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卫生正历年高考题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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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 2015年各省高考体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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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考体检政策
3月1日至20日,2015年北京市高招体检将分区县在各指定医院同时进行。
今年,在23家高招体检医疗机构中,22家已全部实现网络化体检,仅有首钢矿山医院(河北迁安)因条件所限尚未开通网络化体检。
全市会诊时间安排在 3月1日至26日期间的每周四13时至15时30分。会诊时,考生要持体检医院会诊单及本人学生证。
全市补检时间为6月9日12时30分至15时30分,地点为北京市体检中心(朝阳区裕民路12号中国国际科技会展中心1号楼B座2层)。参加补检的考生要从体检当天早晨9时开始禁食,并携带体检表和体检费。
北京市体检中心有关负责人提醒,体检前一周,考生尽量避免服用损肝药物及营养品,以免影响转氨酶检验结果。体检前一天,考生要避免剧烈运动,晚餐宜清淡,不饮酒,保证睡眠充足。
考生要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医院体检。体检当天尽量穿宽松的衣服,以便穿脱,不要携带贵重物品,以免丢失。上午体检的考生早晨要禁食;下午体检的考生可进少量清淡早餐,在9时后禁食,可饮用少量白开水。因体检中包含裸眼视力的检查,视力不好的考生,体检时建议戴框架式眼镜,避免因摘戴隐形眼镜给体检带来不便。听力不好的考生如戴助听器,要提前向医生讲明。
4月20日至8月15日,考生可登录北京市体检中心网站()查询本人体检结果。补检结果查询时间为6月15日至8月15日
江苏高考体检政策
各市招办(考试院、招考中心):
我省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即将开始,为进一步加强体检工作的管理,确保体检工作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与管理
1. 加强对招生体检工作的领导。各地要从建设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确保高校人才选拔质量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体检工作的重要性。各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要牵头设立专门的体检站,负责本地区的体检工作。要加强与当地卫生部门的合作,依托卫生部门的技术、人力、场地和器材等条件,配备体检设施,采用现代化手段采集体检信息,切实把体检工作抓好、抓实。
2. 认真做好参检医生的选拔、培训及纪律教育。各地在体检工作开始之前,要精心选拔医务人员,并组织参检医生认真学习相关招生政策和体检标准,掌握正确的检查方法,克服经验主义和麻痹思想。要加强对参检医生的纪律教育,杜绝违纪舞弊行为,确保体检结论准确无误。对在体检工作中的违纪舞弊行为,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有关行政法规严肃处理。
3. 建立健全体检工作责任制。各市中心体检站要加强对所辖市、县(市、区)体检工作的管理和业务指导。中学(报名点)要协助招生考试机构做好考生体检的组织工作。各参检医生要严格执行体检标准和程序,按要求认真填涂体检卡(表),避免出现差错,并对本人所检查项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4. 规范体检工作程序。各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要严格按照《普通高校、军事院校、公安院校招生体检工作手册》中规定的程序组织体检,杜绝一切不规范行为。在体检过程中,必须组织专家巡视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处理。体检站要有专人负责引导考生参加体检,并负责体检卡(表)的移交和保管。整个体检过程中,考生不得接触体检卡(表)。体检站应设立举报箱,并公布举报电话。考生须如实填写既往病史和残疾状况。体检时体检医生应当场告知考生的视力、校正度数、血压,考生若有疑义应当场复检,体检结束后不再进行上述项目的复检。各科检查完毕后,须由负责检查的医生签字或盖章。主检医生要负责综合各科检查结果,进行全面审核,确保各项目体检结论与总结论相符。对疑难问题要组织专家会诊,并报市中心体检站审定,必要时上报省教育考试院,由省中心体检站仲裁核定。
各体检站对考生所做的&不合格&结论,须经市中心体检站核准。如考生仅军事院校(含国防生、预备军官学员,下同)、公安院校(含政法院校招收的公安类专业,下同)受限,在普通高校招生考生体格检查卡中,外科项目的医生意见一栏,应填写为&合格&。
二、体检标准
1. 报考普通高校各专业以及公安、政法、航海、体育、艺术等特殊专业考生的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以及《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执行。
2. 取消乙肝项目检测,即取消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作为体检项目。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在100单位以上,则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表面抗原阳性,体检一个月后复检,复检结论仍不正常的考生,体检结论为不合格。
3. 报考军事院校、公安政法院校考生的身体基本条件详见省教育考试院印发的《普通高校、军事院校、公安院校招生体检工作手册》中相关内容。
三、军事院校军检、面试,公安院校面试、体能测试安排
今年军事院校军检、面试和公安院校的面试、体能测试工作仍在高考结束后进行。凡符合军事院校和公安院校招生身体条件的考生,按下列相关要求,自行前往参加军事院校的军检、面试,或公安院校的面试、体能测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未参加面试、体能测试者,一律不予录取。
1. 拟报考军事院校的考生,凭身份证、准考证和高考成绩通知单先参加各市警备区(军分区)组织的政审,再参加由省军区组织的军人职业适应性心理检测、军检和面试。
2. 拟报考的考生,凭身份证、准考证和高考成绩通知单,参加由江苏省司法厅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共同组织的面试和体能测试。
