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医疗服务价格备案需要哪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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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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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建立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国家根据医疗机构的性质、社会功能及其承担的任务,制定并实施不同的财税、价格政策。”
试述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区别
国务院《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建立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国家根据医疗机构的性质、社会功能及其承担的任务,制定并实施不同的财税、价格政策。”
卫生部《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登记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还应按照有关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民政部、卫生部制定的《关于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为做好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各类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除外)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上述法规明确了我国现代医疗机构不再全部是非营利性机构,还有营利性医疗机构,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也不再全是公立的医院,民办的医疗机构具备一定条件也可以被注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两者的运行模式是不同的,有时不易确定。
一、非营利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概念与含义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它不以营利为目的,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改善医疗条件、引进先进技术、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等。多见于政府财政投资兴办的医疗机构,近年来也有社会捐资兴办;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对社会开放的,且其总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占三分之二以上;国有或集体资产与医疗机构职工集资合办,且其总财产中的非固有资产份额占三分之二以上的和自然人举办的合伙或个体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它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医疗服务项目并报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参照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政策。它依法自主经营,医疗服务价格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订价格。多是个人资金或者合伙、合资兴办的医疗机构。
二、两者在实际运营中的主要区别
1.经营目的不同。营利性医疗机构运行的目标是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对于收入的利润可以分红和用于回报投资者,赚钱是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最终目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虽然也有利润,但这些利润只能用于扩大医疗规模和自身发展、用于购买设备、引进技术、开展新的服务项目,或者用于向公民提供低成本的医疗卫生服务。运行的目标不是为了赚钱,而是为了实现特定社会目标,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2、财政补贴政策不同。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规定,政府办的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定项补助为主,由同级财政安排。补助项目包括医疗机构开发和发展建设支出、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临床重点科学研究、由于政策原因造成的基本医疗服务亏损补贴。基本医疗服务原则上可以通过收费补偿。由于政策原因造成的亏损和除药品收支结余弥补后的差额,由财政给予补助。而营利性医疗机构则没有任何财政补助。
3、对于收费价格管理要求不同。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订价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医疗机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订的基准价并在其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本单位的实际医疗服务价格。
4、税收政策不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明确规定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1)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2)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财产转让、培训、对外投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3)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5)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1)该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取得的收入中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三年免征期满后恢复征税。(2)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5、机构终止业务后的处理方式不同。营利性医疗机构如经营不善而终止业务活动,投资者可以自行处置其剩余资产;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终止业务活动后,其剩余资产只能由社会管理部门或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处置。
(参考文章、法规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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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热线:400- 传真:028- 四川?成都市高新西区天辰路88号(电子科技大学西区科技园内)关于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
大发改价检字[号
现将《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辽价发[2006]9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于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市物价检查所。
联系人:王权&&&&&&&&&& 联系电话:&&&&&&&&&&&&&
附: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文件:
辽价发[2006]94号
发改价检[号
