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立医院专家门诊简易门诊开药能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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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介绍:
  山东省立医院的消化内科成立于1962年,在国内综合性医院中较早的独立设科,目前为山东省重点学科。科室尊重人才,尊重知识,加强人才培养,形成自己的医疗特色和一支技术过硬的人才队伍,良好的医德是他们的学科灵魂,坚持以人为本,为广大患者服务。塑造了“实干和开拓”的良好形象,形成了“团结、严谨、优质、创新”的文化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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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后服务星(根据医生经验推荐)
[胃窦溃疡,]
[烧心,背痛,]
[胃肠息肉手术后一个月腹部阵痛。属于正常吗,]
[上消化道出血,]
[溃疡性结肠炎 发病时便脓,有时带血,]
[贲门失缓症、食道炎、食管反流等,]
[胃炎 胃息肉,]
[移位胰腺 大三阳 胃窦,口中异味数十年之久,便秘,肚子胀 口臭,糜烂性胃炎 胃胀肚子胀,]
[胃肠炎,]
[胃烧心口苦口臭,]
主任医师 教授
胃病(2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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胃炎(10票)
胃息肉(8票)
胰腺炎(3票)
反流性食管炎(2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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胃炎(6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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肠息肉(8票)
胃炎(4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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肠易激综合征(2票)
胃炎(2票)
肠息肉(1票)
腹泻(1票)
两周回复(61)
副主任医师
胃炎(6票)
食管良性肿瘤(4票)
肠易激综合征(1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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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化道出血(3票)
胆结石(3票)
壶腹周围癌(1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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胃息肉(3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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胃病(2票)
胆结石(1票)
胃息肉(1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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胃炎(6票)
直肠癌(2票)
壶腹周围癌(1票)
肝癌(1票)
主任医师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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胃炎(1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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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医师 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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胃肠道间质瘤(1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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肠炎(1票)
反流性食管炎(1票)
胃炎(1票)
胃病(1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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胃炎(3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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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卡综合症(1票)
门静脉高压症(1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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胃炎(4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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胃病(2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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胃炎(5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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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立医院 消化内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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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立医院 消化内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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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手术切除的肺癌、胰腺癌、肝癌、转移性肝癌.尤其是不能耐受外科手术的早期肺癌患者,可以用射频或微波消融治疗。
(患者提问:1013问 叶欣本人已回复:1012问)
预约转诊:
不能耐受手术或不能手术切除的肺癌、肝癌、胰腺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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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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胰腺癌(11票)&
肺癌(10票)&
胃癌(3票)&
肝癌(3票)&
非典(2票)&
肝癌介入(1票)&
心脏病(1票)&
直肠癌(1票)&
食道癌(1票)&
肿瘤(1票)&
叶欣,山东省立医院肿瘤科(山东大学附属省立医院肿瘤科--东院区)主任、山东省立医院肿瘤生物靶向治疗中心副主任、主任医师,
...完整介绍&&
找叶欣大夫的看病经验
以下言论未经核实,仅为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说法,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请阅读者谨慎参考。
患者: 刘***
时间:日14时55分
态度:很满意
疗效:很满意
治疗方式:开药
很感谢叶主任,我的母亲在胰腺癌手术后又复发了,情况很不好,叶主任看了之后开了点药带回家吃,1个月回来拍片子,肿瘤几乎都看不见了,现在母亲身体状况挺好的,生活也开心,谢谢叶主任!
患者: 124.133.141.*(来自山东省济南市)
时间:日20时03分
态度:很满意
疗效:很满意
治疗方式:手术
叶主任医德高尚,热心周到,我们非常感谢他。
患者: 张***
时间:日00时23分
态度:很满意
疗效:很满意
治疗方式:开药
很感谢叶主任!我父亲去年查出胃癌晚期,在下面医院做了好多次化疗,化疗很难受,还是转移了,后来找了叶主任开了个药,吃了之后,症状就减轻了,现在吃饭什么的都挺好,感谢叶主任
患者: 卢***
时间:日12时06分
态度:很满意
疗效:很满意
治疗方式:开药
感谢叶主任!我公公是胃癌肝转移,在当地医院做了化疗后效果不好,腹水很严重,2015.10叶主任开了阿帕替尼药后,半个月肚子就明显见小,好多了,一直吃着药,这次又来检查,肿瘤没有增大,而且转移也控制住了,药也开始免费吃了,真是感谢叶主任治好了我公公的病,还减轻了我们的负担。
患者: 58.56.80.*(来自山东省济南市)
时间:日08时51分
态度:很满意
疗效:很满意
治疗方式:开药
我是一位江苏徐州患者,胃癌转移,多处寻医。得知山东省立医院叶主任在胃癌方便非常擅长,来到山东治疗,因为跨省报销问题,主任没让住院治疗,给了口服药物的方案。第一个月肿瘤就缩小了,标志物也降低了。费用低,疗效好,还不用住院。感谢叶主任!
患者: h***
时间:日21时20分
态度:很满意
疗效:很满意
在此谢谢叶主任,我父亲虽然已没有做手术的机会,但是在叶主任的精心治疗下,没转移,没扩散,借此机会表感谢。
患者: 112.25.33.*(来自江苏省南京市)
时间:日10时23分
态度:很满意
疗效:很满意
治疗方式:消融术
我是邹平的患者,去年来治疗过一次,效果很好,叶主任和他的团队无论技术水平还是服务态度都是一流的,所以今年父亲转移灶一查出来立马联系了叶主任又做的,手术很顺利,无奈父亲的肺功能太差,术后发生了气胸,情况危重,但经抢救父亲还是脱离了危险。出院后因体质差又感染了肺炎,在我们县医院住了一个月没效果所以还是拿着片子又来找叶主任,叶主任认真仔细的给出了方案。所以,我们全家衷心感激叶主任和他的团队,感谢省立医院!叶主任的真的是值得我们信赖依靠的好医生!