3. 拟报考公安部属院校,以及报考公安部属院校同时兼报江苏警官学院的考生,凭身份证、准考证和高考成绩通知单到面试、体能测试点,参加由江苏省公安厅和院校共同组织的面试和体能测试。
4. 拟报考江苏警官学院公安类专业的考生,凭身份证、准考证和高考成绩通知单参加该校组织的面试、体能测试。
四、听力残疾考生免外语听力测试的有关要求
1. 500HZ&4000HZ的纯音听力检测结果为每侧耳的平均听力损失都等于或大于40分贝(dB)的考生,凭地市级以上医院(含地市级)出具的听力障碍诊断证明和考生本人的书面申请,由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和考生所在学校分别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市级招生考试机构于4月20日前将考生诊断证明及相关材料上报省教育考试院。
省教育考试院在5月20日前通知申请免外语听力测试的考生到指定医院做脑干听力检查(检查费用自理),确属听力有障碍的考生,其考生名单在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外语听力方可免予测试,其外语成绩的计算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外语听力免予测试的考生可佩带助听器进入考场,但在外语听力考试期间不得答题。
2. 确属听力有障碍但不申请外语听力免予测试的考生,如考试时需佩戴助听器进入考场,须考生本人提出申请,市级招生考试机构于4月20日前将考生本人的书面申请及地市级以上医院(含地市级)出具的听力障碍诊断证明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由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和考生所在学校以及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佩戴助听器进入考场。
五、体检信息采集、核对及上报
1. 为进一步提高体检信息采集的准确性,提高工作效率,我省普通高考考生的体检信息全面推广使用体检信息卡扫描采集。体检信息由医生直接在体检信息卡的相应方框内画&&&或&&&,并通过光电扫描仪采集。体检信息录入考生电子档案时应严格按程序进行,并配备专业人员负责解释体检卡(表)的相关疑问,确保信息准确,无漏项、错项。
2. 体检工作原则上于4月15日前结束,各市须在4月20日前将体检信息上报省教育考试院。体检结束后,各体检站须使用省教育考试院下发的软件,打印书面的体检结论以及是否基本符合军事院校和公安院校招生身体条件等信息,并及时通知考生本人。体检结论经考生本人签字确认后生效,任何人不得更改。
3. 体检时患有肝炎、肺结核等传染病或先天性心脏病的考生,经治疗符合体检标准的,在体检信息上报后,如需申请修改体检结论,须经市中心体检站复检后作出最终结论,于6月30日前报省教育考试院高校招生处审核、修改。高考录取期间,考生体检结论一律不得修改。
4. 各市要组织专人,认真检查、复核体检信息,发现问题及时反馈体检部门,并按规定程序核实更正。最终核准的体检信息须于5月30日前以光盘形式报省教育考试院高校招生处和网络信息中心,并将体检不合格的考生名单以及不合格原因报省教育考试院高校招生处。
5. 各市须认真做好残疾考生的登记上报工作,于5月30日前,按附件要求通过OA系统将残疾考生体检情况报省教育考试院高校招生处。
六、其他事项
请各市招办(考试院、招考中心)于体检工作开始前,将本市所辖县(市、区)的体检工作日程安排,报省教育考试院高校招生处。届时,省教育考试院将组织人员进行巡查。
请各市招办(考试院、招考中心)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市各县(市、区)招办。如国家相关部门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福建高考体检政策
各市、县(区)教育局、卫生局、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各高招体检医院,福建省立医院:
为做好2015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高招体检&)和新生入学后的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2015年我省高招体检工作按照《关于做好2013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闽教考〔2013〕4号)文件执行。
二、体检医院
1.承担2015年我省高招体检工作的医院,除南平市延平区体检医院和南平市复检医院调整为南平市人民医院、泉州市台商投资区增加泉州市台商投资区医院、漳州市台商投资区增加漳州市第五医院外,其余各地体检医院保持不变。
2.2015年我省高招体检工作的终检医院为福建省立医院。
三、体检对象
2015年我省高招体检工作分为高职招考体检和普通高考体检两个部分,凡报名参加2015年福建省高职招考和普通高考的考生均须参加体检。
四、时间安排
1.体检时间自2014年12月中旬开始,日前结束。具体时间由各市、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与各相关体检医院协商后统筹安排。
2.复检时间为-30日,终检时间定于日。
3.请各设区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于日前,将参加终检的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普招处,并将本辖区所有体检表格直接送达省院扫描存档。
4.-5日考生自行登录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网站()中相应的高职招考和普通高考系统,录入体检结果。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教育局、卫生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管理,密切协同,建立健全高招体检工作规章制度、监督机制和高招体检工作培训制度,切实做好2015年高招体检工作。
2.强化业务培训。各市、县(区)教育局、卫生局,以及各体检医院要强化对所有参加高招体检工作人员的岗前业务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各体检医院应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组织实施体检工作,并对考生体检结果做出规范、准确的结论。
3.提供优质服务。各体检医院要注意维持体检场所秩序,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疏导;要制定突发情况应急预案,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各市、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积极配合各体检医院根据当地考生人数,合理安排体检场次,避免考生长时间等待,尤其要对残疾考生体检过程给予特别关爱和指导。
山东高考体检政策
各市招生(考试)办公室(院、中心):
