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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电气施工及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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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电气施工及验收
* 方案简介:
* 详细内容: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7-1990
第4.4.1条&&在验收时,应进行下列检查:&
&&&&二、电气连接应可靠且接触良好。
&&&&三、断路器及其操动机构的联动应正常,无卡阻现象;分、合闸指示正确;辅助开关&动作正确可靠。&
&&&&四、密度继电器的报警、闭锁定值应符合规定;电气回路传动正确。&
&&&&五、六氟化硫气体压力、泄漏率和含水量应符合规定。&
六、接地良好。&
第4.4.2条&&在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三、安装技术记录;
四、调整试验记录。&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8-1990&&
第2.3.2条&&当含氧量未达到18%以上时,人员不得进入。
第2.7.1条&&绝缘油必须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的规定试验合格后,方可注入变压器、电抗器中。&
&&&&&&不同牌号的绝缘油或同牌号的新油与运行过的油混合使用前,必须做混油试验。&
第2.10.2条&&变压器、电抗器在试运行前,应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其符合运行条件时,方可投入试运行。检查项目如下:
&&&&一、本体、冷却装置及所有附件应无缺陷,且不渗油。&
&&&&五、事故排油设施应完好,消防设施齐全。&
&&&&&&七、接地引下线及其与主接地网的连接应满足设计要求,接地应可靠。&
&&&&铁芯和夹件的接地引出套管、套管的接地小套管及电压抽取装置不用时其抽出端子均应接地;备用电流互感器二次端子应短接接地;套管顶部结构的接触及密封应良好。&
九、分接头的位置应符合运行要求;有载调压切换装置的远方操作应动作可靠,指示位置正确。
十三、变压器、电抗器的全部电气试验应合格;保护装置整定值符合规定;操作及联动试验正确。&&&&&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9-1990
第2.4.9条&&母线施焊前,焊工必须经过考试合格。&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1992 &&
第5.2.4条&&电缆与热力管道、热力设备之间的净距,平行时不应小于1m,交叉时不应小于0.5m,当受条件限制时,应采取隔热保护措施。电缆通道应避开锅炉的看火孔和制粉系统的防爆门;当受条件限制时,应采取穿管或封闭槽盒等隔热防火措施。电缆不宜平行敷设于热力设备和热力管道的上部。&
第5.4.3条&&严禁将电缆平行敷设于管道的上方或下方。特殊情况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三、电缆与热管道(沟)、油管道(沟)、可燃气体及易燃液体管道(沟)、热力设备或其他管道(沟)之间,虽净距能满足要求,但检修管路可能伤及电缆时,在交叉点前后1m范围内,尚应采取保护措施;当交叉净距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将电缆穿入管中,其净距可减为&0.25m。&
第5.4.7条&&直埋电缆回填土前,应经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回填土应分层夯实。&
第5.5.16条&&水底电缆敷设后,应作潜水检查,电缆应放平,河床起伏处电缆不得悬空。并测量电缆的确切位置。在两岸必须按设计设置标志牌。&
第6.1.1条&&电缆终端与接头的制作,应由经过培训的熟悉工艺的人员进行。&
第6.2.10条 三芯电力电缆终端处的金属护层必须接地良好。
第7.0.1条&&对易受外部影响着火的电缆密集场所或可能着火蔓延而酿成严重事故的电缆回路,必须按设计要求的防火阻燃措施施工。&
第7.0.3条&&防火阻燃材料必须经过技术或产品鉴定,在使用时,应按设计要求和材料使用工艺提出施工措施。&
第7.0.6条&&在封堵电缆孔洞时,封堵应严实可靠,不应有明显的裂缝和可见的孔隙,孔洞较大者应加耐火衬板后再进行封堵。&
第7.0.7条&&阻火墙上的防火门应严密,孔洞应封堵;阻火墙两侧电缆应施加防火包带或涂料。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1992 
第2.1.1条&&电气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均应接地或接零:&
&&&&一、电机、变压器、电器、携带式或移动式用电器具等的金属底座和外壳。&
&&&&&&二、电气设备的传动装置。&
&&&&&&三、屋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或钢筋混凝土构架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遮栏和金属门。&
&&&&&&四、配电、控制、保护用的屏(柜、箱)及操作台等的金属框架和底座。&
&&&&&&五、交、直流电力电缆的接头盒、终端头和膨胀器的金属外壳和电缆的金属护层、可触及的电缆金属保护管和穿线的钢管。&
&&&&&&六、电缆桥架、支架和井架。&
&&&&&&七、装有避雷线的电力线路杆塔。&
&&&&&&八、装在配电线路杆上的电力设备。&
&&&&&&九、在非沥青地面的居民区内,无避雷线的小接地电流架空电力线路的金属杆塔和钢筋混凝土杆塔。&
&&&&&&十、电除尘器的构架。&
&&&&&&十一、封闭母线的外壳及其他裸露的金属部分。&
&&&&&&十二、六氟化硫封闭式组合电器和箱式变电站的金属箱体。&
&&&&&&十三、电热设备的金属外壳。&
&&&&&&十四、控制电缆的金属护层。&
第2.1.3条&&需要接地的直流系统的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与地构成闭合回路且经常流过电流的接地线应沿绝缘垫板敷设,不得与金属管道、建筑物和设备的构件有金属的连接。&
&&&&&&三、直流电力回路专用的中性线和直流两线制正极的接地体、接地线不得与自然接地体有金属连接;当无绝缘隔离装置时,相互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m。&
&&&&&&四、三线制直流回路的中性线宜直接接地。&
第2.1.4条&&接地线不应作其他用途。&
第2.2.5条&&在地下不得采用裸铝导体作为接地体或接地线。&
第2.2.7条&&不得利用蛇皮管、管道保温层的金属外皮或金属网以及电缆金属护层作接地线。&
第2.3.1条&&除接地体外,接地体引出线的垂直部分和接地装置焊接部位应作防腐处理。&
第2.3.3条&&接地线应防止发生机械损伤和化学腐蚀。在与公路、铁路或管道等交叉及其他可能使接地线遭受损伤处,均应用管子或角钢等加以保护。接地线在穿过墙壁,楼板和地坪处应加装钢管或其他坚固的保护套,有化学腐蚀的部位还应采取防腐措施。&
第2.3.4条&&接地干线应在不同的两点及以上与接地网相连接。自然接地体应在不同的两点及以上与接地干线或接地网相连接。&
第2.3.5条&&每个电气装置的接地应以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干线相连接,不得在一个接地线中串接几个需要接地的电气装置。&
第2.3.11条&&当电缆穿过零序电流互感器时,电缆头的接地线应通过零序电流互感器后接地;由电缆头至穿过零序电流互感器的一段电缆金属护层和接地线应对地绝缘。&,
第2.3.13条&&变电所、配电所的避雷器应用最短的接地线与主接地网连接。&
第2.3.15条&&高压配电间隔和静止补偿装置的栅栏门绞链处应用软铜线连接,以保持良好接地。&
第2.3.16条&&高频感应电热装置的屏蔽网、滤波器、电源装置的金属屏蔽外壳,高频回路中外露导体和电气设备的所有屏蔽部分和与其连接的金属管道均应接地。&
第2.4.1条&&接地体(线)的连接应采用焊接,焊接必须牢固无虚焊。接至电气设备上的接地线,应用镀锌螺栓连接。&
第2.4.2条&&接地体(线)的焊接应采用搭接焊,其搭接长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扁钢为其宽度的2倍(且至少3个棱边焊接)。&
&&&&&&二、圆钢为其直径的6倍。&
&&&&&&三、圆钢与扁钢连接时,其长度为圆钢直径的6倍。&
&&&&&&四、扁钢与钢管、扁钢与角钢焊接时,为了连接可靠,除应在其接触部位两侧进行焊接外,并应焊以由钢带弯成的弧形(或直角形)卡子或直接由钢带本身弯成弧形(或直角形)与钢管(或角钢)焊接。&
第2.5.1条&&避雷针(线、带、网)的接地,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避雷针(带)与引下线之间的连接应采用焊接。&
&&&&&&二、避雷针(带)的引下线及接地装置使用的紧固件均应使用镀锌制品。&
&&&&&&三、建筑物上的防雷设施采用多根引下线时,宜在各引下线距地面的1.5~1.8m&处设置断接卡,断接卡应加保护措施。&
&&&&&&四、装有避雷针的金属筒体,当其厚度不小于4mm时,可作避雷针的引下线。&筒体底部应有两处与接地体对称连接。&
&&&&&&五、独立避雷针及其接地装置与道路或建筑物的出入口等的距离应大于3m。&当小于3m时,应采取均压措施或铺设卵石或沥青地面。&
&&&&&&六、独立避雷针(线)应设置独立的集中接地装置。当有困难时,该接地装置可与接地网连接,但避雷针与主接地网的地下连接点至35kV及以下设备与主接地网的地下连接点,沿接地体的长度不得小于15m。&
&&&&&&七、独立避雷针的接地装置与接地网的地中距离不应小于3m。&
&&&&&&八、配电装置的架构或屋顶上的避雷针应与接地网连接,并应在其附近装设集中接地装置。&
第2.5.2条&&建筑物上的避雷针或防雷金属网应和建筑物顶部的其他金属物体连接成一个整体。&
第2.5.3条&&装有避雷针和避雷线的构架上的照明灯电源线,必须采用直埋于土壤中的带金属护层的电缆或穿入金属管的导线。电缆的金属护层或金属管必须接地,埋入土壤中的长度应在10m以上,方可与配电装置的接地网相连或与电源线、低压配电装置相连接。&
第2.5.5条&&避雷针(网、带)及其接地装置,应采取自下而上的施工程序。首先安装集中接地装置,后安装引下线,最后安装接闪器。&
第2.6.1条&&携带式电气设备应用专用芯线接地,严禁利用其他用电设备的零线接地;零线和接地线应分别与接地装置相连接。&
第2.6.2条&&携带式电气设备的接地线应采用软铜绞线,其截面不小于1.5mm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0-1992
第2.1.3条&&采用条型底座的电机应有2个及以上的接地点。&
