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领导探望生病员工生病医疗期相关

我的位置: >
上海市职工患病医疗期和病假工资的规定
时间:&&|&&作者:刘鸿珍&&|&&浏览:1784
为保证《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顺利实施,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对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作如下规定。
1、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为保证《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顺利实施,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对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作如下规定: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下列情形中关于医疗期的约定长于上述规定的,从其约定:集体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劳动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对医疗期有特别规定的。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履行的劳动合同,其医疗期按照当时的法规、规章规定执行。本规定自日起施行。2、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95)83号各主管局(集团公司)、国资公司,各区、县劳动局:为加强企业职工疾病和非因工负伤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基本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劳动能力鉴定制度,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应根据《上海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小组)定期对长休假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实事求是地安排职工休息、治疗、复工或适当调整工种。对职工疾病中的疑难、争议的案件应及时呈报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二、坚持和完善企业职工的疾病、非因工负伤休假和复工办法。职工疾病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病情证明单》,并由企业行政审核批准。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转入长休的,应根据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病情证明单》,由企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小组)作出鉴定,报企业行政批准,并书面通知职工。三、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四、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其中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本人工资按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计算。五、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本市在职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应补足到本市在职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六、企业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企业职工疾病和非因工负伤管理办法。企业现行的职工疾病、非因工负伤休假期间的待遇计发办法高于本通知规定的,可继续保留。七、本通知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作者: [上海-闵行区]专长:债权债务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公司法 刑事辩护 律所:上海顺盈律师事务所1841积分 | 帮助960人 | 6个好评电话:
温馨提示:华律网专题由编辑人员收集整理而来,不代表华律网立场。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如离婚、房产纠纷、
人身伤害、刑事等),建议您(免费)。
相关推荐阅读:
法律咨询向律师描述您的问题吧
请描述您的事件原委,问题描述的越详细,律师解答的会越准确哦!
你已输入0/3000字
下一步你还可以:
看看大家都在关注什么:
遇到法律问题,上华律网在线咨询律师!中国最便捷、最大、最专业法律咨询平台,12万执业律师为您解答!
在线客服:
(注:此为客服QQ不提供法律咨询!)
(投诉建议与合作)
律师服务热线:400- 传真:028- 四川?成都市高新西区天辰路88号(电子科技大学西区科技园内)&  我国法律规定,给予患病职工医疗期是企业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要解除与患病职工的劳动合同,必须要严格按照《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操作。医疗期内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顺延至医疗期满。
  国家之所以规定医疗期,就是要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职工有一种特殊的保护,是患病职工应当依法享受的社会保险的内容。企业在执行中应当正确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别是要考虑职工患病的实际情况,避免因出现差错损害职工的权益,发生本不应该发生的劳动争议,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职工在患病期间,依法享有如下权利:(1)依法享受医疗期治疗和休息;(2)依法享受医疗期内病假工资待遇;(3)在劳动合同期间医疗期满后,可要求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岗位;(4)医疗期满后由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依法获得经济补偿等。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6个月;(3)实际工作年限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医疗期为9个月;(4)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12个月;(5)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医疗期为18个月;(6)实际工作年限⒛年以上的医疗期为叨个月。上述一月为30天,包括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医疗期的起算从病休日开始算。
  对医疗期是否届满采取以下计算办法:(1)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6个月的按12个日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3)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4)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5)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24个月的按3O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的具体计算办法可按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执行: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3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3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依此类推。
