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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寻乌县委办公室 寻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精准扶贫有关奖补政策和资金申报验收程序和办法的通知
寻办字〔2015〕61号
中共寻乌县委办公室 寻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精准扶贫有关奖补政策和资金申报验收程序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精准扶贫工作有关奖补政策和资金申报验收程序和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寻乌县委办公室&& 寻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9日
精准扶贫工作有关奖补政策及资金申报
验收程序和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精准扶贫“1+1+N”系列文件的落实,充分发挥政策的扶持效益,真正让贫困户受益,加快脱贫步伐。现将精准扶贫相关扶持政策的申报程序、资金奖补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县级统筹原则。按照“1+1+N”系列文件要求,统筹县纪委、审计、财政、扶贫及各实施主体单位力量,抓好精准扶贫系列政策的落实。
(二)分工负责原则。各牵头实施单位分口负责各项扶贫政策的落实。
(三)简政便民原则。通过建立联审联批、一个口子进出的方式,方便群众、快捷高效落实帮扶资金。
(四)实事求是原则。奖补政策和资金申报验收全过程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依规实施奖补政策和资金。
(五)接受监督原则。奖补政策和资金申报验收全过程接受县纪检、财政、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接受群众的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二、扶持项目类别、办法、程序
所有扶持项目在审查、复核、办理、评议、拨付等环节,原则上在上一个程序走完后受理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如有扶持项目明确具体时间的则按照规定执行。
(一)扶持产业转型发展(包含重点区域产业发展)奖补
1.实施主体:县农粮局。
2.申请对象:全县范围内实施产业转型发展的一般农户、贫困户和参与帮扶贫困户实施产业转型发展的合作社、企业。
3.奖补类别:《寻乌县扶持产业转型发展实施意见》(寻办发〔2015〕8号)、《关于推进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产业发展意见》(寻办发〔2015〕7号)规定符合奖补条件的种、养项目(农业部分);获得市级以上优秀并帮扶规定数量贫困户发展农业产业的合作社、龙头企业;获得“三品”认证新经济组织。
4.奖补标准:《寻乌县扶持产业转型发展实施意见》(寻办发〔2015〕8号)、《关于推进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产业发展意见》(寻办发〔2015〕7号)规定的奖补标准。
5.申报时间:每年分2次申报,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申报一次,上半年在5月1日前,下半年在10月1日前。
6.申报程序:农户申请→村委会核实→乡(镇)核查→公示→报领导小组→核实验收→报县政府批复→发放奖补资金。具体程序如下:
(1)各申报主体到各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综合站领取验收申报表(一般农户和贫困户领取附件1,合作社、企业领取附件2),按要求填写好,到所在村委会核实盖章,之后交各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综合站受理(合作社、企业填写好后直接将附件2交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综合站受理),等待核查;
(2)乡(镇)农业综合站受理后,于5月份和10月份由乡(镇)政府组织人员进行集中核查,申报主体应配合好核查组人员开展核查工作,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核查结束后将核查结果在所在村主要公共场所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拍照留存;
(3)公示无异议后,各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综合站将核查结果填写在验收申报表中,核查人员(不少于3人)签字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复印一份乡(镇)留存;对不符合奖补条件的,由乡(镇)核查人员直接将信息反馈给申报主体,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验收申报信息填写到全乡(镇)验收申报汇总表中;
(4)5月30日前和10月30日前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综合站将验收申报表(附件1和附件2原件)和乡(镇)验收申报汇总表(附件3)统一报送到县扶持产业转型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粮局)申报核查验收;
(5)6月份和11月份,由县扶持产业转型发展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对全县各乡(镇)核查情况进行核实验收,根据核查情况填写《寻乌县产业转型发展扶持项目(新型经营组织)验收申报表》(附件2)、《寻乌县产业转型发展扶持项目(经营个体)验收表》(附件4),报县政府批准发放奖补资金。县财政局依据县政府批复发放奖补资金,个人发放至“一卡通”账户,其他新型经济组织发放至对公账户。
(二)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1.实施主体:县教育局。
2.申请对象: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的在学校宿舍内寄宿的贫困家庭学生。
3.补助标准:小学1500元/生﹒年,中学1750元/生﹒年。
4.申请时间:每年9月份由学生本人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
5.申请程序:学生申请→村级证明→乡(镇)民政所证明→学校评议→结果公示→报县教育局审核→网站公示→报县财政局备案→“一卡通”发放。具体按《江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管理办法》执行。
(1)各学校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领取、填写《江西省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申请表》(见附件5),到户籍所在地(村、镇)开具贫困证明材料。学校根据县教育、县财政部门分解的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名额及金额,参照贫困寄宿生档案库情况,组织科任教师、宿舍管理员和学生评议,确定补助对象;
(2)学校制作《江西省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申请信息汇总表》(见附件6),将受助学生名单、监护人姓名、年级班级、家庭地址(村组)、资助金额和县教育局举报电话在学校内和学生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拍照留存;
(3)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向县教育局提交装订成册的《江西省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申请表》1份和学生签名的《江西省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申请信息汇总表》;
(4)县教育局将受助学生名单通过寻乌教育网向社会公示;
(5)公示无异议后,县教育局将审核后的《江西省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申请表》、《江西省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申请信息汇总表》并盖章,送县财政局盖章备案;
(6)县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直接打入受助学生家长“一卡通”账户内。
