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发改委人员名单科长名单

湖北省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座谈会在汉召开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2015年深入实施《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重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扎实有效推进我省新型城镇化综合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2015年深入实施《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重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扎实有效推进我省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5月21日,我委组织召开了全省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座谈会。省发改委主任李乐成出席会议并讲话,省发改委副主任肖安民主持会议,武汉市、孝感市、仙桃市、宜城市发改委(局)主要负责同志及规划处(科长),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规划处,省发改委规划处、投资处、体改处、协调督办处、城市圈处、长江带处等处室主要负责同志等参加了会议。
  各试点地区就本地区在推进新型城镇化试点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了充分的交流。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规划处负责同志就开发性金融支持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的有关工作作了介绍。
  李乐成主任对各试点地区的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积极探索给予了充分肯定。他指出,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不断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意义,深刻把握新型城镇化的内在规律,根据自身的特点抓好重点突破,通过试点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对推进全省新型城镇化工作形成示范引导。
  李乐成主任强调,推进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要重点把握和关注几个关键问题。一是要关注人的问题。新型城镇化的核心是人的城镇化,要认真分析人从哪里来,到哪里去,干什么,以及转移人口的结构问题。二是要关注钱的问题。新型城镇化过程中既面临着大量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需求,也面临社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投入需求,各试点地区要根据自身财力状况,统筹考虑要拿多少钱,钱从哪里来的问题。三是要关注环境的问题。各试点地区要根据所处的区域环境,认真分析自身的发展空间、城市发展定位和对转移人口的吸引力,充分地考虑人口的流动特点和流动方向。四是要把握标准和质量。新型城镇化不单纯的是人口集聚,而首先是城镇软硬件设施配套的问题,要提供完善的水、电、路、气等基础设施和基本的社会公共服务,同时要充分考虑人口集聚以后的精神文化娱乐活动需求,积极探索和把握新型城镇化的标准和质量。五是要关注改革创新的问题。一方面国家和省将通过政策引导和项目倾斜支持各地推进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另一方面是各地坚持问题导向,针对试点工作中存在重难点问题,通过体制机制创新的办法先行先试,为试点工作提供动力,为全省乃至全国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六是要把握群众满意这个根本标准。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能否取得成功,最根本、最直接的判断依据是群众是否满意,要把群众满意作为检验我们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
  李乐成主任要求,省发改委作为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部门,一是要切实加强顶层设计,指导各试点地区突出工作重点,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各地区在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二是要认真梳理政策,积极帮助试点地区争取相关政策;三是要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摸清情况。各试点地区作为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按照试点目标和任务要求,积极主动作为,找准突破口,大胆探索,做出各地的特色和亮点。
  肖主任就下一步推动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要充分发挥新型城镇化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统筹指导;二是要建立工作台账管理机制,跟踪各试点城市推进情况;三是要强化试点地区的工作目标考核,推动工作落实。
扫描左侧二维码,下载“政务助理”APP&&&&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摘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年)》
市发改委市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登记表(二)
&十四、政务服务类 &&&&&&&&&&&&&&&&&&&&&&&&&&&& 共14项权力编码14.1政务服务事项国家鼓励发展的限额以下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初审实施主体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力依据1、《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限额以上项目,由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分别审批。限额以下项目,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审批”。&&&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号)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限额以下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办理工作,由出具限额以下投资项目免税确认书资格的各单位参照本通知制定管理办法”。&&&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号)第一条:“所有限额以上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均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其他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有限额以下项目审批权限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审批的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出具工作,由省级经贸委办理;地方机构改革后,有关职能已转入发展改革委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办理”。&&& 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按照原项目投资管理权限,限额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限额以下的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办理”。三定方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32号)二、主要职责(五)负责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市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组织提出全市重点项目计划草案;安排市级固定资产投资,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市财政性建设资金;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措施;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服务对象项目申报单位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办理期限法定办理期限:无承诺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1、对实行审批、核准、备案制的项目,分别提供审批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授权或委托审批的项目,另附授权或委托函复印件),核准制项目的核准文件、备案制项目的备案文件或复印件;2、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五份(格式附后)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进口设备清单一份;3、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4、凡需要招标的进口设备,应委托专职招标机构进行招标,并出具中标通知书原件和合同复印件;5、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发展改革委法规科: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权力编码14.2政务服务事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主体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力依据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0年第6号)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2、《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省发改委鄂发改环资[号)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三)由市(州)、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核报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市(州)、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由市(州)、县(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节能审查。