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啥中国特色经济学名词解释对实践有超强解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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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学力经济综合名词解释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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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标题下方新三农,关注后可查阅所有文章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奠定中国特色经济学的实践底色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之时,我国国民经济濒临崩溃的边缘。中国社会主义如何建设、如何发展,成了从中央领导到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中国从此走上改革开放的快车道。改革的第一声春雷炸响了,安徽、四川等地的农村最早开展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试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农民自发采取的改革措施。从1979年起,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鼓舞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迅速推广。因为实践表明,它使农业增产了、农村面貌改善了、农民收入增加了,给农业、农村、农民带来了发展动力、带来了希望。农民的积极性提高后,乡镇企业也发展起来。乡镇企业自筹资金,自购设备,自谋产品销路,自聘城市退休技工来工作。20世纪80年代初,在中国有一道新的风景线——火车上、长途汽车上,经常看到一些农民模样的人带着大包小包,走向全国各地。他们是新兴的乡镇企业的推销员,带着样品和订单,到处推销本企业的产品。这样,大一统的计划产品市场被打破了,充满活力的乡镇企业商品市场形成了。这是奇迹,也是必然现象。中国经济逐渐走向市场经济,乡镇企业功不可没。农业增产增收促使养殖业、蔬菜种植业兴起,农贸市场相应发展,多年少见的鸡鸭鱼肉、香油、花生米和各色蔬菜等充满了市场各个角落。城市供应的丰富,使得实行多年的粮票、油票、肉票等票证就此取消。这就是改革开放初期中国经济的新景象。它再次印证了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这一基本观点的真理性,奠定了中国特色经济学的底色,那就是:以实践为理论来源,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研究导向,拒绝本本,拒绝教条主义,致力于调动亿万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解决中国问题。建立经济特区为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打开突破口距离香港仅一水之隔的广东深圳,直到20世纪70年代末与香港的发展差距仍然十分悬殊。那时香港已经是一个国际化都市,而深圳只是一个小镇。情况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发生变化。1980年8月,深圳经济特区正式建立。当时,内地依然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而深圳的经济则按照市场规则运行;内地只有小商小贩经营,而深圳则可以成立和发展私营企业。于是,深圳成了国内最早开放的地方。经济特区建立后,深圳面貌迅速发生改变。内地各省市的资金源源不断地流入深圳,内地各省市的人才同样源源不断地到深圳去寻找发展机会。深圳也是最初的农民工就业地。从20世纪80年代起,深圳的建设速度远远超过香港。高楼一栋栋拔地而起,马路一条条又宽又平。深圳再也不是一座小镇,而变为一座国际性城市,规模比香港大很多,人口也多于香港。难怪全世界都称赞“深圳速度”。当时建立的经济特区有深圳、珠海、汕头、厦门,随后又兴办了海南经济特区。刚建立经济特区时,在内地一些场合还能听到“深圳姓社还是姓资”的议论。这是难以避免的,因为深圳的转变在不少人看来已超出了常规。到了1992年,邓小平同志再次到深圳考察的讲话在报纸上发表,此后深圳“姓社而不姓资”的看法得到越来越多人的认同。人们更加清楚怎样判断深圳的制度属性:难道深圳不是社会主义经济的试验区吗?难道深圳不是社会主义制度下中国政府的管辖区吗?兴办经济特区,是党和国家为推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而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的一次伟大创举。建立经济特区的意义不仅在于利用外资引进、管理和技术,更在于开拓出了一种重要的改革方法和研究方法——摸着石头过河;在于得出了一个新的认识——开放带来进步,封闭导致落后,开放也是改革;在于开辟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试验场——经济特区既是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舞台,也是理论创新的大平台。以经济特区为突破口和有力引擎,我国实现了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到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封闭半封闭到全方位开放的历史性跨越,中国特色经济学也完成了从研究封闭半封闭经济体到研究开放型经济体、从研究稳态经济体到研究转型经济体、从研究计划经济到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华丽转身。特别是创造性地把社会主义制度和市场经济有机结合起来,逐步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和中国特色对外开放理论,奠定了中国特色经济学的基础。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国有企业改革理论丰富和发展起来20世纪80年代中期,经济学界在讨论如何进行国有企业改革时,承包经营责任制一度引起人们的关注。当时,人们提出了“首钢经验”。这是指:首都钢铁公司采取承包经营责任制以后,效益提高了,利润增长了;而从性质上看,企业依然是国有的,所以无论从大方向上考察,还是从企业管理方面分析,承包经营责任制都具有很大可行性。