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局加班应该不应该该给农电工办理住房公积金

宁夏电力公司被指剥夺178名农电工“养老金”
来源:中国经济网
  宁夏电力公司在改革中,采取不公平的方式,剥夺宁夏7县市178名农电工的退休金,造成13年这批农电工100余次上访、32场官司和不断维权。因事件影响面扩大,宁夏六部门“行政干预司法”强制剥夺农电工合法权益,相关人员沦为监控的“不和谐”对象。
  此事迅速引起媒体和法律界的关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司法部《法律与生活》杂志、五洲传播中心舆情编辑部《网络舆情动态参考》和新华网走基层访村镇听民声专题活动组委会等先后以内参、呈报材料和公开曝光的形式予以声援。
  2013年底,国内一批著名法学专家,如中国“法治三老”之一、原全国人大法工委法制室副主任郭道晖、国家司法部《法律与生活》杂志社社长李秀平、中国法制政府与地方制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博士熊文钊等,在中国法律出版社针对宁夏农电工事件召开法律论证会,一致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宁夏电力公司改革不公平也不充分,应补办原农电工退休手续,补发其退休金。
  然而,至今宁夏电力公司表现十分冷漠。一名农电工说,宁夏电力公司高层领导高调的表示“即使花1000万摆平此事,也不解决你们的养老金问题!”
  178名农电工被“扫地出门”
  宁夏电力公司是国家电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也是宁夏区内特大型国有骨干企业,2001年依照《自治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关于社会保险统筹的离退人员包括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计算问题的通知》(宁社险字【2001】03号),对宁夏境内农电工实行退休及抚恤金政策。但由于执行具有选择性,采取不公平的方式,导致政策在实际落实中大打折扣,宁夏17个县市中只有10个县市得到有效执行,其余7县市(中卫市、吴忠市、青铜峡市、灵武市、中宁县、贺兰县和平罗县)均未依法落实。对此,相关媒体界人士表示,宁夏电力公司不光违反了地方的法律法规,同时也违反了《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才造成问题越来越复杂化和尖锐化。
  据了解,余守业是宁夏电力公司一名老农电工,在近四十年的工作生涯中,日复一日摸爬在农村基层一线,1993年时55岁的他光荣退休,并成为宁夏第一位退休的农电工,并于1994年1月起按照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工业局64号文件《关于颁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乡电管站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开始领取退休金。
  然而到1999年时,当地供电局要求与他签署一份协议。当时不明供电局的真实目的,就在半推半就的情况下被动签署了一份值得推敲的协议。然后就被告知再无退休金。
  在宁夏,与余守业有同样遭遇的还有其它7个县市的178名农电工。
  宁夏仲裁委判电力公司履行义务
  为了切实保障宁夏乡电管站电管员发生意外事故时有妥善的医疗、休养、抚恤及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费,宁夏电力工业局曾经颁布《关于颁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乡电管站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各乡电管站应该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并根据各站实际情况,将社会保险基金每月按当月工资总额的15%提取,一部分作为人身保险费投入保险公司,一部分作为保障统筹基金存入银行。
  然而,在上访中农电工余守业等人发现宁夏地方供电局并未把社保上缴相关部门,而是变为“小金库”,直到上级普查,地方供电局才将“小金库”上缴宁夏社保部门。同时,由于各种问题导致他们至今连这笔应该属于自己的保障金也无法领取。
  日,宁夏六市县178名农电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诉讼。
  诉讼期间,农电工先后多次上访,其中到国家信访局6次、国家高级人民法院4次、中央纪检委2次、全国总工会3次,宁夏劳保等部门多次&&国家总工会某处长说:“你们是退休的事情,地方上怎么能这么搞!”宁夏劳保厅原厅长马清贵惊叹的说:“我们宁夏还有这种事!”2005年,宁夏劳保厅原厅长马清贵安排副厅长丁红霞处理此事,丁红霞随即与宁夏仲裁委员会仲裁处处长刘坚和仲裁员李银国,到宁夏电力公司协调。宁夏电力公司农电部部长胡建敏会同副总郭少峰顺利的解决了此事,并承诺会按工龄从2005年开始,每人每年2000元养老保险、300元医疗费,一直到73岁为止,并一次性支付清楚。此协议与所属农电工签字后生效。但178名农电工签署协议后,宁夏电力公司却要求把钱给宁夏仲裁委,让仲裁委发钱给农电工。仲裁委是执法部门,拒绝了宁夏电力公司的不合理要求。自此,宁夏电力公司单方面违约拒付退休金。
  2005年至2007年间,宁夏仲裁委先后8次调节,但均告失败。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各电管站的电管员是根据国家能源部颁发的电工执照从事专业、专职工作的农电工,电管站与供电部既有行业上的从属性,又有组织机构上的隶属关系,供电部门通过电管站这个形式实现了农电工的全方位的用工管理,与农电工实际上形成的是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宁劳仲裁字【号做出裁决:
