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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创标题:两名司机假冒黑社会索12倍车费致乘客跳车身亡
   上周本市二手房,周成交量突破4000套大关,日均成交839套,超出前一周保持的周成交新高纪录,但成交增速有所减缓。在很多热门二手房小区,甚至出现房主“任性”涨价,很多客户依然追着一套房子跑的现象。业内人士提醒,楼市短期交易火爆,并不意味着整体房价具有上涨的基础,购房者应保持理性,切忌跟风购房。  根据市国土房管局“每日房价”统计,上周本市二手私产住宅共成交4196套,环比上涨9.2%;成交均价11651元/平方米,环比上涨9%。在市内六区,成交量涨幅最大的是和平区,成交147套,环比上涨47%;价格涨幅最大的是河北区,环比上涨10.6%。  在南开区成交热门之一的――华苑片区,市民曹女士本打算卖掉位于华苑新城的房产,换购一套大户型洋房。令她感到意外的是,年前在中介登记的房子,一直无人问津,春节过后,她刚打算转转新楼盘,老房子就卖出去了。现在她有点后悔价格定低了。  根据搜房网二手房事业部统计,在南开区老城厢、广开、华苑,河西区友谊路,河北区金纬路等成交集中的二手房片区,普遍出现了业主惜售、涨价的现象。比如:南开格调春天124平米小三室,2月中下旬360万元,之后随着看房人数增多,房主标价从360万元上调到372万元;华苑居华里80平米偏单,从110万涨到120万。搜房网二手房事业部经理王琳介绍说:从全市的情况看,基本上90平米以下的,套均上涨5-10万,90平米以上,平均上涨10-15万,越是大户型涨的越明显,而且上调价格后,客户还比较认可,所以也出现了一房多户的情况。目前二手房成交周期比较短,特别是集中成交区域,新增房源登记3-5天后就会出售,使得房主对后期市场看好,出现惜售现象。  据了解,一直以来,天津买房者主要是自住需求,炒房者并不多。但随着3月以来,整个市场活跃度提升、房价上涨,有些人即使手里资金有限,也要贷款购房,存在追涨心理。天津财经大学教授丛屹表示,不能因此判断房价整体有了上涨的基础,不排除有部分开发商使用造势、饥饿营销等手段,制造市场火爆气氛,以此达到销售目的。我们理解不能认为房地产市场价格就普遍上升了,天津也是市内六区房价上涨,而环城四区库存压力真的比较大的,价格不具备上升态势。第二个今年一二月份信贷投放确实超量供给,有可能引起社会资产向房地产市场非理性配置,首付贷现象,这是中介通过小额贷做配资,这种情况就比较危险了,所以后期其有可能分城施策,第三未来趋势看,这次价格上升和我们提出的供给侧改革是不相吻合的,供给侧改革应该是去库存、去产能、去杠杆,房地产价格上升和去库存不吻合,该去库存,没出现房价上涨,不该去库存的像市内六区,一线城市土地供应量在缩减,这样看和去库存不吻合;第二让消费者加杠杆购房,也和去库存不吻合,整个政策方向看,今后不会支持这种非理性上升。第四细节,有没有开发商和中介联手抬价迹象,我觉得有。所以不建议追涨。  中国指数研究院天津分院祁丽静提醒购房者,此时有改善需求或是投资置业,应从市场形势、价格抗性、变现能力多方面综合考虑,减小投资风险。另外,针对近期出现的二手房交易环节容易出现的问题,要注意在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祁丽静对有购房意愿的消费者做出如下提示:比如,有的买方签约后,认为房价偏高拖延办理过户手续,致使卖方交房后无法及时收到余款;或者有的卖方发现房价飙升,则称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买卖合同无效,要求买方退房,对于这些近期容易发生的问题,建议签约时,尽量对定金、房款的缴纳及违约有明确的规定,防范交易风险。  上周发布的《北京市“十三五”时期重大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披露,清河、星火、丰台站都将成为北京未来5年重点打造的铁路枢纽。此前,京唐城际铁路环评报告披露,将新建北京城市副中心站作为起点站,该站位置初步定于通州区北运河及东六环之间的杨坨地区,京哈铁路南侧。  据北京日报9月5日报道,在地图上,上述四大火车站的位置都有些偏僻,不像北京站、北京西站、北京北站、北京南站地处繁华的中心城区,这也折射出北京市交通枢纽布局的新思路。  从陆续披露的北京拟建新火车站信息看,最近的是丰台站,位于三环四环之间;其他都设在四环外,最远的城市副中心站甚至接近六环。而从功能上看,这些火车站枢纽将主要开行高铁或城际铁路,是面貌全新的现代化铁路枢纽。  为何北京的火车站越建越远?重大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强调,这些新的铁路枢纽将“缓解北京北站、北京西站、北京站压力,优化铁路枢纽功能格局”。北京市社科院副院长赵弘分析,郊区火车站能够缓解中心城区的客流压力。  除了铁路枢纽,一些长途客运枢纽也正在走向四环外甚至更远位置。去年年底在天通苑北部地区开工建设的北苑北交通枢纽,早在规划层面就有一项任务――整合京北长途客运线路。