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失业证服务中心失业人员培训鉴定费 怎么做账

湘潭市就业培训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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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就业培训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
Fri Aug 31 10:38:50 CST 2012
一、湘潭市就业培训政策
1、&根据目前省市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下列对象每人每年可以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每人仅可享受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制定工种):
a)&全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
b)&全市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下岗失业人员;
c)&全市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退伍证》、《残疾证》的人员;
d)&全市境内有转移就业愿望,年龄在16-45周岁之间,未外出务工以及已进程武功的农村劳动力均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
e)&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f)&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2、&在政策实施前已接受过免费培训并实现就业的,不再享受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3、&职业培训按培训职业(工种)类别的不同,给以每人A类1000元、B类600元、C类300元的吉恩那个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参照培训职业(2种)的累呗分别给予每人150元、120元、100元的鉴定补贴。
4、&符合培训条件人员均可自主选择培训专业,不受他人限制。
二、湘潭市职业技能培训经费申报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证件复印件(农村劳动力的提供农业户口本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就业与失业登记证》、《毕业证》、《退伍证》、《残疾证》、《低保证》、《离婚证》等,失地农民提供乡镇劳动保障站出具的证明);
3、&职业资格证书和培训证书复印件;
4、&劳动合同(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站提供的灵活就业证明)。
三、湘潭市技能培训工作流程
1、&报名:本人持《失业保险领取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相片3张;农村劳动力参加技能培训,由本人持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相片3张,到就业培训中心或定点培训机构办公室,选择自己需要的技能培训专业报名。
2、&培训:报名后培训中心根据各专业的报名情况安排相应的定点培训学校开班,学校安排课表,老师上课。培训学员在培训期间应遵守学校的作息安排、规章制度,尊敬老师,爱护教学设备,严格按教学要求进行实操练习,注意安全。
3、&监督:培训中心工作人员根据学校提供的课表安排查班,学员查班三次皆不到者,取消享受补贴的资格。
4、&考试:认真填写《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核准表》,交班主任手中,统一上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安排时间,统一制卷,安排相关专业考评员组织考试。
5、&发证: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实操考试成绩全部合格后,由鉴定中心统一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报名地点:&&& 湘潭市芙蓉路12号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培训中心二楼办公室
咨询电话:4当前位置: >
>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劳社培[号 杭财社[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杭州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实施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五日
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实施办法
为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规范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的使用,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市委〔2009〕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使用范围
(一)补贴和奖励对象
1、杭州市区持有《杭州市失业证》的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包括持有《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简称就业困难人员);
2、杭州市区被征地但尚未“农转非”的农民(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
3、杭州市区持有《杭州市残疾证》,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尚未就业的人员(以下简称残疾人);
4、在杭高校学生和毕业生、杭州生源的外地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大学生),杭州市区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5、杭州市区范围内企业中具有城镇户籍的在职职工(以下简称企业职工);
6、在杭州市区就业,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参加杭州市区社会保险并缴费6个月以上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以下简称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
7、杭州市区户籍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意愿的初、高中毕业生,并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人员(以下简称劳动预备制人员);
8、经杭州市万名大学生创业实训工程指导小组或市劳动保障部门聘任的大学生创业导师(以下简称创业导师);
9、开展培训工作实效突出的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
(二)补贴和奖励项目
1、适应性培训补贴。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被征地农民、残疾人在未就业期间,可以享受一次适应性培训补贴。
2、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被征地农民、残疾人在未就业期间,每年可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培训不能重复享受。大学生、企业职工、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可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
3、创业培训补贴。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被征地农民、残疾人、大学生、杭州市区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在未就业期间,可以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
4、生活补贴。劳动预备制人员可享受一次培训期间生活补贴,就业困难人员每年可享受一次培训期间生活补贴。
5、创业导师补贴和奖励。对创业导师根据其结对指导学生创业情况和开展专项服务情况给予补贴和绩效奖励。
6、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就业绩效奖励。对开展培训工作实效突出的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根据其培训和就业的绩效给予奖励。
二、适应性培训补贴标准和申报拨付程序
(一)补贴标准
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参加适应性培训的,每人补贴50元。
(二)申报拨付程序
1、由各区就业管理服务部门事先提出月培训计划,报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审核后方可办班;
2、培训结束后,由区就业管理服务部门向市就业管理服务局申报适应性培训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1)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申请表(附表1);
(2)杭州市就业再就业适应性培训月汇总表(附表2);
(3)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附表3);
(4)享受经费补贴人员的失业证、残疾证等复印件。
3、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初审汇总后,填报《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申报表(附表4)》,经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在经费到位后的10个工作日内拨付给区就业管理服务部门。
三、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标准与申报拨付程序
