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区对于肺结核治疗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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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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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年)
为优化医疗资源配置,科学合理设置医疗机构,维护公平有序的医疗秩序,满足居民健康需要,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江苏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意见》,结合社会发展趋势、行政区划调整以及居民服务需求等实际情况,特制定《宿迁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年)》,作为全市医疗资源配置和医疗机构设置的依据。
一、现状分析
(一)居民健康水平
1.居民健康状况:2010年,全市人均期望寿命75岁,婴幼儿死亡率4.31‰,孕产妇死亡率7.47/10万,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90%以上。
2.疾病谱和死因谱:城乡居民两周患病均以慢性病为主,2010年我市居民前十位死因分别为:心脏病、恶性肿瘤、脑血管疾病、事故(意外伤害)、慢性下呼吸道疾病、糖尿病、慢性肝病和肝硬化、故意自害(自杀)、特发性(原发性)高血压和高血压性肾病、肾病综合症。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已成为危害居民健康的主要因素。
3.传染病发病情况:2010年,全市共报告传染病23种,9130例,死亡13人;年总发病率165.69/10万,死亡率0.24/10万,病死率0.14%。
居民患传染病发病顺位为手足口病、病毒性肝炎、肺结核、梅毒、其他感染性腹泻、流行性腮腺炎、淋病、痢疾、甲型H1N1流感、急性出血性结膜炎、出血热、疟疾、麻疹、伤寒、流行性感冒、乙脑、狂犬病、霍乱、麻风病、风疹、百日咳、包虫病。
(二)卫生服务需求
居民两周患病率为66.1‰,其中:男性为62.6‰,女性为69.7‰;慢性病患病率51‰。居民两周就诊率为121.2‰,年住院率为1.26%。调查城乡患者中,未就诊比例为26.59%;应该住院而未能住院率为15.08%,平均住院时间为12.62天,住院病人中39.7%患者在乡镇医院住院,32.8%患者在县、市级医院住院,37.5%在其他级别医院住院,潜在医疗需求较大。
卫生服务可及性:76.7%的被调查家庭距最近医疗点的距离在1公里以内,47.86%的被调查家庭到最近医疗点的时间不超过10分钟,0.1%的被调查家庭距最近医疗点的距离超过5公里。医疗服务的可及性较好。
(三)卫生资源现状
截至2010年底,全市共有医疗机构2754所,其中医院206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所,社区卫生服务站136所,村卫生室2053所,门诊部、诊所和医务室354所。全市一级医疗机构182所;二级以上医疗机构24所,其中三级医院1所。
截至2010年底,全市医疗机构床位总数12283张,千人拥有床位2.25张,比全省平均数低1.18张。其中三级医院核定床位520张,实际开放床位1000张;二级医院核定床位6252张,床位使用率平均为80%;一级医院核定床位4931张,床位使用率平均为60%。
截至2010年底,我市医疗机构卫技人员总数13939人,其中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5353人,注册护士5662人。每千人分别拥有卫生技术人员2.55人、执业医师0.98人、执业护士1.04人。
4.诊疗人次
2010年,全市总诊疗9404474人次,人均就诊1.74次;门、急诊8955134人次;住院388356人次。
(四)医疗资源配置存在的主要问题
1.城市优质医疗资源较少。目前,全市仅有一所三级乙等综合医院,没有形成全市医疗、科研中心。缺乏肿瘤、康复等专科特色的医疗机构。
2.城乡医疗资源配置差距明显。乡镇医院发展滞后,人才紧缺,病床使用率低,与城乡一体化的目标及农村地区居民的需求差距较大。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体系不健全。市、县城区暂未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4.医疗机构功能定位不明确。大型综合性医院优势学科不够突出,综合影响力不高;小型综合性医疗机构数量偏多,但医疗服务能力和医疗质量一般;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不足;分级医疗、双向转诊机制不健全。
二、机构设置
(一)总体目标
1.到2015年,初步建成结构合理、专科齐全、布局适当、运行有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2.到2015年,全市每千人拥有医疗机构床位数2.8张、卫技人员4.0人、执业医师1.8人、执业护士1.8人。
(二)设置原则
1.坚持多元投入、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政府主要办好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采供血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民营医疗机构,形成医疗服务市场公平有序的竞争格局。鼓励港澳台和国外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中外合资、合作形式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
2.坚持属地化、全行业管理。实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形成资源共享、利益共有、充满活力、公平有序的医疗服务体系。
3.坚持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控制数量,提高质量,规模办医。鼓励举办高起点、有特色、填补市内空白的医疗机构;限制低水平、无特色的医疗机构。从当地医疗服务供需实际出发,面向全体城乡居民,向农村和社区倾斜,合理规划医疗机构设置和布局,逐步缩小医疗服务供给城乡差别,确保医疗服务供给的公平公正。