经过近几年连续开展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治理药品和医疗行业价格违法行为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由于医药卫生体制和机制等深层次原因,药品和医疗服务乱加价、乱收费现象依然存在,价格投诉居高不下,社会反映“看病难、看病贵”依然强烈。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整顿和规范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切实维护群众利益,我委决定从今年8月份开始,在全国组织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任务要求
(一)检查的组织安排
此次重点检查由我委统一组织,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为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加大执法力度,检查期间我委将派出若干督查组,对各地检查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并选择部分地区和单位进行直接检查和组织交叉检查。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也要加强对本辖区检查工作组织领导,并安排好对重点单位的直接检查和交叉检查工作。
(二)检查的范围
检查范围包括药品生产、销售企业(含“三资企业”);医疗机构(含对外提供医疗服务的军队、武警等医疗机构、民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血站以及与药品和医疗服务有关的部门和单位。
(三)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检查的主要内容: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宋体??迟降价或者不按规定幅度降低价格的,有无规避国家价格管理政策,不使用或少使用政府降价药品的;
2、政府定价药品是否按规定价格执行,有无越权制定价格,以及采取改换药品名称、规格或者包装等形式变相涨价的;
3、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是否在药品实际购进价的基础上顺加作价,药品的实际加价率是否按规定严格控制在15%(中药饮片加价率25%)以内,有无价外回扣等变相提高加价率行为,实际零售价格是否高于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
4、医院自制药品价格是否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是否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有无超过规定的利润率标准或者擅自作价销售的;
5、医疗机构是否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有无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提高等级或者标准收费、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提供服务的;
6、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是否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或收费标准执行,有无分解项目重复收取一次性卫生材料费的。允许单独收费的,有无超过规定的加价率(额),以及采取虚增使用数量等方式变相多收费的;
7、医疗机构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是否按照规定的价格水平执行,有无提高价格水平,以及采取分解检查部位、重复检查重复收费等方式变相提高价格的;
8、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销售医疗器械,是否执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指导价格,有无超过规定的销售价格水平或规定的加价率销售的;
9、药品招标采购收费是否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执行,有无自立项目、提高标准多收费,或者以保证金、抵押金等为名变相多收费的;医疗机构销售招标采购药品是否按照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有无超过核定的中标药品零售价格执行的;
10、血液价格和相关收费是否规定政策执行,有无擅自提高用血价格,以及采取分解计费单位、强制检测检验等方式多收费的。
检查的工作重点:政府降价药品、招标采购药品价格执行情况,以及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医疗器械、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与收费执行情况。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有所侧重安排。
(四)检查的时间和时限
检查从8月20日开始至10月底结束。主要检查日以来发生的价格和收费行为,对重大价格违法行为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完善制度措施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此次重点检查,在继续清理整顿药品和医疗行业存在的乱加价、乱收费问题,督促落实国家有关价格和收费政策的同时,更加注重对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的规范,通过检查完善各项制度措施,进一步完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监管。
(一)建立医疗机构价格和收费执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检查,加强与医疗机构的联系,建立和完善与医疗机构专职物价人员的联系制度,督促医疗机构定期汇报其价格和收费情况,特别是一些新项目、新标准,要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在当前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大规模重点检查的同时,注重加强对医疗机构价格的日常监管,将重大价格违法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完善明码实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强化社会监督。要监督医疗机构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收费公示制度,强制实施住院病人费用“一日清单制”,大力推行重大治疗和检查“事先告知制”,提高收费透明度,切实保障广大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发动和鼓励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监督。
(三)建立医疗机构价格诚信档案,创建价格诚信单位。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建案入档,逐步建立和健全医疗机构完善价格诚信档案。积极开展“价格服务进医院”活动,帮助医疗机构完善价格管理岗位责任制,健全内部约束机制。大力开展价格诚信宣传教育活动,注意发现和培养“价格诚信示范医院”,帮助医药从业人员提升职业道德,树立行业新风,引导医疗机构不断规范价格收费行为。
(四)完善价格违法案件公开处理制度,曝光典型案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价格违法案件公开处理制度。对药品和医疗行业存在的价格违法行为及典型表现形式,要定期进行披露,提醒、警示广大患者加强自我保护;对检查发现药品和医疗单位存在的,性质恶劣、问题严重的价格违法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作用,提高检查的威慑力,扩大社会影响。
三、确保检查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突出检查重点。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也是全国纠风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提高认识,加强对检查工作组织领导。要结合本地实际,根据国家规定的检查范围、检查内容,选择重点问题、重点单位,集中力量,开展重点检查,确保检查取得实效。
(二)创新检查方式,提高检查水平。近年来,部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规避检查的手段更加多样,价格违法形式越来越隐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价格违法行为的新特点,与时俱进,创新检查方式方法。大力推广电子检查方式,提高检查的效率;聘请医疗专家,提高检查的准确性;结合价格投诉举报,提高检查的针对性。
