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发改产业函甘建函 2016 172号(14)号?

关于同意甘肃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开展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方案的复函(发改办运行(号)
  自治区、开展可再生能源    就近消纳试点方案的复函发改办运行[号  省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经信委、省能源局:  报来《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上报&甘肃省扩大消纳试点方案&的报告》(甘发改商价[号)、《关于上报&内蒙古自治区新能源就近消纳试点方案&的报告》(内经信电力字[2016]5号)和《吉林省能源局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的请示》(吉能电力[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甘肃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开展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原则同意《甘肃省扩大新能源消纳试点方案》、《内蒙古自治区新能源就近消纳试点方案》和《吉林省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工作方案》,请试点地区按照修改后方案(附后)执行。  二、准确把握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的外延和内涵。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是指通过扩大用电需求、完善输配电价政策、促进市场化交易等方式,提高本地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的实施不影响跨省区消纳,请试点地区妥善处理好就近消纳试点与电力外送的关系,实现有机结合、相互促进。  三、注意结合当前和长远。试点地区在落实试点方案各项工作措施时,既要把握好中长期目标,也要认真做好年度工作安排。请结合试点方案,科学安排2016年工作要点及目标,确保“十三五”目标顺利实现。  四、积极推进市场化进程。试点地区在方案实施过程中,积极推进市场化进程,探索建立完善辅助服务机制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尝试建立备用容量市场增加火电机组调峰积极性。  五、加强组织领导。请试点地区结合试点方案,明确牵头单位,细化任务分工,加强组织协调,形成部门合力,并积极做好与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可再生能源监管工作的有效衔接,保障试点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六、强化过程控制。试点地区在试点方案执行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并灵活应对。对于涉及方面广、协调难度大的任务事项,及时报告,必要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有关部门予以协调解决。  附件:1.《甘肃省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方案》  2.《内蒙古自治区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方案》  3.《吉林省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日
(责任编辑: 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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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甘建函[号文开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的通知
18:09:06&&&&
为贯彻落实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和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治理五年工作方案,全面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于2016年6月下旬至8月开展全国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现将《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质量安全监管司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预通知》(甘建函〔2016〕200号)转发给你们。同时,为了持续做好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工作,落实《甘肃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和《甘肃省深入开展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工作要求,请各相关单位结合以下工作要求,做好迎检各项准备工作。
一、请各县区建设局按照住建部和省建设厅的检查要求,于6月17日前完成自查工作。自查项目范围为辖区内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期间完成施工图审查备案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各地自查应对项目是否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以及是否按要求进行设计变更、履行变更程序等作为重点检查内容。
二、各县区建设局于2016年6月17日前将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期间完成施工图审查备案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名单上报我局。
三、各勘察设计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等相关单位应对本单位完成的项目,按照住建部和省上检查要求开展自查自纠,于6月17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并向我局上报自查报告并配合做好迎检工作。
五、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科技设计科
联 系 人:穆昀
联系电话:,
附件:1&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部质量安全监管司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预通知(建质技函〔2016〕35号)
2.&&&& 2、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全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方案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方案
根据《甘肃省深入开展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和《甘肃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为落实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加强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管,进一步提高我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2015年我厅组织了全省勘察设计质量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了全省通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行政处罚,收到了良好效果,社会反响较大,有效震慑和遏制了近期质量意识有所淡化的行为。为巩固2015年检查成果,进一步强化勘察设计单位及人员的质量意识和红线意识,强化勘察设计质量责任追究,我厅计划于2016年6月至7月组织今年全省勘察设计质量检查,结合我厅工作实际,现制定本检查方案。
一、检查方式
通过抽查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已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检查项目勘察设计质量及施工图审查质量。
二、检查范围
1、检查项目范围:各施工图审查机构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审查合格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抽查项目比例:原则按各审查机构审查项目的5%确定,其中公共建筑和棚改安置房不少于1项。
三、检查内容
1、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2、各地各单位开展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治理情况、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开展情况。
3、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图审查备案及监管情况、勘察设计市场监管情况及对存在违规项目处理情况
4、勘察设计单位的内部质量管理和质量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情况,施工图审查机构内部质量管理情况。
5、勘察设计单位及从业人员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审查人员审查质量状况。
四、检查时间安排
检查时间初步确定在2016年6月15日至7月15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检查组组成
检查组由领队、专家组和联络员组成。领队由厅设计处负责同志担任,专家组从我厅组建的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专家库中按专业抽取组成。
六、检查工作安排
1、检查组通过施工图审查管理系统随机抽取检查项目,并提前通知施工图审查机构准备抽查项目的相关资料。
2、检查组到达审查机构后,听取审查机构关于施工图审查开展情况汇报;检查组专家对抽查项目的勘察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进行检查。
3、检查组向审查机构、勘察设计单位反馈检查意见。
4、抽查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应参加检查意见反馈会并签收检查意见。对检查意见有疑议的,应当场或在接受意见后5日内提出书面申辩材料,函报省建设厅设计处。
七、检查整改要求
1、勘察设计单位应对检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措施提交审查机构审查。
2、审查机构应根据检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整改,并对勘察设计单位采取的整改措施进行审查。
3、受检单位应在15日内向检查组提交整改报告。
八、检查情况通报及处理
检查结束后,将向全省通报检查结果,对违法违规行为交由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九、检查项目材料准备
1、审查机构应提供抽检项目的审查意见书、审查合格书及程序审查资料等。
2、审查机构或勘察设计单位应提供抽检项目已加盖施工图审查合格章的全套施工图资料(含地勘报告、结构设计计算书、节能计算书等)。
主办单位:甘肃省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 址:中国?甘肃省天水市秦城区环城西路 联系电话:(0938) 8213366 陇ICP备号
邮编:741000网址:www. 电子邮箱:用户,早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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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甘肃省关于对2015第四季度药品配...