第2.3.6条&&进入定子膛内工作时,应保持洁净,严禁遗留金属件;不得损伤绕组端部和铁芯。&
第2.3.8条&&穿转子时,不得碰伤定子绕组或铁芯。
第4.0.7条&&电机在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四、安装验收技术记录、签证和电机轴转子检查及干燥记录等。
五、调整试验记录及报告。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1992
第2.0.9条&&手车式柜的安装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检查防止电气误操作的“五防”装置齐全,并动作灵活可靠。&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1992
第4.0.15条&&35kV架空电力线路的瓷悬式绝缘子,安装前应采用不低于5000V&的兆欧表逐个进行绝缘电阻测定。在干燥情况下,绝缘电阻值不得小于500MΩ。&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梯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82-1993
2.0.1&&电梯电源应专用,并应由建筑物配电间直接送至机房。&
2.0.3 机房照明电源应与电梯电源分开,并应在机房内靠近入口处设置照明开关。&
2.0.5&&电梯主开关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2.0.5.1&&每台电梯均应设置能切断该电梯最大负荷电流的主开关。&
&&2.0.5.2&&主开关不应切断下列供电电路:&
(1)轿厢照明、通风和报警;&
&&(2)机房、隔层和井道照明;&
&&(3)机房、轿顶和底坑电源插座。&
2.0.5.3&&主开关的位置应能从机房入口处方便、迅速地接近。&
&&2.0.5.4&&在同一机房安装多台电梯时,各台电梯主开关的操作机构应装设识别标志。&
2.0.6&&轿厢照明和通风电路的电源可由相应的主开关进线侧获得,并在相应的主开关近旁设置电源开关进行控制。&
2.0.10&&电气设备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2.0.10.1&&所有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可靠接地。&
&&2.0.10.3&&在采用三相四线制供电的接零保护(即TN)系统中,严禁电梯电气设备单独接地。&
2.0.11&&当采用电缆芯线作保护线时不得少于2根。&
2.0.12&&采用计算机控制的电梯,其“逻辑地”应按产品要求处理。当产品无要求时,可按下列方式之一进行处理:&
&&2.0.12.1&&接到供电系统的保护线(PE线)上。&
&&2.0.12.2&&悬空“逻辑地”。&
&&2.0.12.3&&与单独的接地装置连接。该装置的对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Ω。&
3.0.1&&电梯电气装置的配线,应使用额定电压不低于500V的铜芯绝缘导线。&
3.0.2&&机房和井道内的配线应使用电线管或电线槽保护,严禁使用可燃性材料制成的电线管或电线槽。铁制电线槽沿机房地面敷设时,其壁厚不得小于1.5mm。&&
3.0.8&&电线管、电线槽均应可靠接地,但电线槽不得作保护线使用。&
4.0.4&&井道和轿顶传感器(感应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4.0.4.2&&支架应用螺栓固定,不得焊接;&
&&4.0.4.3&&应能上下、左右调整,调整后必须可靠锁紧,不得松动。&
4.0.6&&具有消防功能的电梯,必须在基站或撤离层设置消防开关。&
4.0.7&&层门闭锁装置应采用机械―电气联锁装置,其电气触点必须有足够的断开能力,并能使其在触点熔接的情况下可靠断开。&
5.0.1&&电梯的各种安全保护开关必须可靠固定,不得采用焊接固定;安装后不得因电梯正常运行时的碰撞和钢绳、钢带、皮带的正常摆动使开关产生位移、损坏和误动作。&
5.0.2&&与机械相配合的各安全保护开关,在下列情况时应可靠断开,使电梯不能起动或立即停止运行:&
5.0.2.1&&&选层器钢带(钢绳、链条)张紧轮下落大于50mm时;&
5.0.2.2&&&限速器配重轮下落大于50mm时;&
5.0.2.3&&&限速器速度接近其动作速度的95%时。对额定速度1m/s及以下电梯最迟可在限速器达到其动作速度时;&
&&5.0.2.4 安全钳拉杆动作时;
&&5.0.2.5 任一曳引绳断开时;
&&5.0.2.6 电梯载重量超过额定载重量的10%时;&
&&5.0.2.7 任一厅、轿门未关闭或未锁紧时;&
&&5.0.2.8 安全窗开启时;&
&&5.0.2.9 液压缓冲器被压缩时。&
5.0.3&&电气系统中的安全保护装置应进行下列检查:&
5.0.3.1 错相、断相、欠电压、过电流、弱磁、超速、分速度等保护装置应按产品要求检验调整;&5.0.3.2& 开、关门和运行方向接触器的机械或电气联锁应动作灵活可靠。&
5.0.3.3 急停、检修、程序转换等按钮和开关,动作应灵活可靠。&
5.0.7&&轿厢自动门的安全触板安装后应灵活可靠,其动作的碰撞力不应大于5N。光电及其它形式的防护装置功能必须可靠。&
6.0.1&&试运转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6.0.1.5&&曳引电动机过电流、短路等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6.0.1.6&&继电器、接触器动作应正确可靠,接点接触应良好。&
&&6.0.1.7&&电气设备导体间及导体与地间的绝缘电阻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动力设备和安全装置电路不应小于0.5MΩ;&
&&&&(2)低电压控制回路不应小于0.25MΩ。&
6.0.3&&检修速度调试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6.0.3.1 制动器的调整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制动力和动作行程应按设备的要求调整;&
&&&&(2)制动器闸瓦在制动时应与制动轮接触严密。松闸时与制动轮应无摩擦,且间隙的平均值不应大于0.7mm。&
6.0.3.2 全程点动运行应无卡阻,各安全间隙应符合要求。&
6.0.3.3 检修速度不应大于0.63m/s。&
6.0.3.4 自动门运行应平稳、无撞击。&
6.0.4&&平衡系数应调整为40%~50%。&
6.0.5&&额定速度调试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6.0.5.1 轿厢内置入平衡负载,单层、多层上下运行,反复调整,升至额定速度,起动、运行、减速应舒适可靠,平层准确。&
&&6.0.5.2 在工频下,曳引电动机接入额定电压时,轿厢半载向下运行至行程中部时的速度应接近额定速度,且不应超过额定速度的5%。&
6.0.6 运转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6.0.6.1 运转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指令、召唤、选层定向、程序转换、起动运行、截车、减速、平层等装置功能正确可靠,声光信号显示清晰正确。&
&&&6.0.6.2&&调整上、下端站的换速、限位和极限开关,使其位置正确,功能可靠。&
&&&6.0.6.3&&空载、半载和满载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通电持续率为40%的情况下,往返升降各2h;&
&&&&(2)电梯运行应无故障,起动应无明显的冲击,停层应准确平稳;&
&&&&(3)制动器动作应可靠;&
&&&&&&(4)制动器线圈温升不应超过60℃;减速机油的温升不应超过60℃,且温度不得超过85℃。&
6.0.7 超载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6.0.7.1 应在轿厢内置入110%的额定负载,在通电持续率为40%的情况下,往返运行0.5h。&
&&&&&6.0.7.2 电梯应安全可靠地起动、运行。&
6.0.7.3 减速机、曳引电动机应工作正常,制动器动作应可靠。&
6.0.8&&平层准确度应符合表6.0.8的规定。&
表6.0.8&&平层准确度
电&&梯&&类&&别
额&&定&&速&&度(m/s)
平&&层&&准&&确&&度(mm)
交直流调速
交直流调速
&6.0.9&&技术性能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6.0.9.1 电梯的加速度和减速度的最大值不应超过1.5m/s2。额定速度大于1m/s、小于2m/s的电梯,平均加速度和平均减速度不应小于0.5m/s2。额定速度大于2m/s&的电梯,平均加速度和平均减速度不应小于0.7m/s2。
6.0.9.2 乘客、病床电梯在运行中,水平方向的振动加速度不应大于0.15m/s2,垂直方向的振动加速度不应大于0.25m/s2。
6.0.10&&在交接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4)安全保护装置的检查记录;&
&&&&&(5)电梯检查及电梯运行参数记录。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
2.0.4&&电器的外部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2.0.4.3&&电源侧进线应接在进线端,即固定触头接线端;负荷侧出线应接在出线端,即可动触头接线端。
&&2.0.4.6&&连接处不同相的母线最小电气间隙,应符合表2.0.4的规定。
表2.0.4&&不同相的母线最小电气间隙
额&&定&&电&&压(V)
最&小&电&气&间&隙(mm)
500&U≤1200
3.0.2&&低压断路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3.0.2.2&&低压断路器与熔断器配合使用时,熔断器应安装在电源侧。
3.0.3&&低压断路器的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3.0.3.1&&裸露在箱体外部且易触及的导线端子,应加绝缘保护。
5.0.1&&住宅电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5.0.1.1&&集中安装的住宅电器,应在其明显部位设警告标志。
&&5.0.1.2&&住宅电器安装完毕,调整试验合格后,宜对调整机构进行封锁处理。
7.0.3&&按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7.0.3.3&&集中在一起安装的按钮应有编号或不同的识别标志,“紧急”按钮应有明显标志,并设保护罩。
10.0.1&&熔断器及熔体的容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核对所保护电气设备的容量与熔体容量相匹配;对后备保护、限流、自复、半导体器件保护等有专用功能的熔断器,严禁替代。