以往返北京和张家口之间的长途车为例,此前主要集中在六里桥发车,张家口驶来的大巴车进京后,还需走京藏高速驶入城区,再转至六里桥,给城区道路带来不小的压力。作者:谢来辉 中国社会科学院亚太与全球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  全球瞩目的G20杭州峰会闭幕了,人们都在热切地期待它能否给世界经济带来积极的新变化。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中国精心准备筹办的这次G20峰会,注定会在G20以及世界经济发展的历史上留下厚重的一笔。  首先,此次峰会首次把发展问题置于全球宏观政策框架核心位置,有望将G20提升为一个战略性的世界经济决策机构。从历史上看,G20最初只是一个主要经济大国进行宏观经济政策协调的部长级磋商机制。2009年升级为领导人峰会之后,G20凸显了它作为应对世界经济危机的一个应急机制的效果,同时也开始被寄予引领世界经济长期发展的厚望。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之后的G20视野依然较为狭隘,没有从危机应对向长效治理机制转型,更没有发挥它在改革全球治理方面的比较优势。相反,人们开始担心G20可能沦为像OECD那样只负责发布政策报告的智库型机构,或甚至只是作为一个“清谈馆”。  此次G20杭州峰会,中方为本次峰会设计的议题基本涵盖全球经济治理四大重点领域:全球金融治理;全球贸易和投资治理;全球能源治理;以及全球发展治理,极大拓展了G20传统的议题领域,真正体现了G20作为全球经济治理主要平台的角色。  习近平主席在闭幕辞的开头便说到:“我们决心为世界经济指明方向,规划路径。”峰会通过了《二十国集团领导人杭州峰会公报》,进一步明确了二十国集团合作的发展方向、目标、举措,就推动世界经济增长达成了杭州共识,为构建创新、活力、联动、包容的世界经济描绘了愿景。  其次,推动开放包容的全球化,拓展更多发展空间。一直以来,国际贸易和投资是经济增长的传统引擎。不少发展中国家都通过积极融入世界经济,分享了全球化的收益。但是自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发达国家纷纷出台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或者转向发展封闭性的区域贸易投资合作。结果,全球贸易规模的增长速度连续多年落后于全球经济总量增长,全球化进程面临停滞甚至退化收缩的危险。受此影响,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空间趋于萎缩,经济增长受到极大威胁。  在此背景下,此次G20峰会的一个关键任务就是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拓展发展空间。中方此次把贸易和投资议题摆上了重要议程,倡议成立G20贸易投资工作组,制定了《二十国集团全球贸易增长战略》,特别是首次制定出《二十国集团全球投资指导原则》,填补了长期以来全球多边投资规则框架的空白。习近平主席明确表示:通过巩固多边贸易体制,重申反对保护主义承诺,“我们希望通过这些举措,为各国发展营造更大市场和空间,重振贸易和投资这两大引擎。”  当然,除了重启全球化进程,中方也希望G20能够致力于推动一种让更多人受益的更具包容性的全球化。为此,此次峰会发起了《二十国集团支持非洲和最不发达国家工业化倡议》制定创业行动计划,并决定在粮食安全、包容性商业等领域深化合作。如果能推动实现这种新型的全球化进程,全球发展将进入一个历史性的全新阶段。  第三,强调创新和可持续发展,探索和倡导新的发展模式。除了重启传统的增长动力以外,习近平主席也建议各方积极创新发展方式,挖掘新的动力来源。此次峰会的一项关键成果就是《二十国集团创新增长蓝图》,其中聚焦创新、新工业革命、数字经济等新要素新业态,并制定一系列具体行动计划,试图从根本上寻找世界经济持续健康增长之道。  习近平主席指出,当前中国正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太原一建考前答案展理念的指引下,处于全面深化改革、增加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的新起点;这也是中国同世界深度互动、向世界深度开放的新起点。中国将在实现自身发展的同时为世界带来更多发展机遇。在中方积极建议下,结构性改革和财政货币政策一道成为了G20在宏观经济政策协调的重点领域。此次峰会达成了《二十国集团深化结构性改革议程》,并提出了一套指标体系组成的量化框架以监测和评估各方福建计算机代考进展,因此也成为了此次峰会的一个里程碑意义的成果。  可持续发展也是此次峰会的一大亮点。在中方的积极倡议下,此次峰会达成了《二十国集团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行动计划》,并强调G20的集体行动将围绕“可持续发展领域”展开,这意味着G20从此将与联合国可持续发展议程有力地衔接起来。此次峰会还发起《全球基础设施互联互通联盟倡议》,并在能源合作、绿色金融、提高能效等诸多领域制定了行动计划。  