我省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即将开始,针对考生人数多、体检任务重的特点,为进一步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管理,确保其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体检范围
凡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含春季及夏季)的所有考生均需参加体检并按规定交纳体检费。
填报军事、公安、武警等高校的考生还须参加由省军区、省公安厅或有关高校组织的军检、体能测试和面试,标准按教育部、总政治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有关文件执行。具体要求另文下发。
二、体检时间
3月25日至4月15日进行,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具体工作时间。
三、体检标准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要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见附件1)的要求,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并按照《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见附件2)中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四、体检工作要求
(一)完善组织管理。该项工作由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市、县(市、区)招生委员会要成立体检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协调指导。体检应在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机构进行,具备条件的也可成立专门的体检站。相关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与当地卫生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托卫生部门的人力、场地和器材等做好体检工作。市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体检工作的指导。
(二)做好工作人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要选派业务能力强、思想觉悟高的人员参加体检工作,主检医师须由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的医务人员担任。体检工作开始前,要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参检医务人员和其他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招生政策、纪律要求、体检标准和工作程序等,掌握正确的检查方法,尤其要克服经验主义和麻痹思想,确保体检结论客观、准确。全体参检人员应遵守《招生体检工作人员守则》(见附件3),对体检工作中的违纪舞弊行为,要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处理。
(三)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体检医疗机构(体检站)要建立体检工作责任制,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开展工作,做到不错检、不漏检,杜绝一切不规范行为。
1.体检结论必须确切,其中视力、身高、体重、血压等的测量数据必须精确,尽量做到零误差,杜绝出现恶意误差。《考生体检卡》中数据填涂要符合规范,对体检项目异常的文字描述字迹要工整清晰,内容要准确无误,避免因过于省略或字迹潦草而出现歧义。《考生体检卡》中各项记录一般不得涂改,确需涂改的,涂改处应由体检医生本人签字并加盖更改专用章,否则无效。体检项目结束后,均需体检医生签字负责。
2.《考生体检卡》须由专人负责收发、传递和保管,考生和非体检工作人员不得接触该卡。
3.对于疑难病症,要进行会诊复查,不得草率作出结论。
4.在体检工作最后阶段,要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人员对所有受检考生的《考生体检卡》进行复查,检查是否有漏检、缺填、书写凌乱、字迹不清晰或未盖结论章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补正。
5.体检结果应及时通知考生。对影响正常录取的体检结论(会造成高校不予录取的后果)应安排专人当面告知考生,让其充分了解该结论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申诉程序和复检规定。
6.做好复检工作。考生如对体检结论有异议,应于体检结束一周内向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提出申请,经本级体检领导小组批准后,可进行复查。如考生对复查结果仍有异议,最终由省招生考试委员会指定的医院对异议做出仲裁结论。复检和仲裁工作须于4月25日前完成。
7.除非有医学上的必要,一般不提倡全裸体检查。
8.《考生体检卡》经复核无误后,由市招生考试机构统一汇总并在规定时间报我院信息管理处(具体报送地点另行通知)。
9.以在规定时间进行的体检或复查结论为准。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的,其结论一律不作为录取依据。
五、听力残疾考生免外语听力测试的有关要求
(一)500Hz、1000Hz、2000Hz、4000Hz的纯音听力检测结果为每侧耳的平均听力损失都等于或大于40分贝(HL)的,可以认定为听力残疾考生,凭市级(含)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听力检测证明(报告),可以申请免外语听力测试。
(二)听力残疾考生须于4月25日前将市级(含)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听力检测证明交市招生考试机构,并填写《听力残疾考生免外语听力测试申请表》(见附件4)。市招生考试机构要组织有关专家认真审核,审核通过的考生须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市招生考试机构应于5月10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我院普招处,批准后可免外语听力测试。
(三)听力残疾考生外语成绩按下列公式换算:外语成绩=考生笔试项目分数(成绩)&1.25。
