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基金交费凭证是啥

合作医疗是怎么合作的?_百度知道
合作医疗是怎么合作的?
合作医疗,全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是在群众自愿互助的基础上,依靠集体经济,在防病治病上实行互济互助的一种福利性质的医疗制度。合作医疗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我国农民自己创造的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障制度,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合作医疗指标:1、参加合作医疗人数:是指截止至某一特定时间末,已缴纳个人合作医疗基金且已享受合作医疗保障的实际在册人数。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受益率:已得到补偿的人次数占参加合作医疗总人次数的比例。3、五保户人口数:以民政局报告的数据为准。4、贫困人口:指人均年收入低于国家低收入贫困标准(2003年为人均年收入低于882元)的农业人口。5、特困人口:国家绝对贫困标准(2003年为人均年收入低于637元)的农业人口,贫困标准按国家定期公布的数字为准。6、门诊总费用:参加合作医疗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实际费用。7、门诊补偿费用:参加合作医疗农民门诊费用中实际得到的补偿费用。8、住院总费用:参加合作医疗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实际住院费用。9、住院补偿费用:参加合作医疗农民在住院费用中得到的补偿金额。10、筹资总额:当年合作医疗基金筹集总额,包括来自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个人缴纳、其他、上年合作医疗基金以及风险基金结转下来的资金。11、上年结转:结转入下一年度的上年合作医疗基金结余(上年合作医疗基金总额减去上年合作医疗基金实际支出总额和计提的风险金)。12、基金支出总额: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总额,包括住院补偿费用、门诊补偿费用、体检、风险基金和其他的支出。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每个地区的规定不一样,有些地区就是可以余额累积到下一年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
2.1 门诊补偿:
  (1)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2)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3)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4)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5)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
合作医疗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农村合作医疗可以报销哪些
为继续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提升农村居民整体健康水平,推动城乡统筹协调发展,促进和谐新顺义和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建设,依据《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推进2009年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工作的意见》(京卫农字〔2008〕2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一)具有我区农业户口的居民;父母为农业户口本人为非农业户口的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库区移民中未享受政府任何医疗保障的非农业户口人员;婚嫁我区未享受政府任何医疗保障的外埠人员. (二)按财政年度计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时间,年度参加,当年受益. 二、参加登记 农村居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实行属地管理,由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办理经办手续,婚嫁我区的外埠人员随配偶在其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办理经办手续. 三、资金来源 (一)2009年,市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140元;区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130元;镇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85元.2010年,依据有关规定分别增加相应补助标准. (二)村集体按人年5元标准给予资金支持.市、区农委确定的经济困难村,其村集体支持资金,由区、镇财政代为缴纳,分别承担所需支持资金的50%. (三)2009年参合人员每人缴费60元.库区移民中非农业户口人员其镇、村支持资金原则上由本人支付,每人缴费150元.婚嫁我区的外埠人员其镇、村支持资金由本人支付,每人缴费150元. (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优抚人员的个人出资,由区财政代为缴纳. 四、风险金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按照10%的系数提取风险金,在基本统筹资金出现超支时使用. 五、就医范围 (一)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区卫生系统所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66055部队医院、精神病院、法医医院、京顺医院、北京杏园金方国医医院;市域内三级甲等综合医疗机构17家、三级甲等专科医疗机构15家、三级甲等中医医疗机构5家(见附件1). (二)因病情需要,转至定点三级甲等综合医疗机构治疗的,须经定点二级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转院证明.因特殊原因来不及办理手续而在区外公立医疗机构就医的,须从住院之日起两周内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在度过危险期(原则上不超过2周)后及时转入本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三)按照小病在社区,大病去医院的原则,坚持就近就医. 六、费用报销 (一)报销原则. 就医报销实行普通门诊报销和住院报销.普通门诊报销资金用于参合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医药费用的报销;住院报销资金用于参合人员住院和特殊病门诊治疗医药费用的报销. 特殊病门诊指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肝肾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物、儿童再生障碍性贫血及血友病. 医药费报销实行就诊医院级别不同,报销比例不同. 参合人员在保障年度内住院或因特殊病门诊治疗的医药费用累计计算,核准费用分段设比例、累加支付. 参合学生儿童医药费报销,按照《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调整2008年农村学生儿童医疗保障补偿政策的通知》(京卫农字〔2008〕2号)和《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推进2009年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工作的意见》(京卫农字〔2008〕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报销周期. 