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组织损伤申请国家赔偿966万元10万元合理吗

限赔1万元,连住院费都不够,咋办?
医疗费赔偿限额9000800010000
0600050004000300020001000&&交强险医疗赔偿最多赔1万元,但现实生活中常常遇到这种情况——&&&&●郑州一市民叫板保险公司获胜&●法官呼吁适时调整交强险限额&&□记者&韩景玮&实习生&韩雪&&核心提示&&交通事故医疗费赔偿最高限额1万元,但1万元医疗费完全不够怎么办?郑州一女市民在乘公交车时,公交车与私家车相撞,导致她和另一乘客受伤,她花去医疗费近1.3万元,保险公司只愿赔1万元。受害人将保险公司及肇事车主诉至法院。4月12日,郑州中原区法院审结此案,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原告26699元。此判决在我省首次突破了交强险赔偿限额l万元的标准。主审法官表示,希望通过这次探索能给受害人提供救济途径。&&坐车受伤:乘客遇赔偿难题&&日9时10分,天下着雨,家住郑州市的徐某,驾驶女儿的吉利远景轿车,出一小区门时,与一辆疾驰而过的公交车相撞。由于公交车刹车过猛,致使公交车内的两乘客受伤。一轻度伤者拿600元赔偿后离去。而47岁的吴女士伤势很重,经医院诊断,吴女士为外伤后脑震荡综合征及软组织损伤。吴女士共花去医疗费12980元,加上其他损失,吴称共损失44688.43元。&&经警方认定,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公交车司机和吴女士无责任。但吴女士索赔时,却遭遇难题。公交车司机认为,自己在该事故中没责任,所以没赔偿义务。而徐某父女认为,自己的车有保险,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而保险公司认为,按保监会等部门作出的分项限赔规定:医疗费最高限赔是1万元。其他不在赔偿范围。&&协商未果后,吴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徐某父女、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财产损失费等共计44688.43元。&&法庭激辩:赔偿多少才合理?&&庭审现场,原告提出索要12980元医疗费赔偿的要求。被告徐某父女称,他们在人保公司和平安保险公司买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吴女士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而人保公司表示,根据交强险条款,该公司愿意在1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1万元够住院费吗?发个烧上医院都要花个千儿八百的,别说重伤住院了。”原告方表示,1万元限额是保险行业内部规定,不能对抗法律规定。目前保险公司所依据的仅仅是其内部规定,与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规定有冲突。&&保险公司代理人强调:这个1万元的最高赔偿,已经实行多年了,大家都认可,在目前还没有任何法规来推翻它,仅凭主观意愿就说今后交强险应该付多少是不合理的。&&法院判决:保障受害人权益&&4月12日上午,郑州中原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令车主所购交强险的人保公司赔偿吴女士医疗费12480.4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营养费600元、误工费7376.88元、交通费142元、财产损失费2000元,共计24399.31元;车主购买的不计责任免赔商业三责险公司赔偿吴女士损失2300元。&&宣判结束后,主审法官牛乃宏解释说,保险公司分项限额赔偿一直存有争议。交强险规定赔偿总额是11.2万元,被分成三部分: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2008年2月交强险赔偿总额升至12.2万元,其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仍为1万元。这种分项已导致出现很多问题,比如,受害人在受伤情况下,医疗费很高,但伤残等级不高,此时1万元医疗费完全不够弥补损失,而10万元伤残赔偿金又用不完;又比如,受害人在死亡情况下,产生的医疗费用很低甚至没有,但死亡伤残赔偿金又不够赔付。&&这种分项限额实际是维护了保险公司的利益,但受害人的权益却得不到应有保障。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是,由于1万元医疗费赔偿限额对多数交通重伤事故杯水车薪,机动车一方可能做出“撞伤不如撞死”的逆向选择。因此,交强险的这种分项赔付,不利于帮助人们树立先救治伤者的意识,而是容易形成不良的心理暗示。&&&突破限额:一次探索&&郑州中院的这次判决,在我省首次突破了交强险设置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l万元的标准。牛乃洪说,起初设置的1万元医疗费限额是可以满足大多数受害人治疗需要的。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1万元医疗费限额已很难满足受害人需要。据不完全统计,郑州市审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40%的受害人医疗费超过1万元。因此,从交强险的设定目的及满足受害人治疗伤情需要实际出发,适时突破交强险赔偿限额很有必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郑州中原区法院的这次判决也是一次探索,希望能给受害人提供更好的救济途径。同时,也呼吁保监会等相关部门进行调研,根据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对交强险限额进行科学调整。&&线索提供&王新&穆童&&他山之石&&目前,广西、江西、杭州、成都等地法院在裁决时,均有打破交强险各项分项限额,在12.2万元或12万元的总限额内进行裁决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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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81567
交通事故 多出软组织损伤能索赔精神损害赔偿金吗?