(三)依靠各方力量,加大执法力度。要加强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宣传,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监督;要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检查工作,扩大检查的影响;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作用,公告检查信息,宣传正面典型,曝光违法案件,提高检查威慑力。要加强与纪检监察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密切配合,对检查发现的重大价格违法案件,及涉及商业贿赂的重大案件,涉及到单位的责任人的,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提请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刑事责任,加大执法力度。
(四)检查与调查相结合,深刻分析医药行业存在的问题。各地在检查时,要将检查工作与调查研究结合起来,注意收集整理主要药品品种的采购和使用情况,特别是政府降价药品的使用情况,医疗机构常见病种的治疗价格的费用构成,医疗机构主要收入来源和支出结构,针对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分析药品和医疗行业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根源,为制定和完善价格政策提供依据。
(五)处罚与规范相结合,积极探索解决“看病贵”的措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调整和创新检查工作思路,将处罚价格违法行为与规范价格管理结合起来,注重专项检查的实际效果。借助检查与处罚手段,督促和帮助被查单位完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要注意发现并推广正面典型,引导医疗机构加强价格自律,切实维护患者利益。
检查结束后,各地要对检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总结报告于日前上报我委(价格监督检查司)。  &有关于""的文章列表
规范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制度 进行阳光收费
& &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三部门在10月12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制度推进阳光收费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行价格公示,规范收费行为,增强医疗收费的透明度。& & 据通知介绍,从通知发布起,福建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应执行价格公示制度。各医疗机构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公示内容,对本单位提供的所有药品、医疗服务以及列入除外内容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价格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实行明码标价。& & & & 药品需标示是否为医保报销品& & 据了解,药品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剂型、规格、零售单位、零售价格、中标价格、生产厂家等,并应标示是否为医保报销的药品。饮片公示还应备注说明产地、加价差率等有关情况。& & 在中医用耗材方面,应公示其品名、规格、型号、计价单位、零售价格、中标价格、生产厂家等有关情况。& & 特需医疗服务由患者自愿选择& & 通知对医疗服务进行细化,价格公示内容包括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执行价格、批准文号等有关情况。对于新增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应标示试行时间。经批准开展的特需医疗服务还应标示由患者自愿选择。& & 多渠道进行价格公示& & 通知要求各医疗机构可通过网络、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价目表、价目本等方式实行价格公示。其中,县及以上医院应在单位网站醒目位置开设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耗料收费网络查询平台,对外公示收费标准。营利性医疗机构(含私人诊所)也应参照公立医院公示的内容和格式,对其提供的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耗材价格进行公示。& & 价格费用以清单方式给出& & 据悉,各医疗机构应向患者提供药品、医疗服务、医用耗材等价格费用清单,并且要明确告知患者费用查询方式。门(急)诊可根据患者需要提供门(急)诊费用清单。& & 清单内容包括: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材料)名称、单价(标准)、数量、金额等。住院患者应向其提供住院费用日清单,并在出院结算时提供住院费用汇总清单。& & 延伸阅读:& & 9月30日下午,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即将正式施行之际,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福新东路16号十五楼会议室召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宣传月启动仪式,呼吁社会各界关注10月1日新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并拟通过开展为期1个月的新《食品安全法》宣传活动,掀起福州市食品经营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学习新法律、新标准的高潮,扩大新《食品安全法》的社会影响力,提升社会知晓度。& & & & 在宣传月启动仪式上,市食安办主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蔡福勇发表了致辞,向社会各界介绍了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 & 首先是,市场准入关口更严。只有严把企业的&出口&,老百姓才能放心地&入口&。针对婴儿乳粉的配方过多、过滥现象,新法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药监部门注册。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针对保健品市场乱象,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一致,应当载明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信息,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针对食品添加剂乱用、滥用现象,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生产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并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针对转基因食品,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针对新出现的网络食品安全问题,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针对农药管理问题,规定: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针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规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人员,或者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等。& & 其次是,监管制度更加科学。增设信用记录制度,规定:县级以上食药监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的金融机构。增设责任约谈制度,规定:食品生产者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监管部门可对其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监管部门未及时消除的,本级政府可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等。增设生产经营者自查制度,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定期自查食品安全状况,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向监管部门报告。实现食品安全可全程追溯,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等。& & 第三是,法律责任更加严厉。一是坚持先刑事、后行政原则。