  此外,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该通知规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法定期限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病成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下列情形中关于医疗期的约定长于国家规定的,从其约定:(1)集体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2)劳动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3)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对医疗期有特别规定的。但是,如果上述文件中所约定的医疗期短于国家规定,则应按国家规定实行。
  原劳动部、国务院经贸办、卫生部、国家工商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伤病休假职工不得从事有收人的活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不得聘用伤病休假职工。对利用伤病假从事有收人活动的职工,要停止其伤病保险待遇,不予报销医疗费,并限期返回单位复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可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处理。&同时规定;&要及时了解病休职工的伤、病、残变化情况,及时通知已恢复劳动能力的职工按时复工&&对逾期不复工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可停发伤病保险待遇,并按旷工处理。&
  相关阅读:
  职工哺乳期公司减发工资违法吗
  职工哺乳期公司减发工资违法吗 我是某公司的销售主管,月收入包括职务工资、基础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今年8月初,我休完产假回公司上班,岗位虽然仍为销售主管,但公司认为我每天需为孩子哺乳,多少会影响工作,所以决定从8月起至哺乳期结束,对我的基&&[]
  职工患病难工作能否申请提前退休
  职工患病难工作能否申请提前退休 我在一家国有企业上班,今年已经54岁了,因患慢性病导致行走困难,三天两头跑医院。2年前,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我的劳动能力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请问,我能以患病为由提前办理退休手续吗? 读者郑可章 郑&&[]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
我要提问:
请输入问题内容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免费咨询律师,快速解决法律问题。
按地区找律师
热门城市:
劳动保障知识排行榜
劳动保障推荐知识
中国文明网
经营性网站 上传我的文档
 下载
 收藏
该文档贡献者很忙,什么也没留下。
 下载此文档
正在努力加载中...
病假与医疗期属于不同的情况
下载积分:0
内容提示:病假与医疗期属于不同的情况
文档格式:DOC|
浏览次数:1055|
上传日期: 11:34:28|
文档星级:
该用户还上传了这些文档
病假与医疗期属于不同的情况
官方公共微信医疗期的相关规定
一、医疗期的含义
&&& 一、医疗期的含义
&&&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中的定义,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其实这一定义并不完整,这里的不得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不解除,如果劳动者提出解除或者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是不做限制的。相比之下,上海的地方规定对医疗期概念的解释就比较全面科学,即医疗期是指用人单位员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限。是属于医疗保险待遇的范围。
&&& 二、医疗期如何规定
&&&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这里所说的一个月为30天,包括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 对于某些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瘫痪)的员工,24个月的医疗期内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号)
&&& 三、医疗期的计算
&&& 1,员工如果连续休医疗期,则连续计算医疗期直至期满。
&&& 2,如果间断休医疗期,则可累计计算医疗期: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号)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 3,具体计算办法可按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号)执行,即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 需要指出的是,各地对于医疗期的期限及计算方法有具体的规定,需要按照当地的规定执行。
&&& 四,医疗期间的待遇
&&& 1,员工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是,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满为止。
&&& 2,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5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3,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6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4,关于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中的&病假工资&是针对尚未实行社会医疗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延用原来医疗保险规定而言的,而&疾病救济费&是针对已经实行社会医疗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按照新的医疗保险规定而言的,是一种规范的提法。根据上述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5,关于劳动者试用期间的医疗待遇。根据《劳动法》第21条规定的精神,试用期是包含在合同期限之内的,因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可以享受医疗待遇。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患病医疗问题的复函》(劳办险字[1989]3号)和原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以享受的医疗期限为3个月。
&&& 6,病假工资的计算。生病对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请假休息期间的工资计算,政府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得十分仔细,目的是为了保障职工病休期间应得的福利。因此,我国政府于日由政务院公布、日政务院修正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与此相配套并同期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一直沿用至今。
