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军人自主择业政策军人创业有有会吗??

关于自主择业有关问题的建议
政治待遇问题: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共中央文件中发(2001)3号)明确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暂行办法》第三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
1、应该向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明示大连市有关退休干部政治待遇的各项规定,并不打折扣的逐项落实。
2、应把自主择业转业干部与其他转业复员人员严格区分开来,我们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即使偶尔向党和政府反映一些切身利益问题,也都是依据有关文件规定,按法定程序进行的,绝对不是无理取闹,更不应该是维稳的对象。
3、每年注册需提交组织生活证明,实际情况是:每年去街道交一次全年党费,换取一纸证明,这样的规定既与法无据也及其不严肃。建议取消。
二、组织、行政管理问题:
我们是“国家干部队伍”中唯一划归街道、社区组织管理的群体,与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身份严重不符,
1、应切实加强退役军官管理处的管理与服务职能,而不是像现在这样,只管接收、档案、注册、退役金等,转业安置干部分配后由所在单位管理,而我们并未分配到任何单位,组织、行政关系仍在退役军官管理处,退管处理所当然是我们的主管部门,真正做到:活动、学习有组织、生活有关心、就业有指导、伤病有慰问、去世有抚恤(主持丧葬、慰问家属、解决遗属困难)。使我们有能够真实感到党和政府关心爱护的归属感。
2、由政府牵头并主导成立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协会(退役军官协会),作为与政府的联系纽带和沟通的桥梁民间团体,组织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在政府领导下,爱党爱国、遵纪守法、学习交流、共同创业,团结互助、自立、自强、自律使其成为维护稳定促进地方建设的积极力量。
住房补贴问题:
中发(2001)3号文件第五十条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住房补贴的规定执行。
(2001)国转联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均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者未参加集资建房,或者未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或者虽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了军产住房,但拟退出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现住房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购房补贴,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根据安置地政府的规定,按照当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
上述文件规定的十分明确,毫无疑义,地方政府应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四、 医疗保障问题:
中发(2001)3号文件第五十三条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医疗保障,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的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2001)国转联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缴纳的单位缴费部分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向当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于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享受安置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
目前,大连市政府已经按规定为我们解决了医疗保险问题,但中发(2001)3号文件第五十三条、国转联(2001)8号文件第四条中的医疗保障和医疗待遇显然不仅仅是指医疗保险问题。
政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切实严格落实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保障和医疗待遇,”(例如每年体检问题)
&&五、抚恤金和伤葬补助费问题:
中发(2001)3号文件第四十一条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本人生前10个月至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抚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役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国转联[2001]8号文件第九条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一次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
2004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2007年民发[2007]64号《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将现役军人和显而易见中发(2001)3号文件和国转联[2001]8号文件有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一次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的规定标准是依据1988年7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制定的,军队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新的标准出台后,按照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一次性抚恤金理应做出相应调整,
建议:鉴于此项经费是由中央财政支付,请地方政府及时向中央反映及时给予调整。
一次性抚恤金(享受本人生前工资的月收数)
丧葬费(享受本人生前工资的月收数)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2004年9月31日前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2004年9月31日前
2004年9月31日前
军人(含武警)(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
2004年9月31日前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
2002年1月1日起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自年月日起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自年月日起
军人(含武警)(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
2004年10月1日起
2011年再次调整为
军人(含武警)(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
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自2011年8月1日起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
2002年1月1日起至今
关于退役金调整增加问题:
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暂行办法》第四十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计发是“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的,退役金的调整增加理应按照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调整增加的标准乘以个人计发比例调整增加。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和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的退休生活费在性质上有差别,在管理上分属部门不同,但参照标准都是《暂行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造成时间滞后,标准、幅度模糊不清,引起不必要的猜疑和焦虑,甚至导致对政府的不信任和不满。纯属多此一举
有关部门在退役金调整增加问题上严格按照“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
调整增加的标准乘以个人计发比例调整增加。并与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同步调整增加。
七、尽快出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相衔接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法》并进一步明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政治社会地位及相关待遇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文件)已经施行十
年,《暂行办法》的施行改变了军转安置单一的指令性计划分配的传统安置模式,提出了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与自主择业相结合的安置方式,是军转安置办法改革的重大突破。自主择业政策正式诞生!