三定方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32号) 三、内设机构(十二)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综合分析全市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组织拟订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协调重大节能减排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战略规划;牵头承担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协调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和能力建设;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承担市人民政府节能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服务对象项目申报单位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办理期限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8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1、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2、编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表》。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发改委环资科: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权力编码14.3政务服务事项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实施主体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力依据1、《农业法》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资源区划或者农业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区划,建立农业资源监测制度。2、《湖北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条例》(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第五条: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农业自然资源类型、数量、质量、分布状况、组合形式和利用现状及其动态变化进行调查。第八条: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自然资源的监测,并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建立动态监测体系,对农业自然资源动态变化情况进行监测。第十条: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农业自然资源动态变化趋势,定期编制农业自然资源综合评价报告,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自然资源综合区划和专业区划。综合区划由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专业区划由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同级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三定方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32号) 三、内设机构(二十一)市农业资源区划委员会办公室。&编制全市农业综合区域规划和农业区域资源综合规划;负责全市农业自然资源的依法综合管理;负责全市农业资源的调查、监测、分析和评价,研究建立全市农业资源调查监测体系和分析全市农业资源的变化趋势;负责农业开发治理实验区工作;参与重大农业投资项目和重要农产品基地的前期论证;负责农业区划应用软件的开发推广工作。服务对象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涉及农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办理期限法定办理期限:无承诺办理时限:申请材料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审查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需提交的材料农业资源调查监测报告;农业资源类调查(含土地资源、水资源、林地资源、乡村人口、乡村劳动力等资源);农业自然资源综合区划和专业区划。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发展改革委区划办:3513684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权力编码14.4政务服务事项襄阳市总部性企业认定实施主体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力依据《襄樊市鼓励发展总部性企业暂行规定》(襄樊政发[2008]5号)第四条:襄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负责本市总部性企业的认定,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本规定相关政策。三定方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32号)二、主要职责(六)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规划,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拟订煤炭、电力等能源发展战略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业发展战略,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服务对象企业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办理期限法定办理期限:30日内需提交的材料(一)总部设在襄樊的企业须提交的资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2、公司的资信证明文件、工商、税务注册登记文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3、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4、其它资料。(二)在襄樊设立分支机构须提交的资料:1、由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服务性公司或生产性公司的证明资料;2、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支机构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3、总公司的资信证明文件、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4、总公司在中国境内已投资设立的企业批准证书(外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和验资报告(均为复印件);5、分支机构的工商、税务注册登记文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6、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应证明资料;7、其它资料。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发改委农经科: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权力编码14.5政务服务事项湖北省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认定初审实施主体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力依据1、《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2号令)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中央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工程中心的申报和管理,督促、协调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2、《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3号令)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牵头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3、《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4号令)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是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一)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和管理。(二)组织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以及进行验收后国家工程实验室的运行管理。(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等各项工作。(四)对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安排适当的配套资金,并通过相关计划支持其发展。