于是从1987年起,国务院决定在一些省市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改革试验。稍后,逐步形成了全国性的“承包热”。然而,不同意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经济学家从这一制度实行情况的调研中,得出了国有企业不宜采用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论断。主要理由是:第一,承包经营责任制没有解决国有企业产权清晰这一根本性问题。在承包经营责任制之下,产权依旧是模糊的,这无益于国有企业的实质性改革。第二,承包经营责任制使企业侧重于短期行为,如为了完成承包任务,企业行为趋于短期化,拼设备,拼消耗,结果受损害的是国有资产。第三,承包经营责任制使企业的国有财产主管者同承包者在承包费高低上不停讨价还价、争吵不已,谁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而操心?第四,首都钢铁公司的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在国家税收优惠条件下实行的,其他国有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如果得不到类似的国家税收优惠,能取得同样的效果吗?不可能。经过有关国有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讨论和质疑,特别是经过实践的检验,20世纪90年代之后,“承包热”冷却下来,国有企业改革转到股份制改革道路上来。股份制企业可以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也可以是上市公司,但一个共同特征是:产权清晰。这样就可以按照国有企业所属行业不同,分别制定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方案。整个20世纪90年代,股份制改革都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股份制企业大体上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经营性行业的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控股多少不采取统一标准,根据行业性质和企业规模而定。这样改制的企业,可以称为混合所有制企业。另一类是特殊行业的国有企业,在实行股份制改革后,需要国家控股;至于国家控股多少,也要依据行业性质和企业规模而定。20世纪90年代的股份制改革是一件大事。它的主要意义不在于开辟了向资本市场融资的渠道(当然,融资也是重要的),而是切实转换企业运行机制。为此,必须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进一步完善考核制和任期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股份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不是短期内就能完成的任务。但只要改革方向对头,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就有希望。再进一步看,由于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处于市场既不完善而又缺乏真正市场主体的状态,所以改革应当以产权改革为主线,而企业股份制改革则是明晰产权、界定产权、培育独立市场主体的最佳途径。以股份制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基础,国有企业改革理论逐步丰富和发展起来。从林权改革到农村土地确权中国特色产权理论建立1979年全国各地农村开始推广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本来没有把林地包括在内,但当时一些地方把林地也给承包了。正值改革初期,农民们对改革形势还认识不清。一些人承包了林地之后就开始砍树,他们认为政策可能改变,今年既然把林地承包给我,不砍树卖钱就可能吃亏。结果,砍树成风。这导致了林地承包改革的停滞。直到本世纪初期,才在福建、江西、辽宁、浙江等省进行林权改革试验。2008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一场意义深远的重大改革才正式启动。林地承包到户比耕地承包到户晚了20多年,但在理论和实践上有三个突破:一是明确了“70年不变”的年限。70年时间,孙子辈都长大了,正是“爷爷种树,孙子乘凉”。林农的积极性大增,爱林护林的热情高涨。二是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林地上的树木可以用于抵押、取得贷款。这样,林农发展林业和开发林下经济就有了资金。三是林地承包究竟承包给哪一级?是村级、乡级还是林业合作社?当时学术界曾有争论。而中央的决策是承包到林农户,“一竿子插到底”。这就大大调动了林农的积极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下一阶段的农村土地确权作了准备。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广时,并未经历土地确权阶段。林地确权了,发了产权证,明确了财产权,林农安心了,现在轮到农村土地确权了。浙江、重庆、四川等省市,在党的十八大召开前后,试行了农田和宅基地及其上面农民自建住房的确权工作。具体地说,农民的承包地有承包经营权,农民的宅基地有宅基地使用权,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建的住房有房产权,三权(农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民宅基地的使用权、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建住房的房产权)和三证(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证、农民宅基地使用权证、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建住房的房产证)配套。这样,农民的心就定了,不怕土地会无缘无故地被圈走。这就大大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村土地确权在保证农业用地(耕地和建设用地)使用方向不变的前提下,使农民的财产权益得到保障。同时,它也使农地承包户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在国有企业改革和农村土地确权的推进中,以产权界定、产权清晰、培育真正市场主体为主要内容的中国特色产权理论建立起来。