2016年甘肃省关于对2015第四季度药品配送情况处理意见的通知 甘药采函[20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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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该信息关联的项目:&&&&
各相关药品生产、配送企业:
日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公布了省卫生计生委《关于2015年第四季度药品生产企业主体配送统计情况的通知》和《关于2015年第四季度药品配送企业配送统计情况的通知》,截至日18:00公示期满共接收30份生产企业申诉材料和14份配送企业申诉材料,无投诉材料。经过对各企业申诉材料进一步审核,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研究决定,对配送率低于85%以下未提出申诉的企业维持原处理意见,对提出申诉的企业根据申诉情况处理如下:
一、对生产企业的处理意见
(一)对医院操作失误及下错订单没有及时撤单、企业生产线改造、企业资质过期等原因影响配送率,且不能出具相关证明的等,本次减轻处罚,给予通报批评1次;
(二)对生产企业GMP车间改造或停产、医院操作失误及下错订单、申请废标、配送公司没有及时确认等原因影响配送率,但能出具相关证明的,本次免于处罚;
(三)对配送率85%的界定:按配送率小数点后一位数值四舍五入进行计算。
具体处理意见见附件1。
二、对配送企业的处理意见
(一) 对没有货源无法配送、系统故障未完成配送等原因影响配送率的,本次减轻处罚,给予警告1次;
(二) 对系统升级、操作人员失误等原因影响配送率,但能出具相关证明的,本次免于处罚;
(三)对参加我省网上集中采购配送工作的6家配送企业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配送药品的行为,其中4家企业的GSP认证证书已经重新发还,但鉴于此情况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仍依据《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给予警告1次。
(四)对配送率85%的界定:按配送率小数点后一位数值四舍五入进行计算。
具体处理意见见附件2。
附件:1、 2015年第四季度生产企业处理意见汇总表
2、 2015年第四季度配送企业处理意见汇总表
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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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网站链接税总纳便函[2016]71号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关于下发营改增热点问题答复口径和营改增培训参考材料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span id="pv_8 发布时间:
摘要:通过营改增推进过程中基层税务机关和部分纳税人反映的问题和4月14日各省国税、地税局长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座谈会上各地提出的问题,我们发现,部分税务干部和纳税人对政策还不了解,或者还处于初步探讨和学习的阶段。因此,此次营改增培训将主要围绕税收...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关于下发营改增热点问题答复口径和营改增培训参考材料的函
税总纳便函〔2016〕71号 & & & & & & & & &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国家税务总局12366上海(国际)纳税服务中心: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根据各地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向北京中心报送的营改增热点问题,我司分行业梳理出29个全国纳税人最为关注的热点问题,经税务总局业务司局审核明确了答复口径。此外,日,货物和劳务税司业务专家到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为一线座席人员进行了营改增专题业务培训,我们根据现场录音整理了培训的文字材料。
现将热点问题答复口径(详见附件1)和营改增培训材料(详见附件2)下发,请各12366纳税服务中心及时组织培训和学习,保证一线座席人员统一答复口径、吃透培训材料,确保营改增咨询服务工作的统一、权威、规范。
1.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答复口径
2.12366营改增专题业务培训参考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答复口径
一、一般规定
1.我公司原来是销售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还有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应如何判断?
答: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销售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销售额应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因此,混业经营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只要有一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达到登记标准,就应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2.纳税人于日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时的&第二年&怎么理解?是否指自然年度?
答:不是自然年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的规定,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全面营改增后,其他个人发生应税项目是否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号)的规定,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情况之外的,其他个人不能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试点纳税人5月1日之前发生的购进货物业务,在5月1日之后取得进项税发票,是否可按规定认证抵扣?
答:不可以。
5.员工因公出差,住宿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
答:可以。
6.企业既有简易计税项目,又有一般计税项目,营改增后购进办公用不动产,能否抵扣进项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因此,纳税人营改增后购进办公用不动产,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不是专用于简易计税办法计税项目的,按照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7.企业发生应税行为,在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怎样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8.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5月1日营改增后何时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9.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时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除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外,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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