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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经济法》选择题易考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2014年新增)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5年注会强化提高冲刺备考期,为帮助考生们在最后阶段提高备考效率,我们根据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大纲为考生们总结了《经济法》科目的选择题和综合题易考点,下面我们一起来复习2015《经济法》选择题易考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2014年新增)。
  本考点能力等级:
  能力等级1——知识理解能力
  考生应当理解注册会计师执业所需专业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原理和相关概念。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十一章反垄断法第一单元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的内容。
  选择题易考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2014年新增)
  1.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提出上市后3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预案应包括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可能采取的具体措施等。具体措施可以包括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上述人员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发行人应当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时,须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6.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并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接受社会监督。证券交易所应加强对相关当事人履行公开承诺行为的监督和约束,对不履行承诺的行为及时采取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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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谈不上向其支付报酬,王某在学院举办个人画展:谁的说法正确,王某认为不妥,王某在一书店看见这幅画被印成画页出售,认为有发展前途,吸引了众多参与者。1998年6月。一年后,王某也同意出售,自己的东西想怎么处理都可以。问,其作品近年来逐渐受到美术界重视,找到李某提出对画享有著作权,王某无权干涉,遂在画展结束后按双方商定的价格卖给李某,画展中有一幅名为《秋》的作品被一参观者李某看中。李某则认为画已被自己购买,要求李某向其支付报酬某美术院学生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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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著作权法》第十八条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将王某的作品印刷出版,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应对王某给予赔偿。所以买画的李某。出卖绘画,而不是著作权,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变更方式,侵犯了王某的著作权,出卖的是绘画的所有权,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等、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著作权包含很多内容,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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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非对该画内容思想所有权(著作权)的转让,王某有权主张李某支付侵犯著作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画展上出售个人画作的行为,只享有对该画(物)的所有权、发行的权利,只是转让了该幅画(具体物)的所有权。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对王某著作权的侵犯,也不享有对该画复制。李某买得该画后,并不享有该画的著作权王某的说法正确
第二十六条 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2001的著作权法不知道能不能帮到你