患者: 113.128.85.*(来自山东省济南市)
时间:日23时51分
态度:很满意
疗效:很满意
治疗方式:消融术
2015年11月专门找叶欣主任给我父亲看病,叶主任给做了消融术,手术成功。叶主任技术精湛,看病严谨佃致,态度亲切,心地善良,是位有大爱能传递正能量的的专家学者,感谢叶主任治疗了我父亲的病.感谢叶主任带领的团队,还有黄大夫也很好。
患者: 111.206.50.*(来自北京市)
时间:日10时45分
态度:很满意
疗效:很满意
治疗方式:微波消融
住院三天进行微波消融手术,术后三天住院,现在复查肿瘤消失,这样的效率这样的高超医术,真是华佗在世,感谢叶欣主任,谢谢
患者: 孔***
时间:日11时44分
态度:很满意
疗效:很满意
治疗方式:微波消融
8月11号叶主任进行了诊断,12号进行了全方位强化CT,14号进行了微波消融,手术过程叶主任一直和病人沟通,使病人很快消除了紧张心理,手术很顺利,18号出院。叶主任技术精湛,态度和蔼,值得尊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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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版--热消融治疗原发性和转移性肺部肿瘤的专家共识
微波消融治疗不能耐受手术的早期肺癌
微波联合化疗治疗晚期肺癌
叶欣,山东省立医院肿瘤科(山东大学附属省立医院肿瘤科--东院区)主任、山东省立医院肿瘤生物靶向治疗中心副主任、主任医师,山东大学、济南大学、泰山医学院 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抗癌协会肿瘤微创治疗专业委员会常委、国家肿瘤微创治疗创新联盟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介入医学专业委员会常委、中国医师协会超声介入和肿瘤消融治疗协作委员会常委、亚太地区影像引导下肿瘤微创治疗协会理事、国际肝胆胰协会中国分会微创介入专业委员会常委、中国抗癌协会肿瘤信息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抗癌协会肺癌微创治疗分会主任委员(候任)、中国抗癌协会肿瘤急症微创治疗分会副主任委员、山东抗癌协会肿瘤临床协作分会副主任委员、山东医师协会综合介入分会副主任委员、山东省医学会细胞分析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山东生物医学工程学会生物定向治疗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际肿瘤学杂志》、《中国医学前沿杂志》、《中国癌症防治》、《中国临床康复》杂志编委。
他是山东省“富民兴鲁劳动奖章”获得者、山东省“青年岗位能手” 。他是我国著名的肿瘤微创诊疗专家。他在恶性肿瘤化疗、生物治疗、微波消融治疗和“超声刀”研究等方面有很深的造诣,对于急、危、重、难癌症患者能进行快速有效的诊断和治疗。尤其是在应用微波消融治疗不能耐受手术或不能手术的肝癌、肺癌等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并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在“超声刀-HIFU”治疗肝癌、胰腺癌等方面已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近几年发表SCI论文15篇,在省级以上核心学术期刊发表论文30余篇,主编专著4部。承担卫生部和山东省科研课题各两项,获山东省科技进步三等奖1项、山东省医学科技创新二等奖1项。
好大夫网站收集整理,未经允许,请勿转载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就医事宜说明
  一、门诊就医
  1、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如何选择定点医疗机构?
  ⑴参保人员可在省直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3所综合医院、1所中医院和本单位纳入定点的门诊部就医。
  3所综合医院、1所中医院由个人选择,并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自动实现,即为参保人员门诊就医的前3所综合医院和1所中医院。需要调整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原则上在下个医疗年度申请调整。
  ⑵属于专科疾病的,可到定点专科医院门诊自行选择就医。
  ⑶急症就医原则上不受定点范围限制。
  2、如何到定点医院看普通门诊?
  参保人员在门诊就医时要持《社会保障卡》和定点医疗机构病历到省直医疗保险专用挂号窗口或者其他挂号窗口挂号。参保人员到省直医疗保险审核、结算窗口进行费用结算。需要个人负担的,可从个人账户支付或者个人现金自付,需要统筹基金支付的由医院记帐。
  3、医保门诊就医开药量有规定吗?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每次处方药量,普通门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部分慢性病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到两周。
  每个处方值在职职工原则上不超过80元,退休人员不超过100元。对部分慢性病处方值可适当放宽。超出规定值的处方须由医院医保办负责人签字同意,未经同意的,医院窗口工作人员不予结算。
  4、在异地发生急诊时如何处理?
  参保人员因公出差或休假外出等过程中出现急、危重病时,在异地(参保地以外)医疗机构进行的急诊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并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事宜:
  ⑴患者或者亲属应在急诊发生2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单位,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零星结算备案表》,报医疗保险统筹处备案。
  ⑵参保单位在参保人急诊费用结算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零星结算申请表》和急诊病历、门诊收费明细(或单独划价处方)、有效费用单据等到省社保局医疗处报销。
  5、参保人员门诊医疗保险待遇是怎样的?
