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日驾考新规规2016试点省份

2016驾考7项新规定出台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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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驾驶新规定于4月1号开始实施来,让我们来一起看一些,这些驾驶新规定都有哪些值得我们关注的?携手驾照网,让我们一起分享一下。  1.模拟夜间灯光成必考内容  修改后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在白天考试时,应当进行模拟夜间灯光考试。原“抽取不少于20%进行夜间考试”的要求被取消,模拟夜间灯光成为每个人必考内容。  2.放宽残疾人驾车条件  上肢残疾人一只手掌缺失,另一只手符合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允许驾驶安装有专门辅助装置的小型汽车。左手符合规定,右手手掌完整但手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单眼视障人员优眼视力达到5.0以上,水平视野达到150度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  3.每年体检年龄调整为70岁  修改后的《规定》将每年体检年龄由60周岁调整为70周岁。对未按期体检驾驶证被注销的,按规定体检并提交证明后,可以直接恢复驾驶资格。新规实施前,因未体检被注销驾驶证,且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按规定体检并提交证明后,可以直接恢复驾驶资格。  4.驾驶证可异地换领  4月1日起,实施驾驶证异地申领和审验,如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可以在居住地提出申请。驾照网【】  5.科目二、科目三可连考或不按顺序考  现在,驾考要按顺序,先考科目一,再考科目二,最后考科三。今后不用依照顺序,你可以“跳考”,可以“连考”。根据新规,“申请人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可以预约科目二或者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也就是说,科目一考完,不是非要先考科目二,约考科目三也可以。有条件的地方,申请人可以同时预约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成功后可以连续进行考试。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均合格后,申请人可以当日参加科目三的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过何时能“跳考”、“连考”,还有待约考系统升级。  6.考试合格科目有效期只有三年  根据修改后的《规定》,申请人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可以预约科目二或者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有条件的地方,申请人可以同时预约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成功后可以连续进行考试。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均合格后,申请人可以当日参加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同时,明确学习驾驶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  7.学车自学直考先试点  备受关注的学车“自学直考”,实行起来有挑战。交警介绍,公安部并没有立刻推行,而是先挑选全国16个城市试点,其中,浙江省挑选宁波作为试点,其它城市暂缓。究其原因,是目前道路交通环境、国民法治素质、社会诚信建设等实际情况,全面允许驾驶人自学直考存在一些困难。  一是随车指导人员为非专业教练,教学经验不足,还可能出现不按规定路线、时间训练等问题,交通安全风险大;二是如果全面放开专业私人教练从事,会对驾培行业产生较大冲击;三是自学人员未经专业培训,考试通过率不会高,反复约考补考,浪费考试资源;四是用于自学的私家车加装副刹车等安全辅助装置,可能对私家车的日常使用带来不便。  驾考规定一直都在变,我们应该与时俱进,不应该还停留在上一年的规定之中。只有充分了解了驾考的新规定,我们才能在驾照考试中更加顺风顺水,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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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新规2016年新规定适用哪些城市
要予以注销实习车型的驾驶资格,实习期陪驾要求?  虽然执行起来有一定技术上的难度。同时驾龄1年以下的实习期驾驶人将被重点管理,但是万一被交警在收费站抽查到,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时?新交规规定,实习期限延长一年,比如记满12分记录的,200块的人民币就要从您的荷包中飞走了。实习期内违法记6分以上的,必须由持相应或者更高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所以新手朋友在开高速时最好找个老司机来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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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2016年驾照自学直考新规定解读(试点城市)
发表时间: 09:12:47 文章来源:
《2016年驾照自学直考新规定解读(试点城市)》是有三思教育网()为你整理收集:
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试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在天津、包头、长春、南京、宁波、马鞍山、福州、吉安、青岛、安阳、武汉、南宁、成都、黔东南、大理、宝鸡等16个市(州)试点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自学直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学直考是指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的人员,使用加装安全辅助装置的自备机动车,在具备安全驾驶经历等条件的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学习驾驶技能,直接申请驾驶证考试。  二、自学人员应当符合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的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条件,按规定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和学车专用标识后,方可学习场地驾驶和道路驾驶技能。  三、随车指导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没有吸食毒品记录,未发生驾驶机动车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责任事故或者造成人员重伤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没有记满12分或者驾驶证被吊销记录,没有违规随车指导行为记录。  四、自学用车应为非营运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在自学直考申请地注册登记,并加装副制动装置、辅助后视镜等安全辅助装置,完成加装后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自学用车应当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相关保险。  五、自学人员经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应当与随车指导人员一同向户籍地或者居住地的地市级车辆管理所领取学习驾驶证明和学车专用标识。领取时,应当提交自学人员和随车指导人员身份证明、随车指导人员驾驶证、自学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以及登记证书、行驶证、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凭证、加装安全辅助装置后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并交验自学用车。符合条件的,车辆管理所免费发放学习驾驶证明和学车专用标识。自学人员也可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自行打印或者下载学习驾驶证明。  六、学车专用标识只允许签注一名自学人员、一名随车指导人员、一辆自学用车。每名随车指导人员、每辆自学用车不得同时签注于2个及2个以上学车专用标识。已经签注过的随车指导人员或者自学用车,需要培训另一名自学人员的,自上次签注之日起三个月后,方可重新领取学车专用标识。  七、自学人员学习驾驶中,需要变更随车指导人员、自学用车的,应当向原学车专用标识发放地车辆管理所申请重新领取。变更随车指导人员的,新的随车指导人员应当同时到场,并提供相关资料凭证;变更自学用车的,应当交验自学用车,并提供相关资料凭证。符合条件的,车辆管理所重新发放学车专用标识,收回原学车专用标识。自学人员学习驾驶中,学车专用标识遗失、损毁的,应当向原学车专用标识发放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  八、自学人员、随车指导人员或者自学用车所有人提出停止自学申请,自学人员、随车指导人员或者自学用车不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并收回学车专用标识。未收回学车专用标识的,应当公告作废。  九、自学人员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技能,应当携带学习驾驶证明,在车身前后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使用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自学用车,在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学习驾驶。正在学习驾驶的自学用车不得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自学用车暂不用于学习驾驶而上道路行驶时,应当去除学车专用标识。  十、自学人员注销学车专用标识后,可以选择在驾驶培训机构学习驾驶。已在驾驶培训机构学习驾驶的人员,可以按照本公告要求申请转为自学驾驶。  十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在保障安全、减少对交通影响的前提下,指定学习驾驶的路线、时间,在允许学习驾驶的路段起点、终点及沿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学校和医院周边道路不得作为学习驾驶路线。0时至5时、道路交通高峰时段不得作为学习驾驶时间。  十二、随车指导人员应当参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的内容和学时要求,指导自学人员学习,真实记录学习过程,监督自学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通行规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随车指导人员不得利用自学用车从事经营性驾驶教学活动。  十三、自学人员在具备资格的人员随车指导下,使用符合规定的自学用车学习驾驶时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随车指导人员予以处罚。  自学人员有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学习驾驶证明超过有效期、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等违反规定行为之一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按照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对自学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属于将机动车交由自学人员驾驶的,对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随车指导人员利用自学用车从事经营性驾驶教学活动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由车辆管理所注销并收回学车专用标识。  十四、自学人员在具备资格的人员随车指导下,使用符合规定的自学用车学习驾驶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随车指导人员承担责任。但自学人员在无具备资格人员随车指导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自行承担责任。  