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纽扣有那几种职业病危害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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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gps网 日常生活中的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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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周是全国职业病防治宣传周,尘肺、耳鼻喉口腔疾病、中毒是杭州最常见的三大类职业病
  潜伏在日常生活中的职业病,你了解多少
  □通讯员 胡惠娟 本报记者 何丽娜
  进入4月的最后一周,大家开始期待&五一&劳动节的到来。不过请注意,这期间还有一个与广大劳动者密切相关的日子&&职业病防治宣传周。
  昨天,由杭州市安全监管局、杭州市卫计委、杭州市职业病防治院等单位联合举办的杭州市职业病防治宣传周系列活动启动,快来看看你所在的行业有没有存在特别的健康风险吧。
  尘肺病占杭州职业病八成以上
  职业病的危害有多大?没有经历过的人不会重视,于是导致一幕幕悲剧重演。先来听听杭州市职业病防治院院长曹承建接触过的一个真实故事。
  有一村办石料厂建厂近20年,从业人员有上百人,发展至今初具规模且收入颇丰,为当地支柱企业。但企业只顾赚钱,从未向有关部门申报危害作业,也未对从业人员采取相应的职业防护和正常的职业健康监护。
  2013年6月,1名工人因身体不适就医,后经专科医院就诊,诊断为&疑似尘肺病&。之后半年中,近30人被发现肺部异常,15人被诊断为尘肺。在管理部门的督促下,企业几乎把这些年经营的收益全部给赔付了,而受伤害的劳动者却留下了终身残疾,不再有健康的体质和高质量的生活能力。
  这样的悲剧不只是个别现象。曹承建院长说,杭州市常见职业病以尘肺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和化学因素所致职业性中毒为主。根据年的统计资料,杭州市尘肺病共诊断508例,占所有职业病的83.4%。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61例,占职业病的10.0%。化学因素所致职业性中毒共23例,占职业病的3.8%。
  警惕潜伏在日常生活中的职业病
  如果你以为所有的职业病都只会发生在工作场所,那就大错特错了。&在我们的生活中也潜伏着很多职业病,比如:重金属中毒,要是你不了解,就特别容易中招。&杭州市职业病治疗中心、市红会医院职业病科主任李国辉说。
  他们曾经接诊过一位女老板,开美容院的,不仅自己天天要使用美白产品,而且在给客人服务时,双手还得不断接触,一段时间后身上发了大片的皮炎、红疹,治疗了很长时间都没有好转,最后检查出是汞中毒,对症治疗后才慢慢好起来。
  李国辉主任说,他们接诊过的类似病例还有不少。有一对夫妻,也是因为身上出现皮炎、红疹到医院就诊,经尿汞检查也诊断为是汞中毒,不过最后查出中毒的原因,是因为家里的小朋友不小心打碎了体温计没及时处理导致。
  &我国规定汞在室内空气中的最大允许浓度为0.01毫克/立方米,而一支普通的玻璃汞柱式体温计含汞约1克,如果不小心打碎,其中的汞泄漏蒸发可使一间十几平方米的大房间室内空气汞浓度达到22.2毫克/立方米,超标2200倍。&李国辉主任说,一般认为,人在汞浓度为1.2&8.5毫克/立方米的环境中很快会引起中毒。
  因此,当家里的体温计打碎时,一定要妥善处理。首先开窗通风,其次要将泄漏的汞清理干净并密封包起来。同时也不能随便乱扔,这属于有害垃圾,处理不好还会污染环境。此外,还有家里常用的台式血压计、节能灯、传统电池和纽扣电池,都不能小觑其危害。据说,一颗小小的纽扣电池可污染的水是60万升,相当于人一生的饮水量。
  杭州市现有五家医疗机构可诊断职业病
  虽然现在大家的健康意识都有了显著提高,一有身体不适就会上医院,但大多数综合性医院没有设职业病专科,这就使得很多病人的就诊是散落在各个科室而没能得到专业治疗。
  曹承建提醒大家,如怀疑自己患有职业病时,可携带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去&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杭州市现有五家医疗机构可诊断职业病,分别是杭州市职业病防治院、浙江省医学科学院医疗门诊部、杭州市红十字会医院、浙大一院、浙江省人民医院滨江分院。
  特别要交代的是,杭州市职业病防治院是杭州市唯一一家集职业病危害监测、职业健康风险评估、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健康促进、职业病防治培训与科学研究等于一体的公益一类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具有《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等资质。市民有关于职业健康监护的问题,都可拨打咨询。
北京国都医院,地处京城腹地,是一所以医疗保健为中心、皮肤病医学研究为重点,向社会全面开放的融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为一体的现代化大型皮肤病医院,是通过PAL机构组织的iso国际质量认证的专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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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皮肤病是指在职业活动中接触化学、物理、生物等生产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官的疾病。一、职业性皮肤病是多发病 皮肤是人体同外界环境接触的第一道防线,也是生产性有害因素首先接触的器官。根据国外资料,职业性皮肤病约占职业病总数的50%~70%.我国尚未见完整的统计。据上海医科大学华山医院皮肤科对近300家工厂、40多种行业的调查,发现几乎各工种均有职业性皮肤病发生,其中石油、焦油化工、合成树脂、橡胶、电镀、制药、玻璃纤维、涂料等行业发病尤为普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曾对某化工厂接触氯苯类化合物的工人氯痤疮的发病调查发现,患病率达62.6%.这说明职业性皮肤病应予以足够重视。二、接触机会 职业性皮肤病的发病原因比较复杂,常常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就某一病例而言,通常有一种原因起主要作用。在生产条件下,最常见的致病因素有三大类:1.化学性因素
化学性因素是职业性皮肤病的主要致病原因,约占职业性皮肤病的90%以上,其种类繁多,涉及多个工种。按其作用机制分为原发性刺激物、皮肤致敏物及光感性物质,在每一类物质中既有无机性化学物,亦有有机性化学物。2.物理因素
物理因素包括生产性粉尘、机械性损伤、温度、湿度以及紫外线等各种光能等。在化工行业中,可与化学因素协同作用促使发病。3.生物性因素
生物性因素引起的职业性皮肤病在工业生产中比较少见,主要见于农、林、牧、渔业中的某些工种。如皮肤炭疽、类丹毒以及螨疹等。三、职业性皮肤病的临床类型 国家标准中将职业性皮肤病分为12种临床类型。其中最常见的是职业性皮炎,约占整个职业性皮肤病的80%以上。基本损害为红斑、水肿、丘疹及水疱。同一致病因素可引起不同临床表现,同一临床表现又可由不同致病因素引起。四、职业性皮肤病的一般性处理原则 1.找出致病原因,暂时脱离接触。
2.及时清除皮肤上残留的致病物,以免这些物质继续对皮肤产生刺激或致敏作用。