对违法行为的查处,首先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判断违法行为是不是构成刑事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就直接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才由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二是增加行政拘留和治安管理处罚。对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经营病死畜禽、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对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三是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提高财产罚数额,增加资格罚。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增加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有违法行为,由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内容。四是强化民事责任追究。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等。& & 同时,他指出食品安全治理工作,需要企业守法诚信,需要监管部门依法履职,更需要社会各界一致关注,形成协同共管、社会共治的局面。& & 就生产经营企业而言:要增强社会责任感,诚信经营。&食&字下面是&良&字,人无良心不为食。食品生产经营必须是个良心活,一旦社会责任感缺失,你生产的&毒豆芽&害了他人,他推销的&地沟油&也有可能伤到你,就会导致害人害己的&恶性循环&。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广大生产经营者要熟悉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的各项要求,建立保证质量安全的内控、溯源、召回等制度,严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让老百姓安心消费、放心饮食,这既是责无旁贷的法律义务,也是履行社会责任、赢得社会尊重的重要途径,更是企业做大做强、兴旺发达的根本保证。& & 就监管执法部门而言:要秉持法律这一准绳,用好法治这个手段。市场监管局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力量,将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理念,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准确理解、全面掌握新法的各项规定,提升履职尽责能力;将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强日常检查和抽检监测,对那些利欲熏心、挑战道德和良知底线的不法分子,予以严惩重处;将发挥整体合力,注重部门联动,强化食品从生产到流通,再到消费全链条监管的无缝衔接,切实把好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线。& & 就社会各界而言:食品安全关系人人,也需要人人关心。我们希望通过宣传月活动,呼吁社会各界成为食品安全法治的崇尚者、遵守者和捍卫者。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进行社会监督。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 此次新《食品安全法》宣传月启动仪式现场,还就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进口食品的中文标识、不合格食品的召回、消费者权益保护、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等方面的新规接受了记者提问;组织到场媒体记者,部分食品生产、流通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代表,市食安办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处室负责人,以及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管工作分管领导和负责人观看了新《食品安全法》知识宣传短片;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代表签署了《食品安全承诺书》。& &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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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综合
作者:重庆市政府网
  根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实施〈重庆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4年版)〉的通知》(渝价〔2015〕59号)精神,自日起,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正式实施《重庆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4年版)》。《重庆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4年版)》是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收取费用的依据,也是政府管理医疗服务价格的重要工具,标志着我市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进入新阶段。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政策内容,经重庆市政府网约稿,市物价局针对有关问题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重庆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4年版)》的出台背景和政策依据
  (一)贯彻国家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要求。我市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是2004年根据《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01年版)》制定的。2012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发了《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号),并随文发布《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了全面的修订与完善,对医疗服务项目的名称、内涵、一次性耗材、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和计价说明等进行了全面规范,要求各省市切实做好制定和实施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各项工作。
  (二)促进医疗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的需要。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十年来,医疗技术和医疗服务成本均发生了较大变化。一方面,部分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和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偏高,增加了患者不合理医疗费用负担;另一方面,诊查、护理、治疗、手术、中医特色服务等体现医疗服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偏低,影响医疗服务事业健康发展。2012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社保部下发《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号),要求各地加快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步伐,理顺医疗服务项目比价关系,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查、护理、治疗、手术以及中医特色服务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三)落实市委重点改革专项的举措。根据市委部署,“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是全市25项重点改革专项之一,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是其重点子项目。《重庆市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改革实施方案》(渝府发〔2014〕35号)要求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制定出台新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