10.0.5&&安装具有几种规格的熔断器,应在底座旁标明规格。
10.0.8&&螺旋式熔断器的安装,其底座严禁松动,电源应接在熔芯引出的端子上。
11.0.1&&工程交接验收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1.0.1.4&&电器的接零、接地可靠。
&&11.0.1.6&&绝缘电阻值符合要求。
&&11.0.1.7&&活动部件动作灵活、可靠,联锁传动装置动作正确。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
1.0.11&&起重机非带电金属部分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0.11.1&&装有接地滑接器时,滑接器与轨道或接地滑接线,应可靠接触。
&&1.0.11.2&&司机室与起重机本体用螺栓连接时,应进行电气跨接;其跨接点不应少于两处。跨接宜采用多股软铜线,其截面面积不得小于16mm2,两端压接接线端子应采用镀锌螺栓固定;当采用圆钢或扁钢进行跨接时,圆钢直径不得小于12mm2,扁钢截面的宽度和厚度不得小于40mm×4mm。
&&1.0.11.3&&起重机的每条轨道,应设两点接地。在轨道端之间的接头处,宜作电气跨接;接地电阻应小于4Ω。
2.0.1&&滑接线的布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2.0.1.1&&滑接线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得低于3.5m;在有汽车通过部分滑接线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得低于6m。
&&2.0.1.2&&滑接线与设备和氧气管道的距离,不得小于1.5m;与易燃气体、液体管道的距离,不得小于3m;与一般管道的距离,不得小于1m。
&&2.0.1.3&&裸露式滑接线应与司机室同侧安装;当工作人员上下有碰触滑接线危险时,必须设有遮拦保护。
3.0.1&&起重机上的配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3.0.1.1&&起重机上的配线除弱电系统外,均应采用额定电压不低于500V的铜芯多股电线或电缆。多股电线截面面积不得小于1.5mm2;多股电缆截面面积不得小于1.0mm2。
&&3.0.1.2&&在易受机械损伤、热辐射或有润滑油滴落部位,电线或电缆应装于钢管、线槽、保护罩内或采取隔热保护措施。
4.0.5&&行程限位开关、撞杆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4.0.5.1&&起重机行程限位开关动作后,应能自动切断相关电源,并应使起重机各机构在下列位置停止:
&&&&(1)吊钩、抓斗升到离极限位置不小于100mm处;起重臂升降的极限角度符合产品规定;
(2)起重机桥架和小车等,离行程末端不得小于200mm处;
&&&&(3)一台起重机临近另一台起重机,相距不得小于400mm处。
&&4.0.5.2&&撞杆的装设及其尺寸的确定,应保证行程限位开关可靠动作,撞杆及撞杆支架在起重机工作时不应晃动。撞杆宽度应能满足机械(桥架及小车)横向窜动范围的要求,撞杆的长度应能满足机械(桥架及小车)最大制动距离的要求。
&&4.0.5.3&&撞杆在调整定位后,应固定可靠。
4.0.7&&照明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4.0.7.1&&起重机主断路器切断电源后,照明不应断电。
&&4.0.7.3&&照明回路应设置专用零线或隔离变压器,不得利用电线管或起重机本身的接地线作零线。
4.0.8&&当起重机的某一机构是由两组在机械上互不联系的电动机驱动时,两台电动机应有同步运行和同时断电的保护装置。
4.0.9&&起重机防止桥架扭斜的联锁保护装置,应灵敏可靠。
4.0.11&&起重量限制器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4.0.11.1&&起重限制器综合误差,不应大于8%。
&&4.0.11.2&&当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时,应能发出提示性报警信号。
4.0.11.3&&当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110%时,应能自动切断起升机构电动机的电源,并应发出禁止性报警信号。
5.0.3&&当进行静负荷试运时,电气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0.3.1&&逐级增加到额定负荷,分别作起吊试验,电气装置均应正常。
&&5.0.3.2&&当起吊1.25倍的额定负荷距地面高度为100~200mm处,悬空时间不得小于10min,电气装置应无异常现象。
5.0.4&&当进行动负荷试运时,电气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0.4.2&&各机构的动负荷试运,应在1.1倍额定载荷下分别进行,在整个试验过程中,电气装置均应工作正常,并应测取各电动机的运行电流。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1996
1.0.7&&在扩建与改建工程中,必须遵守生产厂安全生产(运行)规程中与施工有关的安全规定。对重要工序,必须事先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2.1.2&&防爆电气设备应有“EX”标志和标明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型、级别、组别的标志的铭牌,并在铭牌上标明国家指定的检验单位发给的防爆合格证号。
2.1.4&&防爆电气设备接线盒内部接线紧固后,裸露带电部分之间及与金属外壳之间的电气间隙和
爬电距离,不应小于表A.0.1的规定。本质安全电路与非本质安全电路裸露导体之间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不得小于表A.0.2的规定值。
2.1.5&&防爆电气设备的进线口与电缆、导线应能可靠地接线和密封,多余的进线口其弹性密封垫和金属垫片应齐全,并应将压紧螺母拧紧使进线口密封。
2.1.8&&事故排风机的按钮,应单独安装在便于操作的位置,且应有特殊标志。
2.2.4&&正常运行时产生火花或电弧的隔爆型电气设备,其电气联锁装置必须可靠;当电源接通时壳盖不应打开,而壳盖打开后电源不应接通。用螺栓紧固的外壳应检查“断电后开盖”警告牌,并应完好。
2.4.2&&进入通风、充气系统及电气设备内的空气或气体应清洁,不得含有爆炸性混合物及其它有害物质。
2.4.3&&通风过程排出的气体,不宜排入爆炸危险环境,当排入爆炸性气体环境2区时,必须采取防止火花和炽热颗粒从电气设备及其通风系统吹出的有效措施。
2.4.4&&通风、充气系统的电气联锁装置,应按先通风后供电、先停电后停风的程序正常动作。在电气设备通电起动前,外壳内的保护气体的体积不得小于产品技术条件规定的最小换气体积与5倍的相连管道容积之和。
2.4.5&&微压继电器应装设在风压、气压最低点的出口处。运行中电气设备及通风、充气系统内的风压、气压值不应低于产品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最低所需压力值。当低于规定值时,微压继电器应可靠动作,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2.4.5.1&&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为1区时,应能可靠地切断电源。
&&2.4.5.2&&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为2区时,应能可靠地发出警告信号。
2.4.6&&运行中的正压型电气设备内部的火花、电弧,不应从缝隙或出风口吹出。
2.6.1&&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下列检查:
&&2.6.1.3&&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关联电气设备产品铭牌的内容应有防爆标志、防爆合格证号及有关电气参数。
&&2.6.1.4&&电气设备所有零件、元器件及线路,应连接可靠,性能良好。
2.6.2&&与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配套的关联电气设备的型号,必须与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铭牌中的关联电气设备的型号相同。
表A.0.1&&增安型、无火花型电气设备不同电位的导电部件之间的最小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额&定&电&压
最小电气间隙
最&&小&&爬&&电&&距&&离(mm)
注:①设备的额定电压,可高于表列数值的10%。
&&&&&&&&②装入灯座中的额定电压,不大于250V的螺旋灯座灯泡,对于a级绝缘材料最小爬电距离可为3mm。
&&&&&&&&③表中的Ⅰ、Ⅱ、Ⅲ为绝缘材料相比漏电起痕指数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的有关规定。Ⅰ级为上釉的陶瓷、云母、玻璃;Ⅱ级为三聚腈胺石棉耐弧塑料、硅有机石棉耐弧塑料;Ⅲ级为聚四氟乙烯塑料、三聚腈胺玻璃纤维塑料、表面用耐弧漆处理的环氧玻璃布板。&
表A.0.2&&本质安全电路与非本质安全电路裸露导体之间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额定电压峰值
胶封中的间距
绝缘涂层下的爬电距离(mm)
&&&&&&&&1.3
&&&&&&&&2.6
&&&&&&&&3.3
&&&&&&&&8.3
&&&&&&&&12
2.6.3&&关联电气设备中的电源变压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2.6.3.1&&变压器的铁芯和绕组间的屏蔽,必须有一点可靠接地。
2.6.4&&独立供电的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池型号、规格,应符合其电气设备铭牌中的规定,严禁任意改用其他型号、规格的电池。
2.6.5&&防爆安全栅应可靠接地,其接地电阻应符合设计和设备技术条件的要求。
2.7.5&&粉尘防爆电气设备安装后,应按产品技术要求做好保护装置的调整和试操作。
3.1.1&&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路径,应符合设计规定。当设计无明确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3.1.1.1&&电气线路,应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环境或远离释放源的地方敷设。