&&& 4、《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鄂发改高技[号)第六条:省发展改革委是省工程中心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发布省工程中心有关政策文件,指导、组织省工程中心的审核、评估等工作。&&& 5、《湖北省工程实验室暂行办法》(鄂发改高技[号)第七条:省发展改革委是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一)发布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领域,指导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二)组织评审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负责组织项目验收。(三)下达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6、《湖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鄂发改技装[ 2008]76号)第三条: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武汉海关负责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湖北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牵头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对符合有关条件的科技开发项目给予支持和管理。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32号) 三、内设机构(十一)高技术产业科。综合分析高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态势,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统筹信息化的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推动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服务对象企业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办理期限法定期限:无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上报省发改委需提交的材料1、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认定: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数据填报表。2、湖北省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发改委高技科: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权力编码14.6政务服务事项市级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主体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力依据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第一条: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第三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第十八条、项目核准机关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四)地区布局合理;(五)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六)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七)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八)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九)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3、《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鄂政发[2005]12号)第三条:改革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审批,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04年本)》、《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见附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三定方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32号)二、主要职责(五)负责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市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组织提出全市重点项目计划草案;安排市级固定资产投资,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市财政性建设资金;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措施;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服务对象企业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办理期限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工业项目2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1、项目申请报告(房地产项目要求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规划红线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红线图;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证和宗地图;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5、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审查文件;6、《机构代码证》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7、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意见(非工业及房地产类项目提交)8、《房地产开发资质证》复印件及保障性住房配建相关资料(房地产类项目提交)。9、其他有关资料。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权力编码14.7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的初审实施主体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力依据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四条: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号) 附件: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第7条“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3、《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鄂政发[2005]1号)第四条:要认真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严格按建设程序办事。三定方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32号)二、主要职责(五)负责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市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组织提出全市重点项目计划草案;安排市级固定资产投资,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市财政性建设资金;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措施;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服务对象项目申报单位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办理期限法定办理期限:无承诺办理时限:申报单位材料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初审上报省发改委。需提交的材料一、项目建议书初审材料1、县(市区)发改委或项目单位申请文件;2、项目建议书。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审材料l、县(市区)发改委或项目单位申报文件;2、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6、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节能评估审查意见(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备案意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三、初步设计报告初审材料1、县(市区)发改部门或项目单位申报文件;2、发展改革部门关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3、初步设计文本(含设计图纸及投资概算表);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发改委各业务科室: 3532800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权力编码14.8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的初审实施主体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力依据l、《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一)条: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第四章第七条:按核准权限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项目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革委。