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谁知道武穴市合作医疗报销何必一拖再拖拖地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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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穴市医疗保险报销我是武穴市梅川镇包法村人,现在在南昌大学读书,左眼视网膜脱落在南昌江西新视界眼科医院做手术,我的医疗费用能回家在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吗?这边医生说跨省要回老家报销
武穴市医疗保险报销我是武穴市梅川镇包法村人,现在在南昌大学读书,左眼视网膜脱落在南昌江西新视界眼科医院做手术,我的医疗费用能回家在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吗?这边医生说跨省要回老家报销
 问题来自:江西 - 南昌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20:34 咨询人:zary2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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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咨询提醒如果在湖北武穴市人民医院做台髋关节手术,手术费大约5万元左右,请问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人能报销吗?_百度知道
如果在湖北武穴市人民医院做台髋关节手术,手术费大约5万元左右,请问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人能报销吗?
比例多少?去社保局报还是出院时医院直接给报?谢谢!
农村应该也能报百分50,是在动完手术后,到医院拿单据再到财政局那钱吧。我只知道大概的应该可以,如果是事业单位的话可以报百分之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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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2条回答
应该可以吧
好像是报百分之六十,出院时在医院班手续
不用着急。能报销。住院办手续的时候,收费处就会提醒你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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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穴市2015年补偿方案
2015年武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2015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农民健康卫生服务体系和农民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农民健康水平,防止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促进我市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新农合制度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尊重群众意愿;多方筹措资金,保证收支平衡;实行市级统筹,突出大病重病;补偿及时兑现,社会公开监督&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凡本市农业户口人员,以户为单位,均可参加新农合。
第五条&参加新农合的人员,享有按规定要求的服务和医药费补偿以及对新农合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按期缴纳新农合资金和遵守新农合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六条&加强新农合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相结合,逐步实现新农合与医疗救助资源共享和补偿、救助同步。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合管委&)负责全市新农合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市合管委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新农合章程。
(二)审定年度新农合实施方案。
(三)负责章程和年度方案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督促。
(四)基金的筹集、管理;基金预算、决算的审定。
(五)监督患者获得优质的医疗质量和服务要求。
(六)组织经验交流、工作研讨、考核奖惩等。
各镇(处)新农合管理委员会负责本镇(处)新农合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
镇(处)党委、政府和村委会协助做好当地新农合的筹资、宣传组织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市合管办、镇(处)合管办、村合管组、监管员职责。
一、市合管办职责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合管办&),是全市新农合的经办机构,设在老卫生局。市合管办的职责是:&
(一)制定年度新农合工作方案。
(二)制定新农合基金的预算和决算方案。
(三)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四)新农合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五)监督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监测参合农民医药费用变化情况。
(六)对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参合患者医药费用进行审核监督。
(七)对镇(处)新农合经办机构实施管理和监督,查处各种违规行为。
