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医学会鉴定 靠谱吗结果出来后怎么办

[转载]江苏省医学会鉴定伪科学不公平不公正发人深思
避重就轻、敷衍了事,分析肤浅,因果逻辑混乱,一系列误诊误治不予鉴定,偏袒医院,几乎完全照抄连云港市医学会的鉴定。
本来这个博文是批连云港市医学会的,现在看来更适用江苏省医学会。
江苏医损鉴[号医疗损害鉴定书
鉴定存在如下问题:
一、回避、不予鉴定核心错误
2012年6月23日)复方氨基比林的使用,这个明显低级失误,前日用药后,出现过敏症况,药物热,眼睛红,另外出现皮疹,医方没有判断出是药物过敏,低级失误,又继续错误用药,复方氨基比林再次错误使用没有给予鉴定。
2、第三日(2012年6月24日),骆继业医生误诊为“手足口病”,继续错误处方复方氨基比林,鉴定书没有分析给予鉴定。
使用复方氨基比林退热无效,次日病情加重出现药疹还能在用?医生不需要考虑药物热,需不需要考虑复方氨基比林过敏吗??第三天,温度还是高,手足口全面药疹,眼睛口腔过敏症状极其明显,还能再开用复方氨基比林退热啊??
省医学会鉴定书:没有分析探讨复方氨基比林的再次使用,回避不谈。
3、治疗第四天(2012年6月25日)院方严重错误,误诊“水痘”,错误停激素,错误使用吲哚美辛栓,治疗完全背道而驰,全部没有给予认定。
第一、消炎痛栓(吲哚美辛栓)药品说明书
禁忌 第一条 交叉过敏反应:本品对其他非甾体抗炎镇痛药过敏者也可能对本品过敏,这类患者禁用。消炎痛栓同氨基比林同属于非甾体抗炎药,其解热镇痛作用都是与抑制前列腺素的合成有关,医生都怀疑是药疹同复方氨基比林过敏有关,这个是药源性疾病,怎么还可以再用这个药,明显错误。
第二、当日医嘱单和前日医嘱都明确规定:物理降温。
胡德海医生当时没有面诊病人,更不了解病情,违背医嘱开出处方。
这个临时医嘱单、护理记录能够直接证实的错误。此时是绝对禁止使用的药,滥用,并且用药剂量,时间全错,极其恶劣事件。
省医学会鉴定书,不谈,回避不予认定,难道鉴定专家没有看到2012年6月25日
临时医嘱单、护理记录?这个直接完全证实根本不用花费专家脑力分析的错误都不愿意认定,这么明显的误诊误治为什么不给予认定??省医学会的权威性在哪里?公平公正在哪里?
另外诊疗规范《临床诊疗指南》P309页在重症药疹的治疗方案和处理原则是这样规定:
1、立即停用一切可疑的致病药物&
2、及早足量使用糖皮质激素。
详细见中华医学会皮肤性病学分会官方网站
停用可疑致敏药物。2.糖皮质激素。
这些都是非常明确(当日治疗用药、医嘱单直接证实)的错误,违背诊疗规范《临床诊疗指南》,违背了诊疗路径。
这个错误不管在市医学会还是省医学会鉴定中患方一在强调分析第四日诊疗行为,结果都未给予认定鉴定。
& &&在治疗过程中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发生了极其低级“误诊误治”,不仅停用救命激素,值班医生违背医嘱,不面诊病人,继续错误使用致病药物;整个治疗彻底背道而驰,是导致患者病情急剧恶化,全身皮疹大面积大密度爆发直接原因。
省医学会鉴定,只认同“病毒感染”不成立。别的一概不提,激素的突然撤离,治疗行为严重错误,难道不值得去分析一下吗?竟然没有就这种性质恶劣行为展开一点阐述。问题更严重的是“病毒感染”是一个误诊“水痘”结论,医方竟然留做为出院记录最终诊断结论。
医方把“误诊结论”保留为出院最终诊断结论,另外出院记录,医院把首日就诊温度38.5℃修改成39℃,这种意图掩盖病因、推卸责任、糊弄欺骗患者的极端恶劣行为,江苏省医学会鉴定都不放在眼里,同样不视这些为医院过错。
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不仅首日错误用药把患者造成“药疹”,后续更是一系列严重“误诊误治”,治疗彻底背道而驰,省医学会同样不去分析“误诊误治”问题。
关于首日(2012 年6月22日)“热毒宁”的使用,患者当时没有该药使用指征,根本不需要用,连云港第一人民医院滥用,完全违背了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卫医政发〔2008〕71号文),同时转发了该文,要求省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严格遵照执行,另外院方没有遵照药品说明书正确使用,在使用过程中没有用生理盐水,这些都是原则性错误,江苏省医学会同样没有给予认定。
二、省医学会鉴定不是以医疗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规范为“依据”,而是以如何替医方规避责任为出发点
江苏省医学会官方网站上 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试行)(施行) 第十九条规定:
医疗损害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违反《侵权责任法》、《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手术分级管理规范》、《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临床诊疗指南》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规范的过错。具体要做到:分析疾病演变过程、医疗行为过程;是否尽到相应诊疗义务,分析医疗行为过程与常规规范是否有差异。
江苏省医学会不科学、不公平、不公正鉴定,不用专业术语,不依据《侵权责任法》、《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手术分级管理规范》、《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临床诊疗指南》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规范来分析诊疗行为,只是在实在无法回避的错误上,肤浅的认定,核心错误违背诊疗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执业医师法》等一概不予认定。
首日抗菌药物加替沙星的使用,难道不应该明确鉴定为违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第84号令),另外地塞米松的使用违背《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热毒宁好无使用指征,属于违背《,另外不管是加替沙星还是地塞米松还是热毒宁,全是滥用,另外用法用量全有问题,全部属于《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项下的用药错误。
首日患者因“上感”就诊,医院在发热处理上违背了诊疗规范《临床诊疗指南》项下的发热处置原则,退烧针的使用违背药品说明书,违背卫生部第53号令《处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属于标准的用药错误。首日及后续几日诊疗行为均违背《执业医师法》第22条、第37条。
连云港市新浦区法院委托鉴定事项: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对张巧梅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错。
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效力大于行政性规范文件,行政性规范文件效力大于教科书。
江苏省医学会竟然不是以法院委托的鉴定事项来鉴定的。
江苏省医学会自己制定的鉴定细则,为什么不严格按照“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鉴定,难道江苏省医学会在官方网站发布的“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只是做做样子,糊弄我们普通群众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卫生厅 关于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2010年10月11日&
苏高法审委【2010】16号)&
关于医疗损害鉴定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明确规定
医学会一般应在收到人民法院移送的鉴定材料后45日内出具医疗损害鉴定书。鉴定书应针对人民法院委托的事项详细分析说明,结论要具体、明确。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的过错。
江苏省医学会在鉴定中不执行,理由何在?
同样规定:医疗损害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患者损害后果及伤残等级,医疗损害行为致人伤残的,暂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判定,表述为: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患者&&&的…功能障碍的伤残等级为&&级;
省医学会在患者的伤残等级评定中:
患者严重毁容,全身皮损,指甲全部脱落,省医学会只评定了一句,“患者皮肤色素沉着”。
患者肺功能严重损害,重度通气功能障碍,严重哮喘,后续住院三次,因哮喘抢救两次,这个明确是药疹后遗症,肺功能损害,现在患者的生命都难保证,鉴定书竟然没有就肺功能损害严重做丝毫的评估。
患者眼睛损害严重,仅简单评价现有视力,没有考量患者泪腺破坏,几乎无法睁眼,另外血管翳等问题,没有评估预后,未来发展趋势和未来治疗情况。
省医学会在伤残等级评定有如下问题:
遗漏不评定肺功能损害伤残等级。
患者受损害时28岁,面部受损严重,面部毁容,几十年也无法恢复,面部毁容严重用“皮肤色素沉着”来评定不准确。