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19号)第三章第十条: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须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三定方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32号)二、主要职责(五)负责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市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组织提出全市重点项目计划草案;安排市级固定资产投资,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市财政性建设资金;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措施;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服务对象项目申报单位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办理期限法定办理期限:无承诺办理时限:申报单位材料受理后,20个工作日初审上报省发改委。需提交的材料1、县(市区)发改部门或项目单位申报文件;2、项目申请报告。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发改委各业务科室: 3532800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权力编码14.9政务服务事项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政府各类专项资金和贴息项目的初审实施主体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力依据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三部分第三条:规范政府投资资金管理。编制政府投资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要确定出资人代表。要针对不同的资金类型和资金运用方式,确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逐步实现政府投资的决策程序和资金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2、《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l号)第九条: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投资项目,应按照有关工作方案、投资政策的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3、《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1号) 第八条: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本级以工代赈建设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第十一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提前编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兵团,下同)年度以工代赈建议计划,并于上一年度年底前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年度以工代赈建议计划基本内容包括本年度以工代赈的资金规模、安排原则、建设内容、工程效益及项目备案表等。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参照各省贫困地区自然经济社会状况、基础设施水平、受灾情况、计划执行情况,结合各省的年度建议计划,编制并下达国家年度以工代赈计划。三定方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32号)二、主要职责(五)负责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市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组织提出全市重点项目计划草案;安排市级固定资产投资,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市财政性建设资金;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措施;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服务对象项目申报单位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办理期限法定办理期限:无承诺办理时限:申报单位材料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初审上报省发改委。需提交的材料1、县(市区)发改部门或项目单位申报文件。2、发展改革部门关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部分项目不需提供)。3、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部门处理意见保留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发改委各业务科室: 3532800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权力编码14.10政务服务事项上报年度天然气供气量计划实施主体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力依据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然气利用政策的通知》(发改能源[号)第二条第(二)款:“各省(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2、《湖北省人们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促进全省天然气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16号)第十六条:“全省中长期及年度供气总量安排方案及各市、州、县年度供气量安排方案由省发改委提出并与上游供气企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省发改委统筹组织省天然气经营企业与上游供气企业签订中长期供气协议及年度供气合同”。3、《关于贯彻落实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的具体实施意见》(鄂发改能源[号)第四条:“省内利用的天然气资源实行统一调配。省发展改革委在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上报的用气计划基础上编制全省中长期及年度供气总量安排初步方案及各市、州、县年度供气量安排初步方案并与上游供气企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同意组织和协调省内天然气经营企业与上游供气企业签订中长期供气协议及年度供气合同。”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32号) 三、内设机构(八)能源科(市能源办公室)。研究提出全市能源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组织拟订能源行业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产业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的建议;拟订电力及新能源有关发展规划、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行业管理;提出火电、核电、水电、电网和新能源发展布局及项目审核意见,负责相关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参与协调有关电价的测算报批和监管工作;指导能源科技进步和能源装备工作;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拟订全市煤炭、天然气管道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全市煤炭、天然气管道发展布局及项目审核意见,负责相关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和煤矿安全改造工作;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履行政府能源对外合作和管理职能;协调能源储备工作。服务对象申请单位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办理期限法定办理期限:无承诺办理时限:各申请单位材料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提交的材料申请单位年度供气量安排初步方案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发改委能源科: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权力编码14.11政务服务事项《国防交通条例》等规定的交通战备批准事项实施主体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力依据一、改变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用途或报废处理1、《国防交通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173号令,1995年)第二十一条:改变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用途或者将其作报废处理的,必须经管理单位的上一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2、《湖北省交通管理办法》(湖北省政府第178号令,1999年)第二十九条:改变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用途或者将其作报废处理的,必须经省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二、占用国防交通控制用地1、《国防交通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173号令,1995年)第二十三条: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国防交通控制用地”。