这一理论建立在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基础上,是为了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大力发展现代农业,与西方鼓吹私有化的产权理论有着本质区别。当前,农村土地确权后的土地流转工作还处于试点阶段,关于“非粮化”(原来土地上种植粮食,而新承包者改种其他作物)倾向问题,工商企业进入农村的资格审查制度问题,承包地、宅基地和宅基地上农民自建房屋能否用于抵押的问题等,都需要中国特色产权理论深入研究,作出科学回答。农村新气象和农民创业热为人力资源理论增添新内容农民的积极性之所以在土地确权以后高涨不已,是因为这些改革措施符合中国国情,是从长期改革发展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在世界各国的经济学教科书中,哪里有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农民落实财产权的记载?只有懂得中国特色的中国经济学家才能对此进行深入研究,才能解释清楚为什么中国要这样做。农村土地确权以后,土地流转大大加速。一些农民在外地务工多年,学会了经营管理,有了技术,积蓄了资金,为了求得进一步发展而回乡创业。他们珍惜自己的承包地,还通过转包、租赁等方式,决心办好家庭农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果树业,并不断扩大规模。还有一些农民有手艺,有专门技巧,或善于经商。他们把自己名下的承包地转租出去,一心一意扑在外出经商上。他们是当前中国的另一类创业者。与此同时,耕地并没有荒芜。田,总是有人来耕种的。在浙江一些地方,本地有技术、有手艺的人外出经营,外地的农民就来种田了。我的故乡江苏扬州仪征,本地的农民去外地就业,苏北的农民就来种地了。他们在这里种地可以得到较高的收入。农民中的一部分人已经是新型农民。他们不仅种田,而且懂得市场需要什么、怎样满足市场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力资源的流动数量和流动速度是世界罕见的,因此研究农村与城市之间人力资源的双向流动成为中国特色经济学的重要内容。人力资源流动是提升人力资源质量的重要条件,因为人力资源流动意味着有更多的就业机会、创业机会在等待着各种专业人才、技术工人,这也鼓励更多的劳动者去深造、学习,以适应市场的需要。从这个意义上看,人力资源流动性强,表明人力资源中蕴含着巨大的发展潜力;如果缺乏流动性,则表明人力资源的潜力可能接近于枯竭。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城镇化孕育出中国特色城镇化理论在西方发达国家,城市化和工业化基本上是同步的。城市化开始时杂乱无章、缺乏统筹安排,以致环境污染、交通拥堵、居民生活质量下降,失业人数也日益增长,于是就形成了所谓的“城市病”。等到西方国家的政府发现这一系列问题时已经晚了,不得不花费更多的财力和人力去解决。中国的城镇化除了遇到同西方发达国家当初类似的问题,还有中国特殊的问题,这就是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比如说,农民工进城后,虽然已工作多年,但农民户籍未变,身份仍是农民,难以融入城镇社会,不能和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因此,中国必须走适合中国国情的城镇化道路。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改革势在必行,但又必须分阶段推进。这确实是个难题,也是中国的经济学者必须认真对待的课题。一种做法是推行“积分制”。这是根据深圳、上海等城市的经验而总结出来的做法。以上海为例。改革开放以来,不少苏南、苏北、浙江、安徽等地的农民工涌入上海的企业工作,他们已成为上海工业企业中的骨干力量,但依旧是农民户籍。为了留住这些人才,上海推出了“积分制”,即把外地来上海工作人员的学历、技术水平、来上海工作年限、是否得过奖等等一律折成“分”,“分”够了就转入上海城市户籍。“积分制”已被国内一些城市所借鉴。另一种做法是“分区推进”。老城区重在改造,包括工厂迁走,棚户区改造,发展商业和服务业,建成适合人们居住的城区。新城区重在培育经济增长点,成为高新技术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等。新社区则是农村改建而成的,重在集中居住,使农民有舒适清洁的住宅和环境,公共服务设施齐全,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做到了这些,村的建制就改为社区建制,于是整片地区转为户籍一元化的新社区。无论老城区改造、新城区建设还是新社区改建,关键都在于以人为本。这就是中国特色的新型城镇化,是“就地城镇化”“以人为本的城镇化”,它孕育出有中国特色的城镇化理论。也就是说,中国经济学者研究中国城镇化问题,不可能照搬其他国家的城镇化模式和做法,而只能从中国的实际和实践出发,找到有中国特色的城镇化规律,求解适合中国国情的办法,总结出与其他国家不同的结论,构造起全新的分析框架。精准扶贫中国特色经济学要关注并推动实现共同富裕中国是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改革开放初期又十分贫穷。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扶贫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7亿多贫困人口脱贫,创造了人类历史上绝无仅有的扶贫奇迹;人民生活实现了从温饱不足到基本小康再到建设全面小康的大踏步跨越。但随着贫困人口减少,“大水漫灌”式的扶贫效果已不甚理想。为了使扶贫资金发挥更大作用,为了让全体人民共同迈入全面小康社会,最近几年我国采取了“精准扶贫”的做法。不管扶贫资金来自财政拨款还是来自金融信贷或民间捐赠,都要用得有效。为此,关键是把握以下三个原则:第一,贫困地区的村干部和农民都要转变观念,不能有依赖思想。要认识到贫困地区脱贫致富,一定要建立在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基础上。这样才能在扶贫资金的帮助下摆脱贫困。第二,必须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找到致富产业,并齐心协力把致富产业做强做大。第三,要留住劳动力,包括欢迎外出务工的农民回乡创业。一个村寨,如果青壮年劳动力都外出了,村里只剩下老弱妇孺,即使有再好的规划,也富裕不起来。对于一些居住在高山上等自然条件恶劣地方的农户,要动员他们搬出来,妥善安家,经营林下经济或养殖业、手工编织业等,这样也能逐渐富起来。扶贫问题是中国特色经济学研究的重要问题,这与西方经济学有很大不同。西方经济学把人抽象成“理性人”,实际上就忽略了人的各种需求。而中国特色经济学在研究中把人还原为现实人,关注满足人的各种现实需求,关注调动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西方经济学缺乏人文关怀,也缺少推动实现社会共同理想的内容。