3.针对不同的临床类型及皮疹发展经过的不同时期和疹型,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对症地给予全身和局部治疗,同时注意某些外用药物本身是否有刺激或致敏性,使用时必须慎重。
4.与非职业性皮肤病相鉴别。职业史对诊断具有决定性意义,对疑为职业性皮炎而诊断依据又不足者,一般可暂时脱离接触,动态观察。经反复两次以上证明脱离接触则病愈或明显好转,恢复接触即复发或加剧者可予以诊断。五、预防 职业性皮肤病是皮肤直接或间接接触致病物引起的,因此预防的关键是割断这种接触。由于其发生受多种因素影响,因此需采取综合性预防措施。1.改善劳动条件,加强生产设备的管理、清洁和维修,防止污染作业环境。
2.加强个人防护,根据工作性质配备防护用品,在使用中的护肤品必须保持清洁,正确使用皮肤防护剂。
3.搞好生产环境和个人卫生,设置必要的卫生设备,建立、健全卫生制度,积极开展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4.对特殊敏感个体要妥善安排,以减少个体因素的影响。如:
(1)有严重的变应性皮肤病、全身慢性皮肤病或手部湿疹患者不宜接触可诱发或加剧该病的致病物。
(2)严重痤疮及脂溢性皮炎患者,不宜接触致痤疮的化学物。
(3)严重的皮肤干燥、掌跖角化及皲裂者,不宜从事接触有机溶剂、碱性物质、无机砷化合物和机械摩擦等工作。
(4)对光敏感者,不宜从事接触光敏物或在日光及人工紫外线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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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是调整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同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如国家制定的各种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法律、条例、规程、决议、命令、规定或指示等规范性文件。它是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行为准则之一。我国早在建国前夕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就规定“保护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及改进工矿的安全卫生设备”。1982年《宪法》第42条规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1987年全国劳动安全监察工作会议重申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方针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1992年11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该法自日起正式施行。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劳动基本法的形式对劳动安全健康提出了基本要求。除《劳动法》外,我国也已颁布多项与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相关的专项法律。目前,已经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主体的职业安全健康法规体系。 一、职业安全健康法规表现形式及法规体系 (一)职业安全健康法规的形式 职业安全健康法规从形式上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 1.法律:根据我国《立法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律通过后由国家主席签署令予以公布。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应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法律签署公布以后,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 2.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并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为标准文本。 3.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1)地方性法规:《立法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2)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4.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地方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各类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5.法律效力及法律冲突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做出如下规定: ①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②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③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④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⑤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土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⑥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规定与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⑦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⑧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二)职业安全健康法规体系 1.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第48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宪法中所有这些规定,是我国职业安全健康立法的法律依据和指导原则。 2.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违反各项劳动安全健康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者的刑事责任做了规定。如第13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35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36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139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职业安全健康基本法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暂时起到了职业安全健康领域基本法的作用,是我国制定各项职业安全健康专项法律的依据。