&&3.1.1.2&&当易燃物质比空气重时,电气线路应在较高处敷设;当易燃物质比空气轻时,电气线路宜在较低处或电缆沟敷设。
&&3.1.1.3&&当电气线路沿输送可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管道栈桥敷设时,管道内的易燃物质比空气重时,电气线路应敷设在管道的上方;管道内的易燃物质比空气轻时,电气线路应敷设在管道的正下方的两侧。
3.1.3&&爆炸危险环境内采用的低压电缆和绝缘导线,其额定电压必须高于线路的工作电压,且不得低于500V,绝缘导线必须敷设于钢管内。
&&&&电气工作中性线绝缘层的额定电压,应与相线电压相同,并应在同一护套或钢管内敷设。
3.1.5&&导线或电缆的连接,应采用有防松措施的螺栓固定,或压接、钎焊、熔焊,但不得绕接。铝芯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应有可靠的铜―铝过渡接头等措施。
3.1.6&&爆炸危险环境除本质安全电路外,采用的电缆或绝缘导线,其铜、铝线芯最小截面应符合
表3.1.6的规定。&&&&&&&&&&&
表3.1.6&&爆炸危险环境电缆和绝缘导线线芯最小截面
爆炸危险环境
线芯最小截面积(&mm2)
&&&&注:表中符号“×”表示不适用。
3.2.1&&电缆线路在爆炸危险环境内,电缆间不应直接连接。在非正常情况下,必须在相应的防爆接线盒或分线盒内连接或分路。
3.2.2&&电缆线路穿过不同危险区域或界壁时,必须采取下列隔离密封措施:
&&3.2.2.1&&在两级区域交界处的电缆沟内,应采取充砂、填阻火堵料或加设防火隔墙。
&&3.2.2.2&&电缆通过与相邻区域共用的隔墙、楼板、地面及易受机械损伤处,均应加以保护;留下的孔洞,应堵塞严密。
&&3.2.2.3&&保护管两端的管口处,应将电缆周围用非燃性纤维堵塞严密,再填塞密封胶泥,密封胶泥填塞深度不得小于管子内径,且不得小于40mm。
3.2.3&&防爆电气设备、接线盒的进线口,引入电缆后的密封应符合下列要求:
&&3.2.3.1&&当电缆外护套必须穿过弹性密封圈或密封填料时,必须被弹性密封圈挤紧或被密封填料封固。
&&3.2.3.2&&外径等于或大于20mm的电缆,在隔离密封处组装防止电缆拔脱的组件时,应在电缆被拧紧或封固后,再拧紧固定电缆的螺栓。
&&3.2.3.3&&电缆引入装置或设备进线口的密封,应符合下列要求:
&&&&1)装置内的弹性密封圈的一个孔,应密封一根电缆;
&&&&&2)被密封的电缆断面,应近似圆形;
&3)弹性密封圈及金属垫,应与电缆的外径匹配;其密封圈内径与电缆外径允许差值为±1mm;&
&&&&4)弹性密封圈压紧后,应能将电缆沿圆周均匀地被挤紧。
&&3.2.3.4&&有电缆头腔或密封盒的电气设备进线口,电缆引入后应浇灌固化的密封填料,填塞深度不应小于引入口径的1.5倍,且不得小于40mm。
&&3.2.3.5&&电缆与电气设备连接时,应选用与电缆外径相适应的引入装置,当选用的电气设备的引入装置与电缆的外径不相适应时,应采用过渡接线方式,电缆与过渡线必须在相应的防爆接线盒内连接。
3.3.4&&在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2区和爆炸性粉尘环境10区的钢管配线,在下列各处应装设不同型式的隔离密封件:
&&3.3.4.1&&电气设备无密封装置的进线口。
&&3.3.4.2&&管路通过与其他任何场所相邻的隔墙时,应在隔墙的任一侧装设横向式隔离密封件。
&&3.3.4.3&&管路通过楼板或地面引入其他场所时,均应在楼板或地面的上方装设纵向式密封件。
&&3.3.4.4&&管径为50mm及以上的管路在距引入的接线箱450mm以内及每距15m处,应装设一隔离密封件。
4.1.2&&电气开关和正常运行产生火花或外壳表面温度较高的电气设备,应远离可燃物质的存放地点,其最小距离不应小于3m。
4.2.9&&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严禁跨越火灾危险环境;架空线路与火灾危险环境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
5.1.1&&在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构架、金属配线管及其配件、电缆保护管、电缆的金属护套等非带电的裸露金属部分,均应接地。
5.1.2&&在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或爆炸性粉尘环境10区内所有的电气设备以及爆炸性气体环境2区内除照明灯具以外的其他电气设备,应采用专用的接地线;该专用接地线若与相线敷设在同一保护管内时,应具有与相线相等的绝缘。金属管线、电缆的金属外壳等,应作为辅助接地线。
5.1.3&&在爆炸性粉尘环境&11区内可采用金属结构作为接地线,但不得利用输送爆炸危险物质的管道。
5.1.6&&电气设备及灯具的专用接地线或接零保护线,应单独与接地干线(网)相连,电气线路中的工作零线不得作为保护接地线用。
5.2.1&&生产、贮存和装卸液化石油气、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设备、贮罐、管道、机组和利用空气干燥、掺合、输送易产生静电的粉状、粒状的可燃固体物料的设备、管道以及可燃粉尘的袋式集尘设备,其防静电接地的安装,除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防静电接地的标准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5.2.1.2&&设备、机组、贮罐、管道等的防静电接地线,应单独与接地体或接地干线相连,除并列管道外不得互相串连接地。
&&5.2.1.3&&防静电接地线的安装,应与设备、机组、贮罐等固定接地端子或螺栓连接,连接螺栓不应小于M10,并应有防松装置和涂以电力复合脂。当采用焊接端子连接时,不得降低和损伤管道强度。
&&5.2.1.6&&容量为50m3及以上的贮罐,其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且接地点的间距不应大于30m,并应在罐体底部周围对称与接地体连接,接地体应连接成环形的闭合回路。
&&5.2.1.7&&易燃或可燃液体的浮动式贮罐,在无防雷接地时,其罐顶与罐体之间应采用铜软线作不少于两处跨接,其截面不应小于25mm2,且其浮动式电气测量装置的电缆,应在引入贮罐处将铠装、金属外壳可靠地与罐体连接。
&&5.2.1.8&&钢筋混凝土的贮罐或贮槽,沿其内壁敷设的防静电接地导体,应与引入的金属管道及电缆的铠装、金属外壳连接,并应引至罐、槽的外壁与接地体连接。
&&5.2.1.9&&非金属的管道(非导电的)、设备等,其外壁上缠绕的金属丝网、金属带等,应紧贴其表面均匀地缠绕,并应可靠地接地。
&&5.2.1.10&&可燃粉尘的袋式集尘设备,织入袋体的金属丝的接地端子应接地。
&&5.2.1.11&&皮带传动的机组及其皮带的防静电接地刷、防护罩,均应接地。
5.2.2&&引入爆炸危险环境的金属管道、配线的钢管、电缆的铠装及金属外壳,均应在危险区域的进口处接地。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1991&&&&&&&&&&&&&&&&
第2.0.1条&&容量6000kW及以上的同步发电机及调相机的试验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测量定子绕组的绝缘电阻和吸收比;&
&&&&&&二、测量定子绕组的直流电阻;&
&&&&&&三、定子绕组直流耐压试验和泄漏电流测量;&
&&&&&&四、定子绕组交流耐压试验;&
&&&&&&五、测量转子绕组的绝缘电阻;&
&&&&&&六、测量转子绕组的直流电阻;&
&&&&&&七、转子绕组交流耐压试验;&
&&&&&&八、测量发电机或励磁机的励磁回路连同所连接设备的绝缘电阻,不包括发电机转子和励磁机电枢;&
&&&&&&九、发电机或励磁机的励磁回路连同所连接设备的交流耐压试验,不包括发电机转子和励磁机电枢;&
&&&&&&十一、测量发电机、励磁机的绝缘轴承和转子进水支座的绝缘电阻;&
&&&&&&十二、测量埋入式测温计的绝缘电阻并校验温度误差;&
&&&&&&十三、测量灭磁电阻器、自同期电阻器的直流电阻;&
&&&&&&十五、测量转子绕组的交流阻抗和功率损耗;&
&&&&&&十六、测录三相短路特性曲线;&
&&&&&&十七、测录空载特性曲线;&
&&&&&&十八、测量发电机定子开路时的灭磁时间常数;&
&&&&&&二十、测量相序;&
&&&&&&二十一、测量轴电压。&
&&&&&&注:①容量6000kW以下、电压1kV以上的同步发电机应进行除第十四款以外的其余各款的试验。&
②电压1kV及以下的同步发电机不论其容量大小,均应按本条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十一、十二、十三、二十、二十一款进行试验。&
③无起动电动机的同步调相机或调相机的起动电动机只允许短时运行者,可不进行本条第十六、十七款的试验。&
第3.0.1条&&直流电机的试验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测量励磁绕组和电枢的绝缘电阻;&
&&&&&&二、测量励磁绕组的直流电阻;&
&&&&&&三、测量电枢整流片间的直流电阻;&
四、励磁绕组和电枢的交流耐压试验;&
&&&&&&五、测量励磁可变电阻器的直流电阻;&
&&&&&&六、测量励磁回路连同所有连接设备的绝缘电阻;&
&&&&&&七、励磁回路连同所有连接设备的交流耐压试验;&
&&&&&&八、检查电机绕组的极性及其连接的正确性;&
&&&&&&九、调整电机炭刷的中性位置;&
&&&&&&十、测录直流发电机的空载特性和以转子绕组为负载的励磁机负载特性曲线。&
第5.0.1条&&交流电动机的试验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测量绕组的绝缘电阻和吸收比;&
&&&&&&二、测量绕组的直流电阻;&
&&&&&&三、定子绕组的直流耐压试验和泄漏电流测量;&
&&&&&&四、定子绕组的交流耐压试验;&
&&&&&&五、绕线式电动机转子绕组的交流耐压试验;&
六、同步电动机转子绕组的交流耐压试验;&
&&&&&&七、测量可变电阻器、起动电阻器、灭磁电阻器的绝缘电阻;&
&&&&&&八、测量可变电阻器、起动电阻器、灭磁电阻器的直流电阻;&
&&&&&&九、测量电动机轴承的绝缘电阻;&
&&&&&&十、检查定子绕组极性及其连接的正确性;&
&&&&&&十一、电动机空载转动检查和空载电流测量。&
&&&&&&&注:电压1000V以下,容量100kW以下的电动机,可按本条第一、七、十、&十一款进行试验。&
第6.0.1条&&电力变压器的试验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测量绕组连同套管的直流电阻;&
&&&&&&二、检查所有分接头的变压比;&
&&&&&&三、检查变压器的三相接线组别和单相变压器引出线的极性;&
&&&&四、测量绕组连同套管的绝缘电阻、吸收比或极化指数;&
&&&&五、测量绕组连同套管的介质损耗角正切值tgδ;&
&&&&&&六、测量绕组连同套管的直流泄漏电流;&
&&&&&&七、绕组连同套管的交流耐压试验;&
&&&&&&八、绕组连同套管的局部放电试验;&
&&&&&&九、测量与铁芯绝缘的各紧固件及铁芯接地线引出套管对外壳的绝缘电阻;&
&&&&&&十、非纯瓷套管的试验;&