(八)处理日常事务;对新农合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九)建立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并督促其发挥作用。
(十)协调各部门、各方面的关系。
(十一)定期向市合管会、市合监会报告工作。
(十二)执行市合管会、市合监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二、镇(处)合管办职责
市合管办在各镇(处)设立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镇(处)合管办&),接受市合管办和镇(处)新农合管理委员会的领导。镇(处)合管办职责是:
(一)协助新农合的筹资。
(二)负责建立健全新农合档案,填写上报各类报表,发放和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
(三)负责与村委会或农户签订新农合筹资服务合同,为农民提供新农合政策咨询服务。
(四)报告、公布辖区内新农合基金的收支情况。
(五)对本镇(处)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参合患者医药费用进行初审监督,对外出打工人员住院费用进行审核报销。
(六)监督乡村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七)执行新农合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八)对村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九)处理日常工作。
(十)完成市合管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村合管组责任
村级新农合管理小组(以下简称&合管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筹集新农合资金。
(二)监督村卫生室的卫生服务。
(三)管理村级新农合的运转情况。
(四)收集并公开有关信息。
(五)监督参加新农合村民的就医行为,协助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新农合专项村民代表大会。
四、监管员职责
市合管办对全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统一派出新农合监督管理员驻点监督管理全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员职责是:&
(一)驻点监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包括医疗收费、合理用药、合理检查、住院病历)。
(二)负责对所监督定点医疗机构入院病人身份的确定、住院登记、查房等。
(三)在日常监管和报销审核过程中发现违规问题,及时报告医疗管理股或基金管理股处理。
(四)配合市合管办医疗监督股不定期深入镇(处)合管办、各定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问题。
(五)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工作,负责做好农民的医疗服务工作,及时调解医患双方矛盾,保障农民的基本医疗权益,为农民提供咨询服务。
(六)负责分片责任单位新农合报销的二级审核(包括网络二审与原始资料的审核)。及时、认真审核镇(处)合管办、各医疗机构呈报的基金报销申报材料,确保材料不缺项,确保一级审核无错误,并认真填写二级审核文书。
(七)负责市合管办各股室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市合管办和镇(处)合管办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 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十条&新农合基金实行个人缴费、集体适当扶持、政府予以补助的筹资机制。同时,大力鼓励企业和个人捐资资助农民参加新农合,允许集体经济富裕村通过集体经济资助村民参加新农合。
第十一条&筹资服务合同:
凡经新农合专项工作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同意全民参加新农合的村,由镇(处)卫生院、合管办与村民委员会签订集体筹资服务合同。表决未通过的村,由镇(处)卫生院、合管办直接与农户签订筹资服务合同。
第十二条&新农合基金的筹集标准2015年为470元,由农民个人缴纳、地方财政补助、中央财政补助三部分组成。
(一)参加新农合人员每人缴纳90元。
(二)地方财政按参加新农合人数每人每年补助 323.4元,其中省级财政补助216元,本级财政补助107.4元。
(三)中央财政按参加新农合人数每人每年补助56.6元。
第十三条&筹资方式
(一)新农合基金征收主体是基层财政部门。
(二)新农合基金征收采取入户征收和定点征收两种方式,坚持集中征收和常年征收相结合的办法。
(三)入户征收。在新农合基金集中征收阶段,基层财政部门人员根据镇(处)卫生院、合管办与村民委员会或农户签订的筹资服务合同到村入户征收新农合基金。
(四)定点征收。
1、财政部门在各镇(处)财政所和镇(处)卫生院设立新农合基金征收点,进行常年定点征收。
2、设在镇(处)卫生院,由财政派专人驻点征收或由财政办理委托手续委托镇(处)卫生院专人征收。
3、镇(处)征收点主要征收入户征收时不在家的人员和外出务工人员及其他自愿到征收点交纳基金的人员家庭参加下一年度新农合基金。
(五)全家常年不在户口所在地居住的外出务工及其他人员,可以通过电话、书信等方式委托村干部或其他人员在新农合集中征收时,为其垫付资金代为缴纳全家参加新农合基金。
(六)农村五保户、孤儿、民政优抚农村退伍军人参加新农合个人缴纳的资金由市民政局资助。农村低保户实行部分资助,资助款由低保局直接打到资助对象银行户头,此类对象再按一般参合人员在户口所在地缴费参合。
(七)参合家庭可以为预期在参合年度出生的新生儿提前缴纳参合费用,婴儿出生后在参合年度享受与一般参合人员同等补偿政策。错过缴纳时限出生的新生儿,可随已参合的母亲(母亲未参加即随已参合的父亲)享受当年新农合补偿,婴儿所发生的医药费用补偿额与母亲(或父亲)享受补偿额合并计算,两人最高补偿额不超过一人补偿封顶线。
第十四条&新农合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市合管办要建立健全基金预决算制度、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
第十五条&市合管办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认真编写新农合基金年度预算,报市卫生计生局、财政局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年度终了,要及时编制新农合基金年度决算,报市卫生计生局、财政局审核,并接受市财政局、审计局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新农合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分项核算、总量控制、风险共担、结余转用的办法。