体检工作是普通高校招生的重要环节,考生体检信息是考生电子档案的组成部分,是高校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之一。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从维护考生利益、办人民满意高考的角度出发,加强管理,精心组织,确保考生体检信息完整、真实、准确,确保体检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广西高考体检政策
各市、县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第一附属医院:
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已经开始。为了做好2015年考生体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由各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本市卫生局制定体检工作的组织实施办法,由市、县招生考试院(招生办)和卫生部门组织实施。
二、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综合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三、体检项目为体检表上所列项目。所列项目是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201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通知》(教学司函〔2010〕22号)规定的精神而制定的。其中肝功能检查的方法为速率法(RATE)。
四、考生必须如实填写既往病史,没有既往病史须填写&无&,入学后发现故意隐瞒既往病史者,学校有权按本校招生章程作出处理。体检医师应本着对考生负责、对招生高校负责的精神,对考生进行认真的体格检查,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体检如实做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按体检结论填涂要求认真填涂体检结论。严禁弄虚作假,对体检中有舞弊行为的考生和工作人员,将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
五、体检结论填涂要求:裸眼视力、身高、体重等体检项目除用文字填写结果外,还需将相应的信息方框涂黑;色觉、嗅觉、是否口吃等体检结论要根据结论情况将相应的信息框涂黑;其余项目用文字填写体检结果;体检医院或体检站意见栏可填写&以上各项体检结论属实&,总检医师签字,体检医院或体检站盖章。
六、结论告知。各市、县招生考试院(招生办)应制定告知考生本人体检结论的办法。检查前,提醒考生注意在体检过程中体检医生对本人各项体检结论或意见;所有项目检查完毕且结论明确后,工作人员应当检查体检表中所有项目是否都有相应结论,确认无漏检、漏填项目后,监督考生阅知本人体检结果并签字确认,严禁修改体检表信息,违者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考生还可于日后在广西招生考试院网站上查询本人的体检结果,该结果可作为填报志愿的参考。考生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或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签字确认的,视为自行放弃权利,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考生本人承担。
七、上交体检表时间。
各地级市考试院(招生办)于日前将体检表上交自治区招生考试院。
八、终检医院和复检申请。
(一)终检医院: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指定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为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应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并指定部门负责此项工作。
(二)复检申请:各市、县招生考试院(招生办)和有关中学有义务在考生阅知体检结果时,对考生进行相应指导。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考生可以提出复检申请。申请复检的考生必须按时到当地招生办领取并填写《体检复检申请表》。填写后交当地招生办,招生办在《体检复检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公章后汇总至各地级市考试院(招生办),各地级市考试院(招生办)于日前将《体检复检申请表》上交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经批准后考生持本人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到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复检,复检时间安排在4月中下旬进行,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须于日前将《体检复检申请表》结论填写后汇总并移交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考生复检费用自理。
(三)转氨酶不正常的判定及处理。
根据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的说明,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超过参考值上限指标2倍以上(含2倍),应当进行B超复查。各市、县招生考试院(招生办)应当提醒转氨酶超过参考值上限指标(标准为40 IU/L)2倍以上(含2倍)的考生,在当地同一高考体检医院进行再次检查,对于再次检查的结论,仍有异议的考生,需按(二)的工作程序填报参加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组织的体检复检,复检项目为B超复查。
(四)为减轻考生复检的负担,各市、县招生考试院(招生办)应当为对体检结论提出异议的考生安排再次检查的机会,特别是身高、体重、视力、色觉、血压等项目,原则上不在终检医院安排复检。
1.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2.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
3. 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
4. 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
5. 二○一五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格检查表
6. 体检复检申请表
海南高考体检政策