(三)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补助
1.实施主体:县教育局。
2.申请对象:对本县普通高中学校毕业并且当年考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寻乌籍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
3.补助标准:每人一次性补助6000元。
4.申请时间:每年5月初至高考前由学生本人向就读高中学校提出申请。
5.申请程序:学生申请→村级证明→乡(镇)民政部门证明→所在学校评议→报县教育局审核→县教育、财政、民政部门审定→公示→填写“回执”→“一卡通”发放。
申请条件及程序按《江西省贫困家庭学生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具体程序为:
(1)学生领取、填写《江西省贫困家庭学生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申请表》(见附件7)后,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民政部门开具贫困相关证明材料;
(2)学校根据上级部门分配的政府资助金控制指标数,按照一定的比例,从《江西省学生资助中心办公系统》“高中贫困生库”学生名单中,依据“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对当年高考学生初步确定拟资助学生名单;
(3)高考录取信息公布后,学校立即将拟获资助的学生信息表(信息表可从“高中贫困生库”中打印)和贫困生有关证明材料一同报县教育局评审;
(4)考生录取后,县教育局组织县财政、县民政等部门进行审定;
(5)审定后县教育局将受助学生相关信息(学生姓名、学校、录取院校、家庭地址、举报电话等)在寻乌教育网或学生所在毕业学校和所在村(居)委会等公共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将江西省贫困家庭学生高考入学政府资助回执单发放给受助学生;
(6)学生将“回执单”寄回县教育局,县财政部门将资助金直接打入学生家长“一卡通”账户内。
(四)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参加中、高等职业学历教育实行财政补贴
1.实施主体:县扶贫和移民办。
2.申请对象:全县农村贫困户家庭(含搬迁移民户和库区移民户)中有意愿参加中、高等职业学历教育的适龄学生。
3.补贴标准:每人每年补助1500元,连续补助两年,顶岗实习期间不再享受补助。
4.申请时间:每年5月和10月。
5.申请程序:学生申请→村级证明→乡(镇)民政部门证明→所在学校证明→报县扶贫和移民办审查→公示→报县财政局复核→“一卡通”发放。按《赣州市农村贫困家庭子女职业学历教育财政补贴工作实施方案》执行,具体程序为:
(1)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赣州市农村贫困家庭子女职业学历教育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8),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民政部门开具贫困相关证明材料,就读学校开具学籍证明;
(2)县扶贫和移民办对申请学生进行审查、确认,确定拟资助对象;
(3)对拟资助对象在申请对象所属行政村和县扶贫和移民办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公示期限满后,按公示情况对申请对象进行再次复核。复核属实后确定正式补助对象花名册(见附件9);
(5)县扶贫和移民办将审核确认的中、高等职业学历教育补助对象花名册送县财政部门复核后,再由县财政部门按程序将补助资金拨付到补助对象“一卡通”账户。
(五)优秀贫困生奖学金奖励
1.实施主体:县教育局。
2.申请对象:每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试总成绩排名在全县所属年级前100名(含100名)、户籍在本县的初、高中贫困家庭学生。
3.奖励标准:初中生每人一次性奖励1000元,高中生每人一次性奖励1500元。
4.申请时间:每年7月上旬。
5.申报程序:县教育局提供前100名名单→学生申请→村级证明→乡(镇)民政部门证明→所在学校评议→公示→报县教育局复核→网上公示→报县财政局→“一卡通”发放。具体程序如下:
(1)各初、高中学校根据县教研室提供的初、高中各年级前100名(含100名)学生名单,组织名单中的贫困家庭学生填写《寻乌县优秀贫困家庭学生奖励金申请表》(见附件10),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民政部门开具贫困相关证明材料;
(2)学校成立由学校行政人员、班主任、科任教师组成的评审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初审,并对初审确定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寻乌县优秀贫困家庭学生奖励金申请表》及名单汇总表提交到县教育局;
(4)县教育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相关股室对各校上报的奖励名单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寻乌教育网进行二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5)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正式奖励对象花名册;
(6)由县财政部门按程序将资金拨付到奖励学生家长“一卡通”账户。
(六)教育基金补助
1.实施主体:县教育局。
2.申请对象:本县普通高中学校毕业并且当年考取全日制普通高等二本以上院校的寻乌籍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
3.补助标准:一次性帮扶2000元。
4.申请时间:每年8月上旬。
5.申报程序:学生申请→村级证明→乡(镇)民政部门证明→所在学校评议→公示→报县教育局复核→网上公示→报县财政局→“一卡通”发放。具体程序如下:
(1)每年8月上旬,录取结果出来后,符合帮扶条件的贫困家庭学生向原就读高中学校提出申请,填写《寻乌县优秀贫困家庭大学新生帮扶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1),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民政部门开具贫困相关证明材料;
(2)原就读高中学校成立由学校行政人员、班主任、科任教师组成的评审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初审,并对初审确定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寻乌县优秀贫困家庭大学新生帮扶资金申请表申请表》及名单汇总表提交到县教育局;
(4)县教育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相关股室对各校上报的初审名单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寻乌教育网进行二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5)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正式帮扶对象花名册;
(6)由县财政部门按程序将资金拨付到被帮扶学生家长“一卡通”账户。
(七)旅游产业扶持
1.实施主体:县旅游局。
2.申请对象:农户和经济组织。
3.补助标准:按县委办、政府办关于印发《寻乌县精准扶贫315产业发展帮扶模式》等10个扶贫攻坚文件的通知(寻办字〔2015〕42号)标准执行。
4.申报时间:5月和10月。
5.申报程序:农户、经济组织申请→村级初审→乡(镇)复核→报县旅游局组织验收→报县政府审批→拨付补助资金。具体如下:
(1)个人申报验收程序:符合条件的个人填写好《寻乌县旅游产业扶贫项目(个人)验收申请单》(附件12),并提交工商执照、身份证、山林及田地入股或流转证明等资料3份。个人申报表由项目所在村对申报内容进行初审后,提交所在乡(镇)进行复核,再由乡(镇)向县旅游部门申报验收。县旅游部门组织扶贫、财政等部门及项目所在乡(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县政府审批。县财政根据县政府批复按“一卡通”程序发放奖补资金。
(2)经济组织申报验收程序:符合条件的经济组织填写好《寻乌县旅游产业扶贫项目(经济组织)验收申请单》(附件13),并提交工商执照、法人身份证、工资发放表或入股分红凭证等资料3份给县旅游部门申报验收。由县旅游部门牵头组织扶贫、财政等部门及项目所在乡(镇)进行验收,确定奖补金额后报县政府审批。由县财政部门根据县政府批复拨付奖补资金。
(八)工业园区企业定向培训补助
1.实施主体:县就业局。
2.申请对象:企业。