而中国特色经济学关注社会共同理想的实现,是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等社会中长期目标和人民共同富裕而服务的,它研究的主题和核心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让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不断提高、使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不断发挥出来。因而,它不仅研究人民群众积极性的涌现和物质生产的增长,而且始终关注人们觉悟的提高和道德水平的提升,是更加贴近现实需求、更加人性化的经济学。经济新常态和转变发展方式开启中国特色经济学创新空间改革开放后一个时期,我国经济发展基本上以追求数量和规模为目标,不少地方相对忽视质量和效益提高,这在经济起飞、快速摆脱贫困阶段是很难避免的。最近几年,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中央提出要主动适应、把握、引领经济新常态,这不仅对经济发展实践具有深远指导意义,对中国特色经济学创新发展也具有重要指导意义。适应、把握、引领经济新常态,就是按经济发展规律办事,不做违背经济规律的事情。现阶段,高速增长已不符合经济发展规律,它至少会带来或加剧五个方面的后果:资源过度消耗,生态环境破坏,部分行业产能严重过剩,低效率,错过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的最佳时机。因此,在新常态下推动经济发展的主要任务是调结构、去产能、补短板,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至于经济增长速度,维持在6%—7%的中高速就可以了。调结构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最重要的事情,但也是十分困难的事情。为了调结构,必须痛下决心消除产能过剩现象。那么,应该如何对待下岗人员?其实,与其让政府养亏损企业,不如养职工。这是因为,该关闭、淘汰的企业是一个个无底洞,与其填无底洞,不如让它们破产重组。而职工则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年长的职工,让他们退休,享受社会福利保障。另一部分是中青年职工,让他们接受职业技术培训,帮助他们在适当的企业找到工作;如果他们愿意自主创业,政府可以给予减免税等扶助措施,也可以鼓励银行给予贷款支持。现阶段怎样补短板呢?基本做法是鼓励创新,鼓励民间资本流向高新技术产业和短板产业。世界上许多国家在这方面积累了经验。市场是可以创造的,市场份额不是固定不变的,市场只认可最优秀者。在市场竞争中,永远是优胜劣汰。有创意、有创新,就能抢占竞争制高点、得到市场青睐。这会激励更多的发明家和企业家齐心合作,不断推进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商业模式创新。根据经济学原理,在经济下行压力大时,既可以从需求侧进行调节,也可以从供给侧进行调节,二者是可以相互配合的。但需求侧改革着重于内需扩大,而供给侧改革着重于结构调整。与需求侧改革相比,供给侧改革更为艰难,也会涉及市场主体重组。对当前的中国经济而言,供给侧改革更有必要。也就是说,在经济新常态下,我们为了不贻误时机,理应通过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使国有企业增强活力,以适应新的形势;同时,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使民营企业在供给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当前正在发展构建中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理论,是在中国经济土壤中生长起来的,是改革开放30多年我国经济发展经验的结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重要内容,是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重大创新。这一理论的诞生,开启了中国特色经济学的巨大创新空间。来源:中国特色经济学的建设和发展编辑:食指姑娘新三农中国最具影响力农业自媒体之一传播涉农政策、发布专家观点关注“互联网+”农业、休闲农业、品牌农业扫描二维码即可关注新三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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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反垄断司法统计据统计,截止2009年9月我国司法部门共受理反垄断诉讼共计100余起。这100余起反垄断诉讼中私人诉讼10余起,主要是个人及企业诉讼具有(可能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中国电信、百度公司等);其余均为反垄断执法机构提起的反垄断公诉案件,这些公诉案件中又有90%案件是前述反垄断法规定的三种反垄断形式中的经营者集中案,大约为60起。本文的第二章第一节已经分析了经营者集中案件在我国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大量发生的原因,主要是由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特点,特别是我国产业结构及发展趋势决定的。因此,本文选择这60余起经营者集中案当中比较典型的一起案例作为分析对象,研究我国反垄断公诉案件审理中,处理反垄断核心问题(如相关市场界定)的手段与特点。与此相应,选择反垄断私人诉讼案件当中的典型案例作为研究对象。
据商务部报告,自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正式颁布实施至2009年9月底商务部共收到经营者集中申报60起,已审结48起,其中无条件批准43起,附条件批准4起,禁止集中1起。附条件批准的四起分别是英博啤酒集团(InBev) 收购安海斯-布希公司(Anheuser-Busch Cos. Inc.);三菱丽阳(Mitsubishi Rayon Co.)收购璐彩特(Lucite);通用汽车收购德尔福之交易案;美国辉瑞医药公司收购惠氏公司案。禁止的一起经营者集中案件是美国可口可乐(Coca-Cola Co.)对中国果汁生产商汇源果汁的拟议收购。
二、典型案例分析如果把分析简单地放在纯法律层面必然会造成以偏概全的误差,因为法律本身存在许多需要在实践中进行验证与观察的自由量,分析我国反垄断法的具体实施过程可以从中发现一些习惯方式与特点,选取典型案例进行较为全面的分析有助于理解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的理念与价值倾向,其中出现的问题会因为细致的分析而变得具有典型性与借鉴性。