(一)补贴标准
1、 大学生参加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结业证书并在杭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其培训和鉴定费用50%的补贴,最高每人 2000元;其中培训职业(工种)属当年杭州市紧缺职业(工种)的,给予其培训和鉴定费全额补贴。杭州户籍的大学生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即可予以补贴。
2、 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和残疾人参加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结业证书的,给予其培训和鉴定费用全额补贴。
3、 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培训和鉴定费50%的补贴,最高每人1300元,其中培训职业(工种)属当年杭州市紧缺职业(工种)的,给予其培训和鉴定费全额补贴。
4、 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和大学生参加定向、订单培训,且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培训和鉴定费全额补贴。
(二)申报拨付程序
1、定点培训机构在开班前7日向杭州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办班备案申请,并提交《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办班申请表》(附表5)、《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学员名册》(附表6)和授课计划表。
2、定点培训机构在技能鉴定前7个工作日内,将经备案的《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学员名册》报送杭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3、定点培训机构在培训鉴定结束后,向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申请补贴,并提交下列材料:
(1)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申请表;
(2)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
(3)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证书)发证名册(须经证书核发部门盖章确认);
(4)鉴定机构开具的鉴定费发票复印件;
(5)享受补贴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失业人员提供失业证复印件,被征地农民提供乡镇(街道)政府出具的证明,残疾人提供残疾人就业管理服务部门出具的未就业证明,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大学生提供毕业证或学生证复印件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4、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大学生、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定点培训机构开办属于《杭州市就业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和补贴标准》规定项目培训后,个人申报补贴的,须在取得相应证书后6个月内,每月10日前到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
(1)培训鉴定费发票;
(2)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和相关证明(失业人员提供失业证复印件,被征地农民提供乡镇(街道)政府出具的证明,残疾人提供残疾人就业管理服务部门出具的未就业证明,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大学生提供毕业证或学生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
5、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初审汇总后,填报《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申报表》,经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在经费到位后的10个工作日内拨付给有关定点培训机构和申请人。
6、培训机构开展定向和订单培训须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班。具体办班及补贴申领拨付程序参照上述有关程序执行。申请材料中须提供学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与申报拨付程序
(一)补贴标准
1、大学生、杭州市区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参加“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创业实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且在杭创业或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分别给予每人800元的补贴。其中杭州户籍的学生取得SYB培训、创业实训合格证书即可予以补贴。
2、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和残疾人参加“产生你的企业想法”(GYB)培训、“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和创业实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分别给予每人200元、800元和800元的补贴;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次月起18个月内,在杭成功开业并经营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机构后续服务补贴;参加创业培训后成功创业,再参加“改善你的企业”(IYB)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每人600元的补贴。
(二)申报拨付程序
1、定点培训机构在开班前7日向杭州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办班备案申请,并提交《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办班申请表》和《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学员名册》。
2、定点培训机构应在培训结业后5个工作日内将学员的《创业计划书》、考勤表等有关资料报送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审核。
3、定点培训机构在每月25日前,向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申报创业培训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1)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申请表;
(2)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
(3)相关证书发证名册(须经证书核发部门盖章确认);
(4)享受补贴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失业人员提供失业证复印件,被征地农民提供乡镇(街道)政府出具的证明,残疾人提供残疾人就业管理服务部门出具的未就业证明,大学生、杭州市区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或学生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或劳动合同复印件)。
4、定点培训机构在学员结业后次月起18个月内,根据创业培训后成功创业人数向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申报后续服务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1)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申请表;
(2)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
(3)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纳税证明。
5、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初审汇总后,填报《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申报表》,经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在经费到位后的10个工作日内拨付给有关定点培训机构。
五、生活补贴标准与申报拨付程序
(一)补贴标准
1、劳动预备制人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并实现就业的,可申请培训期间每人每月200元的生活补贴。
2、就业困难人员可申请培训期间生活补贴,每年可申请一次,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最高每人一次性补贴500元。
(二)申报拨付程序
1、定点培训机构可在培训结束后为就业困难人员、劳动预备制人员申请培训期间生活补贴,由定点培训机构向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申请表;
(2)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
(3)授课计划及考勤表;
(4)享受补贴人员身份证和《就业援助证》复印件(劳动预备制人员需提供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2、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初审汇总后,填报《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申报表》,经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在经费到位后的10个工作日内拨付给有关培训机构,并由培训机构及时发放给个人。