3.补贴标准:工业园区企业定向培训补贴为300元/人。但对工业园区企业中岗位技能要求高、培训时间和培训内容达到国家职业大典要求的培训,其补贴标准按赣人社发〔2012〕97号文件执行。
4.培训期限:工业园区企业定向培训包括理论培训和实践操作两部分,以实践操作为主,培训期限由企业按照岗位实际要求自行确定,其中理论集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得低于8个课时,每次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4个课时。
5.申请材料:培训结束6个月内,培训机构(企业)向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培训补贴,并附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拨付表(附件14)、培训学员花名册(附件15)、评估验收表(附件16)、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工资发放表等相关补贴申请材料。
6.补贴程序:培训补贴资金实行直补企业的方式。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材料经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后,向县财政部门提交拨款申请,县财政部门收到拨款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拨至就业专项资金支出户或直接拨付至培训机构(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补贴资金拨付至就业专项资金支出专户的,由就业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全额拨付至培训机构(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九)小额担保贷款
1.实施主体:县就业局。
2.申请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创业愿望、创业能力、创业项目、有一定自筹资金和合法稳定经营场所的创业人员,在自主创业期间,因自筹资金不足,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3.扶持项目: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个人创业,从事微利项目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除外),可享受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4.所需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下岗失业人员凭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凭《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高校毕业生(2008年以后全日制大专以上毕业)凭本人毕业证及《就业失业登记证》;返乡农民工、妇女以及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凭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其他有效证明;
(2)申请人身份证(正反两面)、户口本复印件(户主页和申请人个人页)一式两份;
(3)经营场所证明自有或租赁合同一式两份;
(4)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持照经营6个月后方可受理)及有关部门核准颁发的附证之一(如:税务登记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烟草零售许可证、卫生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办学许可证、果园证等);
(5)申请人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一式两份(已婚者提供);
(6)申请人父母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一式两份(未婚者提供);
(7)反担保人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一式两份(如担保人未婚,只提供本人及父母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一式两份),工资收入证明及扣款承诺。上门调查后提交;
(8)个人申请书一份及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进行核实。
5.申报程序
(1)贷款人持《工商营业执照》、《身份证》到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设在县就业局)申领申请表;
(2)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和申请贷款所需材料交所在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初审推荐或直接向担保中心提交;
(3)担保中心和经办银行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4)担保中心对所考察项目和反担保措施进行审查认定,并提交贷审会商议;
(5)经办银行与贷款人和担保中心签订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6)发放贷款。
(十)油茶种植补助
1.实施主体:县林业局。
2.申请对象:当年种植油茶农户。
3.补助标准:按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印发《寻乌县精准扶贫315产业发展帮扶模式》等10个扶贫攻坚文件的通知(寻办字〔2015〕42号)标准执行。
4.提供材料:书面申请材料、林权依据、实施主体身份证明。
5.申报程序:
(1)项目实施主体提出书面申请;
(2)由乡(镇)、村两级确认林地所属权,乡(镇)林业工作站技术人员做好核实地类和面积工作;
(3)符合条件的由县林业局纳入工程项目设计范围;
(4)由县林业局技术人员和乡(镇)工作站技术人员做好作业设计;
(5)项目实施主体按作业设计做好项目工程的建设;
(6)项目建设完成后,经县林业部门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报告和清单,形成发放项目资金补助报告报县政府批复;
(7)县政府批复后,县财政局拨付资金。
(十一)贫困户大病医疗补充保险报销
1.实施主体:县民政局。
2.申请对象:全县2015年度建档立卡贫困参合患者,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入院的,经新农合住院补偿、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民政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费用超过5000元,可申请贫困户大病医疗补充保险。
3.所需资料:参保、参合贫困户患者须提供住院依据(住院发票、诊断书、住院费用总清单、出院记录)。复印件需加盖已报销相关部门公章,患者身份证、贫困户证明及银行帐号(一律提供寻乌县农村信用社帐号)相关部门已报销的回执单原件。
4.申报程序:贫困户参合患者→新农合参合→定点医院出院同步结算,个人负担合规费用1.5万元以上(五保、低保户减半)→县行政服务中心一站式服务窗口办理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民政医疗救助→符合条件的,可获得新农合大病二次补偿→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贫困户大病补充保险。
(十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
1.实施主体:县民政局。
2.申报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持有农业户口的,一般按户籍类别申请农村低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且长期共同生活(含长期或者阶段性在外务工)的成员。具体包括:(1)配偶;(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2)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3.申报程序: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附件17)。
