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伐林木行政处罚达到31立方米会受到哪些处罚呢

十年木材商一朝陷法网 林管站长被判玩忽职守郴州汝城检察院立案监督一起滥伐林木案【】【字体: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 09:33:28  法制网通讯员 许志华 何志辉 何芬 记者 阮占江
  做了十年木材生意的邱某这次栽了。今年10月17日,他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跟他一起倒霉的还有汝城县马桥林管站原站长刘某。今年11月26日,湖南省汝城县法院当庭宣判刘某犯玩忽职守罪。
  在押人员举报牵出滥伐大案
  今年4月26日,一封实名举报信送到了汝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福江的办公室。这封举报信从该县看守所递出,系在押人员所写。举报信反映:“汝城县暖水镇蒋步村邱某在“上朗”、“下朗”山场无证滥伐林木五、六百亩,林木上千方。”举报信还列举了部分劳方、运输人员的姓名和住址。
  与此同时,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林业检察科交办给汝城县检察院一封匿名举报信。其线索也指向同一山场、同一被举报人。
  “上朗”、“下朗”山场,均位于汝城县与资兴市交界的东江湖库区尾端,是涵养东江湖的重要林地,属于国家生态公益林,其滥伐行为直接危害东江湖库区的生态安全。在这样重要的保护区“无证滥伐上千方”,无疑是一件情节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
  如此大面积、大规模的滥采乱伐,举报又来自不同的渠道,森林公安机关为什么没有立案?是监管失职,对此毫不知情,还是另有猫腻?……
  这些疑问必须一一查清。今年5月初,汝城县检察院检察长李福江将线索交办给林业检察科,要求立即调查核实举报信中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
  副检察长带队核查遭遇鉴定难题
  接到李福江检察长的批示后,该县检察院分管林业检察工作的副检察长决定亲自带队核查。
  “我举报的内容绝对属实。”副检察长在看守所提审举报人时,在押的举报人拍着胸脯说:“我们这些滥伐面积小、数量也少的被查处了,他们那些大鱼反而逍遥法外,这不公平!”
  而接下来,在案发地的调查进一步证实了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经初查得知:被举报人邱某十多年来一直从事林业方面生意,构建了一定的产销网络,赚了不少钱。同时,邱某时常拖欠劳方的工资,民怨较大,但很多村民慑于邱某“有钱有势”,敢怒而不敢言。
  掌握了大量情况后,办案检察官找该县森林公安局交换意见。森林公安局办案人员表示:不是他们不想办,而是鉴定结果出不来,没法办。
  原来,早在2013年,该县森林公安局就接到了举报,并派人到现场核实后作了行政立案,还聘请县林业局林调队进行鉴定。然而得出的鉴定意见是:“该山场被砍伐面积672亩,是分多批次砍伐,树兜无法分清,因此无法鉴定出采伐蓄积。”由于滥伐刑事立案是依据鉴定蓄积量,而不是滥伐面积,因此此案一直悬而未决,成了一桩悬案。
  检方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重启侦查程序
  办案检察官认为:“上朗”、“下朗”山场地处东江湖生态保护区,林地的郁闭度很高,按一亩出材一方来计算,活立木蓄积也远远超过立案标准的15方。
  办案检察官向检察长汇报,李福江检察长果断决策:马上向汝城县森林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
  举报恰巧发生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期间。汝城县森林公安局收到书面通知后,非常重视,对检察院提出的疑问进行分析。5月17日,该县森林公安局局长决定,对该案进行刑事立案侦查。
  该县森林公安机关抽调三分之二的精干力量与县检察院承办该案的检察官一并成立专案组,在承办该案检察官的指导重新展开侦查、取证等工作。与此同时,该县林业局局长另行指定技术人员,对案发现场进行重新鉴定。
  详侦细查启获如山铁证
  在承办检察官的指导下,该县森林公安机关的侦查取证工作终于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经查:“上朗”、“下朗”山场属汝城县马桥乡冲头村,系马桥乡大油头村村民范稳古租山造林。而后,范稳古转租给邱某,并由邱某直接与马桥乡冲头村签订租山造林合同,租期45年。
  2012年8月份,邱某在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每亩210元的价格将“上朗”、“下朗”山场的砍山、炼山任务承包给范某。之后,邱某又请范某将山上的杉、松、杂树砍伐并运到山场下面的江边。这些木材被加工成原木180余方,杉木加工成原木470余方。2013年1月至5月,邱某在未办理木材运输证的前提下,又雇船将这些木材运走卖出,获利21万余元。
  这些犯罪事实,专案组用了21名直接参与采伐、运输村民的笔录和大量单据予以固定。
  随着侦查工作的深入,森林公安干警还发现了新情况:同样在东江湖库区库尾地段,被列入国家生态公益林的“枫树垅”山场也被滥伐,而滥伐人员也是邱某。至此“枫树垅”山场被滥伐案亦被侦破。汝城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将此案与“上朗”、“下朗”山场滥伐一案并案侦查。
  日,汝城县林业调查设计队对该山场重新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汝城县马桥乡冲头村“上朗、下朗”山场采伐总面积为672亩,采伐林木活立木蓄积合计694立方米,其中杉木蓄积538立方米,马尾松蓄积28立方米,阔叶树蓄积为128立方米。 “枫树垅”山场被滥伐活立木蓄积达103.7立方米。
  承办检察官说:邱某某在到案之初心存侥幸。他认为时间已经过去两年,该山场又与坐落在资兴境内的滁口林场相连,且采伐历时近半年,参与采伐和运输的民工有近百人,证据获取困难,如果自己像过去森林公安干警初查时装傻也许就可以蒙混过关。于是初审时,其顾左右而言他,完全不顾侦查人员苦口婆心地劝说。随着侦查工作的进一步推进,邱某发现自己的判断错了,蒙混过关的希望越来越渺茫。最终,在铁的证据面前,邱某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
  今年8月20日,汝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完毕,将邱某涉嫌滥伐案移送审查起诉。
  一审现场图文直播震慑涉林犯罪
  承办检察官说:“此案由于证据扎实,在审查起诉阶段较为顺利。”
  今年9月18日,汝城县检察院依法向汝城县法院提起公诉。
  10月17日,汝城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鉴于此案案情重大及其在社会上的影响,汝城县法院的庭审在最高人民法院网采取图文直播的形式向社会公开,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人员参加了旁听,旁听席上座无虚席。
  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东江湖生态保护区保护的现状、多年来汝城境内的滥伐相关案件的惩处情况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开展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进行了法制宣传,被告人邱某某深受教育,旁听人员深受感染。
  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邱某某说:“我的文化水平不高,但是今天,我在这里向庄严的法律低头认罪,希望法庭能给我改过自新的机会。”
  综合全案案情,经合议庭评议,审判长当庭宣判:对被告人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案中有案”,这里的黎明真的静悄悄?
  滥伐林木案至此告一段落。但另一个无法回避的事实凸显了出来:历时将近半年的无证砍伐,近百个劳工的参与,木材运输的路线从水路到陆路从汝城销售到资兴,这些事实无不证实此次的砍伐并非“这里的黎明静悄悄”,为什么对此负有监管责任的林业管理人员没有发现?他们去了哪儿?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上朗”、“下朗”山场属汝城县马桥林业工作站的管辖范围,按照相关工作职责和邱某所犯罪行,该站有工作人员涉及渎职犯罪。
  经检察长批准,汝城县检察院林业检察科将马桥林管站相关人员涉嫌渎职犯罪的线索移交本院反渎局查办。