普通门诊医药费每月报销一次;住院和特殊病门诊医药费每半月报销一次,封顶即报. (三)报销程序. 在规定报销时间内,参合患者或家属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及报销凭证交至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组将本辖区需报销的全部凭证报至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所,经管理所审核、录入报销系统、核定报销金额后,报至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复核后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将报销金拨付至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所以安全、简洁、方便、适宜的形式,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组或直接将报销资金送达报销人员,并逐级签字备案. (四)报销标准. 1、普通门诊核准医药费一级医院报销50%,二级、三级医院报销35%,区中医医院报销40%,实报资金封顶2500元. 2、住院和特殊病门诊核准医药费报销,一级、二级医院0起付,三级医院起付线1000元.实报资金封顶18万元. 定点二级医疗机构的住院和特殊病门诊核准医药费报销0至2万元,报销65%;2万元以上至5万元,报销70%;5万元以上,报销75%. 3、在定点一级医疗机构住院和特殊病门诊治疗,其医药费报销70%. 4、在定点三级医疗机构的住院和特殊病门诊医药费报销,每段报销比例较定点二级医疗机构降低10个百分点. 5、患者急诊抢救留观后转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七日内的留观费用,与住院费用一并报销. 6、患者急诊抢救留观过程中死亡,其死亡前七日内的留观费用按住院报销. 7、未参加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的农业户口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其住院和特殊病门诊核准医药费用报销,一级、二级医院0起付,三级医院起付线650元,起付线以上部分报销70%. 8、2004年至今连续参合且2009年之前未报销过住院和特殊病门诊医药费的人员,其2009年度住院和特殊病门诊医药费报销每段提高5个百分点. (五)报销凭证. 1、普通门诊医药费报销,须提供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门诊处方、费用清单. 2、住院报销,须提供北京市住院收费专用收据、项目明细、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特殊病门诊医药费报销,须提供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门诊处方、费用清单及相应诊断证明. 3、定点三级综合医疗机构住院和特殊病门诊医药费报销,须同时提供定点二级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证明. 4、参加商业医疗保险人员的医药费报销,除提供上述报销凭证复印件外,同时提供保险公司出具的理赔分割单. 5、其余参合人员报销均需提供未经其他医疗保险减免的医药费原始凭证. (六)不列入报销范围的费用: 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费用; 未履行转院手续,越级到定点三级综合医疗机构就诊的费用; 自杀、自残、酗酒等的治疗费用; 不孕、不育、孕检、分娩、计生手术等发生的费用、 动物伤害、接种疫苗、体检、美容、整形等发生的费用; 打架、斗殴、吸毒等各种违法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等责任事故的医疗费用; 法定职业病的治疗费用; 在境外及港、澳、台的治疗费用; 其他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 (七)报销项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项目参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执行. (八)药品价格.定点医疗机构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人员提供药品的价格,按照市招标药品价格执行. 七、免“四费”范围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免收挂号费、诊疗费、出诊费、穿刺费(注射、输液). 八、终结报销 年度内报销单据上交时间截止至次年1月10日.12月31日前不能出院的,由其所住院医疗机构出具本年度结算清单.凡逾期不交的单据,视为自动放弃报销资格. 九、组织领导 (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情况的检查和考核. (二)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收支情况和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 (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收缴、使用,报销凭证的审核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镇级经办机构的业务培训和工作考核、政策调研. (四)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委员会负责本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工作的组织动员,参合资金的收取上缴,报销政策的宣传普及,医药费用报销核算,报销资金领取下发,村级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工作考核. (五)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组负责本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资金的收取上缴、报销政策宣传、报销凭证收取、报销资金送达以及报销情况公示,其工作情况纳入民主日村务公开. (六)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施,各有关部门大力支持,密切配合. (八)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遇到的问题,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九)区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宣传媒体,设立专题栏目,宣传制度政策和典型案例.采取适宜方式,发布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提供的资金收缴、运行情况和工作进展情况的相关信息.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制作并为镇、村提供必要的宣传材料. 十、本《实施细则》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一、本《实施细则》自日起施行.顺义区人民政府于日印发的《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调整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顺政发〔2007〕69号)及《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卫生局关于顺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补充意见的通知》(顺政办发〔2007〕77号)同时废止如某人用掉医药费总计25000元,而报销公式是这样的:(《起付线》-自费药)*20%,如果说自费药占据很大比例,其报销下来是没有多少金额的. 另外需要到指定医疗机构就医,这点很重要.
