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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凤云、董明儒、陈元芝与内蒙古林业总医院医疗损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文由:&&牙克石市人民法院&&编辑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牙民初字第1142号
原告李凤云,女,日出生,汉族,铁路局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
委托代理人李风艳(系原告李凤云妹妹),女,日出生,汉族,牙克石市中蒙医院医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
原告董明儒,男,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宁省抚顺市。
原告陈元芝,女,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
原告董明儒、陈元芝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凤云(系原告董明儒母亲,原告陈元芝儿媳),女,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
被告内蒙古林业总医院,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法定代表人王伟,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彦家、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周天亮,法律顾问。
原告李凤云、董明儒、陈元芝与被告内蒙古林业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鲁世勇于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凤云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风艳,被告董明儒、陈元芝委托代理人李凤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凤云、董明儒、陈元芝诉称,日20时40分许董启仁因身体不适到内蒙古林业总医院急诊进行治疗,并于当日入住内蒙古林业总医院神经内科治疗,入院当晚22时许护士给董启仁进行静滴3组药物。日8时20分许,护士又给董启仁进行静滴3组药物,静滴结束后患者董启仁出现嗜睡、昏迷、尿失禁,从空腔渗血发展到呕血,进4小时未止血对症治疗。日16时20分许,院方将董启仁转到血液科进行治疗,18时33分许董启仁死亡。被告内蒙古林业总医院在整个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最终导致董启仁的死亡。原告申请牙克石卫生局委托呼伦贝尔市医学会对董启仁的死亡做医疗事故鉴定,经呼伦贝尔市医学会鉴定,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应承担轻微责任。原告对呼伦贝尔市医学会鉴定意见书有异议,向内蒙古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经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应承担轻微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498元、误工费569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护理费200元、丧葬费25692元、被扶养人李凤云生活费417700元、被扶养人陈元芝生活费104425元、交通费7456元、住宿费24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死亡赔偿金567000元、死体解剖费10000元、鉴定费2500元、复印费及邮寄费630元,以上合计1189375元的25%即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内蒙古林业总医院辩称,同意对董启仁的合理损失按照鉴定惯例10&%至20&%之间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经审理查明,日,董启仁因身体不适入住内蒙古林业总医院神经内科住院治疗,经诊断为:上消化道出血,胃癌可能性大,酒精性肝硬化、脾亢待除外,恶性血液病待除外,凝血功能异常,右侧多发腔隙性脑梗死,呼吸循环衰竭。日18时33分,董启仁在内蒙古林业总医院死亡。日,齐齐哈尔市中医医学院受董启仁家属及内蒙古林业总医院委托对董启仁的尸体进行尸检。日,经牙克石市卫生局委托呼伦贝尔市医学会对董启仁的死亡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应承担轻微责任。董启仁家属对呼伦贝尔市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书不服,申请再次鉴定。日,经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进行鉴定,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应承担轻微责任。另查明,董启仁除原告李凤云、董明儒、陈元芝外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
原告李凤云、董明儒、陈元芝提供的证据:
1、内蒙古林业总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1份,证明董启仁在内蒙古林业总医院治疗经过及死亡的事实。被告内蒙古林业总医院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2、亲属关系证明1份,死亡注销证明1份,证明李凤云、董明儒、陈元芝、董治武与董启仁系亲属关系,董治武于日死亡。被告内蒙古林业总医院对该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
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2份,证明董启仁死亡与被告内蒙古林业总医院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内蒙古林业总医院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内蒙古林业总医院对该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
4、火车票10张(752元),汽车票3张(59.50元),登机牌2张(1210元),证明原告做医疗事故鉴定及董明儒处理丧事产生的交通费。被告内蒙古林业总医院对该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
5、鉴定费票据1张(2500元),证明原告做医疗事故鉴定产生的费用。被告内蒙古林业总医院对该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
6、尸检费票据11张(9230元),尸体解剖病理报告1份,证明董启仁做尸检及产生费用情况。被告内蒙古林业总医院对该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
7、住宿费票据8张(430元),证明原告去海拉尔、呼和浩特做医疗事故鉴定产生的住宿费。被告内蒙古林业总医院对该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
8、内蒙古林业总医院病人费用清单1份、医疗费票据4张(5504.22元),证明董启仁在林业总医院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情况。被告内蒙古林业总医院认为,董启仁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不应包括医保报销的部分,应以个人支付医疗费为准。本院认为,董启仁在内蒙古林业总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应以个人实际支付医疗费2248.75元为准,不应包括医保报销部分。
9、复印费发票16张(280元),复印费收据1张(7元),EMS快递单3张(94元),证明原告复印病历等相关材料及邮寄产生的费用情况。被告内蒙古林业总医院对该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
被告内蒙古林业总医院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董启仁因身体不适到内蒙古林业总医院住院治疗,于日18时33分在内蒙古林业总医院死亡。经呼伦贝尔市医学会、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鉴定,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应承担轻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公共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内蒙古林业总医院应当对董启仁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以23%为宜。原告诉讼请求的赔偿标准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确定。