本文选取2009年商务部批准的经营者集中案之一的辉瑞公司收购惠氏公司案,以及百度公司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为案例,分析中国反垄断法具体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之所以选取这两个案例是因为一个是跨国公司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兼并案,分析这种性质的案例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我国执法机构在应对类似案件时采取的审查方式、程序以及判案标准,比较于欧美反垄断实施标准探寻相同点与差异性,对于形成经验借鉴具有良好的对比基础;另一个是我国私人发起的反垄断诉讼典型案例,选取这个案例基于两方面原因,一是研究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私人诉讼中对反垄断核心问题以及诉讼程序重点问题的处理方式,为今后私人反垄断诉讼提供诉讼借鉴参考;二是比较我国对私人反垄断诉讼的操作方式与政府审查机构反垄断诉讼的差异,将结果拿来做国际比较以改进不尽合理的地方。
(一)辉瑞收购惠氏案由于本文是基于经济学角度来分析我国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对经济垄断问题的处理方式,因此重点分析两个案例中我国反垄断实施对经济学分析争议性问题的具体操作办法,比如相关市场界定、滥用市场支配者地位等反垄断条目。这样选择的目的是排除复杂的法律审理程序,从经济学角度观察法律审理过程对重点问题的处理方式与特点,一方面可以承接上文中这些重点问题的分析逻辑;另一方面可以对我国的执法特点与规律进行总结,对司法实践改进与市场主体适应相关法律的实施提供具有参考价值的经验。特别针对经营者集中这一反垄断条目进行经济分析,试图通过经典垄断理论推导,结合垄断经济学前沿研究成果,以及经济分析手段在欧美等国反垄断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与效果,概括反垄断的经济理论基础,为下面的案例考察提供理论支持与分析视角。
1.经营者集中的经济分析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是指通过立法针对相关市场中出现的企业兼并达到某种程度的市场势力集中从而形成对竞争秩序的破坏、降低经济效率以及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可能性进行审查规制的反垄断方式。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的基本逻辑是企业组织在相关市场中进行联合或兼并形成规模优势甚至垄断后,会利用市场优势进行垄断定价,特别是提高价格,降低产量,其他竞争者因此受到损害,不利于市场竞争以及市场创新。
我国现阶段的反经济垄断基本形式是经营者通过兼并及联合形成规模获得竞争优势即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的经济效率如何,对这种反垄断条目有以下分析:
(1)集中的经济效益分析:教科的反垄断思路是企业合并会立即减少行业内的企业数目,从而提高合并后的企业的市场份额。当一个企业占有较大市场份额时,它就会形成垄断,而且可能滥用其市场地位。垄断之下,需求缺乏弹性,垄断者可以通过提价和减产来增加利润。如果这样,垄断者就不仅侵吞了消费者更大的利益,还空置了部分生产能力,造成社会资源的净损失(deadweight loss),故垄断必然导致经济低效、价格的提高和产量的减少。但是垄断者不会把价格提的过高,因为价格提得过高,销量就会太低,利润反而会减少。垄断者会设法把价格定在一点,即再高一点会减少利润、再低一点也会减少利润的点上,这样垄断利润就达到了峰值,这一点也恰恰是造成产量不足和资源空置的价位。这种教科推理的逻辑是建立在一个假设上的,即垄断企业对其产品只收取划一的单价。假如垄断企业只能以划一的单价出售商品,那垄断企业确实会减少产量、提高价格和空置资源。但现实中,卖家都是设法针对不同的顾客,以不同价格出售其商品。一旦允许企业进行价格歧视,它们就必然增产,直到所谓的社会净损失消失殆尽为止,那么所谓“垄断三宗罪”的推演就不攻自破。只要允许企业进行价格歧视,那么经济效益的高低,就与企业垄断与否无关,与企业数目或其集中程度无关。如下面两个图形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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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五是简化了的垄断厂商经济效益分析图,在图中,垄断厂商边际收益MR与边际成本MR相交B点,B点确定的价格PM与产量QM是垄断厂商获得利润最大化的价格产量组合,获得利润是四边形AB PCPM的面积。阴影部分的面积ABC表示造成的社会资源的浪费。在价格歧视条件下,如图六所示,边际成本曲线与需求曲线相交确定价格PD与产量QD,价格大大低于垄断高价,产量高于垄断产量,三角形ABC表示的垄断利润明显高于垄断利润,并且不会造成社会资源浪费。在现实中,价格歧视普遍存在,也就是垄断厂商会利用价格歧视获得更大的垄断利润,理论存在的垄断生产也就不会在现实中存在。
(2)集中的产能效应分析:图三是一个边际成本示意图,D1和D2两条需求曲线,边际成本曲线MC中AB段与横轴平行,B点是折点,BC段与竖轴平行。在折点B之前AB段水平说明增加产量而边际成本不变;在到达临界点B之后的BC段边际成本非常高,即兼并前边际成本不变,兼并发生后边际成本会变得无限大。如果这种“产能瓶颈”普遍存在于其他竞争者当中时而消费者又转向这些竞争者时,这些竞争者由于已经达到了产能极限无法增加产量而只能通过提高价格满足市场需求。当需求曲线比较平缓时说明需求弹性比较大,即消费者对于价格比较敏感,价格的轻微变动会导致消费者转向其他消费者。因此即使需求增加,企业只能轻微提高价格。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的处如下结论:如果兼并方拥有很好的市场份额,并且并购产品之间具有很强的替代性,那么并购很可能导致价格提高。对于其他竞争者则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一种是提高价格的同时也提高产量,因为很多消费者会把他们作为替代选择;另一种是当他们遇到产能瓶颈时只能像并购方一样提高价格;还有一种情况是当需求曲线平缓,消费者对价格比较敏感时职能将价格保持在比较低的水平。&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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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集中的价格效应与生产效应分析:在经营者集中对产品价格效应影响方面的实证研究表明没有证据证明经营者集中与价格提高或降低有必然的联系,仅证明了经营者集中可导致价格上升或下降,虽然有证据表明重大的兼并会造成价格提高但无法排除兼并后产品质量提高对价格变化的影响因素。另外经营者集中的生产效率效应进行检验的研究比较缺乏,对经营者集中如兼并后绩效进行分析的最著名的研究是Ravenscraft和Scherer(1987)的研究,该研究利用FTC的商业序列数据证明了兼并所涉及业务的利润在兼并后剧烈下降。Lichtenberg和Siegel(1987)对前者的兼并进行了后续研究发现被兼并的工厂在兼并前的生产率要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但在兼并后生产率提高到行业的平均水平。
