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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汇款就什么都查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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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不能啊。除非是黑客。你不是睡觉了吗?
你男你女?
能显示姓什么
不能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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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男子18万元汇错账号对方愿还 法院称不可以
男子18万元汇错账号对方愿还 法院称不可以
发布时间:
10:51:38 | 来源: 钱江晚报 |
作者: 黄娜 | 责任编辑: 张旭婵
33岁的海盐人小杜,最近正为一笔18万元的款项着急上火。明明是自己的钱,却拿不回来,天底下还有比这更“冤”的事吗?
小杜在海盐开了一家五金厂。五月中旬,因为业务往来,他要给一个姓陈的人汇18万元货款。可在网银上操作时,一不小心错转给了一个姓俞的人。
事情原本很简单,小杜找到俞某,对方很爽快愿意还钱。不过,两人一起到银行取款时,却被告之俞某的银行账号被法院冻结了。
小杜心想,法院是个讲理的地方,自己的钱总能拿回来。可是,在法院,他却遭遇了“当头一棒”。法官说,这笔钱,得先拿去替俞某还债!
小杜真急了,这算什么事啊?
18万元货款汇错了人
去银行取钱,账号却被冻结了
小杜是做五金生意的,手头常有大额资金进出,为了方便他开通了网上银行。网银确实给他带来了很多便利和快捷,去银行还要领号排队,操作麻烦,可网上银行随时随地都能交易汇款。
可今年5月中旬,他有一笔18万元的货款,因操作失误,错转给了其他人。
原本,这笔货款要支付给陈某,杜某和陈某一直都有生意往来,在网银里有与陈某的交易记录,只需手指一点,输入金额、密码,几秒就能完成转账。
小杜像往常一样,在交易记录中点了一下,不过,他点中的却是与陈某交易记录紧挨着的俞某的名字。
当时他手上还有好几件事在办,没看仔细,这笔钱就这样糊里糊涂地错汇给了俞某。
几天后,陈某来电询问货款怎么还没到位,小杜很纳闷,“明明已经转了啊?”
他马上查了一下转账记录,一阵冷汗――自己竟然把钱错汇给了俞某。
好在俞某也是他的客户,两人认识。小杜马上打电话去说明情况。
对于这笔天降之财,俞某也很磊落,“不是我的,我不能拿,还你。”
听到事情有了转机,小杜心中的石头也落地了。
于是,两人一起去了银行。可问题来了――银行工作人员告知,俞某的这个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了。这18万元转进去后,根本取不出来。
小杜的心啊,又提了起来。
俞某都愿意还钱了
可法院为何坚持不让还
之后,小杜和俞某一起来到海盐法院,咨询这个事情该怎么办。
原来,有人把俞某给告了,要求他偿还30万元债务,并请求法院冻结俞某的财产。
怕俞某知道后转移财产,法院在了解情况后,先行将俞某的账户给冻结了。哪知道,就在法院要通知俞某时,却出了这档子事儿。
俞某是做五金件原材料的,流动资金周转确实存在困难,到期的债务没能按时偿还。
不过,俞某表态,“钱是我欠别人的,但小杜的18万元确实是他的,只是不小心转到我的账户,要还给人家。”
不过,法官却解释说,事情没有两人想的那么简单:
第一,这笔钱的所有权已经是俞某的了。从法律上来说,钱不具有特定性,占有即所有,在交易时可以互相替换。货币占有的取得就视为货币所有权的取得,一旦交付给别人,所有钱就转移到别人那里了。
钱很特殊,可替换。比如,你掉在地上100元,被人捡去了,捡到的人花掉了,后来他还给你另外一张100元,并不一定是要你原来掉的那张100元,只要流通时有同等使用价值就行。
所以,小杜的18万元已经是俞某的了,小杜对俞某享有债权,可以要求俞某偿还同样数额的钱。
第二,杜某要回这笔钱,只能也走法律途径,起诉俞某不当得利,要求他归还。不过,小杜享有的是一般债权,和其他债权平等,不能优先受偿。已经有债权人要求冻结俞某的账户,30万元的债务已到期,俞某未偿还,也是一般债务,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谁先诉求查封冻结的,法院先帮谁处置,一般债务先到先还,先冻先得。
杜某听得冷汗直冒,万般无奈只得也将俞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他归还不当得利的18万元。
日前,经海盐法院调解,杜某和俞某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俞某归还杜某18万元。
虽然两人的协议也很顺利地达成了,但俞某这两年资金吃紧,生意还做着,不过外面欠下了一些债务,小杜要拿回这18万元,恐怕没汇出去那么容易了。
明明是自己的钱,却要拿去给别人还债
法院这样认定,是否有道理?
