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医院患者住院 病历 复印 收费病历保管多久? 已经复印过一次了还能再复印一次吗?

有关病历复印的几个案例
/ 20040528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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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医方阻扰患方复印而被判败诉
复印是患方取证的权利,医方不当阻扰使得病历真实性被质疑,真实性无法确定,败诉无法避免。
深圳一名孕妇在医院生完孩子后竟发生脑梗塞以致右侧偏瘫,夫妇俩于是状告医院索赔82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医院曾有拒绝复印病历的行为,也无法证明自己未曾篡改病历。因此,尽管有关机构鉴定该案不构成医疗事故,法院仍判定医院的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应负完全责任。2004年6月29日,张女士(化名)因为临产而入住深圳市宝安区一家医院。由于张女士的身体状态特殊,医院对她进行了腰硬联合麻醉下的剖宫产,分娩出一名健康男婴。张女士手术前各项生理指标均属正常,术后经医院检查也没有发生任何异常变化,手术期间医院对她进行了连续大量的输液和药物治疗。可到第二天,张女士的身体状况发生了变化。她双上肢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丘疹和红斑,同时还有发热等感染症状。几天后,张女士双上肢、腋下、双肩等处大面积红肿、水泡甚至溃烂。经张女士多次催促,医院于7月5日将其送至其他医院皮肤科进行会诊,之后张女士继续在该医院治疗。但随后的几天,张女士的病情并无好转。7月10日,张女士在病房里晕倒,四肢不能动弹,张女士丈夫发现后立即告知医院,医生于20分钟后到达并进行了输液和注射,之后情况仍不见好转。该院赶紧对张女士进行了CT检查,结果为左额颞叶脑梗塞。该院于当晚将张女士送往其他医院继续治疗,虽然经过紧急治疗,张女士仍然留下了终身残疾——右侧偏瘫、语言不清,彻底丧失工作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经鉴定为一处四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张女士认为,她之所以有今日的痛苦,皆因医院的误诊。而且,
张女士丈夫曾要求院方复印病历被拒,两天后才复印部分病历给其丈夫,其他病历直至2005年底才允许复印,且病历内容存在不同程度的篡改,可见医院态度之恶劣。于是,她将医院告上法院,请求判令其赔偿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共计82万余元。医院是否及时提供病历复印?病历内容是否被篡改?这成为开庭时辩论的焦点。医院则表示,2004年7月10日,院方拒绝张女士丈夫复印病历事出有因。因为根据卫生部有关规定,患者有权复印部分病历资料,但必须履行相关程序,即假如患者有行为能力,凭个人身份证复印,代理人必须要有关系证明。7月10日,当张女士丈夫提出复印病例时,相关手续并不齐全,所以医院没让复印。7月12日,手续齐全经过审批所以同意其复印。此案经法院委托,鉴定认为不属于医疗事故。而张女士则认为,她住院期间,丈夫一直作为家属陪护并签字,院方从未要求其提供关系证明,到了复印病历时却提出来,明显是设置障碍。两天后他们复印到的病历已非原始病历,里面有明显篡改的痕迹。该案经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委托,深圳市医学会、广东省医学会依据院方所提交的病历和张女士持有的病历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审理认为,2004年7月10日,张女士丈夫提出复印病历的要求,院方要求其证明与张女士之间的身份关系,该行为明显属于对患者复印病历的要求设置障碍,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因此,法院认为医院拒绝复印该病历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侵犯了张女士及时收集证据的权利,也使本案错过了固定证据的正当时机。虽然医院其后提供了病历,但无法证明其间没有篡改病历,因此院方提供的病历已不能视为原始证据。虽然鉴定结论认为院方不构成医疗事故,但该鉴定结论所依据的病历并非原始病历,从而使该鉴定结论不能被采信。因此,应按院方举证不能处理,法院遂推定医院的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应负完全责任。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医院应赔偿张女士各项损失共计4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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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我在医院提过一次病历,走工伤保险,隔了有俩月,想在去医院再复印一次,医院说,病例只能复印一次,这是_百度知道
我在医院提过一次病历,走工伤保险,隔了有俩月,想在去医院再复印一次,医院说,病例只能复印一次,这是
病例只能复印一次,这是国家规定,走工伤保险,国家有这样的规定嘛,医院说,隔了有俩月,我想问问,想在去医院再复印一次我在医院提过一次病历
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应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及关系证明./gongbao/content/2003/content_62113、医疗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只要患者本人自己去或者提供有委托书,如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申请  1、患者复印自己的病历是他的权利,无论医院是否提供过诊断证明,也是医院应尽的义务.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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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听说过,但是你复印的时候可以多复印几张,备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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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我在北京的一家医院复印了一次病历,档案室让我去财务部缴费,并给了_百度知道
我在北京的一家医院复印了一次病历,档案室让我去财务部缴费,并给了
然后就让我走了。我和他们要发票,他们说没有发票我一张白条?去哪能反映这种问题,那么我的问题就来了,收了钱就应该有发票?这种现象普遍么。交完费后,上面写着,复印病历每张4角,没有发票这种就是乱收费吧,财务部就给我了一张收据,患者某某,只有收据,在白条上盖了章,总共8元,一共印了20张
我有更好的答案
找主治医师写门诊病历。5791
我问的是复印病历,收费不给发票,是不是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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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住院病历原件为什么必须由院方保管?