&&& ⑴在计算病假工资时,职工工资(严格意义上应定义为&职工工资性收入&)为职工在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据此,职工日工资(即&日工资性收入&)为&实得工资&70%&21。75(天)&。
&&& ⑵病假工资的计算,先按休假时间(以6个月)为标准划分,再按职工连续工龄划档。具体计算方式为:职工患病休假在六个月内的疾病休假工资计算:连续工龄<2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4年且<6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6年且<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
&&& 值得注意的是,连续休假期内,若有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予以剔除。
&&& 职工患病休假在6个月以上的疾病救济费计算:连续工龄<1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40%计发;连续工龄&1年且<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连续工龄&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发。
&&& 还应注意的是,患病停工6个月以上的职工,如领取疾病救济费低于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40%者,应按40%的标准计发,但不能高于该职工月工资。除此之外,还应同时符合《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6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而且,&应由职工个人缴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应包括在内&,亦即企业应另行为病休职工交付&四金&。此外还须说明的是,无论在医疗期内或是已过了医疗期,只要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就应依据上述原则行事。当然,假如企业有优于上述原则的规定,那就按企业的规定执行。
&&& 7,伤病休假职工是否允许从事有收入的活动。根据原劳动部、国务院经贸办、卫生部、国家工商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劳险字[1992]14号)规定,伤病休假职工不得从事有收入的活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不得聘用伤病休假职工。对利用伤病假从事有收入活动的职工,要停止其伤病保险待遇,不予报销医疗费,并限期返回单位复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可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处理。同时规定,要及时了解长休职工的伤、病、残变化情况,及时通知已恢复劳动能力的职工按时复工&&对逾期不复工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可停发伤病保险待遇,并按旷工处理。
&&& 五、医疗终结的处理
&&& 1,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号)第6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 2,医疗终结的含义。医疗终结,指医疗机构或医师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人员诊断治疗全过程的结束,包括病情检查、确诊、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等医疗措施的结束。医疗终结是确定病情痊愈或者伤残的依据。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医疗终结,必须经指定的医疗机构或者职业病防治机构认定。
&&& 为了妥善处理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医疗期,有利生产和治疗,使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正常开展,有的地区结合实践制定了具体的医疗终结鉴定标准,对医疗终结时间、医疗终结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
&&& 六、医疗期满的处理
&&&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号)第7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 七、医疗期满后未痊愈,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
&&&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号)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 八,对农民工的医疗期如何规定
&&& 根据《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7号第19条)规定,农民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期限长短给予3-6个月的停工医疗期。停工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与城镇合同制工人相同。停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3-6个月标准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农民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不享受半费医疗待遇。
&&& 根据《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7号第20条规定,农民工非因工死亡的(含因病死亡),由企业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具体发放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九,有关医疗期的其他疑难问题
&&& 1,不同医疗期内病假不能合并计算。员工医疗期制度实行几年来,发现有不少企业不太注意员工进入医疗期的记录工作(即病假天数的记载)。据了解有的企业不知道该怎样记录、什么时候开始记录医疗期天数。按规定医疗期不仅有期限,还有医疗期计算的周期。比如应享受3个月医疗期的(以下均以这个医疗期限举例),周期为6个月,即6个月内累计病假休满3个月为医疗期满。员工在劳动合同生效后第一天休病假,企业就应该记录病假天数,并且确定医疗期周期。病假第一天往后推6个月的最后一天即为医疗期周期的截止日。在这个周期内员工病假累计不满3个月,属医疗期未满,同时这个医疗期随之结束,记录办法&时钟回零&,下一周期仍然要从员工第一次病假开始记录。
&&& 这里提请企业要注意的是:两个医疗期内的病假不能合并计算为同一医疗期。在前一个医疗期结束后,企业还要注意重新给该员工核定应享受的医疗期限,这是因为该员工在履行前一段时间的合同期后,又增加了在本企业的工作时间(工作年限),所以可能使该员工应享受的医疗期限提高到6个月,这样在进入下一个医疗期后,其周期应改变为12个月。总之,不论有多长的医疗期,在两个医疗期内的病假,一定不能合并计算为同一医疗期。
&&& 2,医疗期使用办法。⑴职工在规定的累计周期内实际停工治疗时间累计达不到规定的医疗期限,以后职工伤病需停工治疗时须在另一个周期内重新累计医疗期。⑵职工按规定享受的延长医疗期,不再实行周期累计,按规定的时间累计满后,在规定享受的医疗期的基础上累加。⑶在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职工连续停工治疗时间超过3天的,给予计算医疗期,从停工治疗的第一天开始累计。⑷因伤病半休的,两个半日作病休一日计算: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来自网络
您可能感兴趣的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公司看望生病员工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