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总裁替罪前妻书本裁口指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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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都市YY
作者:爷非二货
状态:已完结
小说字数:914734 字
更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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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xt/1435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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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信&息
[&法院所属区域&]
[&判决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
Mon Dec 16 08:00:00 CST 2013
(2013)殷行初字第1号
[&审理法官&]
李军林、邵红梅、张夏
[&代理律师所&]
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
李淑贤、李喜庆
[&当事人&]
张艳玲、安阳市殷都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张艳玲不服安阳市殷都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审判决书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3)殷行初字第1号【当事人信息】原告张艳玲,女,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委托代理人李淑贤,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市殷都区人口和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芳,该委主任。委托代理人陈俊礼,该委工会主席。委托代理人李喜庆,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艳玲不服被告安阳市殷都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殷都计生委)对其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日受理后,原告张艳玲要求本院协调解决争议,经原、被告双方同意,本院于日中止诉讼。因协商未果,本院恢复审理,于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艳玲委托代理人李淑贤,被告殷都计生委的委托代理人陈俊礼、李喜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殷都计生委于日作出殷人口清征决字(2012)第00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以原告张艳玲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为由,对张艳玲征收社会抚养费62,520元。原告张艳玲诉称,原告事实上没有生育第二个子女,是其他人冒用原告名义生育子女,原告未阻止是原告错误,但不能因此认定原告违法生育并征收原告社会抚养费。原告于1999年12月结婚,日生育一子秦某甲。日原告丈夫秦某某老家亲戚在安阳打工期间,为子女上学方便借用原告张艳玲名义生育一子秦某乙,后因该亲戚返回原籍,孩子也随迁原籍。日,被告向原告下达了殷人口清征决字(2012)第00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并征收社会抚养费62,520元,其认为原告未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系违法生育。殷都计生委明知秦某乙系他人冒用原告名义所生子女,却仍然认定原告违法生育,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据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殷都计生委辩称,2012年5月,群众举报原告违法生育第二胎情况,之后被告依法对原告违法生育第二胎的事实进行了调查取证。经调查查明:日,原告在安阳市XXXX医院生育了第二个男孩,取名秦某乙,并于日在安阳市铁西路派出所申报了户籍。