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2)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3)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受理低保申请,农村地区可以实行定期集中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有条件的可以根据申请人授权,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根据材料审查和信息核对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明显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且说明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社区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召开听证会,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听证。听证由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听证人数原则上不得于少于15人,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听证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听证遵循宣讲政策、介绍情况、现场评议、形成结论、签字确认的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将相关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审批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拟予批准的,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社区或者自然村(组)将拟批准家庭的户主姓名、保障人口、家庭收入及拟补助金额张榜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作进一步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及时作出决定。对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且说明理由。
4.保障金的核定与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从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当月起计发。低保金的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的账户。低保金额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基本计算公式是:家庭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
5.申办低保需提交的材料:(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2)相关人员的下岗证、离退休证、结婚证、离婚证、残疾证、学生证(入学通知书)、疾病证明;(3)职工工资单或工资领取凭证;(4)养老金额领取凭证;(5)职工收入情况证明(单位劳动工资、人事部门出具);(6)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证明(乡(镇)劳动服务部门出具);(7)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领取证明(同上);(8)就业或职业培训介绍证明(同上);(9)赡养或扶养(抚养)人收入证明及给付赡(扶、抚)养费证明;(10)失业人员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劳动保障部门出具);(11)当地民政部门认定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6.计算家庭收入的主要内容: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1)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2)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3)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4)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5)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7.不计入家庭收入的主要内容:(1)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护理费;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2)义务兵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3)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4)政府发放的高龄补贴;中央确定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部分,“十二五”期间暂不计入家庭收入;(5)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独生子女费;(6)政府、社会、学校给予在校学生的帮困助学金、奖学金;(7)政府、社会给予的医疗救助款物;(8)政府发放的廉租住房补贴;(9)困公(工)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10)按照规定由用人单位统一扣缴和个人自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11)因拆迁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中,按照规定用于购置安居性质的自住房屋和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的部分;(1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所得;(13)政府发放的物价补贴、节日补助、一次性生活补贴;(14)政府发放的残疾人专项补贴;(15)归侨生活补助费;(16)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8.计算家庭财产的主要内容: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房屋、债权、其他财产。
9.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1)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①拥有汽车和大型农机具的家庭;②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③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者出国留学的家庭;④具有有价证券买卖或者其他投资行为的家庭;⑤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三年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家庭;⑥家庭人均金融资金资产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的家庭;⑦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2)拒绝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部门对申请者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3)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家庭;(4)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5)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家庭。(6)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家庭;(7)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在校生除外),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家庭;(8)有赌博、嫖娼、吸毒、卖淫、参与非法组织等行为且尚未改正的;(9)各类服刑、劳动教养期内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10)农村五保供养对象;(11)不按规定申报家庭收入的;(12)当地政府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其他情形。