该法以《宪法》为基础,共13章107条,其中第4章“工作时间和休息放假”、第6章“劳动安全卫生”及第7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主要涉及职业安全健康内容。 4.职业安全健康专项法 职业安全健康专项法是针对特定的安全生产领域和特定保护对象而制定的单项法律。如1992年11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我国第一部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随后陆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B,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都属于此类。 5.职业安全健康相关法 职业安全健康涉及社会生产活动各方面,因而我国制定颁布的一系列法律均与此相关。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的第三章“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一条指出:“企业必须贯彻安全生产制度,改善劳动条件,做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章规定:“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其它一些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部分条款也与职业安全健康有关,因而也属于此类。 6.职业安全健康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并批准公布的,为实施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或规范安全管理制度及程序而颁布的条例、规定等,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 7.各部门发布的有关职业安全健康规章
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为加强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如原劳动部颁布的《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行政处罚办法》、《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劳动防护用品规定》;国家经贸委颁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卫生部颁布的《工业企业听力保护规范》等。 8.职业安全健康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指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劳动保护规范性文件,是对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完善,它以解决本地区某一特定的职业安全健康问题为目标,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9.职业安全健康标准 根据《劳动法》和《标准化法》的规定,职业安全健康标准属强制性标准,从而赋予了职业安全健康标准的法律地位,也是我国职业安全健康法规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安全及卫生标准包括主要标准、基础标准、方法标准、作业场所分级标准等。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标准目录见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一章规定:“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第二章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凡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环境”。 10.国际公约 经我国批准生效的国际劳工公约,也是我国职业安全健康法规形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劳工公约,是国际职业安全健康法律规范的一种形式,它不是由国际劳工组织直接实施的法律规范,而是采用会员国批准,并由会员国作为制定国内职业安全健康法规依据的公约文本。国际劳工公约经国家权力机关批准后,批准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使该公约发生效力,并负有实施已批准的劳工公约的国际法义务。新中国成立后已加入的条约有《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公约》等。 11.其他要求 其他要求指的是行业技术规范、与政府机构的协定、非法规性指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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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OSHMS)是八十年代后期在国际上兴起的现代安全生产管理模式,它与ISO 9000和ISO 14000等标准化管理体系一样被称为是后工业化时代的管理方法。它是组织全部管理体系中专门管理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部分,包括为制定、实施、实现、评审和保持职业安全卫生方针所需的组织机构、规划活动、职责、惯例、程序、过程和资源。 一、国际发展概况 八十年代以来,一些发达国家率先开展了实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活动。1996年英国颁布了BS 8800《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指南》国家标准;美国工业卫生协会制定了关于《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指导性文件;1997年澳大利亚/新西兰提出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原则、体系和支持技术通用指南》草案;日本工业安全卫生协会(JISHA)提出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导则》;1999年英国标准协会(BSI)、挪威船级社(DNV)等13个组织提出了职业安全卫生评价系列(OHSAS)标准,即OHSAS 18001:《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规范》、OHSAS 18002:《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OHSAS18001实施指南》。 