显然王某有理,这幅画是卖给李某的所有权,但是不能将其作为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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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原因  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原因是市场缺陷的存在和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  (1)市场缺陷的存在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建立了资本主义制度,崇尚自由、平等。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国家的经济发展充分发挥价值规律的作用,国家并不怎么介入经济生活,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再加上产业革命的完成,自由资本主义制度使社会经济发展发生了前所未有的、不可想象的变化,极大的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增加。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周期性经济危机的爆发、社会矛盾的激化和其他社会问题的产生,人们发现,市场不是万能的,国家应转变职能,不能只是充当守护神,应对国家经济的发展承担起监督、管理的职责。具体市场的缺陷表现为三个方面:  第一、市场障碍的存在  所谓市场障碍是指市场调节机制作用的障碍。主要指竞争秩序的问题。竞争是市场不可缺少的因素,是市场机制发生作用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竞争市场就没有动力,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便不能启动。但竞争必然伴随着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这两件副产品。因为竞争的过程加快了部分经营者扩大其资本与经营规模的进程,以致形成对市场的支配地位和垄断,导致部分限制竞争行为的产生;追求利益的心理驱使某些竞争者采取各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这两种行为的后果是使某些竞争者获得超额利润;正当竞争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市场调节机制不能充分有效的发挥作用。  第二、市场的惟利性  市场的惟利性是指投资经营者所关注的是经济利益,并往往表现为眼前可实现的利益;对于当前赢利率低或无利可图甚至亏本或者投资期限长、风险大的行业或产品,人们往往不愿投资。而在这些领域中,有些如公共和公益事业、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以及其他与国计民生关系密切或可能制约国民经济长远发展和总体效益的行业,即使不能盈利或亏损,也应当进行适度投资。而这显然是不能指望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  第三、市场调节机制的被动性及滞后性  这是因为市场调节是一种事后调节。因为从投资、生产运营到市场价格形成和信息反馈,需要经过一段时间。各个企业和个人掌握的信息不足和滞后,不能适时调整其投资经营决策,往往等到市场供求严重失调、产品大量滞销过剩时才作出反映,这是市场的第三个缺陷。  (2)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大型组织的产生及其影响  现代的商业组织起源于中世纪的庄园制度,以及17世纪初期的殖民公司,真正将企业发展起来,则是由现代的运输业和通讯业,尤其是铁路的发展决定的。现代企业的规模扩大、不断的一体化,仅仅不到200年的历史。  这个变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直到19世纪中期,企业的规模受到技术、交易和制度的限制,不存在大的企业,主要的交易结构是生产商和代理商之间的联系,合伙公司仍然是商业企业的标准合法形式。而到了十九世纪末期,随着科学技术的应用和管理技术的改进,降低了企业内部交易的成本,促使以前不能涉足的大型项目成了人们的投资重点,融资的需要促进了金融市场、资本市场的发展,会计和信用制度也发展起来,这进一步加剧了资本集中。另一方面,为了应付由于社会整体生产缺乏计划所带来的危机对产业的冲击,巨型企业开始出现,这种巨型企业采用各种形式组织起来,如托拉斯、辛迪加、康采恩等。  在大型企业形成垄断的同时,小企业也不甘示弱,它们组成行业协会,寻求政府和社会的支持,工人、农民等也组织起来,如1886年美国劳工联合会成立,1870年成立了农人协进会。  越来越多的大型组织逐渐成为社会发展的主导性力量,导致社会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由原来的二元结构发展到私人—组织—国家的三元结构。  企业组织的扩大,首先是对私人权利造成了损害。表现之一是垄断的形成,导致了消费者利益受损和经济生活中的公平竞争弱化。另外大组织通过对市场份额的占有,对生产的独占,在向他人提供产品的时候,导致契约双方的谈判实力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契约自由”导致了卡特尔协议、滥用权利等行为的膨胀,这些行为的目的在于限制竞争,从而损害了小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  而企业扩大之后,权力出现了。这不仅仅存在于企业的上下级关系、雇佣关系中,也存在于企业和个人、大企业和小企业之中。