日被告依法组织原告夫妻举行了听证会。经过依法调查取证,确认原告夫妻违法生育第二个孩子,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日,被告依法作出殷人口清征字(2012)第00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征收张艳玲社会抚养费62,520元。该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请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无理起诉,维持被告的合法决定。被告于日向本院提交了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证据、依据:一、共6份,(一)张艳玲户口簿,证明张艳玲、秦某某夫妇在日生育长子秦某甲,日生育第二子秦某乙;(二)张艳玲XXXX医院住院病历一套,证明张艳玲日至20日在安阳市XXXX医院住院生产一男婴;(三)秦某乙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张艳玲、秦某某夫妇于日16时在安阳市XXXX医院生产第二子秦某乙;(四)秦某某为秦某乙落户,证明秦某某为第二个孩子申报户籍的事实;(五)张艳玲、秦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张艳玲、秦某某的身份信息;(六)张艳玲、秦某某的复印件,证明张艳玲、秦某某的婚姻状况及秦某甲、秦某乙均系其婚生子。二、询问笔录2份,日和5月15日分别对张艳玲和秦某某进行的调查询问,证明被告依法向原告做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三、共5份,(一)社会抚养费征收、收入证明,证明告知张艳玲、秦某某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及计算社会抚养费的依据;(二)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送达回证,证明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已依法送达张艳玲、秦某某;(三)社会抚养费征收听证告知书,证明在对张艳玲、秦某某作出行政征收决定前告知其夫妇有要求和参加听证的权利;(四)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证明已告知其权利;(五)现场送达照片一张,证明现场送达情况。四、社会抚养费征收听证会笔录一套,证明在作出行政征收前依法进行了听证程序。五、共4份,(一)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证明依法对张艳玲、秦某某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送达回证,证明被告于日向张艳玲、秦某某依法送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三)张艳玲、秦某某行政各一份,证明张艳玲、秦某某均已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四)社会抚养费催告。六、被告机构代码证及执法人范某某、何某某的身份信息,证明被告具有合法的行政机关主体资格及执法人员具有执法资格。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提出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被告证明的内容有异议,认为这组证据证明的事实和原告无关,该组证据的证据(二)显示,产妇有会阴侧切及肾小球肾炎,张艳玲没有以上疾病,因而是其他人冒用的,原告没在病历上签过字,缺乏事实根据,原告要求对病历上的签名进行鉴定,被告未同意鉴定;该组证据的证据(四)不是原告丈夫秦某某所写,原告认可把身份证、户口本借给别人,但别人怎么用不知道,对户籍申请上的签名,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没有核实;对证据二至五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证据的程序不合法,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告是先调查后告知,日和15日两次调查,告知时间是日。对证据六无异议。