自主择业政策施行后,给退役军官提供了新的选择,并对自主择业的退役
军官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方面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对维护军队的建设和稳定消除现役干部后顾之忧,减轻了地方政府的安置压力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安置制度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自主择业政策实施十年来,得到了军队、地方和广大退役军官的积极拥护和响应,施行当年就有70%以上的退役军官选择了自主择业。目前已有十万退役军官走上了自主择业道路,他们或创业,或再就业,在不同的工作岗位上继续发挥光和热,为国家和军队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
但是,十年来,由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文件)在有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各项待遇规定上表述不够严谨明确,要求不够明确细致,导致各级政府随意解读、在具体操作执行上产生了巨大的偏差,极大地影响了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积极性,使大部分军队转业干部望“自主择业”而却步,重新选择计划安置,已经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怨声载道,悔不当初。使军转工作发生了倒退,极大的背离了制定自主择业政策的初衷。
(一)、《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在有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各项待遇规定上表述不够严谨明确,要求不够明确细致
&&1、表述不够严谨明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有人理解相应调整增加为有的可增加,有的可不增加。
“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暂行办法》第四十条)有人理解为可发可不发
3、操作执行不连续:房租补贴:2004年5月,全军调整了房租补贴(2004后财字第310号),军队退休干部也同幅调整(2004政干字497号),正团从17元调整为50元,按3号文件规定,房租补贴属军队规定的统一津贴,属于退役金的范畴,可是而2004年以前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并没有“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直到08年7月才统一调整。这中间空挡51个月。以正团职为例:欠发(50-17*80%*51=1346.4)元。按照相关规定应当予以补发。
一次性抚恤金问题:也存在操作不连续问题详见第五条。
增资边远津贴:年增资和06年增资,属于基本工资范畴,是作为
计发边远津贴基数的。总后(1996)后财字第88号文件,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总后(1997)政干字第473号文件都早有明确规定,也一直在执行当中。可是,11年补发欠发的边远津贴时,却从09年12月起执行,依据来自哪里,至今不得而知。
军龄边远津贴:军龄工资,06年6月前,为每年1元,享有边远津贴。可是,06年7月,军龄工资增至每年10元,军龄边远津贴却仍然停留在每年1元上。更让人无法理解的是,09年11月,补发所欠边远津贴时,仍然将增长的军龄工资排除在外。现在我们的军龄工资津贴不伦不类,10%含有边补,90%元不含边补,而有别其它的是,至今没对此进行纠正。
4、与地方政府有关规定不能衔接配套:主要体现在住房补贴问题上。
2000年起军队实行了住房补贴制度,中发(2001)3号文件中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问题也做了明确规定,但是地方政府的房改政策不尽相同,有的实行住房补贴制度,有的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这就出现了中发(2001)3号文件有关住房补贴的规定与地方住房改革政策不能衔接配套问题。如山东济南市施行住房补贴制度,当地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住房补贴的规定执行。”住房补贴按退役金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之和的35%计发。(济人字〔2002〕260
号。)青岛市按退役金总额20%的比例计发住房补贴,等等,而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区,根本没有住房补贴这一项,无法配套执行中发(2001)3号文件,从何补起?这样就出现了有的地区有补贴,有的地区没补贴的差异,使没有实行住房补贴制度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待遇无法得到切实保障,也严重违背了政策制定的初衷。
(二)、部分地方政府对自主择业政策理解认识不够深刻,贯彻落实政策不够积极
自主择业政策是利党利国利军新举措,解除了现役军官的后顾之忧、减轻了地方政府指令性计划安置的压力,得到了广大军队转业干部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拥护和响应,除认真落实中发(2001)3号文件外,陆续出台鼓励自主择业的相关政策;如:
芜湖市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发放创业补贴费:按转业时的职级确定标准,其中:副师职12万元、正团职10万元、副团职9万元、正营职8万元、副营职7万元(《芜湖市鼓励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试行办》)、湖南省娄底市发放创业补贴费:正团职干部补助6万元,副团职干部补助5万元营职干部补助4万元。湖北黄石市按营职8000元、团职10000元、师职12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安家补贴;
广州、深圳、珠海、惠州、佛山、肇庆、江门、中山、重庆、杭州、南京、徐州、厦门等地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发放了不同金额的差额补贴,其中广州、惠州、江门等地比照党政机关同等级退休干部的标准发放节日补助,岳阳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每年由市财政发给一定数额的节日慰问金和福利补助费。黄石市除一次性发放安家补贴外还明确规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当年党政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的,由市军转安置机构会同财政部门审查核准发给差额补贴,经费分别由市、县(区)财政负担;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未被地方有关单位录用聘用期间,享受当地夏季防暑降温、冬季防寒烤火费补贴,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统筹、公务员医疗补助,且享受相应待遇。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和大病医疗互助待遇。
但也有某些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对自主择业政策理解认识不够深刻,随意解读政策,落实政策不够积极,办事推诿扯皮、甚至有消极抵触情绪,有的政府官员认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不工作还拿那么多退役金已经够可以的了。”把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当做地方的负担,甚至有的主管军转工作的官员公然说“没本事的人才自主择业”,严重的侮辱了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人格,严重挫伤了军转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积极性,损害了他们的法定权益,这是导致近年来各地陆续发生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上访维权事件的根本原因。
各级政府应该认识到:国家依法保障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和各项政治、生活待遇,是党和政府给予献身国防、履行军人义务20多年的转业军官合理的国家补偿;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为减轻各级政府计划安置压力和财政开支是做出了牺牲和贡献的,同时他们也在不同的领域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默默地为所在地区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以大连市为例:十年来共接收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近4000余人,除减少计划安置4000个工作岗位外,因退役金由中央财政统一支付,按平均每人每年退役金5万元计算,可为地方财政节省开支2亿元,为社会消费增加2亿元,80%以上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或创业、或就业,继续为大连市的政治稳定、经济繁荣辛勤地工作着;如果他们全部选择计划安置,地方财政除需支付工资,各项补贴外、还有他们的职务消费、办公设施等开支至少在3亿元以上,而随着军队转业干部的逐年增加,这些开支也会逐年增加,自主择业政策给地方政府带来如此巨大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是显而易见,作为受益者出台积极的政策(例如每年拿出节省开支的15%-20%,也就是万元)鼓励吸引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何乐而不为呢?
综上所述,自主择业政策,在实行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原因错综复杂,但主要根源还是归结到认真贯彻执行落实中发(2001)3号文件上来。
强烈呼吁尽快出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相衔接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法》并进一步明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政治社会地位及相关待遇,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责任,完善自主择业政策严肃性和可操作性,保护广大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切身利益。使自主择业这一利党、利国、利军、利民的好政策更加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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