3、眼睛状况是将逐步恶化,且终需要治疗,省医学会鉴定未评估预后和未来发展及护理依赖。
4、只认定患者伤残等级五级,没有明确患者是那个功能损害伤残五级,更没有综合评估患者伤情的发展趋势和身体整体受损情况。
三、鉴定逻辑因果混乱、故意偏袒医院
省医学会鉴定结论为:“患者自身对于复方氨基比林的过敏体质与医方首次指征掌握不严的使用该药物等过错共同造成了患者目前的损害后果,故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因素”。
1、过敏体质不是医方乱用药、错误用药的理由,核心的问题在于医方错误滥用药,如医方不错用药,严格按照诊疗规范,患者就不会有一点损害,核心直接问题在于医方错误用药,导致患者“药疹”,然后医方一系列“误诊误治”,导致患者损害严重。
2、过敏体质不是造成患者损害的原因,没有因果关系,错误用药导致人体损害同过敏体质没有关系,我们听说过“过度医疗、错误用药、滥用药导致医疗事故”,也听说“误诊误治造成医疗事故”,但是没有听说过“过敏体质导致医疗事故”,没有这种逻辑上关系。
3、“患者去医院就诊”、“患者过敏体质”这些顶多算是发生医疗事故的条件,而不是医疗事故诱因,省医学鉴定逻辑完全混乱,他们因为医方错误使用药物造成患者损害,得出结论
“患者对该药物过敏”,既而得出患者就要因“过敏体质”要承担同等责任,这个里面逻辑因果关系明显有疑问。造成患者损害的直接原因,首日的滥用药,错误用药,其中不仅复方氨基比林的滥用错误使用,也要考虑毫无指征的错误使用激素地塞,中药注射液和抗菌药物加替沙星相互协同作用,更要命的是用法用量全错,是滥用药错误用药对患者身体毒害结果,不能单单的孤立分析“复方氨基比林”更直接讲是多种药错用导致“药物中毒”代谢紊乱,不是简单的过敏,患者疾病中文名也称呼为“中毒性表皮坏死松懈症药疹”。省医学会在分析首日用药时候,没有考虑药物之间的相互协同作用,更忽视了首日四种药物全系错误使用,且用法用量全错,没有考虑多种注射液联合错误使用的风险,显示出江苏省医学会专家极差的医学修养。
四、江苏省医学会专家着意于如何替医院规避责任,却不注重客观事实。
省医学会鉴定强调患者Steven-johnson重症药疹罕见,医护人员认识不全面。
不管疾病如何罕见,疾病是由医方错误用药造成的,同疾病罕见没有关系,医护人员认识不全面,难道还准备让患者为医护人员的医学水准低下、医学认识肤浅买单吗?
省医学会鉴定为什么不来分析这些错误的原因,抗菌药物的滥用、激素的滥用,中药注射液的滥用,发热处置问题,试问,医方诊疗行为错误,这些是不是都是些非常低级典型的错误,这些是不是都是稍具备点医学常识的人都能认知的错误,这些难道也是医护人员对抗菌药物、激素、中药注射液认识不全面造成的了吗?这些都是极其低端的错误,国家多少政策法规强调抗菌药物、激素、中药注射液的正确合理使用,为什么还会发生这么低级的滥用?这种过错稍微深入一点思考就明白:这个是医生侥幸心理,为了经济利益的主观故意行为。首日医生处方上两次开出5g激素,是稍微有点医学水准的人都能看出问题来,这种种错误在所谓的三甲医院发生正常吗?合适吗?
省医学会假装看不见吗?
医学是和生命打交道的科学,医学是门非常严谨的科学,对医疗行为的评价更应当严谨、客观、公正。黑心鉴定不仅加剧医患矛盾,更会严重损害政府的公信力。
最后附医疗损害鉴定书: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山东省医学会坑害百姓太损 卫生厅庇护违法犯罪太绝
  山东省医学会坑害百姓太损 卫生厅庇护违法犯罪太绝
  各位媒体朋友:
  您们是替天行道的英雄!是是社会道德的楷模!!请您们帮忙,为老百姓伸冤!!
  我叫刘家顺,是山东省龙口市高中教师。我父亲刘信振因病被烟台市北海医院违规、违法的医疗行为致死。就是这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司法定论和鉴定现场技术权威认定的医疗事故,依法追责时,领教了山东医学会滥用职权、鄙视医疗证据、背叛专家组现场调查结果的现实,见识了山东省卫生厅不作为、藐视中纪委、扣压巡视组多次催办案件和庇护医学会违法犯罪的丑行。
  一、用医疗证据说话,烟台市北海医院医疗事故责任难逃定论
  日,在山东省医疗鉴定现场,死者家属依法追究五个方面医疗责任(见附件一《关于对烟台北海医院重大医疗事故定论的证据要点》):
  (一)为了创收,隐瞒病情,欺骗家属同意过度手术医疗,是病人死亡的起始原因;
  (二)在择期的胃切除手术过程中,外出借取计划使用的吻合器,延误手术时间,导致手术严重感染,影响术后恢复,是病人死亡的根本原因;
  (三)值班医生夜间擅离职守,在术后观察室里病情恶化时,没有发现和及时救治,丧失宝贵的救治时机,导致病情恶化至病危,是病人死亡的主要原因;
  (四)在危重情况下,静注大剂量安定,将病人致死,是病人死亡的直接原因;
  (五)暴力拒绝取证,隐匿和涂改医疗病历,掩盖医疗事故真相;
  每一个责任的追究,都有清楚的事实,有医院提供和个人收集的确凿证据,有专家朋友提供的科学依据,有司法定论的法规。因此,任何抵赖、歪曲、模糊医疗事故的企图都应该是没有余地的!