第十七条&参加新农合人员,应进行注册登记,以户为单位办理《武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以下简称《医疗卡》),参加新农合人员就诊及报销必须出示医疗卡,方可享受新农合政策补偿。
第十八条&住院实行全市统筹,门诊实行镇处统筹。门诊统筹按镇(处)参合人数计算门诊基金总量,镇处按门诊基金总量控制使用,超支由镇(处)内定点医疗机构分担。住院基金超支由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按报销额比重分担。
第十九条&参加新农合的人员患病需要到市级(不含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持市新农合专家组诊断证明及医疗卡到市合管办办理转诊手续。对实施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同时办理网上转诊。
第四章 基金的分配和使用
第二十条&基金的分配
(一)门诊基金:占总基金20%,其中90%用于参合人员一般的门诊补偿,10%用于慢性病、重病门诊补偿。
(二)住院基金:占总基金77%,作为参合人员住院医药费用补偿基金和大病保险金。
(三)风险基金:占总基金3%,作为新农合风险储备金。
第二十一条&基金的补偿标准。
一、门诊补偿标准
(一)一般门诊补偿
&1、在户口所在镇处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的,一般诊疗费卫生室每次补偿4元,卫生院每次补偿7元,医药费卫生室、卫生院均补偿50%,中药(不含中成药)补偿比例提高5%,卫生室每次就诊医药费最高补偿10元,卫生院每次就诊医药费最高补偿16元,加上一般诊疗费单次门诊补偿封顶线为卫生室14元,卫生院23元,个人年门诊一般诊疗费和医药费最高补偿500元。
&2、全家不在户口所在地居住的外出务工和其他人员,每年年终可以对其家庭人员当年在外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门诊医药费用进行补偿,但补偿金额不超过其个人当年参加新农合所缴纳的资金,也可以允许其家庭成员在当地卫生院按个人当年参加新农合缴纳资金额进行免费的医疗消费(包括药品和检查),免费医疗消费费用,由新农合门诊基金补偿。这类家庭人员不论享受哪一种方式补偿,必须凭村委会证明,并经卫生院负责人审批后,方可享受补偿。
(二)慢性病、门诊大病补偿
&患有高血压Ⅲ期、中风后遗症、冠心病、重症糖尿病、慢性肾功能衰竭、精神性疾患、慢性骨髓炎等类似既不能长期住院治疗,又必须长年用药控制和治疗的特殊病患者,对其在全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用800元以上部分,按40%进行补偿,每人每年最高补偿限额为1200元;晚期癌症、肾移植抗排,重症肝炎三种疾病患者按照相同起付线和补偿比例,门诊医疗费用每人每年补偿限额为4000元。
二、住院补偿标准
(一)住院补偿起付线。卫生院200元,武穴市级医院500元,地市级定点医院1000元,省级定点医院及市外非定点医院2000元。对民政资助人员(五保、低保、孤儿、优抚等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其他参合人员一年内患同一种疾病多次住院只按最高一级医院设立一次起付线;
(二)封顶线标准。每人每年最高补偿限额为100000元(不含大病保险补助);
&(三)住院分娩平产每例定额补偿300元,剖宫产每例定额补助900元,发生产科并发症、合并症的孕产妇发生的住院费用,按一般住院补偿标准予以报销,不再享受定额补助。
(四)碎石,每次补偿100元;
(五)中药(不含中成药)药品费及中医适宜技术费用补助比例提高5%;市中医院住院补偿比例在县级医院补偿比例基础上提高2%,不再另外提高中药及中医适宜技术医疗费用补偿比例。
(六)市外定点医院保底补偿比例为33%,市外非定点医院保底补偿比例为23%。
(七)大病救助。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管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等22种纳入大病救助的病种,除重性精神病外21种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政策内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镇处卫生院按85%报销,武穴市级医院按75%报销,市外定点医院按70%报销,市外非定点医院按55%报销,21种重大疾病在武汉同济、协和两医院治疗费用按重大疾病保障70%比例报销。21种重大疾病在市外医院住院治疗,患者或家属必须提供相关资料在市合管办办理《武穴市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审批表》,该表作为按重大疾病保障比例报销的依据。重性精神病按《武穴市重性精神病住院及康复治疗报销办法》执行。
(八)补偿比例。按不同医疗机构级别和费用可设置不同补偿比例,政策范围内补偿比例如下:
纳入政策范围内住院医药费用
200元以上部分
武穴市级医院
500元以上部分
地市级定点医院
1000元&&3000元部分
3000元&&10000元部分
10000元以上部分
省级定点医院
2000元&&5000元部分
5000元&&20000元部分
20000元以上部分
市外非定点医院
2000&&10000元部分
10000元&&20000元部分
20000元以上部分
第二十二条&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办法
(一)对有责任主体的各种意外伤害,新农合基金不给予补偿。
(二)意外伤害产生的医药费用暂不纳入即时结报范围。
(三)经调查后认定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在同级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基础上适当降低比例予以补偿,外伤医疗费用报销5000元封顶,并纳入患者当年住院补偿封顶线一并计算。
(四)65岁以上的老人经调查确系自身原因导致的并且无任何赔偿方的意外伤害,住院医药费用纳入正常住院费用补偿。
(五)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须提供县级或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情节证据),医疗费用按一般疾病住院补偿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基金补偿程序和方法。