  门诊(含急诊、急诊留院观察)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和补充医疗保险共同负担,按不同费用段,分别给予补助。
  ⑴参保人员门诊就医发生的符合省直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一个医疗年度内起付标准为1500元(含1500元),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或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负担25%,退休人员负担20%,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负担15%;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分别比三级医疗机构降低5个百分点。一个医疗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门诊费用最高限额为4500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通过大额医疗费补助资金和补充医疗保险资金解决。
  ⑵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给予50%的补助,最高补助2000元。
  ⑶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起付标准以上的个人负担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再给予80%补助。对于享受普通保健待遇的人员给予85%的补助。
  6、什么是起付线、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⑴起付线是指参保人员每个医疗年度内,先由个人账户或自费支付的费用(住院和门诊起付线都不包含自费项目和首先自负部分),超出起付线的医疗费用再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分担。
  ⑵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是指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统筹基金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
  三、住院就医
  1、住院定点医院如何选择?
  住院不受定点限制。参保人员可在定点范围内所有综合医院、专科医院根据病情需要自主选择就医。
  2、如何办理入院?
  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单位开据的《省直管单位医疗保险住院证明》、定点医疗机构病历等有关凭证办理入院手续。
  3、如何办理出院?
  首先到医院医保办进行审核,审核后由医院医保办加盖审核专用章。然后到出院结算窗口,办理出院结算手续,参保人员按规定支付个人应负担的费用。
  4、住院就医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⑴患者在住院期间,不能在门诊就医取药,否则费用自理;
  ⑵出院有关规定:患者治愈出院一般不予带药,确需带药的一般不得超过7天量,不得带注射针剂及检查、化验和治疗等项目;
  ⑶医疗保险医疗年度为公历自然年度。住院患者需要跨医疗年度治疗、结算的,以入院日期为准计算医疗待遇。
  5、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外的药品、诊疗服务时应注意什么?
  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外的诊疗项目、药品和服务设施的,应征得参保人或其家属的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提供使用。
  6、在非定点医院住院时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⑴参保人员因急诊在非定点医院住院时(包括因公出差、休假外出等在外地发生的住院费用),要在入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单位。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由单位填写《结算申请表》,报省社保局医保处备案。
  ⑵参保单位在参保人员出院后10个工作日内,到医疗保险服务厅报送住院病历首页和医嘱单复印件、出院病情诊断书、费用清单、主要检查检验报告单(手术者须提供手术记录等)有效费用单据等材料,进行手工结算。
  7、参保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是怎样的?
  参保人员住院报销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和补充医疗保险共同负担,按不同费用段,分别给予补助:
  ⑴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按医疗机构级别分别确定: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员首次住院,三级医疗机构为1000元,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为4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减半,自第三次住院起不再设立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或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至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住院医疗费用,三级医疗机构职工负担15%,退休人员负担10%,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负担5%;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职工负担10%,退休人员负担5%,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负担2%。一个医疗年度内,基本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费用的最高限额为20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通过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和补充医疗保险资金解决。
  ⑵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给予95%的补助,上不封顶。
  ⑶住院医疗费用补助。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住院起付标准上的个人负担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再给予90%补助,享受普通保健人员给予95%的补助。享受特字保健和普通保健待遇人员住保健病房按规定标准给予床位费补助。
  四、门诊大病就医
  1、门诊大病包括哪些?
  目前省直医保确定了以下4类疾病为门诊大病:
  ⑴尿毒症透析;
  ⑵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放化疗及相关治疗;
  ⑶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
  ⑷精神病。
  2、如何到定点医疗机构看门诊大病?
  门诊大病人员就医流程与普通门诊基本一致,不同之处在于:
  ⑴使用《省直医疗保险专用双处方》本开药、结算;
  ⑵门诊大病处方原则上控制在两周用药量;
  ⑶只有属于治疗门诊大病的药品,方可使用双处方;其他与门诊大病无关的药品只能开具普通门诊处方,享受普通门诊待遇。与门诊大病有关的检查、治疗等项目,经医院审核后,方可享受门诊大病待遇;与门诊大病无关的检查、治疗项目,按普通门诊待遇处理。
  3、在非定点医院发生门诊大病时如何处理?
  与在非定点医院发生普通门(急)诊处理程序一致。
  4、门诊大病医疗保险待遇是怎样的?
  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报销不设起付线,一个医疗年度按一次住院管理和结算。
  五、异地转诊转院
  1、办理异地转诊转院的条件是什么?
  异地转诊转院是指因病情需要,参保患者到省外医疗机构就诊治疗的。
  ⑴省直定点医疗机构限于技术或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危重疑难病症;
  ⑵经省直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多次检查、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
  ⑶省外接诊医院对相关疾病的诊疗水平应高于转出医院,一般应为公立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2、办理异地转诊转院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⑴由省直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主治医师以上的医生,填写《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转诊转院审批表》,经科主任和医院医保办主任签字,并经用人单位同意,报省社保局医保处备案后,方可转诊。
  ⑵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紧急转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和用人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⑶异地转诊转院治疗时间原则上应控制在30日内。
  3、异地转诊转院费用如何报销?
  ⑴参保人员将备案同意的《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转诊转院审批表》及病历、住院病历首页和医嘱单复印件、出院病情诊断书、费用清单、主要检查检验报告单(手术者须提供手术记录等)、有效费用单据等材料报单位经办人员。
  ⑵参保单位填报《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零星结算申请表》并附患者所报材料,报省社保局医保处进行审核结算。
  六、异地安置、长期驻外人员就医
  1、哪些人员属于异地安置、长期驻外人员范围?
  ⑴异地安置人员是指参保单位退休人员回原籍或者定居地长期居住一年以上的人员。
  ⑵长期驻外人员是指属于省直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在驻济以外工作,且工作地点稳定,工作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人员。
  2、异地安置、长期驻外人员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对属于异地安置、长期驻外的人员,由本人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按规定填写、报送《省直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长期驻外人员备案汇总表》,到省社保局医保处办理备案。
  3、异地安置、长期驻外人员选择定点医院有哪些规定?