10.动态管理: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动态管理,对“常补对象”的生活状况,乡(镇)人民政府每年至少入户调查一次,对“非常补对象”的生活状况的变化,及时按程序办理维持、提高、降低或者停发低保资金手续。
1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当履行如下义务:(1)主动、及时通报家庭人口增减和家庭成员就业或重新就业后收入变化的情况,接受政府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的复审。(2)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对象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并主动就业,每季度向低保管理审批机关汇报就业情况。(3)应当参加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
12.现行农村低保最低生活补助标准:2015年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月240元,月补差每人165元。
(十三)农村五保供养
1.实施主体:县民政局。
2.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需要具备条件: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但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二)无劳动能力的;(三)无生活来源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
3.申请享受农村五保程序: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附件18);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民政部门审批。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家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4.申请农村五保供养待遇需要提供材料: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收入状况证明等。
5.现行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从2015年1月1日起,全省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为:集中供养五保户年人均保障标准为3660元,分散供养五保户年人均保障标准为3120元。
6.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范围:我县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对象为:城乡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和抚养人或监护人为贫困家庭未满18周岁的社会散居孤儿。贫困家庭是指: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县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的其他贫困家庭。
7.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我县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为:城乡福利机构抚养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城市散居孤儿每人每月570元,农村散居孤儿每人每月400元,散居残疾孤儿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8.孤儿申请审批程序:
(1)福利机构抚养孤儿申请审批程序县福利机构及乡(镇)敬老院等养老服务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由福利机构负责提供办理批准孤儿、弃婴入院手续的相关材料,并填写《江西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附件19),报县民政局审批。
(2)散居孤儿申请审批程序:
①申请,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抚养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乡(镇)民政所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A公安机关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或医院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火化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孤儿父母宣告死亡或失踪的证明法律文书原件等能证明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材料;
B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
C孤儿监护人(抚养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
D孤儿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E孤儿监护人(抚养人)的贪困证明;
F残疾孤儿需提供残疾证明。
②审核。各乡(镇)民政所收到申报表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监护人(抚养人)家庭生活状况和社会散居孤儿出生年月、致孤原因等情况进行认真核实。符合发放条件的,由孤儿本人或监护人(抚养人)填写《江西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一式两份,乡(镇)签署审查意见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并报县民政局审批。
③审批。县民政局对各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原乡(镇)民政所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函告乡(镇)民政所。县民政局应同时与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抚养人)签定孤儿养育协议,对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孤儿养育状况提出相应要求,明确监护人(抚养人)应依法履行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签订孤儿养育协议应征求和尊重孤儿本人意愿。孤儿监护人(抚养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十四)城乡医疗救助
1.实施主体:县民政局。
2.医疗救助对象主要包括:
(1)城乡低保对象;
(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3)城镇“三无”对象;
(4)残疾军人、“三属”人员、“两红”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
(5)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在岗和退休军转干部及<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16.0mso-fareast-font-family:仿宋_GB2312;