  一、宁夏电力公司为原农电工办理退休手续,并补发1998年2月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生活费,以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起至日期间的退休费,其基本生活费标准为历年自治区公布的当地基本生活费标准,其退休费标准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核算为准,但数额不得低于自治区当年养老金发放的最低标准,已经发放的一次性生活费从应补发的退休金中冲减。日以后按规定逐月发放,以后遇国家队退休人员退休费调增而调增;并为申诉人办理医疗保险手续,申诉人按照电力系统行业统筹的规定交纳医疗保险费,并享受电力系统行业统筹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宁夏电力公司为原农电工补缴1986年10月至2001年1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具体补缴数额由社保局核算后由申诉人和被申诉人按规定分别缴纳,滞纳金由被诉人全部承担。
  三、宁夏电力公司将原农电工档案健全,原农电工的档案按照本企业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原农电工的档案移交当地劳动就业部门管理。
  当事人如对本裁决不服,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夏六部门“行政干预司法”
  2007年,宁夏电力公司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汇报,称宁夏境内有3000余农电工,如果全部解决退休,金额将达数亿元,电力公司难以承受。但据知情人士透露,宁夏境内只有几百名农电工。同时,为了“甩包袱”宁夏电力公司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理由如下:
  一、被解聘的电管员在1999年农电体制改革前只受雇于乡镇集体资产的乡镇电管站,并非电力部门资产;
  二、改制时,乡镇电管站已经按照实际工作年限对这部分人员支付了一次性经济补偿,并签署了辞退协议;
  三、改制后,被辞退的电管员未与电力部门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电力部门不应当对已解聘的电管员承担法律所规定的用人单位的责任。
  宁夏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是在企业制度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应由政府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改革规定统筹解决,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应以劳动争议立案审理”,以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规定,经请示自治区党委后,一致裁定,此案不属于劳动者和企业在履行合同中的普遍问题,不是劳动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畴,因此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同年12月18日,宁夏中卫市门荣清、张宗黎、李保生等14名农电工代表到中卫市城区法院上诉被驳回。中卫市城区法院民一厅厅长刘广胜说:“我们在政府的领导下吃这碗饭,法律不是万能的,我们也没办法。”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发《关于原乡镇电管员诉讼后再次上访问题的通知》(宁劳仲裁字【2008】第2号),称宁夏六市、县178名原乡镇电管员与电力部门劳动纠纷案件,不属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的劳动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要求各市(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不再受理原乡镇电管员的诉讼请求,不作倾向性政策解释,不作文字性信访答复。
  三天后,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党委政法委员会、高级人民法院、国资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信访局签字盖章下发《关于六县(市、区)原乡镇电管员与电力部门劳动纠纷问题处理原则的通知》(宁经电力发【号),要求有关县(市、区)对178名原乡(镇)电管员加强教育,做好分化说服,对无理取闹者及个别怂恿煽动人员要依法惩处。
  宁夏电力公司不承认“退休关系”
  宁夏电力公司不承认178名农电工是隶属于自己的职工。但在1999年宁夏电力公司改制前,其均与178名农电工签署有劳动合同和退休合同,充分能说明彼此的隶属关系。宁夏电力公司为178名农电工所颁发有各类证件或执照能说明178名农电工是电力公司的下属职工。
  在退休待遇上,日,宁夏电力公司旗下的吴忠市供电局与该市农电工张占科签署的一份退休待遇合同,直接表明宁夏电力公司所说的“被解聘电管员在1999年农电体制改革前,只受雇于乡镇集体资产的乡镇电管站,并非电力部门资产”的,完全站不住脚。
  日《银南地区乡(镇)农电管理站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作为宁夏电力行业的一份重要文件,其中第一章第4款规定:“凡是用电的乡(镇)都必须建立农电管理站。乡(镇)农电管理站是在所属供电所直接领导下管理农电的办事机构。”这说明乡(镇)农电管理站与电力公司是隶属关系。第三章42款6条:“为了电管站电管员老有所养、残有所依,安心长远在电管站服务,根据宁夏电力局宁电用字(1990)64号文件《关于颁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乡(镇)电管站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领取基金。”均详细规定农电工有获得老有所养的权利。
  中央调查组未听取农电工意见
  上访遭拒、投诉无门,四处走动被村干部、乡领导及派出所民警“跟梢”,甚至控制(不允许出门)&&这些都是宁夏农电工的亲身遭遇。