2、《湖北省交通管理办法》(湖北省政府第178号令,1999年)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不得占用国防交通控制用地,不得在国防交通控制用地修建建筑物和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三、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鉴(审)定和竣工验收1、《国防交通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173号令,1995年)第七条:军区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本地区国防交通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二)规划本地区国防交通网路布局,对本地区交通建设提出有关国防要求的建议,参加有关交通工程设施的勘察、设计鉴(审)定和竣工验收。第二十一条: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其设计鉴(审)定、竣工验收应当经有关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同意。2、《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391号令,2003年)第十三条: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竣工验收时,下达任务的机构和有关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参加验收并签署意见,验收合格并经所在地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登记后,方可交付使用。3、《湖北省交通管理办法》(湖北省政府第178号令,1999年)第二十五条:国防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需要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其前期工作和建设均应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办理。国防投资计划由省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有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其设计鉴(审)定、竣工验收应当经有关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同意。四、动用国防战备储备物资1、《国防交通条例》第四十四条:未经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动用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2、总后勤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防交通物资储备管理规定》(后发〔2008〕第19号令)第三十二条:地方单位动用国防交通地方储备物资,由地方单位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战备办公室审批。3、《湖北省国防交通管理办法》(湖北省政府第178号令,1999年)第三十二条:储备物资的运用,需报请同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并报上一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备案。五、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竣工验收《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391号令,2003年)第十三条: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竣工验收时,下达任务的机构和有关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参加验收并签署意见,验收合格并经所在地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登记后,方可交付使用。六、交通战备科研成果转让并开发利用审批1、中央军委、国家科委、财政部《交通战备科研管理工作暂行规定》(〔1988〕交战字第1号)第十一条:科研成果转让。按国家有关技术市场的规定,交通战备科研成果可进行有偿转让;但涉及国家和军队机密的,需报请上级战备主管部门批准。2、《湖北省国防交通管理办法》(湖北省政府第178号令,1999年)第三十四条:国防交通科研工作,由省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省科技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国防交通科研成果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有偿转让,涉及国家和军队机密的,须报请省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审批。七、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基本建设贯彻国防要求计划及项目设计文件审批1、国家计委、财政部等八部委关于《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基本建设贯彻国防要求规定》(〔2000〕年交战字137号)第十二条: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基本建设贯彻国防要求的年度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国防交通主管部门依据五年计划和项目前期工作情况组织拟制,征求军区国防交通主管部门汇总审核,按现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报国家计划主管部门审批下达。第十六条:有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其前期工作,应包括国防要求内容,并纳入主体工程的前期工作文件,按现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项目类型和审批权限,呈报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审批。第二十三条:改变贯彻国防要求建设项目计划和设计,必须经原审批部门和相关的国防交通主管部门批准。2、《湖北省国防交通管理办法》(湖北省政府第178号令,1999年)第二十五条:“国防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需要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其前期工作和建设均应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办理。国防投资计划由省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有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其设计鉴(审)定、竣工验收应当经有关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同意”。八、交通战备储备物资报废处理1、《交通战备物资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996〕交战办字第14号)第十二条:储备物资需报废、降价处理的,经财政部批准,可按有关规定核减战备物资储备资金。处理后产生的收入,由各部局战备办公室用于再储备。2、总后勤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防交通物资储备管理规定》(〔2008〕19号)第三十九条:经技术鉴定,符合报废条件的国防交通储备物资,必须经批准后实施。国防交通地方储备物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战备办公室提出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家交通战备办公室备案。三定方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32号)二、主要职责(十三)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动员、国防交通保障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交通战备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交通战备动员有关工作。服务对象申请单位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办理期限法定期限:无承诺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不包括现场勘查,专家评审及设计文本修改时间)需提交的材料一、改变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用途或报废处理工程设施设计和建设资料、现状(文字和图片、影像)资料、质检部门意见、工程实施管理部门建议、当地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意见等。二、占用国防交通控制用地国防交通控制用地情况、土地部门意见、规划部门意见等。三、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鉴(审)定和竣工验收依据工作进度,分别提交土地审批、环境评估、项目勘察、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等。四、动用国防战备储备物资物资储备计划、库存情况和动用申请报告等。五、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竣工验收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设计、建造资料、任务书、质检部门意见、军事部门意见、当地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意见等。六、交通战备科研成果转让并开发利用审批科研成果转让和开发利用申请报告、保密协定(涉密的)、专利(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意见、当地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意见等。