(一)参合人员凭医疗卡在户口地卫生院、卫生室门诊就诊现场刷卡报销,参合人员必须在门诊医疗费发票及报销登记表上签字。
(二)参合人员凭医疗卡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凭查房卡、出院小结、医药费用清单、发票和身份证明予以现场审核补偿。
(三)参合人员经转诊到市外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如果实现全省参合农村居民就医&一卡通&和住院费用即时结报,所发生医疗费用出院时由接诊市外定点医院垫付资金,现场予以报销;如未实现&一卡通&和住院费用即时结报,所发生医疗费用由市人民医院代为审核补偿。提供资料包括转诊审批表、出院小结、费用清单、身份证明等。
(四)外出打工人员(含未经审批转诊或经转诊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住院医药费用的补偿,凭本人有效证件、外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正规发票及医药费用清单、出院小结等,由居住地合管办审核补偿。
(五)新农合大病保险按照黄冈市人民政府文件由黄冈统一招标确认人保财险公司执行,市合管办负责协调、配合工作。
(六)当新农合基金出现财务透支和意外情况(如传染性疾病大流行),需要动用风险基金的,由市合管办提出申请,报市合管会批准,市财政局按程序予以拨付。
(七)镇(处)合管办和市直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实行&一卡通&即时结报市外定点医院应定期汇总,将垫付资金为参合人员进行新农合补偿相关资料报市合管办审查,市财政复核,合格后,市财政将从新农合专户向其支付垫付的补偿费用。
(八)每年年初根据新农合基金和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报销情况对定点医疗机构预付报销备用金,每年年末最后一次拨款时收回。
第二十四条&基金的补偿范围
(一)门诊补偿范围。补偿门诊(含门诊大病,即慢性病)医药费,包括一般诊疗费、药品费、注射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等。
(二)住院补偿范围。补偿住院医药费,包括目录内药品费,注射费,护理费,处置费,手术费(含手术费、麻醉费、材料费),输血费,输氧费,常规检查(B超、心电图、放射等单次费用不超过100元的)费用,常规化验(血、尿、大便、肝功能常规等单次费用不超过100元的)费用,住院普通床位费,部分特殊检查或治疗费主要包括病理检查、CT和核磁共振(按总额40%参与补偿)、放疗、化疗、透析、碎石、介入疗法、微创手术等。
(三)风险基金。主要用于新农合基金的财务透支和意外情况(如传染性疾病的大流行)的应急。
第二十五条&下列费用不能在新农合基金中补偿:&
(一)超过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工伤(公益性劳动工伤和无责任承担方的除外)、交通事故(包括乡村公路,自伤和他伤)、医疗事故、打架斗殴、吸毒、自残、自杀、犯罪行为、酗酒及酒后闹事以及其他涉及第三方责任人而发生的医药费用。
(三)医疗事故或经鉴定属于已经产生医疗事故争议尚未经过鉴定的医疗费用。
(四)器官移植器官费用,近视眼矫正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
(五)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费用。
(六)假肢、义齿、眼镜、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费用。
(七)各种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的一切费用。
(八)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的费用。
(九)鉴定费、电炉费、电冰箱费、护工费、转诊费、急诊费、急救车费、空调费、电话电视费、陪伴费、水电费、煎药费、膳食费、镇痛泵、一次性生活用品、文娱活动费、特需生活费,以及不明原因的诊疗、处置、治疗及其它费用。
(十)境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五章 医疗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新农合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实行年检制度。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经审核验收符合条件的,并与市合管办签订服务合同,方可确定为定点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按照《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管理。
第二十七条&市内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人员、房屋、设备、技术、管理的建设,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农民群众防病治病的需要;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对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价格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价格要进行公示,并严格执行物价政策或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物价政策制定的全市统一指导价格。逐步推行药品集中采购。医务人员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转诊的原则,为参加新农合的人员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严格按照规定的医疗诊治技术规范诊治,不得滥开药、滥用大型物理检查、开大处方,不得随意放宽入院指征和标准。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双向转诊制度。对需要转送上级医疗机构治疗的病人,下级医疗机构要及时转诊,不得截留;对病情稳定,可以送回下级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的,上级医疗机构要动员和督促病人出院,转回下级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第六章&新农合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为了加强对新农合的监督管理,市级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合监委&)。其职责负责全市新农合的监督工作;监督、审计新农合基金的收支情况; 监督检查卫生服务供方的服务质量和费用情况; 监督参加者的就医行为;督促召开村民代表大会; 对新农合管理、实施方案、各项规章制度等提出修改意见等。