在跨入新世纪之际,OSHMS引起国际上更广泛的注意,国际劳工组织专门召开会议并形成了一个ILO的OSHMS导则,该导则已于今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通过,国际劳工组织将把在全球范围内推进OSHMS导则的实施作为今后安全生产领域最主要的工作内容之一。 二、国内发展概况 1996年初,中国开展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初步研究。1998年原劳动部劳保所和中国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提出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在此基础上,1999年10月国家经贸委颁布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并下发了在国内开展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点工作的通知。 为促进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工作的顺利发展,使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更加规范,2000年7月,国家经贸委成立了全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全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和全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委员会,组织力量制定了一系列基础性文件。 为了尽快建立一支国家注册审核员队伍,全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委员会已举办28期培训班,培训学员1000余人。根据学员的培训考核情况及申请人的经历,已公布三批注册主任审核员、审核员和实习审核员名单,批准注册主任审核员16名,审核员56名,实习审核员492名。 为大力推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促进企业内部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国家经贸委批准国家经贸委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等7家单位作为认证试点机构。一年多来,认证试点单位在标准宣贯及培训、咨询及认证等方面开展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试点工作。 三、实施OSHMS标准的作用 OSHMS标准的实施对我国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推动职业安全卫生法规和制度的贯彻执行 OSHMS标准要求组织(包括各类生产组织)必须对遵守法律、法规做出承诺,并定期进行评审以判断其遵守的情况。因此,实施OSHMS标准能够促使组织主动地遵守各项最新的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制度。 (2)使组织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由被动行为变为主动行为 OSHMS标准将安全管理单纯靠强制性管理的政府行为,变为组织自愿参与的市场行为。使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在组织的地位由被动消极的服从转变为积极主动的参与。 (3)促进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标准与国际接轨,有利于消除贸易壁垒 随着国际市场一体化的过程加快,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标准也愈趋向于与国际标准接轨。OSHMS标准采用统一要求,它的普遍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贸易壁垒,将是未来国际市场竞争的必备条件之一。实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将是组织发展的一个趋势和方向。 (4)有利于提高全民的安全卫生意识 实施OSHMS标准,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要求对本组织的员工进行系统的安全卫生培训,使每个员工都参与组织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同时,标准还要求被认证组织要对相关方施加影响,提高安全意识。所以,一个组织实施OSHMS标准就会以点带面影响一片,随着OSHMS标准的推广,将使全民的安全意识得到提高。 四、企业建立与实施OSHMS的长远和积极效应 (1)OSHMS会产生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效益 一方面通过实施OSHMS可以明显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益,而另一方面由于改善作业条件,提高劳动者身心健康,能够明显提高职工的劳动效率。这些都对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生产发展具有长周期性的积极效应。 (2) 以人为本-劳动力是企业和国家的最重要资源 现在愈来愈多的人已经认识到,劳动力作为必不可少的生产投入,其质量乃是生产率水平的决定因素。身心都处在良好状态的劳动力是最重要的资源。人力资源对经济发展的近期和远期作用是无可估量的。 (3)OSHMS树立企业的品质和形象 从企业的长远发展而言,最根本的是取决于市场或称市场销售,开发市场的最主要条件就是资本、技术创新力、市场服务和企业的综合素质(品质),这就构成企业的能力和品质。因此将OSHMS和ISO 9000、ISO 14000建立在一起正成为现代企业的标志,在2000年以后将成为企业界的一种时尚。 (4) OSHMS促进企业管理现代化 建立OSHMS是企业实现现代科学管理的需要,它不仅可以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质量,也有助于促进企业大系统的完善和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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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砷,又名砒,砷为重金属毒物,本来砷因不溶解于水,是没有毒性。通常说的砷中毒,实为砷化物、特别是又名砒霜的三氧化二砷中毒,口服1mg即发生中毒。砷化物是毒性很强的物质,砒霜就是砷化物的一种。砷侵入人体,导致皮肤角化、癌变和全身慢性中毒,最终死亡。危险接触因素&&& 在工业生产中,砷化物的用途非常广泛,冶炼和锻炼各种夹杂物的矿石时,砷蒸气逸散到空气中,迅速氧化成三氧化二砷(俗称砒霜);如开采雄黄、雌黄等含砷的矿石及冶炼炉的烟道灰或矿渣,含有二氧化二砷粉尘;用三氧化二砷做原料制造消毒剂、杀鼠、杀虫灭菌剂,玻璃工业的脱色剂;皮毛工业中用砷盐或三氧化二砷消毒防腐剂;制造和使用含砷颜料,如雄黄、雌黄、巴黎绿等;制造和使用含砷农药,砷化合物常用于医药,例如抗癌药、皮肤用药等;含砷合金的制造等。