为您推荐:
扫描下载二维码农村合作医疗保险2015年什么时候交费_百度知道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2015年什么时候交费
提问者采纳
14年,每年年底交第二年的,不然当年交的,当年上半年不能用医保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相关知识
其他1条回答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德保县人民政府
您所在的位置:
作者:德保县府办  发布时间:  来源:德政办发〔2015〕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德保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技术方案(2015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德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FONT size=5 face=仿宋_GB年4月13日
德保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技术方案
(2015年修订)
为切实做好我县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工作,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兼顾群众受益和基金安全,不断提高参合群众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5〕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技术方案(2015年修订)的通知》(桂卫基层发〔2015〕9号)和《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百色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百政办发〔2014〕4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保障参合农村居民身体健康为目标,在巩固新农合覆盖面的基础上,结合新农合筹资水平,科学合理调整补偿方案,扩大保障范围,使参合农村居民受益程度不断提高、医疗保障能力不断增强。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收支平衡,保障适度。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确保新农合基金收支平衡,防止基金透支或基金沉淀过多,合理用于医药费用补偿,逐步降低个人自付比例。
(二)坚持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受益面。以住院统筹为主,门诊统筹为辅,建立科学补偿机制,缩小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与实际报销比例之间的差距,提升重大疾病保障水平。
(三)坚持基层优先,合理引导。充分发挥新农合基金补偿标准差异性优势,转变服务模式,科学引导病人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稳步推进分级诊疗制度。
(四)坚持预算管理,提高效率。按照“总额包干、限额预付、超支不补”的要求,全面推进新农合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建立稳定激励约束运行机制,保障基金使用效率和安全。
(五)坚持相对统一,因地实施。在保证自治区新农合基金补偿技术方案有效实施的前提下,结合我县实际,适当调整和完善相关补偿技术、标准和方法,使方案更科学、更合理、更具操作性。
三、基金筹集
(一)新农合基金主要由政府补助和农村居民个人缴费筹集。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农合,2015年新农合人均筹资标准为470元/人&#8226;年,其中,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为380元/人&#8226;年,农村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90元/人&#8226;年。财政补助按以下标准分担:中央补助年人均268元,自治区补助年人均88.6元,市及县年人均负担23.4元。
(二)鼓励社会团体、慈善机构、企业、村集体和个人资助新农合基金。
四、基金分配
新农合基金全部为统筹基金,分为风险基金、住院统筹基金和门诊统筹基金、大病保险基金四部分。2011年以前的家庭账户基金用完自行解除。
(一)风险基金按当年统筹基金收入总额的10%提取。若风险基金累计结余已达到当年统筹基金收入总额10%的,不再提取风险基金。
(二)当年统筹基金提取风险基金和大病保险基金后,统筹基金按75%为住院统筹基金、25%为门诊统筹基金进行分配。住院统筹基金和门诊统筹基金之间可以调配使用。
(三)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结余(含风险基金)一般应不超过15%;历年统筹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当年统筹基金的25%(含风险基金)后,原则上当年不应再增加结余金额和比例。
五、补偿范围
(一)参合农民因病住院或门诊就医、住院分娩的医药费用符合报销范围规定的,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
(二)自治区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含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自治区增补的基本药物目录,下同)内的药品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目录外的药品不予补偿。
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报销药物目录仅限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自治区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卫药政发〔2014〕5号)文件允许单位自行增补的补充药品目录。
