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两癌筛查活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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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阳光网版权所有 &北京关于两孩内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行政确认通知全文
【导语】:北京办理两孩内生育登记服务怎么办理?北京生育登记方式有哪些?本文整理了相关北京生育登记的详细信息,供大家参考。  北京关于办理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行政确认的通知  各区卫生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精神,方便群众办理计划生育事项,根据(以下简称《条例》)的要求,现就本市办理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行政确认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生育登记服务  (一)主要内容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拟生育两孩以内子女的,可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办理生育登记,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并享受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  办理方式及程序  1.网上登记  (1)登录“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系统”(网址,以下简称“系统”)填写相关信息,进行生育登记。  (2)需要领取《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的,可在3个工作日后登录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或到一方户籍地社区村(居)、乡镇(街道)服务窗口打印。  2.现场登记  (1)持本、、到一方户籍地社区村(居)或乡镇(街道)填写《北京市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后办理生育登记。子女已出生的需携带《出生医学证明》,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2)需要领取《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的,可在3个工作日后到办理生育登记的社区村(居)或乡镇(街道)领取或者登录系统自行下载打印。  二、再生育行政确认  (一)办理程序及期限  夫妻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应当在怀孕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交相关材料,经乡镇(街道)核实并报区卫生计生委确认。具体程序如下:  在市或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下载或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北京市再生育申请确认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如实填写;  2.双方存档单位(无存档单位的由社区村居)在《申请表》“单位情况证明”栏注明婚育情况并盖章;  3.到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4.经乡镇(街道)核实、区卫生计生委确认后,符合条件的,发放《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  对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有关证明完备的,区卫生计生委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特殊情况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二)所需材料  1.基础材料:  (1)《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  (2)夫妻双方户籍及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户口本、身份证、军人军官证、外国公民等)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已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申请所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相关款项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在提交以上基础材料同时,还需分别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第二项“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申请的,需提交:  历次《证》原件及《协议书》复印件(一份)或法院判决(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应加盖婚姻登记部门查档章,在档案馆存档的复印件应加盖档案馆印章)  (2)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申请的,需提交:  《北京市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表》原件及相关病史资料。  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再婚夫妻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申请的,需提交:  历次《》原件及《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或法院判决(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应加盖婚姻登记部门查档章,在档案馆存档的复印件应加盖档案馆印章)  《北京市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表》原件及相关病史资料。  3.特殊情况需提交的材料  除上述材料外,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应提交外省市一方户籍地区(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原件。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在外省市户籍一方“单位意见”栏注明“外省市已出具婚育情况证明”并盖章。  现役军人需提供所在部队师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原件。  (3)一方或双方丧偶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原配偶死亡销户证明或《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有效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公民的,国外居民应提交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办理结婚手续时的单身声明复印件(一份,加盖婚姻登记部门查档章)及本人生育情况个人声明;港澳台居民应提交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本人生育情况自述文件。  (5)在外国办理结婚登记或离婚的,需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对结婚或离婚证明材料进行认证,结婚或离婚证件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并在办理时提交上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子女在国外或境外出生的,应提供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颁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并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在办理时提交上述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子女的护照或旅行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依据《国家计生委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国计生委〔号),“外国人一方结婚前已有子女或与内地居民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符合条件要求在内地再生育子女的,除提交基础材料外,还需提交:  原有子女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应包含出入境记录;  中国驻该国使馆出具的原有子女取得该国永久居留权等国外定居的有效证明原件。  (8)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提交的材料。  4.规范再生育行政确认的办理  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公开再生育行政确认的程序、时限、要求。积极推进再生育行政确认的全程网上办理。简化证明材料,能够依托全员人口数据库或流动人口电子化管理平台核实婚育情况证明等信息的,不需申请人再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各地要逐年提高通过信息系统核实信息的确认比例。  三、特殊情形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行政确认的办理规定  (一)涉外涉侨涉港澳台和出国留学人员  涉外涉侨涉港澳台和出国留学人员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符合条件办理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或再生育行政确认的程序和要求参照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人员的规定办理。  (二)在校大学生  在校大学生生育子女应在怀孕前向高校学生管理部门提出。此通知中在校大学生生育是指两孩以内生育。在校大学生包括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博士后和档案在学校保留三年的村官,不包括毕业后户口滞留在校超过两年的人员和民办高校的在校学生。  在校大学生在乡镇(街道)办理两孩以内生育登记并享受相关服务。夫妻均为在校大学生、且户口都是高校集体户口的,在女方高校集体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办理;夫妻一方为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或非高校集体户),在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办理;夫妻一方为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常住户口(或外省市非高校集体户),在外省市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具体办理程序和要求参照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夫妻现场办理生育登记的相关规定。  (三)现役女军人  现役女军人(含武装警察部队)在本市生育的应当符合本市生育政策。本通知中的现役女军人为现役女军官、女士官。  现役女军人在乡镇(街道)办理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或再生育确认并享受相关服务。女方为驻京现役军人,在所属部队驻地乡镇(街道)办理;现役女军人配偶为本市常住户口的(大学生集体户口、驻京办事处工作户口除外),应在男方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办理。具体办理程序和要求参照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夫妻现场办理生育登记和再生育行政确认的相关规定。  四、双方均为本市常住流动人口的夫妻生育服务登记和再生育确认的办理  1.夫妻双方均为本市居住六个月以上的常住流动人口,可在一方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办理两孩以内生育服务登记和再生育确认。  2.办理两孩以内生育服务登记的常住流动人口,应持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向一方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需要领取《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的,可在15个工作日后到办理登记的乡镇(街道)打印并盖章。  3.办理再生育确认的常住流动人口,应持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双方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符合外省市再生育政策的相关证明,向本市一方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确认信息采集表》后,现居住地乡镇(街道)为其出具《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并盖章。  五、生育服务  育龄群众享受免费的卫生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殖健康等知识宣传。依法进行生育登记和再生育行政确认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以及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增补叶酸、孕产妇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新生儿疾病筛查、0-6岁儿童体检、新生儿耳聋基因筛查、两癌筛查、农村长效节育户籍已婚育龄群众免费健康体检等妇幼保健服务;免费领取避孕药具;根据市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报销生育费用和领取生育津贴等待遇。  六、有关要求  办理生育登记或再生育确认的社区村(居)或乡镇(街道)、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在法定时间内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出具《生育登记服务单》或《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对于不符合办理生育登记或再生育确认条件的,办理机构应书面告知当事人。  办理生育登记及再生育确认的夫妻必须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的不予办理;已获得《生育登记服务单》、《再生育确认服务单》的,一经查实予以注销;已经生育的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失信记录纳入社会征信系统。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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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6-00120
主题分类:镇区文件/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中山市民众镇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名  称:关于印发《民众镇2016年适龄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检查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中民府办[2016]27号
主 题 词:
关于印发《民众镇2016年适龄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检查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居)委会、各有关单位:
《2016年民众镇33—59岁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检查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民众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5日
2016年民众镇33—59岁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
