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登县临安河桥镇镇赵忠林近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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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发改委调研我市小城镇发展改革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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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登县河桥镇党委书记赵忠林向省市调研组汇报小城镇发展改革规划
省发改委体改处处长石磊了解重大项目建设情况
省发改委体改处处长石磊和市发改委副主任冯月旺了解有关村镇建设情况
11月3日,省发改委体改处处长石磊、副处长周弘,市发改委副主任冯月旺一行调研我市永登县河桥镇小城镇发展改革试点工作。永登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马力仁、县发改局局长徐生田、镇党委书记赵忠林等市县相关负责人陪同调研。
调研组一行先后实地考察了河桥镇村镇建设、发展规划和重大项目建设情况。听取了县发改局和河桥镇有关申报小城镇发展改革试点镇的优势及总体思路和主要措施。调研组认为,河桥镇辖区及周边有中铝连城分公司、大唐连城发电有限公司、腾达西北铁合金有限公司、祁连山大通河水泥有限公司、窑街煤电集团公司等五大国有企业,具备发展小城镇的良好产业承接能力;河桥镇位居两省五县交接地带,境内民门公路、永窑公路和连海铁路纵穿南北,具备发展小城镇的重要交通枢纽优势;境内黄河支流大通河贯穿全境,周边有药水沟、吐鲁沟国家级森林公园、石屏山风景区和鲁土司衙门,具备小城镇发展的良好生态优势。
石磊处长要求:永登县及河桥镇要充分发挥地域优势,科学规划,理清小城镇发展改革的体制障碍,进一步明确小城镇发展改革定位,确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和体制保障,积极做好申报省列小城镇发展改革试点镇的各项工作,力争把河桥镇打造成为企地联合、城乡统筹、社会发展的卫星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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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走范长江之路(之二)
发布时间:
  今昔有别&& 马莲滩:拨准现代时间
  想象:一块富有诗意的土地
  范长江在《中国的西北角》一书中提到的马连滩,今叫做马莲滩,是甘肃省永登县河桥镇政府驻地。
  据史料记载,河桥镇以原驻地河桥驿得名。河桥驿旧名西大通城,建于宋神宗熙宁五年(1072年),明称西大通堡,位于大通河东岸。因河桥建有木桥,清代设立驿站,故名河桥驿,简称河桥。河桥镇西连青海省乐都、民和两县。1935年冬天,范长江正是从这里渡过大通河,经永登县连城镇的牛站村(亦即《中国的西北角》提到的牛站堡),进入青海境内的。
  至于为何叫马连(莲)滩,当地人并无一致的说法。但按照中国地名名称形成原因分析,此处应该生长过马莲花(也叫马兰花,在青海和甘肃的郊外田间随处可见),青甘两省有好多叫&马莲滩&的地方,比如青海德令哈的马莲滩草原,就是因为草原上长有马莲花而得名。
  9月3日,我们来到河桥镇。虽然连一片马莲花的叶子都看不到,但站在马莲滩,任思绪飞扬,眼前仿佛呈现出这样的画面:在绿瘦红肥、雨洒满地的时节,淡蓝色的马莲花在微风中轻轻摇曳,空气中弥漫着淡淡的香气,清爽恬习,温馨宜人。嗒嗒的马蹄声自远方而来,旅人勒缰下马,摘一朵马莲花,&嗯,真香!&然后扑倒在花丛中,旅途的劳顿顿时烟消云散。从此,这股香气温暖了他的一生。
  马莲滩,马莲滩,一块富有诗意的土地。
  追忆:你的柔情我现在才懂
  如果不是这次采访,我对河桥镇的认知,永远会停留在&我知道、我去过&这个层面上。如果再说得详细一点,那就是我曾经看过河桥的社火,这也是仅有的记忆和了解。
  历史上,河桥镇和民和县就有通婚的传统,因为从甘肃进入青海的便捷之道,就在大通河沿岸的连城和河桥一带,频繁的商旅往来和人口流动,使得这两个地方的人结成了很多儿女亲家。我的一个姑姑,就从民和嫁到了河桥镇。
  十几年前,甚至更远之前的一个春节,我到河桥走亲戚,看望姑姑。恰逢河桥耍社火,跟着看了好几天,所以至今难忘。
  永登县的社火是出了名的,河桥的也一样。像耍狮子,金毛抖动的狮子,在一名手拿绣球的&武士&引逗下,表演&踩四门&及登高的惊险动作。还有踩高跷,我每次看到那些人一拐一拐地走过来,都替他们捏把汗。高跷主要装扮《三国》等古典戏剧里的人物。踩高跷不仅人要胆大,而且要有一定的腿功,一副一丈三尺五寸的高跷绑在腿上,人身高于屋顶,仍行走自如。还有那些头戴&英雄巾&的太平鼓手们,一手玩着十几斤重的大筒鼓,时而&鹞子翻身&托鼓向上;时而&蛟龙入海&鼓摆胯下;另一只手挥舞鼓锤,击鼓咚咚,声震八方,气吞河山。至于那个旱船中的船娘,在艄公的引导下,一串莲花碎步,犹如随浪逐波,真叫人忍不住为她喝彩。