  异地安置人员、长期驻外人员可选择2家当地公立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就诊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现金垫付,然后再由单位统一报送省社保局医保处报销。一个医疗年度内,个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变更。对需要变更的,应在新的医疗年度开始前1个月内,由用人单位填报《省直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长期驻外人员变动备案汇总表》,统一报省社保局医保处办理变更手续。
  4、异地安置、长期驻外人员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异地安置、长期驻外人员本人在所选定的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或者单位垫付,并定期将病历、费用发票、明细清单等材料报所在单位,由参保单位汇总,填写《省直医疗保险异地安置、长期驻外人员医疗费用结算申请表》报省社保局医保处,省社保局按规定报销后,将所报费用拨给参保单位,由参保单位发给参保人员。
  5、异地安置、长期驻外人员就医就注意哪些问题?
  ⑴异地安置人员、长期驻外人员在非本人选定的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急诊除外)不予报销。因急诊或专科疾病在非本人选定的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患者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本人所在单位,由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报省社保局医保处备案,未备案的不予报销。
  ⑵异地安置人员、长期驻外人员符合办理门诊大病条件的,应按照规定办理。
  ⑶异地安置人员、长期驻外人员转诊到居住地所在省(市、自治区)以外医院就诊的,参照转诊转院有关规定办理和结算。
  七、药品费用的结算
  1、基本医疗保险准予结算的药品费用是如何规定的?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按《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简称《药品目录》)进行管理。《药品目录》所列药品包括包括西药(含化学药、生物制品)、中成药(含民族药)、中药饮片等三大部分。《药品目录》中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准予支付的西药和中成药分“甲类目录”及“乙类目录”。其中西药部分甲类品种349个,乙类品种892个;中成药部分甲类品种154个,乙类品种945个。属于《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以下原则支付:
  ⑴使用甲类药品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⑵使用乙类药品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5%,其中部分限定适用范围的药品个人负担10%后,再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医院自制西药制剂个人先自付费用的5%、中药制剂个人先自付10%后,再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⑶目录中的第四代头孢菌素、β内酰胺酶抑制药物及复方青霉素制剂、三唑类抗菌药物、营养治疗药物、生物反应调节药物、中成药中的肿瘤辅助药物等个人自付比例为15%。
  ⑷药品目录中备注标有“△”的药品,门诊就医使用时个人先自付20%后,再按省级直管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⑸药品目录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中药免煎颗粒,门诊和住院就医使用时个人先自付15%后,再按省级直管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中药膏方制剂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2、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药品有哪些?
  ⑴参保人员使用超出《药品目录》范围外的西药和中成药所发生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⑵《药品目录》中所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中药饮片目录,药品目录内规定自费的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使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其它中药饮片,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药品:①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②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③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④各类药品中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⑤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与急救、抢救除外);⑥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八、诊疗项目费用结算
  1、诊疗项目的结算有哪些规定?
  ⑴对目录范围内单价在200元以内的诊疗项目,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规定执行,超过200元以上的,个人先负担10%后再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⑵在符合转诊条件下,采用网络远程会诊发生的费用,个人先负担20%,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进行支付。
  ⑶普通病房床位费和门急诊简易床位费,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支付;监护病房(CCU、ICU)和层流病房床位费个人先负担20%,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进行支付。
  ⑷采用微创技术治疗、细胞免疫技术治疗、干细胞移植技术治疗、氩氦靶向治疗、立体定向放射治疗(γ-刀、X-刀、质子刀)、人工肝支持系统治疗的项目及其他新技术、新方法等治疗项目,单次治疗费超过5000元的,个人先自付20%治疗费后,再按省级直管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2、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包括:
  ⑴服务项目类:
  挂号费、院外会诊费、会诊医务人员的差旅费、病历工本费,复印费;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费、特约上门服务费、请专家诊治费等特需医疗服务费。
  ⑵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各类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及生理缺陷的检查治疗的医药费用以及个人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费用。①治疗粉刺,雀斑,痤疮疤痕,色素沉着,黑斑; ②口吃,打鼾;③兔唇,鞍鼻; ④对眼,斜视矫治,单眼皮改双眼皮;⑤脱痣,穿耳,平疣,腋臭;⑥护肤,面膜,倒膜; ⑦冷烫睫毛,纹眉,纹眼线,洗眉,修眉,祛黑头,脱毛,植发,染发;⑧洁牙,牙列不齐矫治,义齿修复(包括桩冠、套冠、全口义齿、局部义齿),种植牙,色斑牙治疗,镶牙;⑨验光配眼镜,装配假眼,假发,假肢,助听器,助行器,各种治疗鞋;⑩各种家用治疗仪器的费用。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的一切费用。
  预防、保健项目:①各种健康体检、婚前检查、出境体检等费用;②各类预防的费用。包括预防服药、预防注射、疾病普查普治、社会调查、疾病跟踪、随访的各种费用。
  各种非治疗性咨询、鉴定费用 :①心理咨询(精神病医疗咨询除外)费、营养咨询费、婚育咨询费、性咨询费、健康咨询费;②气功费、食疗费、体疗费、各种保健按摩费;③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疾病预测等各种预测费;④人体信息诊断仪检查费、药浴费;⑤司法医疗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劳动医疗鉴定费用。
  ⑶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超高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
  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①磁疗胸罩、磁疗裤、磁疗褥、磁疗背心、磁疗鞋、磁疗项链等;②降压手表、药枕、药垫等;③各种牵引带、拐杖等;④皮钢背心、腰围、钢头颈等; ⑤胃托、护膝带、提睾带等;⑥肾托、子宫托、阴囊托、人工肛袋。
  本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⑷治疗项目类:
  ①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②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③近视眼矫形术。④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⑤戒烟、戒毒治疗,各种教学科研和临床验证的一切费用。
  ⑸其他:
  ①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检查、治疗费用,避孕药器及用具费用。②为各类会议提供医疗服务的医药费。③用于环境卫生、防暑降温、预防保健的药品费用。④不属于《山东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九、其他结算规定
  1、高值医用材料的结算有哪些规定?