(三)诊疗项目和医疗材料的补偿范围。按照《德保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暂行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德卫字〔2013〕43号)执行,非补偿范围内的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不予补偿(详见附件1)。
(四)高血压病等特殊病种(详见特殊病种门诊补偿)的门诊治疗费用纳入住院统筹基金补偿范围。门诊特殊病种由二级及以上公立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确诊。
(五)儿童急性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慢性肾脏病第5期,包括门诊治疗)、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度听障儿童人工耳蜗植入、血友病(包括门诊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肝癌、鼻咽癌、人感染禽流感、尘矽肺等疾病,按重大疾病医疗保障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重大疾病补偿应达合规费用的70%(有定额、限额补偿的按定额和限额),补偿封顶线15万元。
(六)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的门诊和住院治疗费用,纳入住院统筹基金补偿范围,按住院补偿的有关规定执行。其限定支付范围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实施方案(试行)》(桂卫农卫〔2011〕38号)执行。
(七)狂犬病暴露(犬伤)后处置费用(包括伤口清洗、狂犬免疫球蛋白、狂犬疫苗)纳入住院统筹基金补偿范围,按住院补偿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应由政府另行安排专项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列入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设有财政专项经费支持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艾滋病防治”、“结核病防治”、“血吸虫病防治”、“慢性病防治”等公共卫生项目,其救治经费必须首先按照财政专项补助政策或经费使用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后,剩余部分的医药费用再按新农合规定给予补偿。
(九)门诊统筹补偿范围。本县县级、乡镇、村级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统筹补偿定点医疗机构。
(十)参合农民门诊就医、健康体检等医药费用,以及一般诊疗费中应由新农合基金支付的部分,从门诊统筹基金中予以补偿。
(十一)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广西健康惠民工程的通知》(桂政办发〔号)开展鼻咽癌、肝癌防治工作,鼻咽癌、肝癌联合早期筛查诊断的检测检查费用纳入门诊统筹基金补偿范围,补偿资金先从历年累积的家庭帐户基金中支出,没有结余或结余不足的,再从当年统筹基金中支出。
(十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补偿:
1.报销手续不全或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
2.酗酒、打架(含夫妻打架)、斗殴、吸毒、服毒、自杀、自伤、自残患者的医药费用;
3.近(弱)视矫正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重性精神疾病除外)、保健疗法、营养疗法、磁疗等费用;
4.各种美容、健美、减肥、增胖、增效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包括倒睫、眼睑下垂、多指(趾)等矫正]等费用;
5.义齿、眼镜、助听器和各种自用保健、按摩、推拿治疗器械费用;
6.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7.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
8.擅自到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9.应当由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和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10.计划免疫接种、疫苗费(狂犬病疫苗除外)、婚检等属公共卫生和保健项目费用;
11.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未经物价部门核准收费价格的,擅自开展的治疗项目,以及超过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的医疗费用;
12.涉及违法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人流和引产(有医学需要的除外),以及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药事事故等导致妊娠终止,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13.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不予支付补偿项目的材料和检查费用。
六、补偿标准
(一)住院补偿。
1.住院补偿按以下公式计算:住院补偿费用=(住院总医药费用-非补偿范围内的药品费用-非补偿范围内的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的费用-起付线)×补偿比例。
2.住院补偿设置起付线。起付线是指新农合基金对农民进行补偿时计算补偿费的最低起点,起付线以下的费用由参合农民自己支付。住院补偿起付线按以下规定执行:
(1)乡镇卫生院(含铜矿职工医院)住院起付线为100元;