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一、安阳市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单存根及回执各两份;二、日和11月18日孕检名单两份,证据一、二相互印证,证明2010年3月至11月期间张艳玲没有怀孕,更不可能生育子女;三、荣誉证书六份;四、教案一本;五、单位考勤名单一份,2010年9月至12月全勤名单,其中有张艳玲,六、照片两张,其中一张背面标注日,是张艳玲与同事及同事所带的子女一起在北京天安门前的留影;另一张是文明大道小学2011年六五班毕业照,张艳玲作为2010年该班班主任班坐在中间,这期间不可能有机会生育子女;证据三、四、五、六与证据一、二相互印证,证明张艳玲在2010年体育教学工作中成绩显著、优秀,没有旷工或请假行为,不具备违法生育的时间这一客观事实;七、被告提供的秦某甲出生证明及出院证,证明张艳玲只生育有秦某甲一个子女;八、被告提供的日产科病历,说明产妇在生产过程中有侧切手术,会阴破裂有缝合情形,同时,产妇患有“肾小球肾炎”疾病,不符合张艳玲的情况,该产妇不是张艳玲;九、被告提供的询问笔录日询问张艳玲,有学校计划生育管理人员李某某的回答及学校开具的证明、提供孕检记录,证明2009年3月以来参加孕检,不可能怀孕生子,没有违法生育的时间。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证明张艳玲在该时间段内不可能生育。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提出如下质证意见:对原告出示的全部证据均有异议,对证据一、二的真实性、客观性有异议,认为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无法辨别真伪;对证据三认为荣誉证书与原告违法生育没有必然联系,这些证书也不能否认其违法生育的事实,而且原告提供的印章与颁发单位相矛盾,荣誉证书颁发机关是龙安区教体局,但其加盖的印章是部门印章而非教体局印章;对证据四教案本,认为上面没有标注时间,不能证明其所要证明的事实;对证据五单位考勤名单认为单位出具证明的,按法律规定应加盖单位印章,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署名,原告提供的全勤人员名单是加盖的学校部门印章,不符合证据形式;对证据六认为照片的时间是自己书写,不能保证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对证据七、八、九认为均系被告所提供证据,对原告的调查笔录,是原告自己否认生育的事实,不能证明原告所要证明的问题。综上,原告提供的以上证据不能证明其未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事实,不能推翻公安机关及医院的法定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六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被告所要证明的问题有异议。虽然原告认为证据(一)、(三)、(五)、(六)与待证事实无关,但该证据证明了原告张艳玲、其夫秦某某的身份信息及婚姻状况和秦某乙的身份信息,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原告认为证据(二)中的产妇不是张艳玲,产妇患有肾小球肾炎及有会阴侧切而张艳玲没有,原告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原告认为证据(四)不是秦某某所写,但该证据系秦子轩上户口时公安机关档案材料,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原告对证据二至五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证据的程序是不合法的,被告是先调查,后告知,本院认为被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并无不当,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全部证据均有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一至六均系间接证据,与被告提供的直接证据相矛盾,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七至九,虽不能证明原告所要证明的问题,但该证据与被告提供证据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综合上述证据,认定以下事实,原告张艳玲夫妇于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于日生育一子秦某甲。安阳市XXXX医院日秦子轩出生医学证明显示,其母亲为张艳玲,父亲为秦某某。日,安阳市公安局殷商派出所秦某乙入户申请书显示,申请人为秦某某。张艳玲户口簿显示张艳玲为户主,秦某乙与张艳玲系母子关系。被告殷都计生委于日和15日就群众举报张艳玲违法生育第二胎情况分别对张艳玲及秦某某进行了询问,5月18日向张艳玲送达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9月20日向张艳玲送达了听证告知书,9月25日上午在殷都区清风街道办事处召开了听证会。