第二十九条&市合管办要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对举报投诉,要做好详细记录,由专人负责调查处理,在半个月内将调查处理情况通知举报或投诉情况的本人,并向市合管会和市合监会报告。
第三十条&市合管办要定期向市合管会和市合监会汇报新农合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第三十一条&实行新农合帐目公开制度。各村、镇(处)每月将参加人员就诊及补偿等情况进行一次公布,自觉接受农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实行新农合基金定期审计制度。市审计部门每年要对新农合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三条&市合管办要建立和完善全市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对新农合的有关信息按职责收集、整理、分析、上报,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
第七章&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四条&市合管会组织对全市新农合工作进行考核。对新农合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予以表彰。
第三十五条&参加新农合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向其追回已补偿的医疗费用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取消其当年享受新农合补偿的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将本人医疗证转借给他人就诊的;
(二)开虚假医药费发票,冒领新农合补偿基金的;
(三)因本人原因,不遵守新农合章程,造成医疗费用不能补偿而无理取闹的;
(四)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或授意医护人员作假的;
(五)利用新农合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
(六)其他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造成新农合基金损失的,由其负责追缴;无法追缴的,由其负责赔偿,同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理。造成新农合基金超支的,门诊以镇(处)核算,超支部门由各镇(处)定点医疗机构按其实现的新农合门诊收入占该镇(处)当年新农合门诊收入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担;住院全市核算,超支部分由各定点医疗机构按其当年实现的新农合住院收入占全市新农合住院收入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担。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取消单位定点资格,取消相关医务人员新农合处方权,并建议相关部门对其作出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一)对新农合工作管理措施不到位,违规行为时常发生,影响新农合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不严格执行新农合基本诊疗目录、药品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分解收费、乱收费,不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的。
(三)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不坚持首院、首科、首诊负责制,推诿病人,随意转诊,随意放宽入院指征,随意检查的。
(四)不严格执行新农合有关政策、规定,虚开发票,造成新农合基金损失的。
(五)医务人员不验证、登记诊治而补偿费用,或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的。
(六)违反新农合用药规定,开人情方、大处方、假处方的。
(七)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或与患者联手造假,将自费药品、保健用品以及日常生活用品串换成基本用药。
(八)为新农合患者开具虚假证明等,造成新农合基金损失的。
(九)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签名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其他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各级合管办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调离工作岗位,并建议相关部门对其作出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导致新农合基金损失的,除追回所损失的资金外,并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患者或其家属服务态度差、工作效率低的;
(二)故意刁难、克扣患者或其家属,接受患者或其家属吃请、礼金或礼物的;
(三)违反新农合有关规定为参加新农合人员报销医药费用的;
(四)利用工作之便造假,造成新农合基金损失的;
(五)对新农合工作监督管理不力,违规行为时常发生的;
(六)其他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八条&市合管办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细则,本办法由市合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4 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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