  178名农电工心均为农民出身,与生俱来有着农民的质朴与善良,因合法维权被地方政府说成是“造事者”。
  2008年10月,在宁夏信访部门反映情况时,信访二处处长马幸福当着5个县市的农电工代表说:“你的这个材料送到我这里就到头了,你再想往那里送就没门了!”说完话就拒绝接访。
  随后,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撰文--《宁夏电力公司拒不履责致使178名原电管员“老无所养”》被收入第321期《信息专报》,上报国家副总理张德江后获批示。日,相关部门和国家电网公司组成调研组,赴宁夏银川进行调研后将结果上报德江副总理。该调研报告建议从长远考虑,结合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包括原电管员在内的相关群体的社会保障政策和措施。
  然而,随着中央调研组的离去,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和宁夏电力公司所谓的安抚和部分社会保障政策变成一纸空文。中央调研组也是在只听取了地方政府和电力公司一面之词后离去,未直接听取178名农电工代表真实基层的声音。
  各部门推诿扯皮
  2009年11月,对于宁夏电力公司违反劳动法一事,宁夏178名农电工选举代表将情况反映给国家电力部。国家电力部称,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是分开的,事情该由宁夏电网公司处理。后宁夏电力公司农电部部长胡建敏接待了农电工代表,并口气强硬的说:“我又没直接用你,谁用你,你就找谁去!”
  同年,40余位老人拿着日国家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请认真接洽,依法处理的介绍信,天寒地冻中,在宁夏高院大厅睡了三天,只为等候一个希望。但宁夏高院马文庆副院长看到这份介绍信后,竟说道:“这是擦屁股纸,谁随便都能要来,法律不是万能的,啥问题都不是法律都能解决的。”在宁夏农电工维权问题上,宁夏过去存在两种处理方式:
  一、一种是行政干预司法,如六部门联合干预和地方截访等,压制弱势群体;
  二、另一种是司法途径,如宁夏永宁、西吉、隆德、海原、泾源等县市的农电工1999年提起上诉,宁夏电力公司不得不依法解决他们的养老问题至今。
  法学专家指出问题“症结”
  178名农电工成为宁夏行政干预下的“牺牲品”。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中国法律界专家、教授对事件感到震惊,于2013年年底在中国法律出版社专门召开法律论证会。会上,中国“法治三老”之一、原全国人大法工委法制室副主任郭道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法律与生活》杂志社社长总编李秀平、法学博士熊文钊等十余名法律专家、教授展开激烈的辩论,最后形成一致共识,认为本案或存三大症结:
  一、公权私用问题。宁夏有关部门涉案官员相互串通联合发文属典型公权私用,没有法律依据,从侧面反映出一些官员没有法制思维,不守法律。同时,行政机关将合法维权的农电工定为不安定分子和社会异化人士,这是地方法制进步中的遗憾。
  二、法律问题。本案事实清楚,宁夏仲裁委的仲裁正确。178名农电工与宁夏电力公司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宁夏电力公司应补办原农电工的退休手续,补发相关退休费用。
  三、道德问题。宁夏电力公司将为基层农电事业做出贡献的退休农电工变成“弃儿”有辱道德。
  日至8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宁夏农电工表示维权到底
  宁夏农电工代表激动说:“我们从事农电工事业大都有几十年,宁夏电力公司仅仅从我们7县市农电工工资中扣下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就差不多在千万左右,这些资金最终去了哪里?我们无从得知,我们只知道,宁夏电力公司的做法存在问题,不公正难圆其说。我们也知道,国家针对农村乡镇&八大员'早已出台相关养老政策,很多地方落实的都很好。为此,我们178名农电工现在即便面临各种压力,也要坚决维权到底,这是国家赋予我们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剥夺。”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中反复强调要保持党的纯洁性,从严治党,惩治这一手决不能放松。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绝不姑息。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坚定不移把党风廉政建设引向深入,实现伟大的“中国梦”。“中国梦”的本质内涵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和社会和谐,中国梦,也是每个人的梦!而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真正的英雄。通过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与人民群众坐在一条板凳上,心往一处想,力往一处使,凝聚力量,攻坚克难,团结一心,形成合力,加快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共同努力奋斗。 我们希望宁夏相关部门能够深入调查群众所反映问题,给178名农电工们一个切实的调查结论。此事件进展本报将会持续关注。(通讯员 王明辉 张霞)
(责任编辑: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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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抚州是北宋思想家王安石的故乡,自古有“襟领江湖...[]
客服热线:86-10-
客服邮箱:滁州郊源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为什么不给农电工买公积金???