六、创业导师补贴奖励标准与申报拨付程序
(一)补贴奖励标准
创业导师每结对1名大学生或1个大学生创业团队进行创业阶段指导服务的,按照每人(或每团队)2000元的标准给予综合性补贴;每指导1名大学生(或1个大学生创业团队)在工商注册开业1家企业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8000元的绩效奖励。创业导师提供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开展的专项服务的,给予每人每次500至1000元的补贴。
(二)申报拨付程序
创业导师综合性补贴由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根据创业导师结对情况每半年进行审核发放;创业导师绩效奖励由创业导师提出申请,并附结对协议、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报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初审汇总后,填报《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申报表》,经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在经费到位后的10个工作日内拨付给有关人员。
七、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就业绩效奖励标准与申报拨付程序
(一)奖励标准
对定点培训机构在技能培训后6个月内就业率达到60%以上的,给予培训机构每班次培训补贴总额10%的奖励;培训后就业率每提高10个百分点,奖励的比例相应提高10个百分点。对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经批准开展的定向培训和订单培训,奖励标准在普通培训的基础上再提高10个百分点。同一个培训机构当年就业绩效奖励总额最高为10万元。
(二)申报拨付程序
1、培训机构(或用人单位)在培训结束后6个月内向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提出培训绩效奖励费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1)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申请表;
(2)经备案过的《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办班申请表》和《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学员名册》;
(3)就业人员相关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2、由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初审核定奖励额度后,填报《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申报表》,经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在经费到位后的10个工作日内拨付给有关单位。
(一)定点培训机构的申请认定和管理按照我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对定点培训机构开展认定培训项目以外的就业再就业培训,以及非定点培训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开展的就业再就业培训,须事先报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展。
(二)本办法所涉及的培训机构的培训项目和培训收费原则上不得超出《杭州市就业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和补贴标准》中的规定项目和标准,对培训费低于规定标准的,按实际培训费用核定补贴标准。开展规定项目以外的培训或开展定向、订单培训须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同意,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培训补贴标准。《杭州市就业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和补贴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公布。
(三)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区范围,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四)本办法由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在日前已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开班备案的人员仍按原有政策执行。
1.《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申请表》
2.《杭州市就业再就业适应性培训月汇总表》
3.《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
4.《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申报表》
5.《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办班申请表》
6.《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学员名册》
主题词:再就业培训 经费使用 办法 通知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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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合作单位: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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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介绍补贴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16:50:01
& & &&为帮助失业人员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实现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8〕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补贴对象和范围
  第一条 登记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以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以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登记失业人员经过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实现就业的可以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第二章 补贴标准和资金来源
  第二条 补贴标准
  (一)职业技能培训按职业(工种)类别的不同,每人享受300元至1000元标准的补贴。培训时间根据不同的职业(工种)确定,不得少于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培训学时,其中操作技能训练学时一般不得少于60%。
  (二)职业技能鉴定按鉴定职业(工种)类别的不同,分别享受A类150元、B类120元、C类100元的补贴。
  (三)职业介绍根据登记失业人员类别的不同,享受相应标准的补贴。按登记失业人员类别的不同分别给予50元、80元的补贴。
  符合享受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的对象,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一次职业介绍补贴;符合享受就业困难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对象,每人享受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在本办法实施前已享受过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失业人员,不再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超出补贴部分的培训、职业介绍和鉴定费用,由本人自负。
  第三条 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介绍补贴的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中,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进行再就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介绍的补贴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三章 定点机构认定
  第四条 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定点机构,由市州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向社会公布。
  (一)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按《湖南省失业人员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办法》,从全省现有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就业训练中心和诚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中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认定。
  (二)职业技能鉴定定点机构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从本地区现有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中通过招投标择优确定。