被告确认张艳玲夫妻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于日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原告不服该征收决定,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殷都计生委系殷都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其具有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定职责。本案中,原告张艳玲在已生育一子秦某甲的情况下,其医院病历、秦某乙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张艳玲违法生育了第二子。虽然张艳玲对此予以否认,并提供了计划生育通报单存根及回执、孕检名单、荣誉证书和考勤名单等相关证据,但均系间接证据,其证明效力显然小于被告提供的直接证据。原告称秦某乙系他人冒用其身份生育子女,认可其未阻止他人冒用错误,但并不违反计划生育。本院认为,户口簿及身份证系国家法定证件,不能擅自借给他人使用。原告所称他人冒用其身份生育子女的主张冒用相关证据证明,且其所称冒用人在以其名义生育秦子轩后返回原籍已无法联系有悖常理,公安机关并未撤销对秦子轩系张艳玲之子的户口登记,上述情况均不影响原告承担法定义务,故对原告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殷都计生委对张艳玲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适用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艳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艳玲负担。审判长李X林审判员邵红梅审判员张 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张 一
您还没有登录!请或点击上方“法眼观察”&关注热点法律资讯来源/作者赐稿 &作者/布兰科最高人民法院何帆法官翻译的《法官裁判文书写作指南》,由美国联邦司法中心组织编写,这是一本教授法官如何写好裁判文书的操作指引式的小册子,由多位资深法官、学者联袂主笔完成。虽然中国与美国属于不同的法系,指南本身也只有区区八十多页纸,美国又因其特殊体制,内部存在着州和联邦两套司法系统,然而指南概括、原则、有些文学化的语言,加上法官何帆精心、深入的译者序,联想到自己日常的文书起草经历,却还是在诸多方面让笔者感同身受。以下,笔者将摘录该书的部分文字或段落,结合自己浅显的思考,介绍这本书给大家,希望更多的法官关注和改善裁判文书的写作方法。1、“罗伯特.莱弗拉尔(Robert Leflar)写道:对署名作品引以为傲绝非一无是处的原罪。……这种骄傲,可以推动一个人孜孜努力精益求精。那些最糟糕的裁判文书,多半出自没有荣誉感的法官之手文书写作在他们心目中只是件麻烦事。包括法律行业在内的任何领域,娴熟技能总是与职业荣誉相伴而生。连作者自己不能引以为傲的裁判文书,很可能乏善可陈。”(P4)&&&总有人和笔者一样,会不经意间翻到自己以前的文书,从刚办案时稚嫩、机械的写法,到逐渐老练、自如的口吻,尽管事实清楚、法律正确,在求全责备、吹毛求疵的心理作用下,总会忐忑不安,内疚于不够精炼的语言、还可精琢的字句,虽然只可能只是一起普通的案件,如果把任何一份文书形容成一件艺术品,笔者想,没有人愿意在公众面签,展示自己拙劣的技法。2、“一份裁判文书会向当事人宣告案件结果,阐明判决背后的法律依据,籍此引导广大法官、律师、学者和公众。”(P8)笔者经常会遇到那种生硬的判决,事实和法律适用并非毫无争议,但它的说理部分乏善可陈,判决理由牵强附会,纵使结果是对的,当事人可能也是不知所云。任性的笔者总是对调解不那么感冒,在笔者看来,诉讼总有对错。虽然并非判例法国家,但是每一份判决显然并不是孤立的存在,当事人、律师、学者、公众可能会以此为例,起到正面或者消极的作用,刺激并引导他们之后的适法行为。3、“案件所涉法律议题的发达(developed)程度,会影响到裁判文书的讨论范围。法官应当考虑,这类案件过去是否已有权威裁判,其他裁判是否有助于解释相关法律。如果这一议题已经在过去的裁判中得到充分讨论,法官就没必要再追根溯源,详细阐述法律的含义。在某些案件中宣布维持下级法院原判中的判决理由就已足够。”(P11)虽然说群众之事无小事,但是很多案件就是真的有那么简单,事实和议题的复杂程度决定了法官不会花费太多的笔墨在这些案件的判决理由部分,本该适用小额诉讼的案件,最终适用的简易或者普通程序,此时,如果原判决依据足够充分,笔者认为,直接宣布维持下级法院原判中的判决理由就已足够,就算中华语言博大精深,若要二审法官绞尽脑汁想出什么别出心裁的判决理由,也是强人所难。4、“普罗大众其实极少阅读法院的裁判文书。但是,媒体记者会把他们认为公众会感兴趣的判决要旨加上自己的解读,并广为传播。如果裁判文书所涉议题是公众感兴趣或易吸引媒体关注的,撰写时就必须确保文书内容不被误读。一份优秀裁判文书的标志是,任何一个理性的法律外行人都能读懂。”