  对纳入一次性高值医用材料(含人工器官)管理的,采取按费用分段累加报销的支付办法。总费用低于1000元的,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总费用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低于5000元的部分,个人先自付10%,总费用在5000元(含5000元)至2万元的部分,个人先自付20%,总费用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部分,个人先负担30%,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2、医疗保险不予支付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包括哪些?
  ⑴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⑵空调费、电视费、取暖费、电话费、食品保温箱费、产妇卫生费、电炉费、微波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等;
  ⑶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药引子费、中药材加工费、尸体存放费;
  ⑷膳食费、营养费;
  ⑸书刊、报纸费、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3、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不予支付的费用有哪些?
  ⑴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急诊除外)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
  ⑵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
  ⑶因违法犯罪、酗酒、斗殴、吸毒、自残自杀(精神病除外)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⑷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其它应由第三方支付的医疗费用;
  ⑸职工因工伤(含旧伤复发)、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缴纳了工伤、生育保险费或参加了工伤、生育医疗费统筹的,由工伤生育保险统筹金支付,未参加的由原渠道解决。)
  ⑹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⑺其他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不属于支付范围的费用。
  十、工伤医疗(康复)费支付
  1、发生工伤医疗费时如何申报结算?
  参加省级直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工伤医疗费的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以下简称工伤职工),经提供《工伤认定书》等相关证明后,其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由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伤医疗费用资金支付。
  2、未取得工伤认定的工伤医疗费用的结算是如何规定的?
  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工伤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终结时尚未取得《工伤认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先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待认定为工伤后,再按工伤医疗费有关支付规定结算。
  3、异地居住工伤医疗费如何申报结算?
  工伤职工在济南市以外居住的,填写《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并报省社保局核准后,可在居住地选择一所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进行治疗。工伤医疗费用原则上每季度结算一次。
  4、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如何申报结算?
  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由定点医疗机构或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工伤复发诊断意见,经省社保局核准后,治疗费用按工伤医疗费报销的有关规定结算。
  5、工伤职工因伤情转外治疗费用如何申报结算?
  工伤职工因伤情治疗需要到济南以外的其他地区就医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报省社保局审核批准。治疗结束后,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持有关费用清单、发票等到省社保局审核结算。
  6、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康复治疗费用如何申报结算?
  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提出申请,填写《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报省社保局按规定程序核准。经确认需要进行工伤康复的,转入工伤康复定点机构,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从工伤医疗费用资金中列支。
  7、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费用如何申报结算?
  工伤职工需要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按照《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填写《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连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报省社保局核准后,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配置。
  十一、生育医疗费支付
  1、享受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的条件有哪些?
  参加省级直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生育医疗费的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由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生育医疗费资金按规定支付。
  2、生育医疗费资金支付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⑴在省直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医疗费等;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费实行定额结算,具体标准是:产前检查费8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引流产500元;满4个月以上引流产1800元;顺产2200元;阴式手术产2500元;剖宫产4500元;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200元;绝育及复通手术费800元。
  ⑵男职工无工作的配偶生育医疗费补助。单位缴纳了生育医疗费的男职工,其无工作的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按生育医疗费用的50%支付生育医疗费补助。
  ⑶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按省直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生育并发症病种目录是:异位妊娠、妊娠剧吐、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前置胎盘、胎盘早期剥离、多胎妊娠、羊水过多、羊水过少、过期妊娠、死胎、胎儿畸型、胎儿生长限制、母婴血型不合、妊娠滋养细胞疾病、产力异常、骨产道异常及软产道异常、胎位异常、巨大儿、子宫破裂、早期产后出血、胎膜早破、脐带先露与脐带脱垂、羊水栓塞、胎儿窘迫、产褥感染、晚期产后出血 、产褥中暑。
  3、生育医疗费用结算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符合生育医疗费资金支付范围的费用,先由参保单位或个人垫付,治疗结束后30日内,由用人单位经办人员持以下材料到省社保局办理生育医疗费报销业务。
  ⑴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生育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⑵产前检查的医疗费收据原件和住院收费票据原件(若在外省医院生育仅需住院收费票据原件) ;
  ⑶新生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婴儿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⑷加盖医院公章的住院病案首页及医嘱单复印件;
  ⑸有生育并发症者,需提供住院费用汇总明细清单;
  ⑹外省签发生育证的需要签发地派出所开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复印件和结婚证复印件。
  十二、社会保障卡使用有关问题
  1、什么是社会保障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由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发行,应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个领域(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就业服务、劳动合同管理、工资收入管理、职业资格等)的集成电路(IC)卡。社会保障卡是劳动者劳动保障信息收集、识别、共享和交换的工具,是持卡者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的交互接口,可以为职工提供方便、快捷、安全、可靠的服务。社会保障卡是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待遇及办理其它劳动保障业务的电子凭证,同时也是存储个人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的载体。
  2、申领社会保障卡的条件是什么?
  参加省直医疗保险范围的职工及其退休人员。
  3、如何申办社会保障卡?
