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的环境污染损害评估达到怎样程度时可向污染制造者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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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赔偿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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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680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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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公告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的问题与对策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关祥国
   当前,现代工农业的迅速发展在为社会创造了丰富的物质财富的同时,也对自然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了日益严重的危害,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时有发生。为了促进该类案件的妥善审理和相关立法的不断完善,笔者通过查阅案例和资料,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一、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特点分析
  一是当事人人数众多。由于环境污染本身的特点,其污染范围往往是大面积的,一旦发生,涉及的不是一个或两个特定的主体,而是有为数众多的受害者,甚至是一批潜在的不特定主体,因此,纠纷发生后,只要受害人主张权利,侵害方将面对一大批受害人,一旦形成诉讼,当事人人数都比较多。
  二是相邻环境污染矛盾突出。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其生产和生活中可能产生废水、废气、噪音等,影响相邻人的生活,侵犯了相邻人的权利,而这些相邻纠纷实际上就是相邻环境纠纷。
  三是鉴定结论作为证据被广泛使用。环境污染的污染程度、损害程度等问题,都需要有科学的权威依据,而鉴定结论是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家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并做出的结论性意见,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可信性,故其证明力极高。除了污染程度的鉴定外,还有医学鉴定,以确定受害人的身体状况及与加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的主要问题
  一是责任方式不完善。对环境污染侵权的责任方式,不仅规定了损害赔偿,也规定了侵害排除,且两者可以合并适用。但排除侵害对工农业发展有较大影响,难以兼顾产业发展与公众权益的保护,实际执行起来存在困难。
  二是赔偿范围失于狭窄。环境污染损害除了表现为直接的人体健康或财物损害外,往往还会造成间接的、潜在的或长期的、不能即时表现出来的环境或人体健康损害。这种环境污染损害既难以估量,又无法准确预测或推算,并要在很多年以后才能显现出来。现行环境法律制度规定只对直接损害赔偿,而环境污染造成的间接的、潜在的、远期的影响就得不到赔偿。这不但损害了受损人的环境权益,又使环境污染者逃避了应负的环境责任。
  三是因果关系推定缺乏细致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是,这一规定还比较粗疏,不利于案件的审理。因果关系作为一种客观事实,不同于作为主观方面的过错,它是所有侵权行为的要件,行为人不能证明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并不能说明两者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需要进一步细化,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四是“违法性”条件在审判中的作用不明确。根据《民法通则》第124条的规定,环境污染侵权须以“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为前提,而环境保护法及各单行法的规定并无此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6条明确规定,缴纳排污费、超标排污费的单位或者个人,并不免除其赔偿损失的责任。因此,“违法性”条件在审判中有何作用还不明确,比如,符合排污标准的污染行为能否减轻或免除私法责任,值得探讨。
  三、对策与建议
  一是完善责任方式。除完全排除侵害外,还应通过立法确立“部分排除侵害”、“代替排除侵害的赔偿”等过渡性质的责任制度,以便法院或执法机关通过对有关利益的比较权衡而对各种排除侵害的方式加以灵活运用,从而更好地兼顾各方利益。
  二是借鉴责任保险与损害补偿基金制度。环境污染侵权往往具有社会性,其受害地域广阔、受害人数众多、赔偿数额巨大,加害者一般都难以承受。对此,许多国家为确保受害人得到充分的赔偿,都对从事有高度风险的企业进行强制性责任保险。这样,因环境污染侵权而致赔偿责任时,就可通过保险的渠道将巨额的赔偿金分散于社会,从而实现损害赔偿的社会化。这既保障了企业的生产经营安全,又有利于对受害人的及时救济。为此,我国也应建立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保险机制,对有高度污染危险的企业,实行强制性责任保险。
  三是适当扩大赔偿范围。环境污染侵权具有潜伏性与滞后性,受害人在遭受损害的早期,其损害往往显露不完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损害会逐渐显露。对于这种潜在损害,也应予以赔偿。同时,鉴于环境污染侵权对于人的精神状态、健康状况、生活条件等皆有较大影响,甚至还可通过遗传因素危及后代,因此,增加规定环境污染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是必要的。
  四是细化因果关系推定规则。鉴于环境污染侵权因果关系的复杂性,除了规定侵权人对行为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外,还应在没有环境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的直接证据时,对因果关系推定做一定的限制。如果环境侵权行为先于损害事实存在,且危害的严重程度与污染物排放的数量与浓度在统计上呈正相关关系,统计结果与实验和医学上的结论也不矛盾,被告又不能证明损害事实非由其环境侵权行为所致,即可推定环境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五是排除以“违法性”作为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的前提。是否以“违法性”作为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要件,在民法通则和环境单行法中规定不一致,这给审判工作带来了困难。理论上认为,符合公法的行为不一定免除私法责任。比如,企业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没有超标排放,但仍可能导致某些损害结果发生。这时,如果不追究企业的侵权责任,就不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因此,立法上应排除以违法性作为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的前提。
(作者单位: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裴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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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一条例”法律知识问答
&&《土地管理法》知识问答&1.我国土地分为哪几类?(1)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2)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3)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2.属于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哪些?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3.《土地管理法》对于土地所有权的确权是如何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4.《土地管理法》对于土地使用权的确权是如何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5.哪些情况,需要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6.我国土地权属变更一般有几种情况?一般有四种情况:(1)依法征用和划拨土地;(2)依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3)依法买卖、继承、交换、分割土地使用权;(4)土地使用权机关权利的变更。7.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程序应当如何进行?(1)由用地单位和个人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填写申请书,交验有关变更土地证件;(2)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书及有关文件进行审核和实地验证。