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了职业病厂里不赔钱,交通事故医疗费谁垫付都不出

&&&&父亲系烟台市有限公司的退休工人,于2014年诊断为矽肺一期,同年12月劳动能力等级鉴定6级,今年7月31日因矽肺导致呼吸衰竭死亡。请问因职业病去世,为何没有任何补偿?
聚焦山东教育
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发布会,邀请省委高校工委书记、省教育厅厅长左敏,省教育厅副厅长张志勇,省教育厅巡视员宋承祥,省教育招考院院长陈国前解读《山东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政府新闻发言人王世农主持发布会。
阳春三月,万物复苏。3月12日是我国第38个植树节,伴随着和煦的春风,山师附小6年级5班快乐雏鹰小队的队员们来到了章丘市黄河镇,参加了大众网发起的以“植树造林,保护母亲河”为主题的植树活动
 中新网北京3月8日电(张尼)今天是“三八”国际妇女节,有关女性就业话题再度引发关注。伴随着社会快速发展,现代女性不得不面临来自职场、家庭的双重压力,而用人单位的性别歧视更为职场女性设置了重重障碍,如何化解这一难题,成为全社会需要思考的问题。
据统计,我国近30年来,银屑病患者人数翻了3倍,很多因病致贫的家庭,最终不得已而放弃治疗,同时相当于放弃了健康生活,也许,只要和正常人一样
仁品医院举办“耳部调穴治疗”免费体验活动今年3月3日是第十七个“全国爱耳日”,由成都仁品主办的“关爱耳部健康月·中西结合多联立体复聪疗法体验活动”在成都仁品医院一楼大厅举行
新华社奥斯陆3月10日电(记者梁有昶 张淑惠)挪威公共卫生研究所10日宣布,自今年2月开始对寨卡病毒进行筛查以来,挪威共有3人确认感染该病毒,其中包括两名孕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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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职业病也能获得赔偿?法院:观察期间公司需支付工资和医疗费来源: 海峡导报分享到:  员工“疑似职业病”,在观察期间,能不能找公司索要工资和医疗费?近日,海沧区法院针对一起劳动纠纷作出判决,要求公司支付员工工资及医疗费。
  外来工小刘是一家石料公司的员工,从事风钻等工作,三年前他感觉身体不适离开公司去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医院出具了“尘肺1期”的初步诊断。随后,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也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结论认为小刘属于“职业病观察对象”,建议其脱离粉尘作业,一年后复查。
  此前,双方已经打过官司。当时,法院判决公司应支付小刘自日起至日的相应工资,并支付其医疗费。
  然而事情并未就此结束。2012年6月,小刘再次到医院复查,诊断结论仍然是小刘属于“职业病观察对象”。
  去年年底,双方又闹上了法院。小刘认为,虽然他只是“疑似职业病”病人,但依法也应享受职业病待遇,双方的劳动关系应延续至观察期届满。经审理,法院一审判决要求公司支付小刘医疗费及其工资2万多元。
  法官说法
  疑似职业病企业要担责
  为何疑似职业病,也能获得赔偿?对此,本案主审法官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三款规定:“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本案中,从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足以判断小刘为疑似职业病的观察对象。因此,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小刘在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及医疗费。(记者 陈捷 通讯员 辽远)
编辑:郑一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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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排行榜矿工离职后诊断患矽肺 起诉原公司获赔14万|职业病|矿工|矽肺_新浪新闻
  陈某自1990年起在某矿业公司从事井下采矿工作。2013年1月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离职前,矿业公司委托当地县医院对陈某进行体检,结果显示陈某身体正常。但在2013年5月,陈某经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院诊断患有“矽肺壹期”职业病。经南阳市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后,陈某向公司所在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矿业公司支付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费用。仲裁委以陈某和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陈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矿业公司给付陈某伤残补助金等费用14万余元。
  法律贴士
  本案的焦点有两个,一是解除劳动关系后,陈某的工伤保险责任应该由谁承担;二是矿业公司委托县医院对陈某进行的离职体检的效力如何认定。
  第一,职业病是在较长时间的职业活动中因所处环境接触特殊介质日积月累慢慢形成的,职业病的发现和认定往往具有滞后性,但不能因此剥夺职业病患者的合法工伤权益。陈某原系矿业公司职工,在矿业公司从事井下采矿工作达20余年,长期接触矽尘,解除劳动关系4个月后,被确诊患有“矽肺壹期”职业病,同时认定为工伤,有合理理由推断其职业病形成于矿业公司工作期间。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因此,县医院对陈某进行的离职健康检查不能作为判定其是否患职业病的依据。
  特别提醒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编辑:lulu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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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职业病也能获得赔偿?法院:观察期间公司需支付工资和医疗费
  台海网1月1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通讯员&辽远)员工“疑似职业病”,在观察期间,能不能找公司索要工资和医疗费?近日,海沧区法院针对一起劳动纠纷作出判决,要求公司支付员工工资及医疗费。
  外来工小刘是一家石料公司的员工,从事风钻等工作,三年前他感觉身体不适离开公司去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医院出具了“尘肺1期”的初步诊断。随后,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也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结论认为小刘属于“职业病观察对象”,建议其脱离粉尘作业,一年后复查。
  此前,双方已经打过官司。当时,法院判决公司应支付小刘自日起至日的相应工资,并支付其医疗费。
  然而事情并未就此结束。2012年6月,小刘再次到医院复查,诊断结论仍然是小刘属于“职业病观察对象”。
  去年年底,双方又闹上了法院。小刘认为,虽然他只是“疑似职业病”病人,但依法也应享受职业病待遇,双方的劳动关系应延续至观察期届满。经审理,法院一审判决要求公司支付小刘医疗费及其工资2万多元。
疑似职业病企业要担责  为何疑似职业病,也能获得赔偿?对此,本案主审法官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三款规定:“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本案中,从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足以判断小刘为疑似职业病的观察对象。因此,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小刘在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及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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