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归属协议书范本建筑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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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分户图的主要内容有( )。A.房屋权界线B.房屋建筑面积C.用地面积D.四面墙体的归属和楼梯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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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分户图的主要内容有( )。A.房屋权界线B.房屋建筑面积C.用地面积D.四面墙体的归属和楼梯走道等部位E.房屋边长此题为多项选择题。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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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证码提交中……房屋建筑归属公司应实施的审计程序_百度知道
房屋建筑归属公司应实施的审计程序
好公司好大股东,一诺千金,这样的公司值得信赖。看好公司的未来,周一加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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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康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民建会员,二十余年执业经验,任区政府、区重点项目、市安监局法律顾问,区安监局专家委员会委员,以及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在建筑、土地、房地产和物业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同时针对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法律服务,来询必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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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ogAbstract:'& \r\n住宅小区内共有部分收益的归属问题\r\n&——陕西康铭律师事务所&&& 张富信律师\r\n近年来,我国的物业服务行业随着房地产业迅猛发展而不断壮大,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日渐增多,其中涉及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收益分配问题尤为突出。现实生活中,一些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活动,并将所得收益收据为己有,其行为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解决好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收益分配问题,对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都是现实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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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证与房屋实际建设人不一致时如何认定房屋归属
时间:&&|&&作者:徐丽&&|&&浏览:827
xx村实行城中村改造,该村的住户统一被拆迁,2011年蔡某的丈夫林某与拆迁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由拆迁公司支付安置费11万元,待回迁房建好后,被拆迁人林某可获得回迁房分配面积220平方米。
【案情】xx村实行城中村改造,该村的住户统一被,2011年蔡某的丈夫林某与拆迁公司签订《拆置补偿协议》,由拆迁公司支付安置费11万元,待回迁房建好后,被拆迁人林某可获得回迁房分配面积220平方米。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三个月后,在拆迁办工作人员的见证下,林某出具声明,声明被拆迁房屋的共有人为林某和林某的儿子林小某。因丈夫林某多次打骂蔡某,2013年蔡某向法院起诉并要求分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项下的权益,即220平方米的回迁房。在离婚诉讼中,蔡某突然得知丈夫林某与公公林大某也在打一场官司,这场官司是公公林大某状告丈夫林某,以该被拆迁房屋为宅基地房屋,宅基地证使用权人登记的是林大某,儿子林某无权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为由,要求确认林某与拆迁公司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蔡某得知后,认识到一旦丈夫林某和公公林大某联合的诉讼,目的就是让《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被确认无效,从而拆迁后补偿的房屋不属于蔡某和林某的,蔡某无权分配。而该宅基地房屋是蔡某和林某在后夫妻全额出资所建,蔡某不服因此向法院申请追加为第三人加入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该被拆迁的宅基地房屋情况:1992年登记在林大某名下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上房屋面积为43平方米,而被拆迁房屋在拆迁时面积为290平方米。2004年,林大某与儿子林某还有另一个儿子一起签订了《协议》,约定40多平方米的老房子归林某永久使用,另一个儿子不得提出异议,并且由林某支付3000元的使用费。签订该协议当月,林某则向国土所申请危房认定,并出资20万元拆除了该房屋,在原地址上重建了现在290平方米的房屋,自建设好至今,一直由林某和蔡某夫妻居住在该房屋。【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x大街x巷x号宅基地登记在林大某的名下,林大某即为该宅基地上房屋的权利人,所以林某与拆迁公司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违反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二审判决】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的判决。【再审】省高院支持了蔡某的再审申请。再审法院认为:拆迁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证虽然登记在林大某名下,但登记在林大某名下的宅基地使用证上房屋面积只有43平方米,而涉案拆迁房屋的面积为290平方米,因此涉案拆迁房屋与登记的房屋是不一致的。对涉案拆迁房屋的权属,林大某与蔡某之间存在争议。蔡某认为涉案拆迁房屋是林某与蔡某在2004年受让林大某的房屋后有林某和蔡某出资重建的房屋,属于林某和蔡某共有的房屋。各方均认可原登记在林大某名下的房屋已经拆除,现拆迁房屋属于重建房屋。该房屋重建后,林某与2011年拆迁时在《房屋产权详查确认表》中确认林某为产权人,而林大某没有证据证明其对涉案房屋申请过产权确认。2011年年底,拆迁公司发出《“城中村”改造拆迁房屋、产权人基本情况公示》,公示的涉案房屋的权利人为林某,林大某当初对公示内容没有提出异议。林文治如是涉案房屋的真正权利人,长期不主张自己的权利,与常理不符。在房屋的权属发生争议中,登记只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他人如有充足证据推翻登记的效力,就应根据实际情况认定房屋的权利人。故本案应查明涉案拆迁房屋究竟是林某与蔡某出资重建,还是林大某出资重建,二审判决对上述事实均不予审理查清,直接依据产权登记证书就认定林大某为涉案房屋的权利人,依据不足,应予以再审。【评析】作为蔡某的代理人,深感在办理这个案件中的艰难。蔡某本是一个长期遭受丈夫,身心俱创的弱者,没料到丈夫和丈夫的家人临阵倒戈,在蔡某欲与丈夫林某离婚时,蔡某的丈夫林某和公公林大某联合导演了一场父亲告儿子的诉讼,意图让蔡某在离婚中没法分到任何财产。在诉讼中,蔡某提交了原房屋的转让协议、蔡某和林某向村委借款出资建设房屋的借款证据、该房屋一直由蔡某和林某使用等证据、现在房屋面积与原宅基地使用权证书登记的房屋面积不一致的证据,这些证据充分说明了现在被拆迁的房屋与原登记在林大某名下的宅基地证上的房屋不是同一房屋,现房屋是在拆除原房屋重建的。但遗憾的是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却疏于对这些证据分析和认定,简单粗暴的以宅基地使用权证的权利人系林大某,因此房屋的权利人就是林大某。这间接导致了蔡某辛辛苦苦出资建设了房屋,但却无法获得相应权益,显然是极不公平的。另一方面,蔡某在与林某的婚姻中,因长期遭受林某的辱骂和暴力,精神方面已患有应激性障碍,收到一审、二审判决,心理上非常难以接受,扬言要自杀。可喜的是经过代理人辛苦奔走,在申请再审中,一再重申观点:1、各方签订《协议》,确认了房屋转让的事实;2、蔡某、林某有出资的证据;3、林某办理了危房鉴定;4、林大某对拆迁公示一直未提出异议;5、林某与林大某系父子关系,极有可能是串通侵害蔡某的合法权益,最后省高院采纳了代理人的观点,作出再审的裁定,可谓是一次非常艰辛的胜利。
作者: [湖南-长沙]专长:工伤赔偿 房产纠纷 人身损害 债权债务 劳动纠纷 律所: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1187积分 | 帮助480人 | 37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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