4.坚持分级分工原则,适用不同层次需求。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为目标,充分考虑医学模式转变、疾病谱变化、人口老龄化、城市化带来的新挑战,改变不相适应的医疗资源结构、布局、服务方式、服务范围,保证基本医疗服务供给,兼顾特需医疗服务需求。
5.坚持中西医并重,扶持中医药发展。遵循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坚持中西医并重,全面贯彻执行保护、扶持、发展中医的方针政策,保证中西医统筹协调发展。
6.坚持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积极稳妥,分步实施。
(三)设置规划
1.三级综合医院
到2015年,全市三级综合医院达到3所。现有1所:即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市人民医院。新增2所:即市区新增设1所,为宿迁市第一人民医院;沭阳县新增1所,由沭阳县人民医院转设。
2.二级综合医院
到2015年,市区二级综合医院达到8所。现有7所,即老城区3所:分别为宿城区人民医院、宿迁第二医院、上海东方医院宿迁东方医院;宿迁经济开发区2所:分别为宿迁钟吾医院、宿迁市工人医院;宿豫区1所:宿豫区珠江医院;市湖滨新城1所:宿迁市枣林医院。新增1所:即洋河新城增设二级综合医院1所,由洋河镇医院转设。
布局调整:宿豫区珠江医院迁往宿豫经济开发区南区,宿迁第二医院根据市区建设规划选址新建,500米直径范围内不得有各级综合医院。
到2015年,三县二级综合医院规划如下:沭阳县达到6所。现有二级综合医院4所;新增2所,由一级医院转设。泗阳县达到4所。现有二级综合医院2所;新增2所,由一级医院转设1所,新建1所。泗洪县达到4所。现有二级综合医院2所;新增2所,均由一级医院转设。
3.一级综合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5万人以上的乡镇可设1-2所一级综合医院,市区和县城区原则上不再增设一级综合医院。
市区每个街道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所,各县城区可根据行政区划或按每3-10万人口设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因城市建设需要,凡承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能的医疗机构拆除后,原则上应在原址新建。市区和各县城区因城市建设需迁址的一级综合医院应按照“500米直径范围内不得重复设置同类别的医疗机构”的规定选址。
市区设三级中医院1所,由宿迁市中医院转设。沭阳县设三级中医院1所,由沭阳县中医院转设。泗阳、泗洪两县城区各设1所二级中医院。
5.专科医院
市区现有专科医院13所,其中二级专科医院3所,一级专科医院10所。到2015 年,设置三级专科医院3所,分别由宿迁市妇产医院、宿迁市传染病医院和宿迁精神病医院转设。其它专科医院维持现状不变。鼓励社会资本新设或由现有医疗机构转设三级肿瘤医院、康复医院和护理院。各县城区专科医院原则上维持现状不变,鼓励按照二级专科医院规模发展精神病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和二级妇幼保健院。
因城市建设需拆迁的市区肛肠医院、红十字肝胆病医院以及县城区其它医院应按照“500米直径范围内不得重复设置同类别的医疗机构”的规定选址。
6. 其它医疗机构
门诊部:宿城新区、宿迁经济开发区和市湖滨新城新设门诊部各1所。其它区域原则上不新设门诊部。
个体诊所和医务室:市区和各县城区每个居委会设置西医诊所和中医诊所各1所,每个乡镇可设置个体诊所1-2所。各级学校、各种福利疗养机构等相关部门可根据部门规定设立对内服务的医务室。
卫生室和社区服务站:每个行政村设1个村卫生室,逐步实现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每个居委会或村按服务人口1万人左右设立一个社区卫生服务站。
临床检验中心:目前全市无临床检验中心。到2015年,设市级临床检验中心1所。
院前急救体系:市区设急救指挥中心1所,依托医疗机构设急救分站13-15所;三县城区各设急救指挥中心1所,每所急救指挥中心根据区域人口和医疗机构布局依托医疗机构设8-13所分站。市区和县城区急救分站原则上设在二级及以上医院,乡镇急救分站原则上设在中心镇医院。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卫生、发改、财政、民政、计划生育、社会保障、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本规划的总体要求,完善职能,明确职责,分清权限,进行统一规划、审批、调整、监督、评价,依法进行行业管理。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在本规划框架下,制定所辖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县、区新设立的一级医疗机构要报市卫生局备案。
(二)加强全行业管理。切实转变卫生行政职能,实行管办分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加强卫生全行业属地管理,营造多种投资主体公平竞争的环境。建立医疗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成立医院协会和社区卫生协会,引导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诚信服务。
(三)深化医疗制度改革。运用市场调节和竞争机制,提高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实行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规范医疗服务收费,控制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放开特需医疗服务价格。
(四)完善卫生经济政策。增加财政对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采供血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投入,保证卫生事业经费按时足额到位。实施“以奖代投”制度,对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进行补助;以政府购买公共卫生产品的方式,对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科研教育实行补助;对特困人群、弱势群体实行医疗救助;对重点专科建设实行项目拨款。加大对农村卫生机构的经费投入,对在乡镇医院工作的临床医生给予支农津贴,改善农村卫生服务。多渠道筹集卫生资金,形成政府投入、贴息贷款、单位自筹、社会投资等多元化投融资格局。