我国住院病历管理规定为何要求住院病历原件必须由院方保管?我是不是可以阴谋论的想一下:这是为了万一发生医疗事故可以避免患方修改病历,或者院方可以修改病历来逃避责任?因为无论是院方,还是封存方,都并没有让我们时时刻刻的监督着。想喷我的您且止住。我对任何的只有“官方”参与的行为都严重不信任。--------------------------------另外提到病历复印,管理规定如下: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为什么不包括医生的主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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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答题过程中发现题主修改的问题,看来题主并非学习障碍,只是单纯的阴谋论爱好者。题主您有没有想过:不相信任何人的您,基于同样的理由,也是同样不被其他人和机构所相信的呢?被害妄想是病,得治。——————————最初答案的分割线——————————《侵权责任法》规定,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第十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第十七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法律已经有很明确的规定,患方如果认为自己受到侵害,可以要求复制和封存病历,病历的封存和解封也需要医患双方共同完成,只要切实执行,已经可以保证病历记录的真实完整。
谢邀,我自己是知道在发生医患纠纷时如何合法地避免医方修改病历的。补充一点:因为医患纠纷相关证据的举证责任主要在医方,病历需要由医方保管,需要举证时方便举证,如果病历由患方保管,恐怕会出现很多无头悬案。
谢邀~以我国社会目前的信任情况而言,放哪儿都不值得信任。放院方手里患者信不过,放患者手里院方拿什么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举证倒置,关键信息如果缺失了医生就等着哭去吧),放第三方机构,得,双方都信不过。
管理病案是医院的义务至少在 1982 年 4 月,卫生部发布《》时,就已经要求:医院必须建立病案室,负责全院病案(门诊、住院)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当时国内的医患关系,应该远不如现在紧张。题主的阴谋论,套用《Kingsman》中 Mark Strong 的台词——未免「太玻璃心了」。如果深究其根源,可能因为病历、病案本质上属于一种「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医院作为该档案的记录方,理应承担保管义务。美国,包括美国医学会在内,一般认为医院或医师完成并保存病历,对病历拥有所有权,包括占有以及对于病人使用病历的决定权,但同时承认病人拥有病案包含的个人信息的权利。因此,这一规定并非我国特有。何况,考虑到病历、病案的法定保存年限,相伴的遗失、损坏等风险,由患者保管绝大多数情况下只会无意义地加重患方负担。而目前的“举证倒置”制度,也意味着医方暂时不可能放弃这一义务。主观病历与客观病历1982 年德国某判例已经存在类似观点:患者只有权利查阅客观病历——这与我国现在的观点非常接近。究其原因,较为主流的看法有以下两点:主观病历记录临床活动中,临床医师的主观思维、个人观点,可能正确,可能错误,可能不同医师间存在差异,如提供给患者,难以避免片面理解,引起不必要的纠纷;主观病历是临床医师对疾病诊断过程的文字记录,医院和医师对其享有当然的知识产权,非经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可以拒绝提供(仍存争议)。近几年来,随着对患者知情同意权、医师知识产权、医患服务合同附随义务认识的不断发展,许多发达国家,包括美国,都认可患者使用全部病历的权利,无论主客观内容。事实上,国内由于诉讼中证据交换制度的存在,实际上也已经允许患方获取、阅读、复印主观病历。病史封存确如所言,如果医疗行为出现争议,患方有权利要求复制、封存病历,这也是患方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病历除抢救记录、死亡录、死亡记录等规定时限完成的内容外,可立即封存。医患双方同时在场的情况下,一般将病案材料装入信封,使用胶水封口后,双方骑缝处签字,随后由医方保管(事实上,这也是其义务之一)。再于约定时间,双方同时在场确认后拆封,进一步操作。综上所述,无端质疑程序并非解决问题的态度,毕竟法规制定有理有据,尽管存在瑕疵,但仍在改善、协调之中,核心诉求始终是尽可能地保护患方利益。参考文献:卢光明, 范贞. 复印病历的法律基础探讨. 解放军医院管理杂志. ): 254-5.周玲, 邓平, 汤济松, 林洁中. 病案管理与有关法律法规的探讨. 实用医技杂志. ).