  二、制定《重庆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4年版)》所遵循的总体思路、主要政策内容
  (一)总体思路
  以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蓝本,在对接国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平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基础上,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增减平衡”的原则进行价格结构调整,降低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检验类项目价格,提高诊查、护理、治疗、手术和部分中医类项目价格,制定实施新版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二)主要政策内容
  1、对接新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我市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共有4170项。《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国家医疗服务项目共有9360项。我市对接上的医疗服务项目有9128项,另外232项我市尚未开展或已开展尚未定价的医疗服务项目列为待定项目。
  2、实施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结构调整。在对接9128项医疗服务项目实行价格平移的基础上,对涉及大型设备检查、检验、诊查、护理、治疗、手术等六大类项目7886项作价格结构调整,其中大型设备检查、检验类项目价格分别降低25%、25%,诊查、护理、治疗、手术类项目价格分别提高30%、30%、13%和13%。
  3、健全医疗机构分级定价政策。以《重庆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4年版)》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标准为二级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的基准价格,三级医疗机构按二级医疗机构的价格标准上浮10%执行,一级医疗机构按二级医疗机构的价格标准下浮5%执行,其他医疗机构按二级医疗机构的价格标准下浮10%执行。
  三、实施《重庆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4年版)》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保护患者合法价格权益。《重庆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4年版)》明确了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内涵、除外内容等项目规范和价格标准,新版项目规范达到了临床操作的终极项目,不再允许医疗机构随意拆分,有利于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减轻患者不合理医疗费用负担。一是对医疗服务项目内涵进行了详细描述,最大限度地实现了打包目的。即对实施一个诊疗目的的所有操作和操作中使用的一次性医用耗材(如高压注射器、穿刺针、输液器)等尽量包含在项目内涵中,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改革收费方式奠定了基础。二是有利于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新版医疗服务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更加科学、规范,体现了与临床操作分类的统一,使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与临床医疗服务操作项目最大限度地统一起来,从而使病历医嘱记录与收费清单最大程度地得到统一,进一步规范了医疗机构收费行为。三是有利于引导检验走集约化发展道路。新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在检验项目名称中取消了所有检验方法,只明确检验标的物和标本等内容,只区分定性和定量方法。我市在制订价格时,系根据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主流检验方法制定不同价格,而不再依据不同的检验试剂和检验设备定价,有利于引导医疗机构合理使用检验方法,推动检验试剂生产市场合理竞争。四是统一了医疗费用信息分类标准。医疗费用的分类是建立在项目规范的分类基础上,使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费用统计分析口径得以统一,推动了医药费用信息共享,为医疗费用统计分析和相关卫生经济政策制订提供了依据。
  (二)有利于理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结构,促进医疗事业健康发展。一是价格结构调整有利于引导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回归理性,有利于控制过度检查、检验类项目费用不合理增长,同时,有利于充分体现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二是价格结构调整有利减轻患者不合理医疗费用负担。我市价格结构调整总体上对患者没有增加负担,但对各类患者群体的影响是有差别的。降低大型设备检查费、检验费,将会有效减轻大病、重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有利于降低以体检为就诊目的的群体医疗费用支出。三是健全和完善了分级定价政策,有利于引导医疗资源合理分布和分解就医人流,促进群众方便低廉就近就医。
  (三)有利于推动全面深化医疗体制改革,为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供了基础政策支撑。综观国际经验,无论是医疗保障以市场为主导的美国,还是以社会保险为主导的德国,按医疗项目价格支付是医保支付的基础和补充。健全价格补偿机制与完善医保支付方式是推动全面深化医疗体制改革的一体两面,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制定和实施《重庆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4年版)》,进一步科学规范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理顺医疗服务项目比价关系,同时也为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提供了技术标准和政策支撑。
  四、落实《重庆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4年版)》所采取的工作措施
  (一)认真做好新版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贯彻执行工作。市物价局、市卫生计生委要加强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医疗机构价格工作指导、服务和监督,相关部门要完善与新版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改革政策相适应的配套措施。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必须坚决服从改革大局,遵守价格工作纪律,做好系统调试、项目价格对接、价格结算、价格公示等相关工作,确保市政府价格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及时落实到位。
  (二)健全低收入困难群众价格保障措施。各公立医疗机构对烈属、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患者,凭有关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住院诊疗费和护理费可享受减半优惠,手术费可享受降低20%的优惠。
  (三)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全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行为监管,充分发挥12358举报平台作用,积极为群众解疑答惑,及时化解价格矛盾,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五、社会关注的有关问题解答
  (一)自3月25日起,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正式实施《重庆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4年版)》,届时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怎样执行?