七、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基本建设贯彻国防要求计划及项目设计文件审批项目贯彻国防要求计划书、设计文书等。八、交通战备储备物资报废处理储备物资质量状况、技术性能、使用价值鉴定意见书、报废的相关费用测算等。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交通战备办公室: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权力编码14.12政务服务事项全市开发区建设和发展情况年度综合考核奖励实施主体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力依据1、《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开发区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的决定》(鄂政发[2005]26号)第四条第十九款:“设立湖北省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省政府每年拿出一定数额的资金,设立省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用于奖励全省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和奖励。”2、《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襄樊市开发区(园区)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襄办文[2005]49号):“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定方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32号) 三、内设机构(十五)开发区管理科。&研究拟订和督促落实全市开发区发展战略和措施;指导拟订和审核各级各类开发区发展规划;负责各级各类开发区设立的审核和申报工作;负责各级各类开发区发展建设的调查研究和协调工作。服务对象全市开发区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办理期限法定期限:无承诺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全市开发区发展和建设情况综合考核结果;开发区申请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的请示;申报项目的核准、审批文件。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发改委开发区科: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权力编码14.13政务服务事项各级各类开发区设立的审核与申报实施主体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力依据1、《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开发区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的决定》(鄂政发[2005]26号)第二条“开发区审批和管理”:“(二)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制度设立开发区。省人民政府审批设立的开发区应符合下列条件:1、选址必须符合《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有良好的区位、交通、资源优势为依托;2、产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省产业布局规划,并具有明确的产业发展方向和良好的开发前景;3、有一定的项目基础;4、区域范围和四至界限明确;5、有精干、高效的管理服务机构;6、所在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有促进开发区发展的政策措施;7、一个县(市、区)原则上只办一个开发区。(三)新设立开发区的,必须由所在地市(州)或者扩权县(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同时向省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1、设立开发区的申请报告;2、开发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开发区土地利用规划预审意见和规划用地范围图,包括开发区位置图、规划面积及四至范围;4、促进开发区发展的政策措施。省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后,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进行实地考察论证,并按照审批条件,认真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四)省人民政府对新批准设立的开发区,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颁发认定标牌,并报国务院备案。(五)开发区的名称、区位、区域面积,级别未经批准不得调整和变更。确需调整和变更的,由市(州)或者扩权县(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附按法律程序批准调整和变更的城市规划图,由省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考察、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或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六)省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对全省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省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承担省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管理、协调工作。(七)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清理整顿后决定保留的全省现有开发区,依次划分为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省管开发区和省管园区四个层级。开发区实行考评变动层级,即优升差降劣汰式的动态管理方式。省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每两年对开发区进行一次考评。依据开发区考评结果,对发展和建设成效显著、管理规范的省管开发区、省管园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向上晋升一个层级;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由省政府给予通彰和奖励,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对发展和建设成效缓慢,管理不规范的省级开发区和省管开发区,向下降一个层级;对省管园区给予黄牌警告,限期整改一年,整改后无明显成效的撤销开发区资格。(八)开发区应将区内重大项目引进、开工、投产,重大资金引进,重要活动和事件,以或简报形式及时报省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九)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的开发区,由申报设立开发区的市(州)或者扩权县(市)人民政府在15日内,摘掉标牌,撤销机构,收存印章,冻结帐户,所征土地除在建和已建项目外,其余一律收回复耕。同时,要严肃纪律,严禁借机私分财物,转移资产,并妥善安置相关人员。省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开发区撤销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办。”2、《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襄樊市开发区(园区)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襄办文[2005]49号):“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定方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32号) 三、内设机构(十五)开发区管理科。&研究拟订和督促落实全市开发区发展战略和措施;指导拟订和审核各级各类开发区发展规划;负责各级各类开发区设立的审核和申报工作;负责各级各类开发区发展建设的调查研究和协调工作。服务对象全市开发区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办理期限法定期限:无承诺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设立开发区的申请报告;开发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发区土地利用规划预审意见和规划用地范围图,包括开发区位置图、规划面积及四至范围;促进开发区发展的政策措施。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发改委开发区科: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权力编码14.14政务服务事项中央和省级政府补助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实施主体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力依据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第三章、健全工程管理制度,整顿建设市场 。第十一条:必须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由验收人员签字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2、《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号)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除国家特别批准外,各地方、部门和企业不得简化项目建设程序。