以上分析说明经营者集中对效率的影响会因为不同的审查角度或研究方法出现不同甚至是完全相反的结论,这是由该经济垄断形式的内在特性决定的:一方面集中有形成规模优势限制竞争降低社会效率的可能;一方面也有出现规模经济促进创新提高效率的可能;再一方面有规模成本增加企业经营成本从而导致企业协调性查绩效降低运营不稳定的可能。这种矛盾决定了反垄断必须要有系统完整的审查标准与评价体系,避免受单方面评价指标影响而忽略这种矛盾的复杂性。
2.经营者集中司法管制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我国反垄断执法对经营者集中审查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5)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审查标准要点主要有市场份额及控制力、市场集中度、市场竞争三个方面。其中市场竞争是集中发生后所可能产生的对相关市场效率造成的损害,评价指标主要根据案例涉及市场的性质通过社会调查及经验借鉴等形式对这种可能性进行判断界定,这方面的审查在不同的案例中会表现出方式方法的差异性且过分依靠执法机构的认定角度而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市场集中度是在界定了相关市场后对该市场的集中程度进行量化分析,主要方法是利用赫希曼指数(赫氏指数英文全称为Herfindahl-Hirschman Index, 简写为HHI, 其是把相关市场内每个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平方之和作为评估相关市场集中度的依据。在欧盟和美国,其反垄断执法机构通常使用该指数衡量相关市场的集中度。)将该市场在兼并前与兼并后的赫希曼指数进行比较就可以比较客观地量化市场因集中产生的集中程度地变化量,从而判断该集中对市场集中造成的影响,这中分析建立在市场份额可以量化的基础上的,而通常市场份额是由市场上各企业的销售份额来替代的。上述两个指标有特定的基础即必须确定相关市场,因为只有与集中有关的相关市场确定了才能进行下一步的指标衡量,如果相关市场界定存在差异那么另外两个指标也会随之变化。因此如何界定市场是正确处理企业合并案件的基础,也成为反垄断执法的核心,这直接关系到对集中性质的认定。在分析案例之前有必要对对相关市场如何界定进行分析:
在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的定义不用于其在经济学和市场营销学中的含义:相关市场界定的是不同企业开展的竞争领域,当时企业之间在该领域内存在竞争约束,而相关市场则指企业在进行经营活动时的有效竞争范围,在该范围内各个当事企业所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之间存在着竞争关系。相关市场一般包括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低于市场。由于我国反垄断立法主要借鉴了欧盟相关立法经验,在处理相关市场问题上存在很多相同点。我国制定反垄断法尚不健全对有些概念细化程度不及欧盟等国家,同时这些国家的反垄断技术处于世界领先位置,因此引用欧盟关于该问题的处理方式对认识我国反垄断执法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均有参考性与借鉴性。
根据《欧共体竞争法中界定相关市场的通告》第七条相关产品市场是指根据产品的特性、价格及其使用目的,从消费者的角度可以互相替代的所有产品和服务;第八条相关地域市场是指相关企业供给或者购买产品或服务的地域,而且他们在该地域内的竞争条件相同。为提高相关市场界定的可操作性,欧盟委员会分别在2004年和2008年发布了《横向并购评估指南》和《非横向并购评估指南》从总体上描述了对相关市场的考虑和评价。目前对相关市场的界定主要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传统的产品功能界定法,即根据产品功能或用途上的互换性来界定相关市场,欧盟再实施其竞争法的早期使用该方法。但这种方法有很大的主观任意性,由于越来越多的产品具有多样化的物理特性和多种用途,要判断两种产品是否属于合理替代品,不同的人可能会做出不同的判断,比如取暖炉的替代品可以是蜡烛、空调、电热毯等,甚至可以是婚姻j。为避免这种界定方法的随意性,随着经济学对反垄断问题的逐步深入研究提出了更具可操作性以及具有量化标准的新方法SSNIP(small but significant and nontransitory increase in price)界定法,也被称为假定的垄断者测试法被欧盟在1997年发布的《欧共体竞争法中界定相关市场的通告》所采纳,这种市场界定方法在世界各反垄断国家的使用较为普遍我国反垄断法也采用了这种界定方法。
3.案例分析案情回顾k:辉瑞与惠氏两公司皆为生物医药生产企业。本次并购后,两类重合产品的市场份额可能达到我国反垄断法所禁止的额度,这两类产品是两公司的重合产品,因此,本案的相关产品也就集中在这两类重合产品上:一是人类药品,具体包括 J1C (广谱青霉素)和 N6A (抗抑郁和情绪稳定剂); 二是动物保健产品,具体包括猪支原体肺炎疫苗、猪伪狂犬病疫苗以及犬用联苗。并购交易涉及的地域市场是中国境内市场(大陆地区,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负责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的部门商务部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关于经营者集中所要审查的范围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调查研究,其中主要包括(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五个方面,主要是从集中前的市场势力分析,集中后对竞争、市场势力的影响,进而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三方面进行审查,这种对经营者集中审查范围与欧盟等反垄断国家做法基本一致。商务部对此案的审查范围及过程与欧盟等国家的反垄断审查程序相类似,基本包括了反垄断司法实施的必要步骤与内容,但是由于前述我国经济垄断司法管制的特殊条件,基本审查方式虽然类似,若干核心问题与重点问题的处理却显简单片面,下面依据商务部的审查公告对我国反垄断审查进行分析:
(1)根据商务部提供的该案公告,对经营者集中调查审理的重点放在了对相关市场界定以及集中的竞争效应两方面。其中相关市场的地域指中国境内市场,交易双方在我国境内市场存在重合产品的事实确定后,将交易双方的重合产品划分为人类药品和动物保健产品。在此案中,我国执法机构对相关产品市场进行界定的处理方式是根据产品的特定功能进行界定,这种界定方法依据的是产品特性即这些重合药品对人类及动物某方面的确切医疗效果无法被其他相关产品所替代,也就是相关产品市场被界定为仅仅是治疗或预防特种病症的而没有任何其他产品取代可能的特种药品所构成的产品市场。
这种界定方法在本案中有较大的适用性,因为本案涉及的产品性质决定了相关产品市场可以比较明确地进行认定划分,这种适用性极大降低本案的审查成本,对集中效应的认定也更加充分。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商务部在界定相关产品时并未就此案的产品特性进行特别说明,而是习惯性地用列举的方式将相关产品直接列出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以下项目的审查认定,这种操作方式与我国现行大陆法系的司法制度有关。
(2)本案中对集中的竞争效应进行了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和市场进入三个方面的审查,下面分别从这三个方面对我国反垄断在认定集中的竞争效应方面的处理方式进行分析:
第一,在市场份额方面,商务部根据其掌握的数据,认定双方合并后在该市场的份额将会为49.4%(辉瑞为38%,惠氏为11.4%),这远高于其他竞争对手,排名第二的英特威的市场份额只有18.35%,其他竞争者的市场份额均低于10%。在此基础上认定合并后实体将有能力利用其规模效应扩大市场,进而控制产品价格。
在市场份额对集中性质的认定影响方面,我国虽然借鉴了欧盟的普遍处理方式但不同于欧盟的是市场份额对集中性质的认定起到了几乎决定性的作用,而欧盟等国家只是将市场份额作为认定集中性质的参考因素,将“严重妨碍有效竞争”j作为认定集中性质的标准即执法机构通过审查认为并购可能对竞争造成实质性的减损则将禁止该并购;如果并购不会对竞争和消费者造成损害即使市场份额很大也允许并购。欧盟在认定集中性质时主要会考虑并购对效率的影响,这是与欧盟对并购反竞争效果的结构性推定日益弱化,效率作为并购竞争评估的肯定性因素日益受到重视相关的。欧盟《横向并购评估指南》专门规定了效率部分,认为通过并购进行公司重组可能会导致:1.与动态竞争要求相一致;2.提高产品竞争力;3.改善增长条件;4.提高欧共体生活水平。由此,并购带来的效率可能抵消其对竞争的影响,尤其是对消费者的潜在损害。依据该规定,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一项并购产生的效率可能增强并购企业为消费者利益而进行竞争的动机,继而抵消该并购在其他方面可能产生的对竞争的不利影响,则该并购被允许。
反观我国反垄断法及其指南则缺乏这方面的规定,通过该案例可以看出执法机构在认定并购竞争效应时会以市场份额为主导,用市场份额对竞争效应的决定程度判断并购可能导致对市场生产以及价格的影响。不仅缺乏在分析市场份额基础上对效率尤其是对消费者利益的考虑,更是将并购的竞争效应简单地用模糊性的语言进行阐述,“合并后实体将有能力利用其规模效应扩大市场,进而控制产品价格”,这种结论没有表明合并后的企业到底是有能力利用规模优势扩大市场进行创新从而降低产品单价,还是有能力像传统理论对垄断的分析那样利用规模优势占据垄断地位提高价格,而是用“控制产品价格”作为对竞争效应的认定预测。事实上这两种可能所导致的结果是完全相反的,前一种可能对消费者有利对其他竞争者不利;后一种可能则相反。造成这种矛盾的是在确立反垄断执法目标时没有处理好反垄断手段与最终目标而造成的,平行的反垄断目标有时是矛盾的而不可兼顾,将反垄断手段与最终目标相混淆必将导致实施过程中面对类似的不可辨认的矛盾。类似情况出现在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中k,在该案中商务部表示:“该并购交易挤压了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生存空间, 抑制了国内企业在果汁饮料市场参与竞争和自主创新的能力, 给中国果汁饮料市场有效竞争格局造成不良影响, 不利于中国果汁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但商务部未就为何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需要保护作进一步解释, 该方法看起来与传统的反垄断审查有所不同, 从而容易被理解成是对国内企业的特别保护。
第二,市场集中度方面,商务部根据其掌握的数据认定本项集中完成后的赫氏指数HHI为2182,增量为336。鉴于中国猪支原体肺炎疫苗市场属于高度集中的市场,此项集中将产生限制或排除竞争效果。
在认定集中的竞争效应操作方式上,我国基本借鉴了欧盟等国家在这方面的司法经验。欧盟《兼并控制条例》(第139/2004号)基本采纳了美国《横向兼并准则》的分析框架,在对兼并进行审查的初始阶段均采用市场集中度的分析方法。
& & 传统的测度市场集中度的方法是通过计算赫氏指数及其增量来反映集中程度,该种测度方法是用同质产品市场条件下的市场份额来描述市场势力,这种描述较明显地体现在20世纪50年代Bain提出的结构—行为—绩效范式当中,该范式架设了一条从结构(根据市场份额计算集中度水平)到行为(被视为黑匣子)再到绩效(一个行业中企业价格—成本加成的平均值)的单向传递路径。市场份额和集中度水平分析在最初的兼并审查阶段起了重要作用。