第四,尊重各国具体的发展模式,同舟共济。在4日的欢迎宴会致辞中,习近平主席指出:“二十国集团成员具体国情、发展阶段不同,就像杭州的山山水水,各具其态。”他强调各方应该“彼此包容,守望相助”;“坚定前行,共抵彼岸”。其中,习主席用“桥”来比喻二十国集团的角色,并将其比喻为“友谊之桥”、“合作之桥”和“未来之桥”。这个巧妙的比喻生动地阐释了中国对G20框架下合作模式的理解,对于推动实现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也有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发达国家主导了全球发展的话语权。发达国家往往以成功发展的榜样自居,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政策指手画脚。发达国家主导的一些国际组织也因此对世界经济发号施令,与发达国家进行政策趋同似乎成为后发国家走向经济繁荣的不二法门。而当今世界经济所面临的问题对各国都构成挑战,发达国家也和发展中国家一样面临着发展的结构性问题。因此习主席强调,各方“虽然国情不同、发展阶宁夏计算机代考段不同、面临的现实挑战不同,但推动经济增长的愿望相同,应对危机挑战的利益相同。”  中国一贯倡导国家之间的平等对话和互学互鉴,相互尊重各自的发展道山西雅思代考路和政策选择。在此次工商界峰会的开幕式演讲中,习主席再次倡议共同构建合作共赢的全球伙伴关系,共同构建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国家不论大小、强弱、贫富,都应该平等相待,既把自己发展好,也帮助其他国家发展好。”“全球经济治理应该以平等为基础,更好反映世界经济格局新现实,增加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代表性和发言权,确保各国在国际经济合作中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在中方看来,G20应该是体现全球伙伴关系和新型国际关系的大舞台,这也应该是G20成员国取得有效成果的基础。  国际社会期待2016年的杭州峰会能够为世界经济把脉开方,从而实现强劲、可持续、平衡和包容的增长。中国已经基于自身对世界经济发展的理解,通过精心把发展问题回到G20议程的突出位置,从而让G20具备完成这一历史使命的基础。行胜于言,当杭州峰会落下帷幕,全世界都在期待G20能够真正成为一支引领世界经济发展潮流的“行动队”。G20若能完成这一使命,那么此次杭州峰会也将是它走向成熟的一个历史性的转折点。事发地点第一名被救者上岸【现场图】原标题:应朝方要求,中国使用无人机营救朝方被困人员@中国之声:【应朝方要求,中国使用无人机营救朝方被困人员】日前,朝方通过图们口岸向我方提出在稳城郡稳城岛有3名人员被困,请求中方营救。延边公安边防支队派出10人小组,前往搜救被困人员。吉林省防汛机动抢险队救援人员驾驶2艘冲锋舟与当地消防官兵一道抵达施救地点,动用无人机确定人员位置,于16时30分成功营救了朝方3名被洪水围困人员,并将被救人员送回朝鲜南阳市。(央广记者 晁向荣、吉林台黄妍)吉林延边边防受命跨境救援3名被困洪水的朝鲜人员中国吉林网9月1日综合报道,9月1日,通过门交涉,吉林省延边州边防、防汛等人员参与一起救援任务,跨境将3名被困洪水的朝鲜人员救出。据悉,8月31日18时,朝方通过图们口岸向中方提出,在稳城郡稳城岛有3名人员被困,请求中方营救。当日19时,延边公安边防支队派出10人小组,前往图们市凉水镇凉水村对面稳城岛搜救被困人员,因无法确定人员位置,加之图们江水流湍急,无法实施营救。9月1日,按照吉林省委书记巴音朝鲁批示要求,省防指总指挥、副省长隋忠诚紧急调度省防汛机动抢险队赶赴救援,副省长胡家福批示要求消防部队立即开展救援。9月1日12时20分,吉林省防汛机动抢险队救援人员驾驶2艘冲锋舟与当地消防官兵一道抵达施救地点。9月1日14时15分,参战官兵到达河西村南大坝边境线附近。经侦查发现,原江面已面目全非,境内境外田地一片汪洋,在距离岸边1000米左右朝鲜境内发现一处民房被洪水包围,经呼喊后有回声。现场救援指挥部立即成立,10名官兵分组驾驶2艘冲锋舟携带破拆工具、备用救生衣、安全绳等装备奔赴救援地点。救援人员动用无人机搜索确定了被困人员位置,于当日16时30分成功营救了朝方3名被洪水围困人员(2男1女)。经翻译询问确认,在没有其他人员被困后,救援官兵驾驶冲锋舟按原路返回。随后,3名被困者被移送至当地边防部门,并于9月1日18时18分被送回朝鲜南阳市。  中新社布拉格3月30日电 (记者 蒋涛)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30日在捷克总统泽曼陪同下在布拉格参观斯特拉霍夫图书馆。  习近平抵达图书馆时,泽曼在藏书阁大门迎接并陪同参观。图书馆馆长向习近平介绍馆藏中捷交往书籍。随后,两国元首前往室外露台,俯瞰布拉格景观。  习近平表示,能够看到如此丰富的艺术和文化珍品,实属难得。悠久历史和深厚文化积淀是捷克人民拥有的一笔宝贵财富。中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多年文明历史的古国。我们两国在文明互鉴、文化交流上有很大合作空间。中捷双方应该密切人文交流,增进两国人民相互了解和友谊,为双边关系发展奠定坚实民意基础。  参观结束后,习近平和泽曼亲切话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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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也能刷卡消费了 农家店POS机普及率达70%