检查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及市政府《关于实施中山市适龄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检查长效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文件精神,为提高我镇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以下简称“两癌”)的早诊早治率,降低“两癌”死亡率,提高全镇妇女的健康水平,逐步推动实现妇女“两癌”检查长效化、常态化的工作机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
(一)总目标
妇女“两癌”检查服务项目是政府主导下整合社会资源的公益性项目。通过采取宣传、健康教育和“两癌”定期检查等方式,提高全镇妇女“两癌”自我保健意识,提高 “两癌”的早诊早治率,努力降低“两癌”对我镇妇女健康的威胁;探索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多部门协作、区域医疗资源整合、全社会参与的妇女常见病防治模式和协作机制,逐步形成我镇妇女定期进行“两癌”检查制度化、规范化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年度目标
1、2016年完成1450名33—59岁已婚户籍人口妇女“两癌”检查,筛查率达100%以上,提高“两癌”早诊早治率;
2、每年辖区妇女预防“两癌”健康宣传教育覆盖率及妇女“两癌”防治知识知晓率达95%以上;
3、总结经验,建立和完善我镇妇女“两癌”检查制度化、规范化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项目服务对象、内容、机构及流程
(一)项目服务对象
民众镇33—59岁已婚并有性生活的民众籍妇女
(二)项目内容
1、宫颈癌检查项目
(1)常规妇检;
(2)液基细胞学检查(TCT)。
2、乳腺癌检查项目
(1)乳腺临床检查:乳腺的视诊、触诊;
(2)乳腺黑白超声检查。
(三)项目实施机构:中山市民众镇民众医院
(四)项目实施时间:3月28日至6月24日
(五)项目服务流程
1、各村(社区居)委会按照分配名额(附件1)筛选适龄妇女(优先考虑50-59岁妇女)参加,协助填写申请表、知情同意书、宫颈癌筛查登记表、乳腺筛查登记表,并由村(社区居)委会审批盖章确认。
2、各村(社区居)委会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以电话及书面形式通知妇女按时参加检查。
3、申请人携身份证原件到民众医院门诊部三楼妇科室录入室领取条码,并参加乳腺检查和宫颈检查。
三、项目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镇成立“两癌”检查项目领导小组
组& 长:谭伟强(党委委员)
组& 员:陆媛萍、林伟建、冼均标(卫计局)、黄峰(财政分局)、梁佩霞(妇联)、杨芳(卫计中心)、吴耀华(民众医院)、各村(社区)计生主任。
由镇“两癌”检查项目领导小组牵头,卫计局 、妇联、财政分局等部门及各村(社区居)委会配合,民众医院具体实施,市博爱医院协助实施。
(二)部门职责分工
1、“两癌”检查项目领导小组、卫计局
负责制定本镇妇女“两癌”检查长效化服务工作方案,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开展“两癌”检查服务项目,并做好宣传发动、组织落实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和媒介,开展妇女“两癌”检查项目及妇女疾病防治保健知识的宣传培训,定期由卫计局通报各村(社区)“两癌”检查情况。协调财政分局做好项目结算工作。
加强与卫计局、村级沟通,通过“三.八”系列宣传活动、妇女学校,加大对“两癌”知识的宣传,提高妇女的健康意识,使广大适龄妇女自觉参加“两癌”检查。
3、财政分局
负责将妇女“两癌”检查服务项目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联合妇联制定专项经费管理规定,明确经费使用内容及拨付流程,做好项目经费使用监管工作。
4、民众医院
根据市的统一要求制定民众镇 “两癌”检查技术方案,严格执行妇女“两癌”检查实施细则,规范操作流程,及时录入信息、数据统计、汇总分析、质量控制、结果反馈以及阳性患者的跟踪随访和转诊复诊。做好与博爱医院的宫颈取样样本交接工作。检查完毕后及时将受检妇女的基本信息和乳腺癌检查结果录入中山市妇幼信息系统“两癌”检查信息模块。
5、各村(社区居)委会
各村(社区居)委会负责做好目标人群的宣传、组织、发动工作;审核申请表格,负责发放宣传资料,协助受检妇女填写申请表、妇女“两癌”检查调查表和知情同意书,申请表加盖村(社区居)委会公章,通知妇女按照时间安排到民众医院接受检查。
6、市妇幼保健院(市博爱医院)
负责管理“两癌”检查信息平台,向民众医院开放“两癌”检查模板权限。制定实施细则,规范检查项目和操作流程。开展妇女“两癌”检查的技术指导、质量控制、信息统计、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将受检妇女的宫颈癌TCT检测结果录入信息模块。每季度向市卫计局和镇卫计局报送“两癌”检查相关数据。每天联系民众医院领取宫颈取样并进行宫颈癌TCT检测。
四、经费保障及管理
(一)建立市、镇两级财政共同投入的“两癌”检查资金保障体系。市级财政专项经费从2016、2017年纳入财政预算,逐步形成常态化运作模式。镇财政分局按照每年检查任务数设立妇女“两癌”检查服务项目专项经费。
(二)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中府办会函[2015] 41号),按受检者户籍所属的地域划分,由财政补贴符合条件的申请人150元/人,其中乳腺癌检查40元,宫颈癌检查110元(常规妇检和液基细胞学检查TCT取样20元,TCT检测90元)。市财政负担40%、镇财政负担60%。
(三)市卫计局审核市妇幼保健院(市博爱医院)报送的“两癌”检查相关数据后,联合市财政局下发经费划拨文件,镇在收到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经费划拨至相关定点医疗机构。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项目经费由镇卫计局负责划拨和管理,2016、2017年的经费纳入每年财政预算经常性项目,归口镇卫计局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开展妇女“两癌”检查长效化服务工作是提高全镇妇女健康水平、降低“两癌”对妇女健康的威胁,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社会性、长期性的系统工程,也是坚持走群众路线、以人为本的一项民生工程,要常抓不懈。有关部门要结合我镇实际,切实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履行职责,共同配合,确保妇女“两癌”检查服务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民众医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规程,制定切实可行的运作方案,规范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对筛查过程中发现的阳性及可疑阳性病例要有专案登记(包括追踪、随访、结果记录),并指导其进行及时治疗,切实做好阳性者的跟踪检查。要充分尊重受检者的健康权、隐私权和选择权。
1、民众镇适龄妇女“两癌”检查服务项目工作安排及分配表
民众镇适龄妇女“两癌”检查服务项目工作安排及分配表
户籍妇女人数
4.234.254.26
注:1、户籍妇女人数是由镇卫计局提供的民众镇户籍33—59周岁妇女人数(截至2016年8月),受检人数按比列分配 (按13.56%计) ;
2、由于受承载力限制,民众医院每日接待受检妇女不超过25人;
:00-11:30,下午2:00-5:00(周六照常检查,清明节、劳动节假期暂停检查月10日至6月24日)内参加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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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东莞市妇女宫颈癌、乳腺癌检查项目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我市将建立三年为一周期的&两癌&筛查机制,扩大&两癌&筛查覆盖面,将&两癌&筛查、诊治和干预、随访工作纳入一体化管理,在年为我市35-64岁户籍妇女进行&两癌&检查,逐步提高&两癌&的早诊早治率。
检查对象:35-64岁东莞市户籍妇女(每位适龄妇女在本次&两癌&检查周期内只可以享受一次免费筛查服务)
检查项目:宫颈癌检查项目和乳腺癌检查项目
符合条件又愿意接受检查的户籍妇女可到村委会或领取&&http://www.http://dgwomen.
&&&&&&&&&&&&&&&&&&&&&&&&&&& 九曲村委会&&&
&&&&&&&&&&&&&&&&&&&&&&&&&& 2015年11月24日
东莞市妇女&两癌&检查项目实施机构
注:共38家医院。
来源: 九曲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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