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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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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原告官??与被告路桥区路北?????村民委员会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机构: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文书字号:(2015)台路民初字第146?号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审结日期: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人员:王军宇;李夏瑾;邱迎风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台路民初字第146?号
原告官??。原告卢??。上述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显根、冯懿。被告路桥区路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官正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新平、王超。原告官??与被告路桥区路北?????村民委员会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卢??之申请,追加其为本案共同原告,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7月14日进行了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官??和卢??的委托代理人周显根、冯懿、被告路桥区路北?????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王新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官??、卢??诉称,两原告系合伙关系。2014年8月份,被告路桥区路北?????村民委员会将其所有的一块村集体留用地进行公开出租招标,两原告以原告官??名义在向被告缴纳1000000元投标保证金后,参与竞标并中标。同年10月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路桥区路北街道洋官村集体留地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村委会所属土地(东靠数码城、南靠世贸中心、西邻商海北街、北至数码街)出租给原告使用,由原告负责对该项目地块进行投资;土地面积约15.21亩,具体建设用地面积以政府部门审批为准;土地用途为商业开发用地;租赁期限为15年,自日起至日止;租金前五年为7200000元/年,第一年租金在租赁合同签订后七日内支付;双方另就权利义务关系、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第一年租金7200000元。原告认为,涉案土地租赁期限为15年,系正式项目开发,而被告未按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村留地开发建设管理的意见》(台政函(号)中关于村留地开发项目报批手续操作流程之规定,完成对涉案土地办理商业开发项目立项、规划选址及土地预审等手续,尚不符合商业开发条件;现经了解,因台州市人民政府对椒江、黄岩及路桥三区范围内的村集体留地如何进行供地即以划拨方式还是以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尚未明确,故本案讼争所涉地块无法办理供地手续;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要求原告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完成1万平方米的工程项目建设,而至今原告无法在合理期限(一般最长为六个月)内取得合法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归责原因亦不属于原告应承担的商业风险范围;综上,被告已构成根本性违约,致使原告订立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日签订的《路桥区路北街道洋官村集体留地租赁合同》;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支付的投标保证金1000000元、第一年租金7200000元等合计人民币8200000元;被告赔偿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本文书还有450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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