(五)其他相关保障措施
1.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各地在制定城市和乡镇发展总体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医疗机构布局,并按照现代化医院建设标准和要求,留出足够的建设用地和发展空间,配以相应的公共基础设施。重视乡镇医院和卫生院的规划建设,促进乡镇医院增加投入,改善条件。
2.加强县医院内涵建设。鼓励县级综合医院加大投入,提高服务能力、服务水平、服务质量。
3.加强人才引进培养。各地在引进、培养人才方面切实提供优惠政策,营造人尽其才的良好环境。
4.强化科学民主决策。实行建设项目部门会办制度,由发改部门会同规划、环保、交通、卫生等部门联合办理;实行专家论证制度,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实行公示、听证制度。
5.依法实施监管。各级社会保障、工商、国资、物价、民政、药监、卫生等部门依法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加强监管,促进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四、规划的调整、修订和有关说明
(一)本规划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人口变化、区划调整和医疗需求等适时修订。
(二)本规划自日起实施。
(三)本规划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上一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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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产业发展基金运作方案的通知-网上宿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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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产业发展基金运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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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
宿政办发〔2016〕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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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产业发展基金运作方案的通知
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宿迁市市级产业发展基金运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宿迁市市级产业发展基金运作方案
为顺利推动宿迁市产业发展基金运作的相关工作,根据《宿迁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宿政办发〔号)精神,特制定宿迁市市级产业发展基金运作方案。
一、基金管理模式
(一)市、区分级运作。宿迁市产业发展基金分为市级产业发展基金和区级产业发展基金,市、区两级产业发展基金分开运作、分级管理。
(二)成立领导机构。市政府成立市级产业发展基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市级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投资方案,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基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市级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相关分管市领导为副组长,市财政局(国资委)、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金融办、市环保局等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市领导小组成员。各区(包括开发区、新区、园区,下同)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本区产业发展基金的运作管理。
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政府分管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市财政局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授权国有公司管理基金。市政府授权宿迁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创投公司或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的管理人,负责对基金投资备选企业进行尽职调查,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投资建议方案;贯彻落实市领导小组投资决策;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投资后管理和投资退出等。
二、基金资金来源
2016年基金启动规模安排5亿元,其中:
(一)市级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往年结余存量资金安排3亿元。
(二)当年预算安排的市级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切块用于有偿扶持的30%部分安排0.4亿元。