(3)经审查批准变更,更换或更改有关土地权属证书。8.什么叫土地承包经营?土地承包经营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为发包、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使承包者在该土地上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行为。9.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是多少年?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是30年,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10: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不可以。根据新&&土地管理法&&和国办发(1999)39号文规定,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对符合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乡镇企业,因发生破产.兼并等致使土地使用权必须转移的,应当严格依法办理审批手续。11:农民如何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1)符合建房条件的用户向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审请。(2)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根据年度控制指标和申请条件进行讨论,予以通过的按照村镇规划的要求,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填写&&建房用地审批表&&.&&个人建房用地申请书&&。(3)建房占用非耕地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4)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给村民&&建房用地批准书&&,由乡镇土地管理人员划拨土地。(5)检查现场灰线,核实无误后,方可施工。12、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13、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否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65条第2款规定:&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根据这一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而依法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时,对所收回土地的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但对于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时,不应给予补偿。14、如何解决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1)协商解决。即由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争议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争议的土地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签定书面协议,并送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调解解决。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向当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先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调解人员署名并加盖调解机关的印章。(3)政府处理解决。当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但在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4)行政复议解决。政府对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在性质上属于土地确权行为,即属于政府的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所以,如果当事人对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通过复议方式解决争议。(5)行政诉讼解决。如果当事人对有关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由于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所以,当事人如果对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也可以不经行政复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15、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应遵循哪些原则?(1)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的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3)严格按照规定的宅基地标准使用土地(使用水浇地的,每户不得超过二百七十平方米;使用平川旱作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四百平方米;使用山坡地的,每户不得超过五百四十平方米);(4)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履行用地审批手续。16、农村村民在原有宅基地内建住宅是否需要经过批准?为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国家提倡和鼓励农村村民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建住宅。农村村民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建住宅包括几种情况,一种是农村村民本人利用自己原有的宅基地建住宅,即所谓的&原址原建&;一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或者其他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人员建住宅使用他人原有的宅基地,如农村村名异地建房后腾出的老宅基地;还有一种是农村村民利用已空闲的宅基地建住宅。无论哪种情况,农村村民建住宅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并须按照规定的宅基地标准使用土地,不符合规划的不准建房。所以,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包括农村村民在原宅基地内建住宅,都必须经过批准。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在原宅基地建设住宅用地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17、农村村民是否可以有多处宅基地?《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农村实行一户一宅制度,即农村中一户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如果一户农村村民拥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的宅基地,应将多余的宅基地交回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安排给其他需要建房用地的农村村民使用。另外,需要建房用地的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时,有关部门只能批准一处宅基地,如果申请建房的农村村民已有宅基地,有关部门就不能再批准新的宅基地。18、农村村民是否可以占用自己承包经营的土地建设住宅?农村村民承包的土地一般属于耕地或者农用地。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不得占用耕地。如确实需要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但是,如果农村村名承包经营的土地属于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窖、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的规定,农村村民就不得占用其承包经营的土地建房。19、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是否还可以再申请新的宅基地?不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4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根据这一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不能再申请新的宅基地,如果提出申请,有关机关也不予批准。20、农村村民的宅基地是否可以买卖、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我国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也属于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能随意处置宅基地。