周玉花 女 日出生
汉族 家庭主妇 省市经济开发区桂苑住宅区2号16幢206室
残疾人需要监护人监护。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经济开发区桂苑住宅区2号16幢206室
金水清 男 日出生 汉族 江苏省苏州市吴县市(2000)江苏省苏州市光福镇府巷村(15)枫浜村31号 丰田牌GTN7240G轿车 车牌号码:苏EIX222 轿车车主驾驶员
1,依法请求经济赔偿:
2,依法请求严肃处理肇事司机:金水清。
3,诉讼费由对方承担
事实及理由
根据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8226;事故处理须知便民手册
《》第七十六条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
(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共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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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的评定。
本标准的目的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 working time loss of personal injury victims
4、头部损伤
4.1头皮血肿
4.1.1头皮下血肿 10日~15日
4.7 闭合型颅脑损伤
4.7.1.2损伤当时有意识障碍,伴有逆行性遗忘,无颅骨骨折,无神经系统定位体征,但有主诉症状 60日
4.7.1.3损伤致颅骨骨折,神经系统检查无定位体征,头颅CT无脑实质损害,但有主诉症状,脑电图有轻度异常 90日
4.7.2中型 90日~180日
5、面部损伤
6、颈部损伤
7、胸部损伤
8、腹部损伤
9、脊柱、骨盆部损伤
10、肢体损伤
10.4关节韧带损伤 70日
10.8周围神经损伤
10.8.1臂丛神经损伤 180日~365日
10.8.8坐骨神经损伤 180日~365日
10.8.9股神经损伤 180日~365日
10.8.10腋神经损伤 180日~365日
10.8.11肌皮神经损伤 180日~365日
11、其它损伤
附录A(规范性附录) 损伤分级的依据
附录B(规范性附录)使用标准的说明
精神赔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金有明文规定的
江苏省高级法院及省公安厅联合发文,首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的相关处理事项提出指导意见。 因交通事故遭受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或者死伤者近亲属,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院或交警部门在确定该数额时,一般不宜超过5万元。
根据以上特提出以下索赔:
1, 医药费:1964.29元 ,于日14时许周玉花在桂苑小区门前, 一站,二看,三等待。看马路东西两头及前后都没有车子行驶,便由南向北跑步穿过马路,不料已过双黄线(马路中心安全线),不知从哪里飞转来的小轿车突然撞到我的屁股上,把我撞飞起来摔下。可见车子行驶速度之快,横冲直撞,不文明,不人道,该当如何?当时我就昏过去了,什么都不知道了。到医院才苏醒过来,这时自觉心里难受。医师说是脑外伤,左下肢软组织伤。医嘱:24小时之内如有头痛,呕吐立即前来急诊。12日凌晨两点钟头痛剧烈,喷射状呕吐。6点钟被120急救车拉回医院一位女医师说是轻微脑震荡。等等。13日发现腰左侧―尾椎―股―膝盖―足背全都青紫淤血。肿胀。形同花瓷斑蛇。14日没有借到钱。15日青紫肿胀发硬。医师要摄片再查,由于经济困难未摄片。16日,17日输液。到22日拿药回家服。26日医师还要摄X片。还是无钱未摄。以后就在药店买点止痛药和跌打损伤药在家服。直到现在还是卧床不起。
2, 2,护工费:按60天计算(苏州同济所 张平医师看病历后说按60天调解赔付)每天60.00元,计3600.00元,周玉花是丈夫的监护人,因伤反而要雇佣护工。
3, 营养费:每天20.00元,计1200.00元,因撞伤后饮食下降身体极度虚弱。
4, 交通费:231.00元。有发票
5, 误工费:每天40.00元,60天2400.00元
6, 误餐费:6天每天20.00元,计120.00元,
7, 后续医疗费:500.00元,现在仍在服药。
8, 招待费:800.00元,因亲邻买礼品来看望伤员,必须回敬。
9, 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00元,
合计金额21815.29元。
因为周玉花是我们家的顶梁柱。离开她我们家就不能过日子。她受伤我们全家人都飞常痛心难过。特别是我母亲在11月30日听说儿媳(周玉花)被车撞伤.就心疼儿媳终日痛哭流涕不吃不喝直到12月9日逝世。周玉花本人心灵受到巨大创伤,终日惊恐万状,惶惶不可终日,时有高声呼喊救命呀!车撞人了。肉体承受了难以忍受的疼痛。昼夜呻吟。直到现在还卧床不起,尤其是左侧从腰―尾椎―股―膝盖―足背疼痛更甚。由于尾椎受伤不能坐起,坐起时尾椎就剧烈疼痛。由于脑外伤导致听力减退。还需要配置助听器。产生愤怒、绝望、恐惧、焦虑、不安等不良情绪。
在此我请求法官及相关人员高声呐喊,为弱势群体声张正义。判令他赔付一切经济损失。
苏州是个美丽的城市,发达的城市,文明的社会,和谐的社会。法治苏州。平安苏州。诚信苏州。怎能容忍肇事驾驶员―金水清是20多岁的年轻人仗着自己有钱有势驾着丰田高级小轿车车子在马路上横冲直闯。撞伤人又不给老人家治伤。如不严肃处理,他今后还会肆意妄为。扰乱社会秩序v。有损苏州的和谐形象。
附:本诉状副本 一份
起诉人陈长安 周玉花 夫妇
提问者:江苏-苏州交通事故浏览2266次 15:2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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