滁州城郊供电公司下属郊源阳光公司的农电工为什么不买公积金,我们这些人都工作了二三十年,国家有政策规定企业要给工人买,但我们一直没买,答复我们说是单位有规定没这项支出,我就不明白到底企业行为重要还是法律重要,另外,城郊公司的正式工\合同工都买的,而且数额很大,在滁州市都能排上名,他们为什么能买,他们怎么有这项支出,现在从上到下都在关注农民工的问题,为什么一直没人解决这个问题, 另外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该也接到过类似的反映,为什么一直不处理,你们的行政执行科在干什么?????请重视.
1、根据安徽省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建房改[号):“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2、我们已到该单位了解相关情况,但该单位答复,目前尚无条件缴存住房公积金。
3、郊源阳光公司的农电工应向所在单位反映,申请为农电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
提取公积金
我购买了一个安置房,装修差一些钱,提取公积金需要哪些材料
新购住房在一年之内可以申请提取职工帐户公积金,以最后一次付款时间为准。
拆迁房提取提供以下材料:
1、拆迁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付款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3、提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当提供结婚证或者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
注:如果购买他人安置房,等同于购二手房。
购二手房提取需要提供:
1、滁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缴纳契税发票和契税完税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3、提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当提供结婚证或者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
5、提取父母(或子女)住房公积金的,需要提供户口簿或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怎么查不到本人公积金余额
本人是教育系统的职工,怎么查不到本人公积金余额呢,提示个人资料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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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你的单位会计已经将你的身份证号码报送公积金中心,但报送的信息有误。解决办法:请到本网站的“下载中心”栏目下载《个人信息更正表》,认真填写并盖章后,报送公积金中心前台登记并修改。
请问我的公积金现在给人担保,是不是我现在不可以贷款买房,是不是一定要解除担保关系我才可以在贷款呢?还有我通过什么方法查询我现在担保还有多长时间到期呢?谢谢。
办理更换(或撤换)担保手续。借款人和担保人(继续提供担保的+新提供担保的)一同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中心前台重新签订担保合同,需要撤出的担保人不用再到场。带本人身份证到中心前台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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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本人身份证到中心前台触摸屏上查询明细
我想咨询一下,买房,公积金怎么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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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新房提取需要提供:
1、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者协议的原件和复印件
2、交付房款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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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当提供结婚证或者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
公积金明细
我在单位已经工作了六年多时间,但是感觉公积金缴纳的金额和在本网站查询的金额差距较大,想咨询一下公积金每月的明细在哪里可以查询到?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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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身份证号错了,要求改过来
2012年我单位张会计填表时把我的身份证号搞错了,后来补了更正材料,怎么到现在还没有改过来啊?报去的错误身份证号200229,正确的身份证号:200219
我是人社局农村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的。
解决办法:请到本网站的“下载中心”栏目下载《个人信息更正表》,认真填写并盖章后,报送公积金中心前台登记并修改。
工作调动公积金提取
本人因工作调动到市直机关,原在凤阳的公积金是否可以直接提取购房(过去未使用过);需要什么手续?
1新单位给你办理开户手续
2原单位给你办理转移手续。可以到本网站的“下载中心”下载《并户申请表》,填写并盖单位公章报送公积金中心前台并户。
可以开个证明吗?