所以,农村村民不能单独买卖、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宅基地。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村民个人所有,村民可以依法买卖、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21、农民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农民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违法行为人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地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地土地上新建的房屋。(2)农村村民超过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多占土地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即按照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处罚。(3)农村村民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4)农村村民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5)农村村民擅自占用耕地建房,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农村村民占用基本农田建房,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2、具有哪些行为之一的,按照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处罚?(1)未经批准,擅自签订合同,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2)以联营、合作、合资等名义倒卖土地的;(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国有土地或者将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转让、出租、对外承包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非法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23、具有哪些行为之一的,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罚?(1)未经批准或者采取冒名顶替、谎报地类、化整为零等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的;(2)超过批准用地数量或者不按照批准位置使用土地的;(3)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拒不交还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对非法占用的土地按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十至三十元,一般耕地、林地每平方米五至二十五元,其他土地每平方米二至十元处以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开垦或者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开垦荒地、荒山、荒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农村农民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或者建造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新建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城乡规划法》知识问答24、《城乡规划法》什么时间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日起施行。25、城乡规划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目的是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27、城乡规划包括那些内容?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又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28、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29、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是那些?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30、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公示要求是怎样的?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31、城乡规划管理范围包括什么?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中划定。32、在规划区内进行哪些建设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3、镇的规划建设应当优先安排哪些设施?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遵循什么原则?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34、规划实施需要遵循什么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35、规划条件未经核实不得竣工验收指的是什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36、《城乡规划法》明确了哪几方面的监督制约机制?《城乡规划法》明确了上级行政部门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以及全社会的公众监督三方面监督制约机制。37、《城乡规划法》中就违法建设工程不停工或不拆除的应如何处理?违法建设工程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38、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哪些措施?1、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2、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3、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39、临时建设的审批及使用有哪些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40、何为违法建设行为?(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二)在规划道路红线或绿化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原有建筑物;(三)在广场或道路红线内,插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四)在规划及现有的高压供电走廊控制范围内,建设影响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五)影响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六)压占地下管线;(七)在城市绿地或规划南水北调河道范围内建设与绿化、河道工程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八)在教育设施用地内插建非教育设施;(九)&遮挡空中微波通道、传输通讯;(十)&在定为旧城改造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41、《城乡规划法》中哪些行为将可以罚款?(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可以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可以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四)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42、对于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如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43、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措施是如何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44、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的行政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45、对临时建设项目违法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46、对停建或限期拆除决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是如何规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47、《城乡规划法》关于城乡规划管理中公民和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有何规定?