mso-bidi-font-family:仿宋_GB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
(6)因已支付高额医疗费用或需长期依靠治疗维持,而造成家庭支出贫困的低收入家庭患者(以下简称“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医疗救助:
①参与卖淫嫖娼而染上性病的;②违章造成交通事故或工伤事故的;③酗酒伤害、打架斗殴、自杀的;④拒绝或不配合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和相关调查的;⑤经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情况为虚假或冒名顶替的。
3.申请医疗救助程序:
申请人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附件20),需携带疾病证明书、出院小结、新农合报销回执单、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乡(镇)民政所受理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说明原因、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公示7天,无异议的由乡(镇)政府审核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4.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1)资助参保参合
认真做好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重度残疾人、城镇低收入家庭未成年人、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等困难群体参保参合工作。以上对象参保参合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资助,此项县财政补助资金,通过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渠道,拨付到统筹地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分类分账核算。资助参保参合,由县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资助参保参合人员名单和补助金额,将“医疗救助基金”转为“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基金”核算。
救助对象中规定的第4条“六类对象”和第5条“两类对象”的参保参合,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当提高部分军队退役等人员生活补助的意见》(赣府厅发〔2007〕17号)相关规定执行。
(2)开展门诊医疗救助
①日常门诊救助。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纳入日常门诊救助。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看病的日常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由民政部门按100%比例给予救助。
对城乡低保常补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发生的日常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1000元。
对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福利院集中供养城镇“三无”对象,根据在院供养对象人数,按照年人均100-200元的标准限额划拨门诊费用并列入敬老院(福利院)专帐核算,用于购买院内供养对象的常用必备药品。
②重特大疾病门诊救助。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因患严重慢性病或重特大疾病确实需要依靠门诊维持治疗的,其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后,民政部门对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100%的比例给予救助。
城乡低保常补对象因治疗严重慢性病或重大疾病产生的高额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不超过10000元。救助对象当年门诊救助金额已经超出年封顶线,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可将门诊、住院封顶线全并计算给予救助,但当年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门诊加住院救助封顶线之和。其他救助对象不纳入重大疾病门诊救助。
(3)开展住院医疗救助
①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因患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医保可报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给予100%救助。
②城乡低保对象和救助对象中规定的第4条“六类对象”,因患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医保可报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50%的比例进行救助,年累计救助2万元封顶;患以下17种重大疾病的按70%的比例进行救助,年累计救助3万元封顶;此项规定救助对象中的14岁以下儿童因患以下17种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医保可报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80%的比例进行救助,年累计救助5万元封顶;
③救助对象中规定的第5条“两类对象”纳入城市医疗救助范围。因患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医保可报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50%的比例进行救助,年累计救助2万元封顶;患以下17种重大疾病的按70%的比例进行救助,年累计救助3万元封顶。
④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家庭大病救助。在原对低保边缘户大病救助基础上,将大病救助范围扩大到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救助病种放宽到17种,即:尿毒症、恶性肿瘤(癌症)、重症肝炎(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脑中风、急性坏死性胰腺炎、系统性红斑狼疮、急性消化道大出血、急性心肌梗塞、精神病、颅脑损伤、重要脏器破裂﹑脑性瘫痪、再生障碍性贫血(含白血病)、帕金森病、器官移植、重大外伤(50%烧伤成Ⅱ度以上或肢体粉碎性骨折)、先天性心脏病(需手术治疗的严重心脏病)。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因患以上17种重大疾病经住院治疗,对患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医保可报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16.0mso-fareast-font-family:仿宋_GB2312;
mso-bidi-font-family:仿宋_GB元以上的按50%的比例进行救助,年内累计救助<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16.0mso-fareast-font-family:仿宋_GB2312;
mso-bidi-font-family:仿宋_GB元封顶。对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的大病救助资金总额控制在本县当年医疗救助资金总量的20%,用完即止。
(4)开展重大疾病专项救助
在继续做好儿童白血病和先心病免费救治、困难尿毒症患者免费血透治疗、贫困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免费治疗、光明微笑工程的基础上,逐步将重度聋儿人工子蜗植入、妇女乳腺癌、宫颈癌、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16种疾病纳入按病种定额付费救助范围。对符合救助病种的实行按病种定额付费专项救治,救助标准按照政府、卫生等部门有关专项救助文件规定执行。
(十五)临时救助