我们单位的公积金网上查只交到5月份,但实际上安慰一记交到7月份了,上周5交的。我现在异地购房需要开个证明交到7月份的。应该怎么办?找谁解决
当7月缴纳的公积金入公积金帐户后即可开证明。
公积金支取
我是去年11月份签订的购房合同,并且当时已经支取了住房公积金,现在拿住房钥匙时需要交付2%维修基金,我想现在支取公积金账户的钱可以吗?需要哪些手续?
新购住房在一年之内可以申请提取职工帐户公积金,以最后一次付款时间为准。
购新房提取需要提供:
1、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者协议的原件和复印件
2、交付房款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3、提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当提供结婚证或者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
单位少缴公积金
我在滁州市直政府部门工作,由于单位负责制定工资档次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将我的工资少计算了一部分,大约在每个月两三百元钱,相应的公积金也少缴了一年多,请问这笔钱可以补上吗?请教贵处,我该怎么做?
公积金缴交基数每年可以调整一次,调整时间为每年的7-8月。单位整体补交每年可以申请一次,补交时间为每年的12月;少数个人中途调整需要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公积金贷款买过房子了.现在换单位了,可以帮之前单位交的公积金取出来,或者办理当月划扣(现在单位没有帮我交公积金)我就用之前单位交的办理当月划扣。然后扣完就取消了,这样可以吗
可以申请按月划扣业务。
有几个问题想问下贵局
1.我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打算买房,要交多久公积金才可以贷款?
2.月缴费额度800元,可以贷款多少?
3.贷款额度跟工资有关系吗?看一些网友说要收入证明,不知道什么意思,难道工资低了就贷不到足够的钱吗?(我打算贷款25W)
问题比较多,劳请祥答
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职工及所在单位需要按规定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并且单位和个人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如果职工是公务员或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需由单位提供正式在编证明),需要按规定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并且单位和个人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如果原先帐户没有销户,现转入新的帐户,时间可以延续;如果原帐户已经销户,只能按新帐户建立时间算起,满一年才可以申请。原来在异地缴存的超过一年的,需要异地公积金中心出示缴存明细并盖章。
夫妻双方都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款40万元,夫妻双方中一方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款30万元。夫妇双方月缴额合计在1000元以下(含)的最高可贷30万元,一方月缴额在500元以下(含)的最高可贷20万元;夫妇双方月缴额合计在1000元以上至2000元(含)的最高可贷35万元,一方月缴额在500元以上至1000元(含)的最高可贷25万元;夫妇双方月缴额合计在2000元以上的最高可贷40万元,一方月缴额在1000元以上的最高可贷30万元;公积金月缴额为申请贷款前一年的月平均缴存额。贷款最长年限30年,可贷年限为到法定退休年限,最高延长5年。
请问贵中心公积金月缴存额夫妻双方合计额含不含单位部分?如果要贷款30万夫妻双方应符合什么条件?谢谢?
夫妻双方都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款40万元,夫妻双方中一方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款30万元。夫妇双方月缴额合计在1000元以下(含)的最高可贷30万元,一方月缴额在500元以下(含)的最高可贷20万元;夫妇双方月缴额合计在1000元以上至2000元(含)的最高可贷35万元,一方月缴额在500元以上至1000元(含)的最高可贷25万元;夫妇双方月缴额合计在2000元以上的最高可贷40万元,一方月缴额在1000元以上的最高可贷30万元;公积金月缴额为申请贷款前一年的月平均缴存额。贷款最长年限30年,可贷年限为到法定退休年限,最高延长5年。
提取公积金
本人现已被单位开除,公积金如何取出
解除劳动合同提供以下材料:
1、解除劳动合同书(或单位批复)复印件
2、身份证复印件
3、销户申请表(本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有)。
4、变更清册
一手房公积金贷款
请问,我想在明光买一套一手房,但好几个楼盘都说不能用公积金贷款,听说只有开发商和公积金签订协议,才能贷款,如果没有签,就不能用公积金买房,是这样吗?