(三)市财政提供给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的往年借款安排1.6亿元。
三、基金投资项目筛选
基金投资备选企业主要从六个渠道筛选:
(一)政府部门推荐。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市相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发布基金投资备选企业的推荐申报通知,由各区按照推荐申报要求,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基金投资备选企业。
(二)其他机构推荐。金融机构、社会投资机构等可根据对贷款、投资对象的了解进行推荐。
(三)企业自主推荐。企业根据基金投资条件的相关要求,可自主申请基金投资。
(四)通过宿迁市产业发展集团内部项目库筛选优质企业,作为投资备选企业。
(五)围绕我市支柱性产业,进行产业链上下游招商引资的企业,作为投资备选企业,由市、区引进部门或服务部门向基金管理人推荐。
(六)与全国著名创投机构合作,对其引进到我市落户并进行风险投资的创业企业,基金可跟进投资。
四、基金投资备选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向基金管理人推荐的投资备选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在宿迁市区,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企业所处的产业应符合国家鼓励发展导向,尤其是符合国家和省发展方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市委市政府规划重点发展的“双新一特”产业及现代服务业等领域。
(三)产品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拥有核心技术优势,综合竞争力强。
(四)企业管理团队稳定、综合素质能力强,实际控制人对行业具有敏锐的洞察力。
(五)企业拥有规范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和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运作。
(六)企业在近三年内未发生过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
(七)企业(含关联公司)信誉良好,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近三年企业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包括银行、商务及劳资等);企业实际控制人无不良习性和不良信用记录。
创业项目或招商引资落户项目只须具备前四个条件,即可推荐申报。
五、基金的投资管理
(一)成立基金投资公司。基金设立采取公司制,成立宿迁产业发展基金投资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登记为准,以下简称基金公司)。基金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宿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基金公司唯一出资人,注册资本金由市财政安排拨付,公司投资业务委托科技创投公司负责管理。
(二)组建行业专家库。由科技创投公司遴选产业投资、技术、财务、法务等领域的专家组建行业专家库。
(三)投资方式。基金采取债转股、优先股、普通股等方式进行股权投资,并可根据拟投资项目情况采用组合投资方式。对基金参与利润分配接受意愿不强的成长期、扩张期或引进落户的重点企业,基金投资以优先股方式为主,股息率采取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对基金参与利润分配接受意愿较强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主要采取普通股方式投资,基金与其他股东同股同权同利;对社会专业创投机构在宿迁市区的投资项目,基金可采取跟进投资方式共同投资。
(四)投资限制。根据《宿迁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基金对单个企业投资额累计不得超过基金总规模的10%即1.5亿元,如与区级基金共同投资单个企业,市级基金投资额不高于区级基金投资额;占被投资企业的股份比例不得超过30%,且不得成为企业第一大股东;采取跟进投资方式,不得成为投资合作各方中投资额最多的一方。
(五)基金运作流程
1.筛选投资备选企业。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年初发布基金投资备选企业推荐申报指南,每季度集中组织一次推荐申报工作,将各区推荐的投资备选企业名单和相应的申报材料经审核后推荐给基金管理人。如错过部门组织的集中推荐申报期,企业可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基金投资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申请材料。
2.开展尽职调查和专家评审。基金管理人对推荐的投资备选企业进行初步形式审查,能判断投资风险较大或投资价值较低的直接淘汰,并形成审查意见;形式审查通过的,安排项目组进行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再按规定从专家库中选取5名以上(含)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集中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基金管理人根据尽职调查报告和评审意见,与投资备选企业商谈,形成投资建议方案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资建议方案包括项目优势、风险揭示、投资理由、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期限、保证措施、退出方式等内容。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完成一个批次项目的投资备选企业尽职调查和专家评审。
3.投资决策。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基金投资建议方案审核后报市领导小组。市领导小组听取基金管理人对投资建议方案的汇报,综合相关因素,形成基金投资决策方案。
