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农村城镇户口统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通知》(广劳社〔2009〕7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泉政[2015]7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泉政[2015]7号)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洛人社医疗〔2014〕1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待遇,根据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情况,决定对我市部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洛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与报销暂行规定》(洛市劳〔2000〕57号)中规定的&明确诊断的恶性肿瘤(包括血液病)不允许向外地转诊&修改为:&明确诊断为恶性肿瘤(包括血液病)的患者,我市经治医院诊断病情需要并经家属同意,可以转外住院进行诊治,且一次外转备案在同一个医院一个疗程内有效;在门诊进行的放化疗,按照特殊疾病门诊审批报销。&
二、将《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洛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政策的通知》(洛人社〔号)中第二条第三十五款中规定的门诊抢救时限取消,修改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抢救超过48小时死亡,其门诊抢救医疗费用参照门诊抢救48小时内死亡处理。
三、将《洛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洛阳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管理规定的通知》(洛劳社医疗〔2009〕7号)中第十六条规定的&特殊疾病门诊患者住院期间应享受的特殊疾病门诊待遇,记入本次住院费用。&修改为:&特殊疾病门诊患者住院期间应享受的特殊疾病门诊待遇待保险年度结束后进行手工结算。&
四、将《洛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与报销暂行规定》(洛市劳〔2000〕57号)第二条第一、三款中规定的&市外转诊的原则转上不转下,转往医院必须是省或省级以上公立医院;市外转诊只能按病情选择一所医院,一次有效。&修改为:&市外转诊的原则转上不转下,转往医院必须是省或省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市外转诊可按病情选择2-3所医院,同一医院一个年度内多次有效。&
五、将《洛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洛市劳〔2000〕50号)第三条第四款涉及肝脏移植的相关内容修改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肝脏移植(器官源费用除外)产生的医疗费用参照肾脏移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 2014年2月11日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国办发〔2015〕84号
国办发〔2015〕70号
国发〔2015〕50号
国办发〔2015〕57号
人社部令(2011)16号
主席令(2010)35号
人社部令(2011)13号
人社部令(2011)14号
人社部令(2011)15号
沈人社发(号
沈人社发(2014)4号
沈人社发(2015)14号
沈人社发(号
沈人社发(2013)24号
沈人社发(2013)23号
沈人社发(2013)22号
沈人社发(号
沈人社发(号
沈人社发(2010)54号
沈劳社发(2009)48号
沈劳社发(2009)43号
沈劳社发(2008)23号
沈劳社发(2006)33号
沈劳社发(2006)23号
沈劳社发(2005)55号
市政府令第43号
沈人社发(号
沈人社函(2015)5号
沈人社发(2014)23号
沈人社发(号
沈人社发(2013)41号
沈人社发(2013)29号
沈人社发(2013)28号
沈人社发(号
沈人社发(2012)94号
沈人社发(2012)88号
沈人社发(2012)43号
沈人社发(号
沈人社发(号
沈人社发(2011)58号
沈人社发(2011)28号
沈人社发(2011)9号
沈人社发(2011)7号
沈人社发(号
沈人社发(2010)19号
沈人社发(2009)48号
沈劳社发(2009)17号
沈劳社发(2009)8号
沈劳社发(2009)4号
沈劳社发(2008)83号
沈人社发(号
沈人社函(2015)5号
沈人社发(号
沈人社发(2013)32号
沈人社发(2013)12号
沈人社发(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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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人社发(2010)66号
沈人社发(2010)54号
沈人社发(2010)9号
沈人社发(2009)47号
沈人社发(2009)12号
沈劳社发(2009)44号
沈劳社发(2008)35号
沈劳社发(2007)66号
沈劳社发(2007)45号
沈人社发(2015)33号
沈人社发(2014)53号
沈人社发(2013)83号
沈人社发(2011)82号
沈人社发(2010)65号
沈人社发(2010)13号
沈人社发(2009)7号
沈劳社发(2009)38号
沈民(2008)10号
沈劳社发(2007)67号
沈劳社发(2007)44号
沈劳社发(2007)43号
沈人社发(2013)42号
沈人社发(2013)17号
沈人社发(2011)93号
沈人社发(2011)70号
沈人社发(201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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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人社发(2010)8号
沈人社发(2009)55号
沈人社发(2009)14号
沈劳社发(2009)43号
沈劳社发(2009)37号
沈劳社发(2009)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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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劳社发(2008)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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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劳发(2001)36号
沈人社发(2015)71号
沈人社发(2013)14号
沈人社发(号
沈人社发(2011)34号
沈人社发(号
沈人社发(2010)68号
沈人社发(2009)58号
沈劳社发(2007)8号
沈劳社发(2006)19号
沈劳社发(2005)1号
沈劳发(2001)44号
问题:我丈夫是灵活就业人员,现在的医保与养老保险是自己缴纳,我想咨询一下,如果把养老保险暂时封存,先不交了,继续交医保可以吗?医疗保险还能正常使用吗?谢谢
回复:只要医疗保险正常缴费没有欠费情况,即可正常使用。
问题:我不是沈阳本地人,在沈阳工作辞职了,我想去外省工作,转出太麻烦我想办理退保,我是农村户口 。
回复:参保人员因死亡、出国定居、转公费医疗,需终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方可办理退保。如您将在外地工作,可由沈阳的单位办理停保,停保后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将医保关系转出至外地。
3问题:女职工缴费多久可以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待遇?