  这次到河桥采访前,我查阅了一些资料,算是对它的地理、人文等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尤其是听了当地一位80岁的老人的讲述后,更加丰富了我的认识。如果说河桥就是社火中的船娘,那么一路劈波斩浪前行的勇气和力量,的确让人肃然起敬。
  河桥,河桥,你的柔情我现在才懂。
  憧憬:河桥的明天令人期待
  站在东面的高台上举目西望,整个河桥镇一览无余。
  奔腾不息的大通河自北向南一路浅唱低吟,仿佛在诉说岁月流转,沧海桑田。河东的马莲滩上,阡陌交通,绿树成荫,一处处民居点缀其间,像是一幅油画。
  河桥镇党委书记赵忠林的头脑中,早已有了未来河桥的模样。
  赵忠林说,河桥镇位于永登县西南部,地处甘肃、青海两省交接地带、连海经济开发区八宝川腹地中心,属兰州市&3+8&板块经济开发区范围。区域交通便利,省道民门公路、县道永窑公路和连海铁路纵穿南北。大通河贯穿全境,邻近辐射连城、窑街等周边乡镇与河桥地区交往密切,发展空间、商贸往来等方面较之所属县更为便捷,容易实施区域经济发展,并能充分发挥中心城镇辐射带动作用。
  凭借这些优势,河桥镇将以文化建设为主线,客观分析河桥镇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抢抓连海经济开发区大通河川园区发展的良好机遇,依托境内及周边大中型国有企业的辐射、带动作用,按照&东农、西工、一线&的总体发展思路和&工业园区化、农业产业化、三产多元化、城镇现代化&的发展定位,以&依托央企、借力连城、借助窑街、围绕周边、为我发展&的发展理念,努力将河桥镇建设成为工业经济园区化、农业产业特色化、城镇建设现代化、旅游产业独特化、物流商贸多元化的现代化小城镇,成为兰州市&3+8&板块体系大通河川园区发展的核心区和主阵地,成为永登县的文化大镇、对外开放的前沿阵地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的示范基地。
  赵忠林指着眼前一幢拔地而起的高楼说:&你们看,那是我们规划的一部分,也是&城镇现代化&的开端。规划只是感观的,过不了几年,若你们来,一定会看到更加直观的东西。我也相信,河桥的明天令人期待。&(作者: 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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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刑初字第80号
(2014)永刑初字第80号
发布时间: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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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2年1月17日出生于甘肃省永登县,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捕前系永登县河桥镇某村党支部书记。系河桥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13年7月1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登县看守所。
辩护人章某,系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
永登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字(2013)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受贿罪,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2013)永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人提起上诉,2014年2月18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兰刑二终字第12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及其辩护人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期间,永登县河桥镇某村村民马某某、陈某某(二人另案处理)为了承揽永登县河桥镇某村新农村建设工程项目,共同商量后,由马某某送给某村新农村建设小组组长梁某某现金15万元,随后梁某某将该村新农村建设工程项目承包给了马某某、陈某某二人承建。
