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上厕所手机被盗窃犯罪算犯罪吗

苹果手机装两蛇皮袋_太重!小偷盗窃后却带不走 在外边上厕所时 可别这么干了!出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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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苹果手机装两蛇皮袋_太重!小偷盗窃后却带不走
中安在线9月19日讯据安徽商报消息今年30多岁的邓某是利辛县人,平时爱赌博,还因为赌博欠下了高利贷。由于没有工作,缺少经济来源,邓某铤而走险去偷窃。他潜入合肥一家维修销售手机的公司,将数百多部手机装满两蛇皮袋,然而,他想到了过程没预料到结局,这么多手机装进袋子实在太重,他根本带不走。偷盗被发现后把保安关起来今年4月3日2时许,邓某鬼鬼祟祟来到合肥市徽州大道与红星路交口附近的一家电子公司行窃。他用在小区里捡到的铁棍将卷闸门撬开,从门缝里爬进公司内偷盗。就在这时,正在值班的保安沈师傅发现了可疑情况,试图上前阻止。行窃被发现,邓某不仅没有逃跑,还拿起雨伞指向并威胁沈师傅,逼着沈师傅进入公司里面办公室。并用电脑桌将办公室门堵住不让沈师傅出来。 随后,邓某在公司内大肆洗劫。他把公司内等待维修的苹果手机和待出售的全新苹果牌手机、笔记本电脑分别放入两个白色蛇皮袋及随身携带的双肩包内。几分钟内,邓某收获满满,心想着可以满载而归了,可是接下来的事情让他哭泣不得。他准备逃走的时候,发现带的东西太重,自己根本拿不走。于是,邓某把其中一个蛇皮袋丢在公司大厅,用尽全力,把另一个蛇皮袋的手机(内有手机137部)带出去。小偷涉嫌抢劫罪被提起公诉邓某原本打算把带出公司的蛇皮袋带走,然而,刚从公司出来,邓某发现自己还是无能为力,只好将这个袋子藏在该公司所在的冶金小区9号楼旁的绿化带内。同时,他将放在双肩包内的96部手机、3台笔记本电脑和1台苹果平板电脑带走并迅速逃离现场。随后,邓某将其中的18部手机和电脑以46000元价格卖给了他人。 4月13日,冶金小区物业人员发现了藏在小区绿化带内的137部手机,随后交还给了受害公司。 4月14日,邓某的妻子打电话报警替丈夫自首。随后民警在瑶海区某民房里找到了邓某,并依据其提供的线索找到了其他被抢的苹果手机。邓某妻子将邓某卖掉的手机和电脑追回来了,并交给了警方。 经清点,邓某共抢劫苹果各型号手机233部及电脑共计59万余元。近日,邓某涉嫌犯抢劫罪被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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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公共微信警方提醒:外出上厕所注意防范“屎坑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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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醒:外出上厕所注意防范“屎坑贼”
日 14:26:43
 来源: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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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广州10月10日电 竟有人专门抢劫上厕所的人?佛山警方日前对外宣布,该市侦破了20宗厕所抢劫案,警方特别提醒外出上厕所时注意防范“屎坑贼”。 &&&&9月5日11时45分,在禅城区某网吧上网的女子关××,到网吧内的女厕所“方便”。突然有三名女子闯进来,一言不发就将其殴打一顿,抢走手提包。 &&&&7月30日下午2时30分左右,14岁的男孩郑××上公厕,被三个一起上厕所、年龄稍大于他的男孩威胁,强行搜身,抢去身上的92元人民币及一台价值300元的红色手机。 &&&&7月16日下午,胡××在××批发市场旁边的公共厕所内小便,突然冲来三名陌生男子,两人持刀一人持木棍,威吓胡××:“快把你的钱拿出来。”胡××不从,三人就将胡××按倒在地上,抢走现金人民币1.8万多元。 &&&&9月5日凌晨,专案组在澜石教子村抓获犯罪嫌疑人胡××(男,22岁,江西南昌市人),当天下午,专案组又在南浦村将犯罪嫌疑人闵××(男,26岁,江西南昌市人)抓获。经审讯,两嫌疑人交代了结伙在禅城区公厕以暴力胁迫手段实施抢劫的事实。(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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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图时代
24小时新闻热点拿走别人放在公共场合的东西(不是遗落,比如上厕所去了之类的)算不算盗窃?
数额够大的话。侵占或者盗窃二选一。公共场所的概念不是很精确,情况分二:比如无人管理的公园,大街道,露天场所算侵占。公交车上,飞机上算盗窃。简单理论理解看司法考试刑法分则盗窃与侵占的区别。深刻理解,去看张明楷。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盗窃罪故意的内容⑴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只要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至于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谁,并不要求行为人有明确、具体的预见或认识。如放在宿舍外的自行车,河中一群暂时无人看管的鸭子,客车行李架上的行李等。如果行为人过失地将他人的财物误认为是自己的财物取走,在发现之后予以返还的,由于缺少故意的内容和非法占有的意图,不成立盗窃罪。定罪是人民法院的事,公安局的职责是立案侦查。关于公安局不予立案的情况,《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现在的问题是发动一切力量找回电脑,比如寻求本地高校同学、朋友、辅导员的帮助,或在微博上寻求本地大V的帮助,如果是学生作案的话,这样找回的概率能大一些;要是社会人员作案的话,想通过自己的力量找回很难,还得靠公安机关。同是南岭人,祝好运!
我不认识你的师姐,我也看到我朋友在QQ空间上的转载了。。校友啊。。不过盗窃罪不成立可以告侵占罪啊
这是一件真事,我一朋友的师姐,在图书馆丢了电脑,里面有各种资料还有博士论文稿件。在图书馆啊!报警后警察说这是在公告场合丢失的,受害者离开没有带走是属于自动放弃对物品的所属权,不属于盗窃,所以不受理! 我是真搞不懂了,求各位大神给我涨涨知识,到底该怎么算?附师姐原文:
照片里的人在今天下午(4月28日)4点50分在图书馆3楼西侧电子阅览室偷走了我的笔记本电脑,电脑里面有非常重要的学习资料,是我这一年辛辛苦苦编写的各种程序和博士毕业论文稿件。所有的研究成果却转眼间没了,整个人瞬间就崩溃了。给学校保卫处工作人员打电话,调取了作案人员的视频和照片,能够清晰看见作案人员的面貌和体型,然后向公安局报案。公安局说电脑是在公共场合丢失的,受害者离开没有带走是属于自动放弃对物品的所属权,小偷的这种行为不属于盗窃,只是顺便捡走无人要的物品,不受理案件。(难道我上厕所还得带着电脑吗?)。我只是想要回电脑资料,经过学校图书馆工作人员和校警务处校警的帮助后也是破案无期。我实在是求救无门,希望通过万能的朋友圈帮我找回电脑里的资料,它们对我来说太重要了。如果你认识视频里的这个人,请及时告诉我。如果你不认识视频里的这个人,希望你能帮我转发,多一个人就多一份力量,电脑就多一分找回的希望,也少一个人再重蹈覆辙。拜托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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