自学人员在不通行社会车辆、不属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学习驾驶发生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办理。  十五、自学人员按照本公告相关要求,学习驾驶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理赔。  十六、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条件的自学人员,可以向学车专用标识发放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考试。考试合格的,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十七、本公告自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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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行驾照自学直考,就会分流学车人群,打破驾照培训考试的垄断格局,向市场化竞争迈出一大步  《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12月10日公布。根据国务院深化简政放权的改革要求,《意见》对驾考报名,驾校教学、驾照补办等流程均作了重大修改。新政出台后,&学车不必非得..…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对我国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进行改革。就小型汽车自学直考试点、实行自主报考、确保考试严格公正等一系列社会关切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有关负责人。  我国每年3000多万人考领驾照  问:为什么要进行驾考..…
  根据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出台的驾考制度改革意见,将试点小型汽车自学直考、推行自主约考。自学直考的考试标准不降低,考试要求不放松,凡是违规违法考试发证的,一律从严追责;凡是发生死亡交通事故的,一律倒查考试发证责任。  试点自学直考、推行自主约考、全面放开驾驶证的异地申领和审验……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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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最新驾考新规16城市试点,杜绝速成驾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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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最新驾考新规16城市试点,杜绝速成驾照》是有华当教育网()为你整理收集,如有错误请及时反馈:
  2015年11月出台的《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了一系列驾驶人培训考试改革的新举措。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日前,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试点的公告》,规定了自学直考的试点范围和条件要求,在天津、包头等16个城市的直考试点工作将于日正式启动。  16个城市开展自学直考试点  公告明确,鉴于我国道路环境复杂,混合交通明显,试点自学直考将逐步开展。根据选取不同区域、兼顾城市规模、体现典型性的精神,选择一些交通环境较好、管理水平较高的地市开展试点。  今年,先期在天津、包头、长春、南京、宁波、马鞍山、福州、吉安、青岛、安阳、武汉、南宁、成都、黔东南、大理、宝鸡16个城市开展自学直考试点,试点工作从日正式开始。值得注意的是,与驾校培训相比,自学直考的考试标准不降低,考试要求不放松。  全面放开所有车型驾驶证异地申请  参照新规,在原来放开小型汽车、摩托车驾驶证异地申请领证的基础上,将全面取消异地限制,全面放开所有车型驾驶证异地申请、异地考试,申请人持身份证和居住证即可在居住地申领驾驶证,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  全面放开驾驶证异地补领、换领、审验,驾驶人持身份证即可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补换证、审证业务,实现信息异地流转、业务就地办理,数据内部传递、群众一次办成,流动人员跨市跨省办证也将更加方便。  杜绝“速成”驾照  新规严格施行持境外驾驶证换证制度。针对一些人员伪造境外驾驶证,或者取得境外“速成”驾驶证,换领我国驾驶证的问题,借鉴其他国家通行做法,新部令进一步严格规范了持境外驾驶证换证制度。  境外驾驶证换领我国驾驶证时,公安机关将启动出入境记录核查程序。对长期在国外生活居住的我国内地居民和境外驾驶人,持境外驾驶证换领国内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申请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三。我国内地居民取得境外驾驶证时,在核发国家或地区连续居留不足三个月的,换领我国驾驶证时,需要参加全部科目考试。  严厉打击驾校学时造假  公安部表示,驾驶培训是一项专业性、技能性培训,驾校作为职业性培训机构,仍然是学习驾驶的主渠道。  我国将建设和使用全国统一标准的计时培训系统,严厉打击学时造假行为,发现驾校减少培训内容和学时、伪造或篡改培训系统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责令停业整顿,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  新部令规定严格落实考试内容,严格执行评判标准,不得减少考试项目、缩短考试里程、降低评判标准。推行随机安排考试,由计算机随机选配考试员、随机安排考生分组、随机选取考试路线,实现考试员与驾校、与考生信息双向屏蔽。推行考务公开,考前公开考试安排,考中公开考试视频,考后当场公布成绩,以公开促公正。
《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今日公布。根据国务院深化简政放权的改革要求,《意见》对驾考报名,驾校教学、驾照补办等流程均做了重大修改。看点1:驾照可以自学直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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