公诉机关以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支持指控,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之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对被告人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
被告人梁某某辩称:1、他从马某某处拿过15万元,但这些钱是借马某某的,不是受贿,跟陈某某也没有任何关系;2、某村新农村建设工程项目出资人是村民与开发商,与政府无关;3、该建设项目承包给马某某、陈某某二人是某村&两委会&决定的;4、他不是某村新农村建设小组组长,是副组长。且当时他到马某某家取钱的时候,马某某妻子不在场。借钱后,他给马某某准备还款,但马某某说算清工资后再算账,故没有还。如果认定受贿,数额中应当减去他的工资。
被告人辩护人辩称: 1、本案中梁某某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之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农村村民委员会不是国家机构,村民委员会成员也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依照立法解释村委会成员只有在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才属于&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款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收、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本案中梁某某虽然是某村的村支部书记及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的负责人,但是某村的新农村建设项目不属于上述7种情况。因为永登县发改委的(2013)26号文件第1条表明项目名称是永登县河桥镇七里新农村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该项目不属于国家建设项目,该文件第7条规定,项目资金来源是村民集资兴建,该项目开工前后政府没有投入资金,前期垫资1000万全部是开发商和村民的垫资,另河桥镇副镇长魏某某的证言证明,某村新农村建设完全是由该村自行发起、自我管理的项目,政府只是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充分说明被告人梁某某在新农村建设中的身份是非国家工作人员。2、梁某某主观上是借钱,不能仅凭没有借款手续就认定其受贿,梁某某提出自己的贷款期限到了向马某某借钱,确实也将借款用于偿还贷款,因此没有证据证明受贿的主观故意,故我持无罪辩护意见。3、如果认定为受贿,也应当按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五年。4、被告人梁某某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如果检举的事实经查证属实的话,应认定被告人梁某某有立功行为。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永登县河桥镇立项建设永登县河桥镇七里新农村住宅小区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为河桥镇人民政府,资金来源为住房户集资,并申请补助资金。作为时任河桥镇某村村书记的被告人梁某某经某村&两委&会议(村委会、村党委会)选举,担任该项目建设小组组长,负责七里新农村住宅小区的建设。2012年6月期间,永登县河桥镇某村村民马某某、陈某某(二人另案处理)为了承揽永登县河桥镇某村新农村建设工程项目,共同商量后,由马某某送给某村新农村建设小组组长梁某某现金15万元,随后梁某某将该村新农村建设工程项目承包给了马某某、陈某某二人承建。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一)书证
1、被告人梁某某的户籍证明,证明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中共永登县河桥镇委员会任命文件,证明梁某某自2010年12月17日起担任河桥镇某村党支部书记。
3、兰州市新农村协调领导小组2010年5月26日(2010)第4号及(2010)第5号关于推进新农村建设项目资金扶持办法以及新农村建设年度考评验收办法的文件。证明为了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新农村建设,兰州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对各县区的新农村建设情况制订了考评验收办法。扶持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统一管理、专款专用、考评兑现&的办法,规定扶持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人居环境改善等方面。