  二、用录音证据说话,山东鉴定现场专家组公开认定结果,让医疗事故真相大白、确定无疑(可提供原声录音)
  在山东省医疗鉴定现场,7位专家经过公开调查,多次证实患方对医疗事故的举证,多次肯定患方追究的责任,多次质疑医方的医疗结果,多次驳斥医方的狡辩和谎言,最终得到了&客观公正&的认定结果,实事求是地使北海医院重大医疗事故真相清楚。将现场录音文字要点整理成附件二《省鉴定会上专家组现场调查结果归结要点》。
  三、用鉴定报告文书说话,山东医学会鄙视医疗事实证据,背叛专家组公开调查认定结果,阴谋伪造出虚假报告
  在山东鉴定现场,专家组的严谨态度值得肯定!调查的结果是客观的,应该得到尊重!可是医学会领导却滥用职权,阴谋伪造出虚假报告文书(鲁医鉴[2013]50号)。(1)把专家组驳斥的医疗过失行为,笼统谎称为符合常规、处理得当;把专家组质疑的医疗结果,歪曲是并发症。这是行政腐败、玷污科学的歪理邪说!(2)对家属追究且经专家认定的五个医疗过失责任,不敢出示任何具体分析意见。这是掩盖医疗事故责任的花招!(3)把医院的过错行为,却特写为&过失&。这是欺骗社会的伎俩!
  鉴定报告的&难产&和虚假,让人震惊!医学会&绝不是脑子一时进水&,不知是啥利益驱使他们丧心病狂,竟敢狂言:&专家调查结果没用!&,&录音证据也不能影响鉴定报告&?不知是啥利益驱使他们铤而走险,私自篡改专家现场调查结果,阴谋伪造出虚假报告文书?
  医学会的这种犯罪行为严重触犯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7条&鉴定的目的和依据&,严重触犯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7条&出具虚假的医疗事故鉴定书&,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3条&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理应受到纪检的审查和法律的严惩!
  四、用事实说话,山东省卫生厅纵容和庇护医学会违法、犯罪
  山东省医疗鉴定后,死者家属多次上访山东省卫生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1条和42条,根据《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答复》(卫医发【号),要求对医学会鉴定报告内容的虚假进行行政审核和复议,纠正错误。
  卫生厅相关部门看到了确凿的医疗证据,听到了现场鉴定的录音,感到了山东医学会的腐败行为暴露无遗,口头上认定医院医疗行为违规,鉴定报告存在虚假。却不敢履行职责,组织行政审核和行政复议,采用了拖延时间和推拖责任来应付。
  日,家属上诉到中纪委巡视组,经巡视组多次催办,卫生厅领导仍装聋作哑,不管不问;在巡视组离开济南后,置法律于不顾,蛮横道:&医学会鉴定报告内容不能受到行政审核和复议,是任何人改变不了,愿怎么告就怎么告&。
  北海医院拿着鉴定报告更加嚣张,肆无忌惮对我羞辱道:&在当今社会,有证据、有专家组的调查结果也没用&,&不管你是否接受,找谁也没用,谁也无法改变这个鉴定结论&。
  难道医院和医学会可以无法无天、任意犯罪吗?难道卫生行政部门对他们没有监督和制约的责任吗?
  我坚信&邪不压正&、&多行不义必自毙&!我恳切要求在证据和科学面前,得到一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鉴定结论,对生我养我的父亲有个交代!对社会公理有个交代!