1.实施主体:县民政局。
2.救助范围:
(1)特困供养人员、孤儿,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超过当地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超过当地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的;
(3)未纳入低保的支出型贫困家庭,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超过当地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5倍的;
(4)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认为应该实施特别救助的对象。
本验收程序所称未纳入低保的支出型贫困家庭,除需具备上述重大刚性支出条件外,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本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提出申请之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或提出申请之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50%;家庭财产在当地城乡低保家庭财产标准的2倍以内。
3.救助标准:
特别救助金额由县民政部门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根据以下救助比例和封顶线研究确定,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其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剩余部分按照100%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未纳入低保的支出型贫困家庭、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认为应该救助的对象,其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剩余部分按照80%救助,一般不超过2万元。
4.申请程序:
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申请(附件21),需提供能够证明其困难原因的有关材料,乡(镇)政府组织调查人员进行入户调查,召开村级评议会议,确定是否符合临时救助条件并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由乡(镇)政府审核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成立县扶贫政策落实联合验收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扶贫和移民办主任任副组长,各相关实施主体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扶贫和移民办,由县扶贫和移民办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汇总、审查、组织验收等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具体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有人办事、能办成事、能办好事”,让精准扶贫系列政策发挥最大效益。各乡(镇)要相应的领导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工作职责,抽调工作人员,落实扶持政策。县财政要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保障扶贫政策验收工作人员的下乡、车辆、伙食补助和日常办公经费。
(二)强化宣传。县相关部门要利用广电、手机报、政府网站等形式加大扶贫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及时挖掘和推广典型经验,为我县加快推进精准扶贫、提高农民收入水平提供最良好的氛围。各乡(镇)要组织召开乡村干部、村组干部、村民代表会议,加大精准扶贫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抓好典型示范,确保各项扶持政策宣传到村、到户、到人。
(三)完善机制。建立联审联批制度,各项扶持政策奖补申请,全部由乡(镇)统一汇总,统一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分口负责的原则,分发至各实施主体单位按照规定程序负责审核、验收。
(四)严格职责。精准扶贫系列扶持项目审核和资金发放坚持“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申报、审核、验收和发放规定程序执行,确保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填报信息的准确性。县监察局、审计局要成立复查组,对各实施主体验收的项目进行抽检,全面加强扶贫系列政策扶持资金的监管力度,确保扶持奖补资金落实到位。对骗取、挪用扶持奖补资金的单位和干部职工,一经查实,一律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对骗取扶持奖补资金的个人或经营组织,列入黑名单管理,取消一切扶持奖补政策,对已发放的扶持奖补资金全额追回。
附件:1.寻乌县产业转型发展扶持项目(经营个体)验收申报表
2.寻乌县产业转型发展扶持项目(新型经营组织)申报验收表
3.乡(镇)产业转型发展扶持项目验收申报汇总表
4.寻乌县产业转型发展扶持项目(经营个体)验收表
5.江西省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申请表
6.江西省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申请信息汇总表
7.江西省贫困家庭学生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申请表
8.赣州市农村贫困家庭子女职业学历教育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
9.赣州市农村贫困家庭子女职业学历教育财政补助对象花名册
10.寻乌县优秀贫困家庭中学生奖励金申请表
11.寻乌县优秀贫困家庭大学新生帮扶资金申请表
12.寻乌县旅游产业扶贫项目(个人)验收申请单
13.寻乌县旅游产业扶贫项目(经济组织)验收申请单
14.就业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拨付表
15.培训学员花名册
16.就业创业培训班评估验收表
17.寻乌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
18.寻乌县农村分散五保申请表
19.江西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
20.寻乌县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21.寻乌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寻乌县产业转型发展扶持项目(经营个体)验收申报表
乡(镇):&&&&&&&&&&&&&&&&&&&&&&&&&&&&&&&&&&&&&&&&& 年&& 月&& 日
寻乌县产业转型发展
扶持项目(新型经营组织)申报验收表
新型经营组织(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产业转型发展扶持项目验收申报汇总表
乡镇(盖章):&&&&&&&&&&&&&&&&&&&&&&&&&&&&&&&&&&&&&&&&&&&&&&&&&&&&&&&&&&&&&&&&&&&&&&&&&&& 填报:&&&&& 年&& 月&& 日
奖补对象姓名
身份证号码
项目实施地点
开户行及银行账号
寻乌县产业转型发展扶持项目
(经营个体)验收表
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江西省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
生活补助申请表
学校名称:&&&&&&&&&&&&&&&&&&&&&&&&&&&&&&&&&& 学年度:
监护人姓名
监护人银行卡号
□1、父母双亡,无任何经济来源;
□2、父母双残或单残,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3、父母中有弱智或精神不正常,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4、学生本人残疾,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5、家庭经济困难的烈士子女和少数民族学生;