4、河桥镇人民政府2011年12月28日(2011)157号关于某村新农村建设项目立项的请示。内容为&为了加快新农村建设的步伐,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我镇积极响应中央、省、市、县政府关于加快新农村建设的号召,决定先期在某村进行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请县新农村办公室批示。
5、永登县新农村建设办公室2012年4月7日(2012)15号关于某村新农村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该文件同意新建新农村,要求立项后报土地、建设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6、永登县发改局2013年4月7日(2013)26号关于某村新农村建设项目批复的文件。该文件显示某村新农村建设的项目投资4800万元,资金来源由住房户集资,并申请补助资金解决。
7、某村2012年3月16日召开的&两委&扩大会议的会议记录。参加人员是村委及支委的全体成员,会议内容是选举成立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选举梁某某担任领导小组组长。
8、某村村委会2012年7月22日召开会议的的会议记录。该记录记载,梁某某发言&新农村建设工程,我意见初步确定承包给马某某、陈某某两人&。何某某发言&这次新农村建设,梁书记是领导小组组长,具体事情有梁书记负责,我同意梁书记提出的意见工程承包给马某某、陈某某&。
9、河桥镇2012年8月13日党委扩大会议记录。记载由魏镇长负责七里新村项目申报等工作,以后每次会议上要对进展情况进行通报,葛镇长对某村的项目要协调。
10、永登县新农办2013年8月23日出具的关于某村新农村建设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新农村建设资金由群众自筹和争取国家补助资金两部分组成,群众自筹主要解决房屋建设及配套设施建设,国家资金主要为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建设进行补助。河桥镇某村新农村建设目前尚未争取到国家补助资金。
11、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借还款记录。证明梁某某2011年6月23日借款20万元,2012年6月7日还款5万元,2012年6月23日还款15万元。
12、某村村民新农村集资登记表。证明愿意集资建房的村民按期进行了集资。
13、永登县人民民检察院永检反贪不立(2013)13号不立案通知书及永检反贪审查字(2013)13号审查报告各一份,证明被告人梁某某举报何某某职务犯罪的问题不实,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魏某某(河桥镇副镇长)陈述:某村新农村建设项目是政府项目,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点的项目,资金来源由住房户集资和国家补助资金两部分组成,建设单位是河桥镇人民政府,由河桥镇人民政府委托某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组织实施。2011年年底至2012年年初,河桥镇政府委托某村两委班子对建设新农村住宅小区进行摸底,经过摸底做工作,有90%以上的村民同意和支持这个项目建设,对个别有不同意见的村民由镇上包村干部做工作,最后达成一致意见,河桥镇政府决定在某村先行实施新农村建设项目。河桥镇政府决定在某村先行实施新农村建设项目后,镇政府决定由我具体负责某村新农村建设项目。镇上领导和我一起召集村支部书记梁某某、村委会主任何某某在镇政府安排具体工作,协助镇政府搞好新农村建设。首先组建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财务领导小组、财务监督领导小组,并且安排农户交纳的房款必须打入镇政府财务中心某村账户,资金的使用由镇政府财务中心统一管理,并且安排项目由支部书记梁某某具体负责实施。在该项目实施初期,梁某某负责项目的招标,协助镇政府办理项目的申报手续。我和梁某某一起到县新农办、县发改局、县国土局、县建设规划局上报相关申报材料。目前,通过农村环境卫生连片整治项目为某村新农村争取到60万元资金,项目已确定,资金还未到位。
2、证人石某某(河桥镇原镇长)陈述:某村新农村建设项目是政府项目,是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点的项目,这个项目批复后,我们镇上书记赵忠林、我、副镇长魏某某、葛军祖召集某村书记梁某某、主任何某某、文书苏某某到镇政府安排具体工作,协助镇政府搞好新农村建设,要求他们召开两委会、群众会,成立某村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严格按照国家新农村建设相关规定依法、依程序开展工作。根据某村两委班子的推举,梁某某为某村新农村建设小组组长,梁某某作为某村书记担任这个职务,镇党委、政府没有异议。某村新农村建设资金由群众自筹和争取国家补助资金两部分组成。