  为了改变农村消费者不便捷的状况,今年抚州市相关部门正在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进行第二期信息化改造试点,使农村像城里一样享受刷卡消费。目前,全市农家店POS机普及率达70%。
  &咱们村也可刷卡消费了。&在临川区太阳镇艾家村农家超市,一位消费者告诉记者。一江姓消费者表示,村里的农家店安装上POS机后,村民的水、电费再也不用跑到镇上去缴纳了,确实方便了不少。店主张老板告诉记者,仅春节前后半个多月的时间,店里刷卡消费额就达到8000余元,刷卡消费的以年轻人居多。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国家&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于2005年启动,至目前,通过验收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已经达到2245家,配送中心18个,农家店在抚州市乡镇覆盖率达92.08%,行政村覆盖率达83.15%,配送率达66.46%。&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让农民得实惠,改善了消费环境,还建立和完善了农村现代商品流通体系,繁荣了农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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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POS机商户帮助套现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质疑
---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作者:黎川县人民法院
叶国平&&发布时间: 11:08:26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笔者认为此条规定有待商榷,其中至少两个方面存在探讨的必要,一是POS商户其实要作出区分,因为有专门为实施套现申领POS的商户和有主营业务但偶尔也从事套现服务的商户;二是POS商户这种提供套现的行为也不能定性为非法经营罪。
  一、《解释》未能对POS机商户作出区分,不利于区别对待
  上述规定言下之意是不管何种类型的POS机商户,只要达到该条法律之规定的构成要件,一律作出相同的刑法评价,笔者认为此规定欠妥。
  其实现在市场上存在两种性质的POS机商户,一类是专门从事套现业务的中介结构,根本就没有自己的主营业务范围,申领POS机就是为了拉拢持卡人套现赚取手续费,人们更习惯把这类商户叫做“黄牛”;一类是有自己的主营业务范围,根据经营需要,申领了POS机后,在自己从事正常经营的过程中,也帮持卡人进行套现的商户。这两类POS机商户,其实是存在很大区别的。首先二者的主观心态不同,专门从事套现活动的“黄牛”商户主观上就是为了赚取手续费,而有自己正常经营业务的商户,主观上还是将主营业务作为其主要收入来源的,套现赚取的手续费只是额外收入;其次二者的套现次数和规模也不同,专门从事套现活动的“黄牛”商户的套现次数和规模都是远远大于有正常经营业务的商户的;最后二者的社会危害性不同,专门从事套现活动的“黄牛”商户在网上和大街小巷发布小广告,波及范围广,极大的冲击社会诚信和经济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而有自己正常经营业务的商户一般不会主动兜售自己的套现业务,只是在方便的时候小范围内帮少数持卡人进行套现,社会危害性较之专业的“黄牛”中介应该是小得多。但是《解释》中并未对这两种POS机商户作出区别规定,只按照非法经营一罪进行刑法评价,笔者认为这不符合实际生活,可能会造成打击面的扩大,不利于刑法权威性的构建。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刑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就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这里的罪行主要是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包括客观危害和主观恶性”。 【1】显而易见,专业“黄牛”套现无论是客观危害还是主观恶性都是远大于正常的POS机商户套现的。《解释》中这种不作区分的打击,笔者认为是不合适的。