(2)本县疾控中心、皮防站、血防站住院起付线为150元;
(3)本县中医医院250元;
(4)本县妇幼保健院、博爱医院300元;
(5)本县人民医院400元;
(6)市定点二级医疗机构500元;
(7)市定点三级医疗机构800元;
(8)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区外定点医疗机构1000元;
五保对象住院不设起付线,低保对象、在乡(镇)老复员军人、在乡(镇)革命伤残人员、带病回乡(镇)退伍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和“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人员、残疾人员、落实计生政策独生子女户、双女放环或结扎户、退职村干(男年龄达60周岁,女年龄达55周岁,累计工龄达20年及以上)、法定传染病患者和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有关部门认定的见义勇为者,在乡(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住院不设起付线,在县级以上(含县级)住院起付线在以上规定的基础上降低50%。
3.住院补偿按比例给予补偿。住院补偿比例是指参合农民患病住院花费医药费用后,按规定从新农合基金中获得的医药费补偿比例。住院补偿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
(1)乡(镇)卫生院(含铜矿职工医院)90%;
(2)本县中医医院、疾控中心、皮防站、血防站80%;
(3)本县妇幼保健院、博爱医院75%;
(4)本县人民医院和市定点二级医疗机构70%;
(5)市定点三级医疗机构55%;
(6)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区外定点医疗机构50%;
(7)参合农民因患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住院按起付线50元、补偿比例85%进行补偿;
4.住院补偿设置封顶线。封顶线是指新农合基金能够提供给参合农民的最大补偿额度。参合农民每人每年住院补偿基金封顶线为12万元。
5.住院分娩纳入住院统筹基金补偿范围。住院分娩应先从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中列支,再从新农合基金中列支,两项列支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实际发生费用。在乡(镇)卫生院住院分娩顺产的,总医药费用在1200元及以内,在扣除国家专项补助后,给予全额补偿。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顺产的,按500元给予定额补助。异常分娩按住院分娩补偿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6.婴幼儿住院补偿。婴幼儿住院治疗时实行“母婴捆绑式”补偿方式,即当年度出生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可随参合母亲自动获取参合资格并享受新农合住院补偿待遇(需要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或《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当年度无需缴纳个人参合费用,享受时间从出生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自第二年起须按规定缴纳参合费用。
7.意外伤害住院补偿(工伤及第三方责任除外)。参合群众发生意外伤害到县人民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县中医医院住院的,在住院期间需到县新农合管理中心登记备案,其住院医药费用(包括并发症及后续治疗)可报销费用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县内乡(镇)卫生院住院按70%比例补偿,县级及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按50%比例补偿,县外住院按40%比例补偿,年度补偿封顶线不高于20000元。对无法判定有无责任的意外伤害,其住院医药费用中可补偿费用部分,按30%的比例给予补偿,年度补偿封顶线不高于10000元。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伤害,如地震、水灾、火灾、雷电等造成的无他方或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义务劳动、无偿服务等公益任务造成的伤害(需提供乡镇政府或县级以上政府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受精神病患者击打或精神病患者自伤造成的伤害(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受精神病打击的由公安部门出具证明;精神病患者自伤的由社区或村委会出具证明)住院的,按疾病住院补偿政策执行。
8.在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比非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9.参合农民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使用报销药物目录(不包括中药配方颗粒、中药浓缩配方制剂)范围内的中医药、民族医药诊疗疾病的,其中中医药、民族医药的医药费(不包括中成药)补偿比例在上述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10个百分点,且在乡(镇)卫生院累加补偿比例不能超过100%(与基本药物目录药品不叠加计算)。
10.诊疗设备检查、治疗项目和医用材料的补偿范围。
(1)诊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单次(例、脏器、部位)费用超过200元,使用国产医用材料单种(次)费用超过1000元的,该项费用患者自费30%后,再纳入可补偿费用按规定比例报销;
(2)使用进口医用材料(含体内置放材料)产生的费用,患者自费50%后,再纳入可补偿费用按规定比例报销。