《城乡规划法》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48、《城乡规划法》关于实施城市、镇、乡、村庄规划的指导原则是什么?《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49、旧城区改建有哪些要求?《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首先规定了旧城改建应遵循的原则。按照这一规定,在改建旧城区的过程中,应当做到以下几点:(1)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建设现代化城市是当今城市发展普遍追求的目标。城市是一种历史文化现象,因此,城市的现代化离不开城市的历史文化。历史文化遗产就是城市的品牌和个性,是城市现代化的根基,是城市的气质,是创造与建设现代特色城市的基础。旧城区改建是在原有基础上对城市规划安排进行新的调整,以适应城市快速发展的需要,因此改建的过程不应当是完全推倒重来,而是在保持、继承历史遗产和原有风貌的基础上,认真学习、研究,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并结合旧城区的实际,推陈出新,调整旧城区中不合理的布局规划,使其更为合理并能够满足城市居民的生产生活需要。(2)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在拆迁和重建的过程中,应当合理确定拆迁范围,不能将旧的设施建筑一概拆除,而是要保留具有历史意义的建筑和能够继续使用的公共设施。合理确定拆迁规模有利于节约城市用地和改建投资,避免不必要的浪费。(3)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旧城区改建不可能一次性将所有危房与落后的基础设施都列入改建计划,这样既不现实也不可能,甚至会造成城市各项规划的混乱和无序,给城市居民的生产生活带来的消极影响。因此,必须按照合理利用、适当调整、逐步改造的原则,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城市可以提供的财力、物力、人力,采取多种途径和办法,有计划分步骤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从而保证旧城区改建工作有序地进行。50、什么是道路红线、城市绿线、城市紫线、城市蓝线、城市黄线?&(1)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反映了道路红线宽度,它的组成包括:通行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所需的道路宽度;敷设地下、地上工程管线和城市公用设施所需增加的宽度;种植行道树所需的宽度。&?&(2)城市绿线。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凡是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园林、道路绿地、湿地,以及古树名木等都应划定城市绿地界线,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3)城市紫线。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即违反保护规划的大面积拆除、开发;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道路和古树名木等;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4)城市蓝线。城市蓝线是指河道规划控制线,蓝线控制范围应当考虑堤防、防洪、环保、景观、排灌等需求,包括为保护城市水体而必须进行控制的区域。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即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等污染城市水体的行为;填埋、占用城市水体行为;挖取沙土、土方等破坏地形地貌的行为;其他对城市蓝线构成破坏性影影响的行为。?&(5)城市黄线。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环境保护法》知识问答&51、环境污染包括哪些方面?目前农村环境污染主要有哪些?&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海洋污染等。目前农村环境污染主要有滥用农药,导致水污染;工厂的&三废&,导致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农民的生活垃圾乱扔乱丢导致的环境污染。52、如果因环境问题发生争议和纠纷,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在环境纠纷出现之后,争执双方可以自行选择适当的途径来解决纠纷。一、自愿协商解决,双方经协商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二、行政调解,请求环境管理机关或者有关行政机关调解处理;三、司法诉讼解决,环境纠纷当事人,在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或者不能通过行政调解纠纷时,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当然,纠纷当事人可以不经过协商和行政调处,直接提起司法诉讼的办法来解决环境纠纷。&53、哪些人有资格提起环境民事诉讼?环境是人类共享的公共财产,任何人都不可能对其拥有专有权和排他权。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这里的控告包括向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控告和人民法院起诉两个内容。&54、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提起诉讼的时间限制是多长?在环境污染诉讼时效方面实行较长的诉讼时效。《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55、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环境污染属特殊侵权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56、遭受的环境污染损害达到怎样程度时可向污染制造者索赔?按照《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也就是说,任何单位或个人受到污染危害,都可以要求致害单位或个人排除危害,赔偿损失。但是,赔偿损失需要以受害人受到实际损失为前提,受害人必须经医院诊断或有关部门鉴定,凭相关证明索赔。57、翻新房子时,将建筑垃圾倒在村旁边的河里,这种行为违法吗?这种行为是违法的。《防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所以,翻新房子时,将建筑垃圾倒在村旁边的河里这种行为违法的。&信访条例知识问答58、什么是信访和信访人?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采用上述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59、信访事项的提出有哪些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60、为什么集体走访要依法选派代表并不得超过5人?《信访条例》规定,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因为,集体走访无论人数多少,都是反映共同的意见,建议和要求,选派代表完全可以把共同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反映出来,既方便群众,减轻群众的负担,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又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和信访秩序。《信访条例》规定的人数,足以代表群众意愿,便于研究和协商解决问题。61、信访人不得违反哪些行为?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5)煸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62、针对当前在信访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信访条例》对维护信访秩序作了哪些规定?一是,对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携带危险物品或者管制器具,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等六类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并与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了衔接,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针对越级上访问题,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三是,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是,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63、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哪些与信访相关的信息?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64、信访人用什么方式进行信访最恰当?信访人最恰当的信访方式是书面形式。《信访条例》第17条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65、信访人信访是否要实事求是?&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必须客观真实,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信访条例》第17条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同时,《信访条例》第48条规定,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66、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所提供的书信、上访材料应当载明哪些内容?