在同质产品古诺寡头垄断情况下,具有N个企业的产业平均价格—成本加成可以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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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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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企业j的市场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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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产业需求弹性;p是产业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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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企业j的边际成本。同质产品产业的市场势力水平与HHI值直接线性正相关,尽管HHI值可以作为判定同质产品产业的兼并是否需要调查的很好的经验估计,但一旦涉及差异化产品便很难将HHI值与市场势力建立直接对应关系。在差异化产品市场,市场份额不再是衡量价格—成本加成能力的较好指标:在该种市场中,企业生产多种产品,既可以专业化生产具有类似属性的产品,也可生产具有不同属性的产品组合,既可以与其他生产类似或差异产品的多产品企业进行并列比较也可不进行并列比较,市场总体的HHI值几乎不能解释市场的基本结构或者企业的市场势力。具有较小市场份额的企业很可能由于某种产品特征及区位优势获取更高的价格—成本加成。这种情况下按传统的范式很难将产品特征和地理定位复杂的多产品企业与市场势力进行映射。随着市场经济模式在我国的不断发展,复杂的市场现象层出不穷,因此在差异化产品市场中对上述测度工具进行完善或寻找替代工具有助于反垄断实施根据现实中不同市场特征进行有效区别应用更好地达到反垄断的目标。
现有的理论提出了一种在差异化产品产业中采用结构性分析方法,对企业兼并导致的利润份额变化进行评价,而非传统的基于市场份额水平对兼并进行审查。这两种思路对兼并的反垄断审查结果有时会完全相反j。因此我国在处理类似问题时既要借助于传统的审查方法更要在市场经济日益复杂的情况下探寻更加符合市场规律、有助于反垄断实施的新的审查测度工具而不是仅仅利用普遍的操作方式就对垄断现象进行规制。
& & 第三,市场进入方面,商务部得出结论认为药品研发的特点是成本高和周期长,开发一种新产品大约需要3年到10年的时间和250万到1000万美元的投资。市场调查显示,进入猪支原体肺炎疫苗市场的技术壁垒更高。辉瑞收购惠氏后,很可能利用其规模优势进一步在中国扩张市场,打压其他竞争者,限制其他企业在该领域的发展。
如上述第一条所分析的那样,由于受设定的平行的反垄断执法目标的影响,在反垄断执法中出现了理论分析中出现的矛盾。公告显示我国执法机构在预测此集中案对市场进入方面的影响时根据市场特点片面的断定收购完成后会造成规模扩张形成对其他竞争者的打压,限制其他企业在该领域的发展只会出现单一垄断者的情形。这种预测与认定方式是忽略规模正效应即规模优势有时被利用来进行更多量的创新活动,不仅有扩充市场供应的可能同时也有增加市场供应降低价格而有利于消费者。根据我国《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交易者双方需就集中可能存在的可能不限制市场竞争或促进创新、提高经济效率等有利于市场发展或国民经济发展的效应提供证据或分析报告供审查机构参考,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并未就此项内容对审查的参考价值进行明确答复,更没有提出这类参考材料对审查参考效果的标准,以后类似案件的交易者从案例审查中获取的有用信息有限,不利于反垄断执法机构及交易双方之间的相关信息传导从而增加了诉讼成本与审查成本。
事实上,此次兼并虽然造成了特定类药品(猪支原体肺炎疫苗)的市场集中明显,但从案例发展过程及结果可以分析出交易双方并不是就该特定药品生产进行整合,这一点可以从交易双方与商务部磋商达成的救济协议(同意剥离重合产品的部分所有权给第三方)看出,而更可能是在某些具有潜在的市场进入障碍特性的产品上试图通过此次兼并达到规模效应,利用规模效应、创新优势、资源优势等进行更有利于形成在这种(些)产品的市场进入困难局面,从而有限制或排除竞争的效果。我国执法机构对兼并的这种可能性效应并未予以明确的密切关注,而是仅将审查相关市场的注意力完全放在了交易双方的重合产品部分。这种操作方式会忽略兼并在其他方面可能存在的对市场竞争造成的不利影响,不利于于我国反垄断初期对经营者集中垄断现象的认定及实施效果,也不利于为以后的反垄断实施提供可资借鉴的实践经验,不仅需要在具体条文中对这些潜在问题予以特别关注,更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反思以往案例的司法实施过程及效果以便更好地指导类似问题的解决。 在审查兼并效应时不仅要依据由市场份额得出的HHI值及其变化量,还要考虑一些可能出现的特定情况,如上述关于兼并后重组企业在其他方面存在的符合反垄断目标的可能。这些特定情况可以概括如下:1.兼并涉及的潜在进入者或最新进入者的市场份额很小;2.兼并一方或者多方是重要的创新者,并且这一点无法在市场份额中反映出来;3.市场参与者之间存在明显的交叉持股情况;4.兼并一方是很有可能破坏协同行为的特立独行的企业(marverick firm);5.有证据表明在过去或现在有持续协同或者促进行为;6.兼并一方在兼并前的市场份额大于或等于50%。这六种可能是对审查兼并会造成更为复杂的反垄断管制内容的较为全面的迹象归总,在反垄断审查时应重点关注这些可能产生垄断的迹象。虽然我国对经济垄断的司法规制尚处于起步阶段,但这种执法的细节是解决反垄断难题的必要条件,立法机关及执法机构必须予以重视。兼并效应进行全面的审查(本案中重合产品以外产品的审查)可能会造成短期的成本损失,但从市场经济运行规则和反垄断终极目标来看这种短期的成本投入恰恰是经济垄断司法管制的最基本的成本要求,如果在审查过程中保证完整性与准确性并存,这种操作方式获得的长期社会收益会远远大于短期成本损失。
(3)商务部对本案做出的判决是适用结构性救济j附条件批准该集中案。具体做法是对交易双方存在的重合产品中的特定产品进行剥离处理(剥离在中国境内辉瑞旗下品牌为瑞倍适(Respisure)及瑞倍适-旺(RespisureOne)的猪支原体肺炎疫苗业务,简单说是将生产该产品的资产专用权进行转移至与交易方无关的第三方经营者)以及其他法定的司法程序。这种救济性措施与欧盟等反垄断国家的操作方式基本一致,但本案中执法机构缺乏对上述审查内容的考虑,以此做出的判决需要设立专门的审查机构进行后期跟踪调查,以检验反垄断执法对市场行为的干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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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反垄断!无论经济还是政治。
龚民 发表于
支持反垄断!无论经济还是政治。但是据我阅读和观察,经济垄断有时候真的不是那么显而易见,和易于处理的。有很多案例您可能回啼笑皆非。我今晚试着发几篇类似的文章,供大家评判哈。
lee_zhonghua 发表于
一、中国反垄断司法统计据统计,截止2009年9月我国司法部门共受理反垄断诉讼共计100余起。这100余起反垄断诉 ...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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