11.试行单病种(无并发症)限额付费。对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部分单病种实行限额付费,将住院分娩、宫外孕术、子宫肌瘤切除术、慢性扁桃体炎摘除术、化脓性阑尾炎切除术、腹股沟疝修补术等6个病种费用实行单病种管理。核定定额付费标准,超出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详见附件2)。
(二)普通门诊补偿。
1.每人每年门诊统筹费用补偿封顶线为130元,可以参合户为单位家庭共享。
2.门诊统筹补偿不设起付线,补偿达到封顶线限额后,费用自付。门诊补偿仅限于县内定点医疗机构。
3.按分段给予报销补偿。县级单次(或每日,下同)门诊费用不高于100元的,按85%补偿;费用高于100元的部分,按70%比例给予补偿。乡(镇)级单次门诊费用不高于50元的,按95%补偿;费用高于50元的部分,按80%比例给予补偿。村级单次门诊费用不高于20元的,按95%补偿,费用高于20元的部分,按70%比例给予补偿。
4.有门诊家庭帐户资金结余的,门诊家庭帐户资金以户为单位使用,当年用不完的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用完为止。家庭帐户结余资金可用于支付门诊或住院自付部分的费用,如有家庭账户结余的应优先使用。
5.开展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地区,调整后提高价格的门诊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支付范围,按有关政策执行。
(三)特殊病种门诊补偿。
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型地中海贫血、慢性肾功能不全、血友病、重性精神病、肾病综合征、癫痫、脑瘫、重症肌无力、冠心病、慢性充血性心衰、帕金森氏综合征、肝硬化失代偿期、脑血管疾病后遗症、风湿性心脏病、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及肺心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强直性脊柱炎、糖尿病、高血压病、甲亢、甲状腺功能减退症、银屑病等27种疾病的门诊治疗费用纳入住院统筹基金补偿范围,实行分类补偿。
1.分类情况。
I类: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地中海贫血、慢性肾功能不全。
Ⅱ类:血友病、重症精神病、肾病综合征、癫痫、脑瘫、重症肌无力以及桂卫农卫〔2011〕38号规定的康复项目门诊治疗。
Ⅲ类:冠心病、慢性充血性心衰、帕金森氏综合征、肝硬化失代偿、脑血管疾病后遗症、风湿性心脏病、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及肺心病、系统性红斑狼疮。
Ⅳ类:结核病、强直性脊柱炎、糖尿病、高血压病、甲亢、甲状腺功能减退症、银屑病。
2.补偿比例与额度。
门诊特殊病补偿不设起付线,可补偿费用的报销比例为70%。原则上,Ⅰ类每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4000元;Ⅱ类每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3000元;Ⅲ类每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2000元;Ⅳ类每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1500元。合并多种慢性病,以其中一病种最高额度为补偿封顶线,不累加。
七、补偿规定
(一)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即时补偿的,结算出院时参合农民须提供患者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未入户等其他特殊参合人员和新生儿按新农合的有关要求,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合作医疗证、参合发票复印件,属民政对象的还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有关证件复印件、转诊证明(县外)等材料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即时补偿结算。在未能执行即时补偿结算的医疗机构就诊的,由患者先垫付住院医药费用,除持以上报销材料外,还需提供患者或百色辖区内与患者同一户籍人员的农村信用社存折或卡复印件、住院发票、费用清单、疾病证明或出院证、病历复印件(意外伤害)、原籍村民委证明等到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二)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农合转诊制度(试行)》。参合农民患病应先在统筹区域内乡(镇)或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到县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需办理转诊手续(精神病除外);未经转诊、未报告县合管中心批准备案、住院期间患者本人或其家属自行要求转诊的,在规定补偿比例基础上降低10%比例报销。
(三)参合农民在县内生活因患普通病种或急危重病症直接到市定点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普通病种患者按补偿费用部份的30%比例即时结报;急危重病症患者在住院期间到县新农合管理中心补办转诊审批手续的,按照规定补偿比例报销。
(四)参合农民在百色市区内因务工、探亲、访友期间突发疾病在百色市人民医院、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需在住院期间提供住院证、务工单位或村(社区)证明、农合证等材料到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办理转诊审批手续后才能即时结报。
(五)参合农民凡因探亲、访友、外出务工等原因在县外住院治疗的,住院期间必须告知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备案,经同意的才能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否则降低10%报销比例。