  申办社会保障卡,应当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到省直医疗保险服务大厅办理下列手续:
  ⑴确认、填写山东省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
  ⑵交验居民身份证(纳入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一并交验低保优惠证);
  ⑶提供白底彩色20×25毫米的近期电子照片。
  4、社会保障卡的发放流程是如何规定的?
  ⑴卡片由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中心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个人)卡规范》和《山东省社会保障(个人)卡应用规范》制作,并按照参保人的个人资料记录个人信息。
  ⑵卡片制作完成后,通知参保单位领取社会保障卡,参保单位经办人员接到通知后持单位介绍信到省直医疗保险服务大厅,确认无误后签字领取社保卡,并签订发卡责任书。若出现信息有误或卡片质量问题,应及时登记更换,择日再取。
  ⑶单位集中办理社会保障卡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发放,用人单位在向发卡机构办理签领手续后应立即发给参保人,由参保人本人签收,不得截留、扣发。自行申领的由参保人直接到发卡机构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签领。
  5、如何使用社会保障卡?
  ⑴社会保障卡是持卡人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及办理劳动保障业务的凭证,在省本级办理劳动保障业务时应出示社会保障卡,以供查验、核对。
  ⑵在持卡人参加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前提下,可持卡在省本级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刷卡进行就医购药并享受相应医疗待遇。
  ⑶社会保障卡有效使用期限为10年。
  ⑷社会保障卡不得转借、冒用、伪造,违者必究。
  ⑸社会保障卡的保存:社会保障卡采用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IC卡),在使用和保存过程中应注意下列事项:
  ①不要让卡接近强磁性物体;
  ②不要弯曲扭转卡体;
  ③不要损伤、沾污、刻划芯片和卡面;
  ④不要让卡受高温影响和阳光照射。
  ⑹参保人领取社会保障卡后,请到省直定点药店修改芯片密码,目前省直社会保障卡在定点药店消费需验证密码,在定点医院消费不需要验证密码,密码忘记后请本人携带身份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到省直医疗保险服务大厅办理密码重置。
  6、社会保障卡丢失后如何挂失?
  ⑴电话挂失
  参保人员遗失社保卡时,可先拨打12333进行电话口头挂失,有效期为7天,挂失人员应当在有效期内进行书面挂失,否则7天后自动接挂。
  ⑵正式(书面)挂失
  挂失程序分二步:
  ①社保部门挂失:遗失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或由代理人携带代理人身份证以及持卡人签名或盖章的书面委托书到省直医疗保险服务大厅办理书面挂失手续。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形式,持卡人做完书面挂失后不能再办理解除挂失手续,原卡找回后不能恢复使用。
  ②银行的挂失与新开:在省直医疗保险服务大厅做完正式挂失手续后,挂失人持《山东省社会保障卡挂失单》银行留存联和本人身份证到济南工行市中民生大街分理处或工行千佛山分理处办理社保卡银行账户的注销和新开手续。挂失人必须携带身份证进行正式挂失,如身份证丢失,则请出示公安部门办理的临时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只能办理账号的挂失,不能新开。
  7、社会保障卡丢失后如何补领?
  社会保障卡丢失并在办理挂失手续后,同时在省直医疗保险服务大厅申请补领,办理时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山东省社会保障卡补换卡申请单》,签字或盖章确认。持卡人接到领卡通知后,需携带本人身份证以及《山东省社会保障卡补换卡申请单》到省直医疗保险服务大厅领取新卡,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工本费。
  8、什么情况下需要换领社会保障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要换领:
  ⑴有效使用期届满;
  ⑵社会保障卡卡面污损、残缺不能辨认;
  ⑶在劳动保障业务办理点设备上不能使用;
  ⑷变更本人身份证登记内容;
  ⑸其他合理情形。
  9、社会保障卡的工本费如何收取?
  根据《关于山东省社会保障卡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6〕74号)文件规定,首次领取社会保障卡的收费标准为每人每卡25元;纳入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参保人员按每人每卡15元收取;对于因个人原因造成社会保障卡丢失、损坏需补办新卡的按每人每卡30元收取补卡费。
  10、如何办理社会保障卡的注销及社会保障卡资金怎样支取?
  ⑴支取个人帐户资金范围: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参保人员可以支取社会保障卡个人帐户资金:
  ①参保人员出国定居的;
  ②参保人员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至本统筹地区外的;
  ③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帐户余额由继承人领取的;
  ④参保人员转异地安置或长期驻外(仍属于省直参保范围)
等其他符合支取条件的情况。
  ⑵操作流程
  ①因出国定居、关系转移、死亡,需要注销个人账户的,参保单位首先到省社保局服务厅办理减员手续,同时填写《省直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销户结清支取单》,支取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第二联经省社保局医保处审核,签字盖章后留存,第三联由参保单位(本人或家属)持经批准的支取单到指定承办银行办理个人帐户支取手续,同时承办银行收回社会保障卡。
  ②因异地安置或长期驻外,注销个人账户的,参保单位首先到医疗保险服务大厅办理转异地安置或长期驻外备案手续,然后按上述流程提取现金,不办理减员、不办理销户,不收回社会保障卡,此参保人转入异地安置人员或长期驻外管理,个人帐户资金每月注入金融区(磁条帐户)。
  ⑶操作要求
  办理支取个人账户资金手续,单位经办人、本人、家属需携带以下资料,到省社保局服务厅缴费申报业务窗口办理。
  ①出国定居的参保人员,需携带单位证明、参保人护照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障卡。
  ②参保人员死亡的,需携带职工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障卡。
  ③参保人员调出统筹地区的,需携带解除劳动合同书或调函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障卡。
  ④参保人员转异地安置或长期驻外的,需持单位证明,填写《省直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长期驻外人员备案汇总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异地安置备案。
  ⑤参保人员死亡办理支取手续可由家属或单位经办人员代办;由于参保人员在外地、身体原因等情况不能本人办理支取手续可由家属或单位经办人代办。以上代办手续除带前四条携带的有关材料外,还要填写《省直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销户结清支取代办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⑥如社保卡丢失,可持挂失单(替代社保卡)及以上相关材料办理支取手续。
  11、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如何查询?