4.落实投资项目。基金管理人组根据基金投资决策方案,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办理相关投资手续,向市财政局提出拨付基金投资资金申请,市财政根据申请将资金拨付到基金公司账户(按公司资本公积进行账务处理),基金公司将投资资金划入被投资企业帐户。
5.投资后管理。完成投资后,基金管理人对被投资企业进行后续跟踪管理、风险管控。
(1)跟踪管理。为控制基金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在投资后加强对被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跟踪管理,必要时应与被投资企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向被投资企业派驻董事,或监事,或财务代表,监督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重大决策和财务管理情况,参与企业影响基金利益的重大决策。原则上,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或投资所占股权比例在15%(含)以上时,基金管理人应向被投资企业派驻董事、监事或财务代表。
(2)增值服务。在日常的投资后管理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着力提供增值服务,例如:帮助企业制定合适的发展战略,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在规范财务管理系统、提供再融资方面给予支持与便利;协调产业链、政策等资源;提供上市辅导、并购整合等方面的支持。
6.投资退出管理。基金管理人跟踪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发展状况,根据投资协议有关退出条款规定,寻找最佳时机,通过企业上市、重组并购、管理层收购、原股东回购、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转让及出售给其他战略投资者等方式退出。
7.投资退出资金使用。投资退出的本金和收益存入基金公司账户,继续用于对外投资,实现基金的滚动发展。
(六)间隙资金管理
为促进基金保值增值,基金管理人可将基金投资过程中的间隙资金通过结构性存款或购买短期国债的方式理财,但不得违反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用于担保、赞助、捐赠等支出以及投资流通性股票、企业债券、期货、期权等金融产品。
六、存续期限
基金存续期限为7年。基金存续期满前,由市财政局提出申请,报经市政府批准,可延长经营期限或提前清算。基金存续期满后,市财政收回基金投资本金和收益。
七、基金管理费用及奖惩制度
(一)管理费用。基金管理人按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的0.5%提取管理费用,用于项目投资前的尽职调查和专家评审、投资后的跟踪管理以及办公费用、人员工资等支出,市审计局每年对管理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二)奖励制度。根据基金年度运作绩效评价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考核奖励方案报市政府批准,从基金投资收益中安排资金对相关部门和投资主体有功人员给予适当奖励,以提高部门和投资主体人员积极性。
(三)追责机制。基金退出时,对于投资形成的损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出具书面评估报告,报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管理公司按规定予以核销。对于因市场、经济环境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免于追责;对于基金管理人提出明确否定意见但领导小组决定投资的项目发生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免于追责;对于确因基金管理人尽职调查不实或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追究基金管理人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宿迁军分区。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印发您的位置:沭阳网&>&&>&>正文
宿迁市宿城区召开2016年群众自发性庙会迁址会办会
09:20:27&&&&来源:&&&&
沭阳网讯 2月6日下午,区委副书记、区长张辉主持召开2016年群众自发性庙会活动会办会,专题研究庙会迁址相关工作。他要求,庙会迁址宿城新区后,要将庙会办成一次&安全、喜庆、繁荣&的庙会,办成宿城区一个品牌,一个老百姓期盼的盛会。
历年的宿迁正月十五传统庙会都在老城区举办。由于中心城区人流车流密集,安全隐患较大,应广大市民要求,今年的正月十五群众自发传统庙会迁移至宿城新区东海大道、太湖路和微山路等区域举办。就进一步做好群众自发性庙会迁址的各项工作,张辉强调三点意见:一是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和引导工作。他指出,群众自发性庙会在宿迁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传统,正月十五逛庙会已经成为宿迁市民外出休闲、欢度佳节的重要内容,更好地做好群众自发性庙会筹备工作也是展示深厚历史文化的重要举措,更是打造宿城文化名片、提高宿城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必要途径。二是要过细安排。要制定营造宣传氛围、文艺演出、绿化维护、公交利民、设施配套等5个策划方案,统筹安排好各项准备工作。三是要确保安全。各相关责任单位和部门,各相关街道要时时将&保障人民群众庙会安全&放在心上,落实在行动上,认真对照各自目标任务,迅速开展好相关工作,确保本次庙会活动安全、喜庆、繁荣。
会前,张辉和与会人员先后实地察看了相关现场,听取了公安分局关于道路布点、安全保卫、车辆分流等情况汇报。区领导王家锋、李民富、尤波、汪育才以及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会办会,并分别结合各自分管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杜永昌)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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