(六)参合农民在全区范围内同等级别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应按相应同等级别的补偿标准报销补偿,但须严格执行有关转诊、报告备案手续。
(七)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病情需要使用非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的药品、非补偿范围内的医用材料和开展非补偿范围内的诊疗项目的,特别是使用贵重材料或开展大检查项目时,须事先告知,并经患者签字认可。因不事先告知致患者投诉的,经新农合经办机构查实,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由该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八)补偿审核与资金划拨。定点医疗机构或乡(镇)新农合经办点每月25日前(逢节假日延后),将《医药费用审核结算汇总申请表》、《新农合即时结算报销花名册》(一式两份)及装订成册的报销原始凭证到县新农合管理中心报账,报销材料时段为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每月月底前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将本月复核批准后应支付的即时补偿资金,从新农合经办机构基金支出划拨到相应定点医疗机构账户,实行实报实销。
八、监督管理
(一)县卫生局应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监管,按照《广西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修订)》,建立健全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制度,通过推进支付方式改革等措施,推动定点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并做好新农合、大病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等各项补偿政策的有效衔接。
(二)新农合经办机构应与定点医疗机构建立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通过谈判确定协议服务医院、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实行协议化管理。其中,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的用药比例、补偿范围内的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的使用要求、费用控制、转诊制度的执行等应纳入协议条款中。
(三)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逐级转诊和双向转诊制度,执行相关诊疗规范,合理检查、合理诊疗、合理收费、合理结算,并定期对医疗服务行为、质量、费用管理等进行自查,健全和完善外部监督和内部自查制度,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四)县卫生局和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加强对门诊统筹基金的管理,加强门诊日志、门诊处方、就诊人次、次均费用等指标的管理,建立门诊病案、病人等抽查制度,监控月度诊次变化情况,对不符合诊疗规范、不合理用药、无病开药、年底集中开药等行为,要严肃查处,按比例扣减补偿基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新农合定点医院、科室或执业人员的资格。
(五)各相关部门、新农合经办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新农合门诊统筹、大病保障、转诊制度、大病保险等政策的宣传力度,让广大参合群众理解和支持新农合政策,正确履行权力和义务;组织各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学习政策,提高其理论水平和执行能力,不得向参合农村居民传递“门诊统筹资金过期无效”谣言,误导参合农村居民年底突击取药,以及宣传免费住院治疗等信息,一旦发现,坚决查处。
(六)县财政局应按规定对新农合经办机构实行补偿基金预付制,按月均医药费用预付两个月以上补偿资金,由经办机构对实现垫付制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预付或对未实现即时结算的参合人员进行结算报销,确保定点医疗机构正常运转和参合农村居民及时获得补偿。
(七)县卫生局要加强基金监管,县新农合管理中心要建立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既要避免基金结余过多,又要防止收不抵支;进一步健全完善基金监管制度,认真落实公示制度、督查制度,对大额费用的补偿要认真核查,避免套骗新农合基金事件发生;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严厉查处参合农村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和新农合经办机构违法乱纪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要移送司法机构依法处理。
九、上一年度住院费用超过日没有办理补偿的,不再给予办理补偿。
十、本方案自下文之日起执行,《德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保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技术方案(2014年修订)的通知》(德政办电〔2014〕71号)同时作废。
十一、本方案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德保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补偿项目
2.德保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单病种限额付费标准
德保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补偿项目
一、德保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补偿项目