  二、POS机商户提供套现行为不宜入非法经营罪
  1997年刑法第225条规定了非法经营罪,由于立法者对非法经营罪设置了兜底条款,该罪的外延也随着实际生活和司法解释的发展而不断扩展,因为被学界戏称为“口袋罪”。那么随着信用卡业务的出现,是否也能将POS机商户非法套现的行为装进“非法经营罪”这个口袋呢?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情节严重的行为”。 【2】其客观行为表现在以下四点: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明或者批准文件;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3】
  从以上四个客观行为来看,信用卡业务显然不涉及专营专卖、许可证、这前两个客观行为,那么重点来探讨一下POS机套现行为是否属于“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或者“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1、套现不属于“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我们可以很轻易的将信用卡业务从证券、期货、保险这几个词义范畴内剥离,那它是否是“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有人认为,POS机商户为了收取手续费,协助持卡人利用 POS 机刷卡套现,甚至为了获取这种手续费还会教授持卡人如何刷卡才能获得最大的套现金额;而那些申领POS机就是为了从事非法中介的商户更不必说,他们的目的就是欲拉拢持卡人来兴隆自家的刷卡生意,其本身的性质是恶劣的,社会危害性也是很大的。但是从当前的法律来看,POS 机商户一般所套现的信用卡持卡人,很多都是合法的持卡人,所以用妨碍信用卡管理罪来处罚该行为似乎难以说通;再从信用卡诈骗角度来看,由于其本身不属于持卡人和刷卡主体,这一点也阻碍了用信用卡诈骗罪去规制该行为。但是刑法作为具有规制功能和保护功能的法律,应该负有抵御不良社会现象的责任。为了抵御日益严重的信用卡非法套现行为,应当根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将利用 POS机协助刷卡套现的行为视为该条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另外一部分学者则持否定的观点。他们认为,真正进行支付结算业务的主体是金融机构,POS机商户其实并不具备支付结算的主体资格,当然也无法谈其“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主体”。【4】笔者也是持这一观点。
  首先从法律关系和法律主体来分析。支付结算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支付结算是指为完成资金在不同当事人之间的转移,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相关经济主体使用现金、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收款、委托承付等结算方式进行的经济行为,包括货币给付和资金清算。广义的支付结算包括两大类,即现金结算和银行转账结算。其中的银行转账结算就构成了狭义的支付结算,中国人民银行在97年9月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中所指的“支付结算”也指的是狭义的范畴。 在支付结算活动中,毫无疑问,商业银行才是支付结算的主体。众所周知,我国的金融机构是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和专营意味的,单位和个人虽然履行给付货币和资金的义务,但并不具备承担支付结算的法律地位和主体资格。我们来重现一下套现的整个过程:持卡人拿着卡来到商户处,POS机商户提供卡机进行消费刷卡(当然这笔交易是虚假的),但是发卡行在其程序和系统上认为该消费行为是真实的,所以将持卡人信用卡内的信贷资金支付给特约商户,商户在拿到银行的回款后,扣除其与持卡人事先约定的手续费后将大部分余款支付给持卡人。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表面上的交易双方---持卡人和商户只是收款人和付款人的角色,身处交易背后、依托资金结算体系的商业银行才是这笔交易真正的结算人。POS机商户至始至终从未从事资金结算,只是因为信用卡的一种透支制度把这三方连在了一起,促成了这一笔名为消费实为套现的行为。也正是因为信用卡这种社会信贷的制度,把POS机商户推到了前台,推到了一个似乎从事这结算功能这样一个定位,其实他更像一个“一手托两家”(持卡人和商业银行)的中间人的角色。商业银行才是真正那只看不见的“结算之手”。故分析至此,POS机商户根本就不具备结算的主体身份,又何谈构成“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这一客观行为呢?