  ⑴可以通过省直社会保险服务大厅、 省直医疗保险服务大厅的经办窗口和触摸屏及定点医疗机构读卡设备及工行网点进行查询。
  ⑵可以通过拨打劳动保障12333咨询电话进行查询。
  12、社会保障卡背面的磁条帐户如何使用?
  ⑴为方便参保人使用,社会保障卡上面的磁条帐户是符合银联标准的工商银行帐户。磁条帐户为借记卡,不收取年费。如果想使用此账户功能,请到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开通手续,开通后磁条账户的使用按照工商银行借记卡管理规定执行。
  ⑵异地安置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打入磁条账户,异地安置人员须将磁条账户启用,否则个人账户资金不能打入。磁条帐户可在有银联标志的任何地方刷卡使用,也可开通网上交易服务。
  ⑶磁条帐户必须到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启用,并设置帐户密码。磁条帐户每次刷卡消费都需要密码,请妥善保管密码,丢失后请及时挂失。
  ⑷磁条帐户的使用遵照工商银行关于借记卡的有关规定,24小时服务电话为:95588。
  十三、政策目录
  1、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52号)
  2、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伤生育保险医疗费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号)
  3、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央、省属驻济企业、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和〈中央、省属驻济企业、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劳社﹝2007﹞26号)
  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省级直管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52号)
  5、省社保局《关于印发省直管单位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结算办法》的通知(鲁社保发〔2012〕30号)
  6、省社保局《关于印发省直管单位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转诊转院就医结算办法》的通知(鲁社保发〔2012〕31号)
  7、省社保局《关于印发省直管单位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安置、长期驻外就医结算办法》的通知(鲁社保发〔2012〕32号)
  十四、服务电话、网站及地址
  社会保障卡挂失、政策咨询电话: 12333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山东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网站: www.
  省直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地址:经七路263号,东方大厦
  省直医疗保险服务大厅:地址:经十路17703号,华特广场
附件一:省直管单位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及级别
一、综合医院
山东省立医院(含省医院影像学研究所、东院,三级医疗机构)
山东省立医院西院(二级医疗机构)
山东大学齐鲁医院 (三级医疗机构)
山东省千佛山医院(三级医疗机构)
山东大学第二医院(三级医疗机构)
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三级医疗机构)
山东电力中心医院(二级医疗机构)
山东省武警总队医院(三级医疗机构)
省荣军医院(二级医疗机构)
省交通医院 (三级医疗机构)
省警官医院(二级医疗机构)
济南军区总医院 (三级医疗机构)
济南军区空军四五六医院(三级医疗机构)
济南市中心医院(三级医疗机构)
济南市立二院(二级医疗机构)
济南市立四院(三级医疗机构)
济南市立五院(二级医疗机构)
二、中医医院
省中医(含东院)医院(三级医疗机构)
济南市中医医院(三级医疗机构)
三、专科医院
省肿瘤医院(含东院)(三级医疗机构)
省胸科医院(三级医疗机构)
省精神卫生中心(三级医疗机构)
省口腔医院(二级医疗机构)
省皮肤病医院(二级医疗机构)
省眼科医院 (二级医疗机构)
省内分泌与代谢病医院(未定级,执行二级及以下政策)
省红十字眼科医院(三级医疗机构)
山东施尔明眼科医院(二级医疗机构)
济南市口腔医院(二级医疗机构)
济南市精神病卫生中心(二级医疗机构)
济南市传染病医院(三级医疗机构)
附件二:省直管单位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名单及地址
宏济堂大药店
历下区县西巷67号
贵和商厦东
历下区历山路84号
历山宾馆北
市中区大纬二路58号
大观园东门对面
槐荫区经二路281号
经二纬五路口往西
市中区济微路73-24 号 王官庄派出所对面
天桥区北园大街685-4号长途车站东200米,华夏医院对面
建联中药店
市中区大纬二路63号
大观园西100米
市中区英雄山路73-2号英雄山路与六里山南路交叉口西南
市中区马鞍山路56-5号
新世界商城对面
经十路23092号
经七路西口振兴街广场旁边
经十路24368号
经十路与南辛西路交叉口路西
历下区燕子山路23号 燕山路与和平路交叉路口往南200米
漱玉平民大药房
趵突泉北路22号
趵突泉东北冠之霖手机卖场旁边
胜利大街39号
胜利大街与经十路交叉口
济洛路121号
济洛路与师范路交叉口南100米
堤口路135号