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 陈松涛:
法院这样做,是对的。
就如法官所说,钱不是特定物,一旦到了谁的账户,就无法区分开来,就成了俞某的财产。
这和物品不一样,比如一套机器设备,送货的送错了仓库,结果这个仓库恰好也被法院查封。但设备能区分,能证明原来的所有权,只要法院审查后确定不属于债务人,就能还给原来的主人。但钱就不一样了,一旦进了账户就混在了一起。
法院处理时会很谨慎。打个比方,需要确认这钱是真的打错了,还是假的打错了。如果有人打了笔钱到已被法院冻结的账户上,债务人和汇钱方串通,一起去跟法院说汇错了,要求取出来,法官要怎么辨别真假呢?
现在这个案子,也不能排除这个可能。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是一般债务的话,谁先诉求查封冻结财产,法院便先执行谁的案子。除非债权人有抵押权,可以优先受偿。或者在企业破产的案件中,工资、税款等要优先受偿。
如果俞某之前这个30万的债务纠纷的案子还没判决,或者判决还未生效、法院还未执行,小杜可以申请参与分配,说不定能分到一小半。
在现实生活中,转账错误并不太多。无论是网银还是支付宝,都要求填写对方的姓名和卡号,姓名和卡号不符,钱就会退回来,一般人都不太会搞错。不过,如果是通过网银等交易的,就有交易记录,不必再输一遍账号、姓名,过于粗心大意的话,确实有转错的可能。
我之前接过一个案子,也是网银转账,因为两个人的名字相同,300多万元汇进了错误的账号。
所以啊,越方便的东西,越容易犯错,尤其是涉及到钱,大家一定要多长个心眼。
本报通讯员 彦明 本报驻嘉兴记者 黄娜
第一,案件的主体不同,当事人同银行账号冻结申请人无关,在案件中不存在利益交集。虽然客体一致,但案件的确定是以主体优先确定,而不是按照客体来定位的。
第二,案件的性质不同。当事人的案件性质是不当得利,法院冻结的帐号案件属于债务纠纷关系。前面说过,前者属于社会治安事件。后者属于经济纠纷事件。前者是属于权益确定性质,后者是属于利益确定性质。
第三,案件的前件因素不同。不当得利发生的起因是由于错汇所致。受益者无论何种情况都必须义务返还。法院所冻结的银行帐号起因于申请人同受益人的债务纠纷,这冻结的帐号所设涉及的因为他人错汇的款项本来就不是受益人所有,但由于帐号凭证功能,原则上该款项存在名下持有性质,而不是占有和所有性质。但由于该帐号已经被冻结,那么,表示被冻结户主的原有的账号凭证使用功能已经失效。因此该款项的实际受益人既不是账号冻结申请人持有,也不是被冻结户主所持有,而是法院。法院作为不当得利的受益人行为主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无条件义务返还。
第一,法院所做的解释认为,该款项占有即所有,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不存在任何明文规定和司法解释条款。因此,对于该款项的社会性质优先属于不当得利事件的判决,而不是优先于债务纠纷。再者,由于该帐号已经被冻结,错汇的受益人主体已经发生变更。因此,法院所确定的占有主体存在巨大不确争议。
第二,损害人(当事人)是在错汇情况下,确证在此事件中同受益人,账号冻结申请人,账号凭证持有人均不存在实际上经济来往行为,因此,不存在当事人同上述这些行为主体发生任何债务关系的事实。把当事人强制纳入一种子虚乌有的债务关系,是拉下水的做法。这是明显不妥和非法的。
第三,为什么法院会把当事人的强制纳入另一个债务纠纷案件呢?原因很简单,在债务纠纷案件中,法院是裁判者。而在不当得利的事件行为中,法院本身是作为该不当得利事件中的受益人行为主体角色。一旦强制纳入债务纠纷案件,那么法院就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这样就混淆了社会角色的功能扮演,给人们造成不必要的错觉和麻烦。
整子I更新日期:
2015 年 10 月 08 日 星期四 15: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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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方跟收钱吧那个好
我有更好的答案
肯定收钱吧街钱收钱吧收钱吧哪说明哪
两个都用过,收钱吧活动比较多,好像各种支付方式也完整。他家收钱后提醒的声音,我也喜欢。现在一直在用收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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