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医院唐试上海中唐筛查医院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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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店未被认领
如果您是店主:  方城县第一人民医院急诊接诊记事  经过:  日凌晨3:20左右,我父亲突发脑溢血通过120救护车到方城县第一人民医院急诊室就诊。值班医生先让做CT,3;40做完CT后,我们把父亲抬到了急诊室,当时我父亲病情十分危急,呼吸困难。  我们要求医生给病人输氧和吸痰。  当时值班的医生(带着眼镜)说:“没有办法,急诊病人多没有氧气头,也没有吸痰器。我们也没有办法。”  我们说:“你们急诊什么也没有怎么抢救病人啊!"  那个戴眼镜的值班医生说:“那也没有办法,总不能把别人的吸氧管拔下让你们用吧!”  我们气愤的说:"你做为医生这样说是不对,我们不是让你拔掉别人的吸氧管我们用,而是你们医院作为急诊应该具备接急诊的条件,你做为医生也应该分个轻重缓急,拿出一个解决问题的办法,我们来到医院你们没有办法,我们有办法吗?我们的病人不及时抢救马上就有生命危险,你应该马上想办法解决!”  带眼镜的值班医生反感的说:“你们不是来看病的是来吵架来了!”说着起身就走,边走边说,“你们是带这着情绪来的!”说完就钻进了急诊室,把我们搁在了急诊室门外。  在我们的再三哀求下,大约过了10分钟,他们终于弄来了氧气瓶和吸痰器,我们到医院一个多小时后病人才输上氧实施抢救。但简单的吸氧对我父亲来说已经没有什么用了(他已经不能用鼻子呼吸了,插在他鼻孔的吸氧管起不到任何作用了)。5:48分我父亲含恨而死。那个耽误和不主动治疗我父亲的那个带眼镜的值班医生,我想我父亲变作厉鬼也不会放过他的,他将来可能死得更惨!  后记:  我们把我父亲病危时在方城县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的经历告诉大家,一是让大家知道县人民医院的个别医生,特别是急诊室的那个带眼镜的值班医生,是医德败坏的庸医,是草菅人命的恶魔。大家如果到县人民医院就诊时,一定要留个心眼,一旦遇到急诊室的那个带眼镜的医生,一定不能让他接诊,实在没有办法,也要用手机给他录个像,留一手资料揭露他。二是希望县人民医院加强医德建设,转变服务态度,一切从病人着想,不断改善接诊条件,满足老百姓的就诊需要。三是把我父亲在急诊的就诊遭遇如实写出了,告慰父亲,安慰自己!  真的想问问这位医生大人,你有没有父母,你家有没有老人。假如你家的老人病危却得不到及时治疗,你内心作何感受。  良心何在,天理何在,政府在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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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完之后真是让人心寒啊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刚才在贴吧中有人提到
这个医生收取某位老乡的红包
他这么做的目的可能就是为了要红包
  身为河南的我必须转载过来让大家看看,希望大家接着回复顶贴,一人有难全民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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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紫梦玲2012 方城医院的医生畜生不如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公疗医院
方城县公疗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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