3、《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鄂政发〔2005〕12号)第四条: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要改变“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位一体的建设实施方式,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三定方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32号)二、主要职责(五)负责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市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组织提出全市重点项目计划草案;安排市级固定资产投资,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市财政性建设资金;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措施;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服务对象申请单位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办理期限法定时限:20工作日承诺时限:10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1、基本建设工作总结报告。2、试生产工作报告。3、竣工决算报告及审计报告。4、有关附件。(1)审批、核准(或备案)、招投标核准文件、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批文及其它建设依据文件;(2)单项工程(包括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工程监理、计量、档案等)验收及交接文件;(3)产品质量鉴定书;(4)有代表性的试生产报表;(5)竣工图及必要的图片;(6)其它必要的附件。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业务科室: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十五、其他权力类&&&&&&&&&&&&&&&&&&&&&&&& 共4项&权力编码15.1权力名称大额度资金使用及分配实施主体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力依据《襄阳市“三重一大”事项监督员管理办法》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监督员的管理,实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所有单位主管负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三定方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32号) 三、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秘书事务、会议组织、文电档案管理、政务信息、提案建议承办、电子政务、政务公开、信访、年度工作安排和总结、目标责任制管理、督办等机关日常政务;承担机关财务、部门预算、资产管理、保密保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行政事务。决定条件1、明确资金来源、制定分配使用方案。特别大额度资金使用须按照重大事项决策等程序,准备相关材料,提请召开会议讨论,集体审定决策。2、经财务人员审核、科室负责人签字。3、分管委领导及分管财务的委领导签批后的原始凭证。4、按要求需提供的政府采购批件、会议通知、固定资产验收等相关资料。决定程序1、主办科室提出需讨论的大额度资金使用的申请;2、报分管委领导审定是否提交会议集体研究讨论;3、办公室将议题汇总报委主任审定议题清单;4、明确资金来源、制定分配使用方案,并充分酝酿征求意见;5、将需讨论的大额度资金使用的申请提交委主任办公会、专题会等研究讨论,形成审定意见;6、根据会议讨论意见修改完善后颁布实施。决定期限30日内处理意见规范运行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发改委办公室: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权力编码15.2权力名称重大行政决策实施主体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力依据《襄阳市“三重一大”事项监督员管理办法》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监督员的管理,实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所有单位主管负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三定方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32号) 三、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秘书事务、会议组织、文电档案管理、政务信息、提案建议承办、电子政务、政务公开、信访、年度工作安排和总结、目标责任制管理、督办等机关日常政务;承担机关财务、部门预算、资产管理、保密保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行政事务。决定条件1、议题申请单。有关科室填写会议议题申请单,注明会议议题,与会人员范围建议等,并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交办公室汇总报主任审定。2、充分酝酿征求意见。提交讨论事项涉及委内相关科室或外部单位职责的,需征求相关单位意见,达成初步意见。3、准备相关材料。主办科室需提交会议讨论事项的相关背景材料、汇报稿等。4、召开会议讨论。将需讨论的重大问题提交主任办公会、专题会或委党组会研究讨论,并形成审定意见。5、修改完善。根据会议讨论意见修改完善。决定程序1、主办科室提出需讨论的重大问题的申请;2、报分管委领导审定是否提交会议集体研究讨论;3、提交讨论事项涉及其他科室、外部单位的,需提请相关单位出具意见,达成初步意见;4、办公室将议题汇总报委主任审定议题清单;5、将需讨论的重大问题决策提交委主任办公会、专题会等研究讨论,形成审定意见。6、根据会议讨论意见修改完善后颁布实施。决定期限30日内处理意见规范运行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发改委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权力编码15.3权力名称重要项目安排实施主体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力依据《襄阳市“三重一大”事项监督员管理办法》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监督员的管理,实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所有单位主管负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三定方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32号)二、主要职责(五)负责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市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组织提出全市重点项目计划草案;安排市级固定资产投资,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市财政性建设资金;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措施;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决定条件1、议题申请单。有关科室填写会议议题申请单,注明会议议题,与会人员范围建议等,并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交办公室汇总报主任审定。2、充分酝酿征求意见。提交讨论事项涉及委内相关科室或外部单位职责的,需征求相关单位意见,达成初步意见。3、明确资金来源、制定分配使用方案,并充分酝酿征求意见。4、准备相关材料。主办科室需提交会议讨论事项的相关背景材料、汇报稿等。5、召开会议讨论。将需讨论的重大问题提交主任办公会、专题会或委党组会研究讨论,并形成审定意见。6、修改完善。根据会议讨论意见修改完善。决定程序1、主办科室提出需讨论的重要项目安排的申请;2、报分管委领导审定是否提交会议集体研究讨论;3、提交讨论事项涉及其他科室、外部单位的,需提请相关单位出具意见,达成初步意见;4、办公室将议题汇总报委主任审定议题清单;5、将需讨论的重大问题决策提交委主任办公会、专题会等研究讨论,形成审定意见。6、根据会议讨论意见修改完善后颁布实施。决定期限30日内处理意见规范运行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发改委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权力编码15.4权力名称重要干部人事任免(按干部管理权限)实施主体中共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权力依据1、《公务员法》第三十八条: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第三十九条: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第四十条: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第四十一条: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三定方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32号) 三、内设机构(十七)人事科。承担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人事管理、劳动工资、职称评聘、教育培训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干部的考核、考察、培养、任用工作;负责系统内精神文明建设和评先表彰工作。决定条件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法》及市委相关要求决定程序召开党组会,党组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人事科长,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会议讨论;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注:县级干部需要报市委组织部批准,正科级干部需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决定期限30日内处理意见规范运行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襄阳市发改委人事科: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同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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