  经反渎局工作人员初查,该站站长刘某在履职过程中涉嫌玩忽职守。9月9日,刘某到汝城县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投案自首。9月10日,汝城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对该案立案侦查。9月15日该案侦查终结,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10月8日,刘某涉嫌玩忽职守罪移送至汝城县人民法院起诉。
  承办检察官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汝城县林业局马桥林业工作站负有依法保护、管理辖区内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和查处制止滥砍滥伐行为等工作职责。被告人刘某身为汝城县林业局马桥林业工作站站长,负责该站的全面工作。在其任职期间,未能认真履行保护、管理辖区内“上朗、下朗”山场森林资源的法定职责,未能及时制止邱某在“上朗、下朗”山场的滥砍滥伐行为,导致这两个山场被滥伐面积达672亩、活立木蓄积达694立方米的重大损失。
  11月26日,汝城县法院一审开庭审查马桥林业工作站站长刘某涉嫌玩忽职守案。鉴于刘某属于自首,认罪态度较好,且无受贿等情节,法庭当庭宣判刘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责任编辑:沈思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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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运输滥伐林木多少立方米立案标准
非法运输滥伐林木多少立方米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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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非法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执行。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  (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一百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五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十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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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您好,涉嫌滥伐林木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关于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株为起点。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吗?有疑问可以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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侥幸心理落空 3名滥伐林木人员被抓获
10:26 来源:多彩贵州网黔东南新闻 作者:龙小瑛
 编辑:凌忠云
&|&新闻热线:96677&|&
  多彩贵州网讯 “我知道砍伐林木需要办理采伐证,但是我以为砍伐的数量不多,而且砍伐的目的是为了重新造更具有经济价值的杉木林,所以就没有申办采伐证。”“现在林木已经砍了,只能希望法律能够给予从轻处罚。”??????这是元旦节假期间,因滥伐林木被剑河县森林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的3名犯罪嫌疑人周道某、周尚某、杨泽某,分别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时都提到的话。
  日,正值元旦佳节,剑河县森林公安局值班室的电话急促地响起,电话那头是匿名群众焦急地说:“剑河县太拥镇柳落村‘蒲家冲’山场的林木被无证采伐,现正将所采伐的木材装车,准备运走!”警情就是命令,剑河县森林公安局民警立即出发,当案发地点即将完成木材装车之际,办案民警火速赶到,面对突如天降的森林公安民警,涉案的3名犯罪嫌疑人惊惶不定,被现场抓获。在审讯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周道某、周尚某、杨泽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懊悔不已,原本抱着元旦放假不会被查的侥幸心理,抱着采伐数量不多不会被追究的轻视法律心理,偷偷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却最终酿成恶果。
  经鉴定,犯罪嫌疑人周道某、周尚某、杨泽某在剑河县太拥镇柳落村‘蒲家冲’山场滥伐林木26.4479立方米。目前,涉案木材已扣押,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编辑:凌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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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一男子砍伐自有林木 获刑三年半罚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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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惠州4月12日电 (林龙勇 卢思莹 秦达惠) 在未获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自有的林木达到一定数量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近日,惠州市龙门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滥伐林木案件,被告人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原标题:惠州一男子砍伐自有林木 获刑三年半罚两万元人民网惠州4月12日电 (林龙勇 卢思莹 秦达惠) 在未获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自有的林木达到一定数量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近日,惠州市龙门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滥伐林木案件,被告人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据了解,高某于日与龙门县麻榨镇某村民委员会签订《承包合同》,以24000元承包某块山地,并于月间栽种桉树。2014年9月份,高某在未取得林木砍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外工对该山林种植的桉树进行砍伐,并将砍伐下来的约400多吨桉树卖给增城市正果镇板厂的老板。经龙门县林业勘测规划所调查检测,被砍伐的林种为一般用材林、树种为桉树,采伐迹地总面积207亩、采伐迹地林木总蓄积1068立方米,折合材积672.8立方米。