&&&&&&十一、绝缘油试验;&
&&&&&&十二、有载调压切换装置的检查和试验;&
&&&&&&十四、检查相位。&
&&&&&&注:①1600kVA以上油浸式电力变压器的试验,应按本条全部项目的规定进行。&
②1600kVA及以下油浸式电力变压器的试验,可按本条的第一、二、三、&四、七、九、十、十一、十二、十四款的规定进行。&
③干式变压器的试验,可按本条的第一、二、三、四、七、九、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款的规定进行。&
&&&&&&&&&④变流、整流变压器的试验,可按本条的第一、二、三、四、七、九、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款的规定进行。&
&&&&&&&&&⑤电炉变压器的试验,可按本条的第一、二、三、四、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款的规定进行。&
&&&&&&&&⑥电压等级在35kV及以上的变压器,在交接时,应提交变压器及非纯瓷套管的出厂试验记录。&&
第6.0.7条&&测量绕组连同套管的直流泄漏电流,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变压器电压等级为35kV及以上,且容量在10000kVA及以上时,应测量直流泄漏电流;&
&&&&&&二、试验电压标准应符合表6.0.7的规定。当施加试验电压达1min时,在高压端读取泄漏电流。泄漏电流值不宜超过本标准附录三的规定。&
表6.0.7&&&油浸式电力变压器直流泄漏试验电压标准&
绕&组&额&定&电&压(kV)
直&流&试&验&电&压(kV)
注:①绕组额定电压为13.8kV及15.75kV时,按10kV级标准;18kV时,&按20kV级标准。&
&&&&&&&&&②分级绝缘变压器仍按被试绕组电压等级的标准。&&&&&
第6.0.8条&&绕组连同套管的交流耐压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容量为8000kVA以下、绕组额定电压在110kV以下的变压器,应按本标准附录一试验电压标准进行交流耐压试验;&
第6.0.9条&&绕组连同套管的局部放电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电压等级为500kV的变压器宜进行局部放电试验,实测放电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预加电压为。&
&&&&2.测量电压在下,时间为30min,视在放电量不宜大于300pC。&
&&&&3.测量电压在下,时间为30min,视在放电量不宜大于500pC。&&&&
&&&&4.上述测量电压的选择,按合同规定。&&&&&
&&&&&&注:Um均为设备的最高电压有效值。&&&&&
第6.0.10条&&测量与铁芯绝缘的各紧固件及铁芯接地线引出套管对外壳的绝缘电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进行器身检查的变压器,应测量可接触到的穿芯螺栓、轭铁夹件及绑扎钢带对铁轭、铁芯、油箱及绕组压环的绝缘电阻;&&&&
&&&&二、采用2500V兆欧表测量,持续时间为1min,应无闪络及击穿现象;&&&&&
&&&&三、当轭铁梁及穿芯螺栓一端与铁芯连接时,应将连接片断开后进行试验;&&&&&
&&&&四、铁芯必须为一点接地;对变压器上有专用的铁芯接地线引出套管时,应在注油前测量其对外壳的绝缘电阻。
第7.0.1条&&电抗器及消弧线圈的试验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测量绕组连同套管的直流电阻;&&&&
&&&&二、测量绕组连同套管的绝缘电阻、吸收比或极化指数;&&&&&
&&&&三、测量绕组连同套管的介质损耗角正切值tgδ;&&&&&
&&&&四、测量绕组连同套管的直流泄漏电流;&&&&&
&&&&五、绕组连同套管的交流耐压试验;&&&&&
&&&&六、测量与铁芯绝缘的各紧固件的绝缘电阻;&&&&&
&&&&七、绝缘油的试验;&&&&&
&&&&八、非纯瓷套管的试验;&&&&&
&&&&九、额定电压下冲击合闸试验。
&&&&注:①干式电抗器的试验项目可按本条第一、二、五、九款规定进行。&&&&&&&&&
②消弧线圈的试验项目可按本条第一、二、五、六款规定进行;对35kV及以上油浸式消弧线圈应增加第三、四、七、八款。
③油浸式电抗器的试验项目可按本条第一、二、五、六、七、九款规定进行;对35kV及以上电抗器应增加第三、四、八、十、十一、十二款。
第7.0.6条&&&绕组连同套管的交流耐压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额定电压在110kV以下的消弧线圈、干式或油浸式电抗器均应进行交流耐压试验,试验电压应符合本标准附录一的规定;&&&&&
&&&&二、对分级绝缘的耐压试验电压标准,应按接地端或其末端绝缘的电压等级来进行。&&&&&
第7.0.7条&&测量与铁芯绝缘的各紧固件的绝缘电阻,应符合本标准第6.0.10条的规定。&&&&&
第8.0.1条&&互感器的试验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测量绕组的绝缘电阻;&&&&&
&&&&二、绕组连同套管对外壳的交流耐压试验;&&&&&
&&&&三、测量35kV及以上互感器一次绕组连同套管的介质损耗角正切值tgδ;&&&&&
&&&&五、测量电压互感器一次绕组的直流电阻;&&&&&
&&&&七、测量1000V以上电压互感器的空载电流和励磁特性;&&&&&
&&&&八、检查互感器的三相接线组别和单相互感器引出线的极性;&&&&&
&&&&九、检查互感器变比;&&&&&
&&&&十一、局部放电试验;&&&&&
&&&&十二、电容分压器单元件的试验。&&&&&
第8.0.3条&&&绕组连同套管对外壳的交流耐压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全绝缘互感器应按本标准附录一规定进行一次绕组连同套管对外壳的交流耐压试验。
&&二、对绝缘性能有怀疑时,串级式电压互感器及电容式电压互感器的中间电压变压器,宜按下列规定进行倍频感应耐压试验:&&&&
&&1.倍频感应耐压试验电压应为出厂试验电压的85%。&&&&&
&&2.试验电源频率为150Hz及以上时,试验时间t按下式计算:&
&&&&&&&&&&&&&&&&&&&&&&&&&&&&&t=60×100&/&f&&&&&&&&&&&&&&&&&&&       &&&&&&&&&&(8.0.3-1)
式中 t――试验电压持续时间(s);
& f――试验电源频率(Hz)。&&&&&
&&3.试验电源频率不应大于400Hz。试验电压持续时间不应小于20s。&&&&&
&&&&4.倍频感应耐压试验前后,应各进行一次额定电压时的空载电流及空载损耗测量,两次测得值相比不应有明显差别。&&&&&
&&5.倍频感应耐压试验前后,应各进行一次绝缘油的色谱分析,两次测得值相比不应有明显差别。&&&&&&
6.倍频感应耐压试验时,应在高压端测量电压值。高压端电压升高容许值应符合制造厂的规定。&&&&&&&
7.对电容式电压互感器的中间电压变压器进行倍频感应耐压试验时,应将分压电容拆开。由于产品结构原因现场无条件拆开时,可不进行倍频感应耐压试验。&&&&&
&&&&三、二次绕组之间及其对外壳的工频耐压试验电压标准应为2000V。&&&&&
第8.0.12条&&局部放电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35kV及以上固体绝缘互感器应进行局部放电试验。&
三、测试电压值及放电量标准应符合表8.0.12的规定。
四、500kV的电容式电压互感器的局部放电试验,可按本标准第18.0.4条的规定进行。&
五、局部放电试验前后,应各进行一次绝缘油的色谱分析。
表8.0.12&&&互感器局部放电量的允许水平&
接&地&方&式
互&感&器&型&式
&&&预&加&电&压
(&t≥10s)
测&量&电&压
(&t≥1min)
绝&缘&型&式
允许局部放电水平
视在放电量(pC)
中性点绝缘系统或中性点共振接地系统
电流互感器与
相对地电压互感器
相与相电压互感器
中性点有效
电流互感器与相对地电压互感器
0.8×1.3Um
相与相电压互感器
&&&&&&注:Um为设备的最高电压有效值。&
第8.0.13条&&电容分压器单元件的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电容分压器单元件的试验项目和标准,应按本标准第18.0.2、18.0.3、18.0.4条的规定进行;&
&&&&二、当继电保护有要求时,应注意三相电容量的一致性。&
第11.0.1条&&真空断路器的试验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二、测量每相导电回路的电阻;&
&&&&&&三、交流耐压试验;&
&&&&&&四、测量断路器的分、合闸时间;&
&&&&&&五、测量断路器主触头分、合闸的同期性;&
&&&&&&六、测量断路器合闸时触头的弹跳时间;&
&&&&&&八、测量分、合闸线圈及合闸接触器线圈的绝缘电阻和直流电阻;&
&&&&&九、断路器操动机构的试验。
第12.0.1条 六氟化硫(SF6)断路器试验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二、测量每相导电回路的电阻;&
&&&&三、耐压试验;&
&&&&四、断路器电容器的试验;&
&&&&五、测量断路器的分、合闸时间;&&&
&&&&七、测量断路器主、辅触头分、合闸的同期性及配合时间;&
&&&&&&九、测量断路器分、合闸线圈绝缘电阻及直流电阻;&
&&&&十、断路器操动机构的试验;&
&&&&十一、套管式电流互感器的试验;&
&&&&十二、测量断路器内SF6气体的微量水含量;&
&&&&十三、密封性试验;&
&&&&&&十四、气体密度继电器、压力表和压力动作阀的校验。&
第12.0.4条 耐压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在断路器合闸状态下,且SF6气压为额定值时进行。试验电压按出厂试验电压的80%;&
&&&&二、耐压试验只对110kV及以上罐式断路器和500kV定开距瓷柱式断路器的断口进行。&
第13.0.1条&&六氟化硫封闭式组合电器的试验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测量主回路的导电电阻;&
二、主回路的耐压试验;&
三、密封性试验;&
四、测量六氟化硫气体微量水含量;&
五、封闭式组合电器内各元件的试验;&
六、组合电器的操动试验;&
七、气体密度继电器、压力表和压力动作阀的校验。&
第13.0.6条&&封闭式组合电器内各元件的试验,应按本标准相应章节的有关规定进行,但对无法分开的设备可不单独进行。&
注:本条中的“元件”是指装在封闭式组合电器内的断路器、隔离开关、负荷开关、接地开关、避雷器、互感器、套管、母线等。&
第18.0.1条&&电容器的试验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测量绝缘电阻;&
&&&&二、测量耦合电容器、断路器电容器的介质损耗角正切值tgδ及电容值;&
&&&&&&三、耦合电容器的局部放电试验。&