  谢谢!山东省龙口市海迪小区刘家顺携母亲赵富香拜托
  联系电话:
  附件一:关于对北海医院重大医疗事故定论的证据要点
  我父亲刘信振生前70周岁,住院前,外出打工,感觉腹部微痛。《入院记录》和《检查报告单》证明:烟台市北海医院(驻龙口市)胃镜检查结果是较大面积溃疡,病理分析结果是腺癌,营养良好,其它一切正常。经医院再次检查、建议和许诺,决定进行胃癌根治术。
  人有不测的祸福!医院手术准备不充分,使病人在手术时严重感染,在术后第二天开始发炎高烧;值班医生的擅离职守,使病人在病情恶化时得不到及时救治,第三天便恶化至&感染性休克、呼衰&(《病危通知书》证明)。之后,应激性溃疡,吻合口和肠道溃烂失血至生命垂危(《死亡记录》证明)。最终,医院狠毒地静注10ml安定剂,迫害致死(《临时医嘱单》14页证明)。
  一、隐瞒病情,欺骗家属同意过度手术医疗,是死亡的起始原因
  咨询的专家指出:两次检查结果和《入院记录》说明,我父亲是命不该即死的病人;手术前,医院应该估计到&肿块累及贲门&,应该对家属如实说明:可能进行全胃切除,会影响生活质量和生命延续!不宜进行手术治疗!
  省鉴定专家组质疑:从《术前讨论》中,医院已经确诊病情和手术方案,为啥不告知家属?采用&术中探查&,说明病情不确诊,为啥不告知家属另请高明?
  《手术同意书》上补充内容证明:手术过程中,才向家属讲明实际病情,手术方案由胃癌根治术变成全胃切除,&势迫&家属签字继续手术。
  医院有意隐瞒病情,为创收欺骗家属同意过度的手术医疗!违犯《执业医师法》第26条、37条3款!
  二、择期的胃切除手术过程中,外出借取计划使用的吻合器,过多延误手术时间,导致手术严重感染,影响术后恢复,是死亡的根本原因
  医院事后多次承认的录音证明:胃切除后,发现计划使用、必备的手术吻合器没有准备,护士长急匆匆跑出来要求家属冒着暴雨到外面自己找车到龙口市人民医院借取,大大地延误手术时间。
  《麻醉记录》也证明:上午7时病人进入手术室,8时开始手术,12时30分手术结束进入ICU,超出正常手术时间将近2个小时。
  咨询的专家分析指出:胃切除不是感染性手术,正常手术后的三天内是不应该出现严重的感染性休克!从《手术记录》上看,手术过程中没有出现其它意外。那么,这人为过多地延误手术时间,就是发生严重手术感染的主要原因,就是术后三天内出现高烧不断、感染性休克和呼衰问题的根本原因!就是疏忽大意的手术事故!将严重影响术后身体的恢复!
  医学常识告诉我们:伤口处理延误的时间越长,越容易感染,越不容易愈合。何况是这样的开腹切除危险的大手术啊!
  医院承认&手术吻合器&问题的过失事实,谎称是为了找进口、特殊型号的,《手术器材合格证》证据可以揭穿。
  疏忽大意过失事实,违反了《手术室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准备和操作过程,触犯了《执业医师法》第37条第1款。&违反手术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
  三、值班医生夜间擅离职守,在术后病情恶化时,没有发现和及时救治,丧失宝贵的救治时机,导致病情恶化至病危,是死亡的主要原因
  7月6日晚上,是术后关键三天内的一个晚上,是病人在&鬼门关&前徘徊的一个晚上。病人在外科手术后观察室里,病情恶化到腿脚发凉、呼吸急促、体温由37度上升到39.6、心率由89达到148时,值班护士只到病房三次抄录心电监护器数据。守护在身旁的家属非常焦急、害怕,怎么也找不到值班医生,多次求救于值班护士,得到的答复仅是&手术后正常反映&。
  次日上午,副主任王训松上班发现病情危重,掉头请来的ICU主任程正波也感到惊讶,决定立即移送ICU抢救,仍无法控制病情恶化。
  专家查证:1、《长期医嘱单》第三页明确记录了,9时进入ICU,重症监护、静推退烧剂和锁骨下静脉穿刺置管;12时下达了病危通知,诊断结论是&感染性休克和呼衰&(《病危通知书》也证明);15时采用经口气管插管(《特殊治疗知情同意书》也证明)。说明病人头天晚上在&鬼门关&里争扎时病情的严重性。
  2、《危重护理记录》上,7月7日9:00体温38.6是由39.6涂改而成,且留有痕迹;此时静推退烧剂(赖氨匹林0.5)更能更加证明这一点。
  3、《长期医嘱单》第三页表明,医院当晚没有及时发现病人病情恶化和进行有效救治处理,仍按常规治疗,记录签字也是由王训松补充代签的。
  4、《临时医嘱单》第二页表明当晚病情恶化时,没有任何临时救治处理。
  专家指出:这个病情不是瞬间形成的,也不是正常手术的并发症,是在值班医生擅离职守的晚上没有及时发现和诊治,放任病情恶化,酿成的重大医疗事故!