龙门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并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砍伐自己承包山地上栽种的林木,被采伐迹地林木总蓄积1068立方米,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庭审中认罪态度好,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砍伐的是自己承包经营山地上栽种的速生经济林木,依法对高某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50至100立方米为起点”的规定,高某滥伐林木总蓄积达到1068立方米,远远高于滥伐林木“数量巨大”的量刑起点,犯罪情节较为严重,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龙门法院判决高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据了解,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近年来,惠州市龙门法院已受理14宗滥伐林木案件,部分当事人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铤而走险,使自己走上了犯罪道路;也有部分当事人法律意识淡溥、不懂法,认为树是自己种的,自己就理所当然享有处分权,想砍就砍,最终受到法律的追究。在此,承办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在进行林木采伐时,一定要在林业管理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在得到批准后方可采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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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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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定义、量刑】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解释】本条是关于盗伐、滥伐森林;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以及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罪的犯罪行为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1)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2)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3)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森林”是指具有一定面积的林木的总体,包括乔木林或竹林,具体可分为五类: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其他林木”是指其他的树木和竹子。本款以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犯罪,规定了三档刑罚j即对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按司法解释,“数量较大”是指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对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巨大”是指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对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是指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及其保护森林法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1)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足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 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2)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3)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森林采伐方式和采伐量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和森林再生产问题。要确保森林资源永续利用,必须有计划地采伐利用,以保证森林的消耗量不超过生长量。因此,为了防止和制止滥伐林木的情况,必须采取限额采伐的原则和核发采伐许可证制度。本款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犯罪,规定了两档刑罚。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较大”是指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巨大”是指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本条第三款是关于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行为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实际上是为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犯罪销赃的行为。因此,加强对木材收购管理是预防盗伐、滥伐林木罪的有效方法之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无证采伐的木材。实践中有的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的人员,采取让他人非法将大量的林木运出林区的方法,逃避法律制裁。由于在林区查获的是进行非法运输的人员而不是非法收购的人员,如果不将非法运输环节堵住,盗伐、滥伐以及非法收购等行为很难禁止。森林法规定:“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这里的“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是指根据有关规定,无证收购、无证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其中“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1)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2)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3)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4)在林区内运输木材等。对上述犯罪行为,本款规定了两档刑罚,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按司法解释“情节严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2)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情节特别严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一百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五千株以上的;(2)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十株以上的;(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第四款是关于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指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的,由国家主管机关确认的自然保护区。“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是指盗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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