第18.0.2条&&测量耦合电容器、断路器电容器的绝缘电阻应在二极间进行,并联电容器应在电极对外壳之间进行,并采用1000V兆欧表测量小套管对地绝缘电阻。&
第18.0.3条&&测量耦合电容器、断路器电容器的介质损耗角正切值tgδ及电容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测得的介质损耗角正切值tgδ应符合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
&&&&&&二、耦合电容器电容值的偏差应在额定电容值的+10%~-5%范围内,电容器叠柱中任何两单元的实测电容之比值与这两单元的额定电压之比值的倒数之差不应大于5%;断路器电容器电容值的偏差应在额定电容值的±5%范围内。对电容器组,还应测量总的电容值。&&&&
第18.0.4条&&耦合电容器的局部放电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500kV的耦合电容器,当对其绝缘性能或密封有怀疑而又有试验设备时,可进行局部放电试验。多节组合的耦合电容器可分节试验。&
&&&&&&二、局部放电试验的预加电压值为0.8×1.3,停留时间大于10s;降至测量电压值为1.1/,维持1min后,测量局部放电量,放电量不宜大于10pC。&
第20.0.1条&&避雷器的试验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测量绝缘电阻;&
二、测量电导或泄漏电流,并检查组合元件的非线性系数;&
三、测量磁吹避雷器的交流电导电流;&
四、测量金属氧化物避雷器的持续电流;&
五、测量金属氧化物避雷器的工频参考电压或直流参考电压。&
第24.0.1条&&1kV以上架空电力线路的试验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测量绝缘子和线路的绝缘电阻;&
&&&&二、测量35kV以上线路的工频参数;&
&&&&三、检查相位;&
&&&&&&四、冲击合闸试验;&
五、测量杆塔的接地电阻。
附录一&高压电气设备绝缘的工频耐压试验电压标准&
&附表1.1&&&高压电气设备绝缘的工频耐压试验电压标准&
1min&工&频&耐&受&电&压&(kV)&有&效&值
穿&墙&套&管
注:③额定电压为1kV及以下的油浸电力变压器交接试验电压为4kV,干式电力变压器为2.6kV;&
&&&&④油浸电抗器和消弧线圈采用油浸电力变压器试验标准。&
附录二&电机定子绕组绝缘电阻值换算至运行温度时的换算系数&
附表2.1&&电机定子绕组绝缘电阻值换算至运行温度时的换算系数&
定子绕组温度(℃)
热塑性绝缘
B级热固性绝缘
&&&&本表的运行温度,对于热塑性绝缘为75℃,对于B级热固性绝缘为100℃。&
&&&&&&当在不同温度测量时,可按上表所列温度换算系数进行换算。例如某热塑性绝缘发电机在&t=10℃时测得绝缘电阻值为100MΩ,则换算到t=75℃时的绝缘电阻值为100/K=100/90.5=1.1MΩ。&
&&&&&也可按下列公式进行换算:&
&&&&&&对于热塑性绝缘
&&&&&&&&&&&&&&Rt=R×2(75-&t)&/10&(MΩ)&
&&&&对于B级热固性绝缘&
&&&&&&&&&&&&&&Rt=R×1.6(100-&t)&/10&(MΩ)
&&&&式中&&&R――绕组热状态的绝缘电阻值;&
&&&&&&&&&&&&&Rt――当温度为t℃时的绕组绝缘电阻值;&
&&&&&&&&&&&&&t――测量时的温度。&
附录三&&油浸电力变压器绕组直流泄漏电流参考值&
附表3.1&&&油浸电力变压器绕组直流泄漏电流参考值&
试验电压峰值
在&下&列&温&度&时&的&绕&组&泄&漏&电&流&值&(μA)
2.2&&输电工程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DL&5009.3―1997
3.1.3&&施工单位的各级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遵守本规程;施工人员必须熟悉和严格遵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3.1.4&&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3.1.5&&从事特种作业或第二工种的作业,必须按该工程的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
3.2.1.5&&施工现场及其周围的悬崖、陡坎、深坑、高压带电区及危险场所等均应设防护设施及警告标志;坑、沟、孔洞等均应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或设可靠的围栏、挡板及警告标志。危险处所夜间应设红灯示警。
3.2.1.9&&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穿好工作服,严禁穿拖鞋、凉鞋、高跟鞋。严禁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3.3.2.11&&照明、动力分支开关箱,应装设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
3.3.2.14&&电气设备附近应配备适于扑灭电气火灾的消防器材。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应首先切断电源。
3.4.1.5&&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用明火,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经有关部门批准,后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进行。
3.4.1.9&&施工单位存放炸药、雷管,必须得到当地公安部门的许可,并分别存放在专用仓库内,指派专人负责保管,严格领、退料制度。
3.6.1.9&&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绳),安全带(绳)应挂在上方的牢固可靠处。高处作业人员应衣着灵便,衣袖、裤脚应扎紧,穿软底鞋。&
3.8.1.1&&起重工作
&&&&a)重大的起重、运输项目,应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b)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并应有施工技术负责人在场指导,否则不得施工。
&&&&1)重量达到起重机械额定负荷的95%。
&&&&2)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械抬吊同一物件。&
3)起吊精密物件、不易吊装的大件或在复杂场所进行大件吊装。
&&&&4)起重机械在输电线路下方或距带电体较近时。
3.8.1.3&&起重机的操作人员
&&&&a)起重机的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30t及以上的大型起重机操作人员,还必须经培训取得省级及以上电力局发放的《机械操作证》。
3.8.4.1&&公路运输
&&&&b)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时,押运人员必须坐在驾驶室内。
3.8.4.2&&水上运输
e)遇六级及以上大风、大雾、暴雨等恶劣天气,严禁水上运输。
3.9.1.5&&进行焊接或切割工作,必须经常检查并注意工作地点周围的安全状态,有危及安全的情况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3.9.1.7&&严禁在储存或加工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周围10m范围内进行焊接或切割工作。
3.9.1.13&&焊接或切割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或气源,整理好器具,仔细检查工作场所周围及防护设施,确认无起火危险后方可离开。
3.9.2.3&&电焊机的外壳必须可靠接地或接零。接地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不得多台串联接地。
3.9.2.8&&焊钳及电焊线的绝缘必须良好;导线截面积应与工作参数相适应。焊钳应具有良好的隔热能力。
3.9.2.9&&严禁将电缆管、电缆外皮或吊车轨道等作为电焊地线。在采用屏蔽电缆的变电站内施焊时,必须用专用地线,且应在接地点5m范围内进行。
4.1.1.1&&一般规定
&&&&a)土石方开挖前应了解水文地质和地下设施情况,制定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
&&&&b)挖掘区域内如发现不能辨认的物品、地下埋设物、古物等,严禁擅自敲拆,必须报告上级进行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c)在有电缆、管道等地下设施的地方进行土石方开挖时,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派专人监护;严禁用冲击工具或机械挖掘。
&&&&d)挖掘土石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严禁使用挖空底脚的方法。挖掘前应将斜坡上的浮石清理干净,并按有关规定确定堆土的距离及高度。
&&&&e)在电杆或地下构筑物附近挖土时,其周围必须加固。在靠近建筑物处挖掘基坑时,应采取相应的防坍措施。
k)土石方开挖采用爆破法施工时,必须遵照GB6722的有关规定执行。
l)从事爆破的人员必须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安全作业证。
4.1.2.1&&打桩机在安装、拆卸及运行时,其工作现场应用标志旗绳围栏,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遇六级以上大风应停止工作。
4.2.4.1&&吊装工作开始前,应制定施工方案及安全施工措施。重大吊装工作应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4.2.4.2&&预制构件在吊装前强度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并经验收合格。
4.7.3&&构架吊装
4.7.3.1&&吊装工作开始前,应制定施工方案及安全施工措施,并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4.7.3.3&&在起吊过程中,应有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各个临时拉线应设专人松紧,各个受力地锚必须有专人看护,做到动作协调。
4.7.3.6&&在杆根部及临时拉线未固定好之前,严禁登杆作业。
4.7.3.8&&横梁就位时,构架上的施工人员严禁站在节点顶上;横梁就位后,应及时固定。
4.7.3.9&&在杆根没有固定好之前及二次浇灌混凝土未达到规定的强度时,不得拆除临时拉线。
5.1.1&&电气安装及调试工作人员必须掌握本规程和DL408的有关部分,并每年考试一次,合格后方可参加工作。