&&& 砷化合物还可经皮肤或创面吸收而中毒。长期接触砷化物可引起慢性中毒。砷化氢吸入后引起急性溶血。职业性砷化物中毒见于金属冶炼、玻璃、陶瓷、制笔、印染及制药等生产工人。砷中毒的症状砷化物急性中毒在生产中较少见表现为呼吸困难、头痛、头晕、恶心、呕吐、乏力、皮炎、结膜炎等,甚至昏迷死亡。慢性中毒表现为皮肤特别是手掌、足底皮肤过度角化,躯干和四肢皮肤出现明显的弥散分布的色素沉着或疣状增生;砷化物刺激鼻粘膜,可发生鼻中隔穿孔;多发性神经炎是砷中毒又的又一特征,开始四肢麻木刺痛感,继之双腿无力行走困难。无机砷有致癌作用已被肯定,其中皮肤癌最为多见。治疗措施&&& 急性砷中毒解毒药选用①二琉丙磺钠;②二巯丙醇;③青霉胺。发生肾功能衰竭应及早用血液透析,并可同时应用适量解毒剂,以对肾毒性较小的青霉胺为好,剂量100~200mg,每日2~3次。急性砷化氢引起的严重溶血,根据病情可考虑换血,一次换血量约3000ml。换血过程中应注意输血反应、酸碱平衡、凝血功能等。
&&& 慢性砷中毒的治疗:解毒剂应用方法参见慢性汞中毒,此外还可用10%硫代硫酸钠10ml,静脉注射,以辅助砷排泄。皮肤或粘膜病损处可用2.5%二巯基丙醇油膏或地塞米松软膏。职业性砷中毒的预防&&& 首先要控制砷化物粉尘的飞扬,对产尘设备要密闭,回收、安装通风装置,防止气体溢散。其次要加强个人防护,使用防毒口罩、防护服、工作鞋等。禁止在工作场所饮食,工作后要仔细清洗。含砷污水、废气必须经过处理方可排放。对从事砷作业的工人要定期体检,有呼吸道疾病、肝肾、血液疾病及皮肤疾病者应调离砷作业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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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一个基本要求是关于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承诺。此外,体系的认证除符合审核规范外,也必须符合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因此,了解与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健康行为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是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开展体系认证工作的必要知识。 在国家经贸委发布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导意见》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中,强调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此概念被全面地贯彻于整个体系中,使国家的管理意识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联系起来;以达到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统一,成为用人单位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基础。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17个要素中,直接涉及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要求的要素共有5个,分别是: 4.2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包括至少遵守现行适用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承诺,体现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宗旨和用人单位的行动纲领。 4.3.2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要求用人单位充分掌握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为体系运行提供法律依据。 4.3.3目标:要求用人单位在制定目标过程中考虑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将法律、法规中的要求作为用人单位的目标,通过各种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确保其实现。 4.4.5文件和资料控制: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留存的档案性文件和资料应予以适当标识。 4.5.1绩效测量和监测:要求监测评价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的遵循情况,对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问题,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此外,审核规范中的其他要求要素,均包含着与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联系。如:4.3.1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要求考虑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4.4.1机构与职责的确定,要考虑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4.4.2培训、意识和能力,在制订培训计划、内容时要考虑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4.4.3协商与交流,包含着将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信息传达给员工、相关方等;4.4.6运行控制中运行标准的确定;4.4.7应急预案与响应中计划的制订;4.5.2纠正与预防措施的制订;4.6管理评审等要素在实施过程中均要考虑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可以说,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始终贯穿于整个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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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哮喘的致病物质常见的有: 生产粘合剂、铝罐、氟;鼠、兔、豚鼠;麦、稞麦、面粉、荞麦、淀粉、真菌; 从事接触过敏原的职业有: 1.啤酒厂的化验员、工人:蛇床子、氨、胺;
2.化工生产者:环氧树脂、过硫酸盐、染料、DDT;
3.伐木工、锯木工:红杉、枫、条纹木、胡桃椒等;
4.汽轮机清洁工:钒;
5.化妆品生产工:胭脂;
6.钻石磨光工:钻石;
7.电子产品生产者:松香;
8.昆虫学家:蛾、蝴蝶;
9.农业工人;谷尘、家禽、真菌;
10.养蚕工人:蚕;
11.鱼饵饲养者:蜂蛾;
12.铸造业:呋喃基树脂、MDI;
13.实验室工人:甲醛、六氯酚酶(胃蛋白酶);
14.肉类包装工:苯二酸;
15.肉类工厂工人:猪尿、猪毛;
16.金属磨工:碳化钨、钴、金属折边;
17.金属精炼工:铂盐、镍铬;
18.办公室或工厂工人:受污染的湿化物;
19.药剂师:各种易致敏的药物;
20.制冷业:氟里昂;
21.茶业工人:茶;
22.烟草工人:烟草;
23.甲壳类动物生产者:蟹、对虾;
24.纺织工人:棉、亚麻、大麻、黄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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