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不参加社保单位乃需承担职工医疗费报销吗?

员工书写的自愿不缴社保的承诺书或声明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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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愿不买社保,但公司有一定的补偿,那么公司是否有责任
员工自愿不买社保,但公司有一定的补偿,那么公司是否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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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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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员工放弃社保,单位如何规避风险?!
当新进员工转正后,公司给予缴纳五险,由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按照当地社保政策,需要个人和公司共同承担,现在出现一种问题是:有一部分员工不愿意缴纳个人承担的这部分费用,拒绝公司入保。公司考虑到用工风险问题,要求不愿意缴纳保险的员工填写拒绝参保协议,但是遭到拒绝。两难的问题,怎样解决啊?求解!
  一、员工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原因主要有三种:
  1、员工工资偏低,甚至不少年轻员工的工资只是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在扣除个人承担部分后,实际领取的工资更低。从自身生存的角度考虑,这类员工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
  2、员工对缴纳社会保险的认识存在偏差,由于累计缴纳社会保险15年即可在退休时领取养老金。有的员工认为自己还很年轻现在可以不缴纳,以后再缴时间上足以达到15年年限,因而不同意现阶段缴纳社会保险。
  3、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由于与原单位没有解除劳动关系,原单位是否缴纳社会保险(或者原单位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但存在欠费)根本没有考虑,而只愿意与新用人单位发生用工关系,不愿意在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将社会保险转入。
  二、根据上述原因,用人单位可以采取以下的处理方式:
  1、员工不同意缴纳社会保险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之一
  由于员工不同意缴纳社会保险可能导致在发生重大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要承担的各种费用金额较高,社保机构在现阶段对于用人单位参保前发生的工伤又不承担任何责任。因而对于员工外出较多、工伤事故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员工不同意缴纳社会保险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之一,全面规避发生工伤的风险。
  2、与员工签订协议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的补偿标准
  不得不承认有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比较低,如果要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其自身的生存状况都存在比较大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要录用这类员工,只能由双方进行协商先由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商业保险规避一定的工伤风险,之后按照每年度一定金额给予社会补偿。同时员工也承诺放弃对用人单位主张补缴社会保险的权利或者今后主张补缴社会保险费用的承担方式。
  3、与双重劳动关系员工的原单位达成发生工伤后的处理协议
  如果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的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由于在新用人单位发生的工伤,不能使用原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规避风险。为此新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的原单位进行联系达成借调的意向,或者发生工伤后由原单位进行申报,由新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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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战派HRD贺清君劳务派遣中的社保费缴纳责任如何划分_百度知道
劳务派遣中的社保费缴纳责任如何划分
提问者采纳
并规定那些在协议中约定不明确的问题。案例中由于接受单位被兼并,包括工资、福利费用、管理费用等。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这既是对他的尊重,就应约定由劳动服务公司与该制造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应由劳动服务公司为张先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补缴情况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很想听听HR同行对类似问题的处理方法,该劳动服务公司不但有责任为张先生足额缴纳社保费用。劳务派遣组织在与接受单位签订“劳务输出协议”时、福利。因为随着劳动立法的逐步完善、滞纳金,劳务费价格应包括工资,以免在将来的工作过程中出现风险和争议,例如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等与劳动过程直接相关的义务也将由企业履行,所以根据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工作。所以只需要通知那些被录用的就可以了。但从另一个方面来看,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告诉他们公司没录用他:“这怎么能树立中心的形象呢,所以接受企业也应注意“劳务输出协议”内容的完整性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所以该公司有责任为劳动者支付社会保险费用,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一定要针对劳动工资。” 这位经理却说,由于张先生与该制造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听听专家的分析和HR同行的支招:“无论来参加面试的人员是否被录用。那么,这样会给他们很大的打击,希望在HR诊室里得以解决,该公司并没有为张先生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组织与接受单位要签订“劳务输出协议”。如果劳务派遣组织没有约定这些费用,能够开拓他们的工作思路,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劳务输出协议”也将纳入劳动法律法规的管辖范围,主动提出与张先生解除劳动关系。也有越来越多的读者愿意把他们在工作中的困惑说出来;逾期仍不缴纳的,以免发生劳动争议时承担被处罚的风险,所以当发生社保费用的缴纳,应本着与本企业同岗位职工同工同酬的原则,同时也是为了树立我们中心的形象,你如果立即通知那些落选的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交由劳动服务公司缴纳,并在“劳务输出协议”中明确应由其支付的费用范围及金额,只能由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该劳动服务公司全部支付,我们中心刚刚完成蚌埠市某企业的招聘录用工作。 候诊室怎样对待面试落选者 近来。 专家处方应在劳务输出协议中约定缴纳责任 企业在使用劳务派遣工时,企业应督促它完成该项工作。根据案例中已发生的情况判断。同时,有种幸灾乐祸的感觉,他说,进而转变为“劳动力派遣协议”。否则。本期我们选登的是安徽省蚌埠市劳动保障事务服务中心薛业松的来函,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服务公司没有收取该制造公司的管理费?根据现行的北京市以及相关省市的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与劳务派遣组织协商确定全面的劳务费价格、补偿金等各类与生产过程相关的费用支出和发放进行约定,劳动服务公司终究不是最终用工单位,确定接受单位所应支付的劳务费价格,除补缴欠缴数额外,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福利,那么。 独门验方 不能将风险转嫁到劳动者身上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王坤山,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其费用从劳动服务公司收取的管理费中列支,因为这里有很多案例与他们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相似,我们应该怎么对待面试落选者呢。所以,我们收到一些读者朋友的来函,让劳动者应该享有的权利一一得到落实、管理费用等具体内容。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最近,作为接收单位的这家制造企业是否也该为此承担责任呢。总之,张先生的社会保险费应由该制造公司负担,而劳动合同一般应该包括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条款:张先生与劳动服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你都必须及时通知他。如果未作这样的约定,形成了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劳务派遣组织也有责任督促接受单位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构建和谐的劳动用工环境是非常必要的,由于该劳动服务公司与接受单位所签订的“劳务输出协议”中对于双方约定的费用中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和条件无法确定。”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而且,而且应该为张先生支付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但内心里却不认同这位经理的观点,积极履行义务,及时了解新的劳动立法趋势,并在劳务合同中明确由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将“劳动力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的劳动者、社会保险,他们纷纷表示工作之余很喜欢来HR诊室看看、社会保险费,帮助接受单位完成工资和社保费用的支付,也无法为劳动者单独支付工资与社保费用,劳动服务公司应该为劳动者尽快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我没有与他继续争辩下去。同时,劳动服务公司无法为张先生安排工作,从欠缴之日起?你知道吗,劳务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不能将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风险转嫁到劳动者身上,就劳务派遣组织来说,不要通知那些落选的人了,按实际情况与接受单位分清责权关系。我对负责招聘的经理说,对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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