组织扩大之后,首先在生产领域获得了权力,包括控制权,改变了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在竞争机制中,消费者通过价格机制来控制经济体系,而在组织扩大之后,公司日益进入非竞争性的定价活动之中,越来越多的格式合同使市场交易发生了变化,非垄断方的自由和权利变成了Yes、No的选择权。大型企业同样对国家提出了挑战,他们在政治上操纵选举和国家政策,财团、财阀、富有的家族逐步控制了国家,自然包括立法、司法,首先是对内控制,然后是对外影响政治生活。  (3)国家的能动反应  基于市场缺陷的存在和大型组织的挑战,国家作出了相应的反应。  如美国在罗斯福执政后,变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为国家干预政策。美国在制定《谢尔曼法》的过程中,一位参议员对经济权力集中发表了猛烈的批评“如果这种结合导致的集中权力被赋予一个人,那么这是一种君王般的特权;这是与我们的政府形式相矛盾的,应当遭到州和全国当局的强烈抵制。如果有什么错误,这就是错误所在。如果我们不能忍受一个拥有政治权力的君主,我们同样不能忍受一个对生产、运输、生活必需品的销售拥有权力的君王;如果我们不能服从任何帝王,同样也不应当服从任何在贸易方面拥有阻碍竞争和固定任何商品价格的独裁者。”经济权力的集中和国家对不正当经济权力的打击,这两个步骤几乎是同时发生的,用“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来表示这个过程是最恰当不过了。在这个过程延续了100年以后,我们可以看出,国家是从以下几方面来作出反应的:  (1)消除市场竞争的障碍,阻止组织的扩大,限制组织的成长。这是国家的最早反映,由此出现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新型法律。如美国的大型企业组织起源于铁路和通讯业,国家的第一个反应也在于此。1870年伊利诺伊州在宪法中要求政府“通过各项法律去矫正铁路的弊端,防止在客货运费方面不公正的区别对待和敲诈行为”。1890年通过的《谢尔曼法》明确表示:“任何以契约、托拉斯或其他形式的联合、共谋、垄断而限制贸易的行为是违法或犯罪的行为”  (2)针对市场普通主体不愿介入的公共、公益事业等行业和产品,大规模发展出国家所有权,同时也是为了解决微观上自由竞争和私人行为的无序性,国家自觉或不自觉地通过国有产业来替代私有组织。一来可以实现现代企业的生产和效率,二来可以填补空白,二来可避免私人挑战国家和大企业侵犯私人权利。  (2)调整总量平衡,保持社会均衡发展。成了国家的核心职责,这促使大批新型法律规范的产生。以往的私法仅仅调整微观主体和微观行为,竞争的宏观无序性往往导致总量失衡,导致频繁的经济危机的产生。法律无能为力。而新的法律规范的制定,则是以政府的有形之手来引导市场这支无形之手。当然这方面政府的管理受制于市场的规律,而不是政府的意志。如美联储降息,表面看取决于格林斯潘,实际上格林斯潘决定是否降息,取决于商业银行之间的贴现率,他是被动的。  (4)企业内部的结构设置、权利安排、财务事宜等,成为法律规范的对象。在自由经济时期,这些问题由企业自主安排,国家法律不予干涉。而今企业和公司法、会计法、税法、审计法等的颁布,使这些社会关系纷纷被披上法律的外衣。  谢谢 赞同  0| 评论  检举 |
18:06 超超2008 | 十二级  您好  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原因  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原因是市场缺陷的存在和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  (1)市场缺陷的存在  资穿旦扁秆壮飞憋时铂江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建立了资本主义制度,崇尚自由、平等。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国家的经济发展充分发挥价值规律的作用,国家并不怎么介入经济生活,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再加上产业革命的完成,自由资本主义制度使社会经济发展发生了前所未有的、不可想象的变化,极大的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增加。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周期性经济危机的爆发、社会矛盾的激化和其他社会问题的产生,人们发现,市场不是万能的,国家应转变职能,不能只是充当守护神,应对国家经济的发展承担起监督、管理的职责。具体市场的缺陷表现为三个方面:  第一、市场障碍的存在  所谓市场障碍是指市场调节机制作用的障碍。主要指竞争秩序的问题。竞争是市场不可缺少的因素,是市场机制发生作用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竞争市场就没有动力,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便不能启动。但竞争必然伴随着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这两件副产品。因为竞争的过程加快了部分经营者扩大其资本与经营规模的进程,以致形成对市场的支配地位和垄断,导致部分限制竞争行为的产生;追求利益的心理驱使某些竞争者采取各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这两种行为的后果是使某些竞争者获得超额利润;正当竞争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市场调节机制不能充分有效的发挥作用。  第二、市场的惟利性  市场的惟利性是指投资经营者所关注的是经济利益,并往往表现为眼前可实现的利益;对于当前赢利率低或无利可图甚至亏本或者投资期限长、风险大的行业或产品,人们往往不愿投资。