原告的诉讼请求:1、医疗费5498元,经核实票据医疗费为2248.75元,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2、误工费5694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及其他服务业工资标准110.27元/天&2天(住院天数)=220.54元,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3、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予以支持;4、护理费200元,予以支持;5、丧葬费25692元,予以支持;6、被扶养人李凤云的生活费417700元,因原告李凤云为铁路局退休职工每月领取相应的退休金,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7、被扶养人陈元芝的生活费104425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885元/年&5年(75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1/6(陈元芝有子女6人)=17404.17元,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8、交通费7456元,经核实票据交通费为2021.50元,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9、住宿费2480元,经核实票据住宿费为430元,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10、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酌情予以保护300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11、死亡赔偿金567000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350元/年&20年(董启仁死亡时未超过60岁)=567000元,予以支持;12、尸体解剖费10000元,经核实票据尸体解剖费为9230元,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13、鉴定费2500元,予以支持;14、复印费及邮寄费630元,经核实票据复印费、邮寄费合计381元,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原告合理损失为:医疗费2248.75元、误工费220.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护理费200元,丧葬费25692元,被扶养人陈元芝的生活费17404.17元,交通费2021.50元,住宿费4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死亡赔偿金567000元,尸体解剖费9230元,鉴定费2500元,复印费及邮寄费381元,合计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内蒙古林业总医院赔偿原告李凤云、董明儒、陈元芝医疗费2248.75元、误工费220.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护理费200元,丧葬费25692元,被扶养人陈元芝的生活费17404.17元,交通费2021.50元,住宿费4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死亡赔偿金567000元,尸体解剖费9230元,鉴定费2500元,复印费及邮寄费381元,合计元的23%即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完毕;
二、驳回原告李凤云、董明儒、陈元芝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李凤云、董明儒、陈元芝负1740担元,被告内蒙古林业总医院负担<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宋体;letter-spacing:0.7000font-weight:font-size:15.0000mso-font-kerning: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鲁&&世&&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靳&&莉&&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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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范晓霞&&&&发布时间:日&&&&阅读次数:1
&&内蒙古林业总医院2015年3月招聘计划
内、外科学
硕士及以上
大专及以上
临床检验诊断学
本科及以上
备注:1.参加应聘人员需在2015年3月10日前将电子简历投到邮箱,并及时关注内蒙古林业总医院网站新闻,获取应聘相关信息。
2.应聘时间安排: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14.0line-height:200%;font-family:
仿宋_GB年3月12日上午9点在内蒙古林业总医院学术报告厅报到。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14.0line-height:200%;font-family:
仿宋_GB年3月12日下午2点30分在学术报告厅参加笔试考试。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14.0line-height:200%;font-family:
仿宋_GB年3月13日上午8点在学术报告厅参加面试。
3.硕士研究生需有医师资格证,护理专业有护士资格证优先。4.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给予事业编制外还享有安家费,博士研究生安排住房,核销读研,读博学费等。
单位地址: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林城路81号
邮政编码:022150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内蒙古林业总医院简介
内蒙古林业总医院(内蒙古民族大学第二临床医学院)是祖国最北端的国家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坐落在呼伦贝尔草原与大兴安岭林海交汇处的牙克石市,是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保健、预防、康复服务为一体的现代化综合医院。2004年晋升为国家三级甲等综合医院,2008年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划归为呼伦贝尔市直属事业单位。2002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列为内蒙古民族大学第二附属医院,2012年成为内蒙古民族大学第二临床医学院。
医院编制床位1500张,临床科室36个、医技科室16个、临床实验室6个、临床教研室14个,设有内蒙古蜱传疾病研究所和内蒙古内分泌疾病研究所及内蒙古民族大学神经外科研究所、神经内科研究所、病理研究所。医院年门急诊量28万余人次,住院病人2.7万余人次,手术7000余例。全院在岗职工2013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1404人,高级职称255人,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3名,自治区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3名,博士研究生导师2名,硕士研究生导师13名,教授8名,副教授37名,医学博士4名,医学硕士82名。
医院总资产5.06亿元。拥有100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33台(套),10万元以上238台(套)。2011年在自治区东部区率先引进目前世界顶级的西门子炫速双源CT,2008年在自治区首台引进GE全身双梯度3.0T核磁共振和3100IQ大型C臂X光机。近年来,相继引进和更新了64排128层螺旋CT、医用直线加速器、GE-E9超声诊断扫描仪、GE-2100IQ全数字血管造影系统、GE全数字化高档彩超、ECT、OCT、超级钬激光手术治疗系统、眼科手术显微镜、白内障乳化手术系统、骨科用C臂机、脉络膜血管荧光造影机、奥林巴斯电子胃肠镜、腹腔镜及器械、消化内镜、支气管镜、M22王者之心光子治疗(IPL)系统等高新设备。
医院内分泌科是自治区领先学科,神经内科、眼科、介入放射科是自治区重点学科。检验科在自治区内首家、国内第43家通过医学实验室质量管理与能力国际标准ISO15189认证。2012年临床护理专业被确定为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蒙西医结合临床专业被确定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二五&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项目。2006年在全区首批通过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评审,2008年开始承担硕士研究生教学工作,2011年成为自治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首批试点单位,2012年博士研究生教学工作开始起步。
1999年和2009年医院两次荣获&全国医药卫生系统先进集体&称号。2010年,医院被确定为自治区唯一一所卫生部&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重点联系医院。近年来,先后获得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统先进集体&、&文明单位标兵&、&道德建设先进集体&、先进基层党组织&、&百佳医院&、&文明医院&、&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科技教育先进集体&和&全国百姓放心示范医院&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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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左右
那家医院的核磁是世界顶级的,3.0T,影像效果极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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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克石林业总医院拍片子弄没了还有低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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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拍过的 都有底子的
电脑够能记录的
劝你一句 够呛你能找到
医院估计也不能帮你找
还哗担糕杆蕹访革诗宫涧是重新拍一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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