  答:《重庆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4年版)》是我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收取医疗服务费用的政策依据。凡在我市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公立医疗机构,必须按照《重庆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4年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及其价格标准执行。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按《重庆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4年版)》依据的医疗服务项目规范执行,其价格标准自行制定;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及其价格标准均自行制定。
  (二)在对接9128项医疗服务项目、实行价格平移的基础上,对六大类7886项医疗服务项目进行了价格结构调整,大型设备检查、检验类项目价格分别降低25%、25%,诊查、护理、治疗、手术类项目价格分别提高30%、30%、13%和13%,其中涉及六大类医疗服务项目量分别是多少?
  答:大型设备检查类项目:包括CT、ECT、PET-CT、磁共振、306脑磁图等205项;
  检验类项目:包括临床血液学、体液、化学、免疫学、微生物与寄生虫学、分子生物学等6大类1104项;
  诊查类项目:包括门急诊、住院诊查等79项;
  护理类项目:包括等级护理和专项护理等27项;
  治疗类项目:包括临床诊断、理疗、康复等1041项;
  手术类项目:包括肝胆、骨科、消化、呼吸、泌尿等5430项。
  (三)降价类医疗服务项目涉及1309项,提价类医疗服务项目涉及6577项,为什么说价格结构调整总体上没有增加患者负担?
  答:依据重庆市卫生计生委提供的《全国卫生财务年报》数据,2012年度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六大类项目收入结构数据进行测算,大型设备检查、检验等两类项目收入比重占比为37.88%,价格分别降低25%、25%,全市医疗机构将因此减少医疗服务收入7.09亿元; 诊查、护理、治疗、手术等四类项目收入占比为62.12%,价格分别提高30%、30%、13%、13%,全市医疗机构将因此增加医疗服务收入7.07亿元;全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入增减余额为-171万元,价格结构调整实现增减平衡,总体上没有增加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四)《重庆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4年版)》出台后,全市价格主管部门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监管方面有什么措施?
  答:市物价局、市卫生计生委将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监管机制,落实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一是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明码标价行为,完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查询制度,落实医疗费用清单制、医疗费用审核制等管理规则,保证患者清楚消费、明白消费;二是继续下达“人门急诊次均费用水平”、“出院者平均医药费用水平”、“药品占医疗收入比重”等医药费用涨幅控制指标;三是严格控制医院大型设备检查,推进同级医疗机构、下级医疗机构对上级医疗机构的有关医学检查检验项目结果互认;四是积极推动医疗服务支付制度向按病种付费、按DRGS付费、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方式改革发展;五是加强广大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严肃查处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
  (五)《重庆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4年版)》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基层医疗机构和市民怎样知晓和查阅医疗服务项目及其价格标准?
  答:全市基层医疗机构和广大市民可登录重庆市物价局门户网站“重庆价格信息网”上网查阅医疗服务项目及其价格标准,登录重庆价格信息网首页后,按如下三条路径均可查找:一是直接在重庆价格信息网首页中的“价格政策”里面查找;二是进入“价格和收费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价格和收费政策调整;三是进入导航栏/价格政策/服务价格/医疗服务价格。也可登录“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门户网站查阅医疗服务项目及其价格标准。
  重庆市物价局价格举报投诉电话:12358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开电话:
(责任编辑:UN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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