当房地产开发公司同我中心签订住房抵押贷款合作协议后,职工在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房子时才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贷款年龄限制
我父亲今年55周岁,请问他买房公积金贷款最长可以贷多少年
贷款最长年限30年,可贷年限为到法定退休年限,最高延长5年。
关于公积金并户
我以前在县里工作时,有一公积金帐号,现调入市里工作,单位又开了一个帐号,想并户,但原先在县里工作时帮人担保,现仍未还清,问,这种情况能否并户,若不并户,是否有影响。谢谢。
办理更换(或撤换)担保手续。借款人和担保人(继续提供担保的+新提供担保的)一同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中心前台重新签订担保合同,需要撤出的担保人不用再到场。
公积金贷款购房
请问我如果在淮南买房(二手房,房产证是老婆名字)老婆在淮南工作,也有公积金账户,可以用定远的公积金贷款吗?不能用的话,能提取吗?能的话如何提取?我在安徽华塑工作。谢谢
可以申请担保贷款,钱转入卖房人帐户。
版权所有: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承办单位: 农电工聘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之策-马章元律师-法邦网
农电工聘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之策时间: 12:53:21&&作者:马章元&&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前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和普法教育的不断推进,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化,在《劳动合同法》已经颁布实施直至今天,国内各用人单位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成为主流现象,但是,农电工问题依然是不尽人意的方面,山东省境内多个地方的农电工的社会保险问题都没有解决,有些地区农电工的工资竟然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种种现象说明,山东省农电工问题不容忽视,因为这关系到几万农电工(全国约有60多万农电职工)的切身利益,也对政府的依法行政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山东省农电工问题现状
1、农电工用工制度的形成及变迁
&&&在1999年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以前,电网实行城乡二元制,县乡两级供电企业基本上是两个独立核算的单位,两者之间多为趸售关系,县级电力企业是国有企业,人员是全民合同制职工,而乡(镇)供电企业属集体所有制,职工是乡镇集体职工或临时工。
2、农电工制度变迁
国办发【1998】第134号明确规定,对城乡低压配电电网实行统一管理。将乡镇电管站改为县级供电企业所属的供电所,负责农村电网的运行维护和经营管理,其人、财、物纳入县级供电企业统一管理。原来乡镇电管站人员便改为现在的农电工队伍。再也不是原来的乡村电工,而是真正的全职供电公司人员。
1999年《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国发【1999】2号文件)的规定,在农电管理体制上改革了县乡(镇)两级供电企业的管理模式,将乡(镇)电管站改为县级供电企业所属的供电所或营业所,其人、财、物纳入县级供电企业统一管理。原属乡(镇)电管站人员实行定岗定编,考试考核上岗,考核通过后由县级供电企业聘用,成为县级供电企业职工。但是,由于用工制度不同,这部分人员与县级供电企业原有职工有所区别,人们在观念上通常把县级供电企业原有职工称之为全民合同制电力职工,而把乡(镇)村电力职工称为农村电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山东省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规定: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县供电单位对乡镇供电站的管理,目前我省乡镇供电站都是县供电单位的派出机构,人、财、物归县供电单位统一管理,符合当前改革的要求。为适应加强县供电单位对农村电工的统一管理,实现县供电单位电力销售、抄表、收费、服务和管理到户,适应对城乡电网的统一管理,将乡镇供电站改为县供电单位的供电所,负责所辖范围内的高低压供电管理、电力营销管理和村电工管理等,并根据实际情况按片设置电工组,切实搞好农村用电管理和服务。
农村电工由县供电单位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培训考试、择优聘用,统一发放工资。
二、山东省农电工用工生存现状
1、工作辛苦、服务时间超长
&&&像其他地方一样,山东省农电工主要从事乡镇以下电网的维护、抄表收费及供电服务工作,他们往往负责几个村的工作区域,服务对象是千家万户,没有节假日,处于全天候工作状态,他们半工半农,往往在农村居住的家属也在农村,而且县级供电公司对农电工管理依托供电站进行,管理相对比较松散。
农电工为了执行供电公司优质服务方针,无论何时何地遇到故障报修,要在规定时间内迅速到达现场,并进行故障维修处理,使用户满意,否则按考核制度处理。由于农电工服务的对象是农村用电户,有的农电工服务的用户多达2000户以上(丘陵),少则700多户(山区),所以,往往迫使所有外勤农电工自备摩托车(三年后摩托车就完全报废了),每月除去油费160元(最低估算),电话费50元(最低估算),仅剩500多元;有些农电工为了节省成本,近几年开始购买电动车作为代步工具。
农电工为了能按时收取电费,不分“五一”“十一”长假,星期六、星期日加班加点把电表数据抄录电脑,有的公司规定所有电费数据必须抄录电脑,农村用户发票必须打印完毕(抄表和打印发票人员大都为农电工),所以,节假日加班或值班并没有加班补助,而有些供电公司正式员工节假日加班或值班一天补助为近百元或者更多。&&&&&&&&&&&
2、任人摆布、不知维权
按新《劳动法》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但是,根据本律师掌握的情况来看,不是地方供电公司在与农电工续签劳动合同时,往往无任何理由的将快满50岁(有些地方是53岁)职工全部清退,一次性给每人10个月工资作为养老补偿,这些被清退人员从此便与供电公司再无任何关系。在公司里,还有部分连续工龄在10多年甚至20多年的职工,并没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是签订的固定期限合同。并且,在与农电工签订第二次劳动合同时,明知农电工连续工作,从未间断,供电公司却故意是两份合同间隔两个月,以规避法律,避免形成连续签订两次劳动合同的事实,以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3、待遇悬殊、工资微薄
与供电公司正式职工高福利、高保障不同,农电工工资报酬较低,他们责任大,收入低微,个别地方农电工工资不及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甚至与供电公司正式职工收入相差五倍以上。而农电工应发工资每月只有七八百元,也没有住房公积金,有的连社会保险都没有,更无其它,一年收入共计1万元(工龄长达20年的也是如此)。从上述对比情况可以非常清楚的看到,农电工每月七、八百元左右的收入与正式员工收入存在着巨大差异!