□6、父母(或监护人)持有当地政府部门出具的有效低保证明材料(农村特困群众和城市低保户子女);
□7、父母一方已故或单亲家庭,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8、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9、家庭成员久病无能力医治,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10、人口较多,劳动力少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11、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在上述相应序号前打“√”)
村(居)委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公章)
班主任签名:
学校评定小组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公示后审核意见
&&&&&&&&&&&&&&&&&&&&&& 学校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农户身份证号
农户一卡通账号
注:此表一式二份,交资助中心一份,学校留一份跟相关贫困证明材料等装订成册。
江西省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申请信息汇总表
学校:(盖章)年级班级:&&&&& 班主任:&&&&&& 联系电话:&&&& 宿舍管理员姓名:&&&&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码
监护人银行账号
监护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资助金额(元)
江西省贫困家庭学生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申请表
赣州市农村贫困家庭子女职业学历教育
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
说明:1.“培训时间”栏,系指参加“学历教育培训”。
2.“入学时间”栏,系指就读中、高等技术学校(院)。
3.“户别”栏,系指贫困户、搬迁移民户、水库移民户。
4.本表一式三份,扶贫和移民和财政部门、户主各一份。
赣州市农村贫困家庭子女职业学历教育财政补助对象花名册
填报单位(盖章):&&&&&&&&&&&&&&&&&&&&&&&&&&&&&& 培训类别:&&&&&&&&&&&&&&&&&&&&&&&&&&&&&&&&&&& 金额单位:元
学校(院)名称
银行一卡通号
寻乌县优秀贫困家庭中学生奖励金申请表
学校(盖章):&&&&&&&&&&&&&&&&&&&&&&&&&&&&&&&&&&&&&&&&&&& 序号:
学生基本情况
(此处粘贴
学生照片)
年&&& 月&&& 日
农业( )非农业( )
是否属在册贫困户家庭
家庭主要成员
与学生关系
201& 至201&& 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试成绩
全县所在年级排名
村(居委会)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乡(镇)政府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学校评审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教育局评审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农户一卡通信息
农户身份证号
一卡通账号
寻乌县优秀贫困家庭大学新生帮扶资金申请表
学生基本情况
(此处粘贴
学生照片)
年&&& 月&&& 日
农业( )非农业( )
是否属在册贫困户家庭
家庭主要成员
与学生关系
家庭基本情况
村(居委会)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 月&&& 日
学校评审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教育局评审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农户一卡通信息
农户身份证号
一卡通账号
寻乌县旅游产业扶贫项目(个人)验收申请单
县旅游产业扶贫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寻乌县精准扶贫315产业发展帮扶模式》的规定,我乡&&&&&&&&&&&&& 通过(入股、自主经营)模式参与旅游产业发展。经&&&&&&&&&& 自主申报,村委会实地查看,乡(镇)组织初步验收,现向县旅游产业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申请验收。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寻乌县旅游产业扶贫项目(个人)验收申请表
乡镇(公章):
年&& 月&& 日
寻乌县旅游产业扶贫项目(个人)验收申请表
乡镇(盖章):&&&&&&&&&& &&&&&&&&&&&&&&申请时间:年月日
寻乌县旅游产业扶贫项目(经济组织)
验收申请单
县旅游产业扶贫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寻乌县精准扶贫315产业发展帮扶模式》的规定,我通过&&&&&&&&&&&&&&&&&&&&&&&&&&&& ,吸纳&&&&&&& 贫困户(人口)就业或入社,现向县旅游产业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申请验收。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寻乌县旅游产业扶贫项目(经济组织)验收申请表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寻乌县旅游产业扶贫项目(经济组织)
验收申请表
单位(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就业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拨付表
培训学员花名册
培训机构(企业)全称(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身份类别”按以下规定填写: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
3.高校毕业生;
4.退役士兵;
5.其他。&&&&
就业创业培训班评估验收表
培训机构(企业)名称:&&&&&&&&&&& 日期:&& 年&& 月&& 日
注:1.当期培训班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据实填写。
2.本表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项目。
寻乌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
寻乌县农村分散五保申请表
江西省孤儿基本生活费
申报审批表
孤&&&& 儿&&& 姓&&& 名:&&&&&&&&&&&&&&&&&&&&&&&&
监护人或抚养人(机构):&&&&&&&&&&&&&&&&&&&&&&&&
家& 庭 (机 构)地 址:&&&&&&&&&&&&&&&&&&&&&&&&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注:1.福利机构抚养孤儿和散居孤儿由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 2.孤儿和监护人(抚养人)有关证明作为此表的附件,不得缺项。
寻乌县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一、申请医疗救助需提供下列材料:1、申请书;2、医疗原始发票或合作医疗报销补偿回执;3、出院小结;4、疾病证明;5、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6、粮食直补存折复印件(帐号必须清晰)。
二、家庭类型是指寻民发〔2013〕13号规定的1—6条救助对象。
寻乌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说明:1.救助类别为城市低保户、农村低保户、五保户、优抚对象、精简退职救助对象、低保边缘户。
2.申请救助需提供的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疾病证明、残疾证、直补存折复印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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