(P14)虽然普通大众极少阅读法院的裁判文书,但是也只有大多数普通大众可以读懂的裁判文书才称得上是优秀的文书,这就要求文书的文字必须平实、易懂,重复出现的法律术语也须在文中进行简单的解释、介绍,法律无外乎人情世故,讲得清楚的就是道理。5、“正如鲁格君.亚迪瑟所言:“如果一位法官希望文书能够清晰明确、切中要害,文字以顺畅的逻辑出现在读者面前,首先就应做到思路清晰明确、切中要害,观点以紧凑有序式口现在脑海里”(P20)虽然著名法学家霍姆斯指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然而,即使是身经百战的资深法官,单纯依靠经验办案,也会走进先入为主的误区,动笔草拟文书之前头脑中预设的结论,却在写作的过程中,一步一步被推翻,往往发现无法形成预设的结论。我们写作文会打草稿,即兴的讲话也会打腹稿,法官草拟文书的过程也不应当例外,列出一个书写提纲有利于厘清思路,让裁判文书的行文更加游刃有余。显然,是否采用这一策略,是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复杂程度决定。6、“许多法官发现,将助理撰写的初稿打磨定稿,远比自己动笔更加耗时费力,便亲自起草初稿,自己修改定稿。一些法官会先写改稿,再交助理修改,然后由自己润色成稿。在文书写作过程中,电子文本极大便利了法官与助理之间的意见交流。”(P24)由于每年新增的案件数量巨大,笔者也会布置一些相对比较简单的案件给法官助理/书记员,由他们草拟审理报告的初稿。然而受制于经验、学识、文风等个人因素,很多时候法官助理/书记员草拟的审理报告却难让人满意,笔者又不得不重新撰写,这样既耗费了时间和精力,有时也重创了法官助理/书记员的自信心。同时,笔者所在的法院对于裁判文书仍然是原始的线下审批、签发,如果能将这一工作添加进数字法院系统从而在线上完成,势必大大提高工作效率,也使文书审批、签发的每个环节有痕、可控。7、“有些法官喜欢用案件事实为裁判文书增色,哪怕这些信息对判决并不重要。“我们是想多点儿乐子”一位法官说。有人认为,这是个人文采的标志,也可以增加可读性。但这么做显然很危险,因为读者会认为,判决建立在他们认为不重要的事实基础上。此外,辞藻华丽的写作——哪怕作者觉得文采飞扬——在当事人看来却可能认为法官对案件不够重视。因此,这么做必须慎之又慎。”(P34)网络上也曾流传数篇文采飞扬、感人肺腑的离婚判决书,然而,在笔者看来,这些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未必会对花费大量心思、精心打造文书的法官感恩戴德,甚至,他们会感觉自己是被拎到前台的小丑,汗颜和羞愧于自己的家事被法院拿来炫耀文采。笔者认为,想要做一名谨慎的法官,就必须杜绝在文书使用那些天马行空、文采飞扬的写作手法,自觉抵制向公众显摆、炫耀自己渊博学识的诱惑。8、“如果是非决定性的争点——例如带有教育色彩的说理或下一步的诉讼指引——法官可以将其放在裁判文书篇末讨论。”(P35)网络公开的裁判文书使得那些有相似经历和遭遇的普通公民有据可循,裁判文书中偶尔带有教育色彩的说理,不仅教育了案件当事人,并且可以理直气壮的弘扬积极的道德观,向社会大众清晰的传达我们这个社会支持什么,反对什么,赞扬什么、唾弃什么,不仅要让民众明是非,而且要知善恶、变美丑。而下一步的诉讼指引,既便利了诉讼,也给当事人在诉讼策略上提供了重要建议和指引。9、“如果既往判决中有一些对裁判很重要的内容,直接引用相关表述则比引证或改证或改述更具说服力,也更有信息量。”(P38)学习、模仿、引用既往判决的部分内容虽然显得有些不够高明,然而指导性、公报、典型案例的经典表述在学理、修辞、语法上更加经得起推敲,恰如其分的运用到上下文中,显然会让判决更具说服力和信息量。10、“在司法写作过程中,精确之所以重要,是因为法官的作品将传诸后世。一旦某份裁判文书归档,律师和其他人将认真阅读,琢磨如何将之适用于特定目的,无论该目的与法官初衷存在多大差异。因此,对裁判文书作者来说,思考自己的文字将被如何解读适用,并以防止被误读滥用的方式写作是非常重要的。”(P43)随着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开上网这一举措的深入推行,如无讼案例、Openlaw、威科先行等案例数据库的不断开发,不仅能够为律师等法律工作者提供审判大数据的诉讼策略参考,同时,也为法官彼此之间创造了互相学习的机会和桥梁,通过查阅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我们可以感受到某一地区或者某一法院甚至某个法官对于某一类极具争议法律问题的理解和诠释,给遭遇思路困境的法官提供求生之路。经常会发现自己或者同事的先前的判决,会被当事人或者律师作为某一类案件判决的参考依据提交,这就要求我们更加慎重对待那些极具争议的典型案件。11、“剔除不必要的词句。斯壮克(Strunk)教授对改善写作的指引被奉为经典:简洁的作品才有力量。正如一张图纸不应包含不必要的笔画,一部机器不应包含不必要的部件那样,一句话也不应包含不必要的单词,一段话也不应包含不必要的句子。这不是要求作者将所有句子压缩,或者为了避免陈述细节和面面俱到而只描述要点,而是要求他必须确保每个字都言之有物”(P45)司法的严谨性直接要求法官在面对当事人、律师、媒体以及社会大众的时候谨言慎行,而且裁判文书中,法官应避免使用那些可有可无,极易引发当事人及社会公众误解的词语和句子,同时,使用尽量有限的文字,言之有物。