  其次,从套现行为侵害的客体分析。银行因为非法套现,使得自有资金遭受损失,所以它侵害的客体是银行的财产所有权和信用卡管理制度,但是“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指的是一种国家和法律特许的专营权,客体其实也是不同的;最后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来看,应当遵循有效解释优先的原则,我们应该充分尊重《支付结算办法》里关于结算的涵义边界,当然笔者也允许大家对“支付结算”作合理的外延放展,但是不能盲目的超越一般意义上的预测可能性。“支付结算”无论如何解释也难以和POS机商户挂上钩。所以,笔者认为,针对目前出现了严重的套现现象,仅仅因为不好将其定性为妨碍信用卡管理罪等相关罪名,就武断的将其定性为非法经营罪,是难以说通的。
  2、套现也不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既然POS机商户套现行为不属于“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那么它是否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笔者认为也不宜将之归入此条客观行为。
  对于如何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有学者指出要看其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不能把非法经营罪当成新的“口袋罪”扩张适用。【5】因此首先让我们来看看该项具体规定--“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经营行为”该如何理解。有学者认为,“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中的“其他”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必须是在流通和生产领域发生的行为;二,必须是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三,必须违反市场准入制度;四,必须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且达到犯罪程度的社会危害性。【6】笔者认为,该学者的相关阐述是非常有道理的,让我们逐一分析,看POS机套现行为是否符合上述几个条件。毫无疑问POS商户帮助套现行为是符合第一点的,因为套现行为明显是发生在流通和生产领域的经济行为,但是笔者认为它不符合第二至第四点条件。
  针对第二点,非法经营罪是法定犯,要将某种行为归入此罪,须认定该行为违法了。但是POS商户是根据自己的经营需要,通过正常的程序向商业银行申领的POS机;商户开展的经营活动和营业范围也是经过工商等部门预先核准的,未超出相关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持卡人来购买商品或者是服务,通过POS机来付款,在大多数情况下,整个过程都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的情况。
  针对第三点,市场准入制度是是国家对市场进行监管的一种基本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具体来说市场准入就是指政府或其相关机构,设定某种条件或者规定某种制度来约束公民和法人进入市场从事生产和经营。如前文所述,POS机商户并不是支付结算的主体,并未违反我国金融业中的支付结算制度,其只是作为一般交易活动中的买卖主体,不存在违反市场准入制度的情形。
  针对第四点,在刑法层面上,将信用卡套现入罪的前提是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诚然,POS机商户利用现有规则的漏洞为持卡人套现是存在严重的危害性的。首先,它对发卡行带来了风险与损失,这不仅仅是指原本应有发卡行收取的取现手续费因为套现行为化为乌有,更严重的是一笔笔套现实际上就相当于行为人向发卡行的贷款,这么多投机套现者,缺乏相应的担保和抵押,且用途多不为银行知晓,这对发卡行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金融风险;其次,它对收单市场和整个经济秩序都带来不良影响,套现行为完成后,资金已经流失,发卡行收到POS机反馈的信息后,即便怀疑这笔交易有套现的嫌疑,也为时已晚,长此以往,对收单业务冲击很大,甚至会阻隔其业务链条的有机运转,而貌似繁荣合规的经济秩序也必然受到套现这股暗流的影响;最后它会对整个社会诚信产生侵蚀,滋生欺诈。目前社会上已经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套现链条,专业的套现中介结构数不胜数,假卡,假人,假公司,假交易,让人唏嘘。诚信在套现和利益面前显得羸弱无力。【7】但是就因为有这样的社会危害性,就必然导致POS机商户套现行为被归入非法经营的范畴吗?非也。对金融领域的行为进行规制,刑法无疑是一道利器,但并非是越严厉越好,刑法介入时间也不是越早越好。【8】我们必须分清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的界限,并不是所有的所谓的“情节严重”的套现行为都能以非法经营罪处罚。