2015年海口市高考考生体检将于23日启动至2月2日结束。
据了解,在海口市报名参加今年高考的1.5万余名考生,将安排在海口市人民医院等5家指定医院进行统一组织的体检,其中450名单报生(省外借读生、省内往届生、中职生、异地高考考生等)须于27日到武警海南总队医院接受体检。
考生自行到医院体检或复检的结论不予承认。
具体安排如下:海口一中、海口四中、海口实验中学、海口景山学校、海口市长流中学等5所学校3649名考生,于23日至30日在海口市人民医院接受体检;海口灵山中学、海南海政学校、海师附中、琼山中学、国兴中学、海南侨中等6所学校的5207名考生,于23日至2月2日在附属医院接受体检;海口十四中、海南国科园实验学校、海口海港学校、琼山侨中、海南中学等5所学校的2842名考生,于23日至29日在海口市第三人民医院接受体检;海南昌茂花园学校、海口市体育运动学校、海南智力中心实验学校、湖南师大附中海口中学、海口一职中、海口二中、单报生、海口华兴学校等7所学校的2340名考生和450名单报生,于23日至28日在武警海南总队医院接受体检;海南省农垦中学的513名考生,于23日至24日两天在海南省农垦总医院接受体检。
海口市考试中心提醒,考生参加体检时,一定要记得携带报考卡及身份证
甘肃高考体检政策
各市(州)、东风场区招生委员会:
为做好2015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12]6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今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全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在各市(州)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由教育、卫生、纪检、招生等部门成立体检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地区考生的体检工作,研究和解决体检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检查、指导本地区的体检工作。
二、工作安排
(一)体检时间
体检工作由各市(州)自行组织安排,3月底前完成体检工作。
(二)体检医院
体检医院由县(区)招生委员会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院承担。非指定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体检结束后,如考生对体检结果存有疑义并要求复查,可向所在县级招办申请批准后,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复查后仍有疑义的,可向市(州)体检领导小组申请并报省招办批准同意后,由第一医院进行终检,并做出最终裁定。
参加招生体检工作的医务人员,要求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熟悉。主检大夫应由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当年有子女参加高考的医生应予回避。
(三)体检项目
体检项目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根据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要求,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作为体检项目。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进一步明确诊断。
(四)体检表的管理
1.体检表上的考生号、考生姓名、考生照片等由各县(区)招生办公室统一打印。体检表要求按考生号顺序每50份装一袋。肝功化验单不得粘贴在体检表背面,直接装入考生档案袋。
2.体检医院印章和医生签章必须使用蓝色印泥。
3.体检站必须成立检查验收组。检查验收组要对考生体检表进行逐一验收检查,重点检查医生填写有无错项、漏项、表述不清、体检结论与实际不符、印章漏印或不清等情况。
4.体检表条形码由招生部门负责粘贴。条形码粘贴必须沿条码区粘贴端正,姓名一端朝向表格左边,考生号一端朝向表格右边。粘贴时不得超出条码区,不得覆盖黑色同步区。
5.参加体检工作干部要求认真仔细,责任心强。保管和运送体检表,要求专人负责,专车运送。
6.体检表扫描安排在4月中下旬,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工作要求
(一)考生体检结果是高校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各地招委会要切实加强对招生体检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和我省要求,认真制定体检工作组织管理办法,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确保体检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体检工作严格实行&谁主管、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地体检医院要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体检工作。体检后要对涉及考生个人隐私的体检情况保密,体检时可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对体检工作进行监督。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严重危害考生利益,造成不良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人员,要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三)体检工作实行岗位负责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坚决克服错检、漏检、表述不清、结论不准、书写不规范等现象发生。如因体检工作不认真、不负责导致考生录取后产生遗留问题,省招办将通报市(州)招委会,由市(州)招委会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收费标准
我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收费标准按照《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大中专院校招生报名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批复》(甘发改收费[号)执行。
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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