展自主评聘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县(市)评委会拟定于8月底前结束;省直各级评委会、新纳入“评聘结合”改革试点的单位拟定于9月底前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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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亿人科技龙井市东山实验小学_2014年全省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意见(吉人社办字(2014)33号)
2014年全省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意见(吉人社办字(201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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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全省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意见&
&&&&&&&&&&&&&&&&&&&&&&&&&&&&&&&&&&& 吉人社办字(2014)33号
2014年全省职称评聘工作紧紧围绕全省人社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坚持以“改革创新、规范管理”为主题,以“提高社会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以创新评价方式、拓展服务领域、规范运行程序、强化监管机制、提升服务效能为手段,探索完善以专业能力、岗位业绩和实际贡献为标准的人才评价导向,深入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不断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稳定基层人才队伍,拓宽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为企事业单位科学选人、合理用人提供政策保障,为推动吉林五大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 一、稳步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
作为国家试点改革省份,我省顺利完成了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试点(扩面)改革的各项工作任务,并已向国家正式上报了总结材料。目前,国家正结合国内三省份试点(扩面)改革经验和全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际,研究制定下一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开的各项改革举措。待国家正式研究部署后,我省再对改革工作做专门部署。在此,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吉政办明电〔2013〕22号)等配套文件规定,结合我省扩面改革情况,就有关问题作进一步明确(如与下步国家部署政策不符,将根据国家要求进行调整)。
&(一)举行首批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职务)授予仪式。为进一步巩固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扩面改革成果,强化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和特设岗位正高级教师示范带动作用,拟召开全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职务)授予仪式,对全省首批59名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授予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并组织6名特设岗位正高级教师与服务学校签订服务承诺书,下半年开学前特设岗位正高级教师将全部到岗。
&(二)开展第二批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审推荐工作。按照人社部、教育部工作部署,今年我省将继续开展中小学第二批正高级教师评审推荐工作。根据我省评审推荐工作要求,结合国家批复评聘指标数额,我省将按照学校类别、教师类别以及地域层次科学统筹分配省内推荐指标。原则上,我省小学(幼儿园)、初中、高中教师推荐比例为1:4:5。其中,仍在教学一线岗位工作的教育管理者推荐比例为20%左右,一线专职教师推荐比例为80%左右。推荐指标将按照中省直学校、市(州)直学校和县(市、区)及以下所属学校三个层次进行分配,在保证中省直和市(州)直属学校推荐指标的基础上,计划对县(市、区)推荐指标进行单列,采取公推直报的方式进行,切实保证推荐人选的覆盖面和代表性,力争达到国家要求的正高级教师在县(市、区)实现全覆盖目标。有关工作由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另行通知。
&(三)规范评聘工作程序。一是各地区和各学校要本着一地一策、一校一策和优中选优的原则,结合实际自主开展学校竞聘推荐和专家评审工作,规定程序必须严格执行。二是各学校要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竞聘推荐方案,强化公平公正竞聘机制,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制定的竞聘方案须通过全校(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全校(单位)职工大会集中讨论,经85%以上参会人员同意,并报同级教育、人社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竞聘工作必须以差额竞聘方式进行。三是各级人社部门要根据各学校实际情况,科学核定竞聘数额,原则上各学校竞聘岗位数额应为本学校空岗总数的40%左右;对岗位空缺数量较多且符合竞聘条件人员较多的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将竞聘比例调整到50%左右。
&(四)关于班主任、辅导员任职年限问题。经研究,正高级教师推荐人选必须按照规定的班主任、辅导员任职年限要求申报评审。考虑到我省实际,在一级、高级教师竞聘推荐和评审时,我省标准条件中对班主任、辅导员任职年限的规定暂作为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的条件掌握,如国家全面推开有明确规定时,再按照国家规定政策执行。
&(五)关于编外在聘在岗人员竞聘参评问题。此类人员的竞聘推荐,可由各学校按规定程序制定评聘方案,并报同级人社、教育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竞聘指标可根据此类人员的总数,首先参照本学校计划内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比例核定初、中、高级教师数量,再按照竞聘岗位核定规定比例核定竞聘数额,统一组织竞聘推荐。各学校竞聘推荐人选须报所属评委会评审。
&二、进一步明确职称评审相关政策
&(一)关于初级职称认定的问题。凡纳入国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及我省“评聘结合”以外的系列(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不再统一组织评审,按照管理权限,实行用人单位以聘代评制度(吉人字〔2004〕130号),并按照属地管理方式,由省人社厅和各市(州)人社局组织认定。所学专业与受聘岗位专业不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规定学历年限基础上增加1年进行正常认定。
(二)关于转岗工勤人员初级职称认定的问题。转岗工勤人员认定初级职称,可由用人单位逐级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所属人社部门审核认定。首次认定的工勤人员,必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并符合相应系列(专业)认定条件。