那些语言简捷、思路清晰的文书总是更具说服力,而不是大腹便便、洋洋洒洒满纸记流水账的废话。12、“正如文书写作专家布莱恩·加纳(BymGmer)所言:永远不要认为传统的法律词汇在法律上是必须的,它们通常都是法律语汇患上肿胀象皮病后的疤痕。近来也开始渐渐不被使用。尽可能使用那些你认为既准确又被广泛理解的词句。我们很难证明,一个生僻的词汇因其是法律术语而具有使用的合理性。”(P47)法律人往往不自觉的与其他人群隔离开来,法言法语使法官不同于普罗大众的品味,然而满纸都是专业术语、词汇的判决却很难让当事人新来,案件处理需要对传统的专业法律词汇在意思上进行平民化的解构。13、“重读与修订:校订裁判文书过程中,法官不应单纯聚焦于语言、语法和奉献。他们还必须:检查前后表述是否一致;回顾介绍性陈述部分,看看裁判文书是否恰到好处地兼顾到了篇首提出的所有争点;重读案件事实陈述,看看是否兼顾到了判决涉及的重要事实;再检查一下法律讨论部分,看看裁判文书讨论争点的顺序是否符合逻辑;·认真思考法律讨论能否推导出最终结论。”(P51)每回文书印发前,经过反复的重读,笔者总能发现最初起草的裁判文书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因为案件数量巨大,有时,我们核查文书局限于核查当事人信息、案号以及是否存在错别字,却往往忽略了文书词语的搭配、句子的组合、段落的起承转合,最后读来,很多词语、句子词不达意。14、“邀请一位新读者评判初稿。未参与裁判文书起草的法官助理可以用新鲜的视角审读初稿,提出文字和内容上的批评意见,从而发挥有益作用。即使是协助法官起草、裁判文书的助理,也可以提供文字编辑方面的建议,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定稿。”(P52)我们总是很难发现自己所犯的很小的错误,如果要求一位未曾熟悉案件、也未参与庭审的新读者评判初稿,站在社会普罗大众的角度审视尚未签发的裁判文书,是极易发现新问题、解决新问题的。15、“评议其他法官撰写的裁判文时,一般适合评议文书的实质内容,对文风加以评议是不适当的。”(P56)实践中,经常会碰到针对裁判文书中的某一句话的表述或者某一种行文风格的评论和指责,在笔者看来,这是不恰当的,我们很难以一种每个人读起来都舒服的文风书写判决,也很难为了取悦某一部分人的喜好而改变自己的行文风格,前提是我们的行为并无明显的语法、文字错误,并且判决结果是正确的。&16、“我发现,避免写作乏味、晦涩的最好方式是阅读非法律作品。非法律书籍读得越多,能够用之于阐述法律的流行词汇就越多,就越能够远离拗口难懂的法律术语和老生常谈。阅读非法律作品,有时会受到各类短语、词汇或场景的启发。以非法律的情境作为类比,能够让行文生动活泼,引用不落俗套的词汇和场景。”(P63)法官看上去呆板、守旧,很像不善与外界接触的高人,但是这丝毫不影响我们享受来自非法律作品的乐趣,非法律作品扩充我们的知识量,提高生活的乐趣,同事,丰富法官的业余生活,善于从生活的细节里寻找法律故事的真谛。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裁判文书写作方法的改善之路,任重而道远,感谢何帆法官翻译的这本小册子——“书卷多情事似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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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能完成工作
逼迫辞职 我可以要求赔偿
时间: 07:44
罗正月问题描述:
单位以不合理的口头新规定
以不能完成工作
逼迫辞职 我可以要求赔偿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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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律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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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g src="/uploads/-3b.jpg" alt="徐州一审判决“神婆”返还香客10万余元">徐州一审判决“神婆”返还香客10万余元
扫一扫更健康什么叫单裁口的木门啊那是指门本身吗,为什么在预算中计算工程量时,单裁口木门工程量系数要乘以2呢?
萝莉の挚爱1690
单裁口木门就是门关起来的时候挡住门的那个支口,建议用宽板裁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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