堤口路与无影山路交叉口西北角
花园路146号
花园路与洪楼西路交叉口往东20米
英雄山路21-21号
八一立交桥南600米
环山路69号
开元山庄南20米
历山路76号
历山路与解放路交叉口北200米
泉城大药店
历下区文化东路27-7号 文化东路与二环东路口西20米
历下区历山路92号
历山路与解放路交叉口路东
二环东路4433号
二环东路与工业南路交叉口路西
建联中药店
建联东店分店
历城区花园路153号
建联济微路分店
市中区济微路50号
建联泺文路分店
历下区正觉寺小区1号楼
宏济堂大药房
宏济堂东图大药店
市中区纬二路38号
药王楼大药店
天桥区东工商河路16号
老百姓大药房
老百姓大药房解放路店
历下区解放路115号
老百姓大药房经五纬一店 市中区经五路5-2号
天马医保佛山苑店 历下区佛山苑小区三区8号
天马医保洪家楼店
历城区花园路97号
海洲大药房
海洲阳光新路店 市中区如意商街1-109号
海洲聚贤店 天桥区聚贤南区1号楼
神农全福店
历城区北园大街50号华联超市西
九州通大药店
九州通华龙路店
历城区华龙路中段2号楼
历下区燕子山路10-4号
山东中山大药店
中山大药店
市中区马鞍山路52号-14
平嘉大药房
平嘉大药房七里山店
市中区英雄山路77号
山东神州大药店
历下区历山东路15-3号
齐鲁大药房
历城区二环东路3362号商业大厦北4层
爱心人大药房
爱心人大药房
天桥区东西丹凤街26号
漱玉平民大药房
匡山小区二店
槐荫区匡山小区54-7号
漱玉平民大药房
漱玉章丘店
章丘市汇泉路68号
神农中心店 平阴县榆山路中段
华东大药房
长清区峰山路257号
仁民大药堂
长清东方药店
漱玉平民大药房
槐荫区经十路433号
二七南路山水大润发东侧
共青团路店
市中区共青团路店28号
甸柳连锁店
历下区文化东路29号
颐和天泉药店
八一银座药店
贵和商厦药店
建联中药店
市中区舜玉路10号
师范路分店
天桥区师范路13号
好药师大药店
惠百好药师店 市中区阳光舜城商业街N8号
制锦市药店
天桥区制锦市小区71号楼
宏济堂大药房
市中区大纬二路64—2号
神农大药店
神农中心店 天桥区北园大街259号山大二院西
高新区崇华路1587号
老百姓大药房
槐荫区经十路32号
华东大药房
天桥区济洛路166号
海洲大药房
天桥区师范路31—2号
平嘉大药房
历下区文化西路3号
四世堂大药店
历城区二环东路2372号
新鲁康药店
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惠好大药房
工人新村店 天桥区济洛路绿地超市北邻路东
同鑫堂药店
市中区舜玉路临街11号
建联中药店
建联华龙路分店 历城区华龙路七里河
建联经六路分店
槐荫区道德北街194号
漱玉平民大药房
漱玉和平路店
历下区和平路9-8号
漱玉舜玉店
市中区舜玉路24号
神农民生店
市中区民生大街23号回民中学北邻
神农数码港店
历下区花园庄东路49号2号楼105号
天马医保王官庄店
市中区济微路73-13号
天马医保青后店
历下区青后小区一区5号楼48号
海洲大药房
海州龙景苑店 历下区转山西路3号
海州无影山中路店 天桥区无影山中路85号
宏济堂药店
历下区海晏门街37号
久生堂药店
历下区山大南路45号
三九窑头连锁店
历下区友谊苑小区B3号楼
三九恒济堂药店
历下区东关大街56号
老百姓大药房
老百姓大众广场店 市中区刘长山路38-4号
老百姓万寿路店
市中区万寿路西头路北商住楼2号
平嘉大药房
平嘉闵子骞路店 历城区闵子骞路84号(农业大厦东邻)
春归堂药店
历下区文化东路37-1号
华东大药房
市中区纬二路38号
济南一心大药房
高新区华能路19号留学人员创业园2号楼116房间
赵树堂大药房
历下区山大路9-6号
科信大药店
历下区解放路8号
三众大药房
市中区经二纬一路
历下区化纤厂路19号
金益大药房
槐荫区经六纬六路173-2号
东部大药店
历城区工业北路29号
九州通大药店
历城区南全福小区福鑫苑12号楼一层
聚成阁药店
高新区康虹路与颖秀路交叉口
同惠堂大药店
槐荫区经五纬六路56号(省立医院门诊东门北临)
漱玉平民大药房
平阴三好店
平阴县翠屏街东段
宏济堂大药房
同仁堂药店
天桥区师范路31号
慈林堂药店
历城区工业南路89—1号
建联中药店
伟东新都分店
市中区水厂路1号九城尚都2号楼103
翡翠郡分店
天桥区无影山东路翡翠郡16号楼1-104室
漱玉平民大药房
漱玉大观园店
市中区经四路285号
漱玉东关店 东关大街111号(东门商品批发市场对面)
历下区文化东路129号
军休大药房
市中区舜玉路30号楼6号
世纪太乙药店
市中区王官庄一区5号楼
平嘉大药房
中润广场店
历下区窑头路恒泉花园1号楼
老百姓大药房
泺安路店 天桥区洛安路38-4号
汇科旺园店
历城区洪楼南路44号
上海花园店
历城区祝甸路上海花园23-2-101
和善堂药店
市中区济大路舜玉北区商业街33号
仁民大药堂
市中区舜耕路伟东新都东门
益健堂大药房
历城区钢城新苑东37号楼1-101商铺
华珍堂药店
历城区工业北路102号
同善堂大药房
高新区孙村办事处
明康大药房
市中区小纬四路30号
长清大药店
长清五峰路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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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物业使用单位(人):
  自日起,中心校区、洪家楼校区、趵突泉校...
中心校区南院教职工:
  接铁通公司通知,由于经管楼东南侧施工的需要,7月6日...
全体教职工:
  因我校财务处的工资系统调试升级,原定于六月份扣缴的水电费无...
全校各单位:
  根据学校暑假和暑期学校的安排,学校浴室、开水房开放的时间做...
山东大学后勤保障部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山大南路27号 邮编:25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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