&(三)关于硕士、博士研究生职称评审的问题。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后,且受聘专业技术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两年以上的人员,可按照相应系列(专业)中级职称评审条件申评中级职称,不再进行转正定职。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后,且受聘专业技术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两年以上的人员,可按照相应系列(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申评副高级职称。
&(四)关于同级改职的问题。因工作岗位变动参加职称改职的人员,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后,可按现从事岗位的专业系列评审条件参加改职评审。年度内跨系列改职人员不得同时申评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改职后,评审高一级职称时,专业完全相同或专业相近的,系列相同、专业相近的,改职前和改职后的职称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系列和专业都不同的,职称任职年限不能连续计算,从取得现职称资格之日算起。
&(五)关于职称申评学历学位认定的问题。职称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认可的院校以及中央党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对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所授予的党校学历。不属于上述院校授予的学历学位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不认可的各种培训班修业、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均不能视为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学历学位。
(六)关于职称申评著作论文及奖项确认的问题。专业技术人员在申评上一级职称时,所提供的著作、论文和科研成果,必须是在取得现岗位级别职称后重新获得的,否则不能作为申评条件。申评论文系指在省级以上正式期刊公开发表的与本专业岗位相关的学术技术论文,非本专业岗位相关的论文,副刊、增刊、论文集等刊登的论文,以及凡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通报确定的违法刊物、盗用刊号刊物、盗版印刷刊物中刊发的论文均不能作为申评条件。专业技术人员所提供的学术(技术)成果奖项证书,应为在本专业岗位上做出成绩受到奖励的项目证书,非本专业岗位奖励项目仅作为参考。
&(七)关于职称申评相关时限计算的问题。申评人员的年龄按照申报年的12月31日计算;实行“评聘分开”人员的专业工作年限、毕业年限、任现职时间及业绩成果(以实物为准)有效期均按照上一年度12月31日计算;省属高校和全省中小学校等实行“评聘结合”人员的业绩成果有效期按照上一年度12月31日计算(以实物为准),专业工作年限、毕业年限、任现职时间有效期均按照申报年度的8月31日计算;申报本系列最高级别(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业绩成果有效期可延至申报人材料在单位内部公示之日前。
&(八)关于有关人员不予评审的问题。省内各级党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未经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同意的情况下,一律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或考试。在相关企业和社会组织中兼职或提供技术服务的省内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一律不得在兼职或服务单位进行申报评审。按照人社部有关文件要求,对达到离退休年龄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除因特殊情况和工作需要,按有关文件规定延缓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外),我省不再对其进行职称评审和核准发证。
&(九)关于评审费用收取的问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用的收取必须严格按照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调整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吉省价收〔2011〕104号)中规定的标准和项目收取,任何市(州)、单位、部门不得擅自提高和自行制定收费标准。
三、推进全省职称评聘工作规范运行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各地区、各单位(部门)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深化职称评聘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各项工作。要制定详实的工作计划,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完善细化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职称工作人员队伍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确保承担的各项任务顺利实施。
(二)广泛宣传,强化服务。各地区、各单位(部门)要广泛宣传职称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优质服务。要建立资格审查工作责任制,开设专门的政策咨询电话和信箱(省人社厅将统一在工作网站予以公布),指定专人负责,对能够直接答复的要及时答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对咨询人推诿搪塞;对政策规定外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统一汇总,报送省人社厅研究后予以答复。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完备报送、交接手续,防止遗漏、丢失、掺假等现象,切实做到万无一失,不出差错。今年,将对报省直评委会评审材料采取统一时间、统一地点、集中受理的方式进行,具体安排另行通知。为促进我省职称评聘工作信息交流,从今年开始,我省将建立职称评聘工作理论研讨和信息交流工作机制,每个评委会办事机构每年至少形成1篇职称评聘工作理论文章或工作参考信息,加大各评委会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沟通力度,以此推动我省职称评聘工作的政策理论水平有效提升(见附件5)。
& (三)加强监督,严肃纪律。各地区、各单位(部门)要严肃职称工作纪律,严格职称工作程序,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指导。要根据《信访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接待、处理职称工作的举报、信访事宜,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违规推荐等问题,切实维护和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在公示期间对公示人员有异议的举报问题,由申报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人事以及纪检监察部门共同出具说明材料,报经评委会办事机构复审查实。对省人社厅交办、批转的职称工作举报、信访事项要认真调查核实,并按照《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举报、信访等事项办理通知单》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形成书面材料,按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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