回复: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连续缴费满10月(补缴时间不计算)后并且继续缴费,分娩、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或死胎、流产、引产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问题:你好,现在灵活就业人员每月缴费金额是多少?
回复:自日起我市灵活就业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4060元/月,按6.8%比例缴费的灵活就业在职人员缴费标准为276.08元/月,按10%比例缴费的灵活就业在职人员缴费标准为406元/月。
问题:你好,我是一名单位职工,在灵活就业参保期间有欠费,想咨询一下现在入院治疗可以报销吗?
回复:不可以,必须将灵活就业医疗保险期间的欠费足额补缴并到账后,才能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问题:我想了解一下哪些人可以办理长期居外?
回复: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在职人员随工作单位需要常驻异地工作半年以上的,单位退休人员或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在异地居住半年以上的。
问题:怎样查询个人医保信息?
回复:参保人员可通过以下途径查询个人医保信息:
1、通过医保局网站自助查询系统查询;
2、拨打我市医保语音查询电话:96856查询;
3、持本人医保卡通过医保办事大厅对外查询设备查询;
4、参保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医保局窗口人工查询。
问题:我家孩子现在住院了,需要医保卡,但是发现不见了,怎么办
回复:您可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孩子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原件到就近医保局补办医保卡。加急取卡办理住院的,还需提供定点医院的入院通知书,或住院病历首页,或门诊病历、急诊病历写明“收治住院”字样。
问题:我8月初开始领失业金,想问一下医保卡什么时候开始进账啊?
回复:我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医疗保险费。医保卡自参保缴费当月开始进账。您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医保参保办理情况。
问题:我是外地户籍,可以在沈阳参加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吗?
回复:外地户籍随用人单位参加本市医疗保险后失业,继续在本市以个体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可以申请办理灵活就业医保。外地户籍来沈务工的灵活就业人员和打零工的农民工可以办理居民医保。养老保险参保问题,需向我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咨询。
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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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残联:
随着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一些地方逐步把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使残疾人的康复服务得到明显改善。但是,由于各地医疗保障筹资水平不同,支付的项目数量有差别,部分地方的残疾人医疗康复费用负担仍然较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更好地保障参保(参合)人员特别是残疾人的基本康复需求,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各省(区、市)要把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运动疗法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见附件)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自2011年1月1日起分别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按规定比例给予支付。各省(区、市)已经纳入相应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其他医疗康复项目应当继续保留,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按照保障基本需求的原则,适当增加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增加的项目应当从《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中选择。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省(区、市)应当积极推进残疾人康复事业,逐步增加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
二、加强医疗康复项目支付管理
各省(区、市)要严格限定医疗康复项目的适用人群及条件,在相应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具有康复医学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由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康复医学或康复医学治疗技术人员(含中医人员)提供服务。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其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等参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城镇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应当依据定点医疗服务协议,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结算报销关键环节的审核,对参保(参合)人员在限定支付范围内的医疗康复费用安装当地支付标准(补偿方案)给予支付。对超过规定支付时限的患者,由具有康复医学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评估并认为确有必要,经城镇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支付时限。各省(区、市)可对医疗康复项目的限定支付范围进行适当调整。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做好医疗康复项目管理工作。
三、做好与现行城镇医保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政策的衔接
各省(区、市)要做好与现行基本医疗保障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政策的衔接,将以往按照&排除法&管理的城镇医疗康复项目改为&准入法&管理。对医疗康复项目以外的其他医疗服务项目(包括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各地可继续按照《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的有关规定,采取&排除法&管理。已经探索按照&准入法&管理医疗服务项目的地区,也要按照本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政策。
四、做好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各省(区、市)要指导各地认真调研、摸清底数,做好支付标准(补偿方案)的测算和调整工作,通过多层次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提高残疾人的医疗保障水平。各级民政部门要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在城镇医保、新农合补偿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做好城乡医疗救助与城镇基本医保及新农合制度的衔接。各级财政部门对已经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可相应或逐步调整财政专项资助。各级残联要加强并积极争取社会力量对残疾人的医疗救助。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相互配合,确保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医疗康复项目。
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医疗康复项目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豫劳社养老〔2009〕5号]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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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豫劳社养老〔200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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