3、证人何某某(某村主任)陈述:2012年3月河桥镇要求我们村成立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大概3月中旬我们村召开两委扩大会议,选举领导小组,由于意见分歧,梁某某中途退场,没有选举成功。会后我提出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组长我给他让给,在之后的一段时间内,梁某某找临夏永靖县的工程队协商新农村建设工程的承包事宜,我们村的马某某、陈某某也找梁某某协商工程的承包事宜。2012年5月下旬,我们村召开新农村建设工程承包会议,梁某某决定将工程承包给马某某和陈某某。
4、证人马某某陈述:2012年6月份左右,我和陈某某为承包我村新农村建设工程,给我村支部书记、新农村建设工程领导小组组长梁某某送给了15万元现金。该项目当时还有竞争对手,永靖的一个老板很有实力,我和陈某某认为该工程有赚头,两人商量给梁某某送钱,商量好后我就去找梁某某。在一个下午我在梁某某家中找到梁某某后给他说:&梁书记,把盖楼的工程给我和陈某某包给,你入股也行,我们合伙干也行,给你给钱也行&,梁某某对我说:&入股合伙我就不参与了,最近要用些钱,准备15万,活你们干去&。后来我和陈某某商量了以下,我们决定送给梁某某15万元,大约十天后我记得梁某某给我打了个电话,问我钱找好了没有,我说找好了,梁某某对我说他我自己来取,过了一会梁某某来到我家,我将15万元现金交给了他,当时我媳妇杜某也在场,梁某某将15万元现金数了后,就装到原来装钱的纸袋子里提走了。
5、证人陈某某陈述:在河桥镇某村新农村建设工程项目中,梁某某是领导小组组长,该项目的承包由梁某某说了算。2012年6月中旬,我和马某某商量给梁某某送点钱,把这个工程项目拿到手,后来我俩商定由马某某负责去与梁某某沟通承揽某村新农村建设工程项目的事,我知道马某某找了很多次梁某某,具体送多少钱让马某某跟梁某某协商。2012年6月20日左右,马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事情办成了,工程给我们了,梁某某让马某某给他准备15万元,我也就同意了。具体那天马某某给梁某某送的钱我不清楚。
6、证人杜某(马某某妻子)陈述:某村新农村建设工程刚开始,有一天马某某从外面提了一袋子钱进来,大概是15万,过了一个小时,我村书记梁某某来把钱全部拿走了。他们当时在客厅里,我看到梁某某把钱全部拿走了,但他们说了什么我没有听到。
(三)被告人梁某某供述:2012年上半年,我在河桥镇农村信用社的20万元贷款快到期了,我家里经济情况比较困难,自己负担也比较重,无力偿还贷款。当时我想我担任着永登县河桥镇某村党支部书记,主管着某村的新农村建设工程,帮助马某某承揽了某村的新农村建设工程项目,想着他会给我一些钱,又不好意思开口。于是过了几天,我在连城铝厂外面我开的诊所门口碰见马某某,就跟他说:&我在信用社的贷款快到期了,你想办法借我10万元钱。&当时马某某想继续承揽我们某村的新农村建设工程项目,为了跟我搞好关系,就很爽快的答应了。过了一段时间,我找到马某某,对他说我凑了5万元,他给我10万元还是不够还贷款,让他想办法,借我15万元。马某某说他尽量想办法给我15万元。2012年6、7月份左右的一天,马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把15万元现金准备好了,让我去他家拿钱,我到马某某家里后,就马某某一个人在家,他把一个装鞋的黑色的袋子给了我,对我说让我把钱点一下,我大概看了一下,总共有15沓,每沓1万元,都是百元红版面值,然后我拿上钱走了。后来,马某某告诉我,给我送的这15万元已经在土方工程中处理了,我知道马某某的意思就是这15万元现金是送给我了,我也就再没准备还给他。这15万元名义上是我向马某某借的,实际上是马某某为了跟我搞好关系,让我关照他可以继续承揽我们某村新农村建设工程项目,才送给我15万元现金,所以当时也没有打借条。
(四)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证明永登县人民检察院询问被告人的全部过程。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经河桥镇某村&两委&会议选举担任永登县河桥镇某村新农村建设工程项目领导小组组长时,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马某某、陈某某现金15万元,并违法将七里新农村建设项目承包给该二人,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罪罪名不成立,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本院认为根据现行的组织结构,村委会和村级党组织所从事的工作由集体公务和国家公务两部分组成,集体公务就是村民的自治事物,国家公务是受委托从事的政府行政性质的事物。