  其实,非法经营罪第4项所规定的客观行为是立法者作的一个兜底的规定,这主要是因为法律的滞后性,为了适应复杂的经济生活和不断出现的新的非法经营行为,立法者才有此立法本意。但是我们不能因为有这样的兜底条款就把所有新出现的疑似非法经营的行为都归入此条,否则难免落入主观归罪的窠臼,这显然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在侦查、起诉和审判时,对行为人的行为确定罪名,必须完全根据刑法的规定”,【9】故西方有些法学先贤反对法官和司法机关解释刑事法律,比如贝卡利亚就坚持刑事法官不是立法者,根本就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那作为法官的集合体---法院和司法机关也不应当有任意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所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似有造法之嫌。
  另外罪刑法定原则有保障人权的功能,这就要求相关的司法机关要进行司法解释的时候要禁止类推,遵从严格解释原则。根据解释内容的不同,可以将刑法解释分为释法性解释和造法性解释,二者的区别在于是明确条文用词的含义还是创设一个新的规范。非法经营虽然可以根据具体的经济生活作扩大和具体的解释,但这一解释不应超出国民预测可能性和大众的一般理解,然而上述《解释》将POS机商户信用卡套现解释为非法经营,实质上是一种造法,已经超出了解释的限度,是一种越权解释。【10】如果公民不能预测行为后果,法律就不能有效地防止国家机关滥用刑罚权,这样就很可能导致违背罪刑法定原则。【11】 “目前我国的司法解释还存在一些不足,不正当地扩张了金融刑事立法的犯罪圈和打击面”。【12】所以笔者认为,此《解释》将POS商户套现行为规定为非法经营罪确实值得商榷。
  综上,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在金融领域的一些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都过于严厉,对POS机商户套现行为不能一股脑全部装入非法经营罪之范畴,我们要分清套现行为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刑法应该保持其谦抑性,不宜将POS机商户的套现行为定性为非法经营罪。
  参考文献:
  【1】黄太云、腾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与适用指南》,红旗出版社1997年版,第6页。
  【2】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61页。
  【3】 参见彭辅顺等编著:《非法经营罪专题整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7--42页。
  【4】参见叶良芳:《将信用卡套现入罪是司法“造法”》,载《法学》2010年第9期。
  【5】参见游伟主编:《华东刑事司法评论》(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30页。
  【6】参见曲东梅:《关于“其他非法经营行为”的认定问题--刑法第225条第4项解析》,载《山东社会科学》2004年第10期。
  【7】参见崔素芳:《信用卡套现的危害性和防范措施》,载《中国信用卡》2007年第8期。
  【8】顾肖荣、陈玲:《必须防范金融形势立法的过度扩张》,载《法学》2011年第6期。
  【9】马克昌:《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12页。
  【10】参见叶良芳:《将信用卡套现入罪是司法“造法”》,载《法学》2010年第9期。
  【11】参见黄寒:《罪刑法定主义视野下的空白罪状--以刑法第225条第4项为例》,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年第3期
  【12】顾肖荣、陈玲:《必须防范金融形势立法的过度扩张》,载《法学》2011年第6期。
责任编辑:元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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