  这是间接地故意致我父亲病危的事实!是医师执业违法的确凿罪证!严重触犯了《执业医师法》第37条第2款!&不负责任地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
  四、危重情况下,静注大剂量安定,狠毒地将病人致死,是死亡的直接原因
  《临时医嘱单》14页证明:未经家属同意,医院对生命垂危的病人静注10ml安定剂,抑制病人呼吸和神经中枢,15分钟后残酷地剥夺了我父亲生命权。违犯《侵权责任法》第54条,&医院有过错,对患者造成生命伤害&。
  五、暴力拒绝取证,隐匿、涂改和伪造医疗病历,掩盖医疗事故真相
  1、第一次复印的病例材料及收费单据证明:医院开始是蒙骗、拖延复印和封存重要的医疗记录;然后是隐匿了一些关键性的医疗记录。
  2、录音和公安派出所备案证明:医院竟敢恶劣地采用暴力行为拒绝取证和&杀人灭口&的恐吓。
  3、录音和二次复印的病例材料收费单据证明。事发近一年,医院才勉强同意补充复印经过精心伪造和准备的关键性医疗病历,仅允许封存复印的病历。病情危重时的原始体温、心率记录单至今不对外公开。
  4、《危重护理记录》上,7月7日9:00体温38.6是由39.6涂改而成,且留有痕迹,此时静推退烧剂(赖氨匹林0.5)也能更加证明这一点。
  专家分析发现:那些私藏在医院手里的关键性医疗记录长达近一年之久, 7月6日17时到7月7日8时的《体温记录单》和7月7日9时到12时的《危重病人护理记录单》和医疗事实相对立!和医学推理相违背!不难看出是伪造的!
  1、7月7日8时,记录病人体征基本正常,有可能让两位主任都感到吃惊吗?有必要紧急转送ICU抢救吗?有必要立即静推退烧剂(赖氨匹林0.5)吗?
  有必要立即进行重症监护和危重情况下的锁骨下静脉穿刺置管吗?
  2、7月7日12时前,记录病人病情不危重,有必要经过ICU的3个小时紧急救治,还是下达了&病危通知书&吗?记录上的那样&病情&和《病危通知书》上的诊断结论&感染性休克和呼衰&能相对应吗?
  3、7月7日下午的首次&生命垂危&,从记录上看是突然形成的。难道在这之前就没有恶化的征象和过程吗?
  4、《长期医嘱单》第2页、第6页、第10页,《危重患者护理记录单》第2页、第3页,第二次危重患者护理记录7月7日体温(第1页)、血压(第5页)等就有多处涂改。这是偶然的吗?目的何在?
  这些行为动机和结果都说明了医院隐匿、伪造和涂改医疗病历的事实。触犯了《执业医师法》第37条第5款。&事故发生后,医院应该提醒、允许家属复印、封存重要的医疗记录,不得隐瞒、隐匿、涂改、伪造或销毁重要证据的记录&。
  铁证如山!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理》第2条和31条4、5、6款,&医院违规、违法行为,对病人造成严重医疗后果治死&,可以判定:烟台市北海医院重大医疗事故难逃定论!
  纸是包不住火的!用恐吓和野蛮行径阻拦我的合法上诉和取证,隐匿、伪造和涂改医疗病历,是狗急跳墙的表现!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第9、10条。无需置疑!依法应该承担医疗事故的一切责任!
  山附件二:省鉴定会上专家组现场调查结果归结要点
  (患方长子刘家顺可提供现场的原声录音)
  时 间:日上午
  地 点:山东医学会会议室(济南)
  患方代表:患者长子刘家顺,律师柳致盛
  院方代表:工会主席兼医务科长成杰,普外科主任(手术责任人)李迅, 普外科副主任(主治大夫和手术助手)王训松
  医学会成员:医学会一名记录者;自东向西的专家共7位,中间4号为组长,手里拿着是患方提供的申诉和证据材料。
  一、对患者家属申诉材料中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医疗责任给予肯定:
  4号专家(专家组组长)对患者家属解析:专家已经看到你的陈述材料,没有问,就是没有疑问。
  二、医院采用过度的手术治疗:
  1、3号专家问院方:从你们术前讨论中可以看出,两个地方有肿瘤,有没有告知家属?即使是全胃切除,也切不净,不宜进行手术治疗,有没有跟家属说明?