因为主观病历包括会诊记录,包括从住院医到主任查房到教授的诊治意见。主观病历毕竟是主观的,你要主观病历怎么去反应病人的客观病程?而且这是医生诊治的思路与经验的体现,医生有知识产权。如果不相信医院,实践中不乏这样的人,做法是共同约定放在派出所那里,行了吧?
放在患者那,撕掉一页说检查没做病人没看手术没签字找谁说理去
虽然病历记录的是患者的医疗情况,但是它是属于医院业务文件和业务记录,是医院活动的记录,属于医院的文件。法院会把你的卷宗给你保存么,银行会把他的账本交给你么,虽然都是记录的你的事情。还是匿了吧
题主,你的阴谋论确实成立。百度“病历鉴定”,搜出来的网页绝对符合你胃口。这篇报道提到,医疗纠纷中有很多病例发生或疑似病例修改。但是这种情况绝对不是住院病历原件可以不能由院方保管的原因。就像不能因为菜刀可以杀人就不能让普通民众持有一个道理。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因为是医患双方共同确认封存和启封的,可以认为是医患双方把病历共同交由第三方“文件袋”保管。就像发生案件时,可疑的刀具会被当做证物由警方保管。如果没有发生案件,病历就只是病历,而不是证据。一把菜刀,如果没杀人没砍人,没在公共场所瞎晃悠,没涉嫌犯罪,那它也不是证据,就不应该被收走。不要忘了,病历主要的功能是患者的医疗记录,对以后患者的健康和治疗有重要意义,医生有权查阅相关病例来更好地了解患者、诊治患者。就像菜刀基本上不离开厨房,普通人使用菜刀切菜天经地义一个道理。没有机构会蠢到把菜刀都统一集中管理来降低犯罪风险,同理,统一集中管理病历也是巨大的开支,且费力不讨好。如果病历作要交第三方保管,那是不是所有可能被篡改的可以当做证据的记录都要提交第三方保管?比如企业内部的监控摄像头数据,比如行车记录仪的数据,比如合同,比如欠条等等。以上是我的观点。我没学过法律,思维有点粗糙,例子可能不恰当。有哪位学法律的朋友可以把我的观点再阐述一遍,再好不过了。
主要怕医疗事故
已有帐号?
无法登录?
社交帐号登录请问有谁知道患者的住院病历医院方应该保管多少年?_百度知道
请问有谁知道患者的住院病历医院方应该保管多少年?
谢谢您的指点,等等)这些材料还有,患者需要何种手续(或办法)才能够拿到,祝你健康,如果患者想复印住院期间所有和患者有关的病历(包括会诊记录化验单,医生医嘱,医院是否应该(收取复印的相应费用)全部交给患者?如果医院不给的话,体温记录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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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采纳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有患者在场,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特殊检查同意书:医疗机构应当由负责医疗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手术及麻醉记录,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医嘱单、病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承办人员有效身份证明,为其复印病历资料,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病历复印 复制 规定】《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化验单(检验报告)、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住院志,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死亡的、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病历 复印 复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受理申请时、手术同意书,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护理记录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体温单;(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谢谢您给予的解答,还有个问题咨询你,医院保留病历多少年,才作废?
至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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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您的帮助,祝你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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