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孩子和校长打水,摔向上跌了一跤跤。右腿骨折。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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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滨海实小:学生拓展训练骨折 家长怒告学校索赔
提要:13岁小学生在江苏滨海实验小学组织的消防演练活动中不慎摔倒,导致右腿3根骨头骨折。学生在学校组织的教学活动中受到伤害,学校如不能证明其提供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的话,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13岁小学生在江苏滨海实验小学组织的消防演练活动中不慎摔倒,导致右腿3根骨头骨折。事发后,家长称校方态度不好,认为学校应负一定责任并索赔其医药费。而校方则认为消防演练活动是例行学校教学计划安排,没有过错。学生家长要求学校和滨海县教育部门给孩子一个公正的答复。  校方强势态度家长难接受  据学生家长于先生说,今年6月13日,自己上小学六年级的孩子于某在参加由滨海县实验小学组织的消防演练活动中不慎摔倒。事发后,家长将孩子第一时间送到南京一家医院救治,经确诊为右腿3根骨头骨折。  “到7月9日孩子出院,这段时间里学校对孩子的伤情不闻不问。”于先生说,“7月10日,孩子的母亲再次去找学校,该校姓冯的校长表示,此事跟学校没有关系,应由学生自己负责。该校长很强势地表示,他手里有教育部门发的文件,这样的事就该由学生自己负责。‘如果你们有什么要求,只能走法律程序’。”  江苏滨海实验小学负责组织此次消防演练活动的邵老师说,事情发生后该校校长责成相关老师对其做了大量安抚工作,采取了措施。况且学校有上面的文件,我们是按照文件精神来的,如果是学校的责任学校不会推卸责任,现在是孩子自己摔伤的学校不能承担责任。而笔者致电该校冯校长,则电话一直无法接通。  滨海县教育局办公室一负责人表示,此次滨海实验小学组织的消防演练活动是按照相关部门会议精神统一安排的,整个活动都有预案,在组织上没有责任;事情发生后,校长和老师第一时间给与了安抚帮助。   家长担心孩子以后的生活  据了解,事件发生后孩子的父母多次找学校交流此事,但该校长的态度一直很强硬。从6月13日到现在已经两个多月了,学校方面没有任何人对孩子的伤情表示过关心。目前孩子去南京的医院治疗过3次,下周将第4次去南京治疗。孩子的腿已花了3万多元的医药费也全部由家长自己承担。  “现在孩子的腿还不能着地,具体什么时候康复还不能确定。”家长于先生担心地说,“孩子的伤情会影响孩子9月开学后的生活,因孩子不能正常走路,整天都需要家长陪同,连上厕所都需要家长背着,孩子的父母必须整天在校陪读。”  法律人士认为,作为在校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有管理、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学生在学校组织的教学活动中受到伤害,学校如不能证明其提供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的话,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来源:诚搜网&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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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孩子在学校被同学绊倒,导致骨折做手术,孩子的父母现在不管了,请问是走法律程序报案还是让学校调解呢?谢谢!
妹在学校里上学 初中 在课间被同学绊倒导致右腿骨折 现在医院里。对方家长不认这回事 学校让起诉对方家长 该怎么起诉
孩子在学校被一名五年级的学生拦下要钱并绊倒把小腿骨能骨折,现在对方说没钱不给还子做手术,我该怎么办,想知道学校和对方应负什么责任
我孩子在学校上体育课时,与同学在一起玩耍,导致胳膊骨折。这个责任由谁承担?
我家孩子在学校上体育课时与本班同学发生碰闯导致同学骨折我们是否成担责任
我孩子在学校和同学玩不小心推了他一下导致小腿骨折给怎么处理我孩子14岁
孩子在学校课间的时候。被他同学从台阶上退下来导致胳膊骨折十级伤残。责任怎么划分。
我家小孩在学校下课时间被同学推倒,导致左膀两处骨折严重必须手术治疗,里面用一个钢钉和个钢板固定,现在钢钉已经取出,钢板还需要6个月后才能取出,目前孩子已经停课35天。请问学校承担多少责任,对方承担多少责任,精神损失费应该赔偿多少?
孩子满十一周岁与同学在学校玩,被那个同学拉至大腿骨折,动了手术,学校有视频可以证明,现在那个孩子家长不承担责任,我们该怎么讨回
我的孩子在学校组织的初三体育达标训练中被另一名同学跘了一下,导致右手臂尺桡骨骨折,请问学校和对方家长各负多少责任?
我家孩子课间被高年级孩子坐在肩上,导致锁骨骨折,孩子昨天出院对方家长不管,学校也拿对方家长没办法。请问我该怎么办?您所在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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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预防.ppt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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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事故的 责任认定与预防 唐山一职专:田武全 一、校园伤害事故的概念 校园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校园伤害事故的主体是在校学生。
校园伤害事故既是一个时间概念,也是一个空间概念。从时间上要看是不是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从空间上要看事故是不是发生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之内。
二、校园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校园伤害事故的严峻形势。 1、我国每年约有1.6万名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平均每天有40多人。 2、根据抽样调查,学生非致命安全事故的发生率为24.1%,其中造成身体损害的占1.64%,永久性伤残的占1.01%。 社会和家长的错误认识。 错误的认为学校是学生的监护人,认为只要学生受到了伤害学校就应该承担责任。 从立法的角度上看,校园伤害事故越来越受到重视,最终确定了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过错责任的原则。 87年实施的《民法通则》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几种原则: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等。并没有对校园伤害事故适用何种责任原则作出明确规定。 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实施意见》第160条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伤害单位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确立了过错责任的原则。 04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将学校承担过错责任的范围扩大到所有未成年人。 10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进一步明确了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并且明确了追究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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