而在这些领域中,有些如公共和公益事业、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以及其他与国计民生关系密切或可能制约国民经济长远发展和总体效益的行业,即使不能盈利或亏损,也应当进行适度投资。而这显然是不能指望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  第三、市场调节机制的被动性及滞后性  这是因为市场调节是一种事后调节。因为从投资、生产运营到市场价格形成和信息反馈,需要经过一段时间。各个企业和个人掌握的信息不足和滞后,不能适时调整其投资经营决策,往往等到市场供求严重失调、产品大量滞销过剩时才作出反映,这是市场的第三个缺陷。  (2)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大型组织的产生及其影响  现代的商业组织起源于中世纪的庄园制度,以及17世纪初期的殖民公司,真正将企业发展起来,则是由现代的运输业和通讯业,尤其是铁路的发展决定的。现代企业的规模扩大、不断的一体化,仅仅不到200年的历史。  这个变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直到19世纪中期,企业的规模受到技术、交易和制度的限制,不存在大的企业,主要的交易结构是生产商和代理商之间的联系,合伙公司仍然是商业企业的标准合法形式。而到了十九世纪末期,随着科学技术的应用和管理技术的改进,降低了企业内部交易的成本,促使以前不能涉足的大型项目成了人们的投资重点,融资的需要促进了金融市场、资本市场的发展,会计和信用制度也发展起来,这进一步加剧了资本集中。另一方面,为了应付由于社会整体生产缺乏计划所带来的危机对产业的冲击,巨型企业开始出现,这种巨型企业采用各种形式组织起来,如托拉斯、辛迪加、康采恩等。  在大型企业形成垄断的同时,小企业也不甘示弱,它们组成行业协会,寻求政府和社会的支持,工人、农民等也组织起来,如1886年美国劳工联合会成立,1870年成立了农人协进会。  越来越多的大型组织逐渐成为社会发展的主导性力量,导致社会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由原来的二元结构发展到私人—组织—国家的三元结构。  企业组织的扩大,首先是对私人权利造成了损害。表现之一是垄断的形成,导致了消费者利益受损和经济生活中的公平竞争弱化。另外大组织通过对市场份额的占有,对生产的独占,在向他人提供产品的时候,导致契约双方的谈判实力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契约自由”导致了卡特尔协议、滥用权利等行为的膨胀,这些行为的目的在于限制竞争,从而损害了小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  而企业扩大之后,权力出现了。这不仅仅存在于企业的上下级关系、雇佣关系中,也存在于企业和个人、大企业和小企业之中。组织扩大之后,首先在生产领域获得了权力,包括控制权,改变了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在竞争机制中,消费者通过价格机制来控制经济体系,而在组织扩大之后,公司日益进入非竞争性的定价活动之中,越来越多的格式合同使市场交易发生了变化,非垄断方的自由和权利变成了Yes、No的选择权。大型企业同样对国家提出了挑战,他们在政治上操纵选举和国家政策,财团、财阀、富有的家族逐步控制了国家,自然包括立法、司法,首先是对内控制,然后是对外影响政治生活。  (3)国家的能动反应  基于市场缺陷的存在和大型组织的挑战,国家作出了相应的反应。  如美国在罗斯福执政后,变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为国家干预政策。美国在制定《谢尔曼法》的过程中,一位参议员对经济权力集中发表了猛烈的批评“如果这种结合导致的集中权力被赋予一个人,那么这是一种君王般的特权;这是与我们的政府形式相矛盾的,应当遭到州和全国当局的强烈抵制。如果有什么错误,这就是错误所在。如果我们不能忍受一个拥有政治权力的君主,我们同样不能忍受一个对生产、运输、生活必需品的销售拥有权力的君王;如果我们不能服从任何帝王,同样也不应当服从任何在贸易方面拥有阻碍竞争和固定任何商品价格的独裁者。”经济权力的集中和国家对不正当经济权力的打击,这两个步骤几乎是同时发生的,用“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来表示这个过程是最恰当不过了。在这个过程延续了100年以后,我们可以看出,国家是从以下几方面来作出反应的:  (1)消除市场竞争的障碍,阻止组织的扩大,限制组织的成长。这是国家的最早反映,由此出现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新型法律。如美国的大型企业组织起源于铁路和通讯业,国家的第一个反应也在于此。1870年伊利诺伊州在宪法中要求政府“通过各项法律去矫正铁路的弊端,防止在客货运费方面不公正的区别对待和敲诈行为”。1890年通过的《谢尔曼法》明确表示:“任何以契约、托拉斯或其他形式的联合、共谋、垄断而限制贸易的行为是违法或犯罪的行为”  (2)针对市场普通主体不愿介入的公共、公益事业等行业和产品,大规模发展出国家所有权,同时也是为了解决微观上自由竞争和私人行为的无序性,国家自觉或不自觉地通过国有产业来替代私有组织。一来可以实现现代企业的生产和效率,二来可以填补空白,二来可避免私人挑战国家和大企业侵犯私人权利。  (2)调整总量平衡,保持社会均衡发展。成了国家的核心职责,这促使大批新型法律规范的产生。以往的私法仅仅调整微观主体和微观行为,竞争的宏观无序性往往导致总量失衡,导致频繁的经济危机的产生。法律无能为力。而新的法律规范的制定,则是以政府的有形之手来引导市场这支无形之手。当然这方面政府的管理受制于市场的规律,而不是政府的意志。如美联储降息,表面看取决于格林斯潘,实际上格林斯潘决定是否降息,取决于商业银行之间的贴现率,他是被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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