5.2.1.3&&邻近带电体作业时,施工全过程必须设有经验的监护人。
5.2.1.4&&在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运行区进行下列作业时应采取防止静电感应、电击的措施:
&&&&a)攀登构架或设备。
&&&&b)传递非绝缘的工具、非绝缘材料。
&&&&c)2人以上抬、搬物件。
&&&&d)拉临时试验线或其他导线以及拆装接头。
&&&&e)手持非绝缘物件不应超过本人的头顶,设备区内严禁撑伞。
5.2.1.5&&在330kV、500kV电压等级的正在运行的变电所构架上作业,必须采取防静电感应措施,例如,穿着静电感应防护服等。
5.2.2.3&&在靠近带电部分工作时,工作人员的正常活动范围与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应大于表5.2.2.3的规定。
表5.2.2.3&&工作人员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与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
10及以下(13.8)
5.2.4.1&&在停电的设备或停电的线路上工作前,必须经检验确无电压后方可装设接地线。装好接地线后方可进行工作。验电与接地应由两人或两人以上进行,其中一人应为监护人。进行高压验电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
5.2.4.2&&验电时,必须使用同样电压等级而且合格的验电器,严禁用低压验电器检验高压。验电前,应先在确知的带电体上试验,在确证验电器良好后方可使用。验电应在已停电设备的进出线两侧各相分别进行。
5.2.4.3&&表示设备断开和允许进入间隔的信号及电压表的指示等,均不得作为设备有无电压的根据,必须验电。如果指示有电,严禁在该设备上工作。
5.2.4.4&&对停电设备验明确无电压后,应立即进行三相短路接地。凡可能送电至停电设备的各部位均应装设接地线。在停电母线上工作时,应将接地线尽量装在靠近电源进线处的母线上,必要时可装设两组接地线。接地线应明显,并与带电设备保持安全距离。
5.2.4.5&&接地应用可携型软裸铜接地线,截面积应符合短路电流的要求,但不得小于25mm2。
5.2.4.6&&接地线在每次装设前应做详细检查。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导线做接地线或短路线用,严禁用缠绕的方法进行接地或短路。装拆接地线应使用绝缘棒,戴绝缘手套。挂接地线时应先接接地端,再接设备端,拆接地线时顺序相反。
5.2.5&&恢复送电
5.2.5.1&&停电设备恢复送电前,必须将工器具、材料清理干净,拆除全部地线,收回全部工作票,撤离全部工作人员,向运行值班人员交办工作票等手续。接地线一经拆除,设备即应视为有电,严禁再去接触或进行工作。
5.2.5.2&&严禁采用预约停送电时间的方式在线路或设备上进行任何工作。
5.3.1.1&&油浸变压器、电抗器、互感器安装
&&&&a)大型油浸变压器、电抗器安装前必须依据安装使用说明书编写安全施工措施。
&&&&b)充氮变压器、电抗器未经充分排氮(其气体含氧密度>18%),严禁工作人员入内。充氮变压器注油时,任何人不得在排气孔处停留。
&&&&c)大型油浸变压器、电抗器在放油及滤油过程中,外壳及各侧绕组必须可靠接地。
j)储油和油处理现场必须配备足够可靠的消防器材,必须制定明确的消防责任制,场地应平整、清洁,10m范围内不得有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
5.3.3.2&&在调整、检修开关设备及传动装置时,必须有防止开关意外脱扣伤人的可靠措施,工作人员必须避开开关可动部分的动作空间。
5.3.3.3&&对于液压、气动及弹簧操作机构,严禁在有压力或弹簧储能的状态下进行拆装或检修工作。
5.3.3.11&&对六氟化硫断路器、组合电器进行充气时,其容器及管道必须干燥,工作人员必须戴手套和口罩。
5.3.3.12&&取出六氟化硫断路器、组合电器中的吸附物时,工作人员必须戴橡胶手套、护目镜及防毒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
5.4.1&&软母线架设和硬母线安装
5.4.1.1&&测量软母线档距时必须有安全措施,以保证绳、尺与带电体的安全距离。
5.4.1.2&&新架设的导线与带电母线靠近或平行时,新架设的母线应接地,并保持安全距离。安全距离不够时应采取隔离措施。在此类母线上工作时,应在工作地点母线上再挂临时地线。
5.4.1.6&&紧线应缓慢,并检查导线是否有挂住的地方,防止导线受力后突然弹起,严禁跨越正在收紧的导线。
5.4.2&&软母线爆炸压接
5.4.2.1&&进行爆炸压接作业,每次不得超过两炮,作业时严禁吸烟。
5.4.2.2&&炸药、导火索、导爆索及雷管应分别存放并设专人管理,由专人领用,用毕后应及时将剩余的炸药及雷管退库;从事爆破的人员必须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安全作业证。
5.4.2.3&&严禁在运行区内进行爆炸压接。
5.4.2.4&&导火索在使用前应作燃速试验,其长度应保证点火人离开后到起爆之间的时间不少于20s,但不得短于200mm。
5.4.2.7&&放炮时应通知周围作业人员,并设警戒。
5.4.2.8&&遇有哑炮时,必须等15min后方可重新引爆。
5.6.1.1&&试验人员应充分了解被试设备和所用试验设备、仪器的性能。严禁使用有缺陷及有可能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的设备。
5.6.1.2&&进行系统调试工作前,应全面了解系统设备状态。对与运行设备有联系的系统进行调试应办理工作票,同时采取隔离措施,必要的地方应设专人监护。
5.6.1.3&&通电试验过程中,试验人员不得中途离开。
5.6.2.1&&高压试验设备(如试验变压器及其控制台、西林电桥、试油机等)的外壳必须接地。接地线应使用截面积不小于4mm2的多股软裸铜线。接地必须良好可靠,严禁接在自来水管、暖气管及铁轨上。
5.6.2.2&&被试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高压引线的接线应牢固并应尽量缩短,高压引线必须使用绝缘物支持固定。
5.6.2.3&&现场高压试验区域、被试系统的危险部位或端头,均应设临时遮栏或标志旗绳,向外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并设专人警戒。
5.6.2.4&&合闸前必须先检查接线,将调压器调至零位,并通知现场人员离开高压试验区域。
5.6.2.5&&高压试验必须有监护人监视操作。加压过程中,工作人员应精神集中,监护人传达口令应清楚准确。操作人员应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并戴绝缘手套。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DL&5009.2-1994&&
第4条&&施工单位的各级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遵守本规程;工人必须熟悉和严格遵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5条&&对从事电气、起重、焊接、爆破、爆压、高处作业、汽车驾驶、机械操作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专业操作技术培训和安全规程的学习,并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取证后方可上岗独立操作。对上述人员应定期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应收回证件、停止作业,待重新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6条&&新进企业的人员(包括学徒工、合同工、临时工、协议工、实习人员)&在分配工作前必须进行公司、工区、班组三级安全教育。民工必须在施工前由施工负责人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方法,并做好安全监护工作。&
第9条&&施工作业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施工前进行交底。已交底的措施,未经技术负责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第10条&&主要工器具应符合技术检验标准,并附有许用荷载标志;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不合格者严禁使用,并不得以小代大。&
第12条&&施工人员严禁违章作业;不得影响他人安全作业;有权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第13条&&对无安全措施或未经安全技术交底的施工项目,施工人员有权拒绝施工。&
第14条&&施工人员严禁酒后作业。&
第15条&&进入施工作业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第17条&&遇有雷雨、暴雨、浓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不得进行高处作业、水上运输、露天吊装、杆塔组立和放紧线等作业。&
第23条&&有毒有害物品的存放和保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1.容器必须密封。&
&&&&&&2.库房空气流通,并有专人管理。&
&&&&&3.存放处挂警告标志。&
第24条&&汽油、柴油等挥发性物品的存放和保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1.存放在专用的库房内,容器必须密封。&
&&&&&&2.附近严禁有易燃易爆物品。&
&&&&&&3.严禁靠近火源或在烈日下曝晒。&
&&&&&&4.存放处设“严禁烟火”的标志。&
第25条&&工地爆破器材库的位置、结构和有关设施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当地公安部门许可。&
第26条&&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库存放,并设专人管理。&
第55条 在带电体附近进行高处作业时,与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必须满足表3的规定。遇特殊情况达不到该要求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
表3&&高处作业与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
&&&&&&&&&&&& 带电体的电压等级
&&&&&&&&&&&&&&&&&&&&& &(kV)&&&&&&&&&&&&&&&&&&
工器具、安装构件、导线、地线等
与带电体的距离(m)