  第五条 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职业中介机构可以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对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其享受财政补助编制内实有人数,并结合考虑其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安排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含设备购置、修缮、基本建设等支出)和项目经费,上述经费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包括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上缴财政的服务收费收入)。对未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暂按本办法规定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职业介绍补贴政策的执行期限不超过2011年底。
  第六条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自主选择市县定点培训、鉴定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并享受职业介绍服务。定点培训机构根据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下达的培训任务,实行自主招生、自主培训、自主管理。职业技能鉴定按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由定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学员参加。
  第四章 补贴资金的申请
  第七条 定点培训、鉴定机构按规定补贴标准减免培训鉴定对象的培训费、鉴定费;职业介绍机构免收登记失业人员的求职登记费、介绍推荐服务费。
  第八条 定点培训机构根据当期培训并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培训证书的学员人数,在就业率达到80%的前提下,在每季终了10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介绍机构分别根据初次鉴定合格和职业介绍实现就业的人数,在每季终了10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介绍补贴。
  (一)定点培训机构申请培训补贴时,应填写《湖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单位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人员本人签字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人员名册;
  2、《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3、培训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实现就业的有效证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提交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用人单位工资证明或企业招用证明;在社区实现就业或灵活就业的,提供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出具的就业证明或劳动协议;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明》);
  5、录有上述参加职业培训人员名单及《居民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培训工种、培训起始及结束时间、所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信息的电子文档;
  6、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二)定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时,应填写《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单位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本人签字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人员名册,并附电子文档;&&&&&
  2、《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3、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省劳动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职业);
  4、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5、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三)职业介绍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应填写《湖南省职业介绍补贴申报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湖南省享受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实现就业人员名册;
  2、接受就业服务的本人签名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4、实现就业的有效证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提交劳动合同复印件或企业招用证明;在社区实现就业或灵活就业的,提供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出具的就业证明或劳动协议;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明》);
  5、录有上述已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名单及《居民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就业单位名称及劳动合同编码等信息的电子文档;
  6、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五章 补贴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第九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相关单位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介绍补贴申请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最长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审核程序如下:
  (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将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的人员名单定期在当地劳动保障或政府公共服务网上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同时公布当地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的举报电话,接受实名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为举报人保密);
  (三)公示期满无举报的,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将审核材料转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
  第十条 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转来的补贴有关材料进行复核,每季末按规定标准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定点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劳动保障部门。公示期满有举报的,经查实后,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服务与监督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介绍补贴的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申领和拨付,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对资金申报、拨付、使用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克扣、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各定点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大规模招收录用失业人员的用人单位要如实提供材料。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补贴资金或拒绝为帮扶对象提供服务的定点机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改正,追回全部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各定点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要建立补贴台账和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报表分别按季、半年度、年度报送本级劳动保障部门,本级劳动保障部门汇总后报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的相关职能机构。
信息来源:怀化市政府门户网站 责任编辑:胡敏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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