&《信访条例》第17条规定,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67、哪些问题应当通过司法途径寻求解决?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和决定不服的申诉,可依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反映;对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不服的申诉,可依法律规定程序向人民检察院反映。68、如信访人走访,应当到什么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信访条例》第16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提出。特别提示:这里的&&上一级&是特定的,而不是笼统的&上级&,如依法有权处理的责任单位是街道,则最多可以向区政府反映,否则为越级上访,这是不合法的。69、信访人应当到什么场所走访?《信访条例》第18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场所提出。特别提示:上访不到指定的接访室,而在机关大院门口、周围或其他公共场所围堵、滞留,性质则发生了改变,成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70、为什么说信访人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是一种程序性行为。程序性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具有双重性,即信访人要做到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其权利性表现在:公民依照《宪法》的规定,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其义务性表现在:公民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要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群众信访事项的提出,是以遵守信访事项提出的形式、程序、秩序等要求为前提的。《信访条例》对信访事项提出的对象、范围及程序都作出了明确规定。71、多人走访反映共同问题应当推选代表?《信访条例》第18条规定,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一是不限制代表人数,上访人你一言我一语,既不利于上访人冷静地反映情况,也不利于接待人员搞清问题,更谈不上解决问题。推选不超过5人代表的目的,是为了让上访群众在良好的秩序下,充分反映意见,有利于接待人员弄清问题的来龙去脉。二是群众上访采取人数众多的集体形式,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也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钻空子和被利用。72、信访事项的提出应当遵守哪些具体规定?(一)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书面投诉请求的,还应当写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二)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三)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四)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五)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六)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七)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73、《信访条例》中的6种违禁行为是什么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要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6&种行为:(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行为。(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行为。(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行为。(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行为。(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74、为什么涉法信访问题要走法律程序?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涉及到社会的各个领域。根据行政机关的分工及职责,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不可能全部都由行政机关受理。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信访事项是可能或者应当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的。例如,信访人对于经济和民事纠纷、劳动争议、行政侵权行为等,要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或者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来解决。特别是信访人对于审判机关已经生效的决定不服的,信访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也可以向他们的法律监督机关?D人大常委会提出,行政机关及其信访工作机构不予受理。所以说信访人对于要求解决自身权益的问题,如果能够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应当依法积极地通过法律程序去解决。法律程序和信访程序相比较,前者具有强制性的特点,是通过司法程序的强制力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这点是信访程序不能相比的。随着我国法律体系日益完善,相当多的信访问题,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75、如何依照法律途径解决自身诉求?《信访条例》第14条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具体地说,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属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并且在法定时效期间内的,应当申请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如果信访人对诉讼判决不服的,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继续寻求救济,信访行政机关对此类问题不予受理。信访人如果对一些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信访人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复议为终结程序的,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复议后还可以诉讼的,应该在法定时效期间内及时起诉。所以对应当通过诉讼、仲裁、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及时按照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而不应当只靠信访途径解决,实际上信访途径是解决不了这类涉法问题的。如果信访人还执着地等待信访途径去解决,造成反映的诉求超过法定时效,而影响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后果只能是信访人自负。76、社会纠纷有哪些救济渠道?社会纠纷一般分为民事纠纷、行政纠纷和刑事纠纷三种,不同的纠纷应有不同的解决渠道。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解决社会纠纷主要有诉讼、仲裁、行政复议三种法定救济渠道。77、什么样的纠纷应当进行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民事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民事诉讼的时效一般为两年,特殊情况例外。&78、什么样的纠纷应当进行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有侵权行为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9、哪几种信访事项不予受理?信访工作机构在初审后发现有以下情况的,不予受理:(1)提出的事项不属于《信访条例》规定的行政管理权限范围的;(2)提出的信访事项明显歪曲事实、主要材料明显不真实、事实不清的;(3)属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但信访人未起诉、仲裁和复议的;(4)对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5)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6)属于上级人民政府或其工作部门处理权限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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