三、《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山东省农电工用工制度的巨大影响
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劳动合同法》自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在1994年《劳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增加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的管理成本。新法出台后,给农电工用工制度带来重大影响,也给农电工问题的解决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具体说明如下:
1、农电工与供电公司之间形成的是正式的劳动关系,不是临时用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与实际用工时间是否一致,只要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实际用工,劳动关系就已成立,双方劳动权益将受到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供电公司应当与农电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有些地方的供电公司知法犯法,为了达到降低成本、逃避交纳社保费用、避免交纳解雇职工时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等目的,利用农电工不懂法,不知抗争的弱点,几乎不与农电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部分农电工也没有订立合同的意识,不知主动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事实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要受到极其严厉的处罚。
供电企业与农电工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这个时间仍未订立书面合同,供电企业须向农电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供电企业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农电工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当务之急是供电企业作为国家垄断性行业和利润大户,应身体力行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而不是推脱逃避责任,规避法律,供电公司应当在管理中采取各种强化措施,建立严格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禁止或防范出现农电工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避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否则,一旦违反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供电企业将处于非常被动的境地。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大部分农电工已经符合与供电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在山东省有些地方,供电公司与农电工的劳动合同每年或者每两年签订一次,按照这种模式,在双方确定劳动关系的第三年或者第二次劳动合同结束之日,供电企业就应当与农电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将会承担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农电工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4、农电工劳动报酬应当得到提高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劳动的回报,是劳动合同中最为主要的内容,更是劳动者主要的合同权利,是劳动者养家糊口、维持生活的依托,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应当明确并应当在以后的合同期内依约履行。
供电企业在确定劳动报酬时,应当对相同或者相近的工作岗位的农电工支付大致相当的劳动报酬,农电工服务范围广、工作地点分散、服务对象较多、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行业要求严格,因此加班加点现象普遍存在。因此供电公司还应当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采取措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2)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2、 对于拖欠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申请支付令。
四、解决方案
马律师最近三年以来在山东省、河南省、河北省境内多个地方为农电工维权,并取得极好社会效果,通过这些极为成功的案例,本人认识到,农电工问题已经到了必须解决的紧要关头,伴随着农电工法律意识的增强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农电工的合法权益必将依法得到维护。解决农电工问题方案很简单:
1、供电公司与农电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供电公司补缴农电工自1999年以来的各项社会保险
3、调高工资待遇,让农电工享受同等福利。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在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的同时,对用人单位劳动管理制度提出了更高要求。面对农电工用工制度,山东省供电企业将面临劳动管理方面的挑战,供电企业应重视《劳动合同法》这部具有深远影响的法律,在依法保障劳动者权利的同时,应加强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依法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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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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