作业人员的活动范围与带电体
的距离(m)
整体组立杆塔与带电体的距离(m)
应大于倒杆距离(自杆塔边缘到带电体的最近侧为杆塔高)
第62条&&汽车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2.车况必须良好,司机应有安全驾驶经验。&
&&&&&&3.车辆不得带挂车或由其它车辆拖拽行驶。&
&&&&&&4.车辆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遇有火源应绕道行驶。&
&&&&&&5.运输途中,车辆不得在人多的地方、交叉路口、桥上或建筑物附近停留。&
&&&&&&6.押运人员必须乘坐在驾驶室内;车上装载的物品应用帆布遮盖,并设标志。&
&&&&&&7.炸药和雷管应分别运输,并严禁与其它易燃物品同车运输。
第79条 用船只接送施工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1.乘船人数不得超员;
2.在深水航道上行船时,船上必须配备救生设备;
3.乘船人员不得将手脚伸出船体,并不得任意在舱外走动;
4.乘船人员不得在途中下水;
5.上下船的跳板应搭设稳固,并有防滑措施。
第125条&&无盲炮时,从最后一响算起经5min(分钟)后方可进入爆破区;有盲炮或炮数不清时,对火雷管必须经20min后方可进入爆破区检查;对电雷管必须先将电源切断并短路、待5min后方可进入爆破区检查。&
第167条&&临时拉线必须在永久拉线全部安装完毕后方可拆除,拆除时应由现场负责人统一指挥。严禁采用安装一根永久拉线、拆除一根临时拉线的做法。
《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3-90
第2.0.1条&&架空电力线路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和器材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该批产品的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书;&
&&&&&&三、对无质量检验资料的产品,或对产品检验结果有疑问的,均应重新进行抽样,并应经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3.0.3条&&分坑测量前必须复核设计勘测时钉立的杆塔位中心桩的位置。&
第3.0.7条&&施工测量时,应根据杆塔位中心桩的位置钉出必要的、作为施工及质量检查的辅助桩。施工中保留不住的杆塔位中心桩必须对其钉立的辅助桩位置作记录,以便恢复该中心桩。&
第5.1.3条&&基础混凝土中严禁掺入氯盐。
第5.2.6条&&混凝土浇筑质量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坍落度每班日或每个基础腿应检查两次及以上。其数值不得大于配合比设计的规定值,并严格控制水灰比。&
&&&&&&二、配比材料用量每班日或每基基础应至少检查两次,其偏差应控制在施工措施规定的范围内。&
&&&&&&三、混凝土的强度检查,应以试块为依据。试块的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试块应在浇筑现场制作,其养护条件应与基础相同。&
&&&&2.&试块制作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转角、耐张、终端及悬垂转角塔的基础每基应取一组;&
&&&&2)一般直线塔基础,同一施工班组每5基或不满5基应取一组,单基或连续浇筑混凝土量超过100m3时亦应取一组;&
&&&&3)按大跨越设计的直线塔基础及其拉线基础,每腿应取一组,但当基础混凝土量不超过同工程中大转角或终端塔基础时,则应每基取一组;&
&&&&4)当原材料变化、配合比变更时应另外制作。&
第5.3.1条&&装配式预制基础的底座与立柱连接的螺栓、铁件及找平用的垫铁,必须采取有效的防锈措施。
第6.1.1条&&杆塔组立必须有完整的施工设计,杆塔组立过程中,应采取不导致部件变形或损坏的措施。施工设计应对杆塔本体及构件在组立过程中的受力进行验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计入动荷影响后,钢筋混凝土构件承受最大弯矩时的强度安全系数不应低于钢筋混凝土构件的最大设计安全系数;&
&&&&&&二、计入动荷影响后,钢结构构件承受的最大应力应低于钢结构构件的设计允许应力。&
第6.1.6条&&杆塔连接螺栓应逐个紧固,其扭紧力矩不应小于表6.1.6的规定。&螺杆与小螺母的螺纹有滑牙或螺母的棱角磨损以至扳手打滑的螺栓必须更换。&
表6.1.6&&螺栓紧固扭矩标准
扭矩值(N?cm)
扭矩值(N?cm)
&&&&表内扭矩值适用于4.8级螺栓,更高级别的螺栓扭矩值由设计规定。扭紧各种规格螺栓的扳手宜使用力臂较长的扳手。&
第6.1.8条&&杆塔组立及架线后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1.8的规定。&
表6.1.8&&杆塔组立允许偏差&
电压等级(kV)
   偏差值
 偏差项目
电杆结构根开
电杆结构面与横线路方向扭转(即迈步)
双立柱杆塔横担在主柱连接处的高差 (‰)
直线杆塔结构倾斜&&(‰)
直线杆结构中心与中心桩间横线路方向位移(mm)
转角杆结构中心与中心桩间横、顺线路方向位移(mm)
等截面拉线塔立柱弯曲(‰)
第6.2.1条&&铁塔基础符合下列规定时始可组立铁塔:&
&&&&&&一、经中间检查验收合格。&
&&&&&&二、混凝土的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解组塔时为设计强度的70%;&
2.&整体立塔时为设计强度的100%,遇特殊情况,当立塔操作采取有效防止影响混凝土强度的措施时,可在混凝土强度不低于设计强度70%时整体立塔。&
第6.3.1条&&混凝土电杆及预制构件在装卸运输中严禁互相碰撞、急剧坠落和不正确的支吊。
第6.4.3条&&浇铸合金锚头的拉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浇铸前应将锚具内壁和拉线端头的油污、铁锈和附着物清除干净并烘干,拉线端头应散股清洗,清洗的长度不应小于连接部分长度的1.5倍;&
&&&&&&二、浇铸时对于合金熔化、浇铸温度以及锚具的预热等应符合有关规定,整只锚具必须一次浇铸完成。&
第7.1.8条&&电压等级为330kV及以上线路工程的分裂导线的展放必须采用张力放线,展放过程导线不准拖地。
第7.1.11条&&牵引导线时,通讯联系必须畅通。重要的交叉跨越、转角塔的塔位应设专人监护。&
第7.2.1条&&不同金属、不同规格、不同绞制方向的导线或避雷线严禁在一个耐张段内连接。&
第7.2.2条&&当导线或避雷线采用液压或爆压连接时,必须由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的技术工人担任。操作完成并自检合格后应在连接管上打上操作人员的钢印。&
第7.2.3条&&导线或避雷线必须使用现行的电力金具配套接续管及耐张线夹进行连接。连接后的握着强度在架线施工前应进行试件试验。试件不得少于3组(允许接续管与耐张线夹合为一组试件)。其试验握着强度对液压及爆压都不得小于导线或避雷线保证计算拉断力的95%。&
&&&&&&对小截面导线采用螺栓式耐张线夹及钳接管连接时,其试件应分别制作。螺栓式耐张线夹的握着强度不得小于导线保证计算拉断力的90%。钳接管直线连接的握着强度不得小于导线保证计算拉断力的95%。避雷线的连接强度应与导线相对应。&
第7.2.4条&&切割导线铝股时严禁伤及钢芯。导线及避雷线的连接部分不得有线股绞制不良、断股、缺股等缺陷。连接后管口附近不得有明显的松股现象。&
第7.2.5条&&连接前必须将导线或避雷线上连接部分的表面、连接管内壁以及穿管时连接管可能接触到的导线表面用汽油清洗干净。避雷线无油污时可只用棉纱擦拭干净。钢芯有防腐剂或其他附加物的导线,当采用爆压连接时,必须散股用汽油将防腐剂及其他附加物洗净并擦干。&
第7.2.7条&&采用液压或爆压连接时,在施压或引爆前后必须复查连接管在导线或避雷线上的位置,保证管端与导线或避雷线上的印记在压前与定位印记重合,在压后与检查印记距离符合规定。&
第7.2.8条&&接续管及耐张线夹压后应检查其外观质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三、爆压管爆后出现裂缝或穿孔必须割断重接;&
&&&&&&四、弯曲度不得大于2%,有明显弯曲时应校直,校直后的连接管严禁有裂纹,达不到规定时应割断重接。&
第7.2.9条&&在一个档距内每根导线或避雷线上只允许有一个接续管和三个补修管,当张力放线时不应超过两个补修管,并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各类管或耐张线夹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二、接续管或补修管与悬垂线夹的距离不应小于5m。
第7.2.11条&&钳压管压口数及压后尺寸的数值必须符合表7.2.11的规定。压后尺寸允许偏差应为±0.5mm。&
表7.2.11&&钢芯铝绞线钳压压口数及压后尺寸
适&用&导&线
钳&压&部&位&尺&寸(mm)
外径(mm)
LGJ-95/15
LGJ-95/20
JT-120/20
LGJ-120/20
JT-150/20
LGJ-150/20
JT-150/25
LGJ-150/25
JT-185/25
LGJ-185/25
JT-185/30
LGJ-185/30
JT-240/30
LGJ-240/30
JT-240/40
LGJ-240/40
第7.2.15条&&爆压连接所使用的接续管、耐张线夹必须与所连接的导线或避雷线相适应。&
第7.4.1条&&绝缘子安装前应逐个将表面清擦干净,并应进行外观检查。对瓷绝缘子尚应用不低于5000V的兆欧表逐个进行绝缘测定。在干燥情况下绝缘电阻小于500MΩ者,不得安装使用。安装时应检查碗头、球头与弹簧销子之间的间隙。在安装好弹簧销子的情况下球头不得自碗头中脱出。&
第7.4.4条&&为了防止导线或避雷线因风振而受损伤,弧垂合格后应及时安装附件。附件(包括间隔棒)安装时间不应超过5天。大跨越永久性防振装置难于立即安装时,应会同设计单位采用临时防振措施。&
第8.0.5条&&接地装置的连接应可靠,除设计规定的断开点可用螺栓连接外,其余应都用焊接或爆压连接。&
第8.0.6条&&接地引下线与杆塔的连接应接触良好,并应便于打开测量接地电阻。当引下线直接从架空避雷线引下时,引下线应紧靠杆身,并应每隔一定距离与杆身固定一次。&
第9.1.2条&&隐蔽工程验收检查,应在隐蔽前进行。下列项目为隐蔽工程:&
&&&&&&一、基础坑深及地基处理情况。&
&&&&&&二、现场浇筑基础中钢筋和预埋件的规格、尺寸、数量、位置、保护层厚度、底座断面尺寸以及混凝土的浇筑质量。&
&&&&&&三、预制基础中钢筋和预埋件的规格、数量、安装位置、立柱倾斜与组装质量。&
&&&&&&四、岩石基础的成孔尺寸、孔深、埋入铁件及混凝土浇筑质量。&
&&&&&&五、液压与爆压的接续管及耐张线夹。&
第9.2.2条&&线路未经竣工验收检查及试验判定合格前不得投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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