  院方(2人)经过狡辩,实在回避不了,说:当时,没有考虑。
  2、3号专家点头认可患方观点:全胃切除会影响生活质量和生命的延续,不如不切。如果采用保守治疗,治疗的效果会更好、更安全。
  三、医院隐瞒病情,隐瞒手术方案,欺骗家属同意手术治疗:
  1、患者家属(刘)惊讶说:啊?啊?以前,我不知道这一点。如果术前知道,我们决不会同意手术治疗。因为我的朋友和学生曾告诉我,全胃切除会影响生活质量和生命的延续,不如不切。如果采用保守治疗效果会更好、更安全。
  3号专家点头认可,并对院方说:你们看,家属根本就不知情,医院没有在术前向家属讲明手术治疗的利害关系。
  2、2号专家问:在手术前,告知家属手术方式可能采用全胃切除吗?
  院方(李)答:手术过程中还有二次签字。(就是说:手术过程中,院方才如实告知病情,&势迫&家属签字同意手术方案改变为全胃切除)
  四、医院口称为我父亲使用的吻合器是合资、&派克&品牌,是瞪眼说谎;
  1、3号专家说:好啦!这就是说关于吻合器问题是术前、术后都没有签字。
  5号专家抢着说:在手术程序中,是应该有这一步的。
  2、3号专家提问院方:你们用的吻合器是国产的还是进口的?啥品牌的?
  院方李说:合资的,&派克&牌。
  1号专家指正说:这个品牌是德国产的。
  5号专家拿着手术器材合格证复印件抢着说:手术器材合格证复印件说明,用的是上海生产,一个吻合器,三个缝合件,二型的。没有品牌。
  五、在计划使用的吻合器没有准备的情况下,医院进行注定失败的手术:
  3号专家问:术中让家属去人民医院借取(吻合器),是因下雨不愿去拿吗?
  院方王说:是家属主动承担的。
  六、医院夜间值班医生失职行为,导致了病人恶化至感染性休克是肯定的。
  1、院方(成)支吾地难以解释值班医生是否在岗。
  2、专家当场认定:根据医疗记录,在病人由手术感染恶化至感染性休克过程中,医院没有发现和及时救治处理;次日立即送ICU紧急抢救,进行特殊治疗,下达&病危通知书&是事实,说明了头天晚上病情存在恶化的过程和征像。
  七、专家对手术的技术性和记录的真实性感到怀疑:
  1、4号专家(专家组组长)问院方:你们一直讲手术没有问题,吻合口没有漏,那为什么引流管放这样长的时间?一直有流的东西吗?
  院方(李)的解释没有说服力,被专家打断。
  2、4号专家(专家组组长)问:7月7日送ICU,考虑的是心率快,可是你们立即采用了锁骨下的静脉穿刺术。你们的原始记录是白细胞不高,胸片没有感染,没有炎症,有没有考虑手术感染问题?什么原因?你们有没有搞清楚?
  八、医院对死亡原因的断定有过失:
  1、4号专家(专家组组长)问:最后的死亡原因是消化道出血、感染,搞清楚是哪里出血吗?你敢肯定不是吻合口吗?你做过胃镜吗?做过透视吗?
  院方(李)说:&,肯定不是吻合口。
  4号专家(专家组组长)打断说:是估计吧!
  2、4号专家(专家组组长)马上说:(家属)就是没有在拒绝尸检上签字。
  九、这次只进行医疗技术鉴定,对医疗记录的伪造、隐匿、涂改和不规范问题当场表示拒绝鉴定:
  当律师补充关于记录不规范和涂改的问题时,4号专家(专家组组长)说:关于这几点,我们这里没有这方面的技术专家,不进行鉴定
  十、北海医院&捆绑&烟台卫生局,意在当成自己违法犯罪的&护身符&:
  北海医院(成)特别强调一个和鉴定无关的问题,意在提醒专家:
  1、北海医院是烟台卫生局直属和审批的二甲医院;
  2、患方为此案上访烟台卫生局无果,状告烟台卫生局不作为。
  患者长子刘家顺 联系电话 :
  山东省医学会医疗鉴定中心 联系电话 :0
大家都爱看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省级科技成果鉴定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