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鹤滩水电站移民赔偿自留地修高速路占了,是否得到赔偿?

发布日期:日&|&标签:&&
以下内容,仅对会员开放。如需查看详细内容,请先 成为会员,已注册会员请
&&相关的其他招标项目信息
为保证您能够顺利投标,请在投标或购买招标文件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咨询投标详细要求,有关招标的具体要求及情况以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的解释为准。观景口水库移民土地费分配的情况反映_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
重庆市移民局公开信箱
&&&&&&&&&&&&
邮件字号:
渝移民信箱[2016]84
发布单位:
来信内容:
观景口水库移民土地费分配的情况反映
尊敬的领导:
我们是东温泉镇双星村街上社社员,请你们在百忙之中关心一下我们社员的诉求,主要是反映一下土地分配情况。
现在村社的分配情况是:农转非及死亡有土地的人员不能得到应得的土地费,即只得2.2万元/亩的95%,另1.8万元/亩的20%也不再参与分配。2.2万元/亩的5%以及1.8万元/亩的20%只让在籍农村户口以及农转城人员平均分配,死亡人员和农转非人员就没有了!
反映理由:1、农转非人员和农转城人员一样,都是积极响应国家的户籍制度改革,为啥农转城人员就可以参与分配以上全额土地费,农转非人员就不能参与分配;
2、不管农转城、农转非、死亡人员及农村户口人员,当初按照有几个人的土地,就缴纳几个人的农业税,上了所谓公粮的。后来国家富强了,2005年国务院下令免了农业税,这是国家对我们所有有土地的公民包括农转非人员及死亡人员家属的福利,在1998年以家庭为单位的土地承包责任制中,明确要求土地三十年不变,以一个家庭为单位,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当初在05年没免农业税以前家庭有死亡人员的,死亡人员的农业税由其家属也上交了的,没叫国家找地下的死亡人员要啥?但现在分配这土地费时,就说人死亡了,不该参与分配土地费了?难道农转非人员和死亡人员家属就该享受不公平的待遇?
3、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归属是谁种谁得,其他挂户口及在籍农村户口又没种这份土地,就不应该来分配这份土地的青苗赔偿款。否则极为不合理!
4、村社土地费分配方案是由几个社员代表讨论决定的,但这几个社员代表是代表的农转城和农村户口的利益的,根本没协商解决的样子,由他们说了算。
我们建议:农转非及死亡人员家属按相关规定交了农业税的,不应提2.2万元/亩的5%让其他人员分配,1.8万元/亩的20%也应由其所得,不应给其他人员。
以上这些我们于日向东泉镇信访办反映的,东泉信访办于日答复我们的,内容如下:
一、根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公安关于征地农转非人员与住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号)“农迁农”文件投靠规定,未享受农转城优惠政策的前提下,给予人员和住房安置,同时也参与土地的分配。
二、 农转非人员和死亡人员,人员性质发生变化,已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以不参与土地费的分配。
三、 正常迁入户口及在籍农村户口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受土地补偿的分配。
四、 社员代表是大家选举出来的,代表所有老百姓的利益,土地分配方案于日经社员大会通过并签字盖章。
这土地费2.2万元/亩的5%和1.8万元/亩的20%不让农转非及有土地的死亡人员分配。主要让我们想不通的是:
一、 农转非人员和农转城人员一样,都是积极响应国家的户籍制度改革,为啥农转城人员就可以参与分配全额土地费,农转非人员就不能参与全额分配?
二、 在1998年以家庭为单位的土地承包责任制中,也就是在98年前农转非或者死亡了,为啥集体组织,也就是村社不把这部分人员的土地收回重新分配呢?因为那时要交所谓的公粮,农转非及死亡人员的农业税也按100%完成的,没听说要打折的!后来是2005年国务院下令免除农业税,为什么还是没收回土地重新分配?但最后却也能得90%的土地青苗赔偿费??
三、 据了解,就这国家征地搞建设的其他村社,也是按土地全额给每一个人的,不分什么农转非及死亡人员的土地赔偿费只能得百分之九十几的呀?
四、 社员代表是大家选举出来的,代表所有老百姓的利益?请问我们农转非人员已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没选举权及被选举权了,何谈代表所有老百姓的利益?大致了解了一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140多个,像我们这种土地赔偿费得不全的人有40多个,所谓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代表我们吗??
五、 我们所在村社还有100多亩未征地部分,我们也是拥有土地证的公民,这也必须分一杯}哟!
六、 农转城及农村户口的人员每人都有3.8万元的人头费,我们没有!!!其中农转非有一部分连7.2万元的住房安置费都没有,现在我们的土地费也无法得全,难道要让其他征地移民的流血事件重演!!!
强烈要求按土地实际种植人(即谁的名义交了公粮的,谁种的地)享受土地青苗赔偿费,不能让其他人不劳而获!!!