(一)综合医疗服务类
l.各种挂号费
7.各种健康档案费
8.各种家庭病床所有费用
3.外埠会诊费
11.尸体料理费
4.远程会诊费
12.尸体整容费
5.预防保护各种项目费
13.尸体存入费
6.各种访视费
14.临床用血服务费
(二)特殊医技诊疗费
1.图象记录附加费
4.尸检病理诊断费
2.院外影像学会诊费
5.儿童及胎儿尸检病理诊断费&
3.亲子鉴定费
6.尸体化学防腐处理费
(三)临床诊疗类
l.牙冠修复费
43.隆鼻手术费
2.各种假牙费
44.隆鼻术后矫正手术费
3.牙瓷金费
45.鼻畸形矫正手术费
4.牙嵌体修复费
46.鼻再造手术费&&
5.各种牙桩冠修复费
47.牙外科正畸费
6.各种牙固定矫修复费
48.牙冠延长手术费
7.各种牙活动矫修复费
49.各种口腔正颌手术费
8.各种美容义齿修复费
50.下颔角嚼肌肥大畸形矫正手术费
9.各种局部、可摘义齿费
51.喉气管支架费
10.各种牙正畸治疗费
52.阴茎再植手术费
11.各种颜面正畸治疗费
53.阴茎畸形整形手术费
12.各种鼎面正畸治疗费
54.阴茎再造手术费
13.各种颜颌面正畸治疗费
55.阴茎延长手术费
14.进口各种种植体
57.阴道成形手术费
15.性变试验费
56.开腹取环手术费
16.B超下采卵手术费
58.阴道缩紧手术费
18.避孕前皮下埋植手术费&
59.阴蒂肥大整复手术费
19.乳房按摩费
60.阴蒂短缩成形手术费
20.各种保健按摩费
61.外阴整形手术费
21.各种保健洗足按摩费
62.处女膜修复手术费
63.变性手术费
23.电解脱毛治疗费
64.乳房再造手术费
24.激光脱毛费
65.乳头乳晕整形手术费
25.激光防皱费
66.隆乳手术费
26.激光治狐臭费
67.脂肪抽吸手术费
27.各种心理咨询费
68.腋臭切除手术费
28.脱抑治疗费
69.各种烧伤皮肤整容手术费
29.脱瘾治疗费
70.隆髁手术费
30.戒毒治疗费
71.隆颌手术费
31.垂睑成形手术费
72.唇外翻矫正手术费
32.激光垂睑成形手术费
73.胡须再造手术费
33.眼袋成形术费
74.隆颜手术费
34.甲状腺突眼矫正手术费
75.颌下脂肪袋成形手术费
35.义眼安装手术费
76.酒窝再造术手术费
36.各种眉美容手术费
77.除皱手术费
37.各种眉毛矫正手术费
78.指甲成形手术费
38.耳廓再造手术费
79.毛发移植手术费
39.耳廓畸形矫正手术费
80.磨削手术费
40.外耳道成形手术费
81.纹饰美容费
41.电子耳蜗植入手术费
82.摘取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和组织源的手术等相关费用
42.鼻继发畸形修复手术费
83.救护车费
二、德保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补偿的医疗器械材料项目
l.各种助听器
10.各种眼镜片费
2.各种跟踪观察器
11.各种辅助床费
3.各种保健器材
12.各种辅助床垫费
4.各种保健避孕套&
13.各种服装费
5.各种排卵试纸
14.各种鞋帽费
6.各种早孕试纸
15.各种餐具、用具、厨具费
7.各种安全套
16.各种取暖器具、器材
8.各种便携式器械
17.特殊材料注射输液器(≥10元)
9.各种眼镜架费
三、德保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补偿的生活服务项目和
3.食品保温箱费
10.门诊煎药费
5.电冰箱费
12.文娱活动费
6.损坏公物赔偿费
13.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德保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内定点医疗机构
单病种限额付费标准
关键诊疗技术
付费定额(元)
补偿比例(%)
新农合基金补偿定额(元)
自付额(元)
先“降消”补助:1000元
子宫肌瘤切除术
慢性扁桃体炎
扁桃体摘除术
化脓性阑尾炎
阑尾炎切除术
腹股沟疝修补术
注:超出定额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
中央部门网站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人口计生委
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
安全监管总局
知识产权局
预防腐败局
发展研究中心
社保基金会
自然科学基金会
测绘地信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煤矿安监局
原子能机构
国务院扶贫办
国务院三峡办
南水北调办
省(区市)政府网站
广西各部门网站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监察厅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司法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自治区水利厅
自治区农业厅
自治区林业厅
自治区商务厅
自治区文化厅
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自治区审计厅
自治区外事办公室
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广西各地市网站
国内重要城市网站
广西电视台
广西新闻网
--新闻媒体网站--
桂林生活网
桂林红豆网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中心
中国新闻社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主办单位:德保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德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广西德保县莲城大街26号 邮政编码:533700 电话: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如有违反,追究法律责任。
Copyright ?
2010 - 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桂ICP备 号
百公网安备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荆门医疗保险交费明细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