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只有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一些特定的行政管理工作时,才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才能作为受贿罪的主体。本案中的新农村建设属于集体公务事物范畴,虽然镇政府对该项目有立项请示,县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及县发改委对该项目进行了批复,但立项及批复并不能说明该项目的实施就是国家行政行为。该项目之所以能够实施是因为某村的村民愿意集资兴建住宅楼,从资金来源来看也是村民自己集资及开发商垫资完成了住宅楼的修建,政府并没有投入资金。即使按照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文件的精神,申请到了以奖代补的补助金,也是用于解决基础设施的建设,对于本案中涉及的住宅楼的建设仍要由村民自筹的资金来解决。如果村民不愿意集资兴建住宅楼工程,那么政府也不能按照行政职权进行修建,政府在新农村建设中只是起服务、辅助作用,无权决定该村新农村建设工程项目,故被告人梁某某利用管理村集体公务的便利,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应该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被告人梁某某及其辩护人当庭辩称梁某某从马某某处拿的15万元属于借款,但被告人梁某某在侦查期间供述这些钱是马某某为了承揽工程送给他的,这一供述与马某某、陈某某的证言相互印证,故采信被告人梁某某在侦查期间的供述,对其当庭的辩解理由及辩护人无罪辩护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受贿数额中应扣除工资的辩解理由,因无相关证据证明梁某某与马某某、陈某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梁某某检举河桥镇某村村主任何某某具有职务犯罪的行为,经永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何某某不存在职务犯罪的问题,故梁某某检举事实不成立,不应认定其有立功情节。被告人辩护人提出应该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态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8日起至2019年7月17日止)
二、被告人梁某某受贿的赃款15万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秦云岩
代理审判员& 桑承英
人民陪审员& 罗素华
&&&&&&&&&&&&&&&&&&&&&&&&&&&&&&&& 二0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韦芳芳document.wri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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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改委体改处处长石磊和市发改委副主任冯月旺了解有关村镇建设情况
11月3日,省发改委体改处处长石磊、副处长周弘,市发改委副主任冯月旺一行调研我市永登县河桥镇小城镇发展改革试点工作。永登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马力仁、县发改局局长徐生田、镇党委书记赵忠林等市县相关负责人陪同调研。
调研组一行先后实地考察了河桥镇村镇建设、发展规划和重大项目建设情况。听取了县发改局和河桥镇有关申报小城镇发展改革试点镇的优势及总体思路和主要措施。调研组认为,河桥镇辖区及周边有中铝连城分公司、大唐连城发电有限公司、腾达西北铁合金有限公司、祁连山大通河水泥有限公司、窑街煤电集团公司等五大国有企业,具备发展小城镇的良好产业承接能力;河桥镇位居两省五县交接地带,境内民门公路、永窑公路和连海铁路纵穿南北,具备发展小城镇的重要交通枢纽优势;境内黄河支流大通河贯穿全境,周边有药水沟、吐鲁沟国家级森林公园、石屏山风景区和鲁土司衙门,具备小城镇发展的良好生态优势。
石磊处长要求:永登县及河桥镇要充分发挥地域优势,科学规划,理清小城镇发展改革的体制障碍,进一步明确小城镇发展改革定位,确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和体制保障,积极做好申报省列小城镇发展改革试点镇的各项工作,力争把河桥镇打造成为企地联合、城乡统筹、社会发展的卫星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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