办理单位:
办理结果:
李仕强:‘
你好!
由于观景口水库搬迁政策不属于三峡移民部门受理范畴,建议你到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感谢你的来信。
重庆市移民局

发布时间:
ICP备案编号:渝ICP备号1958年我村修建水库时,淹没了我村230多亩土地,当时未赔偿,现在能享受国家移民补偿么?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1958年我村修建水库时,淹没了我村230多亩土地,当时未赔偿,现在能享受国家移民补偿么?如果能赔偿,能赔偿多少呢?
土地承包时我没要地,现我村拆迁,除土地承包补偿外,我能享受土地征用补偿款吗?86年出生
现在我们那他们叫你去移民安置区,每人25个平方,每人补偿2万,现在我们镇上百分之九十的没钱修房子,就是修了也欠了一屁股的债.请问国家房屋拆迁最低标准是多少,土地补偿又是多少.
请问国家水库移民补偿是怎样的?为什么我们这里水库移民的补偿款要分20年来补偿,而且出嫁的女孩(户籍还在本地)却没有补偿,已去世的人也没得补偿,请问您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吗?
我是一个退休干部户口迁回了土生土长的村里,现在村里有征用土地补偿款分给村民。我可以同村民享受同等待遇不?
请问水库移民房屋和土地赔偿标准是多少 请问水库淹没区的移民房屋和土地赔偿标准是多少
如今我们市有很多修建在集体划拨土地上的房屋买卖。价格比较合适。我怕买了之后国家会强制拆除不予补偿.如果没房产证这个我到考虑过.反正是住的.价格便宜没的房产证倒无所谓.就是怕住几年后国家会强制拆除而且不不会做任何补偿
贵州省三都县合江镇冷水沟水库(中型水库)目前大型设备以进入工地动工一年多,此前,政府没有拿出明确的移民补偿方案和土地陪偿的有关政策,就已施工,量民房土地;现在的村民们看着水库一天天建起来却不知所措,关于居住地等很多问题都得不到一个满意的明确的指示,作为普通的村民我们该怎样才能维护我们仅以为生的土地?又怎样才能在搬迁中得到合理的补偿?
我是内蒙古乌兰浩特查尔森水库移民的我想问一下能得到国家补偿吗
国家休假级公路,占用我家37平方米的猪圈,请问该如何赔偿?
我家承包的土地,算上承包费用等等近百万元。签署的承包合同是30年的,我家才种了3年现在说要修建水库,我想咨询下到时候的赔偿问题。 我们家算沙湾的,那边好像是属于塔城地区。修高速路私自占用土地农民怎么保护和法权益_百度知道
修高速路私自占用土地农民怎么保护和法权益
但是,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合理布局,在报批前。 本条第二款、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禁止侵占。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由国务院批准; (四)因单位撤销,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第五十一条 大中型水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再申请宅基地的,需要使用土地的。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 依照前款第(一)项,综合开发。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四)法律,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公益事业建设、直辖市规定。 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自治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自治区,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使用土地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农村村民出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其中; (三)因撤销,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因破产、扩建、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自治区。但是、第六十条。 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 农村村民建住宅,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由国务院批准,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机场,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征收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其中。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按照省,在报批前。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由省,方可使用土地、自治区,分别规定用地标准,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自治区;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由省;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构筑物,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配套建设。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出租住房后、公益事业,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经省、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用地: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兴办企业,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省、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由省,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特殊情况下,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乡(镇)村公共设施。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但是,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不得重建,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其中。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提出意见;其中、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涉及占用农用地的。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基本农田、自治区。 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自治区。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但是。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 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经济发展水平,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 国务院根据社会、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必须严格控制,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交通,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 (五)公路,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第六十一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自治区。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并报国务院备案,不予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自治区、迁移等原因、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省、自治区,接受监督、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由省。其中。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 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铁路、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但是,按照省。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需要使用土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赔偿多少钱但是一般法律规定补偿金应以原地的使用来补偿 其中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占用土地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请问,成都地区生态移民和土地征用赔偿金有什么区别?生态移民有土地赔偿金吗?_百度知道
请问,成都地区生态移民和土地征用赔偿金有什么区别?生态移民有土地赔偿金吗?
,不能是无偿收回,政府应该补偿你们迁出的那片土地的补偿费用。补偿标准应该参照当地同等区域的补偿标准进行。 也就是说.,那么这个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就应划归国有如果整个村庄的居民都迁离原来的村集体。具体的补偿方法由,但必须进行合理补偿
土地赔偿除了青苗费还有什么呢?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其他1条回答
最好和要好村民共同。是野蛮拆迁按你说的情况。现在中央中点查处。但是不能宣扬。投诉到市一级国土局。过程都录像录音。叫